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24-07-10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精选11篇)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1篇

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将大量中小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四是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现行政策分布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已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2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资格认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提供准确税务资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一)个体工商户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3篇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洞时废止。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4篇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最大的亮点在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样的转变有利于鼓励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的产品竞争力;从财政的角度看,在短期虽然会影响财政收入,但是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国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此举措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上升;从管理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大大减少非抵扣的项目,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简单易行,有助于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可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种纳税人使用的税率和征税方法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通过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这就为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也不一定。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应将其计入成本,这对一般纳税人有利。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货方在销售时,不仅向买方收了货款,还收了货款效应部分的增值税,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于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而言,就会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了,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最终税负会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税负加入到销售价格中,由购货方承担,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因此,在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可以不考虑增值税税收负担的。

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仅仅是实行价外税形式而形成的表面现象(干福钦,1994)。实际上,一般供、求弹性都处于弹性无限大和完全无弹性之间。因此,增值税税负转嫁具有不完全性,即供求双方都需要负担一定的增值税税负(陆佳红,2009)。因此,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纳税人身份认定筹划方法

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也并非完全如此。可以通过计算,找到两者税负相同的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或者抵扣率,通过对超过或者低于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或者抵扣率的比较,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增值率筹划法。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是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即销售商品价值与购进货物价款之间的差额。

增值率=(销售商品价款-购进货物价款)/商品销售价款×100%=(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

假定纳税人销售商品的增值率是R,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则R=(S-P)/S。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 T1-P× T1=(S-P)×T1=R×S× 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R×S× T1= S×T2,即:R= T2/ T1×100%。

因此,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当实际增值率等于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增值率小于R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所以,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是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这种优势逐渐减弱,小规模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优势了。

仍采用上述的变量,若销售价款是含税的,则计算过程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S/(1+T1)×T1-P/(1+T1)×T1=(S-P)/(1+T1)×T1=R×S/(1+T1)×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S/(1+T2)×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时,则:R×S/(1+T1)×T1= S/(1+T2)×T2,即:R=(1+T1)×T2/(1+T2)×T1。

第二,成本利润率筹划法。成本利润率就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与所实现的利润的比值。即:成本利润率=利润/销售成本×100%。

假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为R,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则S=P×(1+R)。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S× T1-P× T1= P×(1+R) × T1-P× T1=P×R×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S×T2= P×(1+R) ×T2

当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含税价格的情况下,R=T2×(1+T1)/(T1-T2)×100%。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时,则:P×R×T1= P×(1+R) ×T2,即:R=T2/(T1-T2)×100%。

因此,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的平衡点的成本利润率为R,当实际成本利润率等于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实际成本利润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成本率小于R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所以,在成本利润率较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低,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

第三,抵扣率筹划法。抵扣額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即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购进货物价款。抵扣率=购进货物价款/销售商品价款×100%=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1-增值率。

假定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抵扣率为R,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则R=P/S。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 T1-P× T1= S× T1-S×R× T1 = S×(1-R)× 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S×(1-R)× T1= S×T2,即R=(T1-T2)/T1×100%。

当销售价格为含税价格的情况下,抵扣率R=(T1-T2)/[T1×(1+T2)]×100%。

因此,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抵扣率为R,当实际抵扣率等于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实际抵扣率大于R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抵扣率小于R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所以,当抵扣率较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越高,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

三、增值税转型对税负平衡点影响及分析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保持了一般纳税人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根据上面的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出原税率下的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以及抵扣率,再与用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出的结果相比较得出差异。见表1~表3:

由上表对比可知,纳税人应根据变化后的税负平衡点来做出判断。对于基础产业、基本密集型企业和部分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比重较大,相对于加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言,增值税转型的优势体现比较充分;但这样对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往往固定资产投资会较多,增值税的转型会使这类企业受益更大;而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企业,因资产投资相对较少,从而增值税转型使这类企业受益较少。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至3%,将使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和成本利润率降低,抵扣率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空间增大了。

四、纳税人身份认定影响因素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率筹划法、成本利润率筹划法或者抵扣率筹划法来选择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在纳税人身份筹划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纳税人的税负,还要考虑别的一些因素,比如法律因素和企业的成本效益因素等等。

第一,法律因素。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是有严格的限制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此外,小规模纳税企业只要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从1998年7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现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但是不得包括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二,成本效益因素。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时,不能只考虑税负的轻重,还要兼顾进行筹划的成本效益问题。只有筹划后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大于进行税务筹划所付出的成本,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若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所带来的税负的节减额还不足以弥补为进行筹划而付出的成本,那就没有必要进行筹划了,维持现状就好。若企业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在决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销售额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額的13%或者17%抵扣进项税额;可要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获得的由税务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扣除进项税额,这将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没有一般纳税人的多。作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要符合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必须要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完整的账薄,全面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的税务资料。这必将增加会计成本和纳税费用。

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企业整体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不要简单地以税负的轻重为标准。

参考文献:

[1]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编辑向玉章)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5篇

文号 沪国税货[2010]2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10-4-9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已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对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最后时限为2010年6月底;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2010年7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本市征管系统将自动累计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对超标企业进行提示。各分局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三、对超标企业实行分局、管理所及税收管理员三级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管理所和分局应在每月的16日,在征管系统“认定管理查阅”中查阅《超标认定情况表》,并对超标认定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从2010年4月底起,征管系统将对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管理(包括实地核查)模块进行逐步调整,市局将适时进行布置和培训。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五、《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沪税政一〔1993〕28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2〕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4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6篇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7篇

甘国税函发〔2010〕8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公布,为保证本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九条要求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实地查验的方法和范围,现明确为:

实地查验方法:现场约谈、调阅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生产经营状况。

实地查验范围: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往来、费用结算、货物购销等情况。

二、办法第十条所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由各地按要求自行刻制使用。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8篇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变化

(一) 放宽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强制认定及选择认定两种情形。其中: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实施强制认定, 要求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赋予纳税主体选择权,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而且基于扩大一般纳税人队伍的考虑, 对此类申请认定的纳税人, 仅保留了经营场所及会计核算两项条件, 未设置应税销售额等其他标准。

(二) 简化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将原规定的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改为告知、申请、审批程序, 同时, 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 统一将权限下放到县 (市、区) 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此外, 凡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或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 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 并大大消减了实地查验的工作内容, 仅保留对经营场所和核算能力的查验。

(三) 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类型

在原来“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的基础上, 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不得认定改为纳税人自行选择。同时, 改变原来“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将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 不论是否免税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化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 一般纳税人扩容延伸了增值税链条, 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据统计, 截至2008年10月份, 全国1405.21万户增值税纳税人中, 仅有223.29余万户为一般纳税人, 八成多的增值税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 严重影响了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有效发挥。近年来, 随着增值税信息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及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的实施, 进项税额的造假空间、税收流失漏洞大大萎缩。在多种技术保障条件下将一般纳税人认定策略由原来的“严进”转变为“宽进”, 将大量游离于增值税正常征扣机制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体系内, 使增值税的链条尽可能地延伸衔接, 更加完整。对于堵塞增值税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 一般纳税人扩容促进了市场公平, 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门槛, 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范围, 将有效增加小规模企业参与正常交易的机会, 有利于其业务开拓和市场占领, 有利于促进小企业、个体户做大。据测算, 增值率17.65%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临界点。高于该临界点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低于该临界点时,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在当前增值率低于17.65%占较大比重的情况下, 小规模纳税人“升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 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如果有出口业务, 还可以实行退税, 税负水平将明显改善。

三、一般纳税人扩容的征管效应分析

(一) 基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征管将发生结构性变化

可以预见, 随着新办法的实施, 小企业、个体户进入一般纳税人行列的速度将大大加快, 从总体工作量看, 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涉及的定额审批、催报催缴、代开发票、发票审批、出口免税认定等工作的存量部分将有所减少, 而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 一般纳税人管理涉及的资格认定、金税工程、发票审批、异常凭证核查、纳税评估、注销管理等工作量将大幅增加, 后续管理压力显著加重, 基层的税源管理、人力资源分布格局也将相应发生明显变化。

(二) 部分纳税人逃避认定后税负增加的异常现象将显著增加

由于需要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聘请会计、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等种种因素影响, 一般纳税人的总体办税成本高于小规模纳税人。新办法实施后, 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申请但逃避认定的情况将会显著增多。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后,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一些不愿认定的纳税人完全有可能通过延期递交申请、不提供齐全材料、不配合核查等手段, 拖延或者逃避认定。如在申报方面, 采取零申报方式逃避新增加的税负, 再如在经营规模上, 有的纳税人可能会采取“化整为零”的策略, 成立多家小规模经营户, 将业务交易分散处理, 有的纳税人甚至可能采取“注销-登记-再注销”策略, 在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前就注销登记, 随后再重新办理登记。对税务机关而言, 由于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是个体户, 把他们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必然大大增加管理难度和征管成本。

三、加强一般纳税人扩容后续管理的建议

一般纳税人扩容后, 基层税务机关将面临多重目标的考验, 一方面, 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办税条件, 贯彻“宽进”政策, 使大量的小企业、个体户进入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体系中, 另一方面, 在后续管理能力无法与人均管户数量水平同步快速提升的情况下, 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和风险显著放大。税务机关必须及时调整征管思路和策略, 实施“严管”原则, 紧密监控纳税人的涉税行为, 堵塞征管漏洞, 维持并提升征管考核质量水平, 减少征管整体执法风险。

(一) 完善一般纳税人后续管理技术手段

全面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是要大力挖掘纳税人基本信息的比对潜力, 整合分散在各系统的涉税基本信息, 利用税务登时记2011年第7期中旬刊代、文书 (处总理第、发4票50使期用) 、申报纳税等全过程信息对纳税人进行T基i本m的e分析评价。二是要清晰标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构成, 对应不同种类的抵扣凭证, 判断将要面对的不同等级风险。三是要及时发布申报指标分析异常信息, 每月征期结束后应及时统计当月异常指标信息, 并组织进行严密监控。此外, 要加快推进金税工程的覆盖, 最大限度缩短抵扣凭证的稽核时滞, 消除比对稽核与申报抵扣的时间差, 同时, 加快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 并尽快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 建立完善第三方信息数据库。

(二) 建立一般纳税人分类分级监控机制

在信息监控的基础上, 建立分层监控管理机制, 根据纳税遵从度, 对众多一般纳税人进行基本的分类管理, 采取有分别的措施, 最大限度压缩不法纳税人实施涉税违法犯罪的操作空间。比如可以按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会计核算情况、监控预警信息来分类, 将纳税遵从度较高、企业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财务核算健全、增值税核算准确、近三年无偷税、虚开 (或取得虚开的) 发票行为、异常监控信息较少的纳税人列为优级一般纳税人, 并适当减少跟踪管理的工作量;对纳税遵从度较差、会计核算混金乱融、税负水平异常、异常预警信息较多、甚至发生偷税N、O虚.开7 (, 或2F取i得n虚an开c的e) 发票行为的纳税人, 列 (为C劣u级m一u般la纳ti税ve人ty加N以O严.格45监管;对于其他纳税人, 作为中级一般纳税人管理。在上述基础上, 建立起分类评级的动态评估机制, 定期予以跟踪评估, 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 加大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后续管理力度

进一步细化财务核算健全的界定标准, 根据企业所有人及主要经营者的态度、财务人员水平、雇用兼职会计等情况, 采取不同的后续管理辅导措施。将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情况与发票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特别是要以纳税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核算为切入口, 促使企业延伸凭证核算管理范围, 加强对车间、仓库账簿等物资流动的核算管理。

此外, 建立管查联动机制也是一般纳税人扩容后续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道防线。通过制定快速反应处理异常情况的应急方案, 最大限度阻止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摘要:2010年, 国家调整了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认定办法。本文结合资格认定办法变化的主要内容, 分析了政策调整对增值税征收、小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并对新形势下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提出了建议。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9篇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059号 【发布日期】1994-03-15 【生效日期】199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199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便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10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向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附报资料,经主管税务分局按规定实地核查后上报区局政策法规科审批。经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于批准的生效日期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凡批准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认证抵扣。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3、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及企业全部银行帐号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7、企业验资报告;

8、总帐复印件;

9、企业章程复印件。

二、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程序

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涉税咨询窗口领取《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两卡领购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分局签署意见后到四川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参加防伪税控培训并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设备购买后到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申请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经主管税务分局初审报区局政策法规科审批后完成设备初始化发行手续。发行工作完成后,纳税人与金穗公司联系完成安装工作。安装成功后,纳税人可以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自行开具加密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次申请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

4、能证明申请理由的有关文书复印件(如合同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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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国税发[1994]059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型,共分为三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正式一般纳税人。

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对生产性企业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暂认定一年期满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即对新办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纳税人管理,辅导期满6个月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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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004年6月30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程序(国税发[1994]059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个体经营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地(市)级税务局审批。(闽国税流[2001]15号)。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生效时间(闽国税发[2007]166号)

新办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从税务机关批准的当月1日起生效,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从税务机关批准的次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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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所需材料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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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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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 对行政许可的变更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http://s.yingle.com/l/cs/677290.html

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http://s.yingle.com/l/cs/677289.html

 行政许可的优先原则是指哪些原则 http://s.yingle.com/l/cs/677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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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单它有哪些主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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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飞机场种植农作物的收入缴纳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286.html

 债权凭证在执行期限都有哪些适用规则 http://s.yingle.com/l/cs/677285.html

 债权凭证担保无效的规定(2018)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cs/677284.html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http://s.yingle.com/l/cs/677283.html

 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cs/677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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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l/cs/677280.html

  资源税的概念 http://s.yingle.com/l/cs/677279.html 几种典

失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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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农业税税率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277.html

 出纳会犯经济罪吗 http://s.yingle.com/l/cs/677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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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l/cs/677275.html

 债权凭证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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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http://s.yingle.com/l/cs/677273.html

 债权凭证要记载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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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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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的方式 http://s.yingle.com/l/cs/677270.html

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关系如何 http://s.yingle.com/l/cs/677269.html

 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http://s.yingle.com/l/cs/677268.html

 债权凭证需要记载的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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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花税的申报期限 http://s.yingle.com/l/cs/677266.html 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投资方应缴纳哪些税 http://s.yingle.com/l/cs/677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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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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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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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高煤炭 http://s.yingle.com/l/cs/677257.html 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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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应怎样做账 http://s.yingle.com/l/cs/677255.html 会计中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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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及涉港澳的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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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凭证有哪些含义及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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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办税流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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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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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共同海损理算 http://s.yingle.com/l/cs/677208.html 发票购领 http://s.yingle.com/l/cs/677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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