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协议模板

2024-09-21

债务承担协议模板(精选8篇)

债务承担协议模板 第1篇

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甲方:xxx(身份证:)xxx(身份证:)

xxx(身份证:)乙方:新股东:xxx(身份证:)xxx(身份证:)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就xxxxxxxxxxxxxxxxxxxx的股东、股权转让前后所承担的责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自xxx年xxx月xx日注册成立xxxxxx有限公司经营至xxxx年xx月份将公司股东、股权以XXX元转让给乙方。

(2)甲方在股东、股权转让之前经营过程之中如果有产生的债权债 务及法律纠纷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及法律纠纷归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如有违约后果自负。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债务承担协议模板 第2篇

甲方: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使工程保质、按期、顺利地完成施工,并达到双方密切配合、严格履约,避免纠纷的目的,经协商,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外,补充签订本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方不得克扣乙方用于正常施工的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直接从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或截留部分资金。

三、乙方须将自有房产与车辆作为抵押,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自有房产与车辆挪作他用。

四、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报送用款计划(材料的使用必须附有材料需要量计划,工资必须附有工资花名册、结算明细表),并执行甲方有关审核规定。

五、乙方租赁机械、周转材料和机具,乙方应及时办清租赁付款等手续,一旦发生拖欠租赁费,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

六、乙方不得将工程资金挪作他用,或倒卖物质。一经发现,应承担一切后果责任。乙方自原为建设单位垫款施工形成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责任自负。

七、工程结束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债务转嫁给甲方。若发生拖欠材料费、劳务工资、租凭费、运费等所形成的债务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订立日期:

债务承担协议模板 第3篇

一、免责的协议对一般从债务的效力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中, 原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后, 从债务即原债务上的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是否随同转移, 存在争议, 笔者从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原债行使权利的整体性与同一性分析认为不能简单的通过免责的协议排除掉债权人对原债务人上的债务的从债务的效力, 使得原债务人的一般从债务脱离债权人维护自己债权的范围, 从来可能损害到债权人既得的利益。下面就两种原债的一般从债务进行说明如下:

(一) 原债之利息债务

债权人对原债务的利息债权存在两种形式, 一种是免责的协议签订前存在的还未发生的期待利息, 另一种是免责的协议签订前债权已届清偿期尚未支付的利息, 这两种利息在免责的协议中均未约定归属权, 在免责的协议签订后是否应该随同免责协议的生效而转移之第三人, 成为第三人对债权人之债务, 笔者认为应当推定为第三人承担该利息债务, 以使债权的整体利益得到保障, 同时第三人承担原债务后若再无力清偿该利息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可以约定最终由谁承担利息债务, 若由第三人自愿承担, 则在之后的求偿问题上不允许第三人再就此利息债务对原债务人求偿, 视为第三人对原债务人之赠与, 从而排出掉第三人对债务人此利息债务的求偿权。

(二) 原债之违约金债务

此种违约金债务应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是在免责的协议签订前发生的违约金债务, 另一种是在免责的协议签订后发生的违约金债务。

首先, 免责的协议签订之前发生了债务人违约, 债务人得赔偿债权人遭受的损失, 此时违约金相当于免责的协议中的第三人承担的债务的标的额, 相当于原债务的变形替代了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承担的债务, 自然应该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之前的该违约金, 若此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 则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不能简单的归于第三人。

其次, 免责的协议签订之后发生了违约, 此时债务人是否当然退出了原来的债务关系, 要看是否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若债权人未做声明, 则不能发生此违约金转移给第三人的效力, 而应视为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此时免责的协议的效力对债权人不发生作用, 若违约由承担人引起, 则债权人可以向承担人主张该违约责任, 承担人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求偿。

最后, 若债务人之从债务与债务人人身存在不可分性, 则从债务不发生转移, 即由债务人自身承担, 而不发生转移给承担承担从债务的效果, 此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从债务的权利, 而不能向承担人主张对从债务享有债权。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生效要件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而且不允许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必须真实, 意志自由, 不允许协议违反法律法规, 任意排出债权人主要权利, 完全不加限制的免除债务人之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主要有如下几个:

(一) 债务人之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免责的协议中的标的是指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 但是此种行为中的标的额必须是合法有效存在的, 不能是赌债、嫖资、违法经营所得等不合法的债务, 同时对于无效的债务、被清偿、被免除的债务当然没有转移必要。对于存在瑕疵的债务,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排出他的效力之前, 仍然是有效的债务, 但是后来因为债务合同被撤销或者解除而使债务消灭的也没有转移的可能性。须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存在不得转移的约定以及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转移, 若债务人的债务是关于人身性质的且不能和债务人人身相分离的债务不可以转移, 违反国家利益、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的债务亦不能发生转移可能性。

(二) 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形式

免责的协议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经过债权人同意的, 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 基于当事人自愿、平等、真实、自由的原则订立, 以转移原债务人之债务为内容, 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成立有效的合同, 并向第三人履行原债务人的债务义务。

免责协议的生效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做出, 但必须明示, 订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自由, 不能基于非法原因成立, 在债权人无明确表示或者拒绝时不发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此情况不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议成立, 只是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从而防止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 协议的效力以债权人同意为必须要件

若债权人不同意免责的协议, 则债务人不能援用此免责协议对抗债权人, 此免责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仍应当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只要不存在协议成立的非法事由, 不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成立, 只是不发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而已。在债权人未同意之前, 该免责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不能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 此时需要债权人出面做出拒绝或者同意的意思表示, 若债权人未明确表示经过合理期限后视为拒绝表示, 则此时该免责协议效力当然不得对抗债权人。若债权人同意, 则免责的协议发生对债权人的效力, 此时原债务合同其实变更了主体, 由承担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但此免责协议的效力对债权人仍存在一定的限制而非完全约束。

三、免责的协议效力对债权人之效力

免责的协议的效力目的是通过债务人与第三达成协议, 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针对协议有效的情况不在此做详细说明, 仅就该免责协议存在效力瑕疵时对债权人是否产生效力作如下讨论:

(一) 免责的协议无效

免责的协议因为欺诈、胁迫订立, 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致使协议无效的结果就是不发生第三人对抗债权人的效力的问题, 第三人已经履行的债务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 基于合同的追溯力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回复到初始状态, 因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免责协议通常都是无因行为, 因此合同无效后并不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但是因为合同无效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债务请求返还时可能会需要支出一些必要费用, 此时有权要求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适当补偿第三人的合理费用, 若是由于承担人的原因致使免责的协议无效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仍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 只是不能要求债务补偿必须的费用, 但是因归责于承担人的原因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承担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若是由于债务人与承担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协议无效则造成的损失由该第三人承担, 基于本来免责的债务转移具有为债务人之利益, 此时可以尝试突破合同相对性不再存在对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相互追偿而是仅由第三人承担, 但是若是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仍不可免责, 此时不能突破合同相当性而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这既是维护交易公平也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二) 免责的协议效力待定

免责的协议效力待定是由于债权人未对债务人与承担人签订的免责协议做出明确说明, 此时该协议不能当然发生对债权人的效力, 该协议尚未生效需要债权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 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后应推定视为拒绝追认, 因为这是出于保护原债务关系的问题, 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 至于经过多久为合理期限可以由债务人或承担人另行与债权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时即为拒绝追认, 发生该免责协议效力不得对抗债权人的效果。

四、对承担人承担原债后求偿的问题

免责的协议签订并非当然出于无偿赠与, 而应根据债务人与承担的约定来确定是否是属于无偿赠与, 若该免责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通常承担人是出于无因行为, 此时不便推定为赠与, 因为此时债务人取得利益, 承担人受有损失, 债务取得利益与承担人受有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获益是通过免责协议, 而该免责协议效力在债权人未做明确表示时仅产生内部效力, 符合不当得利的前三个条件, 第四个条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可类推适用此时的承担人的无因的给付行为, 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且经过债权人同意, 承担人承担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基于此来对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若是该免责协议存在效力瑕疵, 即存在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况,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当然可以适用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 此时当然承担人当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债务人返还自己提债务人清偿的债务, 但是应当给予债务人适当的期限, 相当于承担人通过免责协议而为债务人赢得了期限利益。

五、总论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民法上目前没有详细的阐述, 只是略略而谈, 而共存的债务承担相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本文笔者以期通过抛砖引玉的方式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效力做一定的论述, 希望在经济飞速发展下的时代, 寻求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维护权利人之应有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期盼会有更多的人关于免责想协议的效力问题, 为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 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95.

[2]梁彗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编定的<中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编条文建议稿>.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362.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742.

债务承担协议模板 第4篇

关键词:债务承担;债务履行承担;第三人履行;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116-01

一、债务承担、债务履行承担和由第三人履行的概念性介绍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按照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本文所称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履行承担,也称第三人代替履行,是指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并成为债的当事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比较分析

债务承担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从表面上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但实际上两者在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主要包括:

1.协议的订立主体不同。债务承担通常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这种情况下需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不论哪种情形,第三人都必须同意并参与债务转让协议的订立。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协议订立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不论第三人是否同意,第三人是否参与是其自由。

2.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不同。债务承担中,一旦债务转让协议订立并生效,原债务的主体就发生变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成为了新的债务主体,负责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在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后,原债务的主体并不发生变化,债务人并不因此退出债务关系,第三人也并不成为债务的当事人,仅仅是履行主体。

3.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时的法律后果不同。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拒绝按照债务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中,第三人不是合同和债务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在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债务履行承担制度我国的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通常承认债务履行承担的效力。通常认为如果債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履行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理由;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履行的意思表示即可适用债务履行承担。

债务履行承担与债务承担相比,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债务承担需要订立债务转让协议,即债务承担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或共同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而在债务履行承担中,如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那么该协议只能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并不发生变化,债权人并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只是履行方式的变更。(2)成立条件不同。债务承担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实际上都需要债权人同意。但债务履行承担则不同,由于其并不改变债务人,因此一般情况下,不需债权人同意即可成立。(3)救济途径不同。在债务承担中,当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时,因债务主体发生了变化,应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债务履行承担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债务履行承担与由第三人履行相比,最根本的区别是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协议订立主体只能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不需经过第三人的同意,而在因协议约定引发的债务履行承担中,协议订立主体可以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也可以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第三人同意是其成立要件,且债务履行承担不仅限于履行协议,还可以基于委任协议、赠与协议的约定等等。

三、结语

第三人代为清偿在司法实践中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对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规定,仅是在合同法的部分条文中规定了债务承担和由第三人履行制度,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对此加以规定或由司法机关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债务承担协议书 第5篇

债务承担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现甲乙丙三方自愿订立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债务承担的依据和基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甲乙丙三方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2、甲方和乙方及甲方和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

第二条债务承担的三方特别约定

1.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民间借贷等)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

2.经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三条甲方承诺

1.乙方依照本协议向丙方清偿叁拾万元整债务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乙方未向甲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民间借贷等)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

2.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四条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和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特别约定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起诉方只能向本协议签订地,即西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立即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三方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玖万圆整。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债务承担协议书2

立协议人:

男方: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女方:___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______与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登记结婚,现因______,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 ______的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______所有,______搬出。

二、婚生子女______归______抚养,______每月给______生活、教育费______元,直至______18周岁。

三、现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全归______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______的5000元人民币,由______负责赔偿。

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立协议人:

______(签名)

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债务承担协议书3

出借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20xx年3月16日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位于 房产(房产证号: )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向甲方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到 房管局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 ),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借款900万元;

2、 年 月 日甲、乙、丙三方就以上借款签订了《补充协议》;

由于乙方目前的状况,不能按原约定向甲方以货币资金归还借款。甲、乙、丙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财物折抵其应偿债务,三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三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 元。

二、乙方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 房产(房产证号: )即原抵押借款合同的抵押物,折价 元抵偿于 年 月 日向甲方的借款本息人民币 万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该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局办理标的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房屋过户登记完成,甲方领取房产证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清偿完毕,原抵押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终止,同时丙方的保证责任终止。

四、因办理标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保证上述财物的所有权上未设定过权利限制(除因原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给甲方除外),亦未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标的`房屋所有权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亦不能免除。

六、本协议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不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办理标的房屋的过户手续,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外,还有权要求乙方从逾期办理过户之日起,每日按抵偿债务总额(即 元)的 %支付逾期过户的违约金。

七、丙方对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八、三方确认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已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九、因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成都市金牛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经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交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

债务承担协议书4

男方: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儿子_______。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_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元,在每月_____号前付清;直至付到_____周岁止,_____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_____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_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_____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男方可在每月的_______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_______送回女方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_______

女方: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债务承担协议书5

甲方(债权人):北海市 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广西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广西 有限公司从甲方处购买设备一套,合同金额为 元,甲方已依约交付货物,广西 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支付货款 元。截至 年 月 日,广西 有限公司欠有甲方货款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针对广西 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承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如下:

第一条债务承担基本内容

一、还款金额

广西 有限公司欠有甲方货款 元,由乙方和广西 有限公司对该 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还款时间

为了保证甲方上述债权的实现,乙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欠付货款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三、还款方式

上述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甲方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北海市 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内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乙方付清货款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广西 有限公司。

2、甲方在收到货款时,需向广西 有限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归还货款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每逾期一日,应以货款总额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甲方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2、如果乙方未按上述时间足额付清货款的,则甲方有权就欠付货款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北海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广西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债务承担协议书6

协议编号:___________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

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现甲乙丙三方自愿订立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债务承担的依据和基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甲乙丙三方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2、甲方和乙方及甲方和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

第二条债务承担的三方特别约定

1、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民间借贷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圆)整。

2、经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万________圆)整。

第三条甲方承诺

1、乙方依照本协议向丙方清偿________万元整债务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乙方未向甲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民间借贷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圆)整。

2、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四条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和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特别约定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五条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起诉方只能向本协议签订地,即西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立即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三方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圆整。

甲方:___________(签字捺印)

乙方:___________(签字捺印)

丙方:___________(签字捺印)

本合同签订地为:__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债务承担协议书7

甲方:xxxxx

乙方:

为了使工程保质、按期、顺利地完成施工,并达到双方密切配合、严格履约,避免纠纷的目的,经协商,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外,补充签订本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方不得克扣乙方用于正常施工的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直接从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或截留部分资金。

三、乙方须将自有房产与车辆作为抵押,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自有房产与车辆挪作他用。

四、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报送用款计划(材料的使用必须附有材料需要量计划,工资必须附有工资花名册、结算明细表),并执行甲方有关审核规定。

五、乙方租赁机械、周转材料和机具,乙方应及时办清租赁付款等手续,一旦发生拖欠租赁费,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

六、乙方不得将工程资金挪作他用,或倒卖物质。一经发现,应承担一切后果责任。乙方自原为建设单位垫款施工形成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责任自负。

七、工程结束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债务转嫁给甲方。若发生拖欠材料费、劳务工资、租凭费、运费等所形成的债务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订立日期:20xx年X月XX日

债务承担协议书8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如下:

第一条债务承担基本内容

一、还款金额

广西xxxx有限公司欠有甲方货款元,由乙方和广西xxxx有限公司对该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还款时间

为了保证甲方上述债权的实现,乙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欠付货款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三、还款方式

上述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甲方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北海市xxxxx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内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乙方付清货款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广西xxxxxx有限公司。

2、甲方在收到货款时,需向广西xxxxxx有限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归还货款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每逾期一日,应以货款总额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甲方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2、如果乙方未按上述时间足额付清货款的,则甲方有权就欠付货款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债务承担协议书9

协议编号:01号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

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现甲乙丙三方自愿订立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债务承担的依据和基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甲乙丙三方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2、甲方和乙方及甲方和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

第二条债务承担的三方特别约定

1.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民间借贷等)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圆)整。

2.经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圆)整。

第三条甲方承诺

1.乙方依照本协议向丙方清偿叁拾万元整债务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乙方未向甲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民间借贷等)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圆)整。

2.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四条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和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特别约定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起诉方只能向本协议签订地,即西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立即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三方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玖万圆整。

甲方: (签字捺印)

乙方: (签字捺印)

丙方: (签字捺印)

本合同签订地为:

本协议签订时间:二〇一五年 月 日

债务承担协议书10

甲方: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______,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于__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是______婚前购买,离婚后归______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______所有。______自离婚登记之日起______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______归______抚养,______每月给______生活、教育费______元,直至______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______,______公司股票(价值______),离婚后全部归______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______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______负责清偿。

五、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七、儿子__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元,在每月__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八、____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______早上______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______早上______点送回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

债务承担协议书 第6篇

乙方(债务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如下:

第一条债务承担基本内容

一、还款金额

广西xxxx有限公司欠有甲方货款元,由乙方和广西xxxx有限公司对该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还款时间

为了保证甲方上述债权的实现,乙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欠付货款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三、还款方式

上述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甲方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北海市xxxxx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内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乙方付清货款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广西xxxxxx有限公司。

2、甲方在收到货款时,需向广西xxxxxx有限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归还货款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每逾期一日,应以货款总额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甲方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2、如果乙方未按上述时间足额付清货款的,则甲方有权就欠付货款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第7篇

甲方(转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富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富成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前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XXX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富成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方便办理账户之用)等移交给乙方保管和使用;富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不得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债权债务文件。甲方不得再保有公司印章、印章复制品、署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文档,亦不得擅自使用以上印鉴、文档等与第三人签署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时候,甲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的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抵押等。

八、甲方保证,在甲乙双方正式交接股权前,其所拥有的对其正常开展业务的重要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工商、税务缴纳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股权转让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政府许可、批准、授 权失效和导致公司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等潜在情形。

九、股权变更登记与法人变更登记:双方已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公司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和法人代表以登记变更后工商登记所载内容为准。

十、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应当保管好甲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所作业务的客户资料及相关文档,同时应当做好上述资料、文档的保密工作。否则,乙方要承拉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甲方应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前

及审计部门审计前将拖欠职工工资、五险一金等费用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十二、争议解决,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提交xxx市人民法院解决。

十三、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有任何违纪、违规、违法、违反政策的行为,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四、甲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3日,向乙方提交由审计机构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及资产清单、公司债权债务清单等。

十五、甲方应按约履约,如乙方有需甲方协助办理事项,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

十六、甲乙各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若股权转让未完成的,则本协议终止,非因甲乙一方的责任,如政策原因、法律法规变更等,则甲乙双方对因股权转让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如因甲、乙一方的原因造成股权转让未完成,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十八、以上,甲乙如一方违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股权转让费30%的违约金。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试论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8篇

合伙企业是古典企业形态之一, 产生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源于古罗马的家族共有制度。家长 (商人) 在死亡后, 将其经营的商号、财产等遗留给子女, 子女若要分家析产, 往往会由于自己不够能力、经营不善而使整个家族的事业毁灭, 因而, 他们往往以共有的形式继续对家族财产进行经营, 维持原有的商号与信誉。在早期社会, 人类在自然力面前还显得十分软弱, 往往需要积聚更多的财力和物力来对抗经营的风险, 合伙便成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投资经营的首选形式。

在罗马法中, “合伙 (societas) 是一种合意契约, 根据它, 两人以上相互负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 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中世纪, 在地中海沿岸城市出现了一种叫“康孟达” (commenda) 的合伙组织, 合伙人分别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由于团体责任和部分团体成员责任的分离, 这种组织甚至形成了法人制度的最早雏形。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合伙, 但这时的合伙规定主要是针对民事合伙。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正式规定了商事合伙。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把合伙规定在第二篇“债”中。另外, 在《德国商法典》分别以105-160条、161-177条以及335-442条分别规定了三种商事合伙的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隐示公司 (也即隐名合伙) 。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都确立了合伙制度。

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若干问题

合伙自发展开始, 经历了多种形式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从古罗马的索塞塔斯 (societas) 到11世纪在意大利发展起来的康孟达 (commenda) 。到近代法国民商法典, 德国民法典、商法典, 发展起普通合伙、有限合伙、隐名合伙、复合伙等多种形式。即使在法人制度普遍推行的今天, 合伙作为独资企业与企业法人之间一个承前启后的枢纽, 不仅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退出历史的舞台, 反而以各种多样化的形式在散发着新的生命力。而合伙之所以能保持其生命力之旺盛,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合伙这一形式有着它独特的承责方式, 即无限责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 经济关系日益复杂,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因这种复杂性而变得更为小心翼翼, 法律制度的设计也考虑到这一现实, 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更大的保护。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它对外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债务最终都是要通过合伙人来承担的,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并未完全分离, 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这种责任制度下, 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偿到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对于债权人的债权给予了最大的保护。也使更多的商人愿意将目光投向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赢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 无限责任的承责方式是合伙企业生存的条件之一。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承担无限责任, 但它承担无限责任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为限还是各人之间连带承担, 对此各国有两种立法例:

(一) 分担主义

分担主义是指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仅就其分担部分负无限清偿责任。如在日本, 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是合伙人的债务, 但《日本民法典》则采取了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原则, 于其第675条规定:“合伙的债权人于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的损失分担比例时, 可以对各合伙人就平均分担的部分行使权利”。法国在其商法典中规定, 合伙企业一般要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承担无限责任, 此即一般无限责任。分担主义对合伙人来说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比较小, 而对债权人而言则其债权利益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因此分担主义只被少数国家如日本、法国等采用。

(二) 连带主义

与分担主义相对, 连带主义即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除以合伙财产负责外, 还应以个人单独所有之财产负责, 同时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全部债务应负共同责任, 即连带责任, 意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 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义务向合伙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 不得以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为抗辩对抗债权人。采用该原则的国家有德国、瑞士、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如《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负有共同责任者, 在发生疑问时, 作为连带债务人负有责任”。

(三) 对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的评析

采取分担主义的国家主要是考虑到减少讼累, 避免连环诉讼, 使债权人在请求清偿合伙企业可直接向每一个合伙人请求其应承担的份额。法官在审理合伙案件时, 也可以将合伙人之间要承担的债务份额审理清楚, 将合伙债权人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理清并明示双方。因为如果采取连带主义的话, 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了债务后又要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那么便会造成连续诉讼, 其实质还是合伙人各自分担债务。但实行分担主义也有其弊端, 合伙内部的份额仅限于合伙人之间,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能也不可能知道其内部分担, 这样在债权人追讨债务时, 便难以清楚地举证哪个合伙人该负担多少债务。而且, 这样会给合伙人逃避合伙债务的机会, 因为合伙内部的债务承担是合伙人内部约定的, 那么合伙人就有可能在内部约定将绝大多数债务由一个合伙人来承担, 以此来逃避债务的承担, 这样对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相对来说, 采取连带主义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给予很好的保护。在连带主义制度下, 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 债权人除了可以追索到合伙人自身的个人财产, 更重要的是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所有的债务, 这样债权人的债权便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而且, 这也是合伙的本质特征的体现, 合伙是具有极强人合性的商事组织, 是各个合伙人之间相互信赖成立的, 这种信赖性也应以合伙责任的连带承担来体现。

三、我国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模式及问题评析

我国合伙企业立法比较晚, 也借鉴了国外合伙立法的先进经验。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我国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 很明确地采取了连带主义。《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7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 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亦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合伙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但其弊端却可能是以牺牲合伙连带责任人的利益为代价。按《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原则是过错原则, 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中,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未必是有直接过错的当事人。为解决这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47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解释:合伙人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 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 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但实践中, 我国关于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少问题与挑战, 急须完善, 体现在:

(一) 合伙中仅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是否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学者提出合伙中仅以劳务出资的人多因为其没有资金, 如果让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未免太严苛, 不合理。如瑞士、台湾对合伙中仅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免除无限连带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 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 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 对外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立法认为其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笔者赞成这种立法例, 根据合伙的基本原则, 无论何种出资人, 对合伙组织的财产都享有平等权利, 对合伙组织事务都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 对合伙组织盈余都有权进行分配。劳务出资人享有与其他合伙人一致的权利, 也应与别的出资人一样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作者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一般法理。

(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个人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人将其部分财产投入合伙运营, 合伙人还会参加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 将会发生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的重合, 对于这一问题, 主要有两种原则, 即并存原则和双重优先原则。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受偿, 不足部分, 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而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 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受偿。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未直接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但仍然体现双重优先原则, 该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三) 合伙人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的区分

合伙人个人财产往往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联系在一起形成家庭共有财产, 这时候, 便要根据合伙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出资来确定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时, 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 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 则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不足部分再以合伙人的家庭财产承担。

(四) 当合伙人依据无限连带责任原则承担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后, 其内部关系应如何解决才更具合理性

我们都知道,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后,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就在合伙人内部形成了按份之债, 这样就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现象:若合伙债务清偿后, 一部分合伙人破产或失去清偿能力, 那么主动承担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可能就得不到完全补偿, 要独立承担其损失。这样将会挫伤主动履行债务合伙人的积极性, 导致合伙人互相推诿履行合伙债务, 对合伙债权实现不利。我国台湾民法典为解决这一问题, 在其第282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中这一人不能偿还其分担额者, 其不能偿还之部分, 由求偿权人与他债务人按照比例分担之。前项情形, 他债务人中之一人, 应分担之部分已免责者, 仍应依此项比例分担之规定, 负其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可借鉴该立法, 更公平地调整合伙债务清偿后合伙人之间内部债务承担的关系。

摘要:合伙这一商事组织形式发展深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合伙组织独特的承责方式。对于合伙的承责方式, 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本文梳理了合伙的发展及其承责方式的两种立法例, 并剖析我国关于合伙的立法、存在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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