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024-07-05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精选5篇)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1篇

大额交易报告流程图根据要求筛选数据交易数据仓库大额交易记录…大额交易记录二大额交易记录一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二大额交易报告一不合要求返回上报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数据验证验证符合要求公司反洗钱人员数据不符合要求,转营业部反洗钱指定人员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不合要求返回验证符合要求对相关数据修改后营业部反洗钱指定人员在检查数据不符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在进行大额交易报告的同时转入可疑交易报告处理流程数据验证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图软件进行可疑交易特征筛选可疑特征记录…反洗钱信息传递可疑特征记录二可疑特征记录一营业部...反洗钱信息传递反洗钱信息系统将可疑特征记录发送到营业部指定反洗钱人员营业部二公司交易数据仓库客户身份识别、资金股票变动等发现可疑特征营业部柜台人员、出纳、客户服务人员等书面可疑交易报告报告给营业部指定反洗钱人员营业部反洗钱指定人员客户身份等尽职调查资金来源去向尽职调查结合尽职调查资料和可疑交易记录进行综合分析,情况复杂的由反洗工作小组集体讨论重要可疑情况,应立即向营业部经理汇报尽职调查客户开发人员、柜台人员客户服务主管相互沟通财务主管尽职调查出纳反馈给反洗钱指定人员尽职调查资料报告营业部经理分析记录(包括可疑和不可疑的书面原因分析)形成书面分析记录可疑交易初步分析认定营业部经理审核…...可疑分析资料尽职调查资料……可疑交易报告二归档保存相关资料营业部反洗钱指定人员进行系统录入资料不齐分析有误等要求重新录入反洗钱信息上报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要求重报、补报可疑交易报告一审核相关资料公司稽核合规部反洗钱人员可疑交易复核判断交公司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及公司领导审批公司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及公司领导 审批通过后报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2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额交易指交易主体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行为。

可疑交易指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

恐怖融资交易,指与恐怖融资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活动有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统一系统、分级负责、集中上报、强化识别、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我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在各营业网点由包点稽核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根据省联社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的规定,我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

(二)负责通过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

(三)负责通过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四)负责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查询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要求做好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各营业网点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行社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行社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行社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行社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等)支付的工本费。

(四)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五)当月发生的信息服务费。

(六)挂失、补办银行卡、存折支付手续费。(七)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八)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九)办理借记卡、贷记卡支付的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人员对需要补录的大额交易完成补录后直接在反洗钱系统进行提交,由省联社汇总

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漏报。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均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确认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未监测出的特殊可疑交易,应在系统中手工添加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合理、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可疑交易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涉嫌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恐怖活动等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提交的重点可报告分析不充分、判断不合理、资料不齐全,要求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各营业网点应补充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 重点可疑交易识别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生以下可疑行为: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3.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4.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信息的;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重大可疑行为;(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发现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且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立即向反洗钱系统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各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可疑交易模型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模型:

(一)疑似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

(二)疑似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

(三)疑似腐败

(四)疑似毒品犯罪

(五)疑似走私

(六)疑似诈骗

(七)疑似电信诈骗

(八)疑似非法集资

(九)疑似非法传销

(十)疑似纳税犯罪

(十一)疑似恐怖融资

(十二)疑似赌博

(十三)疑似非法经营票据

(十四)疑似下游洗钱犯罪模型

(十五)疑似规避监测模型(十六)异常开户

(十七)对公异常行为监测模型(十八)对私异常行为监测模型(十九)疑似套现

(二十)疑似证券期货洗钱(二十一)疑似保险洗钱。第四章 工作流程及内控措施8

第二十条 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营业网点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我行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各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各营业网点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而发起的补正通知,各营业网点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 9

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在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发生主体:客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客户归属行社负责报告;客户在行社办理的不通过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行社负责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如行社为收单机构,由行社负责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可疑交易报告方式:各营业网点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汇总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对于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我行应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 可疑交易监测工作应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我行各业务部门均应在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中明确监测内容、细化监测流程,与反洗钱工作有效衔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与洗钱、恐怖融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客户、资金和交易。

第三十条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限于会计数据,应全方面覆盖,我行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优势积极履行反洗钱监测义务。

(一)前台柜员、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将客户办理的交易与其身份、职业、业务相结合,同时充分利用与客户面对面进行交流的有利条件,注意观察客户不符合常理的情形,如发现可疑情形应及时上报。

(二)全行业务部门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客户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业务和规模、财务状况、主要产品、主要交易对手信息的了解。

第三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发现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各机构应采取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发现疑点的,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应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我社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对提前还贷的客户于还贷后的次一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甄别、判断,如分析认为可疑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四条 高风险客户在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应持续监测,做好相关记录,如分析认为可疑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1.营业网点反洗钱监测人员应从客户行为、账户、交易特征入手,结合客户的职业、行业、地域及业务性质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识别和认定,如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疑的,要对其可疑交易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经认定后排除其可疑行为,则需将该笔交易删除。可疑交易认定或排除的理由要充分,描述要详实,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营业网点柜员、客户经理等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办理或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在履行可疑交易监测职责时,经分析判断确定为可疑交易的,应报告反洗钱监测岗工作人员及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手工增加可疑交易报告。

2.总行反洗钱监测人员对全辖提交的报告进行严格把关,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对提交和排除的可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报告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营业网点进行修正,审核完成后提交省联社。

第三十六条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对日常业务办理和客户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客户异常行为和交易应进行持续关注和分析,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2.对于某一客户或交易客观上存在差异特征,但营业网点已对该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或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

或判断,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洗钱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则不应将该客户或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应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对删除理由进行详细描述,并保留相关尽职调查或分析判断的证据及相关交易数据,作为履行识别分析业务的依据。

3.总行建立可疑交易报告督导工作机制,每日对辖内所有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进行审核,并定期对营业网点排除的异常交易进行检查,分析排除理由是否合理,并留存检查督导记录。省联社对行社上报的数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1.营业网点反洗钱监测人员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经分析、判断后拟作为重点可疑交易的,或经员工发现客户存在重点可疑的,应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报告。

2.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开展重点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对客户进行强化尽职调查,调取客户交易记录,对客户交易对手、交易特征和交易目的等情况进行梳理和初步分析,认为客户交易或行为异常且与先前掌握的客户身份、财务状况严重不符,可能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属于重点可疑交易,应按照《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提交报告,同时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上报。

3.总行财务会计部接到营业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后应进行复核,如有必要,通知其他营业网点和业务部门配合调查。财务会计部经综合分析上报材料后,对认定为

重点可疑交易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即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并确保上报内容一致,同时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上报。

第三十八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2.各营业网点应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与管理,积极为监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发现客户涉嫌恐怖融资或违法犯罪的,按相关流程进行上报。

3.各营业网点应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流程和分析结果单独保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将该客户的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第三十九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要求语言精简、分析合理有据、充分使用数据图表说明问题,结合数据分析和非数据因素进行描述。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可疑交易发现和分析过程。包括可疑交易线索的发现过程、对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调查措施、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过程。

2.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详细信息。包括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身份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或从事行业、经营或收入状况、相互之间的关系等。

3.交易资金来源及流向分析。对所有主体资金交易进行关联性分析,总结分析可疑资金交易数额、交易频率、交易方式、来源与去向、用途、涉及金融产品与服务,掌握资金交易脉络,必要时可制作资金流向分析图。

4.可疑特征和涉嫌犯罪的类型分析。对客户身份、客户行为、资金交易等方面主要可疑特征进行分析,据此判断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的类型。

5.研判后拟采取的措施。

(二)重点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包括可疑交易涉及和关联主体身份基本信息,以及业务办理和资金交易总体情况等。

(三)资金交易明细。包括可疑交易涉及主体和关联主体在本行系统内所有账户的交易明细,时间范围为报告日之前至少半年。

具体应提供开户网点、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币种、交易金额、资金收付标志、交易方式、交易工具、账户余额、网银IP地址、代办人名称、代办人证件号、交易对方名称、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手开户行等。

(四)可疑交易涉及和关联主体在本行系统内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五)分析审核记录。指记载金融机构内部对重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审核过程的相关表格或文书资料复印件或打印件。应包括发起部门(机构)、主管部门、高管等各环节审核意见,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名、日期等。

(六)对于由各营业网点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重点可疑交易,应提供报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研究 第3篇

近年来, 顺应国际反洗钱发展趋势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反洗钱标准的变化, 作为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提出了“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的反洗钱工作理念, 并在金融机构启动了“可疑交易集中处理”试点, 这对当前金融机构双向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带来了挑战。新形势下, 如何构建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 提高可疑交易信息处理质量和效率, 更好的发挥对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是人民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 双向报送不完全适应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要求

目前, 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基于“规则为本”的双向报送模式, 即金融机构按照确定的标准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近年来, 双向报送模式取得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金融机构以合规标准筛选出海量可疑交易报送给反洗钱监测中心, 但缺乏人工分析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大多成为垃圾数据, 反洗钱监测中心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进行二次研判, 造成了人力物力浪费。二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具有区域局限性, 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带来履职风险。重点可疑交易往往涉及全国多个省市, 仅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情况难窥全貌, 造成重点可疑价值被人为降低, 影响了挖掘利用。同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如认为价值不高, 可不予接收或退回。但由于对可疑交易质量的研判没有统一标准, 一旦退回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牵涉案件, 将带来履职风险。

在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模式下, 带来两方面变化, 一是法人监管更多强调金融机构的法人责任。从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看, 金融机构法人要切实承担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这要求金融机构要理顺内部关系、统一内部操作, 客观上需要取消双向报送, 实施单向总对总报送。二是风险为本模式下, 人民银行将逐步取消客观标准, 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判断来报送可疑交易, 可疑交易没有了一般可疑和重点可疑之分, 使双向报送模式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基础。

(二) 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模式下, 双向报送成本更高

当前, 工商银行在全国开展了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试点,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可疑集中处理准备工作, 可疑交易集中处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趋势。如工商银行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一般设置在二级分行或省分行, 在设立集中处理中心的省份, 其地市分行已不再履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招商银行拟设立专门归总行管理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集中处理可疑交易, 其他分支行不再主要承担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在集中处理模式下, 如果金融机构继续按目前的双向报送模式报送, 则需要向不承担可疑交易分析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这就需要其总部对已经集中分析的数据进行二次分离, 并按地区筛选出重点可疑交易反馈当地分支机构, 由当地分支机构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 这将进一步增加报送成本, 使金融机构本已集中的可疑交易又被分离, 不符合“可疑交易集中处理”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的改革方向。

(三) 当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基层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配备难以切实保证重点可疑交易分析质量

从人民银行层面看, 一方面目前大量地市中心支行仍未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科室。以山东省为例, 全省17个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 11个没有专职的反洗钱部门, 6个设立专职反洗钱部门的中心支行, 人数多在4-5人, 人力资源明显不足。另一方面, 随着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在人民银行的逐步贯彻, 风险评估工作将全面展开,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承担风险评估、分类监管和重点检查等繁重职责, 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愈发突出, 将进一步影响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质量和报送数量, 双向报送模式难以适应最新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从金融机构层面看 (以商业银行为例) , 商业银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目前主要前置到地市分行甚至支行, 支行承担大部分可疑交易分析职能, 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可疑交易上报给总行和将重点可疑交易报给分行, 由分行报当地人行。由于商业银行基层支行人员配备、技能储备明显不足, 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质量较差, 这也是目前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分析模式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民银行推行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 金融机构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 以往双向报送模式难以有效开展。

三、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借鉴

(一) 美国

1. 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组织及职能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 CEN) 负责反洗钱情报收集、处理和分配, 根据“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要求, 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 结合其他政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提供情报报告, 分析可疑交易, 并按需要反馈给相关部门而设立并运作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主要任务一是存储和分析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提交的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二是为侦办案件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 向政府部门提供数据接口服务, 供司法部门调查人员和监管部门管理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查询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

2. 信息收集与使用

Fin CEN实施入门 (Gateway) 计划, 将反洗钱情报在相关部门间传递和共享, 使各种反洗钱力量有机结合在一起, 从而以情报为纽带组织起部门间的合作。每一个加入这一计划的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关都需同Fin CEN签订一个协议, 经授权后, 该机关及其人员就可以借在线访问Fin CEN的数据资源。计划提供了专门的搜索和分析程序在完成使用者查询请求的同时, 也自动将请求中的信息要素与已有的案例或其他执法机构的执法库的索引进行匹配, 找出相关信息, 满足执法部门的情报需求。为确保金融情报信息数据库安全, Fin CEN与342个外部使用者签订了备忘录, 明确责任, 确保信息合法使用。

(二) 英国

1. 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组织及职能

英国“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 (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 SOCA) ”负责收集分析与洗钱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 并对有组织犯罪威胁开展评估;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 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侦查刑事、民事案的犯罪收益或税收追回;负责对经济金融调查员开展培训等职责。

SOCA在其犯罪资产部内设立英国金融情报中心 (FIU) , 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 识别犯罪资产, 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 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 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金融情报中心同时还承担反假币的职能。

2. 数据收集与使用

英国情报中心 (UKFIU) 网络数据库 (ELMER) 收集信息报告主体报送的可疑交易信息, 并对可疑信息自动实施搜寻情报调查、汇集、分析处理, 由联络中心对ELMER中搜寻到的可疑信息进行分析, 将不适合的可疑报告信息返回给报告主体, 适合的则向执法机构提交推荐及建议。在遵循保密安全前提下, SOCA准许其他执法机构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 并鼓励充分使用。SOCA与多家执法机构订立合作协议, 准许其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截至2010年末, 英国已有78家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 使用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来开展工作。

从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送模式来看, 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均由金融机构总部报送至监管机构总部, 监管机构总部统一进行分析研判, 并根据情况反馈至下级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 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可疑交易报告仅有一种类型, 无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重点可疑报告的区分。

四、构建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新模式的设想

根据风险为本监管要求, 借鉴国外工作模式, 本论文提出“金融机构总对总报送、监测中心纵横向反馈, 人民银行阶梯式使用”报告模式设想。

(一) “总对总报送”

即取消可疑交易双向报送模式, 由金融机构对经分析甄别的可疑交易直接总对总报送至反洗钱监测中心, 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直接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 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面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职能。

(二) “纵横向反馈”

即借鉴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可疑交易数据库、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机构情报价值需要, 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开放数据库。考虑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配备, 并与反洗钱法规定的行政调查权由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承担的规定相衔接, 建议反洗钱监测中心可疑交易数据库反馈至总行反洗钱局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个层次。对总行反洗钱局, 建议中心反馈全部可疑交易数据, 对省级人民银行则反馈本辖区数据。

(三) “阶梯式使用”

按照总行、省级分行、地市中心支行 (含支行) 三个级别, 有侧重性的分级使用数据。下级机构可根据需求向上级行提出数据使用申请, 由上级行可临时赋予数据查询、数据下载权限。上下级机构在分析使用数据时进行有效联动, 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从全国层面进行分析考虑, 分支机构从辖区角度进行分析, 并承接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协查等工作任务, 上报分析成果, 确保分析质量。

1. 统筹使用反馈数据进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人民银行总行侧重分析数额大, 影响广的案件线索或可疑交易;省级分行侧重分析监测涉及本辖区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数据, 在分析辖区可疑线索基础上, 积极配合完成总行布置的可疑线索, 并向总行上报有价值的分析成果;地市中心支行 (含支行) 侧重现场检查领域的使用, 以涉案线索进行回溯性检查。

2. 深入挖掘可疑交易信息在评估中的作用

总行可在法人监管中着重考虑金融机构总行 (总部) 的反洗钱系统建设、董事会重视程度;省级分行可根据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重点关注金融机构部门配合、业务风险防控情况, 同时可对总行 (总部) 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人总行监管职责;地市中心支行 (含支行) 可根据可疑线索倒查一线业务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 同时可对总行 (总部) 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五、政策建议

为适应本论文提出的新的报送模式, 建议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出台相关指引, 明确标准, 规范操作。

1.确定新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将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的主观判断要求进行规定, 为后续深入开展集中报送试点和推行全面总对总报送提供制度支撑。

2.在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反馈数据时, 应明确定位、加强管理

一是制定数据反馈及使用办法, 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数据利用方法及获取程序。二是升级系统数据库, 使反馈数据、数据下载及使用的痕迹都在系统中有日志记录, 规范数据传递和使用流程, 严防泄密风险。三是重新修订行政调查管理办法, 对分支行行政调查及资金监测工作重新定位。

3.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法人监管”和“总对总报送”模式下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一是对辖区有法人金融机构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实施管理, 可对其外地设置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进行延伸管理, 以体现法人监管工作思路。二是在当地有“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当地人行在反洗钱评估、风险监管和现场检查时, 可以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内容。三是对当地无“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日常监管中可不予考虑金融机构操作层面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侧重评价其内部控制、上下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等机制建设方面内容。

摘要:构建有效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对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该论文剖析了当前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模式的弊端, 并在借鉴英、美等国家报告模式基础上, 提出了我国构建“金融机构总对总报送、监测中心纵横向反馈、人民银行阶梯式使用”的报告模式设想, 并对完善我国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模式,研究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 (2011)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2.

[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 (2010)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

[3]杜金富.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4篇

近日,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问,下面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问详细内容。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问。

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具体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管理办法》于207月1日生效实施。央行发言人表示,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详细问题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与主要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

上述两部规章自实施以来,在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推进,防御性报告过多、有效报告不足等实施当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为此,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48号)等规范性文件,对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避免简单通过系统抓取报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等问题进行规范。,人民银行在全国选择37家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要求试点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结合人工分析,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这些工作为修订现行两个规章、出台《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人民银行正式启动规章修订工作,反复研究论证,并在全国范围内两次组织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三项核心反洗钱义务之一,也为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人民银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三、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什么时间生效?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是《管理办法》新增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实施。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五、《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跨境资金交易是否需要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对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增标准。主要考虑是:一是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逐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设计专门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二是现有制度规定,香港居民个人跨境同名账号之间及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每日限额5万元,居民个人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无限额管理。《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188号)规定,对于单笔2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合并报送,但需保留逐笔明细信息。综合考虑,《管理办法》对自然人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六、《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主要考虑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考虑是:

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其次,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七、《管理办法》是否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还有更为具体的要求,例如《支付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54号)。《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八、《管理办法》是否有关于大额交易免报的规定?

有相关规定。《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免报的大额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同一金融机构的同一客户名下的定活互转交易,交易一方为党政军机关的交易,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银行机构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等。

九、《管理办法》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三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为执行这些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和资源支持,建立健全自主定义的交易监测标准,建立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监测系统,做好涉恐名单监控,加强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并遵守保密要求等。

十、《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主要考虑是什么?

原《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要求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但在《管理办法》基于“合理怀疑”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新模式下,可疑交易发生与可疑交易识别、确认的时点可能有较大差别,导致原来的报告时限难以操作。而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金融机构在确认交易可疑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因此,《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5个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预警到人工分析判断等所有环节,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预警、分析等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十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监测涉恐名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涉恐名单监测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是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二是金融机构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四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涉恐名单调整后,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五是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是履行涉恐名单监测的义务主体,有责任主动获取、掌握国家有权部门发布并更新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为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人民银行在官方网站反洗钱栏目下设“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公布涉恐名单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向被监管机构转发需要执行和关注的名单。

十二、《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主要考虑是什么?

实践中,金融机构无论是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开展及时、有效的分析处理,还是随时关注国内外涉恐名单调整情况,及时开展回溯性调查,都对机构人员的专业性和数量充足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通过优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基础工作,完善交易监测指标设置和相关系统功能等配套措施,保障专职人员有效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十三、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自《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推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例如: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分异常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减少金融机构的防御性报告行为。20,人民银行在37家法人金融机构启动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检验自主定义监测指标新模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以来,人民银行陆续发布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恐怖融资等洗钱上游犯罪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发布多期风险提示,发布加强涉恐名单和外逃人员名单监测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工作。同时,通过执法检查、监管走访、分类评级等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十四、近年来,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金融机构一直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方面的相关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提高。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加强了对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金融机构通过参与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落实人民银行下发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风险提示和名单监控要求,金融机构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得到验证和强化,监测分析的专业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整体数量大幅下降的同时,报告质量明显改善,转化为案件线索的数量显著提升,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十五、在指导金融机构有效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方面,人民银行将开展哪些工作?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5篇

按照人行长沙支行反洗钱处的文件要求,我公司根据贵处文件要求,展开了大额与可疑交易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报告如下:

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由反洗钱管理人员与销售中心管理人员对日常工作事务进行监督。对公司员工尤其是公司一线员工进行定期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通过上述工作,让员工了解到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和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并且对于公司员工提出的反洗钱工作的各项问题,安排了专人进行解答。

二、对客户的资料事前确认。对于购卡客户发生交易前,我公司按照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信息调查。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必须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达到转账金额水平的,客户必须实名转账,账号与登记证件名称一致。经过自查,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与不明身份人员进行购卡。

三、交易实时监管。按照预付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每张预付卡的限额最大不得超过5000元,由此也限制了交易最大限额也不得超过5000元。我公司反洗钱岗位员工对每日交易进行人工筛选监控,对于连续多笔5000元的整数消费,进行特别核查,对客户进行询问同时对商户进行确认。经过核查,暂未发现疑似洗钱大额可疑交易。

四、大额可疑交易预警预案。对于确认为疑似洗钱的大额交易,我公司在遵照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下,对客户交易卡进行冻结,并及时联系客户进行交易查询,限制其使用,待确认排除洗钱嫌疑后再进行解冻。在此次自查期间,暂未发现类似交易事项。

五、对于购卡人收卡确认的方式改进。此次自查期间,公司对购卡流程进行重新梳理,为防止非客户本人操作,我公司改进原客户签收程序,要求客户除签字外,需留下本人联系方式。销售人员现场确认后,再由专人进行收卡回访,采取电话确认方式,保证客户本人收卡。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全公司员工的反洗钱风险意识,对参与业务流程的相关岗位提高了风险防范技能,同时改进了工作方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业务开展中的洗钱风险,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公司重点工作事项,提高日常工作中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警惕性与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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