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2024-07-24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精选8篇)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1篇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辖区污染减排计划或省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各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设区市政府。各设区市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削减计划,并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依照省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减排档案,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三)减排措施的落实及运行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减排措施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要求制定污染减排计划、季度调度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定。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六)减排台账及减排档案建立与上报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污染减排台账、档案以及上报情况进行核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核查。

对在日常督察和核查中,对存在污染减排项目建设滞后,影响减排任务完成的地区,实行预警制度。

第八条对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半年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政府半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对我省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省对相应设区市的考核结果中。

2010考核中,未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的,直接定为未通过考核。

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字〔2008〕5号)的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考核的设区市,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销该市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污染减排考核结合省政府对各设区市环保目标考核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三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各市、州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市、州级政府要按照《规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削减计划。次年的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2月底上报省环境保护局。

第五条

各市、州政府环保部门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因总量调剂引起的相关市、州行政区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变化不计入考核范围;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 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市、州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和三大体系建设运行等的进展情况,由省环境保护局总量控制办公室按季度进行检查督查。

各市、州政府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一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统计局和监察厅,于每年1~2月对各市、州政府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未达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地区即未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该市、州政府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局。

在对各市、州考核的基础上,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并接受考核。第九条

全省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家审定后,上报省政府作为对市、州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境保护总局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项目核准或批准、暂停安排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市、州政府需经省、国家最终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六大电力公司二氧化硫总量的减排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3篇

2 0 0 9年, 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277.5万吨, 比2 0 0 8年下降3.2 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 2 1 4.4万吨, 比2 0 0 8年下降4.6 0%, 继续保持了双下降的良好态势。与2 0 0 5年相比, 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9.6 6%和1 3.1 4%, 二氧化硫减排进度已超过“十一五”减排目标要求。3 1个省 (区、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实现了2 0 0 9年减排目标;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均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一五”减排目标 (考核结果详见表1、表2) 。

备注: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4篇

关键词:总量减排;环境统计;二氧化硫

中图分类号:X-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4-0160-02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这项约束性指标,地方政府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相继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节能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目标和减排任务,其中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污染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第50号《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水泥立窑生产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而控制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是实现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关键,立窑水泥生产线被政策性关停。下面就关停水泥厂简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与环境统计之间的联系。

1环境统计中二氧化硫污染物的计算方法

1.1用排放系数法计算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污染物

以华辉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的数据为例,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2008年环境统计报表中水泥产量为12.87万t。

(1)工业废气排放量(万标m3)

=水泥产量(t)×5 605÷10 000

=12.87×5 605÷10 000=72 136万标m3

(2)二氧化硫排放量(kg)=水泥产量(t)×2

=12.87×10 000×2=257 000 kg=257 t

1.2实际监测法计算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污染物

2008年第一季度华辉水泥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立窑烟气排放量平均值为2 529 1m3/h,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值为7.46 kg/h,第二季度华辉水泥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立窑烟气排放量平均值为21 485 Nm3/h,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值为6.27 kg/h,两季度2#立窑烟气排放量平均值为23 388 Nm3/h,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值为6.865 kg/h,华辉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工作时间为3 900 h。

(1)工业废气排放量(万标m3)=23 388×3 900÷10 000=9 121。

(2)二氧化硫排放量(kg)=6.865×3 900=26 774 kg=27 t。

1.3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污染物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第七分册3111水泥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续3,产品名称为水泥,原料名称为钙、硅铝铁质原料,工艺名称为立窑,规模等级为≥10万t ——水泥/年,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为直排,全硫含量少于1的情况下,窑炉的工业废气量的排污系数为2 644 m3/t ——熟料,二氧化硫的排污系数为0.234 kg/t ——熟料,华辉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环境统计水泥产量为12.87万t。

(1)工业废气排放量(m3)=12.87×10 000×2644=34 028万m3

(2)二氧化硫排放量(kg)=12.87×10 000×0.234=34 028=30 116 kg=30 t。

对比以上三种计算方法,华辉水泥有限公司同一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存在较大的差别,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二氧化硫结果较接近,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出的结果相差较大。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2001年9月编写的《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的要求,以上三种方法都属于“三废”排放统计计算的基本方法,作为基层统计人员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选用,但应遵循使用经环保局监测站认定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出的排污数据,须再与使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得出的排污数据对照验证,如与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偏大,应以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为依据进行调整,尤其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一定要以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验证。

2总量减排中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作为一间结构减排的企业,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份组成。也就是说,我们基层环保部门在完成了该企业的取缔关停文件、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关停照片等相关验证文件及用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后,环保部各督查中心根据上报的资料,抽查验证该企业关停和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国家环保部。根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二氧化硫总量减排量的核算中规定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原则中有“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环境统计排放量核算新增削减量,没有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新增削减量”。以本辖区的高要市华辉水泥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2008年8月31日关闭,其2005年—2008年环境统计SO2排放量分别为512 t、327 t、377 t、257 t,4年的环境统计数据都是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2007年水泥产量为18.86万t,2008年水泥产量为12.87万t,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的公式(3-34)核算,2008年我市上报SO2减排量=(G上年-G当年)/G上年×E上年=(18.86-12.87)/18.86×377=120 t,国家环保部核查组核算减排量是以产排污系数计算,只认可减排39 t。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与环境统计的关系

各地“十一五”期间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并综合考虑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也就是说,总量减排与环境统计是密切相关的,环境统计数据库是核算的基础,作为最基层的总量减排任务的制定是以环境统计为依据,国家环保部对于关停立窑水泥企业新增削减量按产量排污系数法及企业环境统计排放量进行折算。在2008年所属地区结构减排的立窑企业中,有60%的企业减排量的核算是重新以产排污系数来计算,40%的企业减排量的核算认可了环境统计的数据,核查组的核算说明中一部分因环统异常,用产排污系数计算,一部分经过资料核查,予以确认。鉴于国家政策,被关停的水泥企业既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又须面对生存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政府方面要承受较大的税收损失,上级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政府和企业以环境保护为重,下大决心关停了落后的水泥企业。对于减排企业的排污量,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要求,不同的核查组有不同的核查结果,但基层的减排任务的制定是以环境统计为依据的,但减排结果又以其他不同方法进行计算,地方关停了计划中的所有落后产能企业,最终还是无法完成减排任务。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能否统一用一个标准,比如直接用关停水泥的生产能力来核算该企业的减排量,这样都是在同一平台上的。另外,最重要的是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制度,着力做好污染源排污数据的统一采集、统一核定、统一公布。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2001年9月编写的《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2 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3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第七分册

During the Period of “11th Five-Year Plan”,Total amount of Main Pollutant

Reduces and Arranges the Relation Counted with the Environment

Peng Lili

Abstract: Through compare with vertical kiln environment of an enterprise that area under one’s jurisdiction close down this result of calculation and total amount, sulfur dioxide of emission is it arrange sulfur dioxide new result that increment checks and calculates to reduce in counting, sketch the total amount and reduce and arrange the close relation counted with the environment.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5篇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意见

(2012.8月29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4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纳入率先建设全面小康县的3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政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责任书》,按照总量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减排目标和计划,减排目标经省环境保护厅技术审定、当地政府批准后作为考核依据,每年进行考核。

四、各市(州)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纳入经济形势分析,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根据总量预算和减排计划调度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不断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做好分析测算,实施预警调控,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减排工程项目落实情况、减排管理情况和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一)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核算结果以及省减排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环保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三)减排管理情况。依据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制订总量预算和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情况、是否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三表一档”的执行情况、减排设施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排污许可证持证管理情况及对所属建设全面小康县(市、区)减排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评定。

(四)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六、考核分值与计分办法。减排目标完成情况40分,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30分,减排管理情况10分,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计分办法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

七、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每季度进行督查。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半年、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

八、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在国家环保部审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数据后,于每年8月底、次年3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进行综合评价。

九、考核结果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及《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建设全面小

康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十一、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省政府通报批评,省环保厅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未完成指标数加倍扣减区域建设项目新增总量配额,减少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由省政府按照《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问责和“一票否决”。

十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政府应在30天内向省政府作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各市(州)人民政府需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十四、对建设全面小康县的考核,在各市(州)先行考核的基础上,报省环保厅审定。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

一、减排目标完成情况(40分)

考核当年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评价办法:经省环保厅审核、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计算并经国家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认定的各市(州)四项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各自总量控制目标相比。高于总量控制目标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得分= MAX(40-高于总量控制目标数×20,0)

二、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一票否决或20分)

(一)列入国家目标责任书计划减排项目完成情况(一票否决)

考核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需当年完成项目的完成情况。

评价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即存在被国家核查认定并通报的任一不能按时间完成的国家责任书减排项目,则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省政府目标责任书的计划减排项目完成情况(10分)考核除纳入国家目标责任书的减排项目外,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需当年完成的项目和当年减排计划中确定的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共记10分。

评价办法:按时完成的纳入省市责任书或计划的项目占应完成项目比重。

计算公式:

省级计划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得分=按时完成的省级减排项目

数/应完成项目总数×10

(三)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10分)

1、考核重点减排项目稳定达标运行情况。占5分。

评价办法:根据减排年终核查、半年核查、联合西南环保督查中心日常督查、省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情况确定。被通报存在问题的项目每个每次扣减0.5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得分= MAX(5-被通报项目问题数×0.5,0)

2、按计划预算指标实现消减的情况。占5分。

评价办法:实际完成的消减量占计划预算消减量的比重。计算公式:

按计划预算指标实现消减的情况得分=实际完成的消减量/计划预算消减量×5

三、减排管理情况(20分)

(一)减排目标责任书、计划、预算及责任落实情况(5分)

1、减排目标责任书、计划、预算逐级分解下达情况。占3分。

评价办法:减排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得1分;当地政府制定、通过省环保厅审核计划,得1分;执行预算制度的,得1分,未分解预算计划的,扣2分。

计算公式:

减排目标责任书、计划、预算逐级分解下达情况得分= MAX(IF(是否减排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1,0)+ IF(是否当地政府制定、通过省环保厅审核计划,1,0)+ IF(是否执行预算制度的,1,-2),0)

2、有关部门减排责任落实情况。占2分。评价办法:减排责任未落实的,不得分。计算公式:

有关部门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的得分=IF(是否有存在减排责任未落实情况,0,2)

(二)减排政策落实情况(5分)

1、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保障(污水垃圾收费,运行经费政府补贴等)。占2分。

评价办法:出现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不能按时到位情况,导致项目运行不正常的,不得分。

计算公式:

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保障得分= IF(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不按时到位,0,2)

2、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制度执行情况。占2分。评价办法:执行总量核定制度的项目数占审批项目总数的比例。超过当年新建项目总量预算审批的,扣2分。

计算公式:

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制度执行情况得分=执行总量核定制度的项目数/审批项目总数×2+ IF(是否超过当年新建项目总量预算审批,-2,0)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占1分。

评价办法:出现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不到位,超排污许可证排污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得分= MAX(1-超许可证排污次数×0.5,0)

(三)减排工作执行情况(10分)

1、日常减排工作报表、材料报送规范、及时情况。占4分。评价办法:实际报送的减排预算表、减排月调度预算表,减排设施监测季度表数占按要求报送的报表数的比重。

计算公式:

日常减排工作报表、材料报送规范、及时情况得分=实际报

送的减排预算表、减排月调度预算表,减排设施监测季度表数/要求报送的报表数×4

2、减排组织机构及工作经费保障。占1分。

评价办法:没有减排组织机构及工作经费保障,不得分。计算公式:

减排组织机构及工作经费保障得分= IF(是否存在没有机构及经费情况,0,1)

3、减排调度协调机制运行情况。占1分。

评价办法:减排调度协调机制未建立或运行不畅,不得分。计算公式:

减排调度协调机制运行情况得分=IF(是否减排调度协调机制未建立或运行不畅,0,1)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建立情况,占1分。

评价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不完整、不规范,不得分。

计算公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建立情况得分=IF(台账不完整,0,1)

5、半年和年终上报的减排项目材料准备情况、项目认可情况、削减量认定情况。占3分。

评价办法:按时报送半年和减排工作报告的,得1分;半年、项目档案准备规范,得2分;项目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半年和年终上报的减排项目材料准备情况、项目认定情况、削减量认定情况得分= MAX(IF(是否按时报送半年和减排工作报告,1,0)+ IF(是否半年、项目档案准备规范,2,0)-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档案数×0.5,0)

四、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0分)

(一)统计体系(3分)

1、污染减排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占1.5分。

评价办法:污染减排统计制度的执行不力,没有按时报送环统报表的,不得分。

计算公式:

污染减排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得分= IF(是否执行不力、没有按时报送,0,1.5)

2、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占1.5分

评价办法:环境统计数据出现错误,数据明显与实际排放量不符或与核算数据不一致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得分=MAX(1.5-环境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次数×0.5,0)

(二)监测体系(15分)

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占1分。评价办法:未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未及时开展培训的,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得分=MAX(1-未计划、未培训的次数×0.5,0)

2、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占2分。

评价办法:未及时开展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得分=MAX(2-未及时开展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的次数×1,0)

3、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情况。占2分。评价办法:实际正常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台数占应正常传输台数比例。

计算公式:

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情况的得分=实际正常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台数/应正常传输台数×2

4、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占6分。评价办法:实际完成比对监测次数占应开展比对监测次数的比重,全部完成得3分;实际有效性审核工作合格率与90%的指标比较,占3分。

计算公式: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得分=实际完成比对监测次数/应开展比对监测次数×3+实际有效性审核工作合格率/0.9×3

5、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占2分

评价办法:没有应用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的,不得分。计算公式:

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得分=IF(是否没有应用自动监控系统数据,0,3)

6、能力经费保障情况等内容,占2分。评价办法:经费没有保障的,不得分。计算公式:

能力经费保障情况得分=IF(是否经费没有保障,0,2)

(三)考核体系(2分)

考核各市(州)对下级政府和市(州)有关部门进行严格考核奖惩情况。

评价办法: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完成目标又未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计算公式:

考核体系得分= IF(是否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进行考核,0,2)

五、其他加减分事项

(一)、四项指标超额完成加分

评价办法:单指标超额完成的,按超出比例加分,最多加5分。

计算公式:

单指标超额完成加分= MIN((单项指标实际完成数-单项指标计划完成数)/单项指标计划完成数×10,5)

(二)、被国家环保部通报一次的,扣10分。

(三)、被国家环保部限批的,一票否决。

(四)、被省环保厅通报一次的,扣5分。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6篇

【发布文号】信政〔2008〕65号 【发布日期】2008-07-28 【生效日期】2008-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信政〔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4.4%、18.8%。建立科学规范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污染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三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污染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污染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污染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三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县(区)政府对本地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污染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排污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月报、季核、半年公示和核查。

第八条对县(区)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半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区)政府上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区)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的县(区)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县(区),认定其为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考核的县(区),市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区),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消该县(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考核和未通过考核的县(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未建成1个扣2分,扣完为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分。有1个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建成,扣2分,扣完为止;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无该项任务的县(区)该项分值调整到污水处理厂。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分。有1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无该项任务的县(区)该项分值调整到污水处理厂。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分。规定任务中有1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污染减排计划实施方案中企业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发现1家扣3分,扣完为止(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分;日常督察中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计1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计1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

1.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分;

2.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分;

3.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分;

4.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者在减排信息资料调度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5.所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重点环保工作的扣2分。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7篇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火电厂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集团公司火电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所有火电厂(含内部核算、全资、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不包括境外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火电厂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以下简称总量减排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通过日常监督保障结果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二级机构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国家有关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核定数据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监督考核集团公司所有火电厂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和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数据核实各二级机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监督各单位生产管理环保统计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以集团公司日常环保监督情况和环保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建成投运情况、环保验收和性能验收文件、《总量减排项目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确认书》,关闭落后产能时间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价细则详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根据总量减排责任书要求及环保部批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以下简称总量计划,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计划、重点减排项目年度计划和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年度计划),结合各二级机构上报的区域年度总量计划,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集团公司总量计划,并分解下达给各二级机构,作为总量减排考核的主要依据。二级机构是区域火电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总量计划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各基层企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保监督检查工作由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负责,会同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和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联合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减排项目建设滞后、协调推动工作不力、减排设施建成后运行不正常等情况进行预警。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集团公司核定和评价、考核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总量减排考核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由二级机构组织进行区域内所属火电厂的自查,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公司系统重点单位的环保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对各二级机构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提交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办公室汇总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九条 总量减排考核工作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总量减排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次年一季度完成。年度的考核评分由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底考核评价组成。

第十条 总量减排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考核得分按零计算:

(一)年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有一项及以上未及时按目标责任书完成;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

第十一条 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结合集团公司综合类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国家评优中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推荐;在国家或地方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可由二级机构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一定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责任单位,在集团公司星级企业、先进企业等评定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相关二级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撤消集团公司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和在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员,由集团公司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会同科技环保部,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8篇

1 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目标指标

1.1 国内形势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 “十二五”期间要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COD减少8%, 氨氮减少10%, SO2减少8%, 氮氧化物减少10%的目标。COD排放由2010年的2551.7×104t减少到2015年的2347.6×104t;氨氮排放由2010年的264.4×104t减少到2015年的238×104t;二氧化硫由2010年的2267.8×104t减少到2086.4×104t;氮氧化物由2010年的2273.6万吨减少到2046.2×104t。回顾“十一五”, 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十二五”期间, 主要污染物减排不仅是约束性措施, 也被列为各级地方政府及企业领导人绩效考核, 可以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至2012年底, 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423.7×104t, 同比下降3.05%;氨氮排放总量253.6×104t, 同比下降2.62%;SO2排放总量2117.6×104t, 同比下降4.5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337.8×104t, 同比下降2.77%。

1.2 省内形势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至“十二五”末, 2015年, 江苏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12.8×104t、14.04×104t以内, 比2010年的128.0×104t、16.12×104t分别减少11.9%、12.9% (其中, 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75.3×104t、10.4×104t以内, 比2010年分别减少12.8%和13.2%) ;SO2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2.5×104t、121.4×104t以内, 比2010年的108.6×104t、147.2×104t分别减少14.8%、17.5%。

1.3 市、区形势

在全省13个省辖市中, 苏州市一直是总量大户、减排大户, COD排放量仅次于南京, SO2排放量居高不下, 汽车保有量全省第一, 减排形势艰难而严峻。根据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 苏州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 (含工业、生活、农业) 削减6.84%、17.84% (其中工业加生活排放量减少18.4%、17.97%) ;SO2和氮氧化物削减24.07%、25.6%。苏州高新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 (含工业、生活、农业) 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10.0%、4.5% (其中工业加生活排放量减少10.0%、5.0%) ;SO2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7.5%、27.1%。

2 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形式

“雾霾”“灰霾”“PM2.5”“蓝藻”等日益影响我们的生存环境, 倒逼总量减排工作加速进程。调查研究发现, 部分工业企业的超标准排放是形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 工业企业的减排工作刻不容缓。学术上, 企业减排主要形式有三种:

2.1 工程类减排

是指企业通过对废水废气上设施的手段, 达到中水回用或者减少废气排放目的的减排方式。举例说明:某企业年处理量为100×104t, 出水COD浓度为200mg/L, 第二年, 该企业在总排口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中水, 回用率50%, 年排放水量为50×104t, 回用的50×104t水回用于生产或者用于场地冲洗, 绿化, 厕所冲洗水等等。则该类型企业一年可减少COD排放量100t, 减少自来水消耗量50×104t, 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00多万元。

2.2 结构类减排

是指企业通过调整内部产业结构, 淘汰落后产能、设备, 以达到减少废水、废气排放目的的一种减排方式。举例说明:我区南新水泥厂2006年以前采用的∮2.8m的球磨机、∮2.9m的机窑和∮4m的旋窑生产水泥,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1号文件《关于印发苏州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和城镇非工业规划区内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属结构调整目标中关闭淘汰对象。因此, 2008年2月整厂关闭, SO2减排量600余t, 极大改善了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2.3 管理类减排

是指企业通过加强企业管理, 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目的的一种减排方式。举例说明:某企业共有3条生产线, 2006年开工3条生产线, 2006年排放COD300t, 日平均处理量为3000t/天, 进水COD浓度为500mg/L, 出水COD浓度为200mg/L。2007年该企业通过优化内部管理, 关停2条生产线, 保留运行1条生产线, 并于6月份建设了深度处理设施, 日平均处理量为1000t/天, 进水COD浓度为500mg/L, 出水COD浓度为100mg/L, 可减排COD70t左右[2], 同时节约了企业成本, 提高了经济效益。

3 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必要性

企业参与减排是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 由05年初的应付了事到2010年末的主动参与, 企业的态度也来个360°的大转变。“十二五”期间, 企业从减排工作中找到了契机, 因为减排不仅带来了经济上的效益, 也提升了整个企业的自身素质和形象, 原先的大能耗、重污染的环节, 通过更新换代, 不仅节约了成本, 企业的生产环境也得到了改善, 还有随之而来的一系列良性效应。因此, 总量减排是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必由之路。

3.1 污染物减排是企业形象的要求

苏州高新区排污大户江苏苏钢集团, 是一座占地260×104m2的现代化钢城。以往提及苏钢, 总是离不开“脏乱差”, 附近的居民叫苦不迭, 该地区80%以上的投诉涉及苏钢集团。08、09年, 省、市、区政府联合发力, 关闭老厂区, 将该厂的12台 (套) 的落后设备全部淘汰, 共减排COD:2619t, SO2:1189t。如今的苏钢集团面貌一新, 与昔日的排污大户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而且通过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节能补助”“太湖补助资金”等获得了不少政府补贴, 这种又赚吆喝又拿补贴的好生意, 让苏钢赚足了甜头, 极大提升了企业形象。

3.2 污染物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

根据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 要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 积极发展生产型服务业;以满足人们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 提升发展生活型服务业;要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促进传统产业升级, 提高高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要积极实施“腾笼换鸟”战略,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 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要组织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 构建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着力抓好技术标准示范企业建设。要围绕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积极开展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 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3.3 污染物减排是企业的责任

企业要深刻认识中央提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背后深刻的含义。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 加快园区生态化改造, 构建跨产业生态链, 推进行业间废物循环。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 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 促进企业能源消费、工业固体废弃物、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 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主要问题和建议

4.1 执法不严和污染源监控不利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主要原因之一。

苏州高新区拥有工业企业2000多家, 而具备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仅80家, 占比4%, 大面积缺乏污染源监控。虽然企业的自觉性在不断增强, 但仍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环保意识还不够高。只有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 提高违法成本, 对严重超标和违法排污的企业及时处罚, 限期治理和挂牌督办, 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排污企业要及时关停, 防止一些排污单位以技改或搬迁为由肆意排污, 因此, 加强监管和严格执法是强有力的保障手段。

4.2 全国减排南北差异较大, 发展不平衡, 建议差别化政策。

由于国家的“一刀切”减排核定原则, 导致南方的很多先进的减排技术均得不到认可, 严重影响了企业和地方减排工作人员参与减排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南方的减排任务较重, 而工程进度早已在“十一五”甚至更早已完成, 新的减排技术又得不到认可, 到“十二五”末, 根据加回头的核定原则会出现减排量不降反增的趋势;而北方地区, 重污染, 生产工艺并不先进的行业才刚开始减排的脚步, 正应了国家的减排审核体系。要根据南北方发展的实际情况, 制定不同的核定原则, 鼓励新上、多上减排新技术, 为企业提供绿色通道, 保障企业减排奖励资金, 充分调动企业的减排积极性才是保证减排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4.3 虽然多次提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 但是真正的总量减排并未结合起来。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现实却存在, 审批总量一本帐, 实际排放一本帐, 总量减排另一本帐的现象。要严格环保审批, 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 环评总量应与排污许可证、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在线监控等等联合在一起, 以发放排污许可证为抓手, 有效控制新增污染物。新、扩、改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超出总量控制目标的, 必须实行污染物区域自行调整。采取“以新带老”的办法, 做到增产减污。要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全面推广在线监控实现数字环保的统一化管理。

5 结语

节能减排不仅仅是落实环保工作思路的重要部署, 更是推进协调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节能减排不仅仅减少了几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而且优化了经济增长, 加快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节能减排不仅仅加快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而且催生、丰富了环保政策措施, 深化了体制机制变革。企业推进节能减排不仅是为环境做贡献, 更是自身利益得到实惠, 因此, 这个双赢政策, 怎样走的更好、更和谐, 值得我们深思。

摘要:节能减排是国家力荐的新举措, 从企业本身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项举措发展的意义, 对企业本身得到的优惠, 环境得到的改善来看节能减排的意义。浅谈了目前减排的任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从而促使减排道路越走越好。

关键词: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http://www.gov.cn/, 2011, 1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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