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当前的司法改革进展

2024-05-13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当前的司法改革进展(精选5篇)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当前的司法改革进展 第1篇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当前的司法改革进展情况

——读《比较法总论》有感

2008级在职法硕集中班 学号:08250521 姓名:黄海锭

在中国,外国法制史的概念被定义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但在西方,则没有称为“外国法制史”(Foreign Legal History)的学科和课程。和我国法律制度相近的大陆法系,对外国法制史的教学,是通过比较法这门课来实现的,而在这方面最著名的教科书,在法国有达维德(R.David, 1906~1990)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在德国则有茨威格特(K.Zweigert,1911~)和克茨(H.Kotz, 1935~)合著的《比较法总论》。

《比较法总论》被誉为研究比较法学中不可跳过的一本名著,书中从比较法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开始,详细述说了法国法、德国法、英国法、美国法、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的起源、历史变革与法制特点,充分比较了大陆法和普通法之间的特点与区分,其中对社会主义法系作了负责并有意义的研究,对于研究我国这个传承苏联法律制度的国家,研究探讨当代司法制度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比较法总论》由潘汉典教授译于1993年,当时贺卫方教授还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讲师,负责翻译其中的第六、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章。转眼近三十年过去了,贺老已贵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笔者有幸在中大法学院复院30周年的法学论坛上,得以聆听贺老的讲话,现场感受了贺老的人格魅力,就贺老所提出的“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进程状况”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贺老对现时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状况有一个著名的观点,认为“现在的局势是,一些人要否定过去十多年的司法改革的最基本的思路。他们认为,不能走专业化道路,要走大众化道路。”本文并不打算讨论何种道路的对错,而仅仅想从《比较法总论》的阅读中,表达自己对这问题的感想。

一、当前司法改革进程状况

①毫不夸张地说,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就是法制建设的三十年,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的开

端,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较为被人认同的是时间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正式提出“司法改革”。紧接着最高法院推出“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系统规划法院系统改革的开展。回顾过去的十年,司法改革给中国司法带来了众多突出的成就,尤其表现在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程序的制度化、司法功能的扩大、司法独立的增强等方面。然而,十年司法改革路,却并没有给社会带来期待中的司法成效,司法公正的构建仍然步幅维艰,法院公信力没有真正建立,司法腐败层出不穷,案件申诉络绎不绝,人民对法院的满意度屡创新低。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改革必须要提出回应,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的《司法改革意见》,提出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方案,着重布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改革任务。随着新一轮改革的深化,有关司法职业化、司法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的论争也日趋激烈。在法院系统中,最高人民法院王胜竣院长按照中央的改革方

②③向要求,提出了“法院务必增强政权意识”,“人民法院要立足国情提高司法能动性”,①

② 贺卫方:《不走回头路》,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12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座谈会》的讲话,华西都市报2009年8月31号 ③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10日在“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的讲话

“法院审理案件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等口号和说法,在实际工作中强调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重新宣传和重视过去曾被认为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和司法特性、已经过时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始自陕甘宁边区,由马锡五开创的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现时的司法改革,从学术和媒体的舆论来看,正走在了十字路口。以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性的第一阶段改革证明存在众多问题,而现时的司法改革却有往以前被论证批评的道路上回归,这不禁使众多法学家和实务工作者不仅产生了疑惑,司法改革路该往何方?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中国的司法职业化

⑤左卫民先生曾经研究了十年司法职业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导致中国司法改革

不尽如人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宏观层面来反思,可以将其中的原因归纳为‘应然改革主体的缺席’、‘改革理想的偏失’、‘改革条件的匮乏’等三个方面。”其中改革主体的缺席着重讲了“作为改革对象的‘司法’自身成为了推动改革的中坚主体,即主导与推动司法改革的主体是司法权力机关自己,民众不能发挥充分的影响力。”和“应为改革主体的“民众”,却在改革中明显缺席。”的问题。我认为,这个论点一矢中的地道出了司法职业化改革中的症结所在。

西方国家的法制化进程,民众权利的觉醒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启蒙时期西方众多思想家、哲学家对“自然法则”、“人的权利与生俱来”等思想的描述,使大众普遍接受了人的自然权

⑥利观(p126页)。民众权利观的觉醒,使西方法制建设走向了一条以人为本的道路。从民

法的契约自由,到刑法中对刑罚的规范,无不体现了人性之光,可以说,整个西方文明的光辉,就是建立在人的权利确认和重视上,人的权利的重视,更是现代文明区分旧有的野蛮文化的基本标志。从法国法、德国法、美国法开始,所有接受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是从接受其人的权利的基本哲学开始,但有所不同的是,大部分是由上而下,由国家和政府推动,而不是由下而上,人民权利意识的自我觉醒。

中国就是这样一个由上而下进行观念更新的国家。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开端是从外力的强迫下进行的。腐朽的晚清政权在外国的坚船利炮中感受到了末日的恐惧,知道如果不改革自己的法律制度,将不能维持自己的统治,并与西方列强相抗衡,因此一场由上而下的造法运动就随之开始了(p513)。然而,法律制度的移植较为容易,但是法律制度背后的精神和理念与国情、社会、民意等相契合却颇为困难。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并没有广泛的群众权利意识觉醒过程来配合,这个觉醒只是在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时期,随着众多早期接触西方文化的思想家的传播下,才逐渐地得以进行。此种情况一直到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立。

西方的权利意识是以维护个人权利为主体的,法律的制度是保障人民能够自由的生活(p429)。社会主义的思想却是集体主义的思想,马克思理论中明确提出了个人需要服从社会(p428),根据马克思主义所建立的苏联法律制度忠诚地反映了这一点——“个人权利在任何时候服从于国家权利。”苏联人民从俄罗斯公国的灭亡到建立,其域内的人民就没有得到过类似西方的权利意识觉醒的洗礼。只不过是从封建主仆之间的奴役过渡到了个人服从集体的奴役。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时,大量参考了苏联的法律制度,而同样的建国理念,也使这里的人民难以得到权利的真正觉醒。这种情况下,在世界范围的平衡世界里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方向,西方国家的立法、司法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参与,其法律制度洋溢着人本的理念。而在社会主义法系里,“法律作为计划和组织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工具来使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本论,在所有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得到了传承。社会主义中国也不例外,人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造法中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因为他们要服从整体,服从集体④

⑤④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座谈会》的讲话,华西都市报2009年8月31号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

⑥ 以下对本书的引用和观点出处都只显示页数

主义。导致了国家造法往往是由上往下,涵盖了各种功利主义与策略主义的行为,不能真正体现群众的需要。而在司法中,以国家主义挂帅,以政策方针为司法的最大价值,在司法中随意侵犯人民的权利,不能落实个体权利的保护。在中国司法职业化的道路上,司法仍需为政治服务,必然对个体权利实行了侵害,然而学自西方的司法专业化运作,却没有与之配对的陪审员体系,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被隔绝,使民众在缺乏足够信息量的背景下,面对不满意的司法结果,产生了司法不公的印象。中国的司法职业化的进程的发展,走上了一条越来越脱离群众,越来越偏离权利本位的道路,产生了现实中的众多问题。

三、从比较法角度看中国的司法大众化

“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资料必须是:过去和现在的全世界的法律;以及同法律相关的地理、气候、人种;各民族的历史命运——战争、革命、建国、奴役;„„特别是对于一种国家和法律的理想的追求,都是起作用的。”(p49)法律决定于所在的“经济基础”,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观正确的说明了这一点。这也是为什么法国、德国随罗马法去发展自身的法律体系,而英国、美国却从习惯法出发去构建普通法的原因。中国的职业化道路,过于偏重域外经验,而忽视本土资源,也是其举步维艰的原因之一。

司法大众化的提出,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司法职业化道路中司法过程民众参与的匮乏,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让司法制度的改革更多地回归其本土化资源。从中华民族的观念演变史上

⑦寻源,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周易》打造了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和思维习惯。无论是儒家的“极高明而道中庸”(《中庸•二十七章》),还是道家的“万物负则阴以抱阳”(《道德经•四十二章》),都是基于“一阴一阳谓之道”(《易传•系卦》)的基本观点得出的。《周易》思想的影响,使中国人的思维一直到现在,仍然是太极图式(阴阳鱼图)的,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包容并存;讲究迂回进入、张弛有度、过犹不及、以退为进、物极必反„„这种辩证式的思维,从来都不是直来直去的,与西方线形因果思维截然不同。思维模式决定一个人遇到问题该如何去思考;遇到困难,该如何去解决。正是这种阴阳辩证的关系,才产生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和谐观和司法和谐论。在中国古代法典,几乎没有对有关商业以及商品的法律给予明显的注意(p511),这是因为统治中国古代思想的儒家学说认为:“一个人如果认为别人针对他的行为不符合‘礼’的规范,他应该采取的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和平的协商寻求一个适当的解决,而不是固执其权利或对簿公堂而加剧已经存在的不和谐(p510)。”由此理念指导,大量的民事案件通过社区调停人(生活区域中德高望重的贤者)而解决。

在传统文化仍然存在于现代社会方方面面的今天,民族思维模式并没有产生根本的变化。在这种背景下提司法大众化,强调法院的人民性,着重建设调解制度,从本质上应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的,是对本土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这个意义上看,现时的司法大众化改革具有其有益的意义。

四、从比较法角度看中国的司法政治化

对所谓的司法政治化,学界没有明确的概念,一般体现为,在司法活动中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意识形态为标准,对司法活动进行粗暴干预;或是强调司法管理社会的功能作用,以司法作为实现政治目的的主要手段。现时的中国司法,也许并没有达到司法政治化的严重状况,但是从司法部门中类似“要对企业管理人士慎用逮捕”、“司法应该服从大局”、“司法应该服务经济发展需要”等言论表述,从中可以嗅到当中的倾向性味道。

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在中国,形成了“对法律的一般规则以及各种形式司法裁判的怀疑主义传统(p512)。”这种传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上一直存在着影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所有立法,但是,除了1950年的婚姻法外,法律领域里却无新的建树。在50年代的开明时期曾开始了许多法律的起草,然而只有到了文革后,改革开放,引入市场经济,编纂法典的工作才生机勃勃地开始(p513)。中国的法制⑦祝和军:《读国学 用国学》,新世界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1页。

建设走的就是这样一个从无到有的法治建设过程,伴随的是“社会生活首先应当由客观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仅由习俗、伦理或道德的规则来调整。(p507)”这个现代法制理念的建立。然而,司法的政治化,却动摇了法治理念的根基。当衡量司法的标准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政治上的意识形态,司法的判决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最终要屈服于虚无的政治要求;集体权利的维护变成司法的最高标准,这无疑是法治建设的倒退。

马克思主义中,“法律完全是由它的政治功能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拒绝接受法律的目的可能在于实现其他某些独立价值的观点,这类独立价值或者是由上帝赐予的自然法所确立,或者是由某种正义观念或者某些特定文化的特殊法律信条所确立。马克思主义尤其反对法律可以通过保障公民享受不受政府控制(即使根据政治和社会的要求和需求来看这种控制似乎是正当)的某些自由领域而对政治行为设置限制的观点”(p428)。以马克思主义建国的苏联和与苏联的法律制度有亲缘关系的中国政治体系,或多或少地继承了这一理念,从而在体制内部存在着以法律为政治工具的司法政治化张力。这种张力随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推进市场经济而有所减弱,但却随时有着加强的可能。

苏联的解体,已经从根本上判定了僵化的社会主义(教条主义)的破产,计划经济不符合人类发展的规律要求;而中国的强大发展,恰恰说明了马克思主义的新理解的成功和市场经济强大的生命力。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的社会发展得益于市场经济的成功,得益于意识形态的开放。司法政治化的强化,将削弱了市场经济赖以确立的法制基础,从而危害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法律规章外的标准,将使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更趋剧烈,司法公信力更难以确立,而这一切,都违背了现时社会发展的规律要求。

五、结语

不能占有大量的材料,不足以对《比较法总论》一书的观点进行甄别和更正,只能从阅读中认为正确的部分,对当前的司法改革进程进行一些思考,而在这种背景下,这种思考也许是片面的。从总体看,新一轮司法改革坚持的原则中,比较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和从国情出发,明确提出,要“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这样一个方向,也是笔者认同的。司法改革中,建构与试错相结合,在循序渐进过程中,慢慢探索到法律制度与我国实际情况的最佳契合点,对这个最终结果的达成,笔者表示乐观。

参考文献

1、德k·次威格特 H·克次:《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2、祝和军:《读国学 用国学》,新世界出版社2009年5月版。

3、贺卫方:《不走回头路》,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12日。

4、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当前的司法改革进展 第2篇

证券市场中,市场整体市盈率水平的高低反映了该市场定价合理与否。回顾我国A股市场历史市盈率表现,1996年以前,市盈率水平非常低,仅在10―20倍之间,由此给1996―97年度股市的上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1996―99年,市盈率在30―50倍间波动,价值中枢基本在40倍左右。2000年中期至2001年中期市场的市盈率水平在60倍左右徘徊,但过高的市盈率终究要回归其内在合理水平,并由此导致2001年下半年至今的大幅调整。

2002年6月3日沪市的市盈率水平为37.94倍(对应指数为1483点),基本处于最近几年市盈率的均值水平。在1997年至今的65个样本月度中,沪市市盈率低于38倍的共有17个月,以此类推,在未来业绩稳定的情况下市场进一步下跌的概率只有26.1%(17/65)。应该说,从市盈率的.历史表现来分析,目前我国A股市场处于较低的定位水平,大盘指数进一步下降的空间较为有限。

如果要基于历史数据对未来市盈率水平做出预测,进而对大盘指数进行预测,还需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非流通股因素,目前我国A股市场还存在60%左右的国有非流通股,不同的国有股减持流通方式的实施,对市场的影响程度也将迥然不同。如果国有股以较低的市盈率进行减持,则整体市盈率水平将因此下降,市场系统风险减小,投资者也不会因此而承担投资损失;相反,如果国有股以较高的市盈率水平减持,则市场系统风险降不下来,大盘指数将因此而可能下降。二是与发达证券市场相比,我国A股市场市盈率仍处于较高的水平。短期来说我国证券市场尚属于发展中市场,目前较高的市盈率定价水平尚有其内在合理性。但中长期来看,随着我国股市运作规范化程度的提高,逐步由发展中市场向成熟市场过渡,则未来市盈率均值水平有逐渐下降的可能。

与市盈率水平对应的影响市场整体投资价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上市公司业绩或业绩预期。一方面,在市盈率水平不可能大幅提升或其波动区间较窄的条件下,大盘指数的上涨只能依靠上市公司的业绩提高来推动;另一方面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增长的预期看好时,市场的市盈率水平相应会高些。目前情况是,2001年上市公司整体业绩滑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53%,较上年的下降幅度为22.55%,从而导致在2001年年报公布结束后,在综合指数变动较小,即由2002年4月30日的1667点降至5月8日的1652点情况下,上海A股的市盈率水平却由39.08倍上升到了42.19倍。综合各方面因素分析,尽管2002年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进一步下滑的可能性比较小,但预计也不会有明显的改善,这样,年内A股市场依赖上市公司业绩的提高来推动大盘指数上涨,并以此获得市场投资回报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当前的司法改革进展 第3篇

从宏观及微观角度看预算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

关键词:预算会计 宏观原因 微观原因 预算管理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会计论文发表:《从宏观及微观角度看预算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

摘 要: 在分析预算会计改革必要的前提下,从公共财政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变化、政府负债风险控制、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的加强等宏观原因,以及会计基础、会计主体、财务报告三个微观原因,针对性提出了预算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

关键词:预算会计;宏观原因;微观原因;预算管理

一、引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预算管理改革措施相继推出并逐步实施,对现有预算会计核算和管理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对政府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这在客观上要求对我国现行的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预算会计进行改革。

二、宏观层面的原因 1.公共财政改革

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类型。公共财政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界定财政收支的范围,讲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是说,公共财政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集中必要的社会产品,满足政府履行职能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以达到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实现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目前,为构建新公共财政体系,我国主要进行了三项支出改革,即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预算编制改革,对我国现行预算会计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和新要求。

2.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变化(1)关于预算外收支并账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编制的政府预算有两套,一套是预算内收支预算,另一套是预算外收支计划。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预算外收支合并并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较彻底地解决了“两张皮”的问题。

(2)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问题

社保基金一般是纳入单独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设在社保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在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体系中,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保基金预算体制,形成与政府收支预算并列的社保基金预算,单独提供社会保障资金活动的全面、清晰的会计信息。社保基金核算应体现配比的原则。

(3)关于工资统发、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等核算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衔接问题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财政支出领域进行了政府采购、工资统发、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新的支出分类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将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与内容,实行独立核算同时,按新的支出分类做好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等报表的衔接工作。

3.政府负债风险控制

(1)政府负债风险控制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影响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向信息使用者传递政府会计信息的载体,是信息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财务报告目标是应以决策有用性为主,兼顾受托责任。而从政府负债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政府财务报告提供的政府负债信息也应以满足其使用者决策需要为最主要目标。

(2)政府负债风险控制对政府会计基础的影响 政府负债风险控制对政府财务报告提出了要求,而政府财务报告能否满足这些要求还取决于政府会计确认基础的选择。政府负债风险控制对收付实现制的挑战。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是在现金已经收到或支付时确认交易或事项的一种会计基础。

4.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的加强 众所周知,政府与行政事业单位在其行使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的同时,对社会公众负有广泛的受托责任,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福利的和精神文明的等。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并批准由政府提交的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社会公众考核政府经济受托责任发行情况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离不开预算会计的参与。这是因为,预算会计人员是执行政府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专业人员,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具体由预算会计编制,因此,预算会计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的内容最为了解,要正确考核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离不开预算会计对政府预算执行内容的了解。预算会计在年底实施政府的财政或财务政策、执行政府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过程中同样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预算会计信息真空与否,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广大纳税人、政府债券投资者等的经济利益,影响到社会福利和文明水平的提高,甚至会影响到政府的声誉和国家政局的稳定。

三、微观层面的原因 1.会计基础方面

(1)政府会计信息不完整

从政府预算会计反映政府资产来看,资产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对政府固定资产的核算和反映。二是没有对国有股权和有价证券的政府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和核算。(2)从政府预算会计反映政府负债来看,负债不全面 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和借入的外债,一直没有完整地纳入财政部预算会计核算,也没有在政府预算决算报告中完整地反映出来。二是我国部分地区,地方政府欠发职工工资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这些应付未付的工资,也没有在预算会计中反映出来。三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担保等事项时有发生,这些或有事项形成的或有负债也没有充分披露。四是没有全面反映保险基金。

2.会计主体方面 当前,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打造有限政府的理念已经渐趋成熟,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理财观念也已经深入人心。这些新变化都对我国现行政府预算会计的主体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进而对构建我国新的政府会计主体理论提出了迫切要求。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适应我国公共管理体制不断创新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当代西方国家政府会计“双主体”模式的有益经验,我国在构建政府会计主体理论时可以考虑双元模式既要科学界定“政府主体”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和有限政府的建立另一方面,通过合理划分“基金主体”的类型,可以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理财观念,强化政府的受托责任,节约对政府的社会监督成本。

3.财务报告方面

一般来说,财务报告是指通用财务报告,向政府单位内外部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全面,除了与会计基础有关外,还与财务报告的财务报告目标、财务报告体系等有关。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现行政府财务报告目标过于重视政府对资源的受托履行情况,没有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不利于评价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否合适,是否值得继续推行。在财务报告体系方面,政府会计财务报告不完整、不科学。

四、预算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 目前,我国的预算会计体系从广义上讲,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财政总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包括税务会计、农业税征解会计和关税会计和基本建设拨款会计等。由前述分析知,这种体系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它进行重新划分。通过分析国外政府会计和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经验后,得到很多启示,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要重塑我国政府会计体系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从非营利组织类型入手,构建我国政府会计体系

我国非营利组织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各级政府,二是事业单位公立非营利组织,三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观点是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政府会计体系,而纳入企业会计体系,公立且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政府会计体系,而纳入企业会计体系,公立且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应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合在一起构成新的政府会计体系。这种观点认为,一是有利于政府财政部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汇总表”,有利于目前在中国制定出《预算会计基本准则》及其相应的会计制度。二是由于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财政脱钩,如果将其收入与支出的数据并入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行政带来单位收入支出表,汇总的收入与支出数据缺乏意义。三是由于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会计原则更接近于企业而不是行政单位,因此,如果将私立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纳入政府会计体系,则政府会计体系就难以完善。

2.从会计模式入手,构建我国的政府会计体系

一般来说,会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会计准则模式,二是会计准则加会计制度模式,三是会计制度模式。在会计模式的类型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政府会计应使用会计准则加会计制度模式为宜,这是由现在我国财务人员素质和企业会计在运用这一模式成功经验所决定的。从将来来说,我国政府会计应采用会计准则模式。

在会计模式内容方面,当前,在我国加入背景下和新的公共财政框架建立,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外部使用者大量增加。因此,我国政府需要向外部提供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这就要求我政府会计模式内容要重新构建,以便于外部使用者评价政府的绩效和受托责任。

五、结论

中国现行预算会计存在不少问题,预算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其产生有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宏观层面的原因又有微观层面的原因。因此,要对现行预算会计进行改革,体现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以及由此带动财政日益公共化。而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又会给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以重大影响,这一过程反过来也会对政府预算改革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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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专业与会计专业比较分析

目前,财务与会计的概念不能正确界定的现象仍旧存在,因而对 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上许多课程都与会计学专业几乎一致,忽视了 财务管理专业的特色。所以,有必要对财务与会计作一比较。首先,在对象方面,财务管理的对象涉及到筹资、投资和资产管 理三个领域:而会计的对象则侧重于资金运动所产生的原始信息,涉 及到整个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其次,从定义上来看,美国会计学会在 《基本会计理论公告》中将会计定义为“为信息利用者进行有根据的 判断和决策而进行确认、计量和传递经济信息的过程”;对财务管理,美国权威教材《财务管理基础》将之定义为:“在一定目标下,关于 资产的购置、融资和管理”。第三,在职能方面,会计的职能主要是 对资金运动反映和控制;而财务管理的职能则主要是对资金运动的计 划、控制和对财务关系的协调。可见,对资金运动的管理应该是由财 务管理部门和会计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的,财务管理学研究资金直接管 理的规律的学科,具体研究如何对资金运动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控制和监督,已引导和调节资金运动的流向和流量:而会计学则是研 究企业资金间接管理的学科,研究如何对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分析和 预测,以准确和及时地提供资金运动的历史和未来信息。第四,在目 标方面,财务管理的直接目标是在考虑风险和报酬两个重要因素的基 础上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会计直接目标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会 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

二、财务管理与金融专业比较分析

首先,培养目标的比较。仅从两专业培养目标的含义比较,彼此 的差异主要也体现为两个方面:(1)知识和能力结构差异。前者要求 的知识和能力结构相对较为复杂和零散,后者要求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则相对比较集中于金融方面。亦即,相对来说,前者更要求知识和能力 的“广度”,而后者更要求知识和能力的“深度”。(2)学生就业方向 差异。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具体服务方向是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政府 部门的“财务与金融管理”,金融学专业学生的具体服务方向则主要是 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与金融管理”。

其次,从专业发展来看,财务管理与金融学专业形成交叉互补,融合统一态势。从财务管理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有很大一部分是与 金融市场及投资、融资问题有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使得市场环境变得非常 复杂,投资风险急剧增加,企业必须更加注重投资效益,才能规避投 资风险,立于不败之地。这就对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 和“财务”结合在一个词里,反映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财务是融 资主体(即公司)的行为,金融则是公司以外的融资对象的行为。独 立的公司融资体制和完善的金融市场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 的。

三、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计

理顺财务管理与会计、金融专业的关系,合理设置课程体系 黄虹上海师范大学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财务管理与会计、金融专业的关系,对合理设置财务管理课程体系提出看法。

[关键词]财务管理 会计 金融 专业 课程体系 1.美国高校财务管理专业设计介绍

从资料调查情况上看,美国各高校大学生在进入专业课学习之前, 一般均有十分严密的前导课程安排,以保证学生在修学高级课程之前 已经掌握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前导知识。具体分析,美国各学校为财务 管理专业或金融专业本科一到四年级学生开设的课程总计为30~45 门左(如果计算学分,一般在125学分左右),它们由一般基础课、财 务管理或金融专业主干课程和相关课程组成。所有这些课程,无论是 一般基础课,还是主干课程和相关课程,均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并且选修课占有一定的比重,即使是必修专业课,也有较大的灵活性, 学生可以从学校认可的课目表中选修有关课程。为避免学生对其选修 内容是否达到学校的基本要求不清楚,各学校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向学生提供课程选择方面的建议,如美国不少大学专门设立“在校本 科生指导处”,当学生学完大学三年级的课程后,他们就必须向指导 处的指导老师请教如何选择专业课程,以确保他们达到了教学计划的 基本要求,并正式确定其所修专业为“财务管理专业”或“金融学专 业”,为进一步学习发展提供方向和基础。2.我国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计探讨

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和尊重财务管理学科的发展规律,笔者认为,财务管理与金融专业的融合就尊重了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此外,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实际部门专业人士与各专业教师之 间应进行交叉互补。例如,由各专业课的老师在《金融市场与金融衍 生工具》课程中分别讲解金融风险管理、金融资产的定价、金融投资、套利等内容,发挥他们各自的研究专长,提高课程的讲授效果。第三,在选修课设置上,可以体现方向性,更好地发挥各学校财 务管理专业办学特色,形成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品牌,比如,可以在师 资研究力量或办学条件上有优势的方面,设置相应的专业方向,如可 以设置资产评估方向、投资学方向、计算机处理方向等。本文受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财务管理》精品课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卢晓中著:《当代世界高等教育理念及对中国的影响》。上海教 育出版社,2001年10月

[2]JonathanE.Ingersoll,Jr.,TheoryofFinancialDecisionMaking.Rowman &LittlefieldPublishers,1987 [3]F.L.Garcia,GlennG.MunnEncyclopediaofBankingandFinance,eighth edition.BankersPublishingCompany,1983 [4]obertF.Reilly&RobertP.Schweihs,ValuingAccountingPractices.John Wiley&Sons,Inc.,1997 [5]陆正飞:“关于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的若干问题”《会计研究》 1999年3月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当前的司法改革进展 第4篇

发布时间:2015-12-24 作者:郑建库

财政投融资和政策性金融的根本作用在于充实社会先行资本,填补财政预算无偿投资和一般商业金融投资的空白。既体现政府政策取向,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信用原则。

一、财政投融资和政策性金融概念

(一)财政投融资

财政投融资是一国政府为实现特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特别是民间的闲散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用。

财政投融资属于政策性投融资的范畴,它与一般的财政预算拨款或投资不同,也异于商业性投资,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其资金来源的性质和资金运用的范围决定了财政融资具有不同于其他融资方式的特点。财政投融资的主要目标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本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具有诱导作用。

财政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有偿性。财政融资是政府采取有偿的手段来运作,要求偿还本金或给予投资者回报。二是政策性。财政融资以国家为主体,按照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标进行资金投放,明显地负载着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和意图。三是安全性。财政融资是有偿的,其运作往往有政府参与其中,甚至有政府的履行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投资是相对安全的。四是资金使用期限长。财政投资资金一般来说是无限期使用的,即使是财政信用融资,期限也最短要达3至5年,长则20年,远比一般银行贷款期限长得多。

(二)政策性金融

目前对政策性金融的概念和定义,理论上仍没有一致和公认的界定。一般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相对的概念,多成为“公的金融”。(白钦先,王伟,2013)。日本学者对政策性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多,主要有:政策性金融是公共部门所从事的金融活动(贝冢启明,1981),政策性金融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国的产业政策等特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金融手段(小滨裕久,奥田英信,1994)。我国学者瞿强(2000)认为政策性金融是后发展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它主要是通过建立政府银行或对银行体系的直接干预,以比市场或商业金融更为优惠的条件,为特定的最终需求者提供中长期信用。丁孜山(2001)认为,政策性金融是在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规划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象(行业、领域),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贯彻、服从和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金融行为。贾康(2010)认为,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性目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等特征,是有别于一般商业性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的一种金融创新,或可以称为加入政府较强调控作用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政策性金融包括政策性融资业务,也包括其他的政策性金融服务业务,如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等。胡学好(2006)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金融手段,是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意向的贷款、贴息、投资、担保、保险等一系列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从事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政策性融资,支持经济发展中需要政府支持的领域、产业、部门以及特定经济环节的发展,实现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政策性金融是商业性金融的必要补充,对健全优化货币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从上述对政策性金融定义的理解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实现政府意图是各方对政策性金融的共识。政策性金融本质上是政府利用自身的信用所从事的一种融资活动。从这个角度看,政策性金融与财政学中的财政投融资概念有一定的交集。财政投融资和政策性金融两者的根本作用在于充实社会先行资本,填补财政预算无偿投资和一般商业金融投资的空白。既体现政府政策取向,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信用原则。

二、现阶段我国财政投融资和政策性金融的状况

(一)财政投融资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来,财政投融资体系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特许权授予融资方式、城市市政建设投资债券发行等日益壮大,我国的财政投融资制度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目前,我国的财政融资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预算内拨款融资。1994年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后,只有科教文卫、国防、行政等公益性事业和项目才实行预算内拨款,从融资的角度看,此类资金的数量也极为有限。二是 “贷改投”融资。主要对在实行“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情况下,国家财政投资通过授权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等机构来进行。三是建立和实行财政周转金制度。主要有支农周转金、支持工业企业周转金、支持商贸企业周转金、支持文教企业周转金、支持不发达地区周转金以及形成了各种基金等,对扶植重点产业、培植财源、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四是政策性银行融资。五是预算外专项建设基金。指国家为加快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发展,将铁路、公路、航空、电力、邮电、通信等部门提价后征收的资金,作为本行业投资建设的专项基金。六是财政补贴。是财政无偿拨款支出的特殊形式,属于转移性支付。

(二)政策性金融

我国政策性金融的标志性事件是1994年国家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意味着我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迈进了一大步。随着后续陆续成立的中信保等政策性信用出口担保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逐渐完善。但从总体上看,政策性银行在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三、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从依托政府信用这一大的框架看,政策性银行乃至政策性金融是属于财政投融资范畴的概念。现阶段,我国正深化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从政府信用和财政投融资的角度,理解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有以下启示: 一是正确理解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属性。由于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具有一定的财政属性,但由于强调资金偿还,又具有一定的商业性金融属性,所以对政策性银行的运营和风险管控和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二是正确理解政策性银行的机构属性。以国家信用为依托进行融资属于财政投融资的范畴,和一般的以机构信用为基础的商业融资行为有较大的区别。机构的风险更多为日常的运营等因素影响,应更多重视资产的质量状况。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当前的司法改革进展 第5篇

作者:徐露露

指导老师:

求实学部 2008级茅以升一班3008209182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取向已越来越理性,难度也越来越大,而越往纵深发展,所要破解的难题越发不易,深化改革路途中的障碍会不断凸现出来。在无法突破现有体制的情势下,国企要善于和敢于谋变,利用国资委推动内部治理结构的平台,与政府沟通和争取忪司渤赋予的权利,发挥本应该发挥的企业职能作用,让企业成为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键字:有企业改革、公司法、管理制度 引言

为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机构,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公司法》。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股东会由出资者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所有者以股东会为代表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耍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曲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经营者的行为以及公司财务等起监督作用。这些规定,看似明确,但原则性强,比较抽象,实际操作起来不方便,更加之我们现在的许多公司制企业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使得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障碍 2.1 内部人控制,造成国企失衡 在现有体制的架构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基本上成了摆设,董事不懂事,监事不理事,即使负责任的董、监事想做点事,也难插上手。掌控国企命脉的是经营管理层,他们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造成信息不对称,让所有兼专职董、监事围着他们的指挥棒转。,而董、监事也没有动力和责任主动去履职。在这种职责不清、监督缺位的状态下,内部人控制就应运而生如果是一个有道德良知的经营管理层,他们充其量就是多谋小集团利益而不考虑股东方的红利而已,让企业时好时坏的延续下去。如果是一个道德失范的经营管理层,国有资产流失就只是早晚的事了。2.2 管理人用心不专,把国企当成“乐园”

社会的盲知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放任,导致了不少国企领导人始荒终淫,不愿为国企倾注满腔热情和毕生精力。国际上凡业绩辉煌的大企业,其管理者无不呕心沥血、殚精竭虑、披星戴月、卧薪尝胆。同样,国内成功的民企和卓越的国企,其管理者无不如此。可就有不少国企管理者背弃企业家的责任和道德准则,大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及时行乐之道。企业年年亏损,员工颇有微词,可他在老总的位置上却能安之若素。这种现象在国企中比较普遍,他们能做到不贪不拿,在消费上却大手大脚,挥金如土。有关部门对此也无可奈何。2.3执行力乏力,管理难以到位

面对国际国内的竞争,多数企业纷纷出招应对,请咨询机构和自行组织专家诊断企业病状,不断调整发展战略,制订管理流程,设计薪酬方案,并提出“企业再造”、“第二次创业”等口号。一个崭新的管理流程出来了,加上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本应有所作为。但在现行体制下,再优的管理制度也难以奏效。问题不全出在管理层,不全出在员工的素质上,而是出在企业上下缺乏内在动力上。圆在国企中,大家普遍的感觉是进了保险箱,没有危机感和紧迫感,工作上主动性不够,责任心也不强,大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之感。在这种氛围下,领导的执行力、中层的执行力、普通员工的执行力就大打了折扣,最终反映在工作上是效率较低、质量不高。或许是体制的原因,国企领导人在用制度约束别人时却不懂得约束自己,强调员工在业务交往中不准吃请,自己却整天周旋于吃喝玩乐中。因为制度的作用在国企中威力不振,管理上还是靠人治。强治必有强人,这是国企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2.4 激励水平增强,效率无法提高

国企基本上是沿用传统的结构性工资,职位、职称在薪酬水平中占主要比重,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被高度忽视。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无法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而被明显暴露出的激励缺陷,要彻底改变又实属不易。这既是体制性的通病,也是长期形成平均主义惰性的结果。有的国企领导人想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薪酬体系,作一次大的变革。于是有了年薪制、计件制、绩效挂钩等等。在第一年似乎有效,之后就显疲相。不仅要问:这种具有正激励的分配方式在国企中水土不服吗?其实不然,而是国企在提升激励水平时,只考虑了奖励而放弃了惩罚。谁都知道,国企姓“公”,分享成果是天经地义的事,而要惩罚一个人,则是“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再者,多数国企好用职位激励,企业不论大小,管理岗位中的科长、处长级的职位是年年看涨,形成官多兵少。其初衷是想激发人的斗志,结果适得其反,将员工导向“官本位”。2.5 历史包袱过重,政企职责不清

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承担了许多公益性事务,尤其在安置就业方面充当了主角。大多数企业安置职工人数超过了承受能力的数倍。即使时下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国企,也难以按新模式配置人力资源,政府强制性的要按政策安置复退军人及有关人员,还有一些难以阻挡的方方面面的关系户,在短期内人员会迅速膨胀。人员负担是国企面临的最大问题。再者,政府与企业的职责无法厘清。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代理人,其职能和角色恐怕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无法转换。任何一届政府要充分体现政绩,都不会轻而易举地放弃对企业的治理权,甚至还会越俎代庖。在选择企业管理者上,政府将企业管理人员明显的官员化,不是由企业自己选择而是由组织部门考察任命。当一个企业无权选择自己的管理者时,很难想象企业还有内在动力和活力。这种比比皆是的越位现象,严重阻碍了企业深化改革。2.6 监督管理,向真空泛化

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但是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监事实际上也由国有股东指定。这样,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都是国有股东指定的人员,说到底都是代表国有股的部门或机构领导人的亲信,让亲信监督亲信,无异于同流合污,效率标准被被搁置在一边,监事会有名无实。悬在国企头上的监管部门有十几个。企业领导有时疲于应付这些部门的督查、检查、指导及各种会议。从表面看,国企的监管面广、力度大,检查、审查的人员一拨接一拨。殊不知,这些部门只行使权而不履行责,只要在自己辖事内不出问题,一切都皆大欢喜。即使发现苗头与问题,酒酣耳热一番,通融通融就过去了。国资委是为了解决出资人缺位现象应运而生的,国务院赋予的权力是管事、管人、管资产。作为政府派生的全权管理代表,理应担纲老板角色,对企业行使绝对的控制权。但事实并非如此,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考察任命权在组织部而不在管事、管人、管资产的国资委手上,无主要管理者任用权的国资委实际上成为跛脚老板。这种怪胎现象造成国资委先天不足,全权管理的功能也就发挥不出来。让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突破点 3.1 在人事聘任方面

在人事方面,公司的董事、监事应按《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公司的经理,更不应该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而应由市场自由选择。目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大部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其主要原因是《公司法》对违法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没有罢免、制裁措施,更没有诉讼程序来保障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正是立法上的这些漏洞,造成了许多有法不依的情况。《公司法》应制定相应制裁措施,完善诉讼程序,使违法人事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在体制方面,改革不合理的用人机制,《公司法》应增加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的相应条文,努力培育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市场,通过竞争选出优秀人才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3.2 在董事会、监事会方面 3.2.1 健全董事会职能

鉴于我国当前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实际上是由发起人选派的,而这些成员被公司选为董事并非因为他们懂经营会管理,而是他们凭借国有公司持股的优势获得了支配性选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董事会功能的有效发挥。所以,《公司法》有必要完善职工董事制度,明确规定在各类公司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并对其资格作出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其身份的真实性、代表性。这样一来职工就可以在企业最高决策层中享有发言权,以保证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公司法》还可以规定吸收公司外部法律、财会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董事会,以提高董事会的整体素质。3.2.2 加强监事会监督能力

《公司法》应增加保护监事会独立性的条款,监事会能否保持独立性,是监事会能否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前提。针对当前实际,监事会成员应该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派人来担任监事会的召集人,这就在体制上对监事独立性给予了有效保障。以前,公司董事、经理往往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监事由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来担任,这就造成监事受控于董事、经理的现象。如果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派人来担任,有利于减轻这一弊端。另外,《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职工进入监事会的比例,以保证职工能参与监督。要赋予监事会相应的权利,如:监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并有权对阻挠检查或不配合者予以暂停职务等处罚;必要时,监事会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帮助,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应当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的违法、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者召集临时股东会,直接向全体股东披露。同时,还应规定监事相应的义务,如果监事会成员明知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有违法、失职行为而不采取措施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3.3 增加公司章程方面的条文,规范公司行为

目前我国还处于从行政管理型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许多公司在设立时没有标准的行为规则,公司章程大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本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无法理顺,公司内部矛盾无法解决。特别是许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制定公司章程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抄来抄去,不同性质的公司却制定出一模一样的章程。所以必须完善《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使公司在制定章程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凭。3.4 修正《公司法》国企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有关规定

国企改革中的一个难点就是政府的职能未真正转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在根本上触动,这严重阻碍了企业改革的进程。因此,在加快政府改革步伐的同时,《公司法》也应制定相应条文,划清政企界线。通过机构改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将政府作 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同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分开,使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工作,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3.5 消除历史负担,理清政府职责

要使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与其他竞争主体平等竞争,特别是使国有大型企业有能力在国际上与跨国公司展开竞争,就必须尽快着力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负担问题,同时,政府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要越位,把本应是国企的经营自主决策权交给企业,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正面积极的环境。3.6 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

要彻底改变股份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关键是要转变思想观念,理清思想认识,明确理解“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真正内涵。笔者认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关键不在于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数量,而在于国有资本的质量。试想,如果所有国有企业都亏损,那么谈其主体地位还有何意义。这样的认识使得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成为必然。政府应审时度势,逐步降低股份公司的国有股的比重,对于非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国有股份公司更应加快退出,使其形成充分竞争。只有形成各种资本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才能为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良好的基础。4 结语 摆在国企面前的这些障碍因素,是传统体制痼疾长期累积的结果,也是人们陈旧观念反向作用的使然。在全球化经济的大格局中,国有企业必须改变固有的思维模式,明确以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路径和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从社会大环境上来说,更要倚重依法治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严格司法,让整个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参考文献:

1.石勇.国企改革与<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2.10 2.周双喜.公司治理—国企改革成功的关键,《经济师》2003年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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