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安置帮教责任书

2024-08-15

13安置帮教责任书(精选12篇)

13安置帮教责任书 第1篇

安置帮教责任书

[]年号

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负责人)单位职务电话为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与家庭平安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与措施,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签订本帮教责任书。

一、责任单位应将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来部署、落实、检查、考核、奖惩。对五年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和三年内的解除劳教人员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流动人员了解去向,保持定期跟踪联络。对每个安置帮教对象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对重点对象重点帮教管控,制定应急处置措施,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二、责任单位应积极开展法律、政策、社会公德、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帮助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引导帮教对象遵纪守法、奋发创业、不断上进、积极回报社会。

三、责任单位应积极帮助解决帮教对象在思想、学习、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特别是按规定协助落实好户口、住处、就业服务、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救济、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解决基本生活出路。

四、责任单位可就有关法律政策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与问题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主管机关应及时解答、研究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应上报工作信息,建立工作档案,保守工作秘密。主管机关负有对责任单位工作检查督促义务。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主管机关、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责任单位(章)主管机关(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13安置帮教责任书 第2篇

责任单位:面冲村委会2013责任人员:姓名性别 男年龄(负责人):单位职务 主任电话为全面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辖区安置帮教工作实际,由社区安置帮教小组与被帮教人签订如下安置帮教责任书:

一、被帮教人自愿接受社区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的定期帮教;

二、社区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每个季度至少要对被帮教人进行谈话一次,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做好谈话记录,并对被帮教人的帮教情况如实、及时地向司法所反映、汇报、做到不漏管、不脱管;

三、社区安置帮教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各项帮教制度。对被帮教人进行政治上关心、生活上支持,落实帮教政策,确保帮教质量。对主观恶性深、改造效果差、有重新犯罪倾向的,要协同公安司法机关,加强管控。对确已改好的刑释人员5年期满、解教人员3年期满,要及时上报司法所解除帮教。

四、帮教责任书一式三份,各社区安置帮教领导小组、被帮教人各执一份,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由司法所负责检查、监督协议书的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盖章)被帮教人(签字): 负责人(签名)

13安置帮教责任书 第3篇

一、拆迁安置房的法律定义及其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于是,有了所谓的拆迁安置房的出现,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也因此,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在目前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俗称经济适用房。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年限内不能上市交易;二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现实案例及其法律思考点

谢某和李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位于某安置房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谢某向出卖人李某购买安置房一套,该安置房为政府建设市政工程征收补偿所得,出卖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3年,约定由乙分期付款,出卖人担保其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买受人谢某付完第一批房款100,000元后,要求安置房共有人即李某的妻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李某以其不知情,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在合同上签字。

出卖人李某认为,征收补偿前的房屋虽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是房产证上只有其的名字,故房屋为其一人所有,对于后来征收补偿的安置房自己有完全的处分权利,签订买卖合同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对谢某提出的解除合同、返还第一批款项予以拒绝。

买受人谢某认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相信出卖人李某的单方面承诺,认为其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后发现其的妻子不同意卖房,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与李某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第一批已付房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透过本案,值得思考的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是否应认定无效?如果无效,当事人双方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三、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涉案房屋对象的确定。该案中合同标的物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市政工程建设而对出卖人作出的补偿,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中介公司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明知标的物为安置房,对于安置房交易的限售性质、风险以及安置对象十分清楚,双方在明知该安置房交易的规定、房屋共有人以及过户给出卖人未满5年这一系列法律和事实的前提下,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四)项、第(七)项规定,该安置房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定期限内禁止转让的标的物,但本条并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而且该房地产的转让可能损害共有人及买受人的利益,并不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该条款并不是效力性规范,所以不能以违反该法规为由认定该合同无效。

(二)买卖行为的效力判定。买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清楚只有共有人明确表示同意或在合同上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才能有效成立。但买受人单方面相信出卖人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未及时要求共有人签字同意,本应意识到出卖人可能不具有完全处分能力却没有意识到,主观上有过失,应当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故本案的买受人谢某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求,因此,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需适用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故该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符合合同无效的第(五)项情形: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了《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四、涉案合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判定

本案中,双方在协商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买受人出于对出卖人的信任,相信其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而签订合同,并交付第一批房款100,000元。但出卖人故意隐瞒其妻子不同意出卖房屋的事实,擅自与他人订立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不能继续履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有故意的过错,给买受人造成了利益损失。出卖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二项的规定,损害了买受方的信赖利益,出卖方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合同被认定无效时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前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失去法律依据,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在赔偿损失方面,出卖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一是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赴缔约地查看标的物等所支出的费用;二是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三是相对方支出上述费用所丧失的利息;四是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

该案中买受人为履行合同已支付第一批房款100,000元,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出卖人获得的100,000元房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买受人。出卖人明知妻子不同意卖房,仍私下与买受人签订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买受方明知其购买的房屋为安置房,其屋主已婚,拆迁前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没有出卖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情况下,相信出卖方单方面的承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观上存在过失。双方都有过错,对于损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受人为了缔结合同而花费的应该由双方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根据案情,出卖人的过错显然大于买受人,故应当承担不少于60%的过错责任。

综上,安置房具有其特别的法律属性及其特征,在安置房进入交易的领域,必须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限制,包括安置房出卖人权利主体是否适格,出卖房屋标的是否合法等的法律约束。故在本文所例举的案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但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除了应当返还买受人已付的房款外,还应当根据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过错比例,赔偿买受人为了缔结合同所花费的损失。

摘要:由于拆迁安置房的特点,经常诱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文对此类购买安置房合同标的物所特定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应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证,指出安置房具有其特别的法律属性及其特征,在安置房进入交易的领域,必须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限制,包括安置房出卖人权利主体是否适格,出卖房屋标的是否合法等的法律约束。当然,在判断相应合同法律效力时,应当对相应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还是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进行必要的甄别,不能轻易判定无效。

关键词: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民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

[2]彭万林主编.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

[3]谢志洪.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J].人民司法,2009,6

[4]梁慧星,陈华彬主编.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4版

[5]朱广新.论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J].法律科学2009,3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当今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与挑战 第4篇

关键词: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

一、安置帮教工作现状

一)、近年来安置帮教工作的变化和发展

1、安置帮教工作总量逐年增加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已经成为刑满释放人员进入社会的一个必要环节,这是保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回报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和谐的必然要求。这要求我们针对每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都必须进行相应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到绝不偏颇、绝不遗漏、绝不放弃。相应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量必然大大增加。以新都区为例,仅2013年上半年就有138人刑满释放,近年来平均每年都有超过300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相比93年的每年100余人增加了两倍多。今后,这个数字将会越来越大。

2、安置帮教工作形式不断丰富

刑满释放不仅仅是服刑人员结束监狱生活这么简单,回归社会也不仅仅是服刑人员出狱这么容易。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能否走上正途,能否重新融入社会,能否重新投入家人怀抱,这都是全新的挑战,这都需要安置帮教工作人员提供一系列帮助。随着长时间工作经验的积累,安置帮教工作的形式不断丰富,为刑满释放人员在社会融入、职业融入③、家庭融入④、社会交往融入⑤等各方面提供帮助。工作形式、工作范围相比之前有了相当程度的扩大。以新都区为例,安置帮教工作由区政府牵头,分配至乡政府,乡政府再联系居委会,将工作渗透到最基层,保证工作落到实处。居委会定期举行恳谈会,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加强引导。

3、安置帮教工作相关制度逐步完善

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安置帮教工作逐渐重视,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规章制度从安置、户口、档案、就业、社保、贷款等相对全面的覆盖了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生活后的方方面面。以新都区为例,在十年前,获刑死缓和无期的服刑人员的田地将收归国有,现在通过相关手续,在服刑期间可以由亲人代耕,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予以返还。这从物质上保证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经济地位,为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关注逐渐加强,社会意识逐渐转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文明逐步开放,人们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关注前所未有的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态度也有了很大的转变。服刑人员不再是“废人”,即使他们的人生有了“污点”,也不能对他们进行完全的否定。尤其是刑满释放的、“改邪归正”的这一部分人,既然法律已经对他们所犯的罪恶做出了判决,他们也为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承受了相应的惩罚,社会、人民就应该再给他们一次机会重新做人,绝不应该把人“一棒子打死”。事实证明,人民、社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态度相比从前已经更加宽容。人民并没有忘记他们,并努力从新的角度去看待他们,努力把他们当做一个全新的个体,平等相待。现在社会上更有不少用人单位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为他们的就业问题出一份力。这些社会意识层面的改变也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意识融入有着极大的帮助。

二)、当今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内容

1、组织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就业

对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从狱中一直持续到狱后。在服刑过程中,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培养其职业道德意识,也为他们刑满释放后正确就业奠定基础,有效避免再次走入歧途。狱后,刑满释放人员回到所在地,仍可以接受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新都区为例,刑满释放人员回到乡镇后,乡镇为其准备了丰富的职业培训科目,包括:缝纫、烹饪、电工、计算机、制鞋、手工、种植养殖等,可以说是“需要什么,学什么”,刑满释放人员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科目进行学习,加快就业。据我们调查了解,有的学习烹饪技术后开起了农家乐,也有学习了养殖种植技术后开办养殖场并形成相当规模的,这都是安置帮教工作取得的成效。

同时,安置帮教工作还重点联系社会上的“爱心企业”接收刑满释放人员在企业工作,解决了一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难的问题。以新都区为例,2013年与新都区合作的安置帮教企业就有11家,他们有的是热心公益的“爱心企业”,有的是本身有过类似经历的成功创业者想要回报社会,行业涉及机械加工、建材、保洁、养殖等。

2、引导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家庭,融入社会

第一,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进行提前教育,分析邢释后可能遇到的各方面的困难、问题以及挑战,端正心态,减少出狱后可能面临的冲击。

第二,出狱前后举行家庭座谈会,让服刑人员家属与服刑人员共同面对问题,共同分担责任,增强服刑人员的家庭归属感,为重新融入家庭做好精神准备。这是安置帮教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第三,组建用专业知识武装的志愿者队伍,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志愿者多以大学生为主,他们具有专业的相关知识和极高的热情,对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以新都区为例,安置帮教志愿者分为“传统教育组”和“法制教育组”,分别对邢释人员进行教育。

二、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困境

一)、安置帮教工作实施者所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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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量大,人员紧缺,相关立法有待完善,制度仍需完备

近年来,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量呈倍数增加,工作形式不断丰富,工作面增幅明显,工作时间跨度不断拉长。但是相关人员配置却远远跟不上工作量的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性跟不上工作内容的专业化发展趋势。

另外,工作量增加,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培养,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虽然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关注,但相对于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量和重要性仍有很大的差距。以新都区为例,2013年的刑满释放人员是20年前的三倍,但国家给这一部分工作的专项资金却与当年的5万元持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时,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仍带有有色眼光,无法做到平等相待。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后,自身的经历难免成为今后工作、生活的绊脚石,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自身合法的基本权益也无法得到保证,这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也需要相关部门从宣传层面为他们的权利谋求出路。

2、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难

就业难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且大有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更何况是有特殊“标记”的刑释人员,更是难上加难。第一,刑释人员有着社会还不能完全接受的“污点”,承受着从用人单位、周围人群投来的有色眼光甚至偏见,这对他们正常就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且刑释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在技能、知识、品行等方面有缺陷,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录用。第二、刑释人员长时间离开社会,不具备连贯的社会关系,这对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形成了阻碍,更别说像正常人一样找工作。第三,刑释人员往往不具备拿手的职业技能和正常的工作经验,这也是他们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3、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接纳度有待提高

刑满释放人员虽然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惩罚和改造,但终归被打上了“有前科”的烙印,此类人员往往很难被社会大众接纳。自古以来人们就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式,认为“有前科”的人就是现行的犯罪者,不存在改过自新一说,从情感上就不愿意再给他们一次机会。这需要从上自下的改变观念。甚至在当今的领导队伍中有部分领导也抱有此类看法,这对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是非常不利的。自上而下的意识转变,自上而下的宣传,带动人民大众意识看法的转变是提高社会接纳度的关键。同时,发动人民群众对刑释人员投予更多的关爱,全方面客观的审视他们,对值得帮助的对象予以帮助,对需要教育的对象进行教育,培养人民群众的自身责任感,这是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接纳度的重中之重。

二)、安置帮教对象自身所存在的问题

1、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态度有待端正,自我意识有待明确

服刑人员进入监狱后,必将经历巨大的思想冲击,之前所形成的观念看法都将面临极大的挑战。通过监狱教育的改造,一部分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重新做人,但有一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仍未能形成正确的观念,甚至负面情绪愈演愈烈。这是安置帮教工作所面临的最大考验之一。

经历牢狱生活后,如何正确的看待自己,端正态度,是所有服刑人员都必须思考的,站在安置帮教者的角度上,只能尽力教育他们转变观念看法,但最重要的还是他们内心的答案。政府可以提供相当程度的帮助,但政府不是万能的,关键还是靠自己。一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就陷入了精神阴影,萎靡不振、无所事事、自甘堕落,或是把自己看成是社会弱势群体,对当地部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这都是是不正确的。

2、长时间与社会脱轨,融入社会存在困难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面临精神和物质的极大挑战。长时间断绝社会交往,精神上一时间难以融入社会生活,意识短时间很难适应全新的社会生活。朋友的离去,家庭的冷遇,对于未来生活的迷茫,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形成了阻碍,调整不好的话很有可能再入迷途。无法面对入狱前的同事或是入狱前就没有正常的工作,自身职业技能的限制,使得刑满释放人员的物质生活也面临挑战。在当今社会,没有稳定的工作不仅无法维持自身生存,对于社会稳定和谐来说也是极大的隐患。以上也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安置帮教工作在不断的发展中取得了可观的成果和比较完善的体制,但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相关部门和人民大众也应当对安置帮教工作投入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同时,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永远都会有犯罪,不应该过于理想化的去思考。今后,在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其他未知的变化及问题,我们应当牢牢把握安置帮教工作的现实状况,用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注释

①社会融入:具体操作化为刑满释放人员的身份融入,即社会对他们是合法公民的认可.

②刘武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论纲(上)[J].北京:2013(12)

③职业融入:主要指他们的就业、收入情况.

④家庭融入:主要指他们与家人的密切程度.

⑤社会交往融入:主要指他们与其他社区居民、朋友、同事之间的交往状况.

作者简介:廖一如,女,(1989年7月21日——),经济学学士,西南石油大学 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责任书 第5篇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团的安置帮教工作,确保一方平安,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团安置帮教领导小组与团属各单位安置帮教工作站签订安置帮教工作责任状。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及工作网络。

各单位成立有党政领导参加,不少于3人的安置帮教领导机构,成员可以包括司法所、共青团、企业负责人、管片民警、调解、民政等部门人员,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门研究此项工作的会议,能解决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问题,并有会议记录。

二、做好基础档案工作。

1、对于三年期、五年期帮教对象,要做到人员清、底数明。

2、做好三年期、五年期帮教对象的档案变更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变更、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及家庭情况。出现重新犯罪人员及时上报。

3、团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与基层单位帮教小组签订责任状,帮教小组与被帮教人签订帮教协议。

三、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工作。

做到每名帮教对象要有相应的帮教责任人,帮教措施具体,工作有记录,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处理,不出现激化,每半年将帮教记录归入帮教档案。

四、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信息、调研活动。

各单位每年要报2条以上安置帮教信息,年终对全优单位予以奖励,出现重新犯罪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经常了解和掌握帮教对象的情况,及时安置帮教办等相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六、大力发展有条件的被帮教人员入党、入团、参加职工代表选举。

团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帮教工作站(单位):

责任人:责任人:

13安置帮教责任书 第6篇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与各乡镇签订如下工作目标责任:

一、健全安帮网络。乡镇设立由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挂帅,司法所、派出所、民政、文化、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安置帮教工作站,做到有牌子、有章子、有办公场所、有一名专职人员,社区、村(居)委会设立安置帮教工作小组。

二、完善安帮机制。一是登记制度。刑释解教人员报到登记,办理有关安置帮教手续;二是谈心制度。帮教责任人与刑释解教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谈话,掌握其思想情况、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帮助教育,巩固改造成果;三是排查制度。每个季度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生产、生活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特别是重点对象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县安帮办;四是例会制度。乡镇安帮站每季度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帮教责任人的工作汇报,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五是档案管理制度。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档案必须做到一人一档,且档案资料要齐全、规范。六是信息汇报制度。要及时上报各类报表,收集典型案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三、开展帮教活动。深入开展以司法所、派出所、民政办、妇联、老党员或老干部、刑释解人员亲属参加的“多帮一”活动,做到活动有方案、有总结,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创新安帮方式,推介安帮经验。

四、落实经费保障。乡镇要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得到落实,做到专款专用。

五、抓好基地建设。以乡镇为单位逐步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实体),过渡性安置解决当年刑释解教人员。

六、控制重新犯罪。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做到内无重新违法犯罪发生。

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

荣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

领导(签字):

荣县____________乡(镇)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荣县_____乡(镇)司法所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责任书

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预防减少再犯罪,使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现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村委会安置帮教组织建立健全,有专人负责,帮教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对象清楚。

二、安置帮教措施落实,要经常向安置帮教对象宣传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要经常与他们接触交谈,每年谈心不得少于4次。

三、合理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支持他们自谋职业。特别是“三无”刑释解教人员,要积极帮助他们及时解决吃饭和住宿问题,不得让他们再次流浪社会。

四、认真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在生活上要关心他们,在政治上要帮助他们,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巩固监狱改造成果,防止他们重新犯罪,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

五、每季度至少一次排查摸底,清楚安置帮教对象去向,做到不脱管、漏管。

六、积极收集安置帮教典型,整理材料上报。对于先进人物,上报上级部门给予行当表彰或奖励。

七、本考核责任书纳入年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________乡(镇)司法所 负责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荣县______乡(镇)司法所 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安置帮教工作方针,进一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现将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__________的责任书下达给你们,并完成如下安置帮教目标责任。

一、安置帮教责任单位:

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安置帮教责任:

1、认真做好安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接收和安置工作,落实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户籍政策,积极帮助他们参加就业培训,通过乡镇劳动所和劳务中介机构介绍职业,对愿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大力给予支持和帮扶,并帮助其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对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外出务工的,帮助其外出务工,鼓励他们走自力更生的道路。对特别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积极协同乡镇司法所与民政等部门联系,解决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

2、积极帮助教育。帮教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做好帮教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促进其转变思想,矫正恶习,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同时积极做好帮教对象家属、亲友的工作,充公发挥他们的帮教作用。

3、认真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记录,积极总结安置帮教工作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找出不足,收集安置帮教工作的先进典型和个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四、安置对象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单位:

责任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安置帮教对象: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乡(镇)司法所

13安置帮教责任书 第7篇

安置帮教工作目标责任书

(2012年)

为了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下简称安置帮教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我镇的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县委办公厅、县政府办的指示,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安置帮教工作目标任务

(一)领导重视。各村、驻镇单位主管领导牵头负责辖区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安置帮教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全年的工作计划,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并有工作总结,保障安置帮教工作所需办公经费的落实,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率逐年上升,重新违法犯罪率逐年下降。

(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建设。各驻镇单位、村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安置帮教工作,形成安置帮教工作网络。

(三)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安置帮教工作岗位责任,人员分工明确。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对当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定有目标任务并落实到人。

(四)安置帮教工作目标任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释解人员信息库”。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软件使用工作和相关数据的接收和上报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建立个人档案,建档率达到100%以上,失 1

控率控制在5%以内。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跟踪帮教,措施落实到人。帮教率达到95%以上,当年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不超过3%。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安置路子,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达到90%以上,城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达到75%以上。

(五)经验总结和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置帮教工作,取得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视、支持和认可。

二、安置帮教工作责任人及其职责

各村支部书记、驻镇单位负责人为本辖区安置帮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及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决议;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计划;把安置帮教工作放在维护本地区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履行个人岗位职责。

(二)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动员、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参加安置帮教工作。

(三)定期召开辖区安置帮教工作会议,听取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切实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指导、检查、督促辖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熟悉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进度,了解工作情况,指导工作开展。

(五)保证安置帮教工作目标任务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各项措施在本

辖区的落实。

三、检查和考核

由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部分小组成员组成检

查考核小组,按照目标责任书具体要求,对个村、驻镇单位安置帮教工作及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逐项打分,综合评比,提出考核意见,将考评情况上报镇党委、镇政府。

四、奖惩办法

(一)对严格执行安置帮教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一责任人,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视不同情况,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报请上一级政府给予嘉奖、立功或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1、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符合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要求,工作成效显著,责任人被评为全国、全省、全州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个人的;

2、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成绩突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被评为全国、全省、全州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单位的;

3、积极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不断创新,工作经验被全国、全省、全州推广,对全州安置帮教工作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个村、驻镇单位安置帮教工作第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行使一票否决权。

1、对辖区安置帮教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岗位职责,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未能在辖区内得到全面落实;

2、未认真分析研究安置帮教工作形势,没有切实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

3、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不健全,成员单位协调不力,人员不落实,经费未能得到保障的;

4、辖区内发生刑释解教人员投毒、爆炸、涉枪等重、特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年内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超过3%的。

五、目标执行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二份,区、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生效。执行期为一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泸沽湖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人(签名):

(村、驻镇单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责任人(签名):

安置帮教帮教协议书 第8篇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政策,积极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劳动就业、接受教育等方面问题的解决,为他们重走新生之路提供条件和机会,巩固监狱、劳教所改造教养成果,保障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经过基层司法所、社区干部、帮教对象亲属、帮教对象“四方”共同协商,在自愿互信的原则下,特签订此帮教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 :

一、基层所应做到:

1、坚持文明、耐心教育,促进帮教对象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公民。

2、坚持每季度上门帮教,并做好记录。

3、经常了解帮教对象的情况,及时协同村(居)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帮教措施做好工作。

二、村(居)帮教人员应做到: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帮教,用政策、法律、情理进行教育引导。

2、主动了解和掌握帮教对象的家庭情况,尽力协调、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3、及时了解和掌握帮教对象的思想变化和行为动态,帮其稳定情绪,安心生活。

三、帮教对象的亲属应做到:

1、坚持从精神上鼓励其奋发进取,增强其自尊、自爱、自信。

2、坚持从生活上热情关心和照顾,尽力帮助克服困难。

3、当发现其产生邪念,应及时规劝,全力制止其违法行为的产生和发展,并及时报告社区。

四、帮教对象应做到:

1、自强自立、认真工作、依法经营、勤劳致富。

2、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3、虚心接受帮教小组成员的教育,可以主动向帮教人员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

4、不参与有害社会的各种帮派、团伙,积极举报他人的不法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基层司法所、村(居)委会、帮教对象亲属和帮教对象各一份,报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一份。

司法所所长(签字):

帮教对象亲属(签字):

村(居)委会(签字):

13安置帮教责任书 第9篇

近年来,我市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在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和谐城市为目标,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三无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水平。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今,全市回归刑释解教人员1915人(其中:帮教刑释解教人员1880人,帮教率达98%,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02人,安置率为26%)。

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刑释解教人员都有弃旧从新的。

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一般帮教与重点帮教相结合;要遵循“组织工作网络化,档案管理规范化、就业安置市场化、帮教服务社会化”的安置帮教工作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和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为了在工作中达到上述要求,本人结合目前全市安置帮教工作的实际,对安置帮教工作怎样开展提出如下思路:

一、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全面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一方面要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在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对他们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安置帮教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普法依法治理的目标,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抓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在各级政府。政府应当转变行政工作理念和思路,提高重视程度,全面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和制度,逐步建立起由政府主抓、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各成员单位和乡村、社区基层组织主办,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各部门分工配合和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关爱,积极开展送法工程和送温暖工程,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巩固回归社会的信心,扬起生活的风帆。各级安置帮教职能部门和组织要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不断提高认识,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党委政府、社会家庭、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注重社会实效。

二、要加强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使安置帮教工作有法可依,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提高全社会平安意识和法制素质,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目标和出发点,以安置帮教“四化”建设为核心,依法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目前,在全国人大没有制定专门的《安置帮教法》、国务院没有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应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符合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面的地方性规章或管理办法,规范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侵害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产生。政府规章或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当包括安置帮教的立法思想、性质、帮教对象和范围、部门间衔接的登记办理程序、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法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工商税务机关、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以及安置帮教组织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具体的安置措施和办法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等内容。这样作,可以使安置帮教工作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都有章可循,长效机制得到落实。

三、要加强组织创新,完善安置帮教组织体系和队伍建设,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安置帮教工作概述 第10篇

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647.5—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5部分:法律服务》,术语安置帮教(helping and arrangement)定义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在我国政策法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既有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的含义,又有对刑释解教人员予以就业前过渡性安置工作的含义。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

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早在20世纪90年代,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全国妇联和团中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

并且,各级人民政府也加强了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定。规定安置帮教的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单位、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家庭,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三、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

(1)在刑满释放3年或解除劳教3年之内,即归正期的人员;

(2)没有生活出路的刑释解教人员;

(3)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

归正期一般是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3年之内这段时期,有些地方调整为刑满释放5年或解除劳教3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的刑释解教人员通常指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通常指没有改造好的人员,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的人员。

四、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服刑劳教人员进行回归社会前进行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2)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3)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劳动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4)努力营造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不受歧视的环境;

(5)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6)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情况,对他们跟踪调查、掌握去向,协助追逃工作,总结安置帮教经验,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负责各项数据统计、信息反馈。

综上所述,安置帮教工作更为具体的含义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规定期间内(刑满释放3年,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措施 第11篇

为了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就安置帮教工作做出如下措施。

一、帮教小组自接收刑释解教通知书起:两日内应制定专人负责与刑释解教人员联系。核实情况后及时反馈到镇安置帮教领导组县。

二、通知其家庭亲属在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五日内到镇司法所报到,填写有关表格,镇司法所负责协助其办理登记户籍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联系安置帮教小组,在一个月内为刑释解教人员落实责任田,属于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应尽量安排落实就业,如短时期内解决不了就业问题的,应为其提供一个临时性工作岗位解决吃饭问题。

安置帮教工作汇报 第12篇

近年以来,高度重视司法所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及安置帮教工作尤其重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在司法所、派出所、各综治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下,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管理长效机制,充份运用社会关爱、整合各方资源,本着“以人为本,教育转化”的方针,认真开展矫正、帮教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会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基本情况:

自矫正、帮教工作开展以来,乡党委始终把此项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成立了矫正、帮教领导小组,由为组长,司法所、派出所、各综治成员单位为骨干成员,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乡党政领导成员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者,各村村委会主任为社区矫正监督人,治保调委会主任为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监管工作队伍,做到工作有人管、有人问,切实把具体工作落到实处。截止目前是,全乡共有矫正对象人、帮教对象人。无一人脱管、失管、漏管,无二次涉案现象发生。

二、双管齐下,管教并举,确保成效。

一是注重方法,切实抓牢握实矫正、帮教人员思想防线。乡党委一直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人性

化工作宗旨,将有限的资源全部投入到对矫正、帮教对象的思想教育方面,用真诚感动矫正、帮教对象,建立起互相信任的联络关系,让矫正对象能够真切的感受到我们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决心和信心,打破原先陈旧的汇报形式,拓宽矫正对象思想汇报渠道,通过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帮教对象动态。同时,严防死守,积极避免因矫正对象情况掌握不及时而引发的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积极的养成矫正对象定期汇报的习惯,严防思想二次滑坡。

二是措施得力,确保在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乡积极的拓宽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方式,积极探索提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方法,针对性地完善个人矫正、帮教方案。通过组织法制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密切观察矫正、帮教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态度和积极性,对认识不足、思想态度不够端正的矫正、帮教对象进行重点关注,发动村民十户长对其个人及家庭进行密切关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组织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村矫正志愿者、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不定期走访,深化思想教育,申明各项矫正、帮教纪律,帮助其看清目前社会形势,权衡利弊,以便其端正矫正态度,从内心深处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与思想,真正的树立回归社会的决心。另外,我乡矫正、帮教工作一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过分教条和墨守成规,针对了解的

最新情况以及社会的变化,对需要进行强化和改正的矫正措施进行逐一纠正,为矫正工作的推进制定详细的方案。

三是建立劳动基地,定期组织公益活动。为了更好的开展好矫正、帮教工作,体现人性化管理,增强他们改正罪行的决心和悔过心理,乡党委建立了孤寡老人镇为乡矫正、帮教劳动基地,乡司法所和矫正、帮教人员签订公益劳动协议书,根据实际情况我们每月都安排组织矫正、帮教对象入户进行公益活动,如种菜时节,组织他们到孤寡老人家给老人们翻地种菜;冬天到了,为敬老院的取暖炉运煤;平常有时间帮助打扫卫生,拆洗被褥;这些活动受到了老人们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加强了他们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的决心。在每次活动后,我们都要求每名矫正、帮教人员写出心得体会。从而感悟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人与社会的和谐。同时,我们还安排每名矫正对象每月在各自村组参加不少于5次的公益劳动,这项工作主要由各个监督小组负责,这项活动内容不限,根据实际情况各个监督小组自行制定活动内容并上报乡司法所,如:今年在民生年富民安居活动中,社区矫正、帮教人员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各村自已组建筑队伍中就有不少帮教人员的身影,即富裕了自己的生活,也拉近了群众的距离。

四是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矫正、帮教工作依法进行。为确保矫正、帮教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我们规范了矫正、帮教对象接收、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流程。为了便于管理,我们印制了配套的表格,每个矫正对象一人一档,按时记录在服刑帮教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等情况(如:参加学习、公益劳动及谈话、奖惩、扣分等情况),从而有效调动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增强了监管的透明度。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乡、村、组三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定和建立司法所每月一次例会制度和“一帮一”的帮教制度。通过例会摸排矫正、帮教对象的心理动态;通过“一帮一“的帮教,矫正、帮教人员思想行为,从而遏制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为全乡矫正工作、帮教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狠抓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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