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

2024-06-11

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精选6篇)

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1篇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要 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第二章 规划文本

第四条 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第五条 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第六条 专项评估编制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第七条 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第八条 保护区划编制内容:

(一)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

(二)区划等级:

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三)制定管理规定:

各类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第九条 保护措施编制内容:

(一)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破坏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也包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要考虑可逆性。

涉及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

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三)说明保护范围内规划建造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环境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居民搬迁调控、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饬要求等。

环境保护内容包括编制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保护规划:

参考历史环境资料,提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相和谐的景观保护设计要求,包括环境风貌、视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十一条 展示规划编制内容:

(一)制定展示原则、目标和方式等;

(二)划分功能分区,提出展示和使用要求;

(三)规划展示主题、布局等内容;

(四)组织展示路线;

(五)策划展示设施;

(六)设置游客服务设施;

(七)测算开放容量(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八)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管理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

(二)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

(三)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

(四)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第十三条 分期规划编制内容:

提出分期依据,列出各期规划实施重点和措施。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编制内容:

(一)列出估算依据,核算有关数据;

(二)对规划各项内容进行分期、分类的资金投入估算;

(三)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或资金筹措及有关政策建议;

(四)可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十五条 附则:

(一)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规划解释权;

(三)执行时间。

第十六条 规划文本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增补下列相关的专项规划章节。编制深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涉及专门性规划的内容以建议方式表述。

(一)道路交通调整规划;

(二)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

(三)土地利用调整规划;

(四)基础设施调整规划;

(五)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

(六)利用功能调整规划等。第三章 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基本图纸与内容:

(一)区位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在行政辖区的位置。

(二)环境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与相关地理形貌及其周围地区的关系。

(三)现状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分布范围及其相关环境因素,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本体面积单位:平方米(m2),占地面积单位:公顷(hm2)。

(四)评估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等级、完好程度、病害类别、破坏速度、主要破坏因素以及历代建造或修缮记录、功能利用现状等评估内容。

(五)保护规划总图:综合性标明保护范围内的主要规划内容。

(六)保护区划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边界、占地面积和分级分类内容,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标注保护对象。

(七)保护措施图:标明各种保护措施、保护工程的实施范围和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古村镇、坞堡等)应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编制要求补充绘制相关的规划图。

(八)环境规划图:标明环境规划涉及的各项内容实施范围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九)展示规划图:标明展示目标位置与名称、说明标牌位置、参观路线、停车场、游客服务设施或陈列馆室等,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十)管理规划图:标明围栏、门卫、监控及其他安防设施的位置,巡查管理分片范围等。

(十一)基础设施图:包括道路交通、排水沟渠和工程管网。其中:道路交通图应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确定保护范围内路网系统及其与外围道路的联系,主要道路的断面;工程管网图应确定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电力电讯等各单项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等,制定相应的规划实施要求(环境和谐要求);必要时配竖向规划图。

(十二)分期规划图:标明规划各期实施内容的范围与经济技术指标。

(十三)工程方案图:各类保护、展示、管理工程的主要设计方案图。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说明图纸与内容:

(一)测绘图:即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标准测绘图(古建筑测绘图、石窟测绘图、考古发掘平、剖面图等)。

(二)历史沿革图:相关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图、方志图和文献中的相关图形资料。

(三)相关示意图:标示文物保护单位的结构格局、文化谱系区划、地理气候区划等相关信息的示意图。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与内容:

(一)用地功能分区图:适用于规划范围较大、非单一功能规划用地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标明用地分类、用地性质、各类用地规模等。

(二)地形地貌分析图:适用于地形地貌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三)环境整治规划图:适用于规划范围较大、环境整治内容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镇体系交通关系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标明保护范围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等,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大型文物保护单位可简化制图。

(五)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土地利用性质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必要时应配“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社会居民调控规划图:适用于人口调整规模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绘制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居民点和定向安置选址等内容;必要时配“人口分布密度现状图”和“人口分布密度规划图”。

(七)建设用地发展方向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乡建设发展方向的文物保护单位。

(八)生态环境保护图:适用于涉及大面积生态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的绘制内容可分别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技术文件的对应条款。第二十条 规划图纸绘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规划图纸绘制要求说明:

(一)基本图纸可根据实际情况,表现内容简单的可绘制综合图;表现内容复杂的可在综合图的基础上拆分单项内容、独立成图。

(二)分图一般应在总图的比例上酌情加大。

(三)用于规划实施阶段的图纸深度与比例应参照建筑设计总平面图要求绘制。

第四章 规划说明与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规划说明用于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编制格式可以由保护对象说明、专项评估报告、专项规划说明、规划实施保障建议等内容组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对象说明:

收集与整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图、文档案,明确说明规划的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构成内容及其相关历史环境因素,编制概括、准确的《文物清单》,配置必要的分析示意图。

考古基础资料不能满足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需求时,可在补充探查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调查报告,分析、确定保护对象的分布情况,为规划确定保护对象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评估报告:

(一)价值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作用)。

(二)现状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现存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现存各类工程干扰情况;完整性评估主要内容为保护区划状况、文物残损状况以及病害类型;延续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破坏速度与破坏因素等。

(三)管理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状况,包括“四有”建档情况、管理措施现状(保护级别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机构、管理规章)、管理设备、技能与人才队伍以及历年保护工作的重要事件等相关工作评价。

(四)利用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状况,包括社会教育效益、旅游经济效益、开放容量情况、交通与服务设施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展示设施的使用情况等。

(五)上述4项为保护规划的基本专项评估,评估结论最终应进行综合归纳,提炼出现存主要问题或主要破坏因素。

(六)价值突出、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还可以酌情增加档案建设、保护措施、监测体系、游客管理、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评估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规划说明:

专项规划说明主要用于解释和说明规划文本中各专项规划的条款与编制依据。

有关工程的策划说明应包括选址、功能、规模的论证,说明有关建筑设计的各项规划要求。

开放容量的计算应包括详细的计算依据与过程,列出算式。

投资估算的计算应说明计算依据、计算过程,以及投资项目的不同类别、不同规划实施期限的计算数额;提出资金筹措渠道或来源。

第二十六条 规划实施保障建议:

规划实施保障建议主要援引我国有关文物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具体条件,根据规划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规划实施方式与支撑保障的建议,供规划实施者参考。

第二十七条 编制保护规划需搜集、研究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国家勘察、测量规定的测绘图(包括各个时期的航拍、地形地貌图等)。

(二)历史文献资料和相关的地理、地震、气候、环境、水文等资料;必要时,应由专业部门提供专项评估报告。

(三)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的相关资料和报告。

(四)历年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与监测记录。

(五)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的现状图文资料。

(六)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当前的社会、文化、经济、交通、人口、地理、气候、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城乡建设发展的相关规划文件。

(七)文物展示、服务设施情况,历年游客人数与收费统计等。

(八)机构、经费、人员编制、政府管理文件等。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2篇

关键词: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1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并授权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

一、国务院批复要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指出,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紧缺,开发方式粗放,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为此,国务院要求: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实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开运行。国家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信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引导和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实施重要矿产储备,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积极推进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妥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认真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要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点,提高深度,防止简单重复。省级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你部负责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你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提出五条贯彻实施的意见:

1.《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务院的批复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抓紧完成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审批。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要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点,提高深度,防止简单重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3.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各地要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鼓励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三、《规划》关于我国矿产资源形势的分析判断

《规划》认为,经过五十年的努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截止1999年底,我国已发现矿产171种,其中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56种、矿产地2万多处。1999年,全国固体矿产总产量44亿吨,石油1.6亿吨,天然气241亿立方米;全国矿业产值3573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4%,矿业和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产值约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0%;矿产品及相关能源、原材料产品进出口总额约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15%。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建成了大庆、平顶山、攀枝花、金昌、个旧等300多座矿业城市(镇)。目前,我国92%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30%的工农业用水和城乡居民用水来自矿产资源。

但是,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紧缺,一些大宗支柱性矿产供不应求;二是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技术装备水平和集约化程度低,资源利用率还不高;三是进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优势矿产的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四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较为严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率低;五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滞后,矿业要素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宏观调控能力和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规划》对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基本判断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口增长对矿产资源的强劲需求与大宗支柱性矿产短缺的矛盾将日益突出。我国正处在迅速推进工业化阶段,人口增长将接近高峰期,尽管矿产品的需求结构和使用强度将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能源、原材料矿产的需求总量将持续扩大。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58%;地质找矿难度增大;石油、富铁矿、铬铁矿、铜矿、钾盐等重要矿产将严重短缺,其中多数质量较差;相当一部分大中型矿山进入中晚期,可采储量与产量大幅度衰减,一些矿山和矿业城市(镇)将面临资源枯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地表水短缺对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国际矿业环境为我国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为矿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世界上的石油、铁、铬、锰、铜、钾盐等矿产储量丰富,与国内资源和市场互补性强;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有利于我国扩大利用其他国家的矿产资源和矿产品。另一方面,国际矿产品市场因受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的影响而起伏波动,世界矿业结构将继续进行日益深刻的调整,矿产品市场、矿业资本市场和国际矿业投资的竞争日趋激烈。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为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从国际市场进口矿产品和向国际市场出口矿产品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国外低成本的矿产品及相关能源、原材料产品的进入,我国矿业将面临冲击,那些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的矿山企业将首当其冲。我国矿业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的任务非常迫切,非常艰巨。

四、《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目标

《规划》确定规划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四项总体目标: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可供性;二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三调整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四是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规划》确定到2005年的主要目标是:

(1)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制运行,加强公益性调查评价,鼓励商业性勘查,重要矿产的储采比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国内矿产资源的可供性有所提高。

(2)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增长与经济总量增长相适应,能源、原材料矿产供应安全得到保障。国内石油产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略有增长,天然气产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煤炭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能源矿产结构得到改善。大宗支柱性矿产的国内供应能力得到巩固。地下水资源的状况与潜力基本查明,并得到适度、合理的开发利用。

(3)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对外开放的局面开始形成。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实施战略矿产储备,“十五”启动石油战略储备。

(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调整、优化。大、中、小型开采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结构严重失调的状况得到初步改善,优质矿产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矿产品比例进一步提高。进出口结构得到改善。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更趋合理。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初步实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石油、天然气矿产采收率有所提高,固体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比现状提高3-5%,伴共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6)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初步改善。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不再新建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开采项目;矿山“三废”治理率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矿山土地复垦面积新增100万公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25%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7)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以规划、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和以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矿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有所提高。

《规划》确定到2010年的远景目标是: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改革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根本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新型矿业初步形成。

(2)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国内重要矿产的可供性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安全、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初步建立,实现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基础具有持续、可靠的保障。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和改善,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五、《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规划》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加强并超前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使耗减的矿产储量适时得到补充和增加;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采选综合回收率;加强资源保护,节约使用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提高伴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

2.加强规划和政策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规划、政策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控资源利用总量,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3.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利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时机,在加强国内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外资源,面向国际市场,不断增强我国矿业在国际矿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障安全、稳定、可靠的矿产供应来源。

4.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根据矿产资源区域分布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分工合作,协调发展。加大西部和海域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力度,促进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六、《规划》确定的关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的任务

《规划》要求,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国家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新局面。

关于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规划》作出如下安排:

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重点开展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物探化探遥感调查等基础地质工作,加强西部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调查工作。优先安排西部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国家紧缺矿产的调查评价工作。

开展西部地区新区、新领域和海域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远景评价。开展山西沁水盆地和河东煤田、安徽两淮、贵州六盘水等主要产煤区的煤层气调查评价。开展对我国优质煤炭资源潜力和分布状况以及西南“三江”、南疆和青藏高原等缺煤地区煤炭资源潜力的评价。加强资源潜力较大的重要城市、经济区及油田区地热资源的调查评价。积极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

加强西藏“一江两河”、青藏高原东缘、西南天山、西昆仑、阿尔金等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矿产资源区域评价;加大对西南“三江”、攀西、东天山、祁连山、秦巴、南岭、云开、武夷山、东昆仑、德尔布干、阿拉善、吉林老岭等成矿区带的调查评价力度;加强对有重要前景的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矿种和新类型矿产资源的评价。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优质、高效、新型非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积极做好西部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加强钾矿资源的基础研究和富钾盐湖资源的调查评价。

开展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以西北干旱地区、西南岩溶石山和红层地区为重点,针对重点工农业经济区、能源和原材料基地、农牧业重点开发区、产业经济带、重要城镇等,加强地下水资源潜力调查评价。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和严重缺水山区的供水水文地质勘查。

在探索开展重点地区和大型矿区的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国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面调查全国矿山“三废”排放状况、生产矿山及弃坑、闭坑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状况。加强对因地下水不合理开采引起的沙化、盐碱化,大中城市地面沉降、塌陷,以及沿海地区的海水入侵等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评价。

依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研究与开发,维护国家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合法权益。

关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作出如下安排:

国家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环保煤、地热、优质锰、铬、铜、金、银、镍、钴、铂族金属、钾盐等国内资源供给不足的重要矿产;鼓励在中西部地区、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特别是资源耗竭矿区的周边和深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后备资源,减缓产量递减。

清理和制定有关的矿业政策,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经济矿床后依法取得采矿权。积极培育和规范以矿业权市场、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发展和规范中介市场。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续资源进行勘查。系统收集、整理过去50年分散在各部门、各地方的地质资料,抓紧组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建立全国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依法可以解密的地质资料,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对国家出资开展的公益性调查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成果信息,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在地质勘查转制的过渡时期,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工作。对以往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国家委托原承担勘查施工任务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营该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价款经依法评估、确认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公益性调查评价工作发现有利的资源远景区后,及时组织探矿权招标,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取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尽快开展对新疆东天山中段和云南“三江”中段等有利成矿区带进行探矿权招标的示范工作。

七、《规划》确定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任务

为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规划》确定了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六大任务: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实施战略矿产储备;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一)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

能源矿产。加强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产能力,把天然气开发放在重要位置,为实施“西气东输”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资源基础;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煤矿生产矿山煤层气的抽取利用。调控煤炭开采总量,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强优质煤、环保煤和特殊煤种的保护性开采,积极开发与推广洁净煤技术,优先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和煤炭洗选加工利用技术。鼓励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金、银、钽、铌等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稀土、钼、汞等矿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鼓励现有铝矿山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非金属矿产。严格控制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限制开采石棉矿。暂不新建硫铁矿矿山。扩大钾盐开采规模,研究开发含钾岩石的农业应用技术。加强环保、节能、农用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属矿产。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扩大非金属应用领域,研究开发新型非金属产品,提高装备水平,大力发展深加工。

(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审批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审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控制矿区的最低开采规模。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证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对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显著不协调、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限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统一规划,整改联合,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之路。

国家鼓励开采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限制或者禁止开采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禁止开采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禁止在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依法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矿床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批准的国家规划矿区总体开发方案。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当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加强主焦煤等稀缺资源的保护。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科学论证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伴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研究开发矿产品深加工技术、贫矿和难选冶矿利用技术及节能降耗技术,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深部采矿与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科技攻关。

监督和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多种矿产伴共生的综合性矿床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伴共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单位能源、矿产资源的国民经济产出率。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积极发展稀缺资源的廉价替代品。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它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三)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鼓励并依法保护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我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具有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制定积极的外商矿业投资政策,扩大矿业对外开放的领域,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为外商投资和国内矿业企业对外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1)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组织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2)外商投资企业和非法人合作组织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采矿权的条件,国家保障其依法获得采矿权。

(3)鼓励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矿山企业合资、合作,提高采选冶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

(4)鼓励外国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非法向外国投资者提出各种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润分成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非法增设收费项目;积极改善本地区的外商投资条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明晰、简化、规范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及时提供地质、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种信息服务。

(四)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

国家采取国际贸易与勘查开采并举的战略,在适时、适度进口矿产品的同时,鼓励、引导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国内资源不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较大的矿产和国内稀缺矿产。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

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形成具有国际矿业投融资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新型跨国公司。

根据比较利益原则,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进出口效益。加强对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出口总量的调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

(五)实施战略矿产储备

(六)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炼砷、炼铅锌、炼油、炼焦、炼硫、炼矾。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进管理措施。

探索新机制,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影响大的大型矿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

八、《规划》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区域布局的安排

根据区域矿产资源赋存规律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在稳定东部矿产资源开采的同时,积极推进西部和海域优势矿产资源开采,实现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一)西部地区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优势突出,具备形成特色支柱产业的资源基础,对缓解国家急缺矿产的供需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45种主要矿产中,西部地区的天然气、铜、磷、钾盐、锰、铬、钛、镍、铂族、锶、锌等20余种矿产的保有储量占全国50%以上,另有9种矿产也具有比较优势。地下水分布广,调蓄能力强。该区成矿地质条件好,但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较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把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发作为重点,进一步调查评价“西气东输”工程沿线各含气盆地、煤田的天然气、煤层气资源潜力,圈定新的找矿靶区,加强重点区带的勘查,保证“西气东输”工程30年稳定运行的资源基础。

2.以优势矿产资源为基础,重点鼓励塔里木(油气)、黄河中游(油气)、柴达木(油气、钾盐)、东天山—北祁连(有色、贵金属)、秦岭中西段(有色、贵金属)、西南“三江”中南段(有色)、攀西—黔中(化工、金属和能源矿产)、四川盆地(天然气等)、红水河—右江(有色、贵金属)、西藏“一江两河”(有色、贵金属)等十个资源集中区的勘查、开发利用,近期重点鼓励加强对塔里木、东天山和西南“三江”中南段三个资源集中区的勘查、开发利用。

3.把地下水勘查放在突出位置,以西北鄂尔多斯盆地、河西走廊、塔里木盆地和西南岩溶石山地区为重点,加强区域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查明区域地下水资源潜力,为贫困缺水地区、基础工业建设和农牧业重点开发区提供地下水资源远景区。

(二)中部地区

中部地区能源矿产和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煤、石油、天然气、铁矿、铜、铝土矿、铅、锌、镍、钨、金、银、硫铁矿、磷矿等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在全国矿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中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鼓励大庆、吉林、中原、江汉等石油企业在老油田周边和深部开展找油工作,开发和完善二次、三次采油技术,研究开发低渗透油藏和稠油藏的经济开采技术,延长原油稳产年限,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转换。鼓励和引导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的重点煤炭矿山企业实现规模开采,优质优用,发展洁净煤技术,提高洗选、就地转化和深加工水平。鼓励勘查、开发利用山西沁水、河东煤田、安徽两淮地区等地区的煤层气资源,加快实现煤层气产业化。开展老油田区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2.重点鼓励在东北松辽盆地(油气)、兴安(有色)、东北“三江”(煤炭、建材)、黄河中游(煤炭、黑色、有色)、京九铁路中段皖赣北(煤炭、黑色、有色、建材)、湘南赣南(有色)、湘北鄂西(磷、建材)等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勘查和开采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对钨、锡、锑、离子吸附型稀土、钼等在国内外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保护性开采。

(三)东部地区

东部地区石油、铁矿、金矿、金刚石、硼矿、滑石、石膏、菱镁矿、萤石、重晶石、高岭土等矿产资源丰富,在国内具有比较优势。我国领海及管辖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滨海砂矿,天然气水合物也显示出良好的资源前景。东部地区及海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在环渤海地区,保持辽河、胜利、大港油田及鞍本、冀东铁矿的稳定生产,鼓励以石油、天然气、地热、铅、金、非金属矿产、地下水等为重点的勘查、开采。在东南沿海地区,鼓励勘查、开采重要成矿区带的锰、铜、金、银等矿产资源,加强资源濒于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属矿山外围和深部的勘查工作,增加后备资源,延长矿山寿命。

2.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非金属矿产的深加工水平和集约化利用程度,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适度控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保持地下水资源耗减与补充的基本平衡,使沿海地区海水入侵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天津等重要城市、苏锡常地区、杭嘉湖地区的地面沉降、塌陷得到有效遏制。

3.东部沿海地区应当在全国率先普遍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到2005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达到40%以上。

4.进一步推进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加快东海、渤海和南海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和开发。开展海域石油、天然气和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评价。控制开采滨海砂矿。严格控制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九、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规划》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规划的实施。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及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对国家设定的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必须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及其管理,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

国家保障并不断加大对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的投入,各地也要从地方财政预算中逐步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

鼓励矿山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积极开拓利用国外风险资本市场,探索性地开展建立国内风险资本市场的试点,筹集矿产资源勘查资金。

把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高现有矿山的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入国际合作的优先领域和鼓励外商投资的目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国家加大对重要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带动和引导地方和矿山企业的配套资金投入。

制定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安排向西部倾斜。加大西部地区矿业对外开放的力度,探索建立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试点示范区。

(四)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

中央和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主要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使用要向规划鼓励的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倾斜。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规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税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

制定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地位。

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在加强矿业权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规划和政策的调控作用;在巩固和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的基础上,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矿业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

充分发挥国家、矿山企业和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积极性,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投资支持应用地质研究,地质调查和勘查技术方法研究,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上可能具有重大突破的采选冶技术、矿产综合利用技术、循环利用技术等的先导性和示范性研究与开发,矿山环境破坏治理与土地复垦示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矿产等非传统矿产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的商业性开发和应用。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和矿山监督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系统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范围和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

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3篇

畜禽遗传资源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培育新品种、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生物资源。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以下简称《畜牧法》) , 全面加强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 实现有效保护、科学利用, 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我国幅员辽阔, 地理、生态、气候条件多样, 民族文化和生活习惯迥异, 孕育了丰富多彩的畜禽遗传资源, 是世界上畜禽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据农业部2004~2008年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 我国有畜禽品种、配套系901个, 其中地方品种554个。这些地方品种普遍具有繁殖力高、肉质鲜美、适应性强、耐粗饲等优良特性, 有的还具有药用、竞技等价值, 是培育新品种不可缺少的原始素材, 是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国家历来重视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坚持把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体系建设、推进开发利用、参与国际合作等作为推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 建立健全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十一五”期间, 国家颁布实施了《畜牧法》, 出台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法规。《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 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畜牧法》明确提出了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为全面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建立了包括畜禽资源在内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成立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等。安徽、辽宁等省份还成立了专门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科研机构。

(二) 完成了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

我国上一次开展全国性的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摸清资源最新状况, 农业部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完成了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据不完全统计, 各地共组织6900多人, 投入4500余万元, 调查了1200余个畜禽品种 (类型) , 历时5年完成了资源调查和数据分析, 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摸清了现阶段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通过调查, 发现了槟榔江水牛等86个新资源, 对“同名异种”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界定, 品种数量增加300多个。调查中有15个地方畜禽品种资源未发现, 超过一半以上的地方品种的群体数量呈下降趋势。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 历时两年, 编纂完成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 志书共分7卷, 其中《蜜蜂志》和《特种畜禽志》为国内首次出版。志书系统论述了畜种的起源、演变, 品种形成的历史, 详细介绍了每个品种的产地分布、外貌特征、生产性能、保护利用状况及展望等, 对于产业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 初步建立了以保种场为主、保护区和基因库为辅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重点保护”的原则, 农业部修订并公布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对138个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品种实施重点保护。各省 (区、市) 也相继公布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十一五”以来, 农业部组织实施了畜禽良种工程、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等, 先后投入3亿多元资金, 建设了一批重点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自2006年以来, 农业部分两批公布了国家级畜禽保种场109个、保护区22个和基因库6个, 江苏、福建等省 (区、市) 建立了省级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初步建立了以保种场保护区保护为主、基因库保存为辅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体系, 抢救了一批濒危的畜禽品种, 保存了大量珍贵的育种素材。目前, 基因库的战略储备作用开始显现, 已将延边牛、鲁西牛、新疆黑蜂等品种 (类型) 的遗传物质返还原产地, 特定类型得到了复壮, 血统得到了丰富。

(四) 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效进一步显现。

通过对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 许多地方品种生产性能有了显著提高, 如山麻鸭、绍兴鸭、豁眼鹅等品种的产蛋量世界领先, 经选育的辽宁绒山羊产绒量提高近1倍。运用现代育种技术, 以地方品种为基本素材, 培育了京海黄鸡、夏南牛、巴美肉羊等90个畜禽新品种 (配套系) 。黄羽肉鸡成功利用矮小基因 (dw) 育种, 实现父母代种鸡节粮15%~20%, 黄羽肉鸡出栏占肉鸡出栏总量近50%, 长毛兔新品种的产毛性能居国际领先水平, 并实现了自我供种。猪、牛和羊地方品种的专门化选育和开发利用已经起步,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国外引进品种的依赖程度, 满足了人们对畜产品多样化、优质化、特色化的需求。

(五) 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

作为畜禽资源大国, 我国是最早签署和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 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政府间技术工作组26个成员国之一, 全面参与制定了《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全球行动计划》、《因特拉肯宣言》等, 参与了《世界动物遗传资源状况》的编写工作和《动物遗传资源调查技术手册》的起草工作, 积极履行我国承担的责任和任务, 提交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 (国别报告) , 主持了亚洲地区区域磋商, 承办了亚洲地区动物遗传资源技术研讨会等, 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发展机遇和面临的挑战

畜禽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重要战略性资源, 具有不可再生性。畜禽遗传资源的拥有量和研发利用能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畜牧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当前, 我国畜禽遗传资源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 法律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 全行业公益性保种理念日益深化。近几年来, 从中央到地方, 均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现代畜禽种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资金投入明显增加。国家从种业创新、良种工程、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等方面均将畜禽遗传资源的挖掘、评估、保存和开发利用纳入支持范围。

(二) 市场需求呈现多样化、优质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多样化, 对畜产品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地方畜禽品种肉质鲜美、风味独特, 通过本品种选育和开发, 涌现出了许多区域性的“土猪肉”、“柴鸡蛋”等地方特色畜禽品牌, 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具有保健功能和药膳作用的地方畜禽产品, 越来越受青睐。一些观赏、竞技类畜禽品种被作为宠物饲养, 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对做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同时也对做好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 多元化保护开发格局正在形成。

管理和保护机制不断创新, 企业、个人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 一些地方畜禽品种的保种育种协作组或专业合作社相继成立, 原先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体逐步转变为以政府为主导、多种形式并存的保护格局。一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拓宽了投融资渠道, 促进了资源保护、产品开发、加工销售和市场开拓的有机结合, 开辟了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途径。

尽管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 长期以来, 由于单纯追求畜产品数量增长, 普遍存在“重引进、轻培育”的现象,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不足, 设施与手段落后, 造成品种混杂、资源流失严重。一是部分畜禽遗传资源生存环境发生改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时期, 农村就业机会增多, 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 农村千家万户饲养畜禽的传统发生改变, 纷纷退出养殖业, 而散养户饲养的畜禽相当一部分是地方品种, 散养户的加快退出势必导致部分地方遗传资源数量减少, 甚至灭绝。二是保种体系不健全。虽然国家已经建立了137个国家级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但国家级保护名录中还有37个品种没有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多数保种单位的基础设施等保障条件建设滞后, 影响着保种效果。三是科技创新滞后。畜禽保种理论和保种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水禽、蜜蜂等畜种缺少科学有效的保种方法。对畜禽种质特征特性的挖掘不够, 缺少全面客观的评价。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有效保护畜禽种质资源为基础, 以维护生物资源多样性、培育畜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 完善国家投入为主的公益性保护机制, 完善监测手段, 健全保种体系, 推进种质评价, 创新运行机制, 加快优良畜禽品种选育和产业化开发, 夯实现代畜禽种业发展基础, 为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 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 开发推进。贯彻落实《畜牧法》, 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为基础, 形成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突出重点, 健全体系。坚持以保种场保护区为主, 基因库保存为辅, 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 适当兼顾省级畜禽保护品种和新发现资源。健全国家和地方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结构合理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 依法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监管。

--科技推动, 创新机制。依靠科技创新, 全面提高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技水平, 实现有效保护、科学利用。创新管理机制, 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 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作用。

--政府主导, 多元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参与保护、开发和利用, 形成多元化保护与开发的格局。

(三) 规划目标

--建立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估中心、20个省级分中心和200个监测点, 进一步提高预警能力。

--根据资源状况, 修订《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施重点保护, 确保受保护的品种不丢失、主要经济性状不降低, 保种能力进一步增强。

--形成一套完整的畜禽保种理论和方法, 开展种质评价, 挖掘优良特性, 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

--培育畜禽新品种 (配套系) 50个以上, 产业化开发的地方品种比例达30%以上, 培育壮大一批畜禽育种企业, 优质畜产品生产能力和畜禽种业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 猪

1. 资源状况

我国猪品种有125个, 其中地方品种88个, 85%左右的地方猪群体数量呈下降趋势, 31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和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 各地建设了79个保种场, 划定了37个保护区, 其中国家级保种场39个、保护区5个。

2. 基本思路

改造提升保种场, 加快建设保护区, 配套扶持基因库, 进一步完善以保种场保护区保种为主、基因库保种为辅的保护体系, 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技术保存为辅, 有效开展地方猪种的保种工作。重点保护繁殖性能高、肉质鲜美、耐粗饲、适应性强、耐近交等优良种质特征特性。加强本品种选育, 鼓励有计划地进行地方品种的杂交利用并参与配套系培育, 推进优质猪肉生产。

3. 主要任务

加强50个保种场和3个保护区建设。以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猪品种为主, 重点保护38个品种。

(二) 牛

1. 资源状况

在我国境内, 分布有普通牛、水牛、牦牛和大额牛。我国牛品种有120个, 其中地方品种94个 (黄牛54个, 水牛27个, 牦牛12个, 大额牛品种1个) , 有38个品种的种群数量下降, 10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和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 各地建设了44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其中国家级保种场11个, 保护区2个, 基因库1个。目前还有8个国家级保护品种, 尚未建立国家级保种场或保护区。

2. 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 完善基因库建设, 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和胚胎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 有效开展牛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加强本品种选育和开发利用。重点保护具有重要经济价值、肉质好、适应性强等的特征特性。

3. 主要任务

加强27个保种场和5个保护区建设, 完善国家级家畜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 重点保护21个品种。

(三) 羊

1. 资源状况

我国羊品种有146个, 其中地方品种101个 (绵羊42个、山羊59个) , 有5个品种处于危险状态, 5个品种处于脆弱状态, 5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十一五”期间, 各地建设了73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其中国家级保种场13个, 保护区4个, 基因库1个。

2. 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 完善基因库建设, 以活体保护为主, 冷冻精液、冷冻胚胎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 有效开展羊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重点保护繁殖力高、绒毛性能好、肉质鲜美、绒毛皮质量好、适应性强等特征特性。

3. 主要任务

加强30个保种场和3个保护区建设, 完善国家级家畜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 重点保护26个品种。

(四) 家禽

1. 资源状况

家禽包括鸡、鸭、鹅、火鸡、鸽等。我国家禽品种有291个, 其中地方品种175个 (鸡品种109个, 鸭品种33个, 鹅品种30个, 火鸡品种1个, 鸽品种2个) , 广泛分布于30个省 (区、市) , 华南、西南和华东为主要原产地, 东北和西北地区资源数量较少。据统计, 有11个品种处于危险和脆弱状态, 13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或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 共建设了125个家禽保种场和基因库, 其中国家级保种场25个, 国家级地方鸡种基因库2个, 国家级水禽基因库2个。

2. 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建设, 完善基因库, 采用活体保护手段, 开展家禽地方品种的保种工作。重点保护产蛋性能高、肉质优良以及药用、观赏等优良特征特性。加大地方特色黄羽肉鸡品种保护、选育和推广, 不断提升黄羽肉鸡种鸡的供种质量和能力。挖掘地方蛋鸡品种生产潜力, 开发优质鸡蛋产品, 丰富市场供应。

3. 主要任务

加强32个鸡保种场和23个水禽保种场建设, 完善4个国家级家禽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 重点保护55个品种。

(五) 其他畜禽

1. 资源状况

包括马、驴、驼、鹿、犬、兔、蜜蜂等。我国其他畜禽品种有219个, 其中马品种57个, 驴品种25个, 驼品种6个, 鹿品种14个, 犬品种32个, 兔品种29个, 蜜蜂品种28个, 毛皮动物品种15个, 特禽品种13个。

2. 基本思路

马、驴、驼、鹿、犬、兔等: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 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 有效开展保种工作。重点保护适应性强、繁殖能力强、产品品质好、竞技、药用等优良特征特性。

蜜蜂:加强保护区和保种场建设, 完善基因库, 以活体保护为主要手段, 开展蜜蜂保种工作。重点保护高产、抗寒、耐热、抗病力强、产品品质好等优良特征特性, 加强高效率授粉蜂种的研发和培育。

3. 主要任务

加强30个保种场和8个保护区建设, 完善国家级蜜蜂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 重点保护15个马、驴、骆驼品种, 5个蜜蜂品种, 3个兔品种, 2个鹿品种, 2个犬品种。

五、重点工作

(一) 畜禽遗传资源监测

建立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评估中心, 承担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 审核、发布、预警最新资源信息;在畜禽遗传资源大省建立20个省级分中心, 承担本省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分析、审核和上报本省区畜禽遗传资源信息;在重点畜禽遗传资源原产地建立200个基层监测点, 承担该区域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分布、性能变化等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通过开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系统,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配置服务器、数据存贮和上传等设施设备, 开展数据采集、分析和录入等, 逐步构建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地方品种种群规模、种质变化、濒危状况、保种效果、开发利用等常态监测, 便于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 科学预测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趋势。

(二) 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建设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 在畜禽原产地建设190个国家级保种场、21个国家级保护区, 支持6个国家级畜禽基因库建设。保种场负责收集地方品种优秀个体, 增加公畜血统, 稳定本品种母畜数量, 保护区负责保存公畜血统, 稳定区内母畜饲养量, 禁止非规划品种畜禽或其精液进入保护区, 基因库负责制作和保存珍贵、稀有、濒危畜禽遗传资源的活体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并开展质量检测。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实施有效保护。逐步建立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之间的遗传物质交换机制, 提高保种效率和安全水平。加强对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技术指导, 制定并实施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的保种方案, 建立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保种技术规范, 建立专家联系指导制度, 提高保种工作的技术水平。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 建立运行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科技创新

依托有关科研院校和技术推广部门, 深入开展畜禽遗传资源基础科学研究, 完善畜禽保种理论, 积极探索经济、有效、科学的保种方法, 研究并推广综合配套技术, 为科学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提供技术支撑。深入开展种质评价和遗传分析, 挖掘优良特性和优异基因, 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科学评估、鉴定。制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分类分级标准、编目体系以及数据要求和质量管理规范。加快制 (修) 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评价、濒危登记、鉴定评估等国家 (行业) 标准, 完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评估评价体系。研究并提出我国畜禽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机制。

(四) 畜禽遗传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企业创新为主体, 选择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优良地方品种, 支持开展本品种选育, 提高生产性能。支持培育50个畜禽新品种 (配套系) , 形成以自我开发为主的育种体系, 逐步建立以保护为基础、开发促保护的良性机制。以特色品种为依托, 开发系列优质产品, 实施产业化开发, 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与领导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 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公益性。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程。要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做好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要正确把握畜牧业发展与资源保护, 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政府、企业、个人的关系。坚持保护利用和引进改良并举, 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改变以往畜禽品种改良就是“改洋”, 就是引进外来“洋种”、淘汰地方“劣种”的片面观念,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 深入贯彻落实畜牧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 严格执行保护制度, 健全配套法规, 落实专项经费, 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解决畜禽资源保护、选种选育和开发利用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实现依法保护和有序管理。严格执行畜禽遗传资源处理审批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未经农业部批准, 国家级保种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的管理, 涉及畜禽遗传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 要签订有关协议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三)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充分依托大型种畜禽生产企业, 集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部门等力量, 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制定科研计划,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基础理论、保种技术和开发利用研究, 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利用现代育种技术, 推进种质创新工程, 加快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水平较高、抗病性较强、适合我国国情的畜禽新品种。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创造条件, 创新机制, 选拔、引进和留住技术人才。鼓励相关院校开设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课程, 加强对骨干人才的培养。通过技术培训等形式,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建立中央和地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形成以国家为主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局面, 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分级负责、重点突出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地方人民政府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列入财政预算, 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切实强化省级畜禽保护品种的保护。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参与保种, 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金参与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五) 加强宣传和培训

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4篇

据介绍,《规划》是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的,是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主要专项规划之一。根据内蒙古水资源调查评价的成果,全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2256m3,基本和全国人均占有量相同,但是分布很不均匀。全区水资源地区分布是东多西少,总的趋势是由东北向西南逐步减少。全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545.95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406.60亿m3,地下水资源量236.22亿m3。地下水与地表水重复量为96.87亿m3。

据了解,规划预测全区2015规划水平年多年平均总供水量为211.88亿m3,其中:地表水供水量为99.41亿m3,外流域调水9.92亿m3,地下水供水量为92.14亿m3,其他工程供水量10.40亿m3。全区多年平均需水量为216.02亿m3,缺水量为4.15亿m3,缺水率为1.92%。

十二五期间,全区规划供水、调水工程、合理开发地下水工程建设和其他水资源利用,多年平均新增供水量30.6亿m3,其中新增地表水供水量15.9亿m3,新增地下水量4.6亿m3,其他水资源利用量10.1亿m3,基本可以满足自治区城市安全饮水、煤电等城市重要工业用水、发展农业及饲草料节水灌溉用水,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缓解地下水长期严重超采状况和发电等综合用水,提供供水保证。

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5篇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国务院明确要求“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不断增加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本《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林地保护利用战略,明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严格保护林地、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提高林地保护利用效率,实现2020年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实现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的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和蓄积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的目标。《纲要》是指导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

本《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 林地保护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 保护利用现状

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4-2008年)结果,全国林地总面积30378.1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1.6%;森林覆盖率20.36%。林地中,有林地18138.09万公顷,灌木林地5365.34万公顷,疏林地482.22万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132.63万公顷,苗圃地45.4万公顷,迹地(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709.61万公顷,宜林地4403.54万公顷,林业辅助用地101.36万公顷。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林业发展方针、政策,林地保护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促进了国土绿化和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我国森林覆盖率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6%提高到20.36%。森林面积达到19545万公顷,比改革开放初期增长61%;森林蓄积量达到137亿立方米,比改革开放初期增长34%。尤其是近20年来,森林面积和蓄积实现了持续增长。人工林面积达6169万公顷,居世界第一位,占全球人工林面积的38%。仅“十五”期间,全国植树造林面积就达3993万公顷。

——实现了局部生态明显改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了“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2400多万公顷,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提高了1倍。天然林保护工程有效保护天然林9500多万公顷,减少森林资源消耗4.26亿立方米。退耕还林工程造林2600多万公顷,其中退耕地造林900多万公顷,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提高两个多百分点。全国沙化面积由20世纪末的年均扩展约3436平方公里变为目前的年均缩减约1283平方公里,总体上实现了从“沙逼人退”向“人逼沙退”的历史性转变。

——保护了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资源。2001年以来,共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地10500多万公顷,中央财政每年支出的公益林补偿费已超过30亿元;建立了各类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12200多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7%;已建森林公园2151处,总经营面积1597.47万公顷,有效保护了全国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及生物多样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确定了重点国有林区,并建立了一批国有林业局;还先后建立了4466个国有林场,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利用。

——提高了木材及林产品供给能力。新中国成立60年来,累计为社会提供木材60多亿立方米,人造板、地板、家具、松香等林工产品产量居世界首位,经济林、花卉、紫胶、活性炭等林副林特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2008年,我国林业产业产值达到1.44万亿元,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额突破700亿美元,已跃升为世界林产品生产和贸易大国。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仍然存在人多林少、人与林地关系紧张的矛盾,林地保护利用依然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

——林地总量不足,逆转日趋严重。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3,居世界第139位,用占全球4.7%的森林支撑占全球23%的人口对生态和林产品的基本需求。我国人均有林地面积0.13公顷,仅为世界人均水平(0.6公顷)的22%;林地逆转日趋严重,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数据表明,清查5年间隔期内因毁林开垦、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导致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达832万公顷,其中近85%逆转为其他农用地。有林地逆转为非林地的面积为377万公顷,相当于同期全国造林面积的十分之一。

——林地质量不高,生产力低下。我国大部分林地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层瘠薄、水肥条件差,林地生产力低。全国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不到86立方米/公顷,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78%;林分平均郁闭度只有0.56,只相当于正常密度的67%;森林年净生长量仅为3.85立方米/公顷,相当于林业发达国家的一半左右。现有森林呈现人工纯林多、混交林少,单层林多、复层林少,中幼林多、成过熟林少等现象,森林资源总体质量不高。特别是约占我国林地总量60%的集体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只有53立方米/公顷。

——林地退化明显,治理难度大。全国有近500万公顷林地退化为疏林地,超过5000万公顷林地退化为郁闭度小于0.4的低质低效林地,尤其是西部地区、南方地区以及集体林区的林地退化十分严重。在林地中,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等占到14.5%,其中超过60%的宜林地分布于西北、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等“三北”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比较困难,恢复植被难度大。毁林开垦和征占用等消耗的多是优质林地,通过石漠化治理等增加的多是质量不高的林地。

——违法使用林地屡禁不止,管理形势严峻。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增加,加之国家对耕地保护力度的加大,大量的用地项目大规模向林地转移,毁林开垦、蚕食林地和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日趋严重。2006-2008年,全国共发生违法征、占用林地林业行政案件3.9万起,损失林地4.9万公顷,损失林木2.2万立方米,违法使用林地的形势依然严峻。

第二节 必要性与紧迫性

——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绿色生态空间和生态文化的需求迅速增长。但目前全国生态状况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林地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依然严重,自然灾害频繁,防灾减灾任务十分繁重。在此形势下,要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建成生态环境良好国家的新要求,完成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的战略目标,迫切需要统筹安排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建设用地需求,保障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是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客观要求。森林是陆地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间接减排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我国现有森林每年吸收9亿多吨碳,净吸收量达到了每年工业碳排放的8%。在2007年的APEC会议上,中国政府提出的建立“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的重要倡议,被国际社会誉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森林方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将植树造林、加强抚育、减少毁林、控制森林退化作为巴厘岛路线图的重要内容。2007年颁发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将植树造林、发展森林资源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而提高林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能力,需要从根本上增加林地面积,提高森林保有量,从而增强森林植被的碳汇功能。胡锦涛主席在气候变化峰会上向国际社会做出的争取到2020年比2005年森林面积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增加13亿立方米的目标,将保护利用林地、增加森林资源提高到了国家目标和战略高度。

——是满足市场需求、增强木材及林产品供给能力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木材及其制品的国内消费也在迅速增长,其中人造板、纸浆及纸张消费已居世界第二位。2007年,我国林产品折算的木材消费总量约3.71亿立方米,但木材产品市场国内供给仅为2.02亿立方米,实际消费缺口超过1亿立方米。据测算,到2020年,我国木材消费总量将提高到4.57-4.77亿立方米,木材供应缺口将长期保持在1-1.5亿立方米左右。如此巨大的需求缺口,仅依靠进口和节约资源是远远不够的,迫切需要立足国内,统筹安排好木材及林产品生产用地,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及林产品的需求。——是加强林地宏观调控、适应国土区域利用格局的形势要求。当前,我国正在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和国土利用格局,完善区域政策,调整功能布局,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林地作为巩固并扩大绿色生态空间、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载体,为适应国家新时期区域发展战略,需要及时调整适应于国土区域开发利用格局的林地保护利用结构、布局、管理政策和措施,实行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严格保护,突出重点。按照现代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严格保护现有林地资源,积极拓展绿色生态空间。对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林地,以及高效生产木材、木本粮油和生物质能源林地进行重点保护。

——持续利用,提高效益。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林业发展和林地利用方式,科学使用林地,充分发挥林地生产力,促进林地利用从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多功能需求,优化林地保护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统筹生态、生产、建设使用林地需求,分区明确林地利用方向和重点,合理配置林地资源。

——强化调控,科学管理。创新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机制和政策,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林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分类管理。

第二节 规划目标

——林地总量适度增加。到2020年,林地保有量增加到3123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比重提高到32.5%以上。

——森林保有量稳步增长。到2020年,全国森林保有量达到22300万公顷以上,比2005年增加4200万公顷左右,比2010年增加2230万公顷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

——林地保护利用结构逐步优化。到2020年,重点公益林地 达到12490万公顷,占到林地总面积的40%;重点商品林地达到5000万公顷,占到林地总面积的16.1%。

——林地生产力明显提高。到2020年,全国林地生产率达到90立方米/公顷以上,现有乔木林地的林地生产率力争达到102立方米/公顷;全国森林蓄积量增加到150亿立方米以上,比2005年增加约23亿立方米左右,比2010年增加约12亿立方米左右;通过实施森林经营、控制消耗等措施,全国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58亿立方米。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规模逐步得到严格控制。2011-2020年,全国征占用林地总额控制在105.5万公顷以内。

第三节 主要任务

——以严格保护为前提,确保林地规模适度增长。通过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等措施,防止林地退化,减少林地逆转流失数量;通过生态自我修复和加大对石漠化沙化土地、工矿废弃地、生态重要区域的治理等,有效补充林地数量,确保全国林地资源动态平衡、适度增长。

——以增加森林面积为重点,确保森林覆盖率目标实现。采取重点生态工程带动、激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等措施,通过加快宜林地造林绿化,加强生态脆弱区的生态治理,有针对性地规划和实施退化林地修复工程等,增加森林面积,为实现森林覆盖率目标、建设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提供基础保障。——以科学经营为核心,大力提高森林质量和综合效益。加大投入力度、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科学利用林地,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实施森林质量工程和木本粮油工程,挖掘林地增产增收潜力,大幅度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以优化结构布局为手段,统筹区域林地保护利用。围绕我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林地保护利用方向、重点、政策和主要措施,保障重点公益林、重点工程建设、木材及林产品生产基地、国家生态屏障等对林地的需求。对不同区域林地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别化保护利用政策,规范林地利用秩序,促进林地利用的区域协调,确保全国林地保护利用整体效益最大化。

——以创新管理制度为突破,形成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新机制。完善用途管制、定额转用、分级保护、差别管理等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差别化补偿政策等;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改革和完善林地保护利用机制,形成有利于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管理机制,提高林地保护利用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规划实施执行力。

第三章 全面保护林地

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严格实施用途管制,认真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切实保护现有森林,有效补充林地数量,引导节约使用林地,确保林地资源稳定增长。

第一节 严格用途管制

——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林地必须用于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手续。国家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并将总额指标按年度分解到省(区、市)。2011-2020年,总额控制在105.5万公顷以内。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土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挤占林地。对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已经开垦种植、破坏的林地要逐步还林。

——严格保护公益林地。合理区划界定公益林地,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和管护责任制。严禁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的性质、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地的面积和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征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加大对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修复力度。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时植树造林,恢复乔灌植被。加强林地和森林生态系统的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林地数量,国家对灾毁林地应及时进行修复治理。

第二节 实行分级管理

——科学划分林地保护等级。坚持全面保护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保护等级。

Ⅰ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在现有1385.82万公顷的基础上,规划到2020年,增加187万公顷。

Ⅱ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在现有9131.99万公顷的基础上,规划到2020年,增加572万公顷。

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规划到2020年,划定11111万公顷。

Ⅳ级保护林地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实施林地分级保护管理。根据林地的保护等级,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

Ⅰ级保护管理措施: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Ⅱ级保护管理措施: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Ⅲ级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第三节 加强森林保护

——严格保护森林。围绕不同时期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国家、省、市、县各级行政区域分别设定森林保有量目标,切实加强对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灌木林地的保护,提高林地利用率,确保森林面积总量逐步增加。

——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强化对征占用林地的控制和引导,实行建设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占补平衡。征占用林地收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优先用于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的森林植被不得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并且不降低林地生产力。

——遏制林地退化。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防止并减少森林土地退化;对已经退化为疏林地、灌丛和荒山荒地的有林地,有针对性地规划和实施退化林地修复工程。

第四节 积极补充林地

——增加林地资源。切实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对于生态重要区域的陡坡耕地和生态脆弱区域的沙化耕地,在与耕地保护、农业发展协调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实行退耕还林。对于石漠化严重地区、退化土地等,符合植被恢复条件的,应积极封育恢复、造林绿化、修复生态,多种途径增加林地资源。推行森林省、森林城市、森林社区、森林乡村建设,积极拓展绿色生态空间。

——加强宜林闲置地整治。对政府收回的闲置土地,原属于林地的,应当优先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废弃工矿、废弃山区村庄及村中空闲地的整治,对其中坡度25度以上的,应按照宜林则林的原则,优先用于植树造林。

第五节 引导节约用地

——适度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保障国家能源基地、国家级电网、油气干线管网、干线公(铁)路、港口、机场、水利工程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引导建设项目节约使用林地,适当配套绿化工程,扩大防护林地面积。——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加强城镇(村屯)配套绿化林、游憩林、绿化进校、绿化进厂矿(企业)工程等城市森林建设。对农村人口转移后的废弃坡地实施植被恢复治理,保持城镇建设使用林地与生态恢复新增林地的动态平衡。

——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限制独立选址的工业、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使用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矿山用地实行生态优先、缴费使用、保障恢复、占补平衡政策,禁止私挖滥采,无序开发。建立矿山开发配套实施生态工程制度,对生态状况严格监控。

——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规范旅游经营设施等用地,适度保障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的生态旅游用地。严格控制其他旅游开发项目使用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鼓励新建工业企业由林地资源紧缺地区向林地资源相对充足,特别是低保护等级、低质量等级林地资源较充足的地区疏散,减少优质林地改变用途。

——制定征占用林地项目禁限目录。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等,在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基础上,定期细化制定、颁布、实施禁止和限制使用林地项目目录。修订和完善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场)基建项目使用林地标准。制定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相应的约束性措施。通过行政、经济补偿、市场等手段引导建设项目节约使用林地,控制多占、浪费林地等行为。

第四章 合理利用林地

坚持优化结构、保障重点、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按照科学用地、因地制宜、适地适策、地尽其力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充分发挥林地的功能与效益。

第一节 优化结构

——统筹规划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根据国家、区域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合理调整防护林、特用林等公益林地结构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生产林地结构,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满足林地多功能作用的发挥。规划到2020年,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兼顾木材等林产品生产的公益林地从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36.2%调整到2020年的56%;以生产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商品林地从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63.8%调整到2020年的44%,优化生态产品与物质产品生产用地结构。

——科学调整天然林地与人工林地结构。严格控制征占用天然林地,积极保护天然林资源,禁止采伐原始林、生态重要地区天然林,加强对天然林的科学保育,努力培育复层、混交、异龄林,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生态脆弱区林地及重点公益林地采用封育等近自然培育和经营措施,推进形成天然林生态系统。加快在水热条件较好地区培育高效、丰产人工林,逐步替代对天然林的采伐消耗。到2020年,努力保证现有1.2亿公顷天然林地面积不减少,人工林地面积和比重逐渐增加。

第二节 保障重点

——保障国土生态屏障用地。国家继续实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加强对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东北森林带、北方沙化土地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沿海防风减灾带的生态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形成强大的生态庇护能力,减少和预防各种自然灾害对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保证重点公益林地。优先保障重点公益林地的发展空间,加强对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效益,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建设项目尽可能不占或少占重点公益林地,并对其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探索非国有公益林收购或置换、租借、补偿等机制,保障生态产品生产和供给空间。

——保障国家木材及林产品生产的基本林地。面对我国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木材安全与食用油料供应紧缺的形势,优先保障国家木材及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用地需要,集中建设一批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第三节 科学经营

——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以林地的自然属性和经营条件为主要依据,实行林地质量等级综合评价。基于林地质量等级,确定适宜的森林经营目标和经营利用程度,做到适地适树,选好经营方式,充分发挥林地潜力。实行与林地质量等级对应的森林经营模式和利用方式,制定差别化的林地林木指导价格体系,指导科学经营。

——实施森林质量工程。以东北国有林区和南方集体林区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加森林蓄积量为目标,主要通过扩大有林地规模、合理确定培育周期等措施,增加森林资源的数量、丰富木材及林产品供给、提高森林碳汇功能。对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以培育混交、异龄复层林为主,丰富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对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以培育大径级、长周期的森林资源为主;对水热资源丰富地区的林地,以集约经营、基地化管理为主,重点发展优良、珍贵、高价树种培育基地,形成速生、丰产、优质、高效的森林资源,缓解木材及林产品供应的结构性矛盾。

——实施木本粮油工程。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突出森林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实施木本粮油工程,因地制宜地发展油茶、板栗、核桃、枣等木本粮油基地,加快山区综合开发步伐,缓解粮食、油料生产对耕地的压力,有效补充我国粮食、食用油的稳定供应,降低部分产品的进口依存度,通过对林地的科学经营,充分发挥木本粮油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节 持续利用

——加速生态修复与造林绿化进程。继续深入推进天然林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沿海等防护林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实施防沙治沙、南方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森林保护与恢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启动后续重大生态工程,加快宜林地造林绿化步伐,可持续利用林地资源。

——加强重点区域退化林地生态治理。以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为重点,尽快实现生态治理重点区域的生态状况明显好转。

第五章 统筹区域管理

按照分区施策、差别管理、统筹调控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与国家、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别化林地管理措施,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形成新时期林地保护利用管理体系。

第一节 优化区域布局

——调整和优化林地利用空间布局。依据全国林业区划,结合各区自然地理条件,把全国划分为10个林地保护利用区域。根据各区域特点确定全国林地利用方向和空间布局。省级、县级林地利用布局也应分别区域调整优化,把调整空间利用结构、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作为林地资源配置的重要着眼点,从空间布局上统筹好生态产品生产与物质产品生产的关系。

大兴安岭区:严格保护水源区林地和现有原生林尤其是岭西北以兴安落叶松为主的原生林地。该区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森林资源储备基地,适度对天然次生林进行保育,培育樟子松等珍贵树种。

东北区:严格保护大兴安岭东部嫩江源头区和长白山南部辽河、鸭绿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源头区林地,建设松辽平原农田防护林网;全面实施天然林保育,重点培育以红松针阔混交林为典型群落的大径级珍贵用材林基地,恢复我国最大的木材、非木质林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态旅游、生态文化产业基地。

华北区:严格保护燕山长城沿线、中部山区、黄土高原、黄河故道区、土石山区、太行山伏牛山一带江河源头等生态脆弱区的林地;集约经营低山区、丘陵区、汾渭谷地、辽东与胶东半岛环渤海湾、黄淮海平原等自然条件优越地区的林地,大力发展经济林、优质丰产用材林、生物质能源林、工业原料林基地,适度发展薪炭林。

南方亚热带区:保护秦巴山区、喀斯特地貌区、云贵高原石漠化区等生态脆弱区林地;保护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在四川盆地及盆周区、长江中下游平原区以及沿海积极营造防护林,构建生态屏障;在低山丘陵区发展优质丰产用材林、珍贵树种大径级材和工业原料林基地,适度发展经济林地,建设商品林生产基地;在平原及东部沿海区发展经济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

南方热带区:严格保护现有热带雨林、红树林生态系统及自然保护区林地;在沿海地区营造防护林,构建生态屏障,加大风景林地保护管理力度;在水热条件优越的滇东南、滇南等地发展经济林,在珍贵树种丰富区域集约经营大径级用材林,集中发展工业原料林、生物质能源林基地。

云贵高原区: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尤其是滇西北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和生态脆弱区域林地;在水热条件好的滇中等区域,发展优质丰产用材林、生物质能源林基地,适当发展薪炭林。

青藏高原峡谷区:严格保护三江流域、川西、藏南等大江大河源头区、水土流失区及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等高保护价值区林地;在雅鲁藏布江下游适宜区域,加大集约经营力度,培育以珍贵用材林和大径级材为主的木材生产基地。蒙宁青区:加强保护呼伦贝尔高原、锡林郭勒高原农牧区、阴山山地、黄河河套、鄂尔多斯高原生态林地,以农田草牧场防护林建设为重点,构建综合防护林体系;在大兴安岭东南丘陵平原、黄河河套、青东陇中等丘陵、盆地和平原区,发展商品林基地;以丘陵低山和宜林沙区为主的区域,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林基地。

西北荒漠区:严格保护阿尔泰山、天山和准噶尔、塔里木、河西走廊、阿拉善高原荒漠区林地;结合资源优势发展沙产业基地和沙区经济林基地。

青藏高原高寒区:严格保护江河源头区及昆仑山、阿尔金山、祁连山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生态脆弱的羌塘阿里高寒荒漠区、沙区荒漠区林地;集约经营河流两岸和河谷自然条件较好的林地,营造防风林、薪炭林、能源林地;柴达木盆地和藏南谷地发展部分经济林地。

第二节 实行差别管理

——积极保护并扩展优化开发区绿色生态空间。严格控制优化开发区建设用地,特别是工矿企业使用林地。限制占地多、消耗高的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各类开发区使用林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通过造林绿化、生态治理等措施,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支持重点开发区发展与生态建设同步推进。积极支持城镇化、工业化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支持主导产业及配套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占用林地,尽力保障中心城市建设对林地的需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占用林地。鼓励建设高标准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建设宜居环境;加强粮食产区、水源区、沿海区域生态林和农田林网建设,构建生态屏障。

——保障限制开发区生态用地需求。适度支持环境友好型的特色产业、服务业、公益性建设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中心城镇建设使用林地;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功能正常发挥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类林地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逐步减少城市建设、工矿建设和农村建设占用林地数量;通过生态脆弱区和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积极扩大和保护林地,逐步增加森林比重。

——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区的林地资源。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禁止开发区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任何有悖于保护目的的各项林地利用活动,禁止开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林地的,要组织论证评估,尽量缩小使用林地规模。禁止各类项目占用Ⅰ级保护林地。

第三节 强化宏观调控

——强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各区林地保护利用方向、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林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确定各省(区、市)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等林地保护利用的约束性指标,以及林地保有量、林地生产率、重点公益林地比率、重点商品林地比率等预期性指标,强化国家对省级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用的调控。

——强化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责任。约束性指标和主要林地保护利用任务分解下达到省(区、市),明确各省(区、市)林地保护利用责任,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严格落实。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逐步实现。

——落实区域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政策。各省(区、市)在规划纲要指导和控制下,积极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落实所属区域的林地保护利用政策和差别化管理政策,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统筹协调,做好国家、省级及省级以下林地保护利用的相互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林地保护利用秩序。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政策、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促进各方面形成合力,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第一节 完善规划体系

——分级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分级编制国家、省级、县级三个层次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下一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并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层层落实林地保护利用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管理政策。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强化战略性和政策性,重点确定本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划定林地范围,进行功能区划,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制定林地保护利用的具体措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编制的城乡、交通、水利、能源、旅游、工业、农业、环保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的方向和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政策。规划的衔接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严格规范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订。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在实施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颁布实施。

——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加大执法力度,对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划使用林地的行为,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第二节 健全管理制度

——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新机制。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强化服务,提高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的积极性;统筹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落实国有林地保护责任,充分发挥国有林地在国家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于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坚实基础。

——加强林地林权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对确认的林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对尚未发放林权证的,应认真组织林地林权的实地勘界和林权证核发,明确林地林木性质和权属,并将权属落实到地块,将面积与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明确的主体。规范林地林权流转行为,流转后不得改变规划林地用途。

——落实林地保护利用目标考核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管理负总责。把规划确定的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全面保护林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的重要因素,建立并落实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建立林地保护利用协作管理机制。各级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合力。

第三节 强化调节机制

——建立林地保护利用的稳定投入机制。国家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对生态地位极为重要和生态极为脆弱地区的林地,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防止毁林和森林退化;对退化林地修复、规划的宜林地造林的,应按照其恢复难度,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森林及林地资源。确保林地确权、定界、调查、监测、档案管理以及林地执法、管护、用地审核等资金投入。

——强化建设项目节约使用林地的价格调节机制。建立全国林地分等评级体系,健全征占用林地补偿和安置机制,制定补偿政策,实行林地优质优价、不同林地利用方向差别化经济调控制度。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根据项目性质、林地的区位和用途等制定不同的标准,促进建设项目科学、节约用地。

——完善公益林地补偿制度。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种苗、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

第四节 加强基础建设

——制订和完善林地保护利用规章和标准。尽快制定、颁布林地保护、管理、流转、分类分级、动态普查监测等规章和标准,修改征占用林地的审核管理规定,以适应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和分级、分类、分区管理林地的需要。

——完善林地调查和定期监测。加强和完善现有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网络,定期组织开展林地调查和动态监测,并建立全国性的林地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林地数据。加强林地档案管理,在国家、省级宏观指导或控制下,以县级行政区域(国有林区以林业局)为单位划定林地范围,逐块登记造册,建立林地地籍档案。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林地档案和利用数据库,全面掌握林地变化状况。

资源保护规划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充分挖掘规划范围内历史文化资源,高瞻远瞩,对历史负责,为后人着想,解决好历史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好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保护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编制保护规划,以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及历史保护名城、国家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市域自然、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全面、系统、科学地保护好自然和历史文化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城市品位,促进黄山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规划原则

呈坎镇作为黄山市中部重要的小城镇,应协调好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加强村镇用地的规划管理,要妥善处理城镇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之间的关系,重视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实现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

1、历史文化资源的全面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相结合,通过历史环境的保护为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创造更有利条件。

2、保护和利用的原则。在对历史文化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对历史文化遗存合理利用和开发。

三、规划目标

尊重历史,延续文脉,秉承真实性原则、发展性原则、特色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特色性原则,抓住重点,凸显文化底蕴和城市的人文个性。

以保护为基础,旅游开发为手段,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

实现对自然、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

规划期末,大气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Ⅱ、Ⅲ级标准,空气污染浓度值符合(GB3095-1996)要求;工业污水处理达标率100%;主要河流水质达国家Ⅲ类地面水标准,饮用水源达标率100%;生活污水处理率达100%;镇区噪音昼夜等效声级控制在45-60分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镇区绿化覆盖率50%。

四、自然资源保护措施

1.农村生态保护措施

发展生态农业过程中保证生态农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控制农业污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倡使用高效农业发展中伴随着农业面源污染、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因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无(低)毒农药。禽畜养殖业的发展与布局应考虑周围环境的承载力,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对于重要的生态动能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区、文教区等敏感区域,要划定为禁养区域。

(2)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液化石油气,进一步发展沼气、太阳能热水器,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使清洁能源比例不断上升。

(3)强化水土流失的防护。采用合理的耕作方式,适当修筑梯田埂并实施茶园密植。坡度15°以下缓坡地应沿等高线栽植,15°~20°坡地应修筑等高线水平梯田,梯地水平面最窄处不少于1.5米,土层深度要求30厘米以上,土壤为壤土、沙壤土;20°以上坡地和立地条件较差的,如石砾土、贫瘠土退耕还林。

(4)大力发展观光农业,遵循生态农业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坚持生态、景观、示范和观光相统一的原则,建设高标准林业生态区、农业观光区和水利景观区、重点开发支柱产业,大力指导开发有机茶、蚕桑基地,建立高效的农业生态系统和可持续发展的高效农业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生态、社会三个效益的统一。

2.森林资源的保护

(1)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扩大公益林比例。划定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为主要功能的生态公益林,进行重点保护,加快生态薄弱地的植被恢复,同时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

(2)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结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对部分坡度较大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3)森林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工程主要包括防火能力建设,营造防火林带和林道,添置放火器具与消防物资,建造瞭望台哨,完善交通、通讯与火灾报警监视系统,建立病虫害预测预报系统,以林场或林业站为单位设预测预报点;以生物措施防治森林虫害;防止松材线虫等严重病虫害的传入、传播。

3.水资源持续利用

(1)加强水资源保护。实施退耕还林,加强水源林的保护。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措施,综合防治水土流失,确保从源头保护水资源。

(2)加快水利、防洪工程的建设。规划采取以下措施: ①疏浚清理河道,严禁向水体倾倒各种垃圾; ②严禁建筑侵占河道,尽量扩大河道断面;

③疏浚完善原有排洪沟,沿河道两侧新建防洪堤岸。

(3)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方针,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注重对水资源的保护,搞好水土保持工程防洪工程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而提高生态经济转化和循环效率,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五、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

1、保护层次

呈坎镇物质文化资源包含二个层次:古村落、文物建筑。

2、保护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其进行保护,由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并结合本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划定紫线范围并公布,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紫线管理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紫线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部分,并应该由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入口处进行文物的挂牌说明。

3、规划保护措施 ●古村落

1)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2)保护好古村落传统街巷格局。整治重点文物古迹建筑周围与传统建筑不协调的房屋; 3)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建筑,对已建的要进行整治,要严格控制为1-2层,为传统徽派建筑建筑形式;建筑控制区建筑高度可逐渐升高,但是应以徽派建筑形式为主;

4)保护好村落自然环境,周围山场退耕还林,低处种茶桑,高处植树,河道清淤,严禁倾倒垃圾。

古村落保护建议名单:呈坎、灵山、东干、水埠口、杨干、容溪、上汪村、里塘、小容、新安等10个村庄。

●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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