施工管理哪些内容

2024-07-25

施工管理哪些内容(精选6篇)

施工管理哪些内容 第1篇

施工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综合说明

1、编制说明。

2、编制依据。

3、施工范围。

4、编制原则。

第二章施工项目经理部资源配置

第三章施工部署及现场总平面布置

1、技术准备工作。

2、现场准备工作。

3、照相和录像准备工作。

4、总体施工原则。

5、装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6、临水临电方案。

第四章 工程主要施工方案。结构及装修、水电的施工方案(省略)。

第五章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1、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2、施工进度计划。

3、计划保证措施。

第六章质量标准、目标及保证措施

1、质量标准、目标。

2、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章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1、安全生产目标与保证体系。

2、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3、施工安全与防护。

第八章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1、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2、材料运输及运输遗撒的控制。

3、车辆管理措施。

4、食物中毒管理措施。

5、机械设备油泄漏及废弃物处置的管理措施。

第九章劳动力计划及主要设备材料、构件的用量计划

第十章消防、节水节能措施

第十一章成品保护措施、噪音、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第十二章现场综合治理措施

1、安全保卫管理措施。

2、生产安全应急预防案。

第十三章与其他相关方的协调、配合措施

1、与建设单位。

2、与监理单位。

3、与设计单位。

第十四章工程交付、服务、保修

1、保修服务标准、原则。

2、工程服务及保修。

3、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编制依据施工计算过程工程概况与现场施工条件施工部署施工准备施工顺序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施工管理哪些内容 第2篇

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4、内外脚手架,即: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5、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

6、施工机械与用具,即: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设备与仪器等;

7、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

8、其它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费用支出:

1、工地围挡:围挡简单装饰、大门、五牌一图等;

2、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娱乐室、仓库、加工场;

3、硬地化:施工道路及场地的硬化;

4、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除四害消杀措施、车辆保洁措施;

5、消防、保健急救、宣传栏及不扰民措施;

产品标识应包含哪些内容? 第3篇

1. 检验合格证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是生产者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签字、标签、印章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 未经检验的产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流通领域出现没有合格证的产品, 可能2个原因:一是企业违背了质量法, 将未经检验的产品流入市场;另一个是检验不合格的残次品流入了市场。

一般情况下, 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 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价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珠宝首饰、计算机、汽车等产品。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 如, 服装、鞋、食品等产品。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 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如, 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

2. 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 在国内市场销售, 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这是产品标识必须具备的第二项内容。标明产品的名称时应准确、清晰, 不能含糊不清, 使人误解。如自行车, 不能含糊为车, 食用酒精不能仅写成酒精, 否则将给购买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生产厂名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厂名的写法应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一致, 不得伪造和假冒。生产厂的厂址是产品的生产地以及企业的主要住所地。标明厂址时应具体到可以由普通人容易查到的程度, 不能仅标所在省或者所在市, 而无具体的街名和门号。值得注意的是, 厂名、厂址对生产者、经销者具有特殊的作用。当发生侵权诉讼时, 产品的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上没有明确地址或标有地址但找不到生产厂的, 销售者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生产者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 这样做对保护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有着重要的作用。

3. 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 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这是对产品标识的第三项要求。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有:规格, 包括大小、尺寸、长短等;等级, 包括一等、二等, 优、良、差;主要成份, 包括成份的名称、含量等等。

4. 生产日期或失效期

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 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有的标注为××之前食用。保质期 (保存期) 或失效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 规范清晰, 符合对比色的要求。

5. 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用汉语文字说明的注意安全事项。警示说明有多种形式, 有的写成“注意……”;有的与产品说明写在一起;有的写在产品的使用、保养“注意事项”中。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多是一些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结构复杂、操作上需要一定知识和经验的产品, 如油漆、发胶、机床、电脑、复印机等产品, 这些产品可因使用不当或者操作程序不规范等, 都可能造成恶性事故, 因此要求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明显位置加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志是一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社会公认的图案、形态组成的统一标识。

6. 注册商标

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 其标志为“R”或“注”。注册标记是在注册商标标识上加注的, 向社会公众表明商标已经注册、取得专用权的一种记号。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 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 (注外加○) 和 (R外加○) 。使用注册标记, 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其中R是英文“Registered Trade Mark”首字母, 是国际上通用的注册商标标记。注册标记, 既便于消费者识别, 增强对商品的信任感, 有利于推销商品, 又能提醒或警告乱用商标者此商标已注册, 不得假冒侵权, 从而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

7. 获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根据《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专利商品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 应当标明下述内容: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 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 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 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8. 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4级:即国家标准 (GB) 、行业标准 (HB) 、地方标准 (DB) 、企业标准 (QB) 。

9. 取得国家质量认证产品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认证或合格认证标志

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认证合格后, 经认证机构批准, 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说明书或者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我国已成立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都有相应的认证标志, 各机构对标志的使用 (包括印制、标志形式、标志颜色等) 都有明确规定, 获证企业使用认证标志时应遵照执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一般情况下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也就是, 即使是生产者获得了产品质量认证, 也可以不使用, 但未获得认证的产品上, 不得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另外, 对于国家制定的实施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 比如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工产品, 必须取得电工产品安全认证, 即3C认证;食品必须获得QS认证, 并在产品上加贴安全认证标志, 对未获得认证的产品上, 不得上市销售。

1 0. 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 例如各种家用电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 应当根据该产品的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应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产品标识包含的内容还有:生产许可证标记, 名优质量标志, 产品条码等。其中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的标识内容有四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产品生产者, 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应当标注的内容有五项:生产许可证标记;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或失效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产品标识的其它内容, 生产者可根据自身情况, 有选择的标注, 即生产者可以不标注。但是如果标注, 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内容有哪些 第4篇

问:为什么要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

答: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统称农业“三项补贴”)。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精神,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政策改革方案。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启动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试点工作,将三项补贴合并为一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两个方面。在试点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况下,2016年决定全面推开改革。

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是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的迫切需要。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支持。造成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增强农业“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问:2015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点情况如何?农民有什么反应?

答: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为探索模式、总结经验,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5个省开展“三补合一”试点,同时鼓励其他省份根据当地实际,比照试点省政策和要求自主开展试点。在试点省中,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安徽省选择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立县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的6个县开展试点。在非试点省中,天津、上海和河南等3个省自主开展了试点,且均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保持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提高政策效能。

从2015年试点情况看,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降低了政策实施成本。政策调整后,统一了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程序,标准清楚明确,减少了基层多口径、多次核实种植面积的工作量,政策落实更加简便、快捷、有效。据湖南省反映,原来发放农业“三项补贴”前后共需发放20余次,合并后仅需1次,大大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支持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是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新型经营主体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难题。截至2016年4月底,已有13个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挂牌运营。各地还探索出了一些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好做法。如:浙江省重点扶持粮食生产联合社服务能力建设,打造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全产业链,增加农业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湖南省开展“百千万”工程,重点支持100个产业化龙头企业、1000个农机合作社和1万户家庭农场,并对早稻集中育秧等重大技术推广予以补助。

为客观评估试点成效,我们邀请了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进行了第三方评估。从第三方评估结果看,三补合一后,耕地撂荒现象减少了,农民的获得感增强了,政策实施成本也大大降低了。据对5个试点省10个县、20个行政村、309户农民的调查数据显示,94%的农户表示接受“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而且农业“三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提高了政策满意度。

问:今年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2015年试点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是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近几年支持重点是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并推动担保业务尽快实质运营,切实缓解农业生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我们认为,通过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会发挥多重积极效应。一是有利于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将补贴与耕地保护挂钩,可以调动农民保护耕地、提高地力的积极性;通过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可以减少工作环节,减轻基层负担,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有利于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三是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加快发展。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强调其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可以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

nlc202309090429

问: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答:近年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大量涌现,但在发展中还面临着各种难题,我们认为其中最普遍的困难是由于缺乏抵押物,导致“融资难、融资贵”。为此,近几年我们重点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央财政资金统筹用于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政策性、独立性、专注于农业、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强化银担合作机制,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成长中的烦恼”。

此外,我们也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适当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开展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问:改革后的补贴对象、标准,补贴发放的时间和方式有哪些要求?

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

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测算切块到省,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我们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力争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将以“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农户。

问:如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答: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完成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任务。

《通知》明确,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省实施方案在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与农业部、财政部充分沟通,正式发布后要及时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确保各省实施方案符合中央改革方向。《通知》还要求,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财政部、农业部将强化监管督导,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制度,适时对各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及补贴工作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

管理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第5篇

(二)主要核算资料:

1、工资:所有行管人员工资、奖金及临工工资,包括加班、值班工资

2、职工福利费:后勤部门福利费用、体检费、所有医疗性支出、节假日发放的职工福利、困难职工补助、清凉费等;

3、业务招待费:所有招待用途的支出,含烟、酒、饭菜、购物赠送等各种形式的招待票据;

4、邮电费:公司所有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网络费用、信件及快递费用;

5、差旅费:所有行政部门及后勤部门人员出差及外勤时的车费及补助、打的等费用;

6、董事会费:董事会成员津贴、会务费、为开会产生的差旅费;

7、办公费:购置小额办公用品费、打印费、复印费、书报费、交通费、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以及插座等维修零件、包括从仓库领用的办公用品;

8、汽车费:行政管理人员用车费用,包括维修、加油、过路费、等一切维护保养费用;

9、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是指摊销用于管理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开办费,递延资产摊销结转科目;

10、劳动保险费:职工保险企业承担的部份及直接由企业赔偿的`部份保险费;

11、运杂费:为管理部门服务的运输费、力支等劳务杂支费用;

12、工会经费:工会组织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会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包括计提上缴的;

13、固定资产折旧费: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技术开发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价和规定的分类折旧率计提的折旧额;

14、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

15、税费: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列支于管理费用的附加税费;

16、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学习、函授等费用,包括计提上缴的;

17、修理费:包含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部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等;

18、其他:包括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法律顾问费、排污费、咨询费等其他管理部门偶尔发生的不在上述列举中的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的主要区别

施工管理哪些内容 第6篇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三大环节:集市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

一、集市交易主体监管,即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经营资格监管。除农民自产自销外,在集贸市场做生意的,都要办理营业执照。

国务院2002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集市交易客体监管,即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进行监管。

(一)国务院1983年《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一)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过时失效

(二)粮票、布票等各种证券;——过时失效

(三)迷信品、违禁品;——没收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

(四)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没收物品和非法收入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没收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

(六)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没收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化学农药可以办照后上市)

(七)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没有数量、金额限制,一经发现,立马移交公安机关!

(四)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1、《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3、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 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

第二十八条 从事收购、加工、销售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销售依法猎获的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凭狩猎证到集贸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销售、加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加工、销售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没有数量、金额限制,一经发现,立马移交公安机关!

国家一级如:黑麂、梅花鹿等

国家二级如:猕猴、穿山甲、虎纹蛙、猫头鹰等

(七)野生植物保护法规

1、国务院1997年《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2、《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没有数量、金额限制,一经发现,立马移交公安机关!

1994年红豆杉被我国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 东乡野生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三、集市交易行为监管

(一)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服务设施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按规定设立标志牌和场界牌,为消费者设置免费复检的合格的法定计量器具,建立和落实市场内卫生、防火、防盗、治保等有关保障市场正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

(二)亮照经营与划行归市

1、国务院1983年《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指定地点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2、《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入市场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证照,但临时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

在市场内固定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上市商品应当按商品种类划分不同的经营区域。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统一划定经营区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划定的经营区域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证照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场内随意摆摊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计量准确,不得短斤少两

1、《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上市交易的商品种类、标识、质量、计量、包装及广告宣传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哄抬物价,欺行霸市,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2、1985年《计量法》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987年《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我国现行粮食补贴政策浅析下一篇:公司年会的主持词台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