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工作站职责

2024-08-17

见义勇为工作站职责(精选13篇)

见义勇为工作站职责 第1篇

见义勇为工作站职责

一、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现、调查核实、申报工作。

二、对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做好向县区综治办、见义勇为协会及党委政府推荐工作。

三、协助县区见义勇为协会做好基金募捐工作。

四、协助上级见义勇为机构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五、负责见义勇为信息上报、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积极开展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

七、完成上级见义勇为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工作站职责

沂南经济开发区见义勇为工作站

2013年12月3日

见义勇为工作站职责 第2篇

一、见义勇为工作站依据《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见义勇为工作。

二、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见义勇为工作站在各村居社区设立见义勇为信息员,负责见义勇为情况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见义勇为工作站每季度召集辖区见义勇为信息员和工作人员举行工作例会,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解决存在问题,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宣传、综治、财政、社保、卫生、教育、工、青、妇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商讨协作事宜,共同做好见义勇为工作。

四、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库,对见义勇为人员逐人逐事建档,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见义勇为事实经过、调查材料、审批材料、表彰奖励和抚恤慰问情况等,并落实专人及时更新、补充,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台帐,内容包括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重大活动、表彰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五、建立宣传沟通机制。加强本区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见义勇为工作动态和优秀事例。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见义勇为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根据《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建立上门走访慰问制度,定期走访慰问伤残特困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七、建立情况月报制度。本区各村居社区见义勇为信息员要在每月的30号向见义勇为工作站上报本月的见义勇为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题等。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八、建立考核表彰制度。见义勇为工作站实行考核表彰制度,在每末对工作人员及各村居信息员进行考核评分,对先进工作者进行相应的表彰。

见义勇为工作站工作制度

沂南经济开发区见义勇为工作站

基层“见义勇为”工作的苦与乐 第3篇

笔者今年70岁,自2003年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担任山西省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会长,在基层调查研究中发现,仅运城市每年都涌现出30多个见义勇为的先进分子,但也有一些人“见难不救”“见死不理”,这也确实值得每个人深深思考。

就运城市来说,目前在“见义勇为”这个课题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人特别是一些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将“见义勇为”的课题摆到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有的领导认为,见义勇为活动是虚的,他们认为树立一个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还不如抓一个反面典型能起到轰动效应,因而对见义勇为工作不重视。二是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而是到了年终才能发放。开始几年,每年财政给见义勇为协会发放20万元,而近几年给见义勇为协会才发放了8万元,导致近两年来都没有召开表彰大会。还有一个县没有给见义勇为协会发放一分钱,至今这个县没有人任会长。按照省人大的《关于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保护和奖励条例》的规定,每个与歹徒搏斗或救助落水者而牺牲的见义勇为英雄,每人应发放20万元的奖金和抚恤金,而运城市每人发放奖金和抚恤金还不到1万元。最多的是闻喜县户头庄原党支书冯官成,在与歹徒搏斗中,身中17刀,光荣献身,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和省、市、县协会共给他发放了10万元奖金和抚恤金,其余21名见义勇为英雄每人发放还不到1万元。三是一些见义勇为的名誉不落实,如目前被追认烈士的只有4人,还有17人未能落实,享受不到烈上的待遇。

为使见义勇为工作进一步做好,笔者建议:

第一,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每个领导者,特别是县、市、区领导都应该关注和支持见义勇为工作。

第二,做好见义勇为的日常工作,是每个见义勇为协会工作者的神圣使命。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有7名工作者,其中有6位都是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他们仍身体健康,思维清晰,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见义勇为工作。按照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确定的“发现、核实、慰问、表彰、救助、弘扬”的工作思路,发现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到基层核实确认,并带上慰问品到医院或住户家慰问,然后召开表彰大会,给他们发放奖品和荣誉证书,大力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精神,平时还要不断登门调查,发现生活闲难者予以适当救助,使他们感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三,多方面筹集资金,保证每个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特别是见义勇为英雄能领到奖励资金和抚恤款,做到使他们流血不流泪。

第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模范事迹,使更多的公民参与到见义勇为工作中。前年,运城市见义勇为协会组织了8名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到全市13个县、市、区巡回演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还要组织演讲,并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使广大公民受到教育,并形成见义勇为的浓厚氛围。

见义勇为半年工作总结 第4篇

玉屏镇成立见义勇为活动领导小组,由政府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各村(社区)、学校也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力度,使见义勇为工作扎实开展。

二、广泛宣传,引起重视

镇党委大力广泛宣传《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利用横幅、标语、板报、宣传车、报告会等各种相识开展宣传活动,学校采用宣传栏、宣传窗、墙报、学习园地等方式开展,用先进事迹教育人、鼓舞人,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截止期间,书写标语8条,出板报4期,出动流动宣传车2次。通过宣传和教育把社会各界人士都动员起来,增强他们同一切坏人坏事做斗争的勇气和信心,狠狠地打击了犯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抓表彰,弘扬正气,抓严惩,惩恶扬善

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5篇

根据市综治办《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工作调研准备的通知》要求,我区综治办对见义勇为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见义勇为工作现状

(一)组织健全,见义勇为工作顺利进行

区成立了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院长任副组长的见义勇为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区综治委每年都把见义勇为工作作为综治工作考评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法制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化

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明确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表彰范围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对见义勇为人员抚恤规定,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1997年成立见义勇为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划拨和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捐助,确保了表彰优抚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宣传有力,见义勇为舆论氛围明显增强 为了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见义勇为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多项内容,多种方法,深入

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大力宣传《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及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意识。

二、见义勇为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见义勇为人员追踪机制

建立见义勇为人员追踪机制,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包括每个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生产、学习情况,享受烈士抚恤、低保情况,经济收支情况,伤残费用情况等,为他们建立电子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以便有的放矢做好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高考加分等服务工作。通过组建“见义勇为志愿服务队”等形式对见义勇为者持续追踪,定期上门走访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及时了解他们家庭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并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建立见义勇为者家庭经济困难帮扶机制 对见义勇为重伤、致残、牺牲人员,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补助金。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在税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对有工作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亲属,积极帮助安排工作。民政局、残联等单位应对见义勇为伤残者优先予以关怀和照顾。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长年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重大节日,各级领导都要亲自看望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三)建立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救治的绿色通道 建立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应确定数家医院为“见义勇为定点医院”,专门设置“见义勇为伤员病房”,开辟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受到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到定点医院就诊,可以享受到常规检查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等优惠措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采取“社会保险报销一块,医疗机构减免一块,基金会补助一块”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运用法律武器帮助见义勇为者争取到应得的损害赔偿

见义勇为者获得补偿是法律权利,在得不到其他救助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寻求法律救济。《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建立起见义勇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及时便捷的援助服务。二是简化申请、审查、受理程序,扩大见义勇为法律援助范围。

(五)对因公伤牺牲但不够评烈条件的见义勇为者家属建立服务“四上门”的优抚政策扶持机制

定时上门走访。通过走访了解,全面掌握优抚对象生产、生活、治病等基本情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生病上门探望。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实行全程跟踪服务,重点抓好“五老”优抚对象治病就医困难。

困难上门帮扶。动员全区党员干部采用“攀穷亲”、“结对子”的形式,实行“五定一包”的方法(定时间、定内容、定规划、定目标、定效果,包问题解决),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为困难优抚对象提供帮扶服务。

纠纷上门调解。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维权网络体系,法院对优抚对象维权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民政部门建立维权调解机制,及时上门调解各类纠纷,有效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区综治办

见义勇为工作站职责 第6篇

民权县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在市公安局、民权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下,认真执行《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相关要求,把见义勇为工作当作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事项,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探索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开展见义勇为工作,有效推进了全县见义勇为工作的深入开展,受到各级领导及人民群众的好评。现将三年来我局见义勇为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见义勇为工作开展情况

(一)基础建设工作。在机构设置方面,县局已成立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和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并全部配有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档案建设工作情况有了进一步提高,所管辖的见义勇为人员均已建立了内容完整、资料齐全的电子档案。

(二)确认及表彰奖励工作。见义勇为工作人员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把握政策的能力,严格按照《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调查认定程序,利用多种渠道,调取相关证据,快速整理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审核,使相关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快速确认。

(三)优抚慰问工作。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认真落实慰问抚恤政策,组织春节慰问,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就学补助金,为见义勇为烈士、牺牲人员家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发放特别补助金。建立了定期电话慰问和经常性包片民警走访见义勇为人员制度,及时了解掌握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等各方面情况。

(四)宣传工作。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在各媒体上深入报道了相关见义勇为人员的英雄事迹。如孙六镇干部张军同志舍己救人先进事迹在报纸杂志、网络上发表宣传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职见义勇为工作人员不足,导致这项工作管的不够、抓的不牢;

2、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落后,见义勇为基金筹措工作上相对滞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物质奖励与其它县(市)相比显为不足;

3、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三、工作意见及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见义勇为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照省、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把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关,特别是报送材料要认真及时,内容完整齐全,相关表格填制和装订要规范整洁。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上报宣传稿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面扩大见义勇为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增加见义勇为工作的正能量。三是进一步强化协调联络工作。县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参加和支持市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切实加强市、县两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全面推动见义勇为工作的整体升位。

民权县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2014年

1月13日

附件:孙六镇干部张军同志舍己救人先进事迹

张军,男,现年34岁,现任孙六镇副科级干部、西南管区管区书记,参加工作以来,恪尽职守,扎实工作,率先垂范,真心为民,连年被县、镇两级评为先进工作者、2012年被当选为民权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同时被评为商丘市劳动模范、商丘市十大杰出青年、2013年9月被团省委评为河南省青年英雄等荣誉称号。

2011年11月27日下午2点左右,孙六镇刘六口村村民刘秀萍等三人骑电动三轮车行至焦六口村村南时,不慎连人带车坠入路西侧的水深两米多的池塘中。

该村包村干部张军此时正在村内开展工作,听到消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赶至事发地点,看到落水群众的生命危在旦夕,就不顾自己的安危,立即摔掉衣服,毅然决然地跳入冰冷的水中。这时,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和群众相继赶到,该村村民刘东海等四五名干部群众看到张军不顾生命危险,正在冷水中救人的情景,十分感动,在张军的感召下,他们也跳入水中。由于温度太低,人在水中只能支撑10几分钟,就得轮流上岸活动御寒,有的喝口白酒后再次跳入水中,这样往复多次,而张军同志虽然体力不支,始终不肯上岸,张军他们以不顾生命危险的精神谱写了一曲感人的乐章。最终张军他们相互配合,共同奋战2个多小时,与岸上的干群一起成功救出其中的两名落水群众,另一名16岁的小男孩因陷在淤泥中,救出后不幸溺水身亡。他的一举一动无不感动着在场的群众,有的群众在路旁点上火,有的群众到家里拿来棉被给张军等人披上,其中一位姓张的老人感动的流着泪说:“这真是我们党的好干部啊!”。

见义勇为工作站职责 第7篇

如果我们将历史回溯到71年前的1938年, 这时的中国正经历着战火的洗礼, 全面抗战已经展开一年, 北平、天津、上海、南京相继沦陷, 中华民族正经历着最艰难的时刻。正是在这生死存亡之际, 中国的妇女界和文化界的许多精英人士和普通大众发起了一场拯救难童的行动, 在当时的条件下, 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然而, 当时的人们并没有退缩, 知其不可而为之, 虽千万人立于前吾往矣, 正是凭借着这样一种决心和力量, 1938年3月10日, 中国战时儿童保育会在汉口成立, 在接下来的八年时间里, 他们保育了29486名难童, 对于中国战时的儿童保育工作乃至整个抗战的胜利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中国战时儿童保育会之所以能够引起当时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应该说同一大批社会各界的知名人士的参与和支持是密不可分的。毛泽东曾亲笔为延安保育院撰写了“好生保育儿童”的题词;冯玉祥为庆祝保育会成立题写了专诗;朱德、彭德怀等人也同保育生们留下了珍贵的合影。

作为国民党方面的领袖, 蒋介石对于其夫人亲自领导的保育会自然也是格外关注, 这还得从重庆地区保育生的一次演讲比赛开始说起。这个比赛进行了一个月左右。先在各保育院进行预赛, 选出头三名, 然后将这些优胜者集中到重庆歌乐山进行预决赛, 选出了九名花中之花, 再作最后角逐———决赛, 决定这九名选手的名次。评委由史良、刘清扬、陈逸云、张霭真、陈纪彝等妇指委成员, 以及赵君陶、刘尊一、曹孟君等保育院的院长担任。宋美龄自任主委。下午二时半, 宋美龄来了。她一面和大家握手, 一面说:“委员长要来参观。他兴致很高, 一定要来听一听!……”开幕了!一位姓孟的女老师指挥全场唱《战时儿童保育院院歌》。全场只蒋介石一个人不会唱, 孩子们敞开歌喉, 唱得慷慨激昂:我们离开了爸爸, 我们离开了妈妈, 我们失掉了土地, 我们失掉了老家。……唱完后, 蒋要宋美龄把歌词给他复述了一遍。他赞道:“好极了!这歌子写得好, 是谁作的?”宋美龄颇为自豪地说:“一个女才子———安娥!”“哦!安娥!”蒋说, “真是个才子!这个人我是很赏识的, 很赏识的。”……决赛讲完, 史良汇集各评委的评分, 列表计算好了, 交给宋美龄, 由她宣布名次, 然后颁奖。……颁奖完毕, 照了几张相。全体合影;评委和参加决赛的孩子们合了影;蒋宋夫妇还和决赛获一、二、三名的三个孩子照了相, 又和几位保育院长合了影。照完相, 宋美龄对她的丈夫说:“你先走吧, 我还要和她们开个会哩!”蒋:“那当然!妈妈们有妈妈们的事!不过, 我提议, 把刚才那支歌子再唱一遍, 算是大会之余兴。”宋美龄:“好, 好!大家一起唱吧!”她从胸挎小铜鼓的保育生手里要过一根鼓棰, 权做指挥棒:“我来指挥, 大家一起唱。预备———起!”成人、孩子, 都唱得非常起劲。唱完, 宋美龄神态激扬地说:“孩子们!我们的演讲比赛非常成功, 伸张了正义, 伸张了中华民族之国魂, 伸张了全民抗战, 誓死消灭日寇的大无畏精神。我提议, 再来唱个《义勇军进行曲》, 把誓死抗日之精神再歌颂一遍。”这一回唱得个能更加热烈。很多孩子都不自觉地狂热地表演起来:“我们万众一心, 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前进!前进!进!”蒋介石也跟着大伙唱得很起劲。末了, 他还平起右臂, 竖起巴掌, 应着歌曲的拍节, 朝前一推一推:“前进!进!”

在这一刻, 蒋介石深情地唱着《义勇军进行曲》, 这是多么令人感到惊奇和诧异, 却又是多么的意味深长。一位国民党的最高领导者, 此时却沉浸在后来新中国的国歌声中。也许有人会说, 这不过是历史的巧合。但如果我们纵观八年抗战的历程, 我们就会深刻的感受到, 在这中华民族最危难的时刻, 过去的敌人似乎也能够成为亲密的战友。

面对空前的民族灾难, 国共两党以及其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精诚合作, 为战时的儿童保育工作作出了卓越的贡献、铸就了辉煌的成就。应该说, 这一点不仅对于我们重新认识和考察历史上的国共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也为我们今天的认识和处理一些现实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71年之前中国战时儿童保育会一次演讲比赛的描述, 尤其是对于蒋介石在观看比赛时唱起《义勇军进行曲》一事的介绍, 希望能够为读者还原出蒋介石的另一侧面, 并为我们重新认识和考察历史上的国共关系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

关键词:保育会,蒋介石,《义勇军进行曲》

参考文献

[1]1938年冯玉祥写诗《祝战时儿童保育会开幕》:战时儿童, 大家保育, 有钱出钱, 有力出力, 钱力全出, 爱国行为方彻底。战时儿童, 大家保育, 任务伟大, 责在妇女, 前方军民, 对其子女免惦记。战时儿童, 大家保育, 有食有衣, 注意起居, 筹备周到, 爱护一如己子女。战时儿童, 大家保育, 训导教化, 品行能力, 健全公民, 将来国家之大器。战时儿童, 大家保育, 疼爱备至, 大仁大义, 努力不懈, 全国同胞都感激。战时儿童, 大家保育, 会所千万, 各处设立, 打破自私, 中华大同见端倪。参见《大公报》1938年3月11日。

见义勇为工作站职责 第8篇

各街镇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平安和谐市”创建活动,根据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凡公民在××市内或××市公民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均属评选表彰的对象。

二、评选表彰条件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它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以上行为均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当事人约定有义务而救助的行为。

三、评选表彰程序

(一)个人、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

(二)市综治办在接到反映或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评选表彰条件的见义勇为个人,以区综治委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并向市综治委申请表彰。

四、评选表彰要求

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掌握见义勇为情况,并向区综治办报送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材料,且确保评选表彰对象群众认可、事迹真实、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见义勇为工作站职责 第9篇

最新见义勇为表扬信范文

尊敬的xx路巴士领导:

你们好!正当你开启此信时,可能一切归于平静。我正安坐于家中,过着宁静的生活,但当天那一幕仍历历在目。感谢贵公司的王振海先生见义勇为,挺身而出,才能将歹徒绳之于法,维护了法律和正义。本人只能以寥寥数字,略表感谢之情。

2004年12月10日,本人正从无线大厦赶往公司途中。遭一歹徒尾随,并抢去项链。我虽边追赶便大呼抢劫,无奈过往行人更多的是冷眼旁观。正当我准备放弃之时,469路小巴司机王振海先生驾车经过,见此情形迅速驾车截停歹徒,最终将其抓获,并转交公安机关处理。整个抓捕过程发生得如此迅速,以至于我还没来得及说声简单的感谢,王振海先生却已返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驾车离去。如此可敬可人,在深圳这个物欲横流、个人只扫门前雪的都市里,实在是难能可贵!后本人从公安机关处得知王振海先生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本想以财物相送略表谢意,但即遭到了王振海先生的拒绝。是啊,我不仅要笑自己的市侩!

在和王振海先生的短暂交流中,我了解到469路巴士本身就是一个拥有良好素质和纪律的团队。469路巴士的领导严格要求职工,积极开展各方面的思想教育,一心要把469路建设成为一个为深圳市民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交通线路。感谢如此可敬的领导,培养了一个可敬的模范人物。如果深圳其他线路也能学习469路的领导管理模式,深圳的治安但能令我们市民更加放心了。

其实言语已经难以把我心中的感激之情表达殆尽。第一次经历这种事情,令我惊慌失措。而我又是如此幸运。在此,再一次对王振海先生及469路的领导表达我最衷心的感谢和无尽的感激。希望你们能够继续发扬这种精神,为广大市民做出更杰出的贡献。

此致

敬礼

乔小姐

xx年12月13日

见义勇为表扬信

见义勇为表扬信大全

4月9日晚,生命科学学院2004级本科生庄雪峰同学在路过火车站北广场时,发现一伙小偷正在行窃,他出面制止,遭到小偷及其数名同伙的围攻,孤身一人,英勇搏斗,光荣负伤。庄雪峰同学用自己的勇敢行为维护了社会正义,避免了无辜群众的财产损失,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他在危险的时候挺身而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表扬。

当前全国上下争相学习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庄雪峰同学见义勇为的行为为全院师生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体现了当代大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学院号召全院师生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勇于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勇于斗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给一个见义勇为青年的表扬信

尊敬的《星球日报》领导:

您好!

我在这里向您郑重反映贵报的青年记者克拉克middot;肯特见义勇为、不畏强暴的好事,希望能予以表彰。置身在一个英雄稀缺的时代,我们这个平静而平庸的星球需要一点刺激和恶搞,于是地球上最杰出犯罪头脑莱克斯middot;卢瑟又回来了,于是来自氪星的帅小伙克拉克middot;肯特又来拯救我们了。没有坏人便不需要好人,有了英雄也就有了恶人,这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糊涂逻辑。不过,自从克拉克middot;肯特从遥远的氪星来到我们地球之后,一切危机总能化险为夷,我们在一次次庸人自扰之后总能平安无事。

地球上虽然也有同样具备超能力的蝙蝠侠、蜘蛛侠和再生侠这样的复制品,但比起克拉克middot;肯特就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了。我在这里万分感谢这位捍卫地球和谐与安全的外星人,并恳求贵报重金奖励这位优秀员工,工作量翻番、优先评级、带薪休假、安排宇宙旅游、回家探亲

最近地球上的一些低空飞行物都不太稳定,想必《星球日报》的领导们都已经看到了,我们的飞机对地心引力的诱惑越来越难以抗拒,跳水似的纷纷亲吻大地。这个时候,我越发感激和崇拜克拉克middot;肯特,没有他,满载乘客的大型777客机就要机毁人亡;没有他,小女人路易丝何以能赤着双脚、随着红色披风的扬起,像风筝一样兴奋地缓缓升空。天外飞仙克拉克middot;肯特给了我们太多惊喜和惊奇,希望贵报领导能尽快发掘克拉克middot;肯特的超能力,早日让地球人摆脱地球引力的困扰,造福地球、造福社会。

说到克拉克middot;肯特和路易丝的爱情,总让我徒生很多感慨。在他离开地球期间,纽约城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他曾经爱着的路易丝已经选择了另一段感情,并且已经有了一个孩子,除了感情上的落寞,归来的克拉克还发现整个城市已经将他淡忘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可克拉克middot;肯特不是人,准确地说他不是地球人,一个有着超能力的非我族类,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纠葛,他没有使用暴力,没有丧失理智,他不和地球人一般见识,毅然抛却儿女情长投入到了战斗中去了,这种顾大局识大体的精神更值得表扬和我们地球人学习。

一个人做一件好事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今天,我在这里请求《星球日报》来表扬青年人克拉克middot;肯特,学习克拉克middot;肯特,最重要的也许就是探讨这位外星人的坚持精神。从1978年他阻止莱克斯middot;卢瑟用原子弹引发大地震摧毁加利福尼亚的计划;到1981年面对3个恶棍要毁掉地球的紧急情况,他选择重新恢复超能力,最终拯救了地球;再到1983年打败一台超级电脑,粉碎莱克斯利用气象卫星操纵世界各地的天气借以控制地球的企图;直到1987年他与卢瑟制造的一个核子人对抗,展开宇宙和平之战,克拉克middot;肯特近30年来一直保护这个他热爱的地方不受坏人侵犯。克拉克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是我们对他说声谢谢的时候了。

最后,我代表所有的地球人向见义勇为、不畏强暴的克拉克middot;肯特先生致以衷心的感谢!也向贵报的所有记者、编辑和领导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贵报培养出了克拉克middot;肯特这样的好员工!希望领导能隆重表彰克拉克middot;肯特这种大公无私、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的优秀品质!

此致

敬礼!

一个至今忧天的杞人敬上

见义勇为 第10篇

想到这里,我像认识那个低年级的学生一样,说:“周老师在找你呢,就在后面呢,你怎么还跟你哥哥们在这里玩?”

那几个大男孩听了,交头接耳的说了几句话,瞪了我一眼就走了。我过去拉住那个乖学生的手,说:“走,我带你去找周老师,别让他着急了!”就这样,我真的把他带到了办公室的周老师。当然,周老师是我们的班主任。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第11篇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法律保护,界定

一、见义勇为行为概述

(一) 见义勇为的行为界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还没有完整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界定, 但是在很多地方性立法中却有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自1991年青岛市的地方法律对见义勇为加以保护之后, 我国其他地区也陆续将见义勇为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这种质的飞跃使得见义勇为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保障[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地方性的差异使得各地的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甚至有的地区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比如在认定主体上, 有的地方是将它限定为本国的公民, 而有的地方则将对此不加限定;在行为认定上, 有的地方将它限定于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而有的地方将抢险救灾行为也纳入其中。而从共性来看, 我国各地区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即见义勇为行为是行为主体在形势比较危急的情况下对他人所做出的无偿救助。

(二)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以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 行为主体为自然人, 且不负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自然人是指排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主体,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行为主体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条件, 才能进行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第二, 行为主体以利他作为行为目的。利他是相对于利己的概念, 一切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行为都是利他行为。见义勇为者必须是出于利他的目的而做出行动。第三, 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受到救助。救助自己的利益并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只有在救助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 主体的行为才构成见义勇为。第四, 行为主体要承担一定的人身安全风险。这个安全风险并不一定要在行为主体身上得到验证, 只要主体在做出救助行为的时候承担着风险, 就可以将其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民法保护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学术上对见义勇为的保护途径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的保护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中由受益人偿付的规定,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赔偿责任主要由侵权人承担, 但是受益人也可以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补偿[2]。以上两种观点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即前者要求受益人偿还见义勇为者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受益人只需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主要的偿还责任由侵权人承担。由此可见两种观点是具有冲突性的。而这种冲突使得司法的统一性受到了影响, 司法不公正的情况也可能由此产生。针对这种情况, 在完善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时, 就要从以下方面对现行法律做出修订。第一是要把补偿依据修改为“见义勇为者受损多少”, 从而使见义勇为者受损的利益得到保障。第二是要确定补偿的范围, 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都纳入补偿的范围。

第二, 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不具强制性。《民法通则》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是这样规定的, 即受益人可以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的补偿[3]。从措辞上来看, 这一规定将受益人的行为限定在授权性的范畴而非强制性。而一旦受益人不愿给予见义勇为者补偿, 那么见义勇为者所损失的利益就无法得到补偿。这样一来, 司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就被破坏。虽然《民通意见》针对这一问题做了调整, 规定法院可以责令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的补偿, 但是仍然存在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 要完善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就要借鉴无因管理制度, 在法律中明确以下三点:在存在侵权人的情况下, 见义勇为者有权向侵权人索取赔偿;而在侵权人不存在的情况下, 见义勇为者有权向受益人索取赔偿;在侵权人和受益人都没有能力偿还见义勇为者的全部损失时, 由国家承担剩余的救济义务。

第三, 见义勇为者致损的民事责任豁免不足。《民法通则》对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是这样规定的, 即如果见义勇为者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则其必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 这个规定可能使得人们在应当出手救助他人时而持观望态度, 不愿意冒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所以在完善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时, 应该对此做一些修改, 比如豁免见义勇为者致损的民事责任, 使见义勇为者避免陷入不应有的诉讼纠纷中。

三、结语

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内容, 值得在后世永久流传。而只有在对它加以保护的条件下, 见义勇为才能得到传承。因此, 我国要在民法的建设过程中突出对见义勇为的保护, 从而使见义勇为的精神得到传扬, 使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韩玉方, 惠林法.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见义勇为[J].法制与社会, 2011 (07) .

[2]曹蕾蕾.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4 (36) .

见义勇为 第12篇

在我的家乡就有这样的一个人,他平时很喜欢出头露面,喜欢和别人吵架斗殴。但有一件事,却改变我对他的看法,使我很佩服。

在前两年春节的时候,一辆载重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突然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横穿过来,“轰”的一声,两车相撞了。一位正在走路的老奶奶也被撞上了,倒在地上“哎哟哎哟”地直叫唤,这时候,引来了许多人前来观看,此时,一位年轻人立刻冲了上来,他弯下腰来,把老奶奶扶起来,又背起来,对老奶奶说:“我背你上医院吧。”接着飞快地跑向医院。在场的人都被他的行动感动了,大家一齐鼓掌,用钦佩的眼光目送这这位年轻人。过后,他在给我说起这件事的时候,激动地哭起来,对我说“震],你知道吗?我是从懂事以来第一次让人表扬呢。我知道了自己今后怎么做人了。”我夸他:“你是见义勇为的英雄,向你学习。”他的脸却红了。

见义勇为征文 第13篇

【摘要】: 见义勇为问题并不是刑法所考察的范围,而是民法和行政法领域的问题。见义勇为行为存在道德领域的正面评价和功利角度的不必要性、浪费性之间的价值冲突。我们的注意力应放在如何将见危不救上升为犯罪,而不是在刑法领域讨论见义勇为的问题。但是,见义勇为归根结底是道德善的行为,因此在其他手段用尽仍不能补偿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而受的损失时,政府的救助责任才能启动。见义勇为在我国还只是一个道德概念而不是法律术语,因此其行为本身只是一种道德义务,主要靠道德调整。但随着道德及其评价标准多元化的出现,见义勇为的“道德强制”调整已不适应道德要求,见义勇为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不利道德功能的发挥。正是因为见义勇为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等相关权利保障不力。

我从见义勇为是国家权利的补充的本质认识出发,回顾过去,立足现在,希望通过对道德和法律的反思,从新的视角认识见义勇为这一英雄行为,呼吁应该规定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把见义勇为纳入法定义务范畴,同时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加大对见义勇为立法,赋予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良好的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权利保障角度把见义勇为从以“道德调整”为主拉入“法律调整”为主的轨道上来。

【关键词】:见义勇为 见危不救 道德 法律 权利保障 【正文】:

在我国的史册中,见义勇为的事迹一直璀璨夺目。古有朱晖挺身救妇女、查道倾囊救弱女的侠义情怀;今有英雄战士徐洪刚、好少年赖宁的无私精神。是他们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又一曲时代的正气之歌,用自身的行动引领、激励着一个又一个勇士在艰险面前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构建特别需要公民的爱心和奉献精神。应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基本的良知,也都有爱心,但是能否贡献出来却是一个问题。二战期间一个叫马汀•尼莫拉的牧师在被杀之前写下了影响深远的墓志铭:“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党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这篇墓志铭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伸张正义、见义勇为对于一个社会的重要性。我国幅员辽阔,警力相对严重缺乏,在国家提供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机制无法及时有效运行时,尤其需要“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客义士。然而,在社会转型期,见义勇为这一千古美德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逐渐多元化,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的利益趋向性、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传统道德理念对社会行为的调节作用逐渐减弱。英国大法官曼厄姆阐述过这样一种观点:“当无依无靠的人面临危险时,其他有能力的人伸出救援之手,这是自然的事情,而自然而然的事情就必然要求法律给予尊重,从中就必须推出法律的理由——从自然的事实走向法律的‘应当’。” 曼厄姆指出了见义勇为应该从一种道德的“自然”走向法律的“应当”,即道德的法律化,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一)我国古代对“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

(二)国内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

1、国内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 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的是“除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或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

2、国内学术界“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 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有学者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有学者从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应是指公民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遭受侵害,奋不顾身,勇敢地做出的正义行动”.也有学者从更为广泛的角度认为:“见义勇为一般是指当他人或国家、集体、社会的权益受到损失和侵害的时候,不顾个人利益,维护非己权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我以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 3 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三)国外对见义勇为行为概念的表述和“见死不救罪”的设立

在国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所要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精神,道德义务逐渐介入法律,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开始扩大到道德领域。挪威、瑞典等国法律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下列情况下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1)他认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2)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法国刑法典》(1994年)第223-7条新增一项罪名“怠于给予救助罪”,该罪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事实上,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刑法典中,都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它们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救助,或能够唤起求助行动,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的,要处数年的监禁和罚款。埃及法律就规定对有能力而拒绝向危难者提供帮助的人处以一年监禁和罚款最少1000埃磅的处罚;对有某项专业技术的人,如果需要利用他们的专业救援危难者而他们却有意避开,则对他们加倍惩罚;对自己不帮助别人而收到政府机关的命令后仍不执行者,则视为与罪犯同罪。

而与此相适应,在2001年人代会上,刘如琦等32位代表也就此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 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上海市政协委员也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他们认为“光靠社会道德、政策倾斜、领导呼吁是不够的,惟有法律才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现在有的国家设有‘见死不救罪’,各地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也有一定办法,这些都可以借鉴、总结”。这些都似乎可以成为我们设立“见死不救罪”的理由,然而我以为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立法者和普通民众更应该从西方社会所提出的“理性人”角度具体分析利弊得失,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结论,作出真正合乎“社会正义”的结论。因此,我们不能把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法律化,我们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去惩罚那些违反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恶行。我们应该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寻求完美的和谐和平衡。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对见义勇为的道德再认识与法律思考

(一)见义勇为是“市场道德”而非“一般美德”

何家弘教授在美国曾遇一小偷偷他的汽车,何教授发现后很“英勇”的追赶,没有追到便报警,何教授认为追小偷天经地义,但美国警察不理解。美国向来不提倡百姓与小偷直接对抗,他们认为抓小偷是警察的事!“警察抓小偷”或“小偷被警察抓”,这才是“常态”!作为公民有义务协助警方破案,歹徒已经逃跑,那么缉拿歹徒的任务主要由警方去做。作为公民当然有义务协助警方破案,但这种协助不是代替,更不需要公民光荣的去“见义勇为”,因为这可能导致公民伤害小偷或者被小偷伤害。何教授对“见义勇为”尚且存在如此道德认识,一般民众对“见义勇为”的道德认同感可想而知。我们提倡见义勇为,但对见义勇为的赞扬和推崇,应注重方式,避免使见义勇为成为一种道德上的强制。事实上,随着道德的多元化,传统的道德绝对主义已经没有市场,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价值的多元必然导致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争论增多, “在一种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道德争论会进行得最为激烈;当人们缺乏可以客观重复的知识时,他们就会退守,依赖根植于个人心理和教养的直觉和个人经验,但这对法律没有多少帮助,因为这种辩论对事实了解得很少,并且也抵制了科学的精神”。对见义勇为的是不是“美德”的道德争论也是一样,我以为道德只有人本化和生活化才能深入人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道德与一般的社会美德在价值追求、价值层次上均有不同。因为市场道德遵循的是利己不损人的价值原则,在行为动机和目标上允许有合理的个人利益欲求,并且不需要个人割舍自身的利益,而一般的社会“美德”则往往强调道德追求的纯粹性。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市场道德”而不是“一般美德”,见义勇为一旦成为这种“美德”,其实就成为了一种让社会认同的“道德观念”,这是一种普通人无法企及的“道德高标”,对社会无疑是一种误导。

(二)见义勇为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不利道德功能的发挥 “道德社会的维持,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人都无条件的这样做,而要作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少 6 数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制机制”。但要求每个人都自觉的做到见义勇为即不科学也不现实,不是每个人都具备见义勇为的条件,但具备见义勇为条件者“见死不救”则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并且这种不道德行为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因见义勇为目前在我国是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的,每当见义不为的情况出现时,仅仅以社会舆论的形式予以谴责。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用,对违反了道德义务的人往往无法处罚,从而减损了道德对社会秩序和效率的贡献,道德的调整功能也打了折扣。

在健全的法治社会中,法治奠定并保障了人文精神与理念。在这种人文精神与理念支撑下,道德与法律并不矛盾,甚至完全可以达到科学而和谐的统一。我们应该认识到“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把见义勇为通过立法的角度进行规范,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把见义勇为当成传统美德,仅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对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的立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作用。立法者欲在立法中规定见义勇为为法定义务以及规定勇为者报酬请求权必将会冒一定的道德风险。也正是在见义勇为制度上道德与法律的分野不清,阻碍了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与时俱进。

(三)见义勇为者需要立法来保护其正当利益

见义勇为者因其救助行为往往导致其在在刑事上要冒犯罪的危险,在民事上可能导致侵权,因救助行为产生的自身利益损害的诉求也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因此见义勇为者需要立法来保护其正当利益。

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个,一是见义勇为者与侵害人之间。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自身很可能受到伤害,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只有将侵害人缉拿归案赔偿才可能在事实上实现。二是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按照现行法律,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主要存在的无因管理的关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主张是妥当的。但本文主张应该把见义勇为纳入法定义务范畴(下文将具体阐述),如果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那么显然不符合无因管理要件,而是一种“正当管理”,或者“善良管理”。同样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

三、从权利保障谈见义勇为的立法方向

(一)法律应该规定“危难救助义务”

见义不为,或称“见危不救”、“见死不救””。2001年的人大会议上,刘如琦等32位代表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引发了一场关于见义勇为该不该纳入法定义务范畴的讨论。我们法律目前没有规定见义勇为是一种法定义务,对见义勇为仅仅有正面的褒扬,却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见义不为的情况常常见诸报端,让人唏嘘,见危不救的频频发生足以说道德功能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固守道德,那么道德功能不可能得以有效的实现。在传统的道德无可奈何之际,适时地将这个领域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以刑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公民的危难救助义务,进而在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把见危不救行为作为犯罪由刑法来调整是一个无奈但理性的选择。

有人认为“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在许多时候意味着公民义务的扩张。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必须干好本职工作外,还必须冒着生命危险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这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 我认为是此概念是一个虚假命题,在设立时即有了一种假设,假设所有的公民都将被规定承担见义勇为的义务,而不论其有没有见义勇为的能力。实际上,在立法中是会考虑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能力的,法律不会要求盲目的见义勇为。法律规定见义不为,可以这样界定,“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有能力救助却采取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行为”同时还应该符合以下特征:1.危难救助行为对救助人或第三人均没有明显的危险存在。2.救助人或第三人不能因为危难救助行为而使其 9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抛弃。3.在危难情况发生时,行为人有条件采取救助措施。

(二)、建立“见义勇为”社会保障(1)充分发挥见义勇为基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见义勇为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见义勇为基金会。为了支持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各地纷纷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其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其他合法的来源,如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可以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依法管理、使用基金所得的收益。见义勇为者除了可以从侵害人、收益方得到赔偿、补偿外,还可以获得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对其行为的奖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等费用。但目前也面临基金缺乏,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等困境,要发挥见义勇为基金的“应急”作用还需要不断完善基金的运作机制。

(2)国家权利的补充——见义勇为的性质决定政府有为见义勇为者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学者一般认为,见义勇为应该是“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是一种国家权 10 力的补充。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是国家权力的归宿,也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存在,决定了法律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永远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所不能的。国家权力的这种有限性,使国家的权威和神圣受到极大的威胁和挑战。这就使得见义勇为和国家权力在保护合法权益上具有了目的趋向的同一性。如果说国家保护合法权益代表的是整个社会对不法侵害的反应和还击,那么见义勇为的行使就是公民个人对不法侵害的反应和还击,并且这种反应和还击是国家允许和提倡的。

见义勇为对国家权力的这种补充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缺憾,维护法律的尊严,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救济,是法律的一种自我保全,这正是国家在国家权力之外,允许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私力救济权利存在的根本原因,并且这种私力救济还应该通过从立法上进行规范来彰显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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