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24-08-07

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选8篇)

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1篇

达市府办〔2014〕3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含达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负总责,预防和妥善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各种矛盾。

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或者投诉,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记录档案。

(二)住建、水务、交通等主管部门负责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和施工企业信用管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开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部门负责侦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法律援助追索劳动报酬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六)工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规、政策。

(七)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做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接待和疏导工作。

(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或者协调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

施工企业应对使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五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抵押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也不得以工程款拖欠、工程验收、经济合同纠纷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册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依法培育工程担保主体和中介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签约价的5%分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不得准予施工许可;施工企业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内容。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本级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取担保形式。

(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可对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担保形式,但是采用担保形式所担保的金额不应超过其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50%,差额部分应当以现金保证金形式缴纳。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评估制度,凡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有不良信誉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有关部门强制划拨、恶意欠薪未能及时清偿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缴存,已采用担保形式的应变更为现金形式。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或由有关部门强制划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60日内补足差额。

(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困难,可能影响到农民工工资按期支付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调查属实的,可办理预先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手续。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清偿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属实,可办理应急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手续。

(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对拖欠事实拒不认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可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限额内强制划拨,或者由其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申请提取或强制划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款中扣减。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领域的用工管理,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欠薪记录的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自建房修建的引导和管理,积极预防和处理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纠纷发生,并将居民自建房产生的劳务费用纠纷纳入大调解工作范围。第十六条

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参与投标(比选)的企业应当符合资信良好、无欠薪记录等情形,招标人应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纳入投标(比选)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形,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文书;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者决定。

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 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单位已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审批主管部门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

(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业企业补足;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业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补足保证金。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控,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建筑业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筑(装饰)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保证金,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益,在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队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逐月支付,按时结算,建立台账”的制度,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一次性结算,在财务账上有劳动者签名的工资签领表等台账内容;建立用工档案,对施工班、队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记入诚信档案。劳动保障部门不予通过当年劳动年审,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二)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发生欠薪逃匿行为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举报。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通报。农民工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劳动者工资签领表等资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

公示期内未接到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投诉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公示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审批主管部门将保证金退回建筑业企业。

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支付模式;创新

高速公路企业是独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公共产物,这种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特别管理模式。高速公路企业财务管理要尽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优组合,积极践诺企业的社会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近年来,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进发展迅速的高速公路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经常发生围堵办公场所、劳资纠纷上访、聚众闹事等恶性方式的讨薪事件,社会稳定受到挑战,高速公路建设企业综治维稳工作面对很大的压力,为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的维稳工作,避免出现民工讨薪或聚众闹事等事件,如何形成监管有力、责任落实、制度完备的农民工工资治理格局是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是企业遵法诚信、社会公道、稳定和谐和广大农民工自身利益的大事。经过多年的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要看到,高速公路企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积极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改进目前的工程支付管理方式与用工模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等方面的管理。

一、高速公路企业建设业主及参建各施工标段要成立农民工工资督办或专项检查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组织机构。工作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程、财务、审计、纪检部门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

业主公司要经常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风险,切实做好相关改进措施落实的督办督查工作,全面把控相关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的异常动向的情况,若期间出现民工讨薪或聚众闹事等事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查清事实真相,对涉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犯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当局和公安部门,切实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各施工标段也要按照业主公司要求成立专项检查或督办工作组,确保检查和督办工作落实到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单位督办、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展开督办督查活动,参建各方每月定期、不定期全面排查,存在或潜在拖欠劳务班组民工工资的情况和问题得到预判性地摸清,积极展开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工作,做到准确掌握工资领取记录会计档案和施工现场劳动管理人员信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台账等材料。

二、界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责任范围

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业主负监管、督办总责,各施工标段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直接责任由分包企业负责,落实各施工标段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业主督促各施工标段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及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防止层层克扣的现象发生。各施工标段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实施农民工工资清还欠薪责任。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領域,各施工标段企业直接负清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业主因未按合同及时划拨计量工程款而导致各施工标段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业主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业主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业主直接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

建设业主要督促完善各施工标段守法诚信管理和备案制度,对于已经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标段,要建立档案列入黑名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信用系统,在高速公路建设市场项目准入、项目验收、项目投标、资金信贷、许可证发放、担保履约、审核资质、工程评定等方面有关部门予以限制和惩罚,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反之,施工标段对业主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的,应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和业主索赔,督促建设业主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严格高速公路工程领域财务管理,规范管理高速公路工程领域参建各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高速公路建设业主要加强对各施工标段资金使用情况管控,加快做好工程计量和款项支付工作,敦促各标段及时支付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保证工程款不被挪用。业主与各施工标段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协议,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相分开。业主每期计量支付报表需附上各相应标段的支付农民工资相关有效凭证,将农民工工资在工程计量报表中单列,实行其他工程款与农民工资分账管理办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计量金额直接支付到各施工标段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受托支付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按月考核编制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实行严格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签订业主、各施工标段(含分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三方操作、监管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工资协议,业主财务部门经授权通过网上银行直接查询、监督各施工标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应向工程建设业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被挪用、资金不足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主主管部门报告,预防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发生。

在发生拖欠农民工资时,高速公路企业业主须及时与承包人协商,督促其限期支付;不能限期支付的,必须同步按规定完善委托代付手续,在确保资金安全回收的前提下,一旦发生逾期未付、形成拖欠时,业主可以直接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代付工资在当期应付工程款或质保金等应付款中抵扣。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计量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采用经济手段约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预防工程款拖欠,探索推行银行保函、业主担保、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四、改革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招收及用工管理方式

频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和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方式不规范有很大关系。许多农民工对于分包的工头的身份信息等往往一无所知,有些连劳动合同都未签订的现象比比皆是。作为业主单位的高速公路建设企业,应严格督促施工企业实行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责成施工各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到业主和劳动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施工企业应该先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组织施工队伍进场,严格实施民工实名管理办法,设立劳务报酬管理手册,记录参与工程建设农民工的月度考勤、身份相关信息、薪酬支付等信息,信息化实名制来管理农民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也要加强对分包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能一包了之,撒手不管,应配备工资专管员,建立施工现场民工进退项目工资支付和登记管理制度、计量、考勤等管理信息台账,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及薪酬支付情况。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积极推动农民工产业化的进程。推动施工企业将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农民工招聘为自有职工,不断扩大充实自有工人队伍。

五、加大劳动法规普法宣传培训力度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法治建设

大力宣传劳动法规法律,典型违法案件给予及时爆光,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企业遵守劳动法规,依法招收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薪酬的守法观念,教育农民工学习劳动法规,依法依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对发生欠薪的行业,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送法上门服务、组织劳动法规培训等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媒介平台传播手段,强化宣传效应,努力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4篇

杭劳社监[2007]320号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交通局、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交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以下简称省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站场建设的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负有工资支付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业主)。交通系统代建城建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

三、为便于农民工维权,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县(市)交通行政部门按《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杭交发[2006]124号)权限划分分别开立一个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用于当地交通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归集和支付。

四、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交通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交通行政部门对参加其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及银行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五、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六、施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及时告知本单位(或本项目)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

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等个人账户Q辖┟窆すぷ史⒎鸥鞍ね贰被蚱渌痪弑赣霉ぶ魈遄矢竦淖橹透鋈恕?lt;BR> 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企业没有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暂缓支付当月的工程计量款。

九、施工企业应当按日对项目部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并填写农民工记工考勤卡,考勤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

十、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

十一、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执行考勤制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十二、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或农民工居住场所)公告农民工拥有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等权利,并公布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

十三、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四、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垫资先行支付。

十五、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发生经济纠纷,包括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时,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计量支付的时间进行月支付,如连续2个月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致使施工企业停工的,农民工已付出劳动的应得工资报酬,施工企业不得拖欠或克扣。

十六、施工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七、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八、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招标文中明确: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时;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计量款时)扣除合同价的2%(每个合同段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作为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按上款规定执行的项目,开户银行在收到保证金之日起3日内,将建设单位(或业主)代扣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市交通行政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九、保证金专户由交通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保证金支付的,由负责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制《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会签表》并提出意见,经当地交通行政部门会签后,开户银行凭此表将款项转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相关账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所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或业主)在相应施工企业的下一月工程计量款中等额扣回补入。

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向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施工企业账户。

二十、萧山区、余杭区、各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交通建设领域项目工程款计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动态。对因拖欠工资可能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苗头的,要及时做好劝告化解工作,并同时上报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信访部门。

二十一、建立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机制。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企业,降低一个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经理不得参加评优,施工企业不得以该项目参加评奖。不良行为记录将在“浙江交通网“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并记入施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同时抄告银行主管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给予公开曝光。

施工企业连续3年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且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审查,可适当减免保证金。

二十二、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每年的1月、8月前后,各级交通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建设单位组织对施工企业执行省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农民工发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交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未依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六)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5篇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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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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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6篇

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96号)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项目业主:

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合肥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保障金”)。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第四条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合肥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管。市级保障金专户设在徽商银行合肥市逍遥津支行,户名: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3312100080682。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用于保障金的款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开工前由工程项目业主代为

垫付,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确认书证明。确认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交建筑业企业和交纳单位留存,作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之一,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证明。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保障金后仍应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的保障金是专户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交纳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八条 合肥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应认真调查,一旦核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清欠办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先予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市清欠办应责令建筑业企业在15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市清欠办可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

第九条 保障金只可用于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清欠办投诉电话:5617070。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共同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建筑业企业或项目业主可持工程决算和对方签发的保证金权属

确认书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报请职权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于30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没有依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实行工资卡发放。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用工台帐,工资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

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质量等级、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发生工资纠纷、拖欠投诉的联系电话等。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及时投诉举报,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报复。

农民工本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得开工建设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用工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和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列入信用体系,及时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由市清欠办负责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发布施行时,正在进行结构施工的工程项目,也应按上述规定交纳保障金。

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7篇

一、钦州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过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强调农民工工作无小事,要求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2014年12月18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动员大会,对全市专项检查活动进行部署,要求市、县(区)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机构、人员、责任、后勤保障等方面实现“四落实”。市本级成立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委、公安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六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具体工作。各县(区)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切实做到领导、人员、车辆、执法工作“四个到位”。据统计,全市共抽调8个部门共89人,分25个组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活动。

(二)强化宣传舆论,营造良好的维权氛围

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切实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引向深入。一是推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的全覆盖。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为契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法规汇编成《农民工维权手册》,免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送,使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真正深入基层,深入广大劳动者心中。2014年全市共发放宣传资料2.3万多份。二是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作为重点对象,逐户普及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对排查出存在问题的用工单位,强化其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据统计,全市共确定28家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单位,共深入重点单位宣传63人(次)。三是加强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先进经验,依法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增强宣传舆论的影响力,引导企业依法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理性维权。

(三)强化排查预警,努力消除矛盾隐患

一是确定重点行业排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中,市、县(区)两级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集中力量对全市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在建施工项目做到不漏一户、不留死角、情况清楚、底数明确。据统计,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共排查了345个单位,涉及劳动者人数1.87万人。二是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的预警作用。组织网格协管员入户走访辖区内的企业,特别是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等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工资支付情况。三是健全监控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不正常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企业的重点监控,通过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情况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措施,增强工资支付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排查拖欠工资隐患,及时预警,明确专人负责督办。

(四)强化部门联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针对农民工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注重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应对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对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到快速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快速立案侦查。2014年全市共有10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二是构建欠薪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接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并且在市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介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例如:2014年1月9日下午, 30多名农民工为讨薪在钦州市北部湾大道机动车道一字排开拉起横幅,造成交通拥堵。闻讯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局、住建委迅速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经联系工地承建商与农民工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承建商先支付部分薪酬让农民工回家过年,妥善处理了一起群体性事件。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方式,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经常性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统一法律理解、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四是快速受理群众投诉案件。实行举报投诉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投诉案件首问责任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类投诉举报和媒体提供的信息,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对农民工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认真受理,实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不拖拉。如2014年11月12日晚上11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110”转来的报案,在北部湾大学城有农民工因讨薪不成情绪激动欲跳塔自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迅速协调有关部门一起前往事发现场处理案件,最后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强化调解仲裁,快速处理欠薪争议事件

在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同时,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积极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快速结案。一是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对能够调解的尽量采取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工资;对裁决已生效、企业不予履行的,指导和帮助农民工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创新仲裁办案方式。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及时、高效地解决劳资纠纷,积极创新劳动人事仲裁办案模式,在全市开展“流动仲裁庭”进企业活动,对边远山区、行动不便申请人及规模以上有行业特点企业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上门服务,实现了劳动争议案件到一线开庭审理,方便农民工维权。2014年,全市共开展流动仲裁庭15次,调解争议案件34件。三是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为有维权需求的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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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制度建设,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长效机制

在巩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钦州市出台了《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一责任主体;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扣押工程款,因工程款拨付进度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确用人单位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及考勤制度,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施工现场要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二是落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考评机制。市、县(区)政府(管委)作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对维护农民工权益等工作全面负责,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侵权行为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区域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监控,对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三是完善欠薪市场准入限制制度。对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等问题的单位,在招投标、开工项目、资质评定、信贷等方面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系列制度。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面临的困难

通过采取措施,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案件处理日趋复杂,监管难度大

一方面,疑难纠纷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且追讨工资已由以前的持工资欠条、结算单等证据讨薪,变为“白手讨薪”、结算争议、定额纠纷、虚开欠条、质量纠纷等。2014年,钦州市共有10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涉及劳动者2088人,拖欠工资金额约为1877万元。另一方面,计件制劳动定额管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对单位是否存在克扣工资、是否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执法被动。

(二)工程项目层层转包、非法分包问题较突出

建筑企业违规发包、层层转包情况普遍存在,导致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非常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极易发生。部分工程项目考勤、工资发放资料严重缺失,调查取证困难。另外,有些业主虽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但劳务公司或施工单位没有直接支付工资到农民工手上,而是支付给包工头,一旦发生包工头卷款潜逃,农民工工资就会被拖欠;当工程款被拖欠或发生纠纷,包工头可能煽动工人聚集闹事或集体上访向政府施压,借追讨工资的名义来追讨工程款。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难以界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若存在工程款纠纷,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法律文书下达难。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严重不足

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日益繁重,执法人员经常需要外出调查取证、追讨工资等,现有监察执法人员队伍力量明显不足,办案经费又十分有限,办公设施还需进一步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劳动监察执法人员队伍素质还需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欠薪工人投诉途径单一,劳动监察工作压力大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很少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绝大部分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上访。2014年钦州市劳动监察机构共接受欠薪投诉313起,劳动监察工作压力大。

(五)工程项目报批不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难以收取

部分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收取不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难度大。

(六)工程管理不规范,收集证据难

由于农民工所做的工作量和领取工资记录不全,资料缺失,管理不规范,调查处理难度大,也影响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钦州市欠薪案件29件中,证据不齐全的有27件,占总案件的93.1%。

三、构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长效机制的对策思考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大排查和监控力度,努力消除矛盾隐患

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深入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工地,了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隐患及时预警。对重点监控和排查中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要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治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警落实到位,做到问题不解决不销账。

(二)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劳动监察机构要就相关的问题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咨询;对跨区域犯罪、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协助公、检、法部门做好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积极追回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严厉惩罚恶意欠薪的责任人员。

(三)加强调解仲裁工作,提高处理欠薪的能力

把指导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大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调解力度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尽可能把争议解决在基层。开通处理争议的“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快速结案。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办法,健全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杜绝层层发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将劳动争议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贯彻落实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五)构建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措施。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行业归口、部门监管”,落实各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监管责任,加强协调沟通,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六)抓好劳动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劳动监察执法力量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重点园区、重点企业、乡镇、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在用人单位较多的社区设立专职监察员,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 农民工实名制

第五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第十 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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