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镇人口与行政区划

2024-07-23

堡镇人口与行政区划(精选8篇)

堡镇人口与行政区划 第1篇

2012年堡镇人口与行政区划

全镇总户数27499户,常住总人口67509人,户籍人口59735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9882人;农业人口29853人,外来人口7774人。总人口中,男性33266人,占49.3%;女性34243人,占50.7%。全镇户籍人口出生率为5.1‰,死亡率为9.2‰,自然增长率为-4‰。人口年龄构成:全镇户籍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3798人,占总人口的6.4%;15~60岁的人口为38677人,占总人口的64.7%;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7260人,占总人口的28.9%。

人口文化素质: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镇户籍人口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5250人,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1085人,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2796人,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4771人,行政区划:下辖18个行政村、395 个村民小组;9个居委会、351个居民小组。

堡镇人口与行政区划 第2篇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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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

(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堡镇人口与行政区划 第3篇

亲历过人口普查的工作人员都会面对这样的问题:在展开人口普查工作的过程中, 并非所有人都愿意积极地配合的。这种不配合无论在繁华都市还是边远乡村, 都普遍存在、屡见不鲜。类似情景的不断重演, 使得人口普查工作遭遇到很大困难。

人口普查中, 公众心理往往考虑的是:怕普查工作打扰正常生活、怕查出超生问题对其进行行政罚款、怕隐私暴露及被不合理利用。而且, 这些担忧也越来越成为现代人口普查的特点。从上述公众的担忧来看,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之顾虑是存在最为普遍的。其实, 公众有担心个人信息泄露的顾虑也是有情可原。拿人口普查表来说, 分为短表、长表和外籍人员登记表、死亡登记表几种。其中短表需要填写18项, 长表需要填写35项。从表格内容来看, 可谓事无巨细, 十分丰富。面对如此详细的调查内容及“隐私”, 人们自然会担心:泄露个人信息, 会对生活造成很大困扰。人口普查遇阻问题产生后, 我们不仅要正视问题, 更要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 即如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

2.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法理基础

对公民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制度构建之前, 首先要解决为什么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问题。具体到法学领域而言, 便是要解决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问题。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主要有如下几种理论:隐私权理论、一般人格权理论、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个人信息知情权理论等。但笔者认为, 分析、对比各种学说, 个人信息自决理论更为贴切。

所谓信息自决权, 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决定是否将个人数据信息交付并提供给他人和社会组织和国家利用的权利”。[1]这一权利及理论最早是在德国宪法法院1983年“人口普查法案”的判决中确立的。案情是这样的:德国联邦政府在1982年颁布了《人口普查法》, 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对公民进行全面的资料收集, 拟定收集的资料范围包括人口、职业、住所等几乎全部个人资料。该法律由于收集的个人信息过多, 引起了很多德国民众的担忧, 于是在4月1日生效前, 有公民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 要求法院宣告《人口普查法》违宪。1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最后做出判决认定该法违宪。该判决认为国家基于社会契约有义务提供生存的照顾, 因此依实际情况和当地的需求来制定法律时候, 需要尊重个人的信息自决权, 即国家在宪法上享有资讯利益, 国家收集资料使用范围应严格限制在原来取得该资料所依据的目的, 不得超过此目的, 以免被滥用, 进而导致对资料所有人个人人格的损害, 个人资料的收集应受严格的、具体的、明确的目的限制。哈耶克曾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承认每个个人自己拥有他有资格或有权遵循的价值, 就不可能尊重个人的尊严。”[2]此后,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核心精神便成为趋势。

3.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制度构建

3.1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界限。

欲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应的权利进行界定。学者们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 主要采用两种方式, 即概括式和列举式。但不管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是采用概括方式还是采用列举方式, 都存在两个共性特征:首先, 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非法人的组织。其次, 个人信息本身必须具有可识别性。亦即信息与信息主体之间要具备某一客观的确定的联系, 通过这些个人信息能够确认信息主体。因为, 只有当被收集、保存、处理、传递和利用的个人信息能够反映出特定的个人时才有可能对个人的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 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会产生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3.2 构建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行政法保障体系。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行政权的扩张, 政府机关通过各种行政活动收集、处理和利用着大量的个人信息, 同时也对个人信息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笔者认为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保护途径主要有四。

第一, 确立法律保留的立法原则。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必须有法律进行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形下制定有害个人信息的法规、规章。第二、严格、明确的限制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行政机关进行个人信息收集之前, 需要得到法律上的授权。第三, 完善个人信息受侵害后的救济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必须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过程中, 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 才有可能让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得到维护。第四, 监督管理体制的构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还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以保障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落实。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应以政府为核心, 形成政府与社会公众共同协调监督的格局。

总之,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人口普查工作便是很好的例子。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到位了, 公民有了安全感才会愿意如实反映个人信息, 相应的普查数据才会准确, 进而才能为国家制定大政方针提供基础支持。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的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浅析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内涵与建议 第4篇

本文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总结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以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职权异化;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相关措施

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的内涵和特征存在认识偏差。因此,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与特征

具体而言,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其特征为:

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第二,行政执法的职权性。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他领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能越权行政。第三,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在实际工作时,不能为了效率而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第四,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实施的。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有部分是依据个人的情感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

(二)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的认识偏差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

(三)“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一些腐朽思想冲击着部分计生执法人员,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

(四)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现有计生执法队伍的素质不容乐观,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较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正式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员也不多,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三、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促使他们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增强他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

(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展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监督。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信力。

(四)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五)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力所限,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卫生、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计生服务站)

堡镇人口与行政区划 第5篇

(二)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纲要》,切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国家人口计生委按照《纲要》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要求,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于2005年10月20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通过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办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制化的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三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各项相关措施,在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真正做到执法主体合格、执法依据充分、执法证据确凿、执法行为合法,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步伐。

为进一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打好理论基础,今天与大家共同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的形成经过几代计划生育工作者二十多年的艰辛探索和努力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为了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相继制定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除西藏自治区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或制定了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03年11月28日我区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此初步形成了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的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的内容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一部国家法律,三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30部省级地方性行政法规。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时间和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依据。它与《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示意图示意图

宪 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地方性行政法规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主要调整公民在生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与《婚姻法》、《母婴保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关系主要体现在: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和立法宗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于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控制人口增长。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是: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在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流动人员。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和立法宗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于2001年6月13日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09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

权利。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使用范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使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部门规章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和立法宗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8月2日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57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

针对我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而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是: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或者夫妻。

堡镇人口与行政区划 第6篇

论文摘要: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府政策和地方条例进行调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比较滞后,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社会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来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现代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步伐,改变工作方式。经过多的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 基层工作 依法行政管理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

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 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

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

(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

视台公开计划生育“七不准”及《法》的内容,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监督。

四、对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一)行政管理与规范行政行为关系的思考

一是在工作思路上着眼大局,跳出“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小圈子。由过去的“两张皮”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转变;由过去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向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转变;由“靠行政强制性管理”向“教育稳定服务多数人”转变;由过去只重人口控制结果,向重控制效果及重党政干群,树立良好为形象转变。真正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是积极学习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新措施,新办法。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对管理中的难点、弱点、盲点,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要将合同管理办法逐步下移;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制度;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努力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以及对计生业务工作的需求。更积极创建型生育文化。通过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开展全民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促进婚育新风进入千家万户,人口控制由过去的“大海捞针”式的追堵,转向以信息反馈、孕情跟踪、共同配合。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1努力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参考文献资料:

1、江亦曼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中国人口信息网站 2003年3月2日

2、王 辉 《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豫情时报》 2002年11月20日第一版

3、楚 玉 《浅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 《豫情时报》 2002年12月4日第四版

4、张 奎 《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漫谈》 《豫情时报》 2003年5月6日第二版

堡镇人口与行政区划 第7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更加科学的依法行政轨道,由过去的硬性行政措施,变为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与依法行政是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为此,我们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同时,开展了一系列的优质服务配套工程。一是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利用重大节日及宣传月出动宣传车宣传,利用各村级工作室、标语、墙报、板面等形式宣传,向流动人口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了流动人口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我们在场镇、服务站、医院、各村办公室设立咨询服务点及药具发放点,开展了孕情环情监测服务、优生优育咨询服务、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三是创造条件,千方百计为流动人口的生产、生活服务。以计划生育指导站为依托,为流动人口开展生殖卫生,优生、优育、优教、生殖健康等服务,开展了“四到家”服务,即,“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到家,送婚育知识到家,送技术服务到家,送避孕药具到家”。由于对流动人口帮助其生产经营,关心照顾其生活,服务其生育、节育,从而充分调动了流动人口主动执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使之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接受,变盲从为知情,进而使我区的流动人口流出人口办证率,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生合同率,按时寄回健康检查证明比例,都能按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在依法行政方面,我乡加大了对流动人口违法违纪查处力度,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方法、方式,严格执法程序,转变职能,按照法律准则,依法行使计划生育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摒弃行政命令方式,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克服权力代替权利的思想,树立权利观念,严格按法律程序和在法律权限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优质服务与依法行政相辅相成,改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使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积极稳妥,扎实有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堡镇人口与行政区划 第8篇

[关键词]基层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重要性

人口问题,一般是指人口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也就是人口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其本质是人口发展同物质资料生产之间的关系问题。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人口数量多,增长快,人口与经济的矛盾十分突出,人口基数大是我国最为突出的人口问题。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口总量增长速度得到有效控制,进入低生育率阶段,但是人口质量还有待提升,特别是基层人口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对整体提升我国人力资源质量有一定的影响,人口问题及计划生育行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目前的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分析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及遇到的问题,探讨如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一、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和谐发展社会的题中之意。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2006年国家人口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我国的农村人口有7.45亿(占57%),根据这一数据,我国经济要健康、稳步、快速的发展,就需要重视农村人口问题。在基层人口管理工作中,实行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变革。我国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国策写入法律以后,就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工作赋予了法律的性质,这就要求基层行政工作人员把政策和法律统一起来,把管理和服务统一起来,把依法行政和保障人权统一起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目前我国的人均情况分析

长期以来,人们总喜欢用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来描述我们的国家,但却忽视了人口众多、人均菲薄这一点。过多的人口数量已使我国从资源大国变成了资源贫国。如我国的土地面积多达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而人均国土面积只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30%;人均耕地仅为1.4亩,只占世界人均水平的1/3;森林面积17.32亿亩,居世界第8位,而人均占有只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9,居世界第120位;草原面积47.9亿亩,居世界第4位,人均占有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4;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6位,而人均淡水资源只及世界人均占有的1/4;我国的能源总量居世界第3位,而人均标准燃料仅0.6吨,只相当于美国的1/20、日本的1/7。

(二)基层劳动力就业分析

基层劳动力就业问题,一直都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据估算,我国15—60岁的劳动人口,1990年为73000万,2000年为81200万,2020年为93000—96000万。新增劳动人口数量过多、时间过长、压力过大,这是我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目前,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高达1亿多,所以如何控制好基层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的关键点,是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对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面临着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率低的情况,同时基层人口作为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在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人员的法治思想薄弱

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模糊认识,忽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片面强调保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忽视依法管理和行政,不能将“依法行政”落实到工作中。一些干部认为法律只是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而没有认识到法律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既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也规范干部的行政管理行为。

(二)对依法行政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基层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不仅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的监督,同时,还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才能使计划生育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在实际工作中,缺少群众的监督,依法行政部门很容易有腐败或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况出现。

三、加强基层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我国“一法三规”的颁布实施和地方条例的修订与完善,构建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中主要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执法队伍陈旧的观念

在依法行政的执法队伍中,一定要加强其法律意识和观念,不能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特权来行使,如果执法人员一旦滋生了这种法外特权的思想,那么就会造成基层计生工作不被群众信任、不被群众接受的局面,所以,在基层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中,首先要转变执法队伍落后陈旧的观念,加强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国家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和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

(二)抓紧抓好当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者,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轨道。

(三)建立或健全群众监督机制

贯彻好“一法三规”和地方条例,关键是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工作是否得到落实,关键就在于有无群众的监督机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部门的职权和应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坚持行政公务公开、公平、平等的原则,群众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四、结束语

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必须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依法行政,切实做好人口控制和提高人口素质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江亦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读本[M]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02-01

2.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3年

3.杨芳.浅谈基层计生统计人员的能力培养[N].人口导报,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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