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测资质申报

2024-07-10

消防检测资质申报(精选10篇)

消防检测资质申报 第1篇

各支队、各社会单位:

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122号)和总队《关于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消〔2014〕22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临时资质的申报及审批工作,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全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条件

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应满足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其中部分条件明确如下:

1、消防设施检测所需用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设备配备》(GA1157-2014)要求。

2、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问题。参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申请临时一级资质,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5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各科成绩均应达到72分及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5人;申请临时二级资质,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5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各科成绩均应达到72分及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人数不少于2人。

3、关于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对已持有中级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予以认可;对没有取得中级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成绩,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40分及以上的人员,视为取得中级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申请单位的操作人员数量应不少于3人。

4、申请单位上报的从业人员,应参加消防总队组织的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

5、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取得国家或山东省质检部门下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作业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6、申请消防设施检测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取得“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活动”临时一级资质,且申请之日以前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并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7、过渡期结束后,已取得临时资质的单位应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资质要求或公安部有规定后遵其规定。

二、办理程序

(一)社会公告

总队在《山东省消防产业信息网》、《山东消防新闻网》、《山东365消防服务网》发布通知。各支队通过新闻媒体或支队网站、办事受理大厅向社会进行公布,接收社会咨询。

(二)支队初审

总队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支队初步审查,支队不得再委托大队。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当场或者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总队受理。

对首次初审资料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在6月15日前上报总队技术处。

(三)专业培训

支队统计、上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从业人员名单,通知申请单位按时参加总队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从业人员的考试成绩纳入审查内容。

拟参加首次专业培训人员名单应在6月15日前上报总队技术处,具体培训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总队评审

总队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单位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核查。对拟许可的申请单位,在《山东省消防产业信息网》、《山东消防新闻网》、《山东365消防服务网》等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

三、监督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执业。

(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到原初步审查支队审定,支队审定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总队备案。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向原初步审查支队提出申请,按已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非地址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的,向原初步审查支队申请,支队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总队;申请地址变更的,向新地址所在地的消防支队申请,支队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总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支队务必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热情服务,及时解答社会单位和个人的咨询。要通过新闻媒体、支队网站、办事受理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主动公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审批的许可条件、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结果公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上报材料,不得无故拖延。各相关单位请及时关注上述网站。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申请表》(附件1),确保真实、完整;同时对照附件3、附件4认真编写《质量手册》和《作业程序文件》,确保检测质量。各支队应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有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按时上报总队,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初审意见表》(附件2)上载明理由,确保上报总队的初步审查意见均符合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全部通过社会保险证明和劳动合同进行核查,退休人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考试成绩和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应登入国家人社部网站进行核实。如发现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并且一年内不得予以受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总队“六条铁规”中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各级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设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收取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消防检测资质申报 第2篇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审批单(有模板);

2.法律地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编委批文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3.房屋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如租借还要有租借合同)复印件; 4.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仅限安检机构)复印件; 5.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如发票复印件(仅限初次申请或扩项申请); 6.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仅限初次申请或扩项申请);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如事业单位为工资发放记录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截屏加盖公章/退休证复印件、聘书及个人承诺);

8.授权签字人资格证明(职称复印件并具备相关检验工作经历;同等能力的要有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和从业经历);

9.机动车安检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安检机构复评或扩项); 10.11.典型检测报告每大类一份(现场评审之前3个月内做过的); 质量手册(按照2016版《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编写); 12.13.程序文件;

内审、管理评审质量记录(内审记录应有:计划、实施计划、检查表、不符合纠正记录、内审报告;管理评审记录应有:计划、实施计划或通知、输入报告、管理评审会议记录、纪要、跟踪验证报告、管理评审报告); 14.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如珠宝玉石、无损检测、司法检定、刑事技术等); 15.16.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有模板);

上次通过认证的《证书附表》复印件(仅限复评审、扩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电子版。

消防检测资质申报 第3篇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颁布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针对近年来,部分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决定对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开展业绩核查。

业绩核查或审查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严肃处理,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并在建设部网站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测仪器管理探讨 第4篇

设备管理具有如下特点:仪器管理工作要贯穿全部工作的始终,落实在每个环节上,应作到细致具体。管理工作内容广泛,包括仪器的使用、维护、控温、防潮、防震、防尘、防腐蚀、稳压等。仪器管理工作应规范化、标准化不能仅凭个人经验、感觉以及记忆和主观思考。现代管理的本质是事前管理、预防性管理。实验室的仪器管理就是要将一切故障隐患消除在试验进行之前。全员管理是现代仪器管理的重要特征,也是实验室仪器管理的特点。

仪器的计量管理,要首先制定设备检定周期一览表,表中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量程范围、准确度、生产厂家、仪器出厂编号、管理编号、检定周期、管理者等。实验室应有计量管理员,在每次检定/校准前做好检定计划,列出需检定/校准仪器的名称、台数、下次检定/校准时间、所需检定费用,并上报领导批准。

仪器检定/校准后,应核发检定/校准证书。根据证书进行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是检查仪器设备处于受控管理的措施之一。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均应实施标识管理。

第一类:合格标识——绿色。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校准、验证合格,确认其符合检测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的。

第二类准用标识——黄色。仪器设备存在部分缺陷,但在限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的 (即受限使用的)。包括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丧失,但检测所用功能正常,且检定校准合格者;测试设备,某一量程准确度不合格,但检验(检测)所用量程合格者;降等级后使用的仪器设备,当仪器设备的计量精度下降,但仍具有主要使用功能时,经计量部门批准后可以降级使用,降级后的仪器设备应注明降级程度。

第三类停用标识——红色。仪器设备目前状态不能使用,但经检定校准或修复后可以使用的,不是实验室不需要的废品杂物。包括仪器设备损坏,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不合格,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仪器设备超过周期未检定/校准,不符合检测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长期不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由技术负责人批准,贴上停用标识。需再次使用时,必须经校准、计量检定合格,贴上合格标识。在使用过程中或期间核查时,发现仪器设备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由计量管理人员贴上停用标识,并在仪器使用记录中登记。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修。在排除故障并重新确认合格,且由计量管理员贴上合格标识后,才能投入使用。

状态标识的信息应包括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检定/校准单位、仪器管理编号、检定人等。标识必须粘贴在不影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正面明显处。经确认的仪器设备,其标识由计量管理员负责填写并粘贴。

实验室使用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计量测试所不能检定的)需提供技术机构,对该设备的验证证明,以增强该设备出具数据的可信度。方法有通过检测标准物质来验证仪器的可信度,以及通过3 台以上同类仪器设备对同一样品进行比对。此外,用于综合性检验的仪器设备,可通过对该设备基本参数的校验来进行。

期间核查是在两次正式检定/校准的间隔期间,防止试验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对象主要是针对性能不够稳定、漂移率大、使用率频繁、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在用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由各实验室自己进行。方法包括仪器间的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加标回收等。实验室进行期间核查后,应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若经分析发现仪器设备已经出现较大偏离、可能导致检测结果不可靠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直至经证实的结果符合规定,仪器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应包括仪器名称、型号、量程范围、准确度、生产厂家、仪器出厂编号、管理编号、购进日期、管理者等。

对检测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和主要仪器设备,应以一台一档的方式建立档案。档案应包含该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内容。仪器档案应包括仪器及附件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对仪器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当前的位置或指明其地点,说明书,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仪器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各种记录应保存3 年以上),仪器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仪器设备和附件购买发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已受控)及维护规程,仪器期间核查操作规程(已受控),仪器自校规程及自校记录(自校的仪器)。

应建立随机档案,包括仪器使用记录 (放置于仪器旁)、维护记录、操作规程(已受控)、维护操作规程、有效周期内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复印件或翻译稿(有关仪器操作、故障排除方法等)。

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按要求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防潮等工作,并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尽快解决。重要关键的仪器设备、操作技术复杂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门指定的操作人员操作,操作者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消防检测资质申报 第5篇

根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公消[2011]112号),现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质、资格申报办理工作流程公告如下: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申报审批

1、报名

参加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于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集中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2012年上半年集中报名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纸质申请表及电子档);

b、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d、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f、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及电子版;

g、其他有关材料。

对2012年12月31日前提交执业资格申请的,可以暂不提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经报名人员签字确认,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

2、考试资格初审

市公安消防支队在集中报名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考试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初审结束后,各市消防支队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3、考试资格审查

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收到各市消防支队统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告知各市消防支队,并在“江苏消防网”()予以公布。

4、组织考试

每年4月份和8月份,由省公安消防总队集中组织消防设施维保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人员名单、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在“江苏消防网”予以公布,并由各市消防支队通知考试人员。2012年上半年执业资格考试于6月份举行。

5、发证

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消防网”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对尚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证书(临时)》。各市消防支队负责将证书发放至申请人。

取得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于一年内获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申请换发正式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临时证书自动失效。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申报审批

1、受理维保资质申请

每年5月15日至25日和9月15日至25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集中向工商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维保资质申请。2012年首次维保资质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8月1日至15日。提交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a、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纸质申请表及电子档);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d、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e、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f、维修保养设备清单,设备权属证明(购买发票)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g、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h、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012年12月31日前提出维保资质申请,其执业人员尚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和维保执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临时)》。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

市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意见。

2、资质初审

市消防支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自实地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消防支队负责人对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审核签字。消防支队负责人审核签字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3、资质审批

省公安消防总队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

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维保机构执业人员持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其他条件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颁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临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维保机构资质审批结果告知各市消防支队,并在“江苏消防网”予以公布。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维保机构应在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正式资质证书,逾期临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有关注意事项

1、有关个人和单位要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抓紧做好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资质申报工作。自2012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含临时证书)的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2、消防设施维保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自行进行维保的,应事先按照要求取得维保资质证书。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可以以同一法人资格申请维保机构资质。鼓励大型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维保机构资质。3、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临时执业人员资格和临时维保机构资质证书。持临时证书的维保机构应及时组织执业人员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尽早在有效期内换发正式证书。

联系人:李磊,025-86335410;张超光,025-86335411;殷波,025-86335408。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资质之怪 第6篇

建筑消防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确保消防设施能否正常运行重要工作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06号令、107号令均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国大部分地区也早已开展了此项工作。但广东省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却有以下几方面的“怪”。

一、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必备资质——“计量认证”可有可无。

计量认证是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必备资质。计量认证是企事业单位申请广东省公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计量认证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就及防雷装置等检测机构的必备资质。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检验检测鉴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农机鉴定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和在流通领域出具计量公正数据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依法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法律还规定:计量认证获证机构应当保持获证时的条件,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不得向社会出具报告,否则视为虚假报告。

但是广东消防设施检测市场的一家“合法”检测机构,虽然不具备有效的计量认证资质,却一直几乎垄断着整个广东消防设施检测市场,近期又多次在媒体上发布广告、文章等,阐述消防设施检测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该机构的声称:“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产品质量检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则不需要计量认证”。

实际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在2010年已经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答复——《关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属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答复意见的函》(认办实函【2010】85号)明确指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必备的资质可有可无。此为一“怪”。

二、与科学发展严重违背的跨世纪“批文” 批文——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因此行政许可须遵循科学发展,被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定期审查,并且行政许可批文中应包含行政许可的范围,所能从事的特定活动内

容。

广东省消防设施检测市场现被认定的一家合法检测机构,在1999年取得了省消防总队的批文,该批文的许可范围中只是罗列了消防设施检测的内容,并没有与检测内容相对应的标准,且距现在已经十年有余,这不禁让人奇怪,十余年间消防行业内标准都已几经变更,在此期间该机构检测内容、人员的检测能力没有进行过任何变更,难道有了此批文,无论时间过了多久,标准变化多大,只要是属于消防设施检测的内容,该机构都可以进行检测?显然这与行政许可须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被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内容相违背,但该机构的这个“跨世纪”的批文却被认定为有效资质,此为二“怪”。

三、媒体、报纸刊发的文章、言论竟成为主管部门执法依据

最近多家媒体相继刊发了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报道,所有报道都在强调“消防设施检测资质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广东省现在就一家无计量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报道的署名还是某保障委员会、某律师事务所,这些报道在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明明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论点,为什么会发表,某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为什么会发表此类违背法律、法规的文章,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性何在,令人生疑。更让人感到不解的是相关主管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竟然用报纸作为执法依据,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不顾,此为三“怪”。

消防检测资质申报 第7篇

(发稿时间:2010-04-08阅读次数:757)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于2010年3月25日开始,有许多机构对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问题,现将较为集中的问题归纳解答如下:

1、关于资质就位的程序与以往是否相同?

答:不尽相同。除了文件规定的以外,这次要特别强调:资质就位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现场考核均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并将结果以正式公函的形式统一汇总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2、资质就位申报需提供的电子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要求提供申报表的电子文档光盘。

3、在6月25日前没有达到标准的机构是否失去检测资质?

答:暂时不会。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在第一阶段资质就位中没有达标的机构,仍有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资质保留,可以开展正常工作,整改期结束时仍然没有达到就位标准要求的,按规定取消不符合要求的参数和项目,如果“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不符合要

求则取消检测资质。

4、对机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有何要求?

答:一是要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二是职称证书是省级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事部门授权部门颁发的,其它一概无效。5、在资质就位中检测机构对注册工程师有何要求?

答:按照141号部令中附件2规定执行,即:“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6、资质就位中对“整项申报”如何理解?

答:在申报的参数所对应的项目中,除了标记△符号的以外的参数必须全部符合要求才能就位。见证取样检测第7、8小项在这次就位中为可选项。

7、资质就位对申报材料还要注意什么?

答:这次就位各机构要提供的材料,除了就位文件和申报表中规

定的要求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申报表首页中“申报类别”应选择“其它”;(2)申报表中的“

二、资质申报内容”中除了正常填写外,还要注明本次就位放弃的参数或项目(没有注明的将正常公示核准的意见);(3)申报表中“原核准内容”栏目中应填写本次申报前已获准的所有业务项目的内容;(4)附件材料要有目录和与之相对应的页码;(5)附件材料必须胶装,90g软封面;(6)设备的照片和人员照片可以是黑白的,但必须清晰可辨。

8、在就位期间新设立的机构是否可以申报?

答:可以申报。按照新规程的要求执行。

9、申报材料对社保证明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基本要求是必须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保,最少是“三金”,时间为近期三个月(从申报之日向前推三个自然月),社保证明包括缴费明细(包括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交纳基数、交纳的数量等)和缴费凭证。

10、新规程规定“持证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是不是指所有人员?

答:是指该机构所有应该持有省质监总站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

11、检测机构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资质是否参加这次就位?

答:应该参加。现在有许多检测机构存在“两证”(材料检测和基桩检测),这次换证后将不存在这种现象,地基基础检测按照规定作为专项检测之一,和其它检测项目一起统一在一个证书之内。

基桩检测机构这次统一参加资质就位,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工

[2009]139号)执行,其它要求参照就位通知执行。

各省辖市如果基桩和材料检测的分部门审核的,这次就位仍然归口审核,但必须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具公函上报。

12、在资质就位期间如何变更相关事项?

消防检测资质申报 第8篇

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时间:2015-12-31 15:35:17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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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二级资质应同时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全部资质条件及以下相应要求。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的操作人员总数五人以上;

(五)技术人员可以兼任操作人员,但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相加总数不得少于十一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说明:

1.技术人员应具备不低于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经审查后,临时认同为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高级职称应符合《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及《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3.专业技术人员应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与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关联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提交声明材料,说明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施工企业;取得原行业管理资质的检测机构和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提交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注: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的鉴定合格成绩单(鉴定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负责人聘任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命令文件)复印件;

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中已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提交资格证书。申请条件审查的技术人员,按要求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从业人员均须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3.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申请机构提供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由所在市(管委会)、县(市、区)级养老保险经办处(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或退役命令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4.从业人员名录应按法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不同对象,列表注明姓名、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说明:

1.验资证明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2.场所权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中,须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鉴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鉴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采用双面打印、复印。全部申请材料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整理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申报类别等级和制作时间。其中,“申请材料内容”第(四)款从业人员材料、第(六)款质量管理文件材料应单独成分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上述信息及分册名称。

四、审批时间

鉴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期间工作量大,原则上,审批意见将于评审后20日内出具,对于通过评审的机构,将及时发放资质证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三级资质申

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时间:2015-12-31 15:36:19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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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三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三级资质应同时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全部资质条件及以下相应要求。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说明:

1.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需通过条件审查方式予以认定。

2.技术负责人应是通过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的人员。

3.专业技术人员应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二、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灭火器维修技能岗位培训及职业能力评价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聘任书复印件;

说明:

1.申请条件审查的技术人员,按要求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从业人员均须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3.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申请机构提供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由所在市(管委会)、县(市、区)级养老保险经办处(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或退役命令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4.申请机构应提交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岗位培训及职业能力评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开展灭火器维修技能岗位培训的时间、人员、内容及实施能力评价的方式方法等,并由申请单位盖章。

5.从业人员名录应按法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技能人员等不同对象,列表注明姓名、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说明:

1.验资证明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场所权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中,须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鉴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鉴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为确保维修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

(七)灭火器生产厂家维修授权证明,其中应包括:被授权维修机构名称,授权维修灭火器名称、规格型号、授权期限、授权要求、授权企业名称、并盖有授权企业的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采用双面打印、复印。全部申请材料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整理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申报类别等级和制作时间。其中,上述申请材料内容中第(四)款从业人员材料、第(六)款质量管理文件材料应单独成分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上述信息及分册名称。

四、审批时间

检测申报指引-龙岩消防检测 第9篇

Xiamen Fuqi Fire Control Detection Co.Ltd 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申报指南

一、检测范围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范围主要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门、防火门、泡沫灭火系统、消防通讯、疏散照明指示标志、消防通讯等。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范围主要有变、配电系统、电气线路系统、照明系统、接地系统等。

其工作主要是对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安装后的技术检测、质量评比检测、系统的定期检测等;对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使用以及使用环境,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消防设施要符合“设计要求”,也就是说要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虽无明确规定,但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二、申报检测工作程序

申报检测应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1.受检单位申报检测时,须向检测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a)检测申报表;

b)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及壹套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c)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d)系统调试记录和系统管网试压、冲洗记录;

e)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

g)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材料、合格证及有关资料(如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

2.检测机构受理检测申请,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安排检测日期。

3.检测前,受检单位应组织好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各受检系统的有关技术人员,在检测时现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

三、检测程序

1.检测人员到现场后,检测单位现场负责人介绍检测程序,提出需要配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对申报的检测项目进行核对。

2.检测组的现场组织,一般分为水系统、报警系统两个检测小组,由受检单位相关人员配合检测。

3.检测工作结束,召开情况汇总会,检测组组长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对有争议项目,检测组组长可决定当时复检。

4.受检单位签字确认检测原始记录。

5.检测组组长组织检测员根据各系统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事实求是地客观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审核批准,签发《检测报告》。

6.受检单位领取《检测报告》报消防监督机关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有关资料及原始记录由检测机构存档。

申报资质程序 第10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建设部令第87号)。

提交材料

材料复印件按顺序编排目录,装订成册。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提供下列资料(需与原件核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9、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10、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调出证明和本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聘用证明;

11、各类上岗人员证件、身份证;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其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对企业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3、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4、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提交材料装订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附件材料装订规格: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封面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字样、申请日期、申请单位等。

2、附件材料装订顺序:封面、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资料装订可根据以上顺序分册装订。

3、附件材料中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本单位相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的复印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应顺序单独装订成册(注:每个人的有关资料应装订在一起)。

4、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增项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5、报送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材料由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对其原件核验后保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抽查原件。核准权限

1、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批;

2、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和不分等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委托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

4、委托其他各市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二级资质。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接收申办材料的主管部门,对材料文件进行核验,确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3、报送省建设厅审核、核准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有关部门初审; 报送各市审核、核准的,涉及交通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水利、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4、初审后,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组织审核(经办人提出意见,处务会议审核,处领导签名);

5、厅领导审批;

6、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公示7天;

7、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确符合条件者,特级、一级资质上报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颁发证书。核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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