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维权讲话

2024-07-31

妇女儿童维权讲话(精选6篇)

妇女儿童维权讲话 第1篇

在开发区妇女儿童维权站挂牌仪式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开发区 “妇女儿童维权站”揭牌仪式。在此,我代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开发区妇女儿童维权站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向来参加妇女儿童维权站揭牌仪式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我就充分利用妇女儿童维权站,扎实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讲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妇女儿童维权站工作的责任感。妇女儿童维权站,是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所在,也是妇联组织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表现。妇女儿童维权站的建立,将及时了解和解决好妇女儿童的维权诉求,最大限度地将问题化解在基层,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妇女群众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要突出重点,夯实根基,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维权站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妇联组织要坚持围绕大局,着眼发展,在工作中找准结合点,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服务力度,不断提高做好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妇女儿童维权站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机制,有的放矢地开展服务工作。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加强妇女思想工作的长效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要拓展妇女儿童维权的工作视野,密

切关注下岗失业妇女、进城务工妇女、农牧民妇女、农牧民老年妇女和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

三要努力提高“妇女儿童维权站”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我们要加强“妇女儿童维权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引导和教育“妇女儿童维权站”工作人员不断加强自学,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妇女儿童维权队伍。

四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一方面要使广大妇女知道“妇女儿童维权站”的工作任务,遇到权益受侵害问题知道找“妇女儿童维权站”去解决。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男女平等、两性和谐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不断开创妇女儿童工作新局面。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妇女信访维权工作,真正形成“党委政府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政府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妇联主动牵头、协调推动,妇女群众积极参与、自主维权”的良好局面。

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开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开发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妇女儿童维权讲话 第2篇

第?期

文山工信委妇儿工委 2014年?月??日

州工信委妇儿工委积极组织开展

“妇女维权周”活动

在这阳春三月,万物复苏的日子,州工信委妇儿工委借助“三八”妇女节这个特殊的节日,开展了一次“妇女维权周”活动: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广大妇女主人翁意识。通过推动创先争优活动、热情讴歌新时期女共产党员的风采及组织学习中国妇女十八大精神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妇女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能力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意识,明确新时期赋予妇女的重任,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鼓舞自己。

二、加强法律教育,努力提升广大妇女维权意识。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深化妇女法制教育、强化妇女维权服务为落脚点,结合普法工作,采取各种形式面向社会、面向妇女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送法下村,及时处理妇女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强化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素质和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妇女儿童维权讲话 第3篇

关键词:妇女土地权益,维权意识,救济途径,公益诉讼

伴随着我国农村土地非农化的快速进程, 土地增值收益越来越明显, 尽管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政治和经济权利, 但在土地收益分配过程中妇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现象日益突出。而当妇女土地权益流失以后, 其维权意识的强弱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能否及时采取维权行动, 挽回其权益。另外, 在妇女土地维权的过程中, 必将面临诸多现实的制约, 如何排除这些制约因素, 以保护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农村妇女土地维权现状分析

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现象不可避免, 面对这种状况, 各级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作为权益流失的重要当事人妇女, 在面临这些问题时是否具有法律意识、权利保护意识, 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调查表明, 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 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高, 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1]在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收益分配时, 多数妇女希望自己的相关权利有保障, 在土地权益遭受侵害时会选择适合的维权方法。

不可否认, 尽管现实中农村妇女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但受各种主客观条件之局限, 她们在遭受侵权时真正能够采取维权行动的仍然不多。因为目前绝大多数的妇女土地权益侵害来自于其所在的村庄或者家庭内部 (娘家或者婆家) 的行为, 故她们无论是向村社集体还是家庭要权, 都将得罪村里或家庭的其他成员, 也必然势单力薄缺乏社会支持。因此, 一般情况下, 大多数妇女只能选择沉默, 除非妇女迫于生存压力或者存在巨大利益的损失时, 才会鼓起勇气进行维权。因而, 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与其他的纠纷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 从权益流失到主张权益保护, 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有的长达几十年之久。也正因为妇女由最初的无可奈何、默认现状, 到最终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其内心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 妇女一旦走上维权的道路, 其意志便极其坚定, 不会轻易妥协。[2]而且, 为了增强对抗性, 相同处境的妇女还很容易团结起来, 共同行动, 形成集体上访, 这也是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通常矛盾激烈、涉及面广且解决难度很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3][4][5]所以,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民间组织要高度重视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并及时为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尽可能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当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 权利保护意识会促使她们采取一定的维权行动, 以达到解决问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那么, 在面临权益流失时她们究竟会采取什么样的维权方式?根据笔者2009年暑期对江苏、湖北、四川三省市八个县 (区) 的妇女抽样问卷调查和访谈资料统计, 有半数以上的妇女选择“先找村干部说理, 再向上级政府反映, 直到问题解决”这一较为理性的做法;也有21.4%妇女认为找村干部说理, 要不回土地就算了;还有19.3的人选择“说了没用, 认了”这一消极做法, 反映出这部分妇女对维权结果不抱太大希望。另外, 有1.4%的妇女因为对目前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抱不信任态度, 认为侵害权益的主要就是乡村干部, 找他们说理根本没用, 如果一旦自己的土地权益遭受侵害时, 会选择直接上访。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 学者王晓嵘2002年对陕西、甘肃、青海三省的调查结果显示出农村妇女上访案例正在增多, 它一方面说明妇女权益受侵害的行为发生的频率增多,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基层组织调解民间纠纷能力有弱化的趋势。[6]

二、妇女土地维权的现实制约

针对现实中不同的侵权主体和侵权内容, 妇女土地维权的难度也有所不同。在土地承包权分配与取得过程中, 侵害妇女相关权益的主体多为发包方集体, 主要表现为不予或少予妇女承包土地;在土地流转、分割、继承中, 侵权多为妇女家庭内部的配偶或其他亲属, 主要表现为擅自处置妇女拥有的土地份额。相对而言, 前者以村规民约名义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更难处理, 维权难度较大, 而后者则更加隐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农村妇女受到侵害, 可以请求村委会解决, 但是可能侵权的实施者正是村委会, 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要向村委会来主张权利, 难度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形下, 需要从制度上在农村各个层级建立起妇女权益保护组织, 赋予其合法地位, 加大支持力度, 提高农村妇女的组织化程度, 使之成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力量。

调查中我们发现, 尽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后有一定的自我维权意识, 大多数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 但由于妇女自身因素的制约, 以及法律救济途径不通畅, 维权成本过高、过程冗长, 维权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等因素, 导致妇女土地维权行动常常面临困境, 使权益最终无法挽回。这些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妇女自身因素的制约, 包括受教育水平、法律意识、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等

由于农村尚有许多妇女所受教育机会较少、文化程度相对偏低, 法律知识缺乏, 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较淡薄, 其土地维权的行为能力和行为选择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维权之路坎坷, 维权效果往往也不佳。在访谈中我们发现, 一些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妇女在遇到问题时根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能忍气吞声, 委曲求全, 从而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还有一些妇女在进行维权时不懂得如何去维权, 有时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或非法途径的抗争, 效果也适得其反。所以, 提高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十分迫切而重要。

2.法律救济途径不通畅, 维权成本过高、过程冗长, 也是导致农村妇女土地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尽管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与男子地位平等, 享有同样的土地权益, 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争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等, 但是, 对权利加以宣告并不等于权利已经得到很好的保护, 还需要进一步的具体救济措施, 如妇女自身的自力救济和外界所提供的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就权利救济的主体而言, 妇女真正能够利用的渠道主要是本村社集体组织和当地政府的信访部门, 但是实际上本村组集体也许就是妇女土地权益的侵权主体。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进行的一项专题调查, 收集了837封有关土地问题上访信, 其中有48.8%的上访信是直接针对乡镇与村级组织的。[7]鉴于这种情况, 妇女能够借助的只有信访渠道, 然而, 由于信访部门的职责所限, 这一渠道对于妇女土地维权的实际效用也是极为薄弱的。此外, 由于至今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的法制建设较为落后, 专业法律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因而导致妇女土地权益流失时政府的“公力救济”供给相对不足, 司法途径不能通畅。有的妇女即使能够获得司法救济, 但花费的成本费用过大, 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太大, 过程冗长, 对于权益遭受侵害的普通妇女而言, 很难独自承受, 最终可能“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些因素使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救济途径更加狭窄, 维权难现象更加突显。

3.妇女维权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偏低

由于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现象大多属于零星式发生, 分布较散, 在同一村庄中涉及的妇女人数与规模不大, 因而这些妇女在维权过程中很难形成统一战线, 社会组织化程度低, 仅仅依靠少数妇女的自身力量来维权显得势单力薄, 难以取得明显成效。比较而言, 在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进行的群体式维权行动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与效果要大得多。正是因为无法采取集中的、群体式、有组织化的行动, 一些妇女的维权往往很难坚持下去, 权益流失成为必然。而地方政府妇联作为群众性组织帮助遭受侵权妇女维权的力度也非常有限, 面对一些村委会、村民决议中的土地侵权行为, 无权直接进行干预和制止。基于此, 尽快建立社会化的妇女土地维权机制、共建土地维权平台十分紧要。目前, 江苏省镇江市妇联建立了妇女维权代言人制度, 在畅通维权渠道、创新维权服务形式、发挥社会维权优势、提高妇联维权效能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江苏扬中市在基层法院和司法部门专门设立了妇女维权法庭, 发挥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的作用, 让妇联干部通过陪审工作, 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河北省邢台市妇联借党委、政府之力在全市各乡镇建起191个“妇女维权站”, 并辅以妇联主席值班接访、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 形成了覆盖全市的维权网络。[8]这些做法有力提高了农村妇女土地维权的信心, 增强了妇女维权意识, 减少了土地权益流失现象的再次发生。

三、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若干思考

综上所述, 尽管现实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但受各种主客观条件之局限, 她们在遭受侵权时真正能够实施维权行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仍然不多。因此, 必须从妇女自身和外界力量等多方面入手, 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1.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 增强妇女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

一般而言, 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越高, 其在村庄和社区的社会活动能力越强, 参政程度也高, 维护自身土地权利意识也越强, 权益流失现象则越少。但是, 必须承认的是, 由于土地家庭承包制背景下农户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 使得大多数农村妇女的活动重新缩小到家庭范围, 妇女的社会政治参与程度趋于下降, 许多家庭中男性户主成为事实上的“家庭法人代表”, 或者只有当男人不在家或者不愿意参加的情况下, 妇女才有机会代表家庭出席社区集体活动。这种状况对于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提升社会经济地位十分不利。因此, 社会各界应该给广大农村妇女提供更多的教育、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 提高她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和参政能力。在基层社区事务管理和重大决策中, 特别是与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收益分配等事项决策时, 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妇女参与具体方案的讨论和决策, 让妇女有充分的话语权和表决权。在更高层次的政治活动中, 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 制订妇女参政的性别比例和数量指标, 不断提升妇女在各级政治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推动男女两性平等的进程。

2.建立多元化的土地权利救济途径

当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 选择适当的权利救济途径十分重要。“无救济即无权利”, 救济本身可以被看作“第二权利”。[9]妇女对自己权利的主张, 是其权利意识的高级层次, 只要属于合法途径的维权, 就应当给予支持。鉴于目前农村妇女维权渠道有限、维权难度较大等问题, 各地应尽快建立起多元化的权利救济途径, 为土地权益流失妇女提供各种维权途径选择。

权利需要保护, 但更要依法维权, 要按正当的渠道来解决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当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后, 其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法律诉讼等。协商方式具有方便、快捷、及时和费用低廉的特点, 在妇女面临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首先向其所在村组进行沟通和协商, 协商不成, 再向当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调解。调解是一种依靠社会力量救济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妇女的机制, 比较符合当前中国农村乡土社会的传统习惯和道德伦理, 相比于司法途径而言, 更易为大多数农民所接受。对于以村民决议的名义侵夺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 可请求所在地的基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复议或仲裁, 也可以请求专门的妇女维权机构出面帮助解决, 避免失地妇女投诉无门状况的发生。法律诉讼往往是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般情况下也是大多数妇女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维权方式, 各级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受理。为了充分保障权利人救济权的行使, 各级地方法院应尽量简化司法程序, 降低妇女土地维权成本, 提高维权工作效率。

3.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帮助妇女维权

作为弱势群体, 妇女自身维护其土地权益的力量十分有限, 因此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支持和帮助, 包括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妇联、社会媒体、法院等。其中, 妇联是群众性团体, 虽然没有执法权, 但有宣传和协调之职责, 工作中要倾听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弱势群体的声音, 准确反映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 多为妇女办实事;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完善仲裁程序, 妥善化解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各社会媒体可以发挥舆论作用, 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 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法律法规, 增强妇女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各级司法部门和法院应当依法为失地妇女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支持, 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典型案件, 要依法受理, 帮助妇女通过法律渠道获得应有的土地权益。

4.探索妇女土地权利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农村妇女自身知识与能力的欠缺往往使她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土地权益, 因此, 为妇女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十分必要, 公益诉讼制度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就是一种值得探索的方式。

公益诉讼是法定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 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 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追究相关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中, 公益诉讼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发挥了传统诉讼难以取得的作用, 因而受到各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重视, 成为各种公益团体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 实践运行效果也十分良好。在中国, 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的实践正处于起步阶段, 而对于农村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公益诉讼则更少。[10]1995年12月,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成为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和研究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先后代理了安徽桐城、内蒙古呼和浩特、广东惠州等地多名出嫁女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案件, 为她们提供了专业化的公益诉讼等法律援助, 帮助她们讨回了公道。可见, 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具有较高的社会现实意义, 它有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 且对于解决其他妇女权益问题也具有一定的推广作用。因此, 应当积极探索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建立起以妇联、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团体, 并设置一定的公益诉讼基金来帮助土地权益遭受侵犯的妇女进行维权, 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参考文献

(1)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报告[J].中国妇运, 2007, (03) .

(2) 刘保平, 万兰茹.河北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 2007, (06) .

(3) 25名“出嫁女”10年讨回土地权[N].中国妇女报, 2005-02-07.

(4) 呼市28位出嫁女与村委会对簿公堂[N].中国妇女报, 2006-05-16.

(5) 38位出嫁女的村民待遇之争[N].农民日报, 2007-08-23.

(6) 王晓嵘.聚焦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A].乡镇论坛杂志.农民土地权益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7.

(7) 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J].调研世界, 2005, (03) .

(8) 王晓丽, 彭淑芳, 周丽婷.“妇女维权站”主持公道更快更方便[N].中国妇女报, 2007-11-01.

(9)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妇女儿童维权讲话 第4篇

心系维权,务实创新,开创了妇联维权工作新局面

多年来,南阳市妇联始终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创新发展思路,创新维权形式,开创了妇联维权工作新局面。创新建立了南阳市妇联网站,在网站上开设了新闻中心、工作动态、创业就业、维权在线、儿童天地、巾帼风采、女性天地、各地妇联等8个板块。

妇联网站的建立,打开了南阳市妇女工作社会化的大门,使南阳的妇女工作走出了妇联系统,走出了南阳,走向了全国各地,甚至是在国外,只要打开南阳市妇联网,有关妇联工作的各类信息就会映入眼帘。

创新开通了网上信访专用平台,为妇联设立了网络信访接待专用通道,促进了维权工作信访网络化、社会化。信访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咨询各类信访案件,可以投诉各类信访案件。

创新开展了各类维权活动,以活动倡导维权意识,以活动带动辐射影响,使维权工作在活动中扩大影响,使广大妇女在活动中受益,使社会各界在活动中了解妇联、了解妇联工作。

几年来,南阳市妇联先后举办过“三八”维权周、“送温暖、助帮教”、“维权示范岗”授牌仪式、普法宣传、反拐禁毒日宣教一条街等活动,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际,组织县、乡、村妇联干部深入街道社区、乡村农户,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免费咨询、义演义诊活动,全市共设立咨询台87个,悬挂横幅标语400余条,宣传版面180余块,印发宣传资料15万份,为全市6万多名妇女提供了咨询援助服务。仅2012年就在全市选树、表彰、挂牌了30个“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先进示范社区(村)、5000户“平安家庭”示范户。

整合资源,健全机制,提高了社会化维权工作新水平

拓展社会化维权机制,利用弹钢琴工作法,协调社会各界力量,协调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成立了南阳市巾帼维权律师服务团、南阳市妇联维权合议庭、南阳市妇联妇女维权中心等相关组织,并在南阳市妇联网创建《维权在线》栏目,为南阳市贫困妇女儿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建立健全了集信访接待、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心理疏导于一体的妇女维权服务模式,使大量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劳动争议等矛盾在萌芽状态得到及时化解。

不断健全四级信访网络,充分发挥“12338”维权热线作用,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并开展了妇女信访代理工作。农运会及十八大期间,南阳市妇联加大疑难案件化解力度,成功协调解决多起个案,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建立健全了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周抽出一天时间专门做信访接待工作,领导亲自处理信访案件,受理、调处群众信访案件成功率达100%。

联合南阳市纪委组织召开了家庭助廉教育活动推进会。从教育主要领导的配偶当好廉内助入手,组织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及市直单位配偶147人一起参加,读、唱《吃亏歌》,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创建廉洁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签名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全市共召开家庭助廉座谈会、促进会、推进会等500余场次,下发家庭助廉倡议书万余份,科级以上受教育干部家属达2千余人次。

提升素质,增强内功,发挥了妇联组织的温暖之家作用

几年来,南阳市妇联在张婉婉的带领下,在维权的道路上始终秉承一个理念:就是弘扬“四自”精神是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基础;倡导一个口号:要想维权就要打铁首先自身硬;实施一个维权计划:就是从小维权拓展到大维权。

从教育入手,着力更新广大妇女的思想观念。抓住南阳举办第七届全国农运会的有利契机,谋划举行了庆“三八”迎农运百万妇女贡献美丽南阳大行动启动仪式、南阳市“迎农运女子健身操展示赛”、“迎农运·巾帼展风采”羽毛球赛,“学雷锋、迎农运、文明新风我先行”等志愿活动,引领广大巾帼志愿者积极开展助老扶幼、咨询宣传、义务劳动、家政服务等活动,叫响了一批巾帼志愿服务品牌,已注册巾帼志愿者1万人,开展志愿服务5万余人次,巾帼志愿行动已成为南阳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从关注民生着想,解决广大妇女“造血”问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妇联主席张婉婉亲自在妇女干部培训班上授课,以带动各级妇联干部。在授课中个个都是行家里手,年授课达100余场次,年受训妇女达10万人次;组织开展的“百万妇女创业大行动”,仅2012年就发放小额低息贷款3.7亿元,扶持妇女7106人。同时,积极配合人社等部门发放小额贴息贷款3.4万元,直接扶持妇女创业就业2万余人。

从长计议,制定了妇女儿童发展“两规划”。新《妇女规划》立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共确定了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和法律等7个发展领域,设置了59项主要目标,提出了85项策略措施。

新《儿童规划》立足于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共确定了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5个发展领域,设置了53项主要目标,提出了65项策略措施。两项新规划的颁布实施,为推动南阳市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掀开了南阳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崭新一页。

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总结 第5篇

2010年以来,我院在防城港市中院、市妇联的指导下,围绕服务中心大局,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做出了显著成绩。2010年至今我院共收案2171件,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339件,占全院案件15.61%,为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69218元。

由于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成绩突出,2011年,我院被评为防城港市巾帼文明岗,我院副院长李飞同志被评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现将本院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夯实基础,构建全方位维权服务网络机构

(一)设立机构,加强部署。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增强广大妇女儿童 的法制观念,提高妇女儿童法律保护意识,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各庭室负责人担责任组员,狠抓该项工作的开展,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此外,还在本院设立了巾帼文明岗,积极参与各类有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提供便利的条件,促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向前快速发展。

(二)完善维权制度。根据自治区高院、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区法院系统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我院建立了一套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制度《防城港市港口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其内容涉及来访接待、调解、信访、回访、审判、财产保全、法治宣传、巡回审理、执行等多方面,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贯彻于审判活动的始终。并在工作中遵守制度,及时对制度中规定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修正。

二、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健全以“立案信访窗口”为主体的诉求途径。信访工作是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窗口”。为此,我院加强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畅通妇女儿童诉求表达渠道。与妇联干部坚持联合接访日活动,畅通法院、妇联领导与妇女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近三年来,共接待妇女群众约400人,为妇女儿童提供了法律帮助。

(二)开通“维权绿色通道”。对赡养、家庭暴力等妇女儿童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坚持做到“四快”,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并对困难当事人予以缓减免诉讼费用。同时,在立案庭开通妇女儿童维权热线电话,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畅通妇女维权的信息渠道。

(三)坚持“优先”原则,支持妇女儿童合理要求。民事审判中,对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权和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等案件,优先考虑妇女合理的权益诉求。如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意愿;在财产分割中,女方做为无过错方的,在住房、抚养费、财产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强化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 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同时,我院聘用妇联陪审员来参与调解工作,发挥妇联陪审员熟悉妇女心理的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特长,尽量促成当事人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彻底化解纠纷,帮助妇女儿童当事人恢复和重建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

2010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689件。其中调解了179件婚姻纠纷案件,挽救了一批濒临解体的家庭;妇联参与审理、调解的案件321件。

(五)贯彻宽严相济,“打击”与 “保护”并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作用。对拐卖妇女儿童、强奸等案件,做到从严、从快,保护刑事案件受害妇女和女性罪犯诉讼权益。对权益受侵害妇女,在调处民事赔偿时尽可能多地依法予以照顾,使她们不仅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也得到补偿。在审理女性罪犯时,正确分析犯罪心理,准确量刑,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2010年以来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刑事案件共41件。

(六)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注重 做好涉及妇女儿童案件的执行工作,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保障胜诉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2010年来,我院共执结涉及妇儿的案件48件,57人,执结标的711万。

三、延伸审判职能,提供多层次维权服务

(一)我院坚持能动司法,不断探索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的实现途径,努力拓宽维权工作新路子。很多涉案当事人大多因工作忙而在工作日没有时间到法院参加诉讼,特别是遇到债权债务等涉及单位秘密或个人隐私且事实清楚、简易小额的纠纷案,当事人都要求在节假日期间实现诉讼权利。根据这一情况,我院便成立了“假日法庭”,不但方便了群众诉讼,宣传了法律知识,而且有效地服务了港口区大项目建设。我院自三年前成立“假日法庭”以来,已在田间地头开庭办案67起,其中当庭宣判13起,调解结案34起。

(二)开展多种形式维权法制宣传活动。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改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审判环境。一是大范围、多场次地进行法制宣讲。结合每年的 “3·8”、“6·1”、“12·4”等特殊日期,我院积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法律宣传,经常性地举办送法进社区、校园、农村等活动,致力提高社会关爱妇女儿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今年为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2周年,我院组织多名经验丰富的女法官到港口区主要街道进行维权宣传,为港口区女同胞提供了婚姻、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各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是形式多样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我院一直将保持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已任,在完善“青少年维权岗”、少年法庭建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创建富有特色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模式,赢得了学校和青少年的好评。2010年以来我院坚持选派刑事法官到辖区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开展“红领巾法庭”活动,编写有教育意见的案例,指导学生模拟法庭审判。去年12月4日,我院组织法官到防城港市高级中学,给该校2000多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主讲法官充分运用形象、生动、通俗化的语言,生动活泼的讲课方式,分析的都是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案例,让学生感到法就自己的身边,提高了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赢得了广大师生的普遍好评。

(三)设立回访制度,彰显人文关怀。加强对涉及妇女儿儿童案件当事人的回访,及时为她们解决困难。如因盗窃罪于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流浪少年犯林大伟,由于特殊身世,法院干警多次自发捐款给他购买衣物和日用品,承办法官并多次到少管所对其进行回访,逢年过节给他送衣服、送月饼、送励志书籍,不定期寄钱给他改善食伙,与他建立书信来往和固定帮扶帮教关系。刑满释放后,这名重获新生的年轻人再次得到了我院特殊关爱——为其找到了新的工作,开始了崭新的生活。在狱中表现良好的林大伟如期释放,因为没有亲人、没有户籍、没有落脚之地,法院承担起作为家人的职责,将他接回了防城港。一方面,将其暂时安排在招待所住下,解决他的住宿和吃饭问题,并给他添置衣服和日用品;另一方面,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他的工作和户籍问题。经过多方努力,林大伟终于在一家服务行业找到了一份工作,解决了生计问题。

(四)开展特色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院积极探索少年审判的新途径,取得了明显效果。几年来,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无一人重新犯罪,依法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确定了以“寓教于审、回访帮教”为核心的审判思路,狠抓“审前预防、审中教育、审后帮教”三项基本工作。采取适应青少年特点的形式、方式和方法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对失足青少年犯及时进行回访、考察、帮教,广泛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参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活动,努力探索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灵活少年审判方式。设置了专门的少年审判庭,实行“圆桌式审判”,这种平等、亲和的仪式化运作,消除了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的恐惧感,使司法关怀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功能得以充分体现,为顺利开展青少年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008年汶川发生了巨大的地震灾害,牵动了千千万万中国人的心,何迪第一时间踊跃报名,作为志愿者前往一线参与救灾。他曾经也是经我院审判的一名少年犯,在狱中他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 错误,我院法官多次到少管所进行回访,看到他改造得很好深感欣慰。出狱后,他更是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发挥自己能歌善舞的特长,自主创业,创建了一家户外活动俱乐部,使自己的生命重新精彩起来了。近三年来,我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3件,涉及未成年人32人。

(五)开展“送温暖”活动,打造“温情法院”。用科学发展的理念营造“温情法院”,就是要使公平正义的司法为民成果最大限度惠及人民群众。即对内院领导在政治、工作、生活方面对干警关心爱护;对外,全院干警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爱心向社会辐射,对当事人、对弱势群体伸出关爱、援助之手。几年来,我院一致秉承这个理念,利用妇女节、儿童节、重阳节、春节等佳节联合妇联、武警边防、检察院等单位共同给妇女儿童、孤寡老人送去温暖和节日的慰问。

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 第6篇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可以请学员发言)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去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有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简要地说,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区和领域甚至有所下降,十届人大35个代表团中女代表下降的有24个代表团(湖南是其中的一个);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从六届人大开始一直停留在20%左右,在世界的排名从1994年的第12位下降到2005年的第42位;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女性成员明显下降,2004年女性村委会委员仅占村委会委员总数的15.1%。可以说,在政治领域,妇女是真正的弱势群体,由于所占人数和比例偏少,往往很难影响到决策,导致一些明显歧视妇女的政策和规定得不到纠正,或者妇女群体的特殊利益得不到全面的维护。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突出。例如出嫁女的问题,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村规民约不断出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做出这些村规民约的基本上都是当地的男性,女性很少参与,根本没有发言权。

在妇女群体中,对政治权利的的意识呈现出两个极端,一方面,作为那些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妇女,也就是说,与政治接触较为紧密的妇女,她们对“政治权利”表现出很高的关注度和热情度,希望通过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为她们在参政道路中搭建平台,而另一方面,作为基层的普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则对政治权利毫无意识,并不认为自己在这些方面有什么权利可言。因此提高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是妇联组织在促进妇女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修改后的妇女法分别从各级人大代表、国(本文来自中科软件园,转载请注明!)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等方面对提高妇女参政程度分别做了规定,而《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从三个角度对妇女参政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一是明确了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的比例一般应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由于受《选举法》的限制,选举的结果是完全尊重民意,选民有选谁和不选谁的自由,不能进行限制,因此对于各级人大正式代表我们不能设置硬性的性别比例,但是对候选人的性别比进行规定,尽管会有部分女性落选,但是妇女当选正式代表有了基本的保障。

二是明确各单位领导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实施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入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应当分别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 , 一般应当有女性成员。”这一规定,为妇女进入领导高层,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是明确农村妇女应当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一规定看上去很不起眼,但它对于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性是很大的,有农村,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妇女一般是不参加村组的会议,而是由户主,也就是丈夫去参加,所以对于村上的公共事务根本没有发言的权利。现在法律明文要求妇女进入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也就给了妇女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舞台,鼓励更多的妇女走出家庭这个小圈子,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三、妇女和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文化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广义上的受教育权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妇女和儿童的受教育权,是妇女和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儿童享有义务教育,这都是为了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增强。

但是我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体制、户籍制度等诸多原因,造成公民受教育权的事实上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突出地表现在二个问题上:一是农村与城市人口受教育水平的明显差异,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的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二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女童得不到受教育的权利,过早地挑起了生活的重担,这其中,有的是因为家境确实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只能让女孩子辍学回家,也有的家庭认为女孩读多了书没有用,应该早点进入社会,赚钱贴补家用。而这种剥夺女童受教育权的情况,在有些地区已经是很常见的情况,让人十分忧虑。

前段时间有一件新闻非常轰动,题目是“北大学子拯救卖花女童”:几个10岁左右的女孩每天在北大附近,围着散步的学生叫卖手中的玫瑰,常常到深夜还在卖花。这件事被一名北大学生注意到,通过取得她们的信任,了解了她们的遭遇,她们来自湖南,是被家人交给一个姑姑,带到北京来卖花,姑姑每天给她们下达卖花的任务,完不成就会受罚,而姑姑每月会给家里寄300元钱。为了帮助这几个孩子,北大学生成立了一个名叫“花神社”的组织,成员以公开募捐方式筹集基金,负责卖花女的学费和生活费。这些热心的北大学子轮流给女孩补课、并派出湖南籍同学在回乡时寻找卖花女的父母,试图说服他们让女儿回家读书。他们还试图从法律上寻找突破口,将背后的操控者绳之以法,并希望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整个事件首先由《新京报》作连续报道,在北京有很大反响,之后,全国妇联、海淀区政府都非常关注此事。最后,通过包括各级妇联在内的多部门通力合作,卖花女童终于回到了家,并且也重返校园。但是,通过此案我们也了解到,在卖花女童生活的当地,这种女童辍学的情况十分突出,甚至家人还认为孩子能够赚钱了是件好事,女孩读书读多了也没用。因此,如何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依旧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城市里的儿童一般都能得到较好的教育,但是依旧有一个群体可能没有进入我们的视线,这就是流动人口中儿童,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人民日报》曾经报道过一组调查数字,“我国流动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达1982万,其中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孩子有9.3%处于辍学状态。”这样算起来,有近185万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这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由于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义务教育阶段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动儿童少年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而且流入地政府也没有落实外来人口子女教育的资金及任务。因此,对于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流入地政府总是以此为理由而拒不负担主要责任,造成流动子女入学难问题越来越严重。但是流动人口的子女有他们的特殊性,他们中的很多人是一出生就在城市,或者跟随打工的父母,从小在城市长大。多年生活在城市的农村孩子已经不习惯农村的生活,可能他们也瞧不起农村的认知方式和习俗,但他们也并不被城市所完全接纳,因为国家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可能给他们城市身份,他们同样被城市人所瞧不起。这就是有关学者所提出的“边缘人第二代”。,“第二代”的价值体系、心理状态与社会角色肯定不同于上一代。这些变化,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加剧他们与城市主流社会的冲突。但如果引导得当,则可能会形成良性循环,促进他们与主流社会的融合。因此,保障流动人口获得平等的教育权,意义十分重大。在我省新出台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流动人口中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相信这一规定对保障我省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应当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妇女的劳动权益

男女在身体结构和生理素质方面存在先天不同,加上妇女担负着生育子女的社会使命,因此,对妇女的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护尤为重要。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从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让妇女能够平等充分地就业;二是保障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但是目前,我国就业和职业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仍然严重,具体表现在4个方面:

一、女性就业门槛高于男性。部分单位招聘时强调员工的“男性”性别,在招收女性员工时也多以暂缓生育等为条件,或者不招收那些正在婚育年龄的妇女,以免增加企业负担。

二、男女职业结构差异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女性职业、如教师、售货员等,女性的非正规就业、低端就业和年轻就业倾向比较明显。在同一职业层面中,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普遍不如男性。

三、女性在就业中享受的社会保障和职业福利总体上低于男性,其中法定假期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这在个体、私营、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尤其明显。

四、职业退出机制上,男女存在不平等对待。从50年代开始,女性在退休年龄上普遍早于男性。面临下岗和提前退休时,女性往往首当其冲。个别单位强迫未满60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虽然妇联组织一直在呼吁“男女同龄退休”,但至今没有得以实现。五是企业规避法律。

在“四期”保护等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绝大多数企业不会直接挑战法律,但是往往以人事自主权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损害妇女的权益。这种“隐性损害”更难进行处罚。

来自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40%的妇女在孕期、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即使是做得相对比较好的产期保护中,部分女性也只能享有休假,工资福利大打折扣。有的女性在怀孕后立即被单位换岗,不仅收入锐减而且生完孩子后也不再可能回到原来岗位,她们只能选择回家,等等。

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妇女保障法之外,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保健条例中,都有许多相关规定。

案例:小王到某家公司应聘担任业务员,进公司的时候,公司明确向她提出来,在公司服务三年内,不能生育,否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小王的劳

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小王赔偿公司员工培训费五千元。小王当时表示完全同意,并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三年之内不生育”的条款,同时,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也约定为三年。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小王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方面知道后,就通知她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她按约定赔偿公司五千元。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公司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一,我国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我省的妇女法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即使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三年不生育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二,现在小王怀孕了,公司不仅不能辞退她,反而还必须继续聘用她,因为我省的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即使这个时候小王与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合同也必须续延至小王生完孩子后,一年哺乳期满时,才可以辞退小王。

我国的法律对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是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出发点就在于,妇女的生育不仅仅是妇女个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妇女的生育是人类社会的再生产,是在为人类做贡献。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保护妇女在生育期间享有特殊保护。当然,目前在现实中,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做得并不是太好,这一方面与法律法规仍不尽完善有关,与雇主一味追求权益,忽视社会责任有关,同时,也与社会上对妇女生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高,因此,需要我们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和人们观念的转变。

五、妇女的财产权益

财产权益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等权利的基础。它主要体现于在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财产关系。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联系的民事权利,它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日常我们的工作中比较多接触到的与妇女维权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各自所有;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个是这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另一个是,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通过八年的共同生活,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已经失效了。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

案例:张平与王娟于1990年结婚,当时两人为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张平负担家里所有开支。婚后不久,张平做生意赚了钱,王娟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照顾公婆。随着张平生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2005年,张平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娟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张平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张平不同意,说这些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王娟没有任何收入,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王娟补偿他。请问,张平和王娟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张平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王娟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王娟要求张平对她在这些年中对家庭所尽的义务给予补偿是有法律依据。婚姻法中这一条规定也肯定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是应该获得补偿。当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看出,第一,不要轻易与丈夫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第二,不论丈夫多么有钱,妻子(本文来自中科软件园,转载请注明!)也应当坚持进入社会,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不论丈夫有什么变化,自己也还是能够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严。

2、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遗嘱处分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我国法律规定处分遗产。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在继承方面,法律有十分完善的规定,列举了许多不同情况下的继承方式,在这里,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说明了,但是有一条法律规定,需要大家注意。

案例:王军与朱红于1975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并一直与王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王军在1988年因车祸不幸去世,朱红之后没有再嫁,而是与公婆共同生活,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直到2006年公婆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没有遗嘱。王军的两个哥哥提出要分割遗产,方案是三兄弟平分,王军去世了,就由王军的女儿代位继承。朱红提出,自己一直与老人生活在一起,也应该分一部分遗产。几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上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答案:朱红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根据这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与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继承权,相互不影响各自的成立。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基础上的,而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因此此案中,朱红、王军的女儿、王军的两个哥哥有权共同分割遗产。

3、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

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十分突出,相信大家在工作中也经常会碰到此类问题。在现实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丧失,或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益。二是妇女离婚后,男方强行耕种女方土地或将妇女的土地以村集体的名义“合法”收回,从而使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受到侵害。三是男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只能获得少量承包土地。四是在上述这些前提下,农村妇女在征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得不到与当地村民的平等享受。特别是第四种情况,由于直接体现了金钱的分配,所以引起了很多纠纷和矛盾,以及妇女的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而此类纠纷一直以来,缺少很好的解决方法,当地政府调解不力,法院也拒绝收理,因此解决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省在妇女法实施办法中以很重的笔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重点明确,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收费分配等权益,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针对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受理难的情况,为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因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费分配等产生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目前来看,此类纠纷已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了很多胜诉的案例。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侵犯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行为,归根到底还是传统封建思想在作怪,因此,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转变农村干部和老百姓的思想观念,才是改变这种现状的根本途径。

六、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人身权利又称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民事权利。人身权利由人格权与身份权两个系列的民事权利组成。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不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但是由于妇女和儿童的相对弱势,因此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更为突出,需要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

在这里,我主要讲以下两个重点问题:

1、性骚扰问题:

性骚扰这一概念最早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出现,到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渐被中国大众接触,在此之前,我国老百姓对此类行为一般称之为“耍流氓”,将其归为道德问题。不过,虽然如此,还是有少数勇敢的女性站了出来,用诉讼的形式来反抗性骚扰,有几起案例在全国都引起广泛关注:如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日,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有不文明的行为。何某认为盛某对其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起案例是2003年的案例,当时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因此原告虽然胜诉,但被告居然仅仅只需赔礼道歉,连一分钱赔偿都没有。

自从去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性骚扰才正式成为法律语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是妇女法的规定只是出现了“性骚扰”三个字,而什么是性骚扰,却没有明确的描述。为了使这一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此次我省在修改妇女法实施办法时,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做出了大胆的突破。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违反法律、伦理道德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办法出台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可以说,湖南省的实施办法在全国首开先河,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很多媒体写出的新闻标题是“黄段子可以是构成性骚扰”。当然,这种标题也是不完全准确的,黄色短信必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必须是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必须是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才可能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实施办法中还有一点突破,就是明确将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写进了地方法规。其实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防治。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性骚扰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是安全问题、健康问题、歧视问题,是一种不能接受的工作条件,一种主要针对妇女的暴力。”由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上司与下层员工之间,基于的是不平等的两性权力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这种骚扰有可能持续和升级,给女性带来更多的伤害,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对工作中的性骚扰相当重视,很多国家在劳动法中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将保障劳动者免受性骚扰规定为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人格尊严。当然,中国的国情有点特殊,人口密度大,人与人之间的生理距离往往得不到保证,因此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也经常发生,但是职场性骚扰应当也是我们今后重点关注的领域。

2、选择性终止妊娠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新生儿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严重问题。我国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出生婴儿性别比数值为119.92,即当时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对应地出生了近120名男婴,这大大偏离了103~107的正常范围,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相比,上升了8.5个百分点,比正常值高出近14个百分点。而且这种统计数字还十分保守,在许多地方,出生男女比例已经达到130:100,男性过剩,配对困难,会对家庭和社会形成强烈冲击。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目前在我国不满20岁的人口中,男性已经比女性多出2000余万人了,平均每个年龄段的男性比女性富余100多万人———这将对一夫一妻制家庭带来冲击,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将增多,离婚率将持续上升,传统家庭的稳定会受到威胁,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一个大胆的估计:到2020年全国实现小康之日,全国将有3000万~4000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妻可娶。未来各种基于性的暴力可能持续上升,社会刑事案件增加,基本消失的买卖婚姻、童婚交换、拐卖妇女等现象有可能重新抬头,从而滋生一些不道德和丑恶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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