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商付款保函

2024-05-16

总承包商付款保函(精选6篇)

总承包商付款保函 第1篇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编号:(工_____字)第_____号

供货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贵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买卖合同》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编号:(工_____字)第_____号

供货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贵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货款。

本保函所称货款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货款的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______________日。

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货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货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承包商未支付货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总承包商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总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货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__________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的说明。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总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总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总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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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付款保函 第2篇

摘要:文章先后对保函开立前、开立时及开立后的风险分析与管理措施进行了分析,进而结合实际对保函开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探讨。

关键词:国际;总承包工程;项目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各国对外经济中国际工程总承包迅猛发展。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走出去,到走上去,逐渐发展壮大的快速发展历程。由于国际总承包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风险因素复杂等特点,国际总承包工程对履约信用有高度的依赖性。国际总承包工程,一般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周转金,由业主在开工前拨给总承包方一定数额的预付款,作为总承包公司为该承包工程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启动资金;预付款还可以带有“动员费”的性质,以供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预付款相当于业主给总承包公司提供的专款专用的无息贷款。因此,业主一般会要求总承包商出具与预付款等额的独立银行保函,保证被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有能力、并将认真履行合同,否则,因被担保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保证人负责赔偿。银行预付款保函(以下简称保函)这种保证手段作为投标、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必要条件而被普遍使用,其广泛应用提高了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风险。本文从保函业务开立前、开立时、开立后等环节,分别阐述保函有效期内存在的风险及管理措施。

一、保函开立前的风险分析与管理措施

1.保函开立前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国际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签订。可以讲国际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签订,特别是公平、合理、对等的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是开立低风险保函最最基本的保证。

这就要求合同签订前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到位,牵头签订合同的市场商务部门、合同执行部门、合同评审部门、以及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沟通,积极准确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国相关税收、银行、政府的政策法规制度,签订出公平、对等的国际总承包工程合同,将可直接避免保函金额风险,保函减额风险等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举例说明合理签订合同对预付款保函金额风险的规避。例如,某国际工程公司与印尼当地业主签订了一项总承包工程合同,如果了解到印尼当地涉及印尼本地10%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不含税合同额。这样签订合同时就可以明确表示合同总价为1100万美元,包含印尼本地10%增值税和 2.5%企业所得税。以不含10%增值税合同额为1000万美元为计税依据,总承包公司自己按规定缴纳当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样,如果预付款保函金额是合同总价的10%,那么就可以直接确定为110万美元。而不会出现业主代扣代缴印尼本地10%增值税,不含印尼本地10%增值税的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含印尼本地10%增值税(即100万美元)的合同总价为1100万美元的表述,而给保函开立时保函金额的确定带来风险。即如果按照实际收到的预付款100万美元(1000万×10%)开立保函,业主不能接受,合同无法顺利执行,也不能按期收到预付款;如果按照预付款保函金额为110万美元开立,(即:1000万+100万(业主代扣代缴10%增值税)的10%),那么总承包方就要承担实际收到预防款100万美元,而保函担保金额是110万美元的风险,即保函开立后,不管出现任何情况的索赔,总承包方都会有10万美元的损失。

2.举例说明合理签订合同对预付款减额风险的规避。合同中一般规定预付款在业主收到银行保函后支付,(同时保函格式中约定保函在申请人收到保函时生效。)预付款的抵扣方式一般有三种,分别是A.支付完工程进度款后,总承包方一次性退还预付款,此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简单,工期短的小工程;此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存在保函减额的情况,保函格式中也不必有相关约定;B.总承包公司第一次申报进度款时,业主按抵扣全部预付款后金额支付进度款。这时可以约定保函减额条款如下:在承包方第一次实际交付业主索款单据,并受到第一笔进度款时,保函金额自动减少为零,此时保函自动失效;C.预付款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比例抵扣,支付完最后一笔工程进度款时抵扣完毕。在此种情形下,预付款保函减额条款的设定必不可少,并要具体、明确。在保函开立前,商务谈判人员应在保函中明确规定减额规则、时间、递减安排、递减比例及递减程序,逐步降低保函金额和释放保函额度,确保银行授信额度或保证金得到合理利用。在保函格式中利用减额条款,做出如下意思表示:保函金额或责任按承包方实际交付业主的发票金额按比例自动减少。这样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可随着总承包工程项目进度的完成而递减,并在后续工程实施过程中,在该减额时及时办理减额手续。

二、保函开立时的风险分析及管理措施

保函开立时主要是总承包公司财务人员,商务人员与银行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开出令业主满意,同时又能合理规避总承包公司风险的保函。

公司财务人员在选择银行时应首先考虑银行审查义务的欠缺给总承包方带来的风险。银行预付款保函主要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撒消的”是“见索即付”的独立性保函。虽然银行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但通常不会审查受益人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按照发标方提供的格式出具保函,不给总承包方提供风险提示和解决方案。银行按照发标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之后再向总承包方索赔和追讨,这给受益人进行欺和滥用权利提供了可趁之机。为此,建议选择保函开立银行时要考虑如下因素:是否有全球性的金融服务分支机构、金融服务是否熟练、是否能提供较全面而有深度的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价是否合埋、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制业务运作是否熟练、其国内外的声誉等。而最重要的是其业务能力、银行背景及商业信誉。要选择优质银行,并确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共同利益,实现双赢。

其次是未考虑赔付的时间要求,丧失了争议发生后解决和谈判的机会。在保函格式条款上如果能够要求,赔付时受益人的书面索赔与付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如:当受益人凭本保函向我司索赔时,我司在收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将自行解决纠纷,如未解决,我司将书面通知贵行,承诺赔付等字样,如果再加上为了认证受益人的书面请求,受益人提交的原始书面请求须由其开户行证明签名具有法律约束力等保证条款。总承包方有足够的时间与受益人谈判和沟通,将争议解决在银行赔付之前,避免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损失。

保函效期敞口使得总承包方履约责任完成后保函不能及时终止的风险。基于此种情形,保函中要明确保函的有效期,使保函到期及时终止,停止总承包方的担保责任。预付款保函中一般要求要写明确切的保函有效期,而且保函有效期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明延长1-28天为限,如无法确定竣工日期的(如总承包合同约定以开工令为准),建议保函的有效期间约定为“自××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第某某日历天止”,避免出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保修责任证书发出后28天”等类似约定,这些约定均可能因工程无法取得竣工验收证明而导致预付款保函有效期无限延长。当然,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尽量减少与履约保函重叠的有效期限,特别应当减少预付款保函与质保金保函重叠的有效期限。

保函被受益人转让的风险及被第三方恶意索赔的风险。基于此种情形,保函中要明确规定受益人不能将保函转让给第三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有些保函受益人为了落实项目资金,将保函转让或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发债等手段筹集资金。保函的行权人如果也一同转让给与工程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总承包方就面临着被恶意索赔的风险。因此在保函开立环节就要明确该保函不可转让。

保函开立、行权时采用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各国有关保函的法律法规不一致,及语言沟通的障碍,在保函开立及行权过程中为公平保护业主和总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被双方普遍接受,一般国际保函适用urdg458的统一规则。

三、保函开立后的风险分析及管理措施

保函开立后并不意味着任务已经完成,此时银行和总承包方都承担着风险,但是总承包方作为申请人承担了主要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未按合同要求执行的违约风险。保函开立后最重要的是依据合同条款认真履行,防止产生违约风险,预付款保函的风险源头是总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因此,总承包方应明确合同项下的权力义务并遵照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要订立书面合同,保持与受益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其他有关人员的书面沟通,为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保留证据。

2.信息沟通不足、管理不到位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在保函开出后,财务部门应在合同执行中、后期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与业务部门及时沟通合同的履约情况.还应建立保函台账,及时了解所有开出保函的信息和合同进展情况,在开立环节将可能的风险条款进行登记标注,便于跟踪管理,对可能出现保函索赔的项目要进行提示。此外,还应妥善保存已开立并在有效期内的保函复印件,确保能够及时了解保函文本内容及其担保责任和义务。

3.合同履行中未对预付款保函进行减额管理所带来的风险。如果总承包方在提供预付款保函时,保函格式里有明确减额条款,财务人员在登记保函台账时,要对此减额条款作为要素进行登记,还要注意预付款保函的后续减额管理。跟踪管理保函的人员要根据保函本身设定的减额条款规则,及时按照预定程序完成减额手续。

4.发生被恶意索赔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被恶意索赔的情况,建议与保函的开立银行及时沟通,并且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维护总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总承包商付款保函 第3篇

关键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银行保函,管理

保函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 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以款项支付为手段, 并由担保人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付款责任的书面信誉承诺。对担保人来说是一种或有负债, 担保人将凭借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责任, 其目的是使商业合同的另一方获得一种保证, 以消除其对商业合同的一方是否履约的疑虑, 促使商业活动顺利进行。

一、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银行保函介绍

(一) 常用的保函类型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常用的保函类型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 (滞留) 金保函。

1. 投标保函, 是开立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 给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是项目标价的1%~5%。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日起90天~120天, 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工程项目的投标人, 受益人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投标人向担保银行申请投标保函时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 (议) 标许可证》和准予参加投标通知书, 经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后开具投标保函, 随同投标书由投标人一并递交招标人。开标后, 中标者保函即时生效, 未中标者的保函由招标人及时退还投标人。

投标保函的担保银行主要担保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负责给予偿付: (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无故撤销其投标。 (2) 中标后, 投标人未能同招标人签订合同。 (3) 中标后, 投标人不能提供履约的保证文件。

保函的索赔条款, 一般规定担保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首次索赔文件时应立即偿付保函上的担保金额。在索赔通知上, 招标人必须说明索赔理由及情况, 但无需要求证实。在担保银行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上应加以列明, 以便分清责任。

2. 履约保函, 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即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后, 项目发包人为制约承包商履行合同, 而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它担保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 否则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给发包人。一般在合同文件签订之后若干期限内开出。工程项目承包商申请履约保函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 各地区差距很大, 一般规定为合同金额的10%。由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发包人向担保银行发出索赔书面通知 (可要求附违约证明) 后, 担保银行应立即支付违约金。但在保函中必须明确, 其赔偿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保函担保金额。履约保函必须明确保函有效期, 即保函开出日及终止日, 保函终止日一般为工程完工验收或比其更长的一段时间, 应按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 超过保函的终止日履约保函即失效。由于履约保函保证期限较长, 保证范围广, 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也很多, 因此期间隐藏的风险也较大, 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3. 预付款保函, 根据国际工程的惯例, 发包人一般被要求支付给承包商 (承包商) 一定金额的预付款, 即承包商要求项目发包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 反过来, 发包人为确保承包商在收了预付款不履行合同时, 能够收回预付款及其发生的利息, 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担保承包商履行与发包人所签的合同条款, 企业一旦违约, 担保银行将负责退回预付款项和应计的利息。在一般情况下, 承包商和发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 就相应确认了银行保函的基本格式和条款, 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 才将预付款汇给项目承包商, 承包商申请办理的预付款保函所需提供的资料同履约保函一致。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预付款等额, 如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退回预付款时应计利息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并在预付款保函的银行责任条款中写明。在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 银行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退回预付款的书面通知, 银行就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保证退款, 包括应计的利息。

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保函转化为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 根据合同条款的不同要求, 主要有3种方式: (1) 按工程进度平均扣减; (2) 按工程进度加速扣减; (3) 集中扣减。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是随着工程的进展逐步转化为承包商所应得的工程款的一部分, 因此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收到预付款生效, 预付款全部转化为工程款时保函失效。当发包人扣回全部预付款后, 承包商应及时催促发包人退回预付款保函, 以便及时合理的消除保函风险。

4. 质保金保函, 主要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保修, 是指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 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 如果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 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工程业主, 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预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

在对外工程承包中, 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 待工程维修期满而又无缺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业主支付全额而不扣质保金时, 应提交银行开立的质保金保函, 保证在工程保用期满时, 如果收到业主关于工程有缺陷的书面通知时, 银行负责归还质保金。

(二) 保函的开立方式

保函的开立方式, 主要有直开、转开、直开后加保、加签和背签等几种。

1.直开。直开的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申请, 直接向受益方开立的保函, 凭此保函直接向受益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义务。直开保函就其传递方来说, 又可分为两种: (1) 担保银行直接将保函交给受益方, 或由委托方将保函直接交给收益方。 (2) 担保银行开立保函后, 不直接递交, 而是转请另外一家银行转递给收益方。在转交的方式中, 代为转递的银行, 称为转递行或通知行, 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核实保函的真伪和及时将保函转递给收益人, 无其他责任和义务。

2.转开。转开的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 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收益人所在国的习惯做法, 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银行代为开立保函, 并由受托的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转开保函的方式又可称为“连环担保”。

转开的保函真正的担保人是受益人所在地受托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 而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只是处在反担保的地位, 其出具的担保以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为受益人, 受托银行根据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出具保函, 并与其构成一种担保合同关系。

3.加保、加签和背签, 亚非地区某些国家习惯做法, 还要求外国银行直开的保函必须经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加签或背签才能接受。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同, 对保函加保、加签和背签的理解和实施这些行为的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采取这些做法的目的, 仅是要求对外国银行开立保函的真伪进行核实。加保、加签和背签的银行对保函实际上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申请。它们并不成为保函实际当事人, 仅仅起到转递行的作用。但也有些国家认为对保函加保, 实际上是加保银行在保函中加具保兑, 如果实施过程中申请人违约, 或受益人完成的合同义务得不到补偿, 这些加保的银行也将负有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责任, 因此, 这些银行也应作为保函的实施当事人。

(三) 保函保证金及保函手续费

1.企业开立保函, 一般情况要在担保银行存入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部分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 只有在担保责任解除, 保函退回后才能动用。担保银行对信用较好的企业要求可适当放宽, 也可以同意用不动产做抵押。很多信用好的企业采用免担保的形式开立保函, 银行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免担保授信。企业也应积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保函, 无需存入保证金。如果未取得银行保函的授信额度, 必须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 可以将保函保证金转成定期存款, 以取得利息收入, 减少由于抵押保证金带来的损失。

2.担保银行根据开立的保函金额按季度收取保函手续费。保函手续费费率各地不一, 应按当地银行的规定办理。目前, 我国国内银行保函费按季度计取, 费率为1‰~1.5‰;国外开立银行保函, 保函费用按季1‰~2‰, 国内外的保函手续费基本相当, 只是保函转开时, 还有保函转开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掌握保函金额的变动, 调减手续费。譬如, 投标保函, 开标后要及时结清, 中标项目应把投标保函及时转换为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及时掌握保函终止期。预付款保函在每次扣减后, 由于已减少了保函金额, 从而应相应减少手续费支出。

二、有关保函的会计处理及管理

(一) 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

1. 开立保函前, 向银行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按存入银行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保证金收回或减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 对于存入的保证金, 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 将该笔资金转存为定期, 获取部分利息收入, 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占用资金带来的损失, 对于收到的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3. 待银行划转保函手续费时, 由银行列支的保函手续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4. 如果保函保证金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或用固定资产抵押或使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对于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 应尽量争取银行授信额度中免担保的银行保函份额, 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对资金的大量占用, 增加企业的效益。

(二)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保函的管理

在国外工程承包中, 开具银行保函是工程企业在承包工程时的日常工作。为防范和减少银行保函中的风险和损失,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特别加强银行保函管理。

1.建立保函台账, 加强保函全过程管理

随着我国国外重大工程项目承包不断增多, 公司的保函业务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都有了质的变化,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台账非常必要, 保函的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保函的要素以及保函的类型。从目前情况看, 企业保函管理部门要加强保函的内部审批、银行申请、开具、跟踪、延期、撤销等全过程管理。特别是预付款保函跟踪管理尤为重要, 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 业主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 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 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 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 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当业主单位回扣完全部预付款后, 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 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

2.建立保函清查制度, 加强项目投 (议) 标许可证管理

定期核对保函保证金余额, 并及时办理保函到期或延期的相关手续。一般来说, 超过保函有效期, 即认为保函已自动失效。但在有些情况下, 如果保函到期却未及时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这时的保函仍然承担着被索赔的风险, 而且银行还将继续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因此, 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到期保函的注销, 把工程项目的进展与保函管理密切联系起来, 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函, 如保函到期后正本的退回, 取得业主的免责申明等来进行保函的注销工作。

对于对外承包合同签约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 (议) 标许可证》是境内开立项目保函要件之一, 可见申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 (议) 标许可证》工作十分重要。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给高风险国家的保函投保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 个别保函受益人尤其是私营业主利用保函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例屡有发生, 所以作为现代施工企业, 必须对保函风险有足够的认识, 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此种情况, 如业主无故或借故向银行凭保函提款时, 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 但由于诉讼费时费力, 承包商应事前采取防范措施, 学会识别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 保函应以开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国法律来约束和解释。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国的法律约束和解释。为此, 如果双方有争议, 又互不让步, 可以按国际商法或第三国法律解释。对于确定的高风险国家, 保函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投保, 并将保险费计入报价中 (通常在大型项目投标中用) 。从2011年2月16日起, 我国有规模的组织了从利比亚撤出人员35 000余人, 利比亚在建项目损失数以万计。部分业主已向我国进行索赔, 如果办理了保函风险投保的公司, 损失将大大减少。

4.降低保函费用, 加强银企关系, 适时选择在境外银行开立保函

保函业务的增加必然增大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开具保函首先要动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 或者企业以自有资金向银行提供担保, 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动。另外, 企业开具保函要按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交纳费用, 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 从而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受专业所限及经济安全性的影响, 银行一般不愿卷入业主和承包商的纷争之中, 所以银行在开立保函的过程中倾向于使用无连带责任的保函, 即见索即付。且在银行出具保函后, 承包商还要与银行签订反担保协议, 以确保银行支付保函索赔金额所发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从表面上看, 保函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 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是被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发生保函索赔事件, 银行作为中间人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因此承包商应力求得到银行的支持和配合, 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适时选择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可以降低保函费用。由于项目在境外, 既可以节约保函出具的时间, 也省去了中间转开费用, 是保函业务新的发展模式。

最后, 在出具保函之前, 应尽量选择有条件保函, 为合理解决索赔赢得时间;应注意保函期限和界定, 既要满足合同需要, 又要尽量缩短保证期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要认真研究条款, 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识别和预警, 防止保函索赔事件的发生;企业财务及经营人员应密切配合, 及时办理预付款保函的减值手续;加强与保函出具行的业务沟通和联络, 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在工程交工期间应及时以保留金保函取代履约保函;对须延期保函应及时办理延期以减少被业主索赔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庆帆, 张庆勇.浅谈承包商的工程保函管理[J].施工企业管理, 2003 (8) .

[2]李凤亭, 余恕莲.对外经贸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 2010 (第四版) .

总承包商付款保函 第4篇

【关键词】 CSTC合同;上海格式合同;NEWBUILDCON合同;造船合同;还款保函;担保范围

1 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

众所周知,预付款还款保函(以下简称还款保函)在新造船舶融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称为造船项目的基石。还款保函不仅是船舶建造方从买方处获取建造进度款的先决条件,也是买方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重要条件。如果建造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还款保函,买方将不支付任何预付款,买方的银行也不愿意提供融资服务。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航运市场的低迷,国内许多造船项目因船舶所有人资金不足而未能最终交船。一旦船舶所有人选择解除造船合同,则将要求建造方/卖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由还款保函下的担保银行还款。因此,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收回预付款,也是建造方、买方和担保银行共同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在还款保函下承担的还款责任应根据保函的担保范围和付款条件来确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还款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标准造船合同所附的还款保函格式中通常都规定,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银行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返还买方预付的建造进度款。在这样的约定下,如果买方解除造船合同的理由并非根据造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约权,而是依据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解约权而解除合同时,银行就有权拒绝承担还款保函下的还款责任。这构成了银行的抗辩权,也是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一种限制。在实务中,这种限制很容易被造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融资银行所忽视。本文结合实务中常见的3种造船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比较和探讨在各合同文本的担保范围下银行的抗辩权。

2 造船合同的解除

近几年的造船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是因为船舶所有人作为买方在船舶超过弃船期仍未能交船或船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主张解除合同,其依据是造船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解约权条款。但是,一些船舶所有人因资金出现问题而在船舶交船期或弃船期届满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其解约理由往往是船厂因建造进度缓慢,在交船期或弃船期之前无法完成交船,因此构成预期根本违约,此时船舶所有人主张的解约权在法律上被称作法定解约权。

无论是国内法还是英国法,都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造船合同适用国内法,船舶所有人可以举证证明船厂的行为构成以上情形之一时,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合同约定的弃船期届满。

国际上大多数造船合同的约定都适用英国法。在英国法下,一旦造船合同中卖方的行为构成毁约时,买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可以举证证明卖方行为已构成毁约,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交船期之前解除合同。在实务中,除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以外,船舶所有人要举证证明船厂在交船期之前或弃船期之前已预期违约,甚至构成毁约。在构成毁约的情形下,如果买方根据普通法解除合同,尽管其解除合同具有合法性,但可能面临无法从还款保函中受偿的风险。

3 3种常见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规定的比较

3.1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CSTC)出口船舶项目合同版本(简称CSTC造船合同)

在CSTC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格式明确规定,银行向买方承诺“退还总额不超过_____美元的款项。即根据本合同你方在交船前支付的本船合同价的第一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价的第二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价的第三期付款_____美元以及本合同价的第四期付款_____美元。若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0条或第12条2(2))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可允许延迟和船舶全损而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若你方根据本合同第8条第3款规定的延期交船总计达[____]天或第3条1(3)、2(3)、3(3)或4(3)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____%,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30个营业日之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

此外,CSTC造船合同第2条第7款规定,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有权解除合同时和船舶发生全损(包括实际全损或者推定全损)而买卖双方未能就合同价款的变更和新的交船期达成协议时,卖方有义务偿还买方已支付的进度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在CSTC造船合同中,有关买方解约权以及上述还款保函中的约定,作为担保人的银行仅在买方因以下事由解除合同时才对卖方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一,买方因交船期延迟超过合同约定的弃船期时而解除合同;第二,买方因船舶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性能指标,且该等不达标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如船速不足、油耗过多、载重量不足)时而解除合同;第三,因船舶全损买方解除合同。如果买方根据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从而使买方在还款保函下的索赔超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时,担保人有权抗辩,买方将面临无法从还款保函中获得赔偿的风险。

3.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简称上海格式合同)

在上海格式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规定与CSTC造船合同有所不同。根据上海格式合同第5条第7款的规定:“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如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时,符合合同规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建造方则须按买方指定的账户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建造方的全部进度款项……”从该规定来看,虽然特别规定在买方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卖方应有还款义务,但从该合同“附件A”中的还款保函格式规定来看,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条件中未包含买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向卖方要求还款的情形。

该还款保函格式对具体付款条件的规定:“如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交船期允许延迟而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如延迟交船总计[_____]天,你方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____%,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 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30个营业日之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Should the Seller fails to repay to you such any or all installments due as provided by the articles under the Contract,and you suspen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due to the extension of the delivery date,we will make such payment to you without interest. In the event that the delivery date is delayed for [____] days and you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use 3 of Article 8 or clause 1(3),2(3),3(3),or 4(3)of Article 3 of the Contract,we will pay to you the aforesaid amount of installments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____] percent per annum or [____] percent per annum in other circumstances…”)该条款中英文内容不一致,根据上海格式合同第30条第6款的规定,在中英文不一致时,应以中文为准。

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交船期延迟而买方解除合同时才承担付款责任,这是对担保人的责任限制。对于英文规定中“其他情况下”的表述,是指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条款因交船期延迟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还是买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造船合同的情况?对此,难以从条款本身得到答案。一旦产生争议,有待于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对保函的担保范围进行解释。但是,笔者认为,由于还款保函条款未明确规定买方因交船期延迟之外的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时银行应承担担保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作出对买方有利的解释。因此,在使用上海格式合同签订文本的项目中可能出现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预付款;但如果该解除合同并非由于交船期延迟而作出,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有权根据还款保函中规定的担保范围的限制而免除其担保责任。

3.3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简称NEWBUILDCON合同)

根据NEWBUILDCON合同的还款保函格式对银行付款条件的规定“…We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but 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by way of secondary liability only)that if the Builder becomes liable under the Contract to repay any part of any installment,we shall,upon receipt by us form you of a Demand for the same(together with a copy of a demand made by you against the Builder or repayment),pay to you or to your order upon the expiry of thirty (30) days from receipt of such Demand the sum demanded by you by way of the repayment of any installment together with Contractual Interest and Award Interest (if any) provided that our total liability shall not exceed the Maximum Liability.”“如果建造方在合同中有义务返还任何分期款的任何部分”时,银行应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银行付款责任的范围较CSTC造船合同以及上海格式广,包含了造船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建造方有义务向买方还款的情形。

银行履约保函与预付款保函 第5篇

在工程建设中,作为承建方(乙方)在整个项目周期内要向建设方(甲方)提供两种保函:

一.银行(履约)保函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正常履约担保)。其中现金为签约合同价的2%,银行保函为签约合同价的8%,保函条件是无条件保函。

二.预付款保函(也是一种银行履约保函)

当主合同拿到了的时候可以申请预付款了。某工程的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25%,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是10%,第二次是25%。

拿第一次预付款的时候须要向甲方交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项就是按本次支付金额的100%开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可凭发包人首次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的预付款保函和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原件(就是之前那个8%的银行保函)。

同理,在第二次申请预付款的时候,也是要出具一个金额为合同价款15%的预付款保函。

那为什么要分两次支付预付款呢,这个要看招标人的要求,比如第一次支付要求是项目部组建完成进场时,第二次是乙供主材合同签约完成时等,各个甲方要求不一样。

预付款是要在每次付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的,在进度款付完前必须全部扣完,这个扣法具体要看甲方要求。

三.保函的退回

预付款保函(25%)的退回: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切在承包人提交合格的退还预付款申请60天后退还给承包人。

现金履约保函(2%)的退回: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在完成竣工结算后,甲方收到规定的资料后60天内,无息退还。

银行履约保函(8%)的退回: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在完成竣工结算后,甲方收到规定的资料后60天内,无息退还。

名词解释:

银行履约保函(Bank Guarantee):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经济担保。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一般规定,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银行履约保函分为两种形式:

1、无条件(Unconditional或on Demand)银行保函;

银行见票即付,不需业主提供任何证据。业主在任何时候提出声明,认为承包商违约,而且提出的索赔日期和金额在保函有效期的限额之内,银行即无条件履行保证,进行支付,承包商不能要求银行止付。当然业主也要承担由此行动引起的争端、仲裁或法律程序裁决的法律后果。

对银行而言,他们愿意承担这种保函,既不承担风险,又不卷入合同双方的争端。

2、有条件(Conditional)银行保函。

银行在支付之前,业主必须提出理由,指出承包商执行合同失败、不能履行其业务或违约,并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出示证据,提供所受损失的计算数据等。

预付款保函 第6篇

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比例。安装工程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水利工程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O%。

三、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的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扣回或折抵的方式与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预付款开始扣款的时间通常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全部扣清的时间通常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90%时;材料预付款金额一般为经监理人审核后实际价格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的平均值扣还,也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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