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管理办法

2024-07-12

股份合作制管理办法(精选6篇)

股份合作制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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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繁荣农村经济,根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3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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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增加农民和国家财政收入,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兴办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

第六条开办企业须持有村民委员会证明,并提交合般者的协议书和企业股份合作章程(见附件:《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等文件报乡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企业股份资产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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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必须提取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

第八条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方式、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计酬形式、收益分配、职工招聘或辞退等权利。

第九条企业招聘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又务,包括期限、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等。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建立职工退休劳动保险制度.严禁企业招用童工。

关联法规:

第十条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般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经营者的报酬可以从优,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和奖金收入的5倍。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征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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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应按国家对集体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企业减免税款必须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利用于分配。

第十二条企业应注重自身积累。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或增股,也可以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生产列入国家计划产品、名优新特产品、出口产品和市场紧缺商品的企业,在税收、信贷、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享受乡镇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乡村集体企业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经营费用和补农建农基金,可按乡村集体企业的标准提取和列支。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应按农业部、财政部[1988]农(企)宇10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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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集团总部及地产板块原则上按此办法执行;产业板块(含物管)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报集团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分则

第三条 考勤办法

一、工作时间:实行大小星期工作制,其中大星期为双休,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小星期为单休,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一)作息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考勤管理。公司全体员工实行上班指纹考勤办法。

(一)迟到

上班时间迟到30分钟内打考勤者,迟到一次扣薪20元;迟到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薪40元;当月累计迟到4次(含)以上者,每次扣薪40元。一次迟到超过1小时,3小时以内的,记旷工半天;3小时以上的记旷工1天。

员工每月可以享有三次迟到不计且不扣薪机会,但须保证迟到时间在10分钟之内。

(二)早退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提早离开工作岗位半小时内,视为早退,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记旷工半天;3小时以上,记旷工1天。早退扣薪处罚与迟到相同。

(三)未打卡

1、员工上班时忘记打卡,可由部门负责人出具证明并到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签到考勤。每月忘记打卡累计2次视为迟到1次,依次类推。忘打卡1次不扣薪。

2、员工因公外出或上班时直接在外办公不能打卡者,须提前一天完善外出审批手续,填写《外出审批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特殊情况,员工可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两日内完善外出审批手续;部门负责人若临时外出,须向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说明情况,并及时完善外出审批手续。无外出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3、擅离职守

员工在工作时间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视为擅离职守。擅离职守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旷工

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休假未获批准,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并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旷工一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并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旷工二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并扣发当日基本工资。

连续旷工三天、当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值班(加班)

(1)员工值班须提前一天办理值班(加班)手续,填写《加班(值班)申请表》,并报领导审批。

(2)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安排值班或加班,可以在值班或加班后2个月内补休。

(四)员工之间不可代人打卡,否则,当事人双方均按旷工处理。发生一次,予以警告处理;两次予以记过处理;发生三次(含)降薪降职处理;发生四次(含)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处理。

第四条 外出及请、休假

一、外出

(一)外出指员工离开公司办公区域1个小时以上的工作行为(出差除外)。

(二)外出人员均需在楼道公告栏上注明部门、姓名、去向、事由及返程时间。

(三)外出时间在半天以内的,一般员工需向其直接领导(主管、职能主任、副经理等)口头请假;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不含集团副总裁及以上人员;片区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长;所辖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向其上一级领导口头请假。

(四)外出时间在半天及以上者(不含集团副总裁及以上人员;片区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长;所辖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外出前需在OA系统填写《外出、出差、请假审批单》,经相应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如相应领导不能及时审批OA系统流程,应电话请假,并跟踪完善请假审批流程。事后补填流程一律作废。

(五)集团副总裁及以上人员;片区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长;所属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出(当日能返回的)只在楼道公告栏注明,不需填写OA审批流程;若外出当日无法返回的,应按《出差管理办法》在OA系统完善审批流程。

(六)若外出人员因外出无法进行当日正常指纹打卡,需在外出前一日完善公告栏信息及OA系统外出审批流程。

(七)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审计监察部将对请假流程及外出登记进行抽查。如发现外出未请假或未在楼道公告栏登记的,将给予经济处罚,主管级以下人员每次扣薪200元,主管级至高级职能主任级人员每次扣薪300元,副总监级(含副总监)至副总裁级以下人员每次扣薪500元,副总裁级及以上人员每次扣薪1000元。当月累计三次以上未履行外出请假或登记手续者,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10%。

二、事假

(一)员工因私请假为事假,事假为100%扣薪假期。

(二)事假须提前一天完善请假手续,填写《请休假申请表》报领导审批,并安排好工作,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请假,须先电话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否则,以旷工计算。

(三)全年事假累计时间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年终奖按实发放;15天至30天之间(含30天),年终奖减半发放;30天以上者,则取消年终奖。

二、病假

(一)病假为员工因病请假,病假薪金按员工司龄的不同比例发放。病假期间发放病假薪金,病假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不含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加班工资。

(二)公司提供每月1天不扣薪病假,此假跨月不累计、不补休。

(三)病假须提前办妥请假手续,病假结束提供市、区级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突发病情况,需在事发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同事代为完善请假流程。

(四)当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在60天以内的:

1、员工司龄不满二年的,按60%发放病假薪金;

2、员工司龄满两年,不满五年的,按70%发放病假薪金;

3、员工司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80%发放病假薪金。

4、员工司龄满十年以上的,按90%发放病假薪金。

(五)当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60天,不满3个月:按50%发放病假薪金。

(六)当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的,取消病假薪金,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为重庆市上一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七)当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30天,在60天以内的,按实际出勤时间计发年终奖;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60天的,取消年终奖,三、年休假

员工自加入公司满一年,可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一年至五年(含)工龄以内员工,年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五年至十年(含)工龄以内员工,年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十年工龄以上员工,年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一)年休假可分多次休完,若一次性休5天以上者,须提前一月办妥休假手续。

(二)年休假当年有效,跨年不补,也不累计,可冲抵事假、病假。

(三)因工作原因无法正常享受年休假的或在当年内未休完,在年底由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统计后,可放宽到春节后10日内休完,仍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完的,经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四、学习假

(一)员工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阶段性学习、培训,包括学习报名、考试等,可休学习假,学习假为带薪假。

(二)当月学习假超过5天(含)需经集团执行总裁或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产假

(一)公司提供国家规定的带薪产假,产假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加班工资;员工产

假可享受社保提供的生育补贴。

(二)产假时间为90天(按国家规定),可产前、产后累计计算。

(三)女员工须提前一周提供准生证,并办理产假请假手续。

(四)男员工可在女方产假期间享有带薪护理假5天。

六、婚、丧假

(一)婚假:对正式员工的第一次婚姻,公司提供带薪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上),可享有10天带薪婚假。婚假须在注册结婚日后6个月内分一次或两次休完,提供结婚证书原件,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同意,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留复印件备案。

(二)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享有3天带薪假。奔丧地点在市外员工可增加2天路途假。

丧假须一次性休完,事后不补。

丧假可允许电话请假,但须于事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七、其它

(一)本办法中的假期除产假以自然天数连续计算外,其余休假以工作日计算,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

(二)请假:休假3天(含)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含)以上由集团执行总裁或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员工须按个人实际情况选择请假类型,若以虚假理由请假并获批准而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当内,病、事假休假累计合计超过6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取消年休假。

第三章 附则

股份合作制管理办法 第3篇

关键词:物流企业,人力资源战略,员工素质,薪酬与激励,人员招聘

一、小型股份合作制物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使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加强,有助于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由于小型股份合作制企业低水平的管理模式和落后的管理意识,以及制度上的缺陷,使得人力资源管理成为难以逾越的屏障。

1. 缺乏科学的人力资源战略

企业对小股东缺乏一个长远的规划,相应的在制定市场战略、产品战略、投资战略时,也未能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战略以支持。

2. 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人员素质不高

要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战略、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必须依靠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来实施。该企业虽然意识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但由于管理基础薄弱,人力资源部门功能定位不清,导致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先天不足。

3. 缺乏长期有效的薪酬与激励机制

激励对于调动人们潜在的积极性,出色地完成工作目标以及不断提高工作绩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激励和吸引优秀的员工,公平的薪酬机制必不可少。

4. 缺乏人员招聘的管理机制

在人员招聘的过程中较多地兼顾了亲情、友情等方面的因素,在人员配备上不够理性。致使员工的服从性较差,而且易产生“小群体”,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情绪和积极性。

二、小型股份合作制物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策

1. 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并规范管理模式

通过人力资源规划将企业目标和策略转化为对人力的需求,有效达成质和量、长期和短期的人力供求平衡,包括企业宏观、微观、长期、短期的人力资源招聘、使用、培训、晋升、调迁等计划,用以支持企业的各项战略规划。对于小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对正式的并持有小部分股份的员工进行规划,为其量身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生涯计划,帮助其在企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以便其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创造更大的价值,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在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的同时,还应结合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通过规范用工制度、在企业内部构建良好的人力资源配置系统,进一步规范管理模式。

2.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通过培训,一方面可以改变员工的工作态度,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潜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员工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以适应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中小型股份合作制企业自身成长的特殊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往往忽视员工的培训,造成企业培训体制缺失,员工素质低下,工作积极性不高,企业发展受阻。订单式培训和培训外包可以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来完成传统上由企业内部来完成的培训工作,不仅可以降低培训投入,而且能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已逐步成为中小企业培训的趋势。同时针对企业规模小、员工数量少的特点,应积极推行通才计划,通过培训等方式让技术工人一专多能、专业人员知识复合和技能化,挖掘每个人的潜力来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

3. 实施有效的薪酬和激励措施,留住核心员工

薪酬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激励方式,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问题,企业必须建立公平的薪酬制度。为杜绝员工懒惰的心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工资挂钩,必要时规定员工每天的最低工作量。为激发核心员工的工作动力,可以考虑在薪酬激励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的激励方式。

4. 建立有效的人员招聘机制,吸引高端人才

在小型股份合作制物流企业中,“任人唯亲”的招聘制度普遍存在,影响企业内部管理。在通过人员内部调整和员工能力提升培训,仍不能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时,企业必须大胆启用外部招聘来的新人。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新兴管理模式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刘国萍.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J].管理论坛,2002,(4):12-14.

[2]陈维政等.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5-36.

股份有限公司加强经济管理研究 第4篇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管理;问题;对策

一、引言

当前社会,科技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加强了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和联系,将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但是所谓的“地球村”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便捷以及信息的同时,也无形中给各个行业之间带来了更加激烈的竞争,企业不仅要面对地区之内或者是国内之间的竞争,甚至还要考虑到来自国际上的产品竞争。因此,面对内部和外部的竞争和压力,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更加重视公司的经济管理,及时调整管理公司的经济管理方式方法,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股份有限公司加强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鼓励人们创业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一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因此在短时间内,在我国创建的公司就越来越多,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同一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生存压力就变得越来越大。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在重视自己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质量以及销售之外,还应该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经济管理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做好基础的工作,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管理不够重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极目标是为企业赢得利益,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发展中,公司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会比较重视,而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则相对滞后。由于缺乏对经济管理重要性的充分认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权责不清,造成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和权利不清,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就容易产生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责任推脱,造成公司的运营效率低下,员工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工作积极性不高。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机制不健全

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工作重点放在企业生产和销售中,对公司内部的经济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容易被忽视,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机制在部门衔接以及合作方面都与现代企业发展的进程有些脱节,甚至完全不相适应。比如,现在的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还是沿用以前的机制方式,在直线型的经济管理条件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就很难保持一个较为顺畅的状态,甚至直线型的经济管理方式还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发展产生阻碍。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机制不健全,公司的各项工作管理都比较混乱,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以及工作交接不及时,导致公司的运作效率较低,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模式陈旧

当今社会发展变化迅速,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工作应该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但是,我国的不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管理中,由于没有意识到自身经济管理模式的落后,依然采取原有的经济管理模式,而这种管理模式的制度陈旧,早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陈旧的公司经济管理模式一般对公司的管理都容易产生一刀切的管理形式,导致公司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导致公司在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越积越多,最终成为公司发展过程中的绊脚石。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的人才素质跟不上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在人才的要求上不仅需要一定的经济学知识,也要对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巧能够全面掌握,而当前不少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人才引进以及培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方面的人才,不管是知识水平方面还是员工的职业道德以及素质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有的员工是公司的老员工,他们对于工作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制度了解不清楚,对经济管理的重要性也不不了解,这就导致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在公司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热情不高。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的人员的知识结构过于陈旧,对于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新的变化关注程度不足导致他们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工作往往以应付了事,而对于需要员工更新以及培训的地方,员工也常常不能够理解,经常一种应付差事的心态去工作,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人才培训和储备不足,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的贡献微乎其微。

四、股份有限公司加强经济管理的有效措施

1.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管理的重视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有限公司要想在同行业中生存并有长远的发展,除了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情况的掌握和及时跟进,更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发展上下功夫,做到内外兼顾,才能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长远发展。要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管理的重视,就要从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层入手,从领导层的思想意识转变开始,让领导层认识到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的重要性,使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时能够将经济管理放在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位置,为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管理的重要地位以及经济管理在公司中的各项决策中都有所体现,从而提高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在各个部门以及员工中的地位,为以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打下良好的决策基础,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功能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2.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机制

以前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得不到重视,其功能和效果尚未得到有力的体现,除了是思想意识不够重视之外,还缺乏相对健全的经济管理机制来作为经济管理实施的一个保障,因此,要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就需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中建立一个完善的经济管理机制。比如,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将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一个权责的厘定和范围的划定,使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和义务都相对清楚,在经济管理的各项工作中都能够找到相应的部门来进行工作的开展和衔接,使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责任推诿现象减少甚至是消除,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在经济管理制度实施前期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案机制,将经济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困难考虑进去,在经济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机制的执行情况以及效果作为工作的绩效考核的一部分,奖励经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的个人或者是部门,对于经济管理执行较差的个人或者是单位则需要进行相应的惩罚,以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3.及时调整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模式

经济管理模式作为一种管理学方面的形式,应该随之社会以及时代甚至是行业发展的变化而产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在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对于经济管理模式的探索和设置也应该以社会以及行业发展的形势为变化的方向。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模式中,应该以当前社会的变化来对相应的制度进行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4.加强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的人才素质建设

人才是一个企业能够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加强经济管理,就要严格把好人才引进的关口,将股份有限公司要引进的人才标准提高,既能够对经济方面的知识有所掌握,又能够懂得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来。同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的员工的培训也要加强,通过举办专题讲座,选派人员到经济管理先进的企业或者是地区学习培训,使员工的整体面貌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王长江.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经济管理对策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5.

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5篇

1.总则

1.1公司原施行的《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签约主体、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及合同经办人的责任,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提高股份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结合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办法重新修订施行。

1.2.定义:

1.2.1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具备对外签约主体的各成员企业。

1.2.2合同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各类买卖(购销、代销)合同、购并合同、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租赁合同、承包(承揽)合同、联营(联建)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及其他经济、民事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1.2.3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指经过法律专业培训,能够独立处理法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人员。

1.2.4合同经办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进行合同洽谈、合同签约并保障合同正常履行的人员。

1.3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在签订各类合同时进行法律、经济审查,合同履行中实施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的建立及监督、检查。

1.4公司对外签订采购、服务外包、工程发包等合同应当按《股份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5 公司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合同条款的变更应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合同的评审工作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召集。合同评审委员会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合同评审采用书面方式,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在《合同评审表》中明确自己的意见。评审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公司采用制式合同对外进行销售或出租商品,公司已明确定价的,则不必进行合同评审。

1.6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需由法律顾问、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公司对外签订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在进行可行性调查、谈判和签约的过程中应当有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参加。

1.7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是股份公司的合同主管机构,统一负责股份公司的合同管理检查工作。各企业应聘请、设置法律顾问岗位。形成股份公司统一管理,各企业负责人分管,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及合同经办人专管的合同管理体系。

1.8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和各企业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及合同经办人,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责。

1.9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职责是:

1.9.1对各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定期检查。

1.9.2依据本管理办法指导各企业与其它公司、个人签订各类合同。

1.9.3负责起草、修订公司通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1.9.4代表股份公司对外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1.9.5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民商事法律法规。

1.10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职责是:

1.10.1负责管理所在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1.10.2协助、监督本公司合同经办人依法签订、履行或变更、终止合同。

1.10.3审查合同经办人拟订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1.10.4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向本公司领导及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汇报。

1.10.5参与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1.11 合同经办人的职责:

1.11.1、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合同报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存档。

1.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应及时跟踪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如发现履约中存在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做出处理;如处理事项超出了自己的管理权限,则应及时逐级向本公司领导和本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汇报。

1.1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公司的履约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1.11.4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1.11.5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

1.11.6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总经理和法律顾问。

1.11.6.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11.6.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11.6.3丧失商业信誉;

1.11.6.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11.7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

1.11.8在连续性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及时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

1.11.9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2.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

2.1凡进行商品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小额即时清结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函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对方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2.1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要求对方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经工商部门本年检)或其他登记证明、身份证件。如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专属经营的项目、产品,还应审查国家相关机构准许其特许经营、专属经营的证照、批文。

2.2.2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向受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查明其授权范围及授权权限。

2.2.3进行履约能力调查,应视合同数额的大小及重要程度,尽力查明当事人的履约能力。需要对方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必须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及担保财产的状况。

2.3合同经办人对外签订合同,如有国家有关部门制订、推荐使用的示范合同文本的,或有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必须使用该类合同文本。如自拟合同文本涉及事项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经办人应将自拟的合同文本在签约前报本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审核。

2.3.1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应对方当事人要求需要添附、变更、删除合同条款的,更改后的合同必须报运营管理部备案。

2.3.2合同文本的填写或拟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3.2.1条款齐全、责任明确、逻辑性强、文字表达清楚。

2.3.2.2首部应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各方的全称、住所、订约目的和依据等。

2.3.2.3正文应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酬金、款项的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3.2.3.1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不得只标明货物到达地、到达站、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字样。一般情况下,企业销售产品

应明确交货地点在企业住所地,由对方当事人提货或由企业代办托运;企业采购产品应明确交货地点在企业住所地,由对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

2.3.2.3.2企业销售工矿产品等动产商品,原则上不允许赊销。

2.3.2.3.3各企业签订二年以上的中长期经营合同,必须逐级上报,直至由董事长批准。

2.3.2.3.4各企业签订以自有房屋、土地为标的的租赁、联营、承包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履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报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初审,经股份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订。

2.3.2.3.5关于争议的解决,建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公司销售工矿产品,合同争议的解决建议选择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2.3.2.4结尾应包括合同正本及副本的份数、发送(备查)公司、合同有效期限、签约地点和日期,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同时加盖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

2.3.2.5附则应写明合同的附件及开户帐号等其他有关事项。

2.3.2.6一份合同如有多页码组成,应在每页上加盖专用骑缝章或合同章。

2.4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遵守如下制度:

2.4.1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限期答复。

2.4.2合同经办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报等函件后,应当及时请示法律顾问和主管领导处理。紧急、重大事项一般不得超过一天,一般事项不得超过三天。超过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可能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法律顾问审阅后方可发出。

2.4.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意以下事项:

2.4.3.1合同主体变更、债权人转让权利或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合同各方的同意或通知有关当事人。

2.4.3.2有担保人条款的合同变更,应事先征得原担保公司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公司的印章。

2.4.3.3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或重新(补充)办理公证、鉴证手续。

2.4.3.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或合同中对变更、解除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2.5 公司一律不得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确实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后,根据股份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总裁工作规则规定的权限办理。

3.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处理。

3.1.1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3.1.1.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1.1.2双方协商解决为主的原则。

3.1.1.3实事求是、责任分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3.2 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将发生合同纠纷的情况做书面详细说明并报告所在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和主管领导,以便公司能够及时处理。

3.3处理合同纠纷应遵守下列规定:

3.3.1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有可能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应及时依法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3.3.2在诉讼证据可能丧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3.3如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并考虑留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准备时间。

3.3.4凡属多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出补救措施。

3.3.5做好每起合同纠纷的实况记录和案卷备查工作。

3.4合同纠纷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5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便备查。

4.合同的管理和考核

4.1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依据职责对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合同资料的管理进行检查与监督。

4.1.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1.1.1在合同签订、履行、争议解决过程中,因采取积极审慎的态度,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1.1.2敢于揭发、抵制公司有关人员利用合同损害公司利益、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4.1.1.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4.1.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批评:

4.1.2.1因违法签订无效合同,因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而致使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2因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备,防范措施不利,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3变更、解除合同未按法定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4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采取措施,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5擅自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6因严重不负责,造成合同资料丢失、损毁,造成经济损失的。

4.1.2.7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4.2公司建立合同台帐制度。

4.2.1各企业均应建立合同台帐,合同台帐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合同台帐应记载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签约公司及经办人、履行情况及合同违约、变更、解除、仲裁、诉讼等事项。

4.2.1.2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传、电话、联系人等信息资料。

4.2.1.3填写合同台帐应逐日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做到准确、及时。

4.2.1.4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不定期对各企业的合同台帐进行检查。

4.3合同归档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4.3.1合同签订完毕,有关合同资料应交档案室管理。

4.3.2合同归档的范围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有关合同的往来文件、信函、电报、电话记录、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招标文书、有关领导批示、仲裁、诉讼法律文书等,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各种相关的凭证。

4.3.3合同经办人负责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的各种资料交档案室存档,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文本原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4.3.4借阅和复制合同档案应办理手续,借阅应明确归还时间,严禁丢失。

5.合同履行的监督

5.1 合同经办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出现违约情况的,应在三日内将违约事项上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5.2 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每季应对签订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违约情况的合同应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对经办人上报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应在三日内作出相应的答复,并采取合理的法律措施。

5.3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发现公司应收款未及时收回的,应在三日内向合同经办人及公司法律顾问、法务人员提出,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5.4 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每年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附则

股份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托管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公司审计处在公司董事长(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资金流量较大的经济实体单位设立审计站,隶属审计处,实行垂直管理。审计站参加所驻单位涉及经营管理相关的会议,负责所驻单位的日常审计业务,包括物资采购、工程管理、废旧物资出售等。

第五条 设立审计站的单位应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设施、交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审计处每年应当向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审计处实施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是: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公司托管单位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年初拟定计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审计面应达到30%,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审议,对违纪违规问题,按《恒源煤电股份公司审计处理处罚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企业内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重点:

1、对年初下达各单位工资总额计提、使用、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对中层干部收入及员工工资分配进行专项审计;

3、对煤炭产品集中销售与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4、对货币资金统一管理实施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

1、对工程投资、设备招标实施全过程监督;

2、对建设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和结算审计;

3、对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决算,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累计支付的工程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决算数的80%。

第十七条 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征迁费用、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扶贫、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条 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处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完成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开展评比活动,激励先进。

1、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2、每年在内部审计系统中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3、制定审计方案;

4、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5、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报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6、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7、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领导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

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请批准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机构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议本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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