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处置报告制度

2024-05-28

食物中毒处置报告制度(精选8篇)

食物中毒处置报告制度 第1篇

烟台鑫广绿环“12·12”危废处置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12日18时57分许,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烟台开发区)的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概况

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广绿环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5日,位于烟台开发区开封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尚渭,总经理蔡水源,注册资本36032.24万元,占地700亩,员工610人。该企业主要从事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处置、综合利用及销售和普通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及销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再利用及销售等。鑫广绿环公司在青岛市的危险废物业务拓展由该公司驻青岛市办事处负责,并为驻青岛市办事处提供一辆号牌为鲁F68760的危险货物运输车,用于在青岛市的业务。

2、资质情况

鑫广绿环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4日取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鲁危证0066号),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及规模为焚烧8589吨/年(HW04-HW08、HW11-HW14、HW16-HW17等)和破碎、分选等,有效期至2017年7月13日;2015年2月4日取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鲁危证66号),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及规模为中和、精(蒸)馏、蒸馏浓缩有机溶(HW06,261-001-06、261-002-06、261-003-06、261-004-6等)2500吨/年,废矿物油5000吨/年,废乳化液6400吨/年废有机溶剂2500吨/年等,有效期至2019年2月23日;2017年8月24日完成了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续证工作并取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鲁危证66号),有效期至2022年8月24日;2017年9月20日完成了焚烧处置中心扩建项目的资质增量工作并取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鲁危证临66号),有效期至2018年9月20日。

3、发生事故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情况

鑫广绿环公司厂区为东西向长、南北向短的长方形,发生事故的三万吨/年固体废物焚烧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危废处置中心)位于厂区的东南角,危废处置中心东侧分布有7个危险废物投料坑,自南向北分别为1号投料坑至7号投料坑,发生事故的是1号投料坑。

4、危废处置中心处置工艺情况(1)主要处置工艺

危险废物按照核定工艺,在处置设施内进行充分的过氧燃烧后,使有害气体在高温下彻底分解,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2)辅助班处置工艺

危废处置中心辅助班主要负责危险废物的核对、接收、卸车、储存、破碎和配伍等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在配伍环节。危险废物按物料形态分为固态危险废物和液态危险废物两类。按照处置工艺规定,液态废物经化验室取样分析后,根据特性有选择性的储存在不同的废液储罐中,由废液泵加压过滤后送至回转窑或二燃室焚烧处理。其中,有机废液根据热值不同经喷枪和高压空气雾化后按需分别喷入回转窑和二燃室内,进行焚烧。

(二)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湾公司),原名青岛双桃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民,注册资本41720万元,位于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28号,2017年7月更为现名。经营范围为染料、颜料、中间体制造等。

2016年12月23日原青岛双桃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鑫广绿环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为其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

49、900-039-

49、900-999-49)的废包装桶、包装袋,废滤布,污泥,活性炭,填料、保温材料,废原料和HW06(危险废物代码为900-402-06)的废试剂,合同约定处置方式HW49类采用焚烧或填埋,HW06采用蒸馏方式。

(三)烟台绿环运输有限公司

烟台绿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运输公司)为鑫广绿环公司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位于烟台开发区开封路8号,法定代表人边清贤,注册资本500万元,2014年4月30日取得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烟字370601240003号),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4类1项、6类1项、8类、9类),有效期至2018年4月29日。

(四)烟台福莱物流有限公司

烟台福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物流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位于烟台开发区奇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由守杰,注册资本500万元,2015年6月9日取得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烟字370601240006号),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6类1项、8类),有效期至2019年6月8日。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1月3日,青岛海湾公司将合同中委托鑫广绿环公司处置的标注为“废试剂”的危险废物样品,交给鑫广绿环驻青岛市办事处。直至事故发生后,12月13日,该样品才由鑫广绿环驻青岛市办事处安排人员送达鑫广绿环公司。

2017年12月11日,鑫广绿环公司驻青岛市办事处工作人员安排福莱物流公司号牌为鲁F69329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在鑫广绿环公司驻青岛市办事处院内,从绿环运输公司号牌为鲁F68760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转载了青岛海湾公司标注为废试剂(HW06,900-402-06)的21桶危险废物后,于12月12日9时57分抵达鑫广绿环公司,经过磅称重将上述货物进行卸车。

12月12日18时31分,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工人开始对上述部分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置。18时51分,先后以人工方式向1号投料坑内倾倒了5桶来源于青岛海湾公司的危险废物。18时55分,现场作业叉车利用货叉挑两个青岛海湾公司的危险废物桶(以下简称危废桶)开至1号投料坑前,拟横置于坑边台阶上,并由人工进行倾倒时,左右货叉上的危废桶先后坠落入坑内。18时56分,现场作业的辅助工候喜勇利用叉车左货叉下降到1号投料坑内,捡拾坠落的危废桶后,攀上叉车货叉,在货叉升至投料坑坑口时,因中毒坠落坑内。18时57分,叉车司机顾兆宜、张凤以及随后赶到的鑫广绿环员工王英年、苗海柱等先后进入1号投料坑内施救,导致5人中毒死亡、12人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鑫广绿环公司现场人员在实施自救的同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司管理人员报告。19时18分,医疗、公安消防等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开展救援。烟台开发区管委主要领导同志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烟台开发区公安、卫计、资源再生管理、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单位立即到位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担任救治的相关医疗机构迅速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事故伤员直接入院检查、治疗,集中医护人员、医疗器械等救治力量,提供24小时专人治疗护理服务。市区两级积极开展舆情监控和善后工作,按照每名遇难者一个工作班子的服务对接工作机制,做好遇难者和伤员家属的情绪疏导、心理安抚、赔偿协商、生活保障等工作。目前,伤者全部出院,事故各项善后事宜结束。

三、检验鉴定情况

(一)危险废物检验情况

2017年12月18日,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青岛海湾公司交由鑫广绿环公司处置的危险废物中,2号桶、3号桶、4号桶、7号桶、9号桶、10号桶、11号桶、12号桶检材(现场取证检材编号)检验出二氯乙烷、三氯甲烷、二氯甲烷、吡啶、溴乙酰氯、氯乙酰氯、二甲基苯胺、丙烯酸、氯苯胺等27不同成分的化学物质。

2018年1月25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报告显示,青岛海湾公司交由鑫广绿环公司处置的危险废物中,处置的的1号桶、7号桶和9号桶均检出硫化氢。4月9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检材硫化氢含量分别是180mg/ml、71.1mg/ml和148mg/ml。

(二)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情况

2018年1月28日,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根据尸检检验结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作出检验报告,认定事故死亡人员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鑫广绿环公司违反核定处置工艺以及与青岛海湾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约定方式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危废处置中心作业人员向1号投料坑违规直接倾倒含有硫化氢的危险废物,造成投料坑内积聚大量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辅助工候喜勇违章进入投料坑内捡拾坠落的危险废物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盲目违章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鑫广绿环公司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及时对危险废物样品进行分析。鑫广绿环公司驻青岛市办事处未将青岛海湾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样品及时送达鑫广绿环公司进行分析并处理。

(2)违反规定接收危险废物。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未对照随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内容核查送达的危险废物,在青岛海湾公司的21桶标志为废试剂的危险废物没有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违规接收危险废物。(3)处置危险废物前未按规定进行取样、分析、配伍。没有了解危险废物的毒性,违规直接投料处置。

(4)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应急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深入,应急管理存在短板,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缺失。

2、青岛海湾公司未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未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按规定向青岛市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及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鑫广绿环公司交付处置的危险废物包含27中不同化学物质与合同约定的种类、成分不符(根据危险废物名录,HW06,900-402-6仅包括苯、苯乙烯、丁醇、丙酮四类物质)。

3、绿环运输公司违规运输危险废物

未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核查规定。

4、福莱物流公司违规运输危险废物

未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核查规定。

5、烟台开发区环保局未依法认真履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管职责(1)疏于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鑫广绿环公司违规接收、处置危险废物监管失察。

(2)监督不力,对鑫广绿环公司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不力,对其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处置制度、规程失察。

(3)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缺失。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督促鑫广绿环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教育培训、应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6、烟台国际综合物流园区管委(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管理局)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全面督促鑫广绿环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12·12”危险废物处置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5人)

1、候喜勇,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辅助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李学文,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辅助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3、顾兆宜,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叉车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4、苗海柱,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辅助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5、李树金,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叉车工。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处理建议(2人)

6、闫澄,鑫广绿环公司驻青岛市办事处业务主管。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杨文浩,鑫广绿环公司生产部技术总监。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3日,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8、杜高勤,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物控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李帅,鑫广绿环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分管危废处置中心、环安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蔡水源,中共党员,鑫广绿环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4人)

11、许大福,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物控班组班长。组织作业人员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自我保安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投料坑施救;对本班组其他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加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鑫广绿环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12、于宝磊,中共党员,鑫广绿环公司危废处置中心经理。未按规定接收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开展安全检查不力,对本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及时督促消除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投料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鑫广绿环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13、张先庆,鑫广绿环公司环安部安全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公司危废处置中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鑫广绿环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14、孙振光,中共党员,鑫广绿环公司环安部安保经理。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鑫广绿环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五)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7人)

15、迟峰涛,烟台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借调工作人员。借调期间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鑫广绿环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事业)。

16、纪龙,中共党员,烟台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大队存在的日常监督缺失、指导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事业)。

17、康亚男,中共党员,烟台开发区环保局党支部委员、副调研员,分管烟台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环境监察大队存在的日常监督缺失、指导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8、齐云亮,中共党员,烟台开发区环保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环境监察大队履行职责,对环境监察大队存在的对鑫广绿环公司日常监督缺失、指导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和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9、任志友,中共党员,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管理局主任科员。监督不力,未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鑫广绿环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宋鉴,中共党员,烟台国际综合物流园区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认真督促指导园区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事业)。

21、范吉宏,中共党员,烟台开发区工委委员,烟台国际综合物流园区管委党组书记、主任,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管理局党组书记,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不力,未认真督促指导区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和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行政处罚建议

1、鑫广绿环公司对本次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烟台市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69万元整的罚款。

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鑫广绿环公司总经理蔡水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建议由烟台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6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3、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烟台市安监局分别对鑫广绿环公司事故责任人员许大福、于宝磊、张先庆和孙振光给予行政处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烟台市安监局对鑫广绿环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尚渭处以2016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5、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烟台市环保局依法对鑫广绿环公司、福莱物流公司、绿环运输公司违规处置、运输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七)对青岛市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青岛海湾公司未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青岛市政府依据烟台市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企业及其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对相关部门及其人员未认真落实危险废物处置监管职责给予行政责任追究。

(八)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烟台国际综合物流园区管委(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管理局)、烟台开发区环保局分别向烟台开发区管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烟台开发区管委向烟台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市监察委、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深刻汲取教训,坚决引以为戒,做到举一反三,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各环节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全面强化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和安全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市要求,全面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有关企业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装卸、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执行操作规程和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鑫广绿环公司等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处置各项规定和有关操作规程,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在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时,要按照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签;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接收、取样、分析、配伍及处置。

(三)突出抓好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职责,将提高职工紧急避险技能和自我救援能力作为重点,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各项法规制度,确保员工先培训、后上岗,达不到岗位安全要求的严禁上岗作业。进一步强化企业现场安全培训,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切实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强化演练,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提高应急救援实战水平。要加强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等常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避险减灾技能。发生事故或险情后,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科学组织救援,严禁盲目施救,杜绝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食物中毒处置报告制度 第2篇

为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制度内容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3、事故处置完成有关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将事故原因、处置过程、事故损失等资料如实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公司或者部门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演练评估 第3篇

1 组织策划

1.1 成立应急演练活动领导、专业技术指导小组

拟定举办学校发生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应急演练活动,假定平顶山市“新城区一初级中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而进行应急处置。制订了“平顶山市疾控中心2010年食物中毒事件处置模拟演练方案”,组织疾控中心40余名技术骨干,学习培训“食物中毒”有关知识、“演练方案”,指定两个疫情处置小分队(每队5人:流调2人,检验2人,消毒1人)和3个考评组(每组3~5人)等参与演练。

1.2 准备演练物品

物品:调查表、采样箱、消毒药品器械、防护服等。设定演练现场:在新城区一暂停的建筑工地中设立学校食堂餐厅、学校水井(供水点)、卫生间(厕所)、学校医务室、学生宿舍等模拟演练现场。从其余技术骨干中抽调“模拟有关工作人员”,如校医、中毒学生、食堂管理人员等协助演练。

2 演练情况

2.1 现场演练

9:30值班人员接到一“疫情”上报电话:“新城区一初级中学”2天内发生16名学生腹痛、腹泻、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报告。值班领导立即通知“应急处置小分队”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小分队人员携带应急处置包、采样箱及消毒消杀用品等,乘车前往“事发现场———新城区一初级中学”,要求30分钟内(10点以前)到达“事发”现场。到达现场前,小分队人员同时、统一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手套,主要演练穿戴顺序、速度、准备情况等。到达学校后,分别在学校食堂、学生宿舍、病人观察室等设置警戒线,放置“闲人免进”警示牌,而后迅速分组到达各处置现场。

2.2 调查处置

小分队分成若干个小组,分头开展调查、采样、消毒及消毒指导等工作。调查了解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生人数、发病人数、就餐情况、病情发展,供水及学生厕所设置、使用等情况。进入学校食堂,调查了解水源情况、食物用料情况,学生进餐食物种类、质量,厨房工作程序、用具及炊事员健康(现病史及既往病史)状况等;进行可疑样品采样,饮用水、重点剩余主食、副食采样,砧板、菜刀表面采样,炊事员粪便、血液采样等。进入学校医务室设置的病人观察室调查了解患者食物中毒情况:调查每位中毒者病情及治疗措施、治疗效果、检查情况等;开展个案调查,询问患者及陪护者,填写个案调查表;采集患者血、呕吐物、大便等标本。进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近期进餐情况,学生食堂饮食卫生状况等。采取消毒、杀虫措施,对学校厕所、垃圾及病人呕吐物等进行消毒、杀虫,同时指导校方对可能的污染物、污染场所进行消毒。撤出现场时,按照顺序脱掉手套、防护服等,放置消毒容器中或放置“塑料袋”中,密封带回。开展报告疫情(事件),整理资料,组织讨论,作出初步诊断,根据16例病人进食情况、腹痛腹泻症状情况,大多有里急后重(10/16)、黏液便、发烧等情况,学生食堂卫生、供餐、供水情况以及炊事员健康情况等,大家酝酿讨论,初步认定为细菌性痢疾爆发流行,向卫生局请示报告后,报告“疑似菌痢”流行疫情(事件),通报有关单位,待化验结果报告后,确定诊断,订(更)正疫情(事件)报告。启动细菌性痢疾应急预案,对患者隔离治疗,食堂消毒处理,水源消毒处理,调整(离)炊事人员或停止该食堂供餐;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及宣传,宣传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及防治的重要性,学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易感人群,是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重点人群[3],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是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先兆,及时发出预警,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将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4],卫生、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控制事态发展。

3 讨论

3.1 基本达到演练工作之目的

积累平顶山市疾控中心2010年度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演练资料;初步掌握常见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知识;锻炼队伍,提高了处置技术水平。对处置食物中毒技能,无论演练者或是评估者,都有了初步的把握,为进一步搞好“观摩”演练奠定了基础,不但要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还要在全市疾控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式[5],坚持定期演练,不断提高“演练”技术水平,练就一支“拉得出、打得赢”的应急防控队伍,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服务。

3.2 存在的问题

准备不足,理论知识学习培训不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识不清,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无论是影响或是病情,都会比我们设计的“背景资料”、“现场设计”更为严峻、紧迫,模拟现场设立、模拟人员设计都与“实际事件”差距较大。统一指挥、责任明确、演练严肃性等需要加强。如食物中毒患者现场,应以收治医院为主,单单学校医务室是不合适的或不够的,模拟医务人员及病人要掌握基本的“食物中毒”知识或有基本的“编排词”等,才能使演练工作更加严谨、真实。应加强理论学习,学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条例及有关疾病基本知识,加强有关法规、规范等的学习,补充“演练方案”、备案有关资料,为进一步搞好应急演练、迎接绩效考核提供资料保障。对演练性质、步骤、规范等认识上差别较大。食物中毒与呼吸道传染病相比,其意义有明显差别,其要求有异,防护服装、口罩的穿戴也会有明显的不同要求,需在今后的演练工作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朱名树.县级疾控机构绩效管理及履职能力浅析[J].中华疾病控制杂志,2010,14(7):688-690.

食物中毒处置报告制度 第4篇

食物中毒处置报告制度 第5篇

处置制度和报告制度 大河屯镇清华双语幼儿园突发事故处置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师生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幼儿园的安全稳定,确保教学活动能有一个良好的秩序。根据《南阳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园实际,制定该制度。

一、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类型

1、重大火灾事故。指因学校管理不善引发的,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校园内或幼儿园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因交通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并有重大经济损失。

3、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指校园化学、药物等危险品在教学、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质泄漏、扩散、造成死亡1人以上,中毒2人以上的。

4、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指校园建设工程中和建筑物发生坠落坍塌、倾倒等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指校园的压力容器、管道、教育教学器材及其它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指在校园教育教学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教职工的失职,导致死亡1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的。

7、外来暴力侵害事故。指外来人员非法侵入校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当,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校园违反食品卫生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物源性疾患,导致死亡1人以上,中毒3人以上。

二、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重大事故(包括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突发事故安全应 急预案。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派出所报案,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的大体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紧急措施;需要有哪些相关部门协助抢救处理相关事宜。

2、保护好事故现场。在抢救伤员的过程中,现场的所有人员,除防止事故扩大外,在需要疏导交通等情况下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一定要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应急事故处理原则和措施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立即启动应急小分队,果断处置。

(一)重大火灾事故

1、发现者迅速拨打119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报告时请告知:详细地址,火灾类型,报告人等待地点等。)

2、迅速疏散幼儿和抢运贵重仪器物资。

3、做好伤员救助、交通疏导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大交通事故

1、迅速拨打122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快速全力抢救伤员,认真保护好事故现场,直到交警赶来勘察处理。

2、妥善做好伤员家属的思想工作。确保幼儿园正常的保教活动秩序。

(三)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

1、迅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告,积极稳妥组织撤离、抢救伤员,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它人员。

2、力所能及的控制危险源,如采取隔离、掩盖、遮蔽、冲洗等措施控制事故危害区域及程度。

3、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

(四)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1、迅速向教体局和公安、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2、救援小组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做好伤员的抢救工作。

3、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调查事情原因,由于失职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五)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校园保安、教职工制止非法侵害行为,保护好现场。

2、迅速抢救受害师幼,尽量减少师幼伤亡和财产损失。

3、稳定师幼情绪,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食物中毒事故

1、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教体局报告。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医护人员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护。

2、保留好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指挥机构。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突发性强、危害大、情况复杂,应急救援工作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一把手负总责。

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马清川

成员:王军振 闫胜楠 刘付华

肖知瑞

陈美丛

张素素

张祥蕊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其职责是:

1、立即成立现场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紧急救援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部署应急措施,对抢救工作中的问题采取具体紧急措施。

3、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4、做好师幼的转移和物资疏散工作。

5、做好受害人员家属的抚慰工作。

6、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五、相关的其它事项

1、《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重大事故发生后,实施抢救工作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处理。

2、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全体教职工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熟知预案,明确任务和要求,并适时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同时要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师幼安全。

3、全体教职员工都有参加各种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大河屯镇清华双语幼儿园突发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全园师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幼儿园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园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园相关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园负责人;园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第一时间通知120,园保健医生协助)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委办,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幼儿园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

四、幼儿园发生一般、较重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镇教委办。

幼儿园发生师生伤亡、园所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镇教委办;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镇教委办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镇教委办写出书面报告。

五、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分类及报告对象幼儿园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 类)、较重事故(Ⅱ类)、一般事故(Ⅲ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在园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灾事故:指因园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园内或园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指园化学药物等危险品在教学、使用、储存、运输、废液处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质泄漏、扩散,造成中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的。

(4)重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指园所建设工程中和教学用房发生坠落坍塌、倾倒等造成重伤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指园内的锅炉、压力管道、教育教学器材及其它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重伤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指在幼儿园教学过程和外出大型活动中,因管理不善,教职工失职,重伤1人以上;或者导致死亡1人以上。

(7)外来暴力侵害事故:指外来人员非法侵入幼儿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当,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幼儿违反《食品卫生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人以上。

(9)自然灾害事故:指幼儿园或其幼儿遭受洪水、暴雨、雷击、台风、地震等侵害,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0)幼儿园失盗,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11)幼儿发生踩踏事故,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12)教职工行为不当,造成幼儿或教职工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13)幼儿私自一人从学校出走20小时内,联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时私自从幼儿园出走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4)其它导致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1)无论以什么方式造成幼儿或教职工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上严重程度的,以及伤害在重伤以下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2)有较重安全隐患。幼儿有严重的轻生言论或迹象、有较重的自残现象等均视为较重安全隐患。

3.其它各种方式或行为造成了幼儿或教职工受到伤害或影响,但不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下轻微程度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6篇

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生产发展,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将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5人以上的。

二、职业危害事故的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失,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设备维护费用。

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的停产、减产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于事故抢救、恢复生产等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费用。

三、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

职业危害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送主管部门车间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一般类型的,需在七十二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如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需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

四、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在不影响抢救事故的原则下,尽量保持现场原状,未经领导许可,不许乱动。

(一)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要尽快采取措施,设法排除,并及时通知上级部门。

(二)轻微职业危害事故由工段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

(三)职业危害事故由车间主任组织本单位人员和有关科室人员组织调查分析。

(四)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由总工程师和分管事故的有关管理科室组织调查分析。

(五)重大恶性职业危害事故由厂长和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六)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七)职业危害事故查清之后要召开大会,让群众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八)于抢救事故和防止职业危害事故扩大而迅速恢复生产做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五、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于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由于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职业危害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甚至稼祸于人的。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由于抢救不积极或不尽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不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三)发生下列事故应追究各级有关领导的责任:

因没有经过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缺乏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用具不齐全不清楚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设备严重失修、超负荷运行、对存在的隐患和缺陷不采取措施和修复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对职业危害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和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措施无力,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违章指挥、强令和擅自冒险操作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四)对职业危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轻微职业危害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50—200元;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经济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500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经济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并予以记过、留厂察看直至开除。

XX有限公司

(盖章)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7篇

中毒报告制度

一、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二、细心观察学生身体状况,特别是对在校就餐的个别学生有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要给予关心,及时到医疗部门进行检查,作好记录。

三、发现学生在校就餐后有3人以上有腹痛、腹泻、头晕、恶心、呕吐且症状相同等,及时送就近医院检查治疗并作好记录,同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四、通过医生检查确认是食物中毒后,马上向校领导汇报,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乡镇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中心学校打电话通报情况,然后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食堂立即对食物样品封存,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六、成立事故处理领导班子,统计中毒人数和中毒情况,建立中毒学生医疗记录档案。

七、跟踪了解食物中毒事件的进展和中毒人员的康复、救护情况。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第8篇

1.目的规范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管理。

3.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及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组织公司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的定期报告工作。

4.策划、实施与运行

4.1事故现场指挥救援

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照本单位《应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4.2职业危害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2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本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4.3职业病报告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4职业病病人的处置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本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本单位将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5.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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