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4-06-30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精选7篇)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渝委办发〔2007〕30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文明社区,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庆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提高城市文明和谐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的文明和谐首善之区的需要。为使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主题,广泛发动社区成员,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把社区建成一个服务便利、秩序安定、环境优美、文化丰富、管理先进、健康和谐的文明社区。

第二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文明社区是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体现社区建设综合成果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到基层的载体,是广大市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综合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投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所在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民政、公安、卫生、建委、规划、市政、司法、综治办、文化、教育、体育、房管、环保、绿化、工商、爱卫办、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都要积极参与、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城市和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制定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社区创建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要做好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六条 组织机构健全

(一)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居委会为主体,以社区内各单位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文明社区创建领导机构,领导班子有凝聚力、战斗力。(二)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必要的经费投入。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规划、有要求、有措施。社区群众对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三)社区党委(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直选制度,80%以上的居民参与选举。

(四)社区志愿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社团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健全,骨干队伍稳定。

第七条 环境整洁优美

(一)社区内道路畅通,路面、人行道平整无破损、无坑凹积水,排水管道畅通无堵塞,路灯、公厕、垃圾收集转运等公共设施齐备完好。

(二)居民住宅区无“七乱”(乱搭建、乱堆放、乱占道经营、乱张贴刻画、乱丢果皮杂物、乱吐痰、乱停放车辆)现象。(三)社区内无蚊蝇孳生,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生活垃圾袋装率达1OO%,无卫生死角。

(四)社区内烟尘、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治理达到国家标准。(五)社区绿化布局合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居民对环境满意率达95%以上。第八条 秩序井然有序

(一)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社区内社会稳定、秩序井然、邻里和睦,居民安全感较高。

(二)社区建有治安综合治理小组、治保会、调委会、综治办公室、“警务室”和调解室等。

(三)社区无治安“盲区”,无流氓势力,无打架、斗殴现象,无群体性矛盾发生,无非法上访,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成功率达80%。(四)社区无制售非法出版物,无传播淫秽、暴力、封建迷信行为,无非法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窝点,无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无“法轮功”、“门徒会”等反动、邪教组织及其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无照经营等现象。

(五)社区入室盗窃等可控性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等责任事故。

(六)社区外来人口情况掌握无误,暂住证办理率达90%。社区内房屋出租动态掌握准确,无违法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无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教育全面落实(一)社区教育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有一支专兼职的常年教育骨干队伍。

(二)社区建有市民学校,定期举办社会主义荣辱观、形势政策、科学知识、文明礼仪、法律知识、生活常识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三)社区设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部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有效地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四)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教育机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五)对社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等矫正对象实行专人结对帮教。

(六)广泛宣传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和非婚生育,社区计划生育达标率100%。

第十条 服务优质高效

(一)社区居民生活设施齐全,服务网络布局合理,生活方便。(二)建有就业指导中心,积极有效地为本地区失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帮助指导就业,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扎实深入。(三)建有“爱心超市”。建立低保、孤寡、残疾、高龄等困难弱势群体档案,广泛持久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齐全配套,并建有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建有社区婚姻家庭、儿童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室或家庭、社会问题调解室,至少有1名较专业或固定的调解员。

第十一条 文化丰富活跃

(一)社区群众踊跃参加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参与面达80%。

(二)建有集艺术、书报(刊)阅览、健心健身等活动于一体的多功能活动室。

(三)社区有多支一定数量规模的业余群众文体队伍,经常组织居民及进城务工人员举办邻居节、歌咏会、运动会等,开展广场文化、公园文化、企业文化、楼院文化和家庭文化等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体活动,形成社区文化特色。

(四)建立社区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制度,举办各类文体知识培训班(讲座)。(五)注重开发、整合社区资源。社区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建共创机制,文体活动场地共享,定期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风尚文明良好

(一)社区建立起志愿者队伍,有专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人员,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长期化开展,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社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率达80%。

(二)社区居民对文明社区创建满意率达80%。

(三)积极开展文明楼院、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创建面均达90%以上,达标率均达70%以上。

(四)无“嘴乱说、口乱吐、手乱扔、脚乱行”等不文明行为。(五)社区虐待和不赡养老人案件少于2起;家庭暴力投诉少于2起;无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

(六)社区内形成“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互助友爱、扶正祛邪、邻里和睦、敬老爱幼、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的和谐文明风尚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三章 评选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文明社区的评选工作要坚持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严格掌握标准,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导向性。

第十四条 重庆市文明社区分为市级文明社区和市级文明社区标兵,分别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五条 获得区县(自治县)级文明社区称号1年以上的,可申报市级文明社区。获得市级文明社区称号2年以上的,可申报市级文明社区标兵。

第十六条 申报评选程序:

(一)凡达到创建条件的社区在自查和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后,可由街道和镇向区县(自治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

(二)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对申报社区初审,并在所在街道和镇公示后向市文明办择优推荐。

(三)市文明办组织考评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市内主要媒体公示后,报市文明委。由市文明委,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社区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市级文明社区标兵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八条 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仍保留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市级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加大文明社区创建力度,抓好本地区的创建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负责做好本地区文明社区创建的检查指导、考评验收、评选表彰和市级文明社区的推荐等工作。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社区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社区建立健全创建组织和开展活动,检查活动进展情况。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沟通辖区各单位间的联系,协调解决问题。(四)总结推广文明社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五)建立文明社区档案。档案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重要会议材料、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精神文明建设 办法 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2007年7月6日印发(共420份)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7〕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城镇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本行政区域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人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人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本行政区域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诊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一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服务人口一般为0.5万―1万人。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或小于0.5万人的居委会,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应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整合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医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通过结构与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日常考核与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30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三)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及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五)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需设备和资金证明;

(六)选址报告和标明主要科室及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后,应在一年内设置,超过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规章制度(细化);

(四)常用药品清单。

(五)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款之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准事项;

(二)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业务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或内部布局不合理;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六)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校验期为一年。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校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工作,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校验期满前1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三)校验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总结与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四)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

(二)处于限期整改期间或停业期间的;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或因扩建、改建、迁建原因需停业的,按相关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及分类性质;

(三)注册资金;

(四)服务范围;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住院床位、日间观察床位;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十一)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诊疗科,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或其他诊疗科目。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范围和人口情况,合理配置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业务管理、指导职能。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重庆市+所在区县(自治县)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县(自治县)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所在居委会或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的专用标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应定期收集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将社区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三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相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

以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三十六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全科医师的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接受全科医师规范化或岗位培训后,方可在全科医疗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四十六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因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的大中型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历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四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或由政府组织统一配送。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3篇

1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推动沈阳社区文明建设的核心优势

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具备人力资源优势。社区建设需要大量人力资源,而高职院校正是社区建设最重要的载体之一。高职院校担当服务社会、促进社区发展的责任,可采取社区志愿团队的方式,支持社区文明建设。

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具备技术技能优势。基于社区从业人员专业对口人数比例不高的现状,社区发展急需专业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开发文明示范社区项目,建设社区实践基地,整合各方资源,以专业实习、技能实训或项目实战等模式,为社区提供技术技能工作支持。

2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推动沈阳社区文明建设的有效策略

就近支持策略。考虑高职院校的地理位置,结合沈阳市社区分布情况,就近选取社区作为试点基地,建设文明社区。所选取的社区要具有代表性,能够由点盖面,为沈阳市社区文明建设提供经验。

互帮互助策略。以“发挥高校优势、服务沈阳全面振兴”“引领高校服务沈阳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指导思想,高职院校与社区之间形成“高职院校支持社区文明建设,社区支持高职院校专业建设” 的互帮互助模式。高职院校支持社区文明建设,包括社区文明教育、社区文明志愿服务、社区文明活动管理、社区居民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等内容。社区支持高职院校专业建设,包括社区文明实践研究、社区文明理论规划、社区文明教育思路、社区文明建设知识体系、社区文明建设技能体系等内容。

3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推动沈阳社区文明建设的创新措施

实施“专业—社区—人才”三元互导模式。以高职院校的专业资源为基础,驱动专业人才进行技能实践,推动社区文明建设。将专业、社区、人才三者有机地结合,形成文明社区建设体系,提出社区文明建设一体化解决方案。专业培养人才,人才服务社区,社区回馈专业,从而形成三元互导的良性循环系统。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专业资源,促进社区文明建设,提升沈阳社区文明水平。

实施一体化方案解决三个重点问题。针对目前社区存在的问题,通过三元互导模式,形成并实施文明社区建设一体化解决方案,解决三个重点问题。

建设教育基地,提升社区居民素质。高职院校提供师资,在试点社区内建立两个教育基地,分别为心理健康教育基地和精神文明教育基地。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扶贫帮困、尊老敬老等活动。

优化教育环境,培养青少年素质。强化社区教育功能,协调社区教育资源,建立“双休日家长学校”,并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 实行软硬件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改善教育环境。建立青少年互助社团,开展青少年读书、户外健身、拓展训练、艺术比赛、家务培训等活动。

创建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环境,形成丰富健康的社区文化。开展各类社区文化活动,定期举行“社区音乐节”“社区运动会”“社区文化艺术节”等大型活动。建立“音乐广场”“科普广场”“健身广场”,成立“社区合唱队”“民乐队”“健身舞队”“健步行走队” 等各种兴趣团队,自助开展广场文化活动。

建立社区实践基地,推广社区志愿者服务。高职院校选取部分社区发展长期合作关系,建立社区实践基地。招募社区志愿者,成立社区志愿者团队,将社区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以社区志愿者团队的形式输送到社区,有计划地组织文明社区建设项目,开展社区文明建设活动,发挥学生的专业优势,锻炼学生的专业技能,充实社区文明建设队伍,服务于社区文明建设。

搭建社区信息发布平台,推进社区文明传播管理。发挥高职院校专业优势,与社区共建信息发布平台,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推进社区文明宣传、文明教育、信息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自媒体进行信息发布与接收,建设社区文明微信公众号,发布社区互动话题,开展社区文明活动。通过社区微信群方式,形成社区居民互动交流平台,掌握居民动态,了解居民文明需求,促进社区文明教育与管理工作。通过线上线下活动与管理,建设具有共同价值观、共同兴趣爱好、共同家园意识、高文明素质的社区居民生活圈。

上述社区文明建设创新措施,为高职专业资源服务社区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在实践中,要打好基础,协调高职院校与社区之间的关系,逐步创新,兼顾多样性与独特性相结合的发展思路,打造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城市。

摘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社会,创建文明城市,应从打造文明社区入手。社区文明建设成为一项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任务。基于社区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以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契机,以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为依托,以社会调研、社区实践、社区服务项目为基础,探索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专业资源推动社区文明建设,是高职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沈阳市作为辽宁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社区文明建设面临机遇与挑战,本文对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如何推动沈阳社区文明建设探讨一二。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4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精神,推进全省高校文明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全省高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校。

第三条 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分为“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高校文明单位标兵”为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最高荣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果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方针,充分调动高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为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高校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创建高校文明单位,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

第六条 高校文明单位标准:

l、办学方向坚定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政领导班子团结进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富有改革创新精神,政绩突出。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文明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文明创建领导机构健全,有近期和远期规划,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科学。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广大师生员工有较强的创建意识。有保证文明创建活动正常开展的人员机构和专项经费。文明创建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高度重视、共同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广大师生广泛参与的良好机制。

4、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学校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日常教学有序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成效突出。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成果突出。重大决策民主公开,师生员工满意率高。学校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5、校园文化积极健康。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基本纲领教育落到实处,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卓有成效。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工作作风和校风学风的建设。有固定的文化活动场所和完备的文化活动设施,校园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多彩。广大师生员工精神状态积极健康向上,有饱满的工作、学习热情。形成具有高校自身特色的、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

6、校园环境整洁优美。校园规划合理有序,校园环境优美和谐。室内外卫生整洁,不留死角。因地制宜落实“四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五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无乱贴乱画)等要求。爱国卫生活动广泛深入,有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

7、安全稳定状况良好。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治安防范措施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遵纪守法、依法治校,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格贯彻国家安 全法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落实,无违纪超生现象。无“法轮功”顽固分子,无不良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七条 高校文明单位标兵标准:连续两届获得省高校文明单位且创建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反响良好,对其他高校和周边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经审核验收,可获得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并可推荐省级文明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表彰命名一次,一般在隔年的十月份进行。

第九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的申报与考核程序为:高校自愿申报、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验收。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3000字以内的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和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各一式五份。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验收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人员座谈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1、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主要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3、计划生育政策未落实,党员干部违纪超生的;

4、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

5、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荣誉的;

7、损害高校稳定和社会安定,对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秩序造成危害的。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三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分别授予“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 曾获得“山西省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该称号予以保留,经学校自愿申请,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高校文明单位”。曾获得其他各市(地)级文明单位称号的,经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省高校文明单位,届期可以连续计算。今后全省高校各项文明创建工作均纳入《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不再进行其他形式的评比。

第十五条 获得“高校文明单位”、“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高校,可在每年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员工进行奖励。其标准为:获“高校文明单位”的高校,奖励金额为本单位教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获“高校文明单位标兵”的高校,奖励金额为本单位教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同时,也可以对在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单独奖励。奖金由学校自筹,可从行政经费结余中支出。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和使用,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同内部日常创建工作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奖励要根据单位内部创建工作分开档次,杜绝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获得“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高校,在届期内有效,在下一届期申报时要向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学校概况、创建规划、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命名决定和内部创建活动的有关制度、考核、评比情况及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

第十九条 在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和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直接领导下,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宣传典型、交流经验,推动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广泛地开展。

第二十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改变名称、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及时向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留荣誉称号。高校合并或分设,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或保留称号。

第二十一条 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在下一届期创建期间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时,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等四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

2、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人以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中层干部有三人以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

4、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以上和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师生员工发生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

6、党员干部中有一人以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7、发生重特大教学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

8、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9、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

10、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特别严重。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省高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高校,不得参加下届申报,原则上在两届之后可以重新申报。如果整改措施非常得力,创造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在下一届重新申报,但荣誉称号不能保持连续性。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被撒销后,重新申报时只能申报高校文明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被撤销后要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省文明委报告并建议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高等院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厅直中学的文明创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5篇

学生文明寝室创建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寝室管理,创建安全、文明、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推进学生寝室文化创建的深入开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生文明寝室创建评比以学生寝室为单位,对寝室内务卫生、文化建设、文明守纪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旨在以文明寝室创建评比为载体,抓室风促学风,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检查方式

学工处、后勤处、各院(系)联合组织检查人员,每两周内对所有学生寝室进行一次检查,并按照我校《学生寝室检查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地给出检查评分。

三、等级评定

(一)寝室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学校根据寝室检查评分并综合其它条件,于每学期期中进行一次“文明寝室”的评定,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文明示范寝室”的评定。各院(系)根据要求按时申报,经学工处审核,确定获评名单。

四、评定条件

(一)文明寝室

1、寝室检查月平均分在80分以上。

2、寝室成员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

(二)文明示范寝室

1、寝室检查月平均分在90分以上。

2、寝室成员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

3、寝室成员学期内无考试不及格情况且学习习近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中等以上;

4、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成员获得各种校级荣誉称号;

(2)有成员在学校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知识性、技能性竞赛中获奖;

(3)有成员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知识型、技能型的竞赛;

(4)有成员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五、激励措施

(一)学生寝室学期总评结果作为寝室成员下一学期获得评优评先等资格的重要依据。“合格”以上寝室成员才具备团员表彰、学年评优及获得奖助学金的资格;“良好”以上寝室成员才具备党员发展的资格。

(二)对获评文明寝室的单位,学校将于每学期期中进行表彰。同时,各院(系)通过校园网、橱窗等载体予以宣传。

(三)对获评文明示范寝室的单位,学院将于第二学期初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学生工作处

创建文明社区 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加强文明社区建设,充分发挥文明社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社区是文明城市的基础,是城市“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总体文明水平较高、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社区,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以提高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拓展社区服务,维护治安秩序,美化居住环境,丰富文化生活,普及科学知识,方便群众生活,密切人际关系为主要内容,努力提高社区建设水平,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城市基层的有效载体。各地要确立创建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动员社区各部门、单位、家庭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同创共建。

第五条 文明社区分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验收、命名。文明社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创建文明社区,应由各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以社区内文明单位为骨干,组织社区内居民、单位进行共建联建。

第二章 标准

第七条 文明社区应达到以下六条标准:(一)社区管理规范。成立专门的社区管理组织,由社区居委会牵头,驻区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选派代表参加。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对社区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制定完善社区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具体,落实到位,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和评选“文明楼院”、“文明家庭” 和“文明市民”等活动。(二)社区功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健全,幼儿园、医疗站、便民食堂、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厕所等基本的社区服务网点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服务人员做到培训上岗,优质服务。发展社区就业、再就业服务,举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等实体,积极安排待业青年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建立各种为民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美化环境、帮困助弱、智力咨询、文化娱乐等便民服务活动。(三)治安秩序良好。社区单位和居民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和社会安全教育活动,群众法制观念普遍较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完善,社区治安组织健全,有专兼职治安队伍。社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群众普遍有安全感。建立健全各类帮教小组和帮教措施,帮教安置工作落实。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及时调解各种民事矛盾纠纷,消除社区各种不稳定因素。

(四)环境整洁优美。社区内道路实现硬化,路面平整、清洁、通畅。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等装置完好。建立清扫保洁员队伍,落实责任制,单位、居民楼院整洁、卫生。积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切实将“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工作之中。(五)文化生活丰富。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依托社区资源和人才优势,利用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俱乐部等文化场馆,组织居民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充实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重视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区有固定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六)人际关系融洽。建立文明市民学校,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道德和文明行为规范教育,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市民文

明公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蔚然成风。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民族团结友爱互助,“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社区居民和睦相处。

第三章 申报和命名

第八条 创建文明社区,首先由社区提出申请并征得所属街道办事处文明委同意后,逐级向县(市、区)、地州市和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自治区级文明社区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地州市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中产生。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级文明社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文明社区申请登记表;

(三)创建实施方案、总结和近两年的大事记;

(四)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推荐报告;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文明社区实行逐级创建。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级文明社区分别由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检查验收、审批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核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文明社区的命名实行届时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由命名机关适时进行抽检。届满后,由社区重新申报,命名机关重新组织验收、命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协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及管理办法,抓好本地区文明社区的创建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社区要根据文明社区标准,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把创建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和居民群众。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文明社区”牌匾,文明社区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牌匾。第十六条 对文明社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文明社区的,分别由命名机关下发命名文件,颁发文明社区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若条件允许,街道办事处可报请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发给社区一定数额的奖金。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7篇

社区作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加快形成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要实现党中央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总体部署,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更加关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 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城市蓝皮书》, 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达到了6.91亿, 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1.27%, 城镇常住人口首超农村常住人口。城镇化已经成为扩大内需、转变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推手。但与此同时, 高速城镇化也给当代的社会管理者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意义的重大课题。首先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流动人口对传统社区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其次是在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物业管理、驻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服务组织等社会管理新主体之间法律责任与权利的不明确而引发了各类社会冲突与矛盾;最后是在政府职能转变和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的过程中, 社区出现的家政、居民文体休闲、情感交流、老年服务等新的公共需求缺乏供给主体。总之, 城镇化的迅速推进使传统社区解体, 同时又没有新的社区方式和社区文化来替代, 留下了社会管理服务和社会生活的真空, 造成社会人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失衡。[1]

复杂适应系统理论认为面对日益增强的内外部复杂性, 当今组织所面临的困惑是如何通过变革去适应比它们自身变化更大、更快的环境。[2]从公共行政视角看, 社会管理是作为管理主体之一的政府回应多重社会矛盾做出的行动。社区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也就是自身调适、改革、再建构的过程, 是转变治理角色、结构与方式以获得合法性的过程。客观情势刺激并施压于社区, 迫使其选择行动, 从这一逻辑出发, 环境影响与社区行动之间构成了刺激-反应链。街道和居 (村) 委会为主体的传统基层管理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变化了的社区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社区必须反省并调适自身与环境的关系, 必须对其自身既有功能结构实施变革。

2 涪陵区社区适应性变革的实践探索

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对涪陵提出的“418”战略部署, 到2015年涪陵城市人口将达到80万人左右, 城区面积达到70平方公里, 到2020年城市人口达到100万人左右, 城区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 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发展的现代化大城市。目前城市建成区面积已达65平方公里, 城镇化率达60.1%。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飞速发展, 全区流动人口与日俱增, 因移民迁建、征地拆迁、建筑施工、厂社纠纷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 社会矛盾和治安安全隐患凸显。面对严峻挑战, 涪陵区各级领导干部越来越认识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心在基层、在社区, 基层社区服务与管理的水平和效果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的好坏。全区417个各类社区都在积极进行各种形式的适应性变革, 并探索出了很多有益的做法, 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2.1 强化以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

在社区的适应性变革过程中,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居于首要位置。服务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手段, 服务让社区找到了社会管理的“抓手”。延伸服务领域和延伸服务对象, 不断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针对社区不同人群需求供给服务, 创新服务供给模式成为共识。

一是建成了系列服务阵地。通过多方筹资, 经过新建或改建, 全区绝大多数社区都建成了规范的社区便民服务大楼、服务大厅或便民服务点。如李渡新区红星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拥有图书室、公共卫生服务室、600平方米体育场1座, 共计面积2100平方米。白涛街道三门子社区为服务群众, 搭建先进文化传播平台,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 共投入资金125万, 建成了占地3200平方米、集会议、学习、娱乐等多功能一体的公共服务中心。敦仁街道移民社区除对原有面积200平方米的办公室、300平方米的移民图书室、标准化篮球场进行翻修外, 还新建了153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社区阵地使用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

二是拓展服务项目。传统的服务供给受制于统一集中的管理模式, 忽视居民的需求导向和需求差异性。变革中的社区服务以便利居民获得服务为目标, 服务下沉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执行, 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养老助残、计划生育等事权下放到社区, 直接面对居民。如白涛街道18个社区在服务项目中除了原有民政、社保、计划生育、国土、建环、户改、广播、法律援助、农业综合等9个服务项目外, 还增设了邮政、水、电、气、手机费用缴纳、就业指导、医疗救助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窗口, 服务总项目延伸到50余项。

三是延伸服务对象。截至2012年底, 涪陵全区库内流动人口共有176961人, 大量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农民工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因为城乡二元体制的限制, 过去他们不能像城市居民那样, 在社区层面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而现在城市社区不断改善对外来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建立外来人口活动之家, 有些社区还选出农民工代表参与基层社区管理, 为外来人口子女教育、家庭生活提供帮助和服务。敦仁移民社区为帮助移民就业, 先后办移民创业培训班8期, 培训300多人次;为帮助移民增收致富, 社区争取专项资金建成了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综合市场, 为移民提供就业岗位300余个。一些农村社区利用群团组织、志愿组织等对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开展帮扶。还有些社区不断改进对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有不良行为的闲散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2.2 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

党的社区基层组织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组织保证和重要力量。全区社区基层党组织按照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总体要求, 结合各自社区实际和“书记工程”的开展, 不断优化组织结构, 创设趣缘、业缘、地缘“三缘”型党支部, 党组织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如李渡新区红星社区积极争取新区党工委支持, 设立社区党总支, 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建议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在全区城郊型社区中率先打破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党组织的组建模式, 把党支部建在产业上, 设置水果产业党支部2个, 蔬菜产业党支部1个。敦仁街道移民社区党委组建了退休支部、腰鼓支部、居民支部、“两新”支部等4个党支部。白涛街道三门子社区党委组建了2个企业党支部, 还把党小组建立在产业链上, 成立了花椒、柚子、烤烟三大特色党小组, 使这三大产业迅速成为了村民增收致富的特色产业。

2.3 重视对社会矛盾的化解与调处

基层是直面矛盾的第一道关口, 有效回应问题和解决矛盾是基层维稳重中之重。[3]社区在面对如何化解、处置上访、集访、群体性事件反映出来的利益纠纷等问题时, 比其他各类机构和部门更具优势。据此, 社区一般都搭建有矛盾调处工作平台, 联动回应问题, 将问题化解关口前移, 形成了全面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如白涛街道充分发挥街道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点的平台作用, 认真落实“六联机制”, 即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勤、突出问题联治、基层平安联创、工作业绩联考, 切实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位于李渡新区旧城区的高岩口社区以创建平安社区为工作主线, 以“综治、信访、安监、警务、治保、调解、民兵”七位一体的运行机制为平台开展工作, 成立8人组成的夜间巡逻队、46人组成的守楼护院联户联防队、34人组成的应急义务消防队对综治工作实行群防群治。

2.4 使用专门人才

社区管理是一项技术和艺术性、情感性很强的工作, 既有普遍的规律, 也有地域人文特色。在实际工作中, 一方面社区加强培养和使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如白涛街道面向社会招聘了一批应往届大学毕业生, 经过系统的基层工作培训后, 组建成一支常住社区的服务队, 安排到各个便民服务站 (点) , 负责村 (居) 的便民咨询、网上事项办理、网络系统维护以及其它便民事项的处置。李渡新区红星社区建立学习机制, 每周组织社区干部学习政策理论、上级文件、业务知识半天以上, 建立社区后备干部信息库, 按照1:1比例培养锻炼, 提高后备干部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充分挖掘和利用乡土基层社会管理人才的特长, 利用他们熟悉当地文化、社区风土人情、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如敦仁移民社区选配了21名社区居民认可、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楼长负责本单元的各项事务。此外敦仁移民社区还新吸收200余人充实到红岩志愿者队、夕阳红志愿者队、青年志愿者队等志愿者队伍。

2.5 发挥现代科技在社区变革中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 在无法根本改变现有政府组织科层结构条块分割的前提下, 社区管理信息化已经成为整合资源、有效提供服务和及时化解矛盾的必然趋势。将数字信息技术应用于公共事务管理的网格管理模式被众多社区在变革中所采纳。结合涪陵区流动人口分布现状, 区流管办组织区计生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等成员单位在崇义街道龙王沱社区进行了流动人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试点, 取得初步成效。白涛街道将所辖社区划分为7个网格, 在每个网格都设有OA操作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数字信息化平台, 以街道统一指挥监督中心为信息汇集与传导中枢, 整合管理资源解决跨部门公共管理问题。敦仁街道移民社区为加强治安防控, 在辖区安装了35个摄像头, 并配备了专门的治安室和监控室, 达到了管理“全覆盖”的目标。社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将以往突击运动式、粗放式、事后封堵式的管理变为了常规化监测、精细化流程设计、事前防范与源头控制式的管理, 既加强了服务与管理的前瞻性, 又提升了服务与管理的回应性和行政效率, 方便了基层群众解决问题。

3 进一步推进社区变革的思考

社区应对社会管理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而采取的变革实践是外部环境压力和内部不适应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变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自身的适应能力。涪陵区部分社区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成功经验表明, 社区变革不是一项单打一的工作, 需要统筹兼顾各种关系和利益。寓管理于服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使用专门人才、整合维稳资源、创新管理信息技术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并逐步落实到社区变革的实践之中。社区建设或社区变革的目标是建立社区治理结构和权力分配方式。为提高社区管理和自我维护, 真正达到社区居民在政府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下, 依靠本社区的力量解决社区共同问题, 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 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统筹维权与维稳

受维稳压力和传统管理方式路径依赖的影响, 社区习惯于将管理对象放置于全方位防控的时空环境中。有的社区面对不稳定因素时, 第一反应就是试图完全掌控局势, 派社区干部并动员尽可能多的力量对相关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将稳定放在第一位考虑的思维逻辑, 使得一些社区将维稳作为终极目标, 包括“爱心组织”、“慈善超市”等服务在内的其他均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随着社会的开放进步, 居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实现才是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当前, 最重要的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要积极拓展居民诉求表达渠道, 畅通民意反映机制, 实现居民有序政治参与。要特别注意弱势群体的利益, 要对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 要妥善处理好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的利益关系, 创造条件促进流动人口的社区融入。

3.2 寻求自治与控制的平衡点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是一味强调政府对社会的管控, 而是推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有机结合, 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的有机统一。[4]现实中, 随着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事务的增加, 政府管理职能放大效应明显, 使得社区高度行政化, 从而充当街道办事处“嘴”与“腿”的角色, 丧失了自治功能, 不能成为社区居民的利益代表与表达者。政府不是万能的, 现代社会需要大力发展社会组织。要扩大居民自治, 让居民真正享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权利, 让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 有能力承担政府转移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责, 实现多元治理、共建共享。

3.3 完善考核和监管体系

各级领导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都要树立社区发展是社会管理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的理念, 把促进社区变革作为一个自觉的行动。现代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 要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的政绩考核体系和办法, 始终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支持不支持, 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区领导者应把居民的共同需要放在首位, 切实解决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难点和问题。[5]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要加大扶持和监管的力度。积极开展社区居民对社区各项事务的评估, 是改进社区效能与效率, 提升居民对社区信任度的重要途径, 同时还可以培育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志愿精神。

参考文献

[1]蓝志勇、李东泉.社区发展是社会管理创新与和谐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J].中国行政管理, 2011 (10) :71-74.

[2]刘洪.组织结构变革的复杂适应系统观[J].南开管理评论, 2004 (1) :51-56.

[3]孙柏瑛.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中的适应性变革[J].中国行政管理, 2012 (5) :34-38.

[4]葛玉琴、程萍.社区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崇川探索[J].行政管理改革, 2012 (4) :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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