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2024-07-18

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精选11篇)

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第1篇

第十二章 安全例会制度

为加强公司车队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制定本制度。

(1)公司车队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劳动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和货运资格证,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司机及其他员工,分成二个学习小组,交叉组织学习,任何一个员工,不得连续三次缺席,每月参加学习不得少于二次。

(3)每周星期二晚上20:30—21:30,为安全教育学习时间,车队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一个小组学习,内容包括:上级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条例、安全制度、总结目前的安全工作、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4)车队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立完善车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负责车队的各项安全规则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负责做好车队每月安全工作报告。

(5)安全教育应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实践操作,作好现场讲解,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险、排险能力。

(6)不按时参加学习的员工,每缺席一次罚款5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7)车队员工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罚款200元;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作停岗处理。

第十三章 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落实责任,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奖优罚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制度: 1.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抓得好,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可参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对评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部门,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可评比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公司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未履行或未完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特大交通伤亡事故或特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4.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5.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或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6.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事故,虽未有死亡但经济损失严重,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7.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指单位是指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业务操作部、停车场、车队等,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

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第2篇

为更好的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有效的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时地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 项目部规定每月组织二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均到会。如实向项目部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二. 项目部规定每周四下午由项目经理或生产经理,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三. 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由安全部门负责具体汇总,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三定原则: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根据整改内容由枝术负责人制定相应整改措施,项目经理签字.由生产经理指定落实整改负责人,由施工员负责具体整改人员,安全员负责整改时和监察,整改后的复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 安全隐患整改单开出以后,对于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得力,导致安全隐患继续存在或扩大,项目部将根据现场整改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海航学院飞行模拟机楼(一期)项目部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底工作。项目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的交底,项目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交底。

二、分包队伍进场后,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向分包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

三、职工上岗前,项目施工负责人员和安全人员必须做好该职工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工作,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危险源交底及监控工作。

四、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

六、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和工种及交底时间,签上交底人和被 交底人名字。

清末警察奖惩制度初探 第3篇

一、清末警察制度兴起的背景

客观上, 近代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迁, 促使社会资源发生剧烈的变动, 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 在此形势下, 旧有体制已不敷控制的需要, 迫切需要有一套新的控制体系和社会规范与之相适应。西方列强的逼迫, 是清政府兴办警政的直接原因。1900年爆发的义和团运动, 沉重地打击了西方列强的嚣张气焰, 同时也更加暴露了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及社会控制体系的效能低下, 引起了帝国主义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清政府改订新制, 并提出许多具体的要求。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后, 各国侵略军划地而治, 在各自占领区内建立“安民公所”, 作为维持治安的临时机构, 进而以此要挟清政府:“联军须目睹中国竭力设法保护外国人及铁路诸物, 方能退去。”[1]面临此种困境, 清廷不得不接受列强的各项要求, 于洋兵撤走后, 在“安民公所”基础上逐步办起了警政。

就主观上来讲, 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 清政府在对警政有一定认识之后, 也乐于接受这种新事物。庚子事变, 给中国社会各阶层打了一针强心剂, 在中国开明官绅阶层和知识分子中间引发了强烈的震颤。许多忧国忧民之士纷纷呼吁自强、希图变法、要求宪政、强调警政。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 这次变政突破了过去社会参与的层次, 上至张之洞、岑春煊、袁世凯等封疆大吏、达官显贵, 下至张謇、段逢恩、叶芳等中下级士绅, 普遍把兴办警政视为挽救国家危亡的良方, 将警政的地位提到了相当的高度。1905年9月24日, 清廷特派的出洋考察五大臣在北京正阳门车站遭炸, 使统治者愈发感到“巡警关系紧要”, 遂于10月8日下令设立巡警部, 综理全国警察事务。由此, 警政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办起来。

二、清末警察制度的奖惩体系

作为行政措施, 清政府利用奖“优”罚“劣”的手段, 整饬警察队伍, 提高警察办事效率, 以加强社会控制。在此方面, 清廷和地方各省都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 使奖惩呈现出不同的层次。不论是奖还是惩, 清廷和地方各省采取的措施均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

1. 奖励。

清末警察的奖励措施包括记功、记大功、记名、试署、拔升、加赏等几类, 奖励级别渐次提高。一般来说, 只要平时勤奋供职, 无功无过或者功过相抵者都可以记功;连记三功可以作为大功一次;如果辖区内出现劫案能够马上破获又保护受害者, 也可以记大功一次;记大功超过三次的, 有额外奖赏, 或赏银或记升。

有资格获得记名奖励的条件有:甄别期内破获要案超过两次或甄别期内记有大功三次。有资格获得试署奖励的条件有:记名或加赏已超过半年、平日当差勤奋并有特别劳绩的;或者甄别期内破获要案达到三次的。有资格获得拔升奖励的条件有:试署已超过一年、平日当差勤奋的;有特别劳绩的;甄别期内拿获上级通缉的巨匪要犯或者破获要案在四次以上的。

以下情形, 可对警察进行加饷或赏银奖励:在甄别期内记有大功四次、平日当差勤奋很有劳绩者;甄别期内曾破获要案三次者;甄别期内有功无过而记功逾十次者。对于加饷数目, 清政府原则上规定, 巡官以三元为限, 巡长以二元为限, 巡警以一元为限[2]。赏银奖励所涉及的情形较多:记大功至三次的可察请给以外奖;迭获要犯异常出力者不拘年限随时察请保奖;遇有水患、火灾及一切危险能实力保卫者奖赏;获诱拐、欺诈、撞骗、伪造货币等犯奖赏[3];能创建新法, 对地方商民有益者禀请给予奖励;能预防命案发生或查获造反等情事者[4]。

另外, 清政府还设立赏功牌, 如果当差两年始终勤奋者赏给功牌;在三大功以外的除给赏银外仍准记升, 兵记升巡目, 巡目记升巡长, 记保功牌;每届一年择其巡防能实在得力者分别请奖功牌, 记足三年, 亦请择优保奖一次。

2. 惩罚。

清末警察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降级、开革、留差三大类。降级又分为记过、记大过、降等、撤试署、销记名、减饷、罚银及停升等。按规定, 清末对巡警的过失都要进行严厉惩治, 以下情形需作记过处分:巡防不力、懒慢误公、上级对下级的过失失察、明知故犯、管辖界内出现窃案 (五日破获者免) 以及巡记对于专管公文事件偶有疏失的。以下情形要对其记大过:连记三过的;巡兵缺额一名的;巡兵遇有革、逃、假、病超过五日的;辖区内出现劫案一起的 (十日破获的可以免去) ;因劫案记大过的如在限期内破获两起, 销去大过, 仍记过一次, 破获一起的, 销去大过, 仍记过两次;全部破获时可以销去大过处分。降等情形主要包括:平日当差疏懈确有劣跡可指者;甄别期内记有大过三次而无功可抵者;甄别期内记过至十次而无功可抵者。撤试署情形主要包括:甄别期内记过五次者;甄别期内记有大过两次者;才具平庸不能胜任者。销记名情形主要包括:甄别期内记过三次者;甄别期内记有大过一次者。至于减饷罚银, 清廷规定:甄别期内记大过三次有功不足相抵者;甄别期内记有小过十次有功不足相抵者;甄别期内曾记大过三次虽有功可抵而仍不知改悔者;甄别期内记大过二次以下、小过九次以下无功可抵者;减饷数目, 巡官以三元为限, 巡长以二元为限, 巡警以一元为限。各省对此规定更为严格, 如陕西省规定:各街巡房应当洁净, 污秽者罚本月饷十分之一;巡兵值班须穿号衣布靴, 如服杂色衣履者罚本月饷十分之二;值班时一律须持警械, 如不奉命令, 执其他器械者罚本月饷十分之三;持警械时须心存敬重, 随意舞弄或寄留别处者罚本月饷十分之三[4]。以下情形要对其进行停升处罚:甄别期内记小过在一次以下有功不足相抵者;甄别期内记大过两次以下有功不足相抵者;另外, 巡警三等署二等、备补署三等如犯撤署规则者, 援停升例办理[2]。

开革又包括记革、开差和斥革三种。以下情形要被记革:甄别期内非有婚丧等重要原因请假逾三十日者;休息逾期超过二次者;在三大过以内者折扣罚银, 在大过以外分别降革, 巡长记降巡目, 巡目记降兵, 巡兵查其所犯之过, 情节重者革, 情节轻者记革。开差情形主要包括:身有疾病不能当差者;平日当差不甚得力者[2];连记三大过者;遗误紧要事件及泄漏机密者;有非常过失为辖界内商民联名控告经查属实者;因窃案展限缉拿逾限未获者;为辖界商民联名控告查明情节尤重者详参;巡记于专管公文事件屡有遗误者[4]。斥革情形主要包括:甄别期内记大过四次以上者;甄别期内记小过十次以上者;甄别期内并无婚丧要故统计请假四十日者;身有嗜好当差者;性情粗暴屡犯规则者;休息逾限不归达到三次者;被地方官商民公同控告查实者, 如被挟仇诬指反坐其人;借公济私、讹诈钱物者;泄露密谕、抗违军令者;彻夜离局私自浪游者;冒赏诈功、凌辱官长者;敢在各铺户家私索钱物加倍重惩。此外, 巡警总厅规定:甄别期内无大过失而当差尚属勤奋者可以留差。

三、清末警察奖惩制度的特点

1. 不完备。

清末警察制度, 是在清末新政的大环境中创建的, 短短几年, 清廷在制度的引进上, 学习日本 (而日本乃采制西方) , 本身就事出仓促, 难免顾此失彼;再加上各地督抚坐大, 中央虽有警察制度的大框架, 但各省在具体执行时, 多声言受制于地方差异而另立一套制度。由于地方行政长官才具不一, 眼光各异, 对新政的接受程度殊巨, 他们在仿照中央体制的过程中, 经过自身的摒弃择取, 最终制定出来的地方警察奖惩制度, 除了有一两个对国外近代政治制度有所了解的地方行政长官所在的省份稍具雏形外, 大多数省份所制定的警察奖惩制度, 多是对中央或其他省份的断章取义。更有一些地方行政长官对警政建设敷衍塞责, 警察奖惩制度的不完备性就更加凸显。

2. 物质与精神手段相结合。

清政府在创办警政的过程中, 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以及官本位背后的以官谋财观念, 在警察奖惩制度创建中, 注重用名、利、罚相结合的手段, 恩威并用, 以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 既重视用升官、降职、奖功牌等精神上的手段来控制警兵, 又用增减饷银、赏罚银两来对警兵们进行物质刺激, 同时还注意运用肉体惩罚措施, 希图由此使自己的社会控制体系变得稳固。

3. 等级性。

清末创办警政, 有些省份对于巡官、巡弁和巡长、巡目、巡兵的奖惩分别订立制度。如陕西省在创办此制时对巡兵的惩罚另立制度, 巡官、巡弁的惩罚措施有记过、撤差、参革三种, 而巡长、巡目、巡兵的惩罚措施包括责、革、斩三类。两相比较, 对巡长、巡目、巡兵的惩罚较重, 巡长、巡目、巡兵在以下情形就要被斩首:抢夺财物者;强奸妇女者;犯事私逃者;勾通盗贼容留外匪诬害良善者[4]。巡官、巡弁犯了过失, 最重顶多被革职, 而下层的巡长、巡目、巡兵, 则随时处于死亡的边缘。

4. 不统一。

清政府兴办警政, 操作之权在于地方, 各地财力不一, 情形亦各异, 因而中央虽有一套警务奖惩规定, 各地也制订有自己的一套单行法规, 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之间所制定的警察奖惩章程多有出入。如在记功与记大功的资格上, 陕西警务办法规定“窃案登时破获者记功一次”, “劫案登时破获者记功二次”, 而《河南巡警弁兵功过赏罚章程》则规定, “窃案登时破获者记大功一次” (按当时惯例, 连记三功者可作为大功一次) 。在赏银方面, 中央规定的数目是“巡官以三元为限, 巡长以二元为限, 巡警以一元为限”, 而陕西警务办法则规定巡长、巡目、巡兵应赏花红, “一等赏银六两, 二等赏四两, 三等赏二两”, 比中央规定要丰厚些。

参考文献

[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M].中华书局, 1958.

[2]巡警总厅甄别巡官长警规则 (1908年) [G].大清光绪新法令, 第9册.

[3]河南巡警弁兵功过赏罚章程[J].东方杂志, 1904, 1 (10) .

怎样在学校有效实行奖惩制度 第4篇

样才能在学校有效实施奖惩制度呢?我以为必须做到以下几个

方面:

一、政策的制定必须公正无私,使其真正意识到自己关键的作用

在学校能否实施好奖惩制度,领导是关键,因为领导处于学校工作的决策地位。作为领导,应当看到,学校制定的各项奖惩制度,归根到底只不过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而已,而不是根本目的。因此,不能为奖惩而奖惩,更不能利用这些制度去实现某些人的个人意图。

二、在政策面前,必须坚持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的奖惩制度,要靠具体人员负责实施。首先必须要有较高的素质、工作作风正派、工作认真、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去执行,对全校的每个人都要一视同仁,否则是很难让人信服的,绝对不能让学校有特殊公民的存在,否则必会引起公愤,当然学校的正常工作、纪律也会因此而受破坏。

三、奖惩制度的制定必须人人参与

在制定制度时,学校可以列出一个大框架后交给全体教职工讨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体现每个人的主人翁意识,然后再集中总结,结合实际,制订出合理的奖惩制度,绝不能闭门造车或盲目模仿。

四、制定奖惩的任务要求必须适度

制定的制度,作为领导,在广泛采纳群众意见的同时必须把握住这样的原则,必须使绝大多数的同志经过努力达到的制度才是合理的制度,否则,只能让人望而生畏产生逆反心理。

五、正确处理好奖与惩的关系

在奖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作为教师,只要履行了职责、遵守了制度、完成了任务、做出了成绩等,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奖励,反之要受到处罚,这是必然的,但是我认为奖惩应该有所侧重,应以奖为重,以罚为辅。因为奖励可以促进教师工作积极性,而惩虽然也能起到积极转化作用,但惩的数量和范围不能扩大,否则会极大挫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会适得其反。

总之,我认为,学校的奖惩制度制定得合理,执行得公正有方、奖惩有度,就一定会在学校绽开一朵美丽的奇葩,使学校工作走向崭新的局面。

(作者单位 吉林省大安市太山镇长春小学)

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第5篇

为深化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严肃安全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目标

1、无死亡;

2、无重伤;

3、生产单位轻伤零控制,煤业公司实现低控;

4、无重大非伤亡事故。

二、考核范围

综采一队、综采二队、机掘一队、机掘二队、炮采队、掘进一队、掘进四队、运输一区、运输二区、技措队、同忻皮带队、准备队、强力皮带队、运转队、电气队、选煤队、机电科、供电科、机修厂、直属队、液压车间、安监站、培训科、小窑科、水暖科、运销站、车队、材料科、行政科、浴室队、扩区盘管队、扩区皮带二队、扩区运输队、机掘三队、扩区安瓦队、扩区电气队、扩区后勤部、扩区物供部、金雁派出所、放顶队、防尘队、通风区、地质科、技术科、监讯队、工会、文委、基本建设科、劳动服务公司。

三、对单位的考核办法:

1、发生死亡事故,单位两位正职在抢险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原工作岗位,扣事故发生月产品工资的5%;

2、重伤事故:

(1)全年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事故发生月产品工资的2%。

(2)全年发生第二起重伤事故,扣事故发生月产品工资的5%。

(3)发生一次两人重伤事故,比照死亡事故处理。

(4)月度内发生两起重伤事故,比照死亡事故处理。

3、轻伤事故

(1)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扣事故发生月产品工资的1%,并罚款1000元。

(2)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扣事故发生月产品工资的2%。并罚款2000元。

(3)发生一次三人轻伤事故,比照死亡事故处理。

(4)月度内累计发生三次轻伤事故,公司成立事故追查组进行处理。

4、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以雁崖煤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鉴定为准),扣事故发生月产品工资的5%。

四、对分管领导的考核办法

(1)、人身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分管单位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公司分管领导、分管职能部门领导安全风险抵押月度不兑现。分管单位发生二人次重伤事故,公司分管领导、分管职能部门领导安全风险抵押金季度不兑现。

(3)、分管单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分管领导、分管职能部门领导安全风险抵押季度不兑现。

(4)、分管单位发生一次2人以上轻伤事故、轻伤事故

3人以上的,公司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分管职能部门领导罚款500元。

五、对员工个人的考核

对于伤亡事故,经事故追查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1、员工发生轻度工伤,未挂工伤的,以休息15日为限,15日以内上班的不予处理,超过15日的,责任者罚款200元,当班班长、上岗干部、单位正职各罚100元。

2、造成轻伤1人的,责任者罚款500元,本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沉淀,下季度重新抵押;当班班长罚款200元,上岗干部罚款300元,区队正职各罚200元,当班班长和上岗干部本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不兑现;一次造成轻伤2人的或季度内单位发生两次轻伤事故的,工伤罚款加倍,责任者、班组长、上岗干部、安全副职和单位正职安全风险抵押金季度沉淀,下季度重新抵押;造成一次轻伤3人及3人以上的,公司成立事故追查组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3、发生1人重伤事故的,罚责任者1000元,单位正职各500元,事故单位员工安全风险抵押季度不兑现,事故当班人员(包括当班安监工、瓦检工,非“一通三防”事故瓦检工除外)、班组长、上岗干部、安全副职和单位正职安全风险抵押季度沉淀,下季度重新抵押;发生2人及以上重伤的,公司成立事故追查组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4、造成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事故单位所有人员、当班安监工、瓦检工(非“一通三防”事故瓦检工除外)安全风险抵押季度沉淀,下季度重新抵押,责任者到安全学习班学习两个月。

5、发生死亡事故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六、考核:

生产单位完成安全目标,奖励生产单位评比月度产品工资的2%。

七、其他规定

1、安全控制指标以安监站掌握数据为准。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督促落后,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直属单位及个人的奖罚。

第三条 公司每年对各项目部、直属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安全优胜单位和部门;每年由各单位上报符合本奖励规定的班组及个人,上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对项目部的处罚在检查期间或检查后直接下达处罚单。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奖罚确认主体,财务审计部是奖罚执行主体。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 安全优胜项目奖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受控,文明施工整洁有序,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评价良好,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未发生安全事故,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安全优胜部门奖

每年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1000元。

第八条 安全优胜个人奖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安全革新成就奖

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取得了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1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 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必须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资质不符、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及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或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佩带胸卡,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教育上岗的,责令整改,每发现一人罚款20元。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针对性不强、交底不全面、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履行当事人签字手续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或执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安全例会无记录,记录在册的隐患没有按时整改,事故隐患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桩基础、挡墙基础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总工和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违反此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证书过期的,每发现一人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无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现场未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安全标志的,责令整改,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施工道路不畅通,无排水设施、排水不畅通,现场有积水,材料堆放混乱,易燃易爆品未分类存放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违者一经发现,每人罚款20元,现场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视为管理缺陷,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系好安全带,违反此规定每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 采购进场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机

械设备、电气设备、钢管、扣件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违反此规定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 现场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接地、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漏电保护器、配电线路、外电防护等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屡次违反规范的,罚款1000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六条 大型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无运转、检修、保养记录等,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项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违反此规定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防火制度不健全,防火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消防器材、设备、材料存放、维护、管理不当或消防措施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因安全不达标、施工现场混乱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5000元。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不及时反馈的,罚款1000元;整改不彻底、反馈的内容不真实,罚款2000元;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隐患整改,逾期不改的,或虚假回复,仍违规施工的,罚款5000元。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伤事故,项目部负有主要责任的,罚款5000元;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项目部和单位,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以上各类罚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处罚单,三日内无陈述和申辩的,或陈述和申辩的理由经主管领导裁决,不能改变处罚决定的,责任单位必须于一周内将罚款交到公司财务审计部,逾期不缴纳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奖罚款项在公司财务审计部设立专项管理台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罚款只能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不得挪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除进行罚款外,还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第7篇

海南安全奖惩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在公司安全生产中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依据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省公司《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闽电安[2000]0912号)等文件制定。

1.3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相应处罚。

1.4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1.5公司安全奖励金的发放,按安全责任、安全风险、贡献大小确定,并向安全责任及安全风险大的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理部倾斜。

1.6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项目监理部。

1.7发生本公司责任的非重大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内部处罚执行公司有关交通管理方面制度,如《关于印发<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机械事故及行车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文件等,制度修编后,执行最新的制度。

2.目 标

2.1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2.1.1杜绝工程施工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轻伤事故控制在1%以内;

2.1.2不发生人为责任的火灾事故;

2.1.3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主;

2.1.4不发生人为责任的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2.1.5不发生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而造成的电网事故。

2.2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是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发

生;预防预控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防止高空坠落和高空坠物、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车辆伤害、爆炸、坍塌和倒塔等恶性事故发生。

3.奖 励

3.1安全奖励种类分为以下几种:

3.1.1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3.1.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3.1.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即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各项目监理部的奖励。

3.2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3.2.1奖励对象:

1)及时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使险情得以控制,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2)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在安全技术、文明施工方面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并被采纳的;

4)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5)在处理和调查分析事故中,有重大突破,做出特殊贡献的;

6)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安监及有关人员。

3.2.2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由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推荐或由所在单位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监理公司经理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3.2.3成绩特别突出的,除公司表彰奖励外,由公司推荐至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3.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

公司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职工予以奖励。具体奖励细则详见附件2。

3.4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比和奖励。

4.处罚

4.1凡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间,发生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人身死亡事故、人为责任的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

通事故等,取消安全奖励。对在考核期间因发生安全事故而没有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取消所在部门全体人员的安全奖。

4.2发生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重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电网、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除受到省电力公司行政处罚外,公司还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内部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具体经济处罚如下:

1)事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人罚款1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800元;

2)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罚款1500元;

3)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200元;

4)公司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

5)公司其他领导、中层干部、安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经济处罚,比照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安全奖励金的发放方案,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4.3发生人身重伤及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4.3.1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1)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2)对负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罚款1000元;

3)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或不进行行政处罚;

4)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4.3.2工程分包单位发生因工重伤及以上事故,除扣罚单项工程全部安全保证金外,必须立即限期整改。

4.3.3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旁站并没做旁站记录的处罚本专业监理工程师500-1000元。

4.4轻伤事故的处罚: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300元,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4.5对“三违”行为及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在本年度公司安监人员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各种情况之一累计3次以内的单位,该单位全体人员的安全奖励金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扣减15%~20%;累计超过3次的,取消该单位全体人员的安全奖励金。

1)公司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包括无安全帽)等安全违章行为。

2)未按规定对公司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文件组织学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落实的;

3)有关安全报表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或安全培训及安全规程考试不合格的。

4.6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凡发生任何性质的事故都应及时准确上报,发现有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责令补报外,还要撤销奖励,加重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的行政处分。

4.7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奖励金的来源和使用

5.1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违规或事故罚金一并作为基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5.2公司从每年工资总额中列支50%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其中40%上交公司财经部,另外10%由公司财务部设立公司基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并建帐,由质安部统一掌握使用。

5.3省公司或集团等上级下拨的安全奖励金。

5.4安全奖励金暂定“以支定收”的原则,以上正常渠道得到的安全奖励金不足部分由公司另外划拨。

6.附 则

6.1本制度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可参照公司有关文件或制度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有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海南办事处。

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8篇

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学校各方面的安全直接影响到学校、社会的稳定,为激励我校全体领导、教师加强安全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人人都主动关心安全,个个都自觉重视安全,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明确,奖惩分明,特定本制度。

1、全体领导、教师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职责,都必须按学校要求将各科渗入安全教育,认真备好安全课,上好安全课,并将此项纳入学年考核。

2、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将安全工作纳入目标完成和考核的主要内容。

3、凡学生玩对生命安全有危害的物品(如:刀具、弹弓、尖锐器物、火炮、火、有毒物品)或学生间打架斗殴,目击领导、教师有职责进行教育制止。若目击者不理不问,造成一定后果,经查实,该同志师德考核分为零分,同时,经济责任按安全责任追究制规定处理。

4、凡突发性的出现存在对学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校舍、食品等,可能会造成群体伤害事故带来巨大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目击者或知情者,立即采取果断 措施,并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使可能发生但未发生的目击人或知情者,按可能发生的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5、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凡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轻者(指无任何皮肤伤害和影响),师德考核分为0分,较重者(造成皮肤伤害,造成一影 及以上),按教育局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6、除每学期月考核外,每期期末对安全无大小事故的班级给以通报表扬

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第9篇

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业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项目经理部有关要求,结合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项目经理部设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基金专款专用,奖励基金从总投资中提取3‰的比例和平时的安全检查、事故罚款组成,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依据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 奖励

1、施工前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与各施工班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期间,由项目经理部核定,资料齐全,各项责任指标达到“责任书”中要求,将按“责任书”实施奖励。

2、定期检查安全奖。项目经理部每月对各施工班组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评比,以书面形式下发检查情况通报,对综合得分获得前三名的施工班组:(1)通报表彰;(2)颁发安全生产流动红旗;(3)分别给予10000元(其中施工班组负责人1000元)、8000元(其中施工班组负责人800元)、5000元(其中施工班组负责人500元)(根据所担负工程任务大小调整奖励金额)。

每一季度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奖励。根据当季度每月施工班

德商高速公路范县段TJ-4标项目部

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组和施工班组检查结果进行汇总评分,施工班组汇总评分加权值0.25,所属施工班组汇总评分加权值0.75,具体计算如下:

季度分值=(施工班组3个月综合得分之和)/3×0.25+(所属施工班组综合得分之和)/施工班组数/ 3×0.75。

季度安全生产达标的施工班组参加综合评比,综合得分85分(含)以上奖励基数为20000元,得分每递增1分增加2000元/分;得分在75分(不含)-85分(不含)之间不奖不罚;低于75分(含)处罚10000元,得分每递减1分处罚1000元/分。对受到业主检查通报表扬(或批评)的单位,项目部将另行给予奖励(或处罚)。

3、每年末对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分别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处罚

(一)违章作业、违规施工但未造成事故时的处罚 施工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一般违章作业、严重违章作业、一般事故苗头、严重事故苗头,根据内部检查标准,处罚50~200元。(后附件一)

(二)专职安全员不到位的处罚条款

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履行安全职责。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专职安全员脱岗,每人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三)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的处罚条款

德商高速公路范县段TJ-4标项目部

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1、职工伤亡事故经济处罚:

(1)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施工班组,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给单位处以1万元、主要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给单位处以2万元、主要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

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给单位处以4万元、主要责任人2000元的罚款;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给单位处以5万元、主要责任人5000元的罚款。

(2)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的施工班组经济处罚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

发生机械设备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给单位处以1~5万元、主要责任人1000~5000元的罚款。

3、对造成职工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受罚条款

根据中铁建总有关规定,如发生安全事故,除对事发单位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进行经济损失有限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经济损失1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200至1000元;

德商高速公路范县段TJ-4标项目部

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1000至2000元; 经济损失50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2000至4000元; 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6000至10000元。

(四)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处罚。施工前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与各施工班组签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期间,由项目经理部核定,未达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标准工地及文明施工标准》和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资料等各项责任指标未达到“责任书”中要求,将按“责任书”实施处罚。

(五)安全检查处罚。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问题由项目安质部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将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在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检查安全中对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六)项目经理部对下罚款罚至施工班组,罚款由项目财务部在计价款中直接扣除。

安全奖惩制度 第10篇

最新安全奖惩制度

参照《××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第1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 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 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 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

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

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

5、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四条 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50元;无法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25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25元。

第十五条 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第十六条 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一、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罚款300--500元。

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2、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矿车、放飞车者;

3、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

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

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

6、酗酒上岗;

7、滑轨溜道者;

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9、井下带电作业者;

10、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罚款200---500元:

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4、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

5、在岗位上饮酒者;

6、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下发7天内完成学习任务。矿项目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矿项目部将对本部门的领导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领导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矿安全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本部门领导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部领导100元。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队长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队长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当班队长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每次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队长200元;

第二十六条 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班前会后跟班队长要如实填报本单位入井人数,每错一次对单位跟班队长、调度室主任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队长每月跟班次数不得少于二十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跟班队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跟班队干在升、入井时必须与班长一同到井口检身房签到,若不签到或迟上早下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班长各2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的,对其停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本单位队长负责落实,出现丢失或无记录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记录不全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入矿的职工必须培训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上岗,未培训的职工不许入井上岗。

第三十一条 严禁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管理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管理人员立即开除矿籍,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第三十二条 妨碍、刁难、辱骂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殴打和威胁管理人员的,坚决开除矿籍。

第三十四条 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及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辱骂或报复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

2、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者;

3、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

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5、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6、下井脱帽、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者;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者;

7、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8、工作岗位看闲书(小说、杂志等)者、织毛衣、打扑克者;

9、工作时打闹嬉戏者;

10、升井不按规定行走者;

11、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

12、操作方法执行不规范或不执行者;

13、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破坏各类宣传牌板、墙地砖,向各类设施上涂抹污物,摘损花叶)者,对发现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破坏者并同处理;

14、无故不按矿上规定穿劳保服者;

15、上、下班人员乘坐、爬矿车者;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时间内脱岗或非重点岗位睡岗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二、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学习或学习而上岗,每人罚款100元,罚为其安排上岗的人员100元,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学习日期等,否则每缺1人次罚单位主管100元。

第四十一条 不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100元,单位主管300元。

三、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不开展每十天一次的隐患排查活动,活动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者,每次处罚单位分管领导100-300元,各施工地点被安全管理人员停工者,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 凡是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逾期不整改者,每条罚施工单位主管100元,因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者,由问题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管理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无理取闹、干扰工作,拒绝在各种通知单上签字或不按要求整改隐患,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

四、掘进

第四十六条 在前方可能有积水或未摸清地质构造的掘进面,不按矿批准的措施先探后掘,罚违章指挥者200元。第四十七条 破坏中腰线桩或导线点标志,每次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巷道贯通前(综掘50m,炮掘20m),不下贯通业务联系书,每次罚责任人100元,不及时编写贯通安全措施,每次罚队技术主管100元。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1、耙岩机绳断丝多或有疙瘩不及时更换;

2、处理溜煤眼、煤仓或斜眼施工不戴保险带;

3、耙岩机作业过程中,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

4、耙岩机停机时操作手把未摘掉或开耙岩机不使用操作手把;

5、耙岩机空绳挂在梁上或顶锚杆上;

6、处理喷浆堵塞管路时,不停风,无人看护枪头;

7、空顶作业的直接责任者和当班班长;

六、放炮、火工产品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地面运送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否则对违章人员每人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严禁无证放炮,多人放炮和无风、微风放炮,严禁瓦斯浓度不明、超限,支护不符合规定,电气设备失爆,空帮、空顶不处理,无防尘水,炮眼不合格等情况下放炮,违者每次罚款200元,严重者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放炮,如贯通、处理堵塞的煤仓、溜煤眼等,必须执行符合规程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班余下的火工产品,必须由班长清点,在领单上填报、签字后由爆破工交回炸药库,炸药箱内不准存留火工产品,否则每次罚爆破工200元;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挂牌,设警戒,不安排警戒人员罚班组长200元,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警戒,每次罚款200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瓦检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发现瞎炮、残炮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完必须向下班现场交待清楚,不处理罚责任者200元,不交接的罚责任者200元,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责任者200元,严禁在残眼内继续装药或加深残眼,违者罚款400元。

第五十八条 放炮母线达不到放炮要求或有明接头,截取雷管脚线作母线用,每次罚责任者200元。

第五十九条 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凡发现不编号发放的,罚责任者100元,领走未编号雷管的每发罚爆破工20元;丢失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发;丢失炸药的,罚责任者100元/卷。

第六十条 放炮前必须将放炮母线扭结短路,否则罚爆破工100元,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只有连接时方可解开,每发现1发未扭结成短路者罚款100元。雷管脚线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每发雷管罚库管员20元。第六十一条 严禁放炮器在井下短路验电或导通母线验电,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只许爆破工一人操作,违者罚款100-300元。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1、井下各种场地放明炮、放糊炮的指挥者及操作者;

2、放炮后炮烟未吹散,没有进行认真检查,急于进入工作地点者;

3、工作面装药有其他人员或装药、打眼同步进行的;

4、放炮距离、撤人距离不够者;

5、不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如“一炮三检”、“三人联锁”、“警戒距离足够”等)的指挥者及操作者;

6、携带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者;

7、放炮三小件不齐全(竹签、哨子、放炮器钥匙);

8、爆破工一人同时携带炸药、雷管者;

9、炸药箱、雷管箱不加锁者;锁扣用铁丝代替的,锁子失效的;

10、装药、连线、放炮非爆破工一人进行,多人作业者;

11、放炮后未及时回收炮线的。

七、提升运输

第六十四条 人力推车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执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 井上下皮带应做到托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不磨支架,皮带下无积煤或者其它物件磨皮带,无急停装置,无灭火水管;胶带机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六条 积煤压死皮带机、溜子、转载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强行启动的,罚班长及责任者各100元,用水清理皮带机头、机尾积煤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乘坐矿车、扒车、蹬车者;

2、在斜巷运输中,各类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灵敏、不使用,依然进行运输者;

3、推送矿车顶风门者;

4、斜井提升不及时关闭阻车器、挡车门者;

5、处理掉道车强拉硬拽者;

6、没有联络信号随意开机者或乱发、乱打信号的;

7、斜井提升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挂放不规范者;

8、不停机清扫带式输送机滚筒、托辊或更换托辊等转动设备者;

9、将矿车停在风门中,致使风门无法关闭的;

10、绞车司机开车时睡觉者;

11、翻越皮带、刮板机、转载机者,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者。第六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违反者罚款300-500元。

1、装载物料严禁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偏载,提升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偏载的设备、材料的。

2、用平板车装料时,物件与车辆之间的绑扎少于6处,用矿车装运大件设备的。

3、对超出矿车的物料装卸时,未在矿车两头垫实枕木,未采取有效的防跑车措施和卸料措施的。

4、未用专用料车装载轨道、钢管、型钢等超长物料的。

5、提升时未对提升物进行详细检查的。

6、未按照规定数量提升,超挂车辆的。

第六十九条 皮带机头和皮带机尾无防护栏、防护罩的,罚责任人100---300元。

八、机电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第七十一条 每发现一次用其他材料代替熔丝者,罚有关人员200元。第七十二条 使用的机电设备被埋压,罚有关人员200元。

第七十三条 需停电作业时,开关不验电,不挂牌,不上锁,罚责任人200元。第七十四条 各类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每缺一项罚款100元。第七十五条 甩检漏作业,检漏失灵,罚操作者200元。第七十六条 综合保护甩掉或失灵,罚操作者200元。

第七十七条 绞车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灵一项,罚单位主管100---300元。

第七十八条 主扇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的备用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需要开机时,能够正常开机,否则罚单位责任人100---300元。

第七十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票停送电制度,由电气值班员操作,正确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验电放电、挂地线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条 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牌板齐全,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 升井后未在3小时内将矿灯、自救器上交到矿灯房,或私藏矿灯者罚款100元。第八十二条 各类电气设备,每发现一处失爆,罚使用、管理单位各200元。

第八十三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在每天早班8时30分、中班16时30分、夜班23时30分以前,未以报表形式上报调度室每班矿灯发放数量,或上报数据不准确者,罚矿灯房值班人员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第八十四条 高压电器设备不在明显处挂警戒牌,令其整改完毕。第八十五条 接地系统有一条不合格或未接地,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六条 锅炉司炉工与维护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及时查看水位计、压力表及安全阀,及时排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一项做不到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七条 溜子、皮带液力联轴器易熔塞,不准用其他材料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八十八条 减速箱、液力联轴器等不按规定加油,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不按要求试保护或私自甩掉保护;

2、接触器不吸合,不积极处理,强行送电;

3、更换设备配件或皮带割扣时,开关不打闭锁;

4、变电工停送高压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5、坐、靠在变压器上取暖。

第九十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MA标志,并严格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要求执行,凡发现井下电气设备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机电科负责人及使用单位主管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

九、“一通三防”

第九十一条 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罚责任者500元。第九十二条 无安全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者500元。

第九十三条 损坏安全监测仪表、仪器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第九十四条 损坏通风设备、设施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扇,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九十六条 瓦检员假检或漏检一次罚款200元,迟检一次罚款100元,虚填瓦检牌板、手册、报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九十七条 风筒出口到迎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报警断电仪、安全检测探头,每一台罚责任人100元,瓦斯断电仪、探头等吊挂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九条 风筒破口大于100mm,不及时处理每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 局扇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出罚跟班队长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一百O一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记录牌、检查手册和班报表“三对口”,每缺一项罚瓦检员100元。第一百O二条无测风牌板,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一百O三条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

第一百O四条积尘超标(连续5m长,2mm厚),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O五条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发现少用一个罚爆破工和当班班长各100元。第一百O六条不按规定清扫、冲洗巷道积尘,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一百O七条要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每少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O八条井口和扇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在井口、检身房附近抽烟,违者罚款100元。第一百O九条局部通风机未挂牌管理,牌板不规范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井下盲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或设置的栅栏不合格,每查出一次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特殊部位报警仪吊挂不正确;

2、井下安装的断电仪断电范围不准确,探头吊挂位置不正确;

3、井下安装隔爆袋架时,站在皮带或皮带支撑架上作业;

4、随意划破风筒的;

5、随意开、关喷雾降尘设施的;

6、人员过风门不及时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7、井下停电停风撤人不及时或来电不检查气体一风吹;

8、风筒吊挂不平直,死弯多,转弯处未使用骨架风筒的,漏风严重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通三防”问题由通风管理部负责管理,查出的“一通三防”问题由通风管理部处理。

十、其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偷盗矿内产品、材料、配件等的,坚决开除矿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查出“三违”时,当检查人员无法直接找到责任人时,应由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情况,各单位领导有责任积极查找“三违”人员,并上报矿项目部,否则罚有关单位有关领导20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车间人员上班期间带小孩的,每发现一次罚相关责任者200元。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通达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颁发后,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第一百一十七条全矿职工有权力和义务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三违”人员除按规定进行罚款外,情节严重者或查出“三违”态度不端正者将办“三违”学习班培训学习。“三违”人员在接到矿下发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学习,每迟到一次罚款100元,“三违”人员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三违”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方可安排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三违”人员一律实行过“五关”帮教法。①办班学习关。②谈心帮教关。③现身说教关。④曝光亮相关。⑤罚款处分关。

第一百二十条全矿任何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和各种专业性质检查,都必须将检查情况特别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部送报一份,以便于安监部门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被罚款人员如有异议,可书面申明情况,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安全部门,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罚款以外,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矿会议研究决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安全部门有权提出100-5000元的罚款,按照前款类似条款处理或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凡安全部门查出的违章人员和事件由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部门之间要相互沟通,不能重复处罚。

上一篇:走迷宫中班游戏活动教案下一篇:神游三国奇遇记想象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