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2024-08-20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精选7篇)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1篇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党委、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3日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制,系指公办中小学(以下称聘用单位)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制的范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及其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第三条中小学要按照按需设岗、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聘用教职工。聘用时应先从本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中聘用。若聘用校外人员,需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㈢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㈤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学人员除外),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㈡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㈣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㈤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㈥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㈦近两年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的;

㈧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与教职工缓签聘用合同:

㈠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㈡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㈢因工负伤治疗仍未康复的;

㈣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㈤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缓签期间,聘用单位与教职工维持原有的劳动人事关系及有关工资待遇。

第八条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符合聘用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以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符合聘用条件者,不能聘用。

第三章聘用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按照岗位分类、专兼结合、满负荷工作的原则,设置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聘用单位要按照《中山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评聘分开。

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高职低聘:

1、不胜任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

2、不能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没有达到任期目标;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4、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限制而聘不到同级职务。

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低职高聘:

1、有突出贡献;

2、业绩显著,在教育、教学或教研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奖励;

3、具有胜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能力。

对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人员,要经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并加具评价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在签订聘用合同基础上,与受聘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手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和岗位聘任书是聘用合同书的附件。岗位聘任书原则上每学年签订一次,具体管理办法由聘用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聘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5—9人组成。同时成立监督小组,负责纪检和监督工作,监督小组由学校党组织成员、中层干部、工会委员和教职工代表5—7人组成。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第十三条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

㈠岗位的设置及要求;

㈡聘用的条件;

㈢聘用的原则;

㈣聘用的方法和程序;

㈤聘用的期限;

㈥分流人员安置的办法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聘用教职工的基本程序如下:

㈠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㈡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考核考察;

㈣经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

㈤公示聘用人选;

㈥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程序;

㈦颁发聘书。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由中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订定的合同无效。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聘用岗位及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㈡聘用合同期限;

㈢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㈣工资福利和社保待遇;

㈤工作纪律;

㈥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㈦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㈧人事争议处理;

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限以学年度为单位,一般为3年。对教学第一线的优秀骨干教师,单位提出、本人愿意的,可协商约定聘用期限。对上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聘用期为1年。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同意。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由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因学校校长的变更而丧失其有效性。聘用合同一式三份,按管理权限审核,经市教育行政部门鉴证后生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聘用单位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参与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

㈡根据分配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获得工资和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㈢本市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㈣按国家、省、市和学校规定,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

㈤享受节假、寒暑假等带薪休假,以及女性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

㈥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因工负伤、致残及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

㈦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㈧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可根据《中山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工作绩效评价方案,对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的,聘用单位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㈠受聘人员因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

㈡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

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㈠在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聘用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㈡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㈢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㈣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㈤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除第六、七项外)所列情形之一的。

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㈠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㈢受聘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的;

㈣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㈠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㈡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㈢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㈣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㈤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㈥属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㈠在试用期内的;

㈡经有关部门确认,学校教学、工作安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教职工身体健康的;㈢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㈣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允许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根据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30日向聘用单位提出。若不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聘用单位应在接到受聘人员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要求工作调动,需于每年的3月底前递交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解除聘用合同和调动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调动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应予服从,并及时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的手续和调动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㈠聘用合同期满的;

㈡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㈢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㈣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㈤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止履行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再续聘的,聘用单位应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7日内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调转手续。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被解除聘用合同人员中的干部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管理,本人可办理人事代理;工人档案移交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续聘手续应当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聘期考核优秀的教师,应优先予以续聘。

第六章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㈠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㈡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㈢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㈣受聘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考核结果排于本单位末位5%范围内,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㈤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㈥聘用单位被撤销、合并或分立,不能安置原受聘人员就业的;

已在本单位领取过经济补偿的,不得重复领取。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相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连续被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原在编在册人员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条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被解聘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时间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的月份数计算平均工资。

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三十六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需履行以下义务后,方能办理解聘手续:

㈠按合同规定缴纳有关的违约金;

㈡在国家规定的服务期内的受聘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文件规定补偿毕业生培养费;

㈢由市、镇(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含公费派遣出国、出境培训),未满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期,申请人应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培训补偿费,包括:单位直接支付的培训费、差旅费、补贴和违约人脱产培训期间工资、津贴、福利及单位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培训补偿费按年平均值随服务期逐年递减支付;

㈣由外地、外系统调入的教职工,凡与聘用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而未满服务期的,申请人应按协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费;

㈤受聘人员应承担其他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费。

第七章未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首次实施聘用合同制时未被聘用人员按下列规定管理:

㈠校外交流。因学校编制数额的限制而落聘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到缺编学校竞聘上岗,工资福利待遇按新聘学校的工作岗位确定。

㈡下岗待聘。未能获聘的人员为下岗待聘人员,下岗待聘人员需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由校长签发待聘通知书,待聘时间为半年,下岗待聘人员享受本人待聘前的基本工资(含国家、省规定的津补贴,下同),由单位安排工作或学习进修。在待聘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可提供1—2次的上岗机会。㈢停聘。下岗待聘人员待聘期满后仍未能获聘上岗的,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作停聘处理,并发给停聘通知书,停聘时间为半年。停聘期间可不回单位工作,由单位按本人待聘前基本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如低于市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停聘人员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原单位应为其办理调动手续。停聘期满后仍无接收单位的,作辞退处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㈣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含30年)的在编在册落聘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交社保费用后,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遇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视同在职人员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第三十八条首次实施聘用合同制时,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可给予2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间的待遇按停聘人员的待遇执行。自行流动期满仍未调离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九条对首次实施聘用合同制时未被聘用人员,鼓励其向社会其他行业流动或自谋职业。对办理辞职手续自谋职业的,每满1年工龄发给其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十一条聘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向本单位争议调解小组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聘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组织实施。

中小学以外的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2篇

甲方:_______(通常为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

乙方:_______(通常为被聘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任)岗位及职务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任)乙方在_____岗位工作,并聘任____________职务。

二、聘用(任)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____年。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为_____个月。

2.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职责、内容和工作条件

1.乙方的工作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工作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任务和职责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乙方岗位要求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6.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此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纪律,有权对甲方的违规安排提出批评、申诉、检举和控告。

四、工作报酬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均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

2.乙方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乙方约定的其他劳动报酬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作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甲方应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后代缴,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规定记人个人账户。

2.乙方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教职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医疗期满或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聘用合同时,由甲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3.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医疗费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公休假日、婚丧假、产假、寒暑假等。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待遇。

七、聘用(任)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任)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任)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学校制度、工作纪律、违背教育教学纪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读职、营私舞弊、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严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聘用(任)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且不伺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履行聘用(任)合同的。

6.甲方因学校调整布局或减少人员编制时,可依程序精简人员。乙方被按程序合理精简时,乙方应该服从。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本条第5、6项规定解除合同:

(1)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4)患癌症、精神病等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5)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

(2)考人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7)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承担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受聘人员,如其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任)合同,可能给甲方带来教育教学实验和研究项目终止、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较大损失的,在聘用(任)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未具备时,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任)合同。

11.甲方依据本条第3、6项及第5项的第(1)、(2)目解除合同时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1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续本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13.甲方因教育教学状况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4.乙方被依法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5.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及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赔偿的具体标准协商确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人被聘用(任)者人事档案一份。本合同约定事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或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无效。

甲方: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批准单位: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合同的内容,涉及到《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教育规章、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签仃前,双方都要熟悉相关规定,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既合理又合法。

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合同要体现的一个重点,必须贯穿在整个合同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作了概括性规定;《教师法》作了详细规定。根据《教师法》第7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根据《教师法》第8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展行的义务是: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草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3篇

(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澄江县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澄发【2012】13号)及《澄江县教育系统进一步深化全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澄教联发【2013】7号)和《澄江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澄江县凤山小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调整优化教师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破进入凤小就是终身制的传统用人机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符合小学管理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采取“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办法,全面实施教职工全员聘用,促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教师分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量化综合考评办法,实行人才合理流动,使学校更好的实施教师管理,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二、聘用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聘用原则

1.法人负责原则。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工作。

2.公开聘用原则。坚持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原则。

3.择优聘用原则。以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为目标,注重实绩,任人唯贤,秉公办事的原则。

用方法等事项。

5.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等形式。

6.应聘人员参与学校内部的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竞争上岗的程序是:考核、民主测评、竞争演讲等。考核主要是学校对被考核对象一年来的德、能、勤、绩量化打分;民主测评是全体教职工对被测评对象工作的评价;竞争演讲是考察演讲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工作态度。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争上岗的结果,择优选聘教职工,提出拟聘名单。

拟聘名单经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两天。

7.聘用教师,男、女享有平等的应聘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聘女性或提高女性聘用标准。

8.颁发聘书。校长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要明确规定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聘用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六、聘用合同

1.聘用合同是学校法人代表与受聘教师确定受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2.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定为3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等内容。

3.建立聘用关系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主管部门。

七、聘用合同的内容

1.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2.聘用合同期限。

3.工资报酬及其它福利待遇。

4.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5.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6.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7.聘用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⑸出现其他终止条件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中止履行情形的,双方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6.续聘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手续应当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

九、聘用合同管理与争议处理

1.学校应严格遵守有关聘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县教育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依法予以纠错改正。

2.学校成立聘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学校党、团、工会、教师代表等组成,保证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根据学校实际制订聘用方案,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教育局备案。

3.聘用双方发生聘用争议,可向学校聘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或者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教育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社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教职工的分流办法

对因教职工数超过岗位数,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而未聘到岗位的人员,分流办法如下:

1.系统内流动:因编制限制或学校布局调整等原因造成教师过剩而未聘到岗位的人员,可流动到其他学校工作。

2.因本校内教师超编落聘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后由学校上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安排到缺编学校参与聘用。

3.转岗:不适应原岗位的教职工,可转岗从事校内其他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按新工作岗位确定。

4.下岗待聘:关系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时间为一年,一年内仍未落实到聘用单位的,按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5.调出本系统:如本人联系到外系统单位并同意接受的,可办理正常的调动手续。

6.因公致残、患有绝症、精神病等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可自愿申请办理提前病退或退职手续。

7.分流人员到龙街、右所片区的坝区学校竞聘。也可以由本人

4.学校考核组成员对教师的自评分和年级组评分进行审核确认,返给教师本人核对确认,并签名认可。(7月12日)

5.学校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语文、数学、综合专科(指思品、英语、音乐、美术、体育、科学、微机等科目)三个科目教师申报的竞聘岗位情况和量化得分情况,按分流指标任务,从三个科目教师中各分流1名教师,并书面通知本人。

6.上报教育局分流人员名单。(7月13日)

7.分流人员到教育局划定的龙街、右所片区学校竞聘。考评办法: 基本得分: 1.教龄

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以来,计算到2014年8月31日止,以整年计算,若中途有过脱产学习的要刨除脱产学习的时间再计算,每年教龄得1分。

2.绩效考核

以近三学年(2011——2012、2012——2013、2013——2014学年)学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6,计算个人得分。有特殊情况的,按实际参与学校绩效考核的次数考虑计算。

3.履职考核

以近三年履职考核结果计算得分,优秀2分/次,合格1.5分/次。

十四、工作要求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是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管理,确保教师全员聘用工作顺利实施。

注:本方案于2014年7月10由凤山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从2014年7月11日起予以公布并执行。

澄江县凤山小学 2014年7月11日

附件:

1.澄江县凤山小学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澄江县凤山小学编制比例定岗情况

附件2 澄江县凤山小学编制比例定岗情况

1、澄江县凤山小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两类,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中专业技术岗位123个,占岗位总量的96.85%,工勤技能岗位4个,占岗位总量的3.15%。

2、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结构比例30%:40%:30%,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0%︰50%,分别设置中级岗位75个,初级岗位48个。

3、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设置八级岗位23个、九级岗位30个、十级岗位22个。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设置十一级岗位24个,十二级岗位24个。

4、设置工勤技能岗位4个,其中,工勤三级4个,设保安1人,打印室1人,教具室1人,报账员1人。工勤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00%。

5、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和教育局规定的现行课时标准和我校实际学生数情况计算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设置情况:语文教师49人,数学教师24人、思品1人,英语教师4人,音乐教师3人,美术教师4人,体育教师5人,科学教师4人,微机教师3人,合计97人。其中包含校长1人,副校长2人,教务处2人,德教处2人,教科室2人,总务处2人,图书室1人,科学实验室1人。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4篇

(讨论稿)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商都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指导意见》(商教发〔2013〕5号)文件精神,经学校校务会研究,教代会审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改革,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和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二、改革目标

深化中小学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主要任务

全面实行以校长负责制的教职工岗位全员聘任制、绩效工 资制和职称评聘制,加强教师培养和培训,完善教师考核、奖惩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聘任原则

1.按编定岗、因事设岗的原则。

2.坚持公开竞聘、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3.坚持先校内,后校外;先教师、后职工的原则。4.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5.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的原则。

五、范围和期限

1.招聘范围:本次聘用先在本学校公办教职工中进行,缺编学校可列出空岗招聘超编学校教职工。但因公致残、患有绝症、精神病等无法坚持工作的教职工,可不参加竞聘,暂列编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痊愈后可继续参加竞聘。凡不具备竞聘基本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选聘为专任教师。

2.聘用期限:全员聘用合同期为三年。

六、聘用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员工均可参与聘用。

1.教师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遵纪守法、热爱学生、师德高尚、身体健康;

2.具有小学教师任职学历资历要求,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教学能力较强,能胜任相应岗位工作,服从调配;

4.非教学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

七、聘用程序和方法

实行校长负责制,副校长、职能机构负责人、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全部由校长聘用,合同制管理。

(一)宣传学习动员。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乌兰察布市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改革意见》等文件精神,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将教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市教育改革工作上来,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思想基础。

(二)成立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评议组、人事争议调解组和综合协调组,各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自工作。

(三)制定聘用方案。在校长的主持下制定学校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经学校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商讨,达成一致后提交全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四)公布岗位设置。全校现有教学班20个。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设置工作岗位60个:

1.职员岗位7个: 校长(兼书记)1人, 副书记1人,副校长2人,教导主任1人(副校长兼任),安保主任1人(副校长兼任),总务主任1人(兼任会计),工会主席1人,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1人。

2.专任教师岗位47个:

学科岗位:语文17个, 数学17个,英语4个,科学2个,体育3个, 音乐2个,美术2个。品德、信息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发展、研究性学习、习惯与养成以及卫生保健、实验电教、图书管理由相关教师兼任。

班主任岗位由专任教师兼任。3.安保后勤岗位6个:

安保岗位:生活教师2个,门卫1个、夜勤1个。后勤岗位:出纳1个,锅炉工1个。(五)竞聘上岗。

1.应聘人员根据岗位人员设置和应聘条件,填写《应聘意向书》,申请岗位,交领导小组。

2.学校考核评议组根据《教职工考核办法》,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3.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职工申请意向,结合考核评议结果进行聘用,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向全体教职工公示。

4.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由校长颁发聘书,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签订聘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聘用人员岗前培训。受聘教职工接受聘书后根据受聘岗位和学科实际,参加不少于8个学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后考核及奖惩办法、岗位履职要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结束后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培训由学校组织实施)

(六)工作总结。聘用工作结束后,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实际,适时召开大会,通报情况并总结经验,为下一轮教职 工全员聘用工作积累参考依据,同时对各岗位人员提出更加明确的工作要求。

八、聘用人员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按绩效考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的30%)。

(二)聘用单位对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三)聘用人员接受聘书后,必须按照工作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聘期未满,一般不得辞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辞聘申请,由聘用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聘手续。

(四)聘用人员因聘用事项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从发生争议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要求;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从即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争议仲裁小组申请调解;不服从调解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解聘、缓聘和未聘人员管理

(一)解聘。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律的。

2.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宜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3.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4.违反和不履行聘约的。

5.聘用期满经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完不成岗位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

(二)缓聘。聘用期满或考核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缓聘:

1.聘用期满经考核未能达到履职要求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当年考核结果不称职的。3.病休半年以上的。

缓聘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缓聘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三)解聘、缓聘和未聘用人员管理

解聘、缓聘和竞聘未上岗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津贴的30%),当年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未聘人员通过离岗培训提高、转岗聘用、离岗坐休、分流等方法予以妥善安置,空出编制补充合格教师。

(四)拒聘人员的管理

没有正当理由拒聘的、被聘但拒不上岗的、拒不参加培训的落聘人员,经学校重新调整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到岗的均视为拒聘,拒聘人员按自动脱岗处理,不占教师编制,停发工资。所停发工资教育局捆挷使用,奖励农村教师。

十、竞聘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竞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 解除聘用合同,同时停发工资。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存在乱收费、乱补课、滥订教辅资料,被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4.违反工作规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考核奖惩办法 1.根据学校教师考核细则,按德、能、勤、绩四方面考核教师。

2.把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和绩效工资发放依据。绩效工资发放公式

本人本月绩效工资=本月全体同类职称教师的津贴30%的总和÷本月全体同类职称教师考核的总分×个人本月考核得分

说明:根据职称资格分类计算

3.学校每学期从公用经费中抽出经费用于教师工作奖励。4.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直接责任教师承担事故赔偿金总额的10%。

十二、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十三、本方案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小学教职工岗位职责

一、管理岗位

教导处主任:协助校领导负责开展教学工作。起草学校工作计划,组织听评课与教师培训工作,开展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做好学籍的登记与管理,课务的安排及教学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政教处主任:协助校领导负责抓好教育工作。全力抓好安全工作,组织安全讲座、安全演练和安全检查活动,安排值班和师生考勤工作,不断消除校园安全隐患。加强师生纪律和校园卫生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总务处主任:协助校领导负责管理后勤工作。抓好学校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负责教学用品以及水、电、暖的供应工作,加强校舍、校产的登记、管理、维修、分配工作,做好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

少先队辅导员:协助校领导负责少先队工作。热爱学生,热爱少先队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素养,一定的工作方法,富有创意,能有效地组织指挥各中队开展少先队工作。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并愿意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9 指挥能力,熟悉家庭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能在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有思考、有思路。

年级主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及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有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及大局意识,能够团结和带领本年级组教师围绕学校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心,有计划地部署和安排,并能够创造性地设计本年级组的教师学习和学生活动。

二、教师岗位

专任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各项社会活动。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本学科的专业知识,熟知《课程标准》。制订学科工作计划,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集体备课,认真写好教案,上好每一节课,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大力加强培优补差,按时组织考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工作成绩突出,遵守纪律良好。

班主任:服从学校管理,热爱、了解、爱护班内每一个学生,不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指导开展班队会、文体娱乐、社会实践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营造和谐、互助、健康的集体氛围。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教辅人员 基本条件: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心为教学工作服务,踏实勤劳,认真负责,有较好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量,并能胜任相关的岗位要求。

具体条件:

①会计:有会计资格证,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财务工作的规律,有较扎实的财务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工作细致,原则性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有相关工作经历及相关证书者优先。

②文印员:具备一定的电脑基本知识,能熟练地操作电脑及复印、油印技术,能够熟练掌握试卷印制的基本要求,并能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文印工作。

③图书管理:熟悉图书管理的基本知识,能正确分类、编排图书,有一定的图书保养与维修技能;工作细致,认真负责。对图书的借、还有完整、细致、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努力延长图书的使用寿命,发挥图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辅助作用。

④仪器室管理人员:熟悉各类教学仪器的功能与维护,能够分类、有序地整理各类教学仪器,做到登记清楚、摆放有序。对一些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品,能够掌握基本的存放方法及要求。能够为一线教师做辅助性的准备工作。根据老师的教学需求,及时核销报损仪器,报批添置新增仪器。⑤仓库保管人员: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不监守自盗,不假公济私,不贪占挪用库存物品,明确仓库保管的基本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进出登记,完善台帐制度。

⑥办公室文员:熟悉文件收发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高的工作热情,及时做好上级各类文件的收发、记录、归档,服从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安排,积极主动,能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5篇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效益。根据《澂江县教育系统进一步深化全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澂教联发【201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澂江县凤山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调整优化教师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符合小学管理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采取“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办法,全面实施教职工全员聘用。

二、聘用原则

(一)法人负责原则。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校教职工的聘用工作。

(二)公开聘用原则。坚持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原则。

(三)择优聘用原则。以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为目标,注重实绩,任人唯贤,秉公办事的原则。

(四)公正聘用原则。学校把设岗情况、岗位需求条件、教师职责、教学任务、任职条件、工作目标、岗位的工作量等进行公布。

(五)亲属回避原则,即校长不能聘用其直系亲属为班子成员或学校财物管理工作人员,校长一般不得从其他学校聘任自己的直系亲属,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县教育局批准。

(六)依编定岗原则。按编制确定岗位,按学科结构比例确定专任教师,按教学科目聘用专任教师,实行全员参加,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聘期一般为3年。(在聘期内不能履行所聘工作岗位职责的可以提前解聘)。

三、聘用制的实施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在职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均属于此次聘用的范围。

四、聘用条件

受聘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遵纪守法,自觉奉行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二)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爱岗敬业,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完成本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三)专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聘用岗位的学历要求,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四)上一履职考核评定在称职以上。

(五)愿意接受聘用岗位职责所规定的任务和要求,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学校的考核。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和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任务。

五、实施聘用制的程序和方法

学校聘用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按岗聘用。

本次全员聘用工作,以改革用人制度、进一步健全聘用制为目的,实行全员聘用。学校校级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按《澂江县公开选拔学校领导实施方案》进行公开选拔。学校教职工实行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双向选择。原则上教职工双向选择在本校进行,但也可到全县其它学校参加双向选择。教职工在本校进行双向选择时可同时应聘1到3个岗位,参加外校双向选择时只能应聘1个岗位。学校通过双向选择获得聘用的人数控制在总岗位数的95%左右,参与双向选择但未能获得聘用的教职工人数一般控制在总岗位数的5%以内(我校为 5人左右),跨校聘用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

(一)成立全员聘用领导小组。成立凤山小学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马润平(校长、党总支书记)副组长:李品晶(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

马彦方(副校长)周跃辉(副校长)

成员:沈琼仙、李春艳、刘玲芬、严光蓉、吴晓虹

聘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和坤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全员聘用的相关日常事务。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全员聘用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学校法定代表人根据县编委核定的中小学校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定编定员数及人员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的竞聘岗位。拟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任职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规定聘用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并根据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制订考核细则。具体设岗情况和岗位说明书、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参照2012年3月20日制定的《澂江县凤山小学岗位设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具体设岗情况如下:

1、澂江县凤山小学编制总数为127人,规格为股所级,现有人员105人。

2、澂江县凤山小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两类,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中专业技术岗位123个,占岗位总量的96.85%,工勤技能岗位4个,占岗位总量的3.15%。

3、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结构比例30%:40%:30%,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0%︰50%,分别设置中级岗位75个,初级岗位48个。

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设置八级岗位23个、九级岗位30个、十级岗位22个。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设置十一级岗位24个,十二级岗位24个。

5、设置工勤技能岗位4个,其中,工勤三级4个,设保安1人,打印室1人,教具室1人,报账员1人。工勤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00%。

6、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和教育局规定的现行课时标准和我校实际学生数情况计算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设置情况:语文教师33人,数学教师21人、英语教师5人,品德教师7人,写字课教师4人,音乐教师7人,美术教师7人,体育教师11人,科学教师5人,微机教师3人,健康教育教师4人,劳动课教师3人,地方课教师4人,三生教育教师3人,少先队活动教师4人。校长1人,副校长3人,教务处2人,德

教职工聘用合同 第6篇

单位性质:全民所有 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642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 民族: 学历: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 路 弄 号 室

户口所在地: 区 路 弄 号 室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沪人[xx]29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xx]4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卢湾区第二中心小学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和本校各项配套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人事争议的依据。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校教职工,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以甲方每学年(每年 月份)下达的岗位任务书为准。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安排。教职工聘用合同

二、岗位职责要求及岗位纪律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支付方式,发给乙方工资待遇。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和税收的规定。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4、甲方根据乙方每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5、乙方因工负伤及女职工孕期、产假和产后长休假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教职工聘用合同 第7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沪人[XX]29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XX]4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卢湾区第二中心小学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和本校各项配套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人事争议的依据。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校教职工,聘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以甲方每学年(每年____月份)下达的岗位任务书为准。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安排。

二、岗位职责要求及岗位纪律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支付方式,发给乙方工资待遇。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和税收的规定。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4、甲方根据乙方每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5、乙方因工负伤及女职工孕期、产假和产后长休假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各类法定节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寒暑假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要求执行。

3、乙方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单位及个人人身安全,对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奖励与处分

1、乙方工作表现优秀,有突出贡献的,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岗位纪律,给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奖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

2、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

(二)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根据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期满前30天时按照规定的程序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

(三)变更:

甲乙双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无法履行合同有关内容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经业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乙方应当接受。

(四)在聘用合同期内,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甲方利益的;

2、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方利益的;

3、违反本聘用合同约定经甲方两次指出仍不改正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给国家或甲方造成大损失的;

4、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7、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竞聘无岗位的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4、乙方竞聘岗位不成功,又不服从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乙方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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