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里杜鹃城乡建设规划局政务公开目录

2024-07-26

百里杜鹃城乡建设规划局政务公开目录(精选2篇)

百里杜鹃城乡建设规划局政务公开目录 第1篇

百里杜鹃“公开报名、民主推荐、差额考察”教育系统副科级干部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教学的管理力度,提高百里杜鹃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拟在区内采用“公开报名、民主推荐、差额考察”的方式推荐考察教育系统副科级干部人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采用“公开报名、民主推荐、差额考察”的方式推荐考察6名教育系统副科级干部人选。

二、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工龄且具有过教育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大专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8年1月31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

(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报考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2013年1月21日—1月22日。

2、报名地点:百里杜鹃党工委组织部干部股,联系人:王珍虎,联系电话:0857-4841716。

3、报名时所需提供的资料: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教育局核准的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纪工委出具的无违纪违规方面的证明。

中共百里杜鹃工委组织部

2013年1月16日

百里杜鹃城乡建设规划局政务公开目录 第2篇

李:张老师,我国学术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研究的介入还非常有限,而您是较早介入这一领域的专家之一,本期话题栏目想请您就有关问题做一个讨论。

张:首先想要说明的是,我并不是电子政务或图书馆学、目录学方面的专家,但有幸参加了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做了一些相对较为深入的研究,由此有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认识。由于个人学术能力、知识结构和认识水平所限,所提出的观点或见解只是一家之言,并不一定正确、全面和准确。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李:我拜读了您近期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研究的論文,发现你总是使用这样一个术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这是否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建设远不止是一个分类目录的建设那么简单的问题?

张: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到很多问题,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研究、编制和发布,无疑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实施和落实条例的具体表现。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信息分类系统和核心元数据是目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我个人倾向于将我国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合集看作是一个体系,我称之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它应该是一个逻辑上统一集中、数据分布式存储的信息系统,这也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的未来目标;而将其中的信息分类部分称之为“信息分类系统”,也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信息分类系统”。以上概念及其界定是我们开展讨论的前提和基础。

李:如果仅就“分类系统”而言,您对分类系统的规范性建设具体有什么认识?

张:当前,人们在是否要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分类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异议,但在如何分类上分歧很大。即使是在基本取得共识的主题分类上,也有着很多分歧,例如到底该如何分类?分到几级合适?是否需要统一和规范?等等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作为具体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更倾向于按照组织机构、部门业务及已往的惯例来进行分类,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规范、统一。有些专业人士特别是计算机专业人员,也大多认为如果分类太复杂,往往不实用,没这个必要。

然而,如果站在国家的层面来考虑,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不事先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部署、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分类系统,而是各部门各行其道,各搞一套,那么就会导致我国各个单位发布的信息公开目录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无法形成规范、统一的信息公开目录,也无法最终形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分布与集中相结合的政府信息资源体系,从而形成了一系列新的信息孤岛,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必须事先进行顶层设计,对一些必要的事项制定统一标准进行规范,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这些标准规范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中的信息分类系统、核心元数据方案、索引码编制方案、内容概述规范、目录格式规范等。其中,信息分类系统和核心元数据是目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我以为,尽管对信息分类进行规范和统一的难度很大,但并不是不可实现,也并不能就此认为不需要标准和规范。只要设计得法、处理得当,它一定能够发挥应用的作用。关键是我们要对分类系统的重要性和意义有足够地了解。

李:由于我和您具有相同的学科背景,所以在“统一分类标准”这个问题上我与您的观点是一致的。您在上文里提到,是不是要“统一分类”,关键是对分类系统建设的重要性要有足够的了解,那么您认为现实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是吗?

张:是的,尽管“分类”是人类组织信息资源的基本方式,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人的一种本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对分类系统的建立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的作用的认识是全面的。我认为我们只有在认识达到全面和准确的状态,才能在操作层面上做到有目的性和适用性的最佳实现。

按照常理,一般人都能理解信息分类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基础,但是,当我们把目标锁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上,那么,信息分类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的前提,这个认识也必须建立起来。“体系”就意味着整体性,即全国政府系统所有公开的信息,无论其存在于何处,其组织方式是统一的。此外,信息分类提供了政府信息查询的入口,这个问题我想稍加说明。从互联网发展的过程看,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信息要比按照分类层级逐级浏览更容易、更被人们接受。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不足,多数情况下当用户在查找所需要政府信息的时候并不知道目标文件的具体名字或内容,而且用户的信息需求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信息的提供和服务部门要对信息特征进行多维的描述,以便为用户提供多重入口,便于用户的浏览和查询。最后,信息分类对用户检索起到辅助和导航作用。很多情况下,用户在查找政府信息的时候明白自己想要什么,但有时需要对同类信息或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检索或查询,这时,单纯使用搜索引擎式检索并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许多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时采取了按照服务对象(受众)分类来提供主题服务的方式,对每种对象提供的特定相关信息,再按照所办事情进行聚类。这样的好处就是即使对所查询的信息不甚明确,用户也可以通过分类结果所提供的指导逐级浏览,迅速找到相应信息。

李:在全国范围内对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目录进行统一规范,这个“全国范围”是否涉及跨行业?我总感觉到,要完成跨行业的统一分类目录标准是非常困难的,对此您怎么看?并请谈谈其困难所在。

张:这个“全国范围”应该是跨地方、跨部门、跨行业的。当然,在“统一”的前提下,应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我认为,统一性和灵活性是可以兼顾的。理由如下:一方面,对政府公开信息可以通过多个维度如按主题、机构、体裁、服务对象等进行分类和描述;另一方面,主题分类就完全可以做到跨地方、跨部门、跨行业,可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规范。而且,即使是在主题分类里,也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在一、二级类目确定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和行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三级及以下类目进行适当的设置和调整。

李:您上文提到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的问题,我们通常称之为分类的维度。对“四个分类维度”似乎没有异议,但未见得对它们的关系能够搞得很清楚,您认为应该怎样处理这四个分类维度的关系?

张:我们所说的四个分类维度,即主题分类、体裁分类、机构分类和服务对象分类。所谓主题分类:即依据信息资源的内容属性——主题对其进行分类的方法。所谓体裁分类:即依据信息资源的外部属性——文体体裁对其进行分类的方法。所谓机构(部门)分类:即依据信息资源的负责单位——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分类的方法。所谓服务对象分类:即依据信息资源所针对的特定群体——受众对其进行分类的方法。它们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当然应该以主题分类为核心,以体裁分类、机构分类和服务对象分类为辅助,由此而构成一个有机的分类体系。主题分类反映了政府公开信息在内容方面的属性或特征;体裁分类体现了政府公开信息在的表现形式与体裁上的不同;机构分类则体现了政府部门机构与职能的特点;服务对象分类体现了政府公开信息在适用对象和受众上的不同。

这4种分类相互独立,当政府公开信息的某个维度的属性发生了变化,不会影响到其它维度的属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目录体系的稳定性。每种分类在元数据中应至少有一个相应字段。同时,这4种分类之间客观存在着必然的关联。特定内容属性或特征的政府公开信息以某种表现形态为特定受众提供相应的功能服务,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对其负责。所以,这4种分类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分类系统。

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这4种分类方式并不一定要同时全部采用,但至少都要采用主题分类,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以便对政府信息进行更加全面系统的标识。

李:如您所说,主题分类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的核心和基础。这样一来,形成一个好的主题分类规范就非常重要了。对此,在操作上,您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

张:前面已经提到过,在应用主题分类法时,也可以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具体类目进行适当扩展和修改。这就涉及到主题分类中类目扩充的原则。一般来說,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的主题分类最多可扩展细分到四级类目(至多不超过五级)。在国家层面上,只负责对主题分类表中的一级类目和二级类目(或部分三级类目中的必选类目)进行统一制定和管理,旨在作为相关部门和机构继续划分下一级类目时的分类参考。

在实际分类过程中,各单位可结合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对现有主题分类进一步深化和扩展,可适当细化和扩充至三级类目,最多时可扩充至四级(或五级)类目,以便形成的详表能够涵盖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所有相关信息资源。

李:去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国办推出了一个类目表,您认为这个类目表对于将来的工作具有什么意义?

张: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采用主题分类方法,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22个类别,即:国务院组织机构;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对外事务;港澳台侨工作;国防;其他。

该分类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外的有关政府信息分类情况,同时兼顾到统一性和示范性,特别结合我国和国务院办公厅自身的特点而制定的。该分类为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公开目录的分类、特别是全国范围的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统一分类提供了基本的参照。我认为,下一步,我国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全国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分类系统,为最终建设目录体系奠定基础。

李:您比较过不同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主题目录在类目设置上的差别吗?从存在的差异中你认为现在这个类目表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张:是的,我比较过,并进行过相关的研究。

1、我国的一级类目比较详细,但是向下展开的不够深入。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目录的一级类目共22个,比英美两国多,他们分别为12个和10个。同时,某些一级类目在英美的分类体系中是合在同一个一级类目下的,例如,英国的“农业、环境与自然资源”基本涵盖了我国的“农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与“国土资源、能源”3个一级目录。此外,英国对政府信息的分类都已经做到了第五级,但是我国GB/T 21063.4-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中只细分到了第二级,而在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公开目录中只有一级类目。因此,下一步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在保持现有的一级类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结合用户的需要开发更加详尽的二、三级乃至更为细化的类目体系。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于我国的情况非常复杂,具体到二级类目,特别是三、四级目录时,难以划分,也难以统一。这个矛盾如何解决,目前还是个难题。

2、类目设置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分类代表了人们对事物属性的不同认识,而且与各国家的自身特点如机构设置、文化等有很大关系,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就军事主题来讲,我国与美国比较类似,把军事与国防放在一起,作为一个一级类目。而在英国的分类中,则是把“国际事务与国防”作为一级类目,将“军队”与“国防部门”设为其下的二级类目。

3、一级类目不宜分得太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英国和美国的一级类目比较集中,这样可以保证主题相关的信息都放在同一个子目录中,而且类目之间的区别度比较大,看起来比较清楚。例如,美国政府印刷局GPO Access上将联邦政府信息按照主题分为11个一级类目,分别是商业与劳工、教育、环境、食品药品、津贴与奖励、健康医疗、军事与安全、科学技术、货币与经济、社会事务、交通。但最近,在网站中,已将“商业与劳工”和“货币与经济”合并为“商业与经济”,一级类目被调整为10个。英国的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列表GCL(Government Category List)属于“英国电子政府元数据框架(e-Government Metadata Framework)”的一部分,它主要是按照主题进行分类,有12个一级类目,分别是:农业、环境与自然资源,艺术、娱乐与旅游,商业与工业,犯罪、法律、司法与权利,经济与财政,教育、职业与工作,政府、政治与公共管理,健康、营养与看护,信息与通信,国际事务与国防,公民、社区与生活,科学、技术与创新。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一级类目分得较细,所以,目录之间的区别相对不是很清晰。如果减少及合并一级类目,并通过二级、三级类目来不断明晰每个类目中的资源,就会清楚许多。

4、我国对类目的名称需要更明确。由于汉字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我们需要认真推敲所给出的每个类的名称,以免因取名不当造成含义不清、意义不明。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逐步开展,在实践中将会出现更多、更新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和解决。

李:其实,我们上面的讨论都还停留在规范层次上。真正要建成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体系,除了规范的建设,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利用规范来组织政府公开信息。在信息组织这个层面上,要涉及到的问题就远远超越了技术层面,你认为需要从哪些方面予以重视?

张:我归纳了四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第一,如何打破部门对于政府信息的限制。目前的政府信息基本上是以部门为单位提供服务的,当需要跨部门查找的时候,用户必须自己判断哪些信息与自己的需求有关、分别存放在哪些部门,需要分别到相应的政府网站或机构去进行查询,而且各个网站或机构的查询方式又不尽相同,查询的难度比较大。为此,我们需要打破部门设置的藩篱,把与某件事情相关的所有信息按照主题服务的形式放在一起,将之前需要用户自己做的判断尽可能放在政府部门完成,进而提高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考虑分类系统的标准规范,确保建立起一个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从而从根本上确保对政府公开信息的整体管理和宏观把握。

第二,要处理好信息分类的稳定性与政府机构变化之间的关系。一个常识是,政府信息分类体系一经建立就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方便利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政府部门管理方式不断变化,有些部门会逐渐发展壮大,职能加强,但是有些部门则可能会逐渐弱化,甚至消失。同时,政府部门的合并、管理范围变化、文件管理制度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政府信息的分类。这就会造成新旧政府信息分类上的困难或不一致,这些都是后续的研究和工作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三,多种分类途径的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我们应该努力提供多种检索途径。在分类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应该是主题分类,但是也需要完善其他分类。在著录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利用元数据对政府信息进行了著录,如名称、主题、发布机构、生成日期、体裁等。这些都为我们接下来的分类提供了依据。

第四,要提高信息分类工作的效率。政府信息十分庞杂,对其进行信息分类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在研究中探索出一条高效的、与我国政府现状相吻合的工作模式。这既涉及一些文本特征自动抽取、自动分类及聚类等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分类工作模式的选择。纯人工的分类结果会有比较高的可信度,但是投入很大,而且及时性、一致性比较差;计算机自动分类的结果正好相反,在及时性、一致性上会有很好的表现,但是在可靠性上,难以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的严肃性的要求。或许,更为可行的办法是通过二者结合,人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对分类准确性的校验上。这些都是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尝试、不断改进。

李:最后想讨论一个问题,有一种看法似乎越来越普遍,即认为可以用集成检索系统来代替信息分类,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张:我并不认为对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的必要性有什么值得质疑的地方,但我也了解目前对此的观点和看法的确很不统一。支持者们认为,信息分类是信息组织中最基本的工作,是其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正如图书分类或学科分类一样。而且,它不仅保证了对信息的有效组织和管理,也保证了对信息的多个访问路徑,有助于帮助用户快速、准确地查找到相关信息。但反对者则认为,对信息分类根本没有必要,它的灵活性较差,在实践中难以统一,实用价值并不大,而且用户很少会用到。人们只需要建立起一个信息发布系统和一个强大的信息检索平台,能够保证信息发布和信息检索的需求就可以了。就像现在的网络一样,用搜索引擎就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了。这种方式在技术上容易实现,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较小、成本较低,可以迅速达到目的。那么,如何正确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关系着信息分类和集成检索各自的发展,而且也决定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未来趋向,事关重大,需要仔细研究和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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