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团中央办公厅

2024-07-16

中共团中央办公厅(精选6篇)

中共团中央办公厅 第1篇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2007-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皖办发〔2007〕12号 2007年4月1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乡镇、村、站所党员干部为重点,加大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力度

1.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市、县两级要重点抓好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反腐倡廉教育。两至三年内,市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基层站所负责人集中培训一遍,县(市、区)对乡(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村“两委”班子负责人轮训一遍。加强对新任职农村基层干部岗前培训。要把学习《党章》和《江泽民文选》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的农村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乡镇党委要充分利用基层党校,切实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

2.创新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方式方法。要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把传统教育手段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要注意发现和挖掘当地发生的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积极利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开展直观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力量编写农村基层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简易读本,制作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反腐倡廉教育课件,免费发给农村基层党员、干部。

3.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行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自觉遵守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4.大力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要在广大农村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廉洁干部、廉洁家庭、廉洁村组、廉洁乡镇创建活动。要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中开展读廉书、唱廉歌、观廉片、献廉策活动,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乡风文明。

二、以规范基层权力运行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5.健全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对需要决策和处理的事项,一般要经过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项目建设、人事任免、资金投入、大额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质询听证会等民主议事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由村民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实行村民代表对所议事项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的制度。

6.推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乡镇结合实际建立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心,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财务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三年内逐步推行村会计核算和村集体货币资金委托代理制,建立规范统一的村集体资金管理和财务收支制度。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资质。

7.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乡(镇)、村集体资产台账,完善监管办法,防止资产流失。村集体资产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通过市场评估确定价格;村集体资产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8.完善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按照“便民、公开、法制、效能”的原则,利用现有人员和设施,建立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设立村级代办点,对农民需要办理的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对所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实行“一站式”办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收缴。

9.完善农村基层选举和干部任用机制。扩大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提名中的民主,继续扩大“两推两考”(即党员推荐、干部推荐、理论考试、组织考察)试点范围。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内选举),选好配强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坚持和完善村民直选村委会成员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办法,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

10.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上级机关到乡镇开展公务活动不能返回的,一律在乡镇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乡镇,在定点饭店安排工作餐。村、组不准招待上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规定。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消费改革。

11.健全农村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乡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干部的考核工作进行,也可专门召开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述职述廉大会。村“两委”班子成员结合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勤廉双述,接受评议和质询。认真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勤廉考核。

12.实行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财政财务的班子成员、基层站所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应及时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两委负责人和从事财会工作的班子成员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由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组织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开展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任中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的质询。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以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重点,全面推进“四公开”工作

13.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务公开。乡(镇)要严格按照省编制的乡镇政务公开目录,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要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结合乡镇特点,采取政务公开栏、政务网站、便民手册、社会听证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县(市、区)要积极开展乡镇政务公开评议活动。

14.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村级组织要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一事一议”情况、救济款发放情况、村干部的补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和考核情况,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全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工作要逐步从公开栏向村民质询会等形式深化,在保障村民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村民的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

15.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农村基层站所和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以“公正、便民、廉洁”为基本要求,全面推行办事公开。要明确办事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重点公开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事项。要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定期开展评议,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并将评议结果向有关主管部门反馈。

16.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党组织的工作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党务公开可通过党内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也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开放党员活动室、召开农民群众代表列席的党员大会等形式。

四、以落实支农惠农政策为重点,认真开展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17.跟踪检查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应发给农民的专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完善直补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方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到实际效果。严格执行各项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安排支农资金必须公开、透明,落实支农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支农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发生。

18.强化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防止违反规定乱占滥用耕地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坚决纠正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征地中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引发突出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19.防止农村综合改革中出现违规问题。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只减不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乡财县管”改革情况监督检查,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坚决禁止乡镇、村发生新的债务。

20.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加强对各级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全面检查,防止和纠正不从实际出发,不顾群众意愿,盲目追求进度和“政绩”等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

五、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21.健全农村信访网络和处理机制。建立村信访员制度,村信访员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乡镇报告,乡镇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值日,坚持每天有专人接待信访群众,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信访热线,建立农村信访督查工作制度,有关领导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22.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深入治理农村教育、农村土地、农民建房、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绿化造林、殡葬改革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坚决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完善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食品卫生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行为。

23.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要整合基层办案力量,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

六、以抓好责任落实为重点,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县(市、区)党委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乡镇党委要抓好自身和村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5.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形势,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要按照《安徽省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加大对乡镇的检查考核力度;对因不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而发生突出问题的,要坚决追究县(市、区)、乡(镇)有关领导的责任。

26.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建立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研究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利用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形成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合力。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共团中央办公厅 第2篇

(中办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办法》的同时,一并抓好上述3个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责任追究办法》中的重大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0年3月7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

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办公厅简介 第3篇

中共中央办公厅, 简称中央办公厅, 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是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之一, 是为党中央、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服务的办事机关, 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工作。

1923年6月, 中共“三大”决定在中央设立秘书一职, 在党内设立秘书制。经过选举, 陈独秀担任新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毛泽东为秘书, 罗章龙为会计, 负责中央日常工作。1925年1月, 中共四届一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秘书部。1926年7月, 在中共四届三中全会上, 决定成立中央秘书处, 同时增设中央秘书长主管中央秘书处。第一任秘书长是王若飞。从此, 中央就有了秘书处这个机构和秘书长这一职务。1933年, 中央核心由上海转移到苏区。长征时, 中央秘书处事实上就不存在了。直到1935年12月, 中央政治局瓦窑堡会议才决定恢复中央秘书处。1941年8月, 中共中央决定由任弼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 李富春任副秘书长, 并要求他们尽快建立健全中央办公和行政管理机关及各项规章制度, 使中央机关、军事机关和边区党政军机关三大系统的行政工作规范化、条理化。随后组建中央书记处办公厅, 李富春兼中央书记处办公厅主任。中央书记处办公厅下辖中央直属党委、办公室、秘书处、中央管理局等。1945年10月, 杨尚昆从李富春手上接过中央书记处办公厅主任职。1948年5月, 以中央书记处办公厅为基础, 成立中共中央办公厅, 杨尚昆为中央副秘书长兼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央军委秘书长。

中央办公厅主要职能是:负责党中央文秘、会务工作, 中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中央指示、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负责全国党政系统的密码通信和密码管理, 负责中央文件和机要文电、信件的传递工作, 承担全国有关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等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密码保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医疗保健, 担负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场所的警卫任务;围绕中央总体工作部署, 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综合调研, 承担部分中央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中央文件的校核工作;负责为中央制定党内法规和领导国家立法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中央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研究, 负责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归口管理党中央直属各部的后勤服务, 联络、处理中央各部门共同性的社会事务工作;承担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中共团中央办公厅 第4篇

据《江西日报》消息,2月1日至3日,习近平亲临江西考察指导,中央办公厅常务副主任、总书记办公室主任丁薛祥陪同调研。这是丁薛祥首次以中央办公厅常务副主任身份亮相公开报道。

丁薛祥今年54岁,江苏南通人,恢复高考后考入东北重型机械学院(现燕山大学)机械制造系,学习锻压工艺及设备专业;毕业后长期在上海材料研究所任职。1999年10月,时任上海材料研究所所长丁薛祥出任上海市科委副主任,从而正式走上仕途,此后历任闸北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上海市人事局局长、上海市编办主任等职。

2006年,丁薛祥任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次年当选市委常委并出任市委秘书长,直接成为时任上海市委书记习近平的同僚。2012年5月,丁薛祥连任上海市委常委并出任政法委书记。在中共十八大上,丁薛祥当选中央候补委员。2013年5月,丁薛祥调任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后兼任总书记办公室主任。

2015年6月12日,中共中央举行纪念陈云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中央办公厅副主任、总书记办公室主任丁薛祥座次安排在两名正部级官员,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和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陈希之间。

中共中央办公厅个人报告规定 第5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2010]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26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第6篇

关于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意见

哈办发〔2011〕14号

(2011年7月22日)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在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体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还存在事务繁杂、机制不顺、管理粗放和为民服务的贴近度、精细度不高等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影响了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黑发〔2011〕5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我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十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以满足居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提升居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出发点,以全面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通过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整合社区管理资源,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新模式,实行扁平化、精细化、高效化、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使社区在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实现民情联系无遗漏、社区管理无盲点、社区服务无缝隙,为现代大都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群众利益为重、以群众期盼为念,充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管理与服务有机统一,使居民群众权益得到保障,共享发展成果;坚持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结合推进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街道工作重心转到社会管理和服务上来,对政府部门下移至社区的职能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经费保障,街道、社区负责人员调配管理和组织落实,增强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承载力、执行力;坚持整合力量、多方参与,强化社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区街职能延伸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各类协管员、社区警务人员、社区志愿者、物业服务企业和驻区单位等各种力量的协同、协作作用,有效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强大合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紧密联系各地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统筹优化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机制,不断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使社区管理服务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主要目标。

2011年8月底,城区所有街道(含辖社区的乡镇,下同)和县(市)城关镇各选择1—2个社区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试点;2011年年底,城区所有社区和县(市)城关镇社区实现网格化管理服务全覆盖;2012年6月底,县(市)城镇社区实现网格化管理服务全覆盖。通过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实现“六化”目标,即管理理念人性化,真正把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管理对象多样化,将辖区内人、地、物、情、事、组织全部纳入网格进行管理;管理队伍多元化,按照共驻共建、整合资源的思路,建立专兼结合、多方参与的网格责任人队伍;管理职责明晰化,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人员职责,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同格同责、同奖同罚;管理手段数字化,依托社区服务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以信息化方式管理;管理方式流程化,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流程,保证管理的便捷、精确和高效。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置网格。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考虑居民的认同度、社区工作人员状况等因素,根据自管小区、物业管小区、单位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多种类型以及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和管辖面积等因素,由各地区组织街道(乡镇)合理设置社区网格,对网格内进行综合管理和共同监督。网格划分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区域,不得交叉重叠,区域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全部纳入网格,实现全面覆盖。

(二)健全管理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整合基层社区服务资源的要求,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完善社区各类协管员业务部门和街道社区双重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业务主管部门管业务,街道社区管队伍的“条主业、块用人”的条块结合式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在不影响专职工作的前提下,整合社区各类力量,根据各网格管理服务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网格管理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可实行“兼管多格”和“专管一格”相结合的办法运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可兼管多个网格)、城管及行政执法人员(可兼管多个网格)、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各类协管员)、庭院管理委员会主任(楼栋长)、社区民警、物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监督员、社区卫生工作者及社区志愿者等组成。网格格长一般应由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

(三)明确管理任务。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定时”,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要在做好网格内调查、统计、宣传、调解、信息收集、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的同时,在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街道(乡镇)做好网格内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依法依规对网格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网格内的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划分工作职责。街道(乡镇)工作人员为网格督导员,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网格管理服务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参与网格巡查,并通过实地检查、协调处置等方式,确保网格管理服务作用有效发挥。社区专职工作者为网格管理服务直接责任人,负责了解掌握网格内的情况,具体落实各类基础信息的采集、不和谐因素排查、帮助居民办理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社区社会保障协理员设立网格管理AB角,两人负责一个网格,合理调配时间,保障业务和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社区专职工作者既要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好网格格长职责,两项工作要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五)理顺操作程序。根据一般性工作、协调性工作、突发性工作等不同性质的工作类型,由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程序及时进行处置。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工作,确保专职专干,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要积极做好配合。建立民情日志制度。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要通过记录社区民情日志的方式及时、准确收集社情民意,反映工作状况。建立分析研判制度。社区每日定时召开民情分析会,对收集到的社情民意进行梳理分类,落实责任人办理,确保社区情况当日清、动态准、处理快。街道(乡镇)每周要对社区反映的疑难问题以及在民情接待、走访调查工作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确保各类民情意见有效解决。建立民情回应制度。对一些在社区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予以处理。对解决难度大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实行限时办理,由社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对居民意见比较集中、比较普遍,具有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由街道(乡镇)协调解决。办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并收集居民反馈意见。

(六)落实岗位要求。强化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责任意识,要求做到脑勤、腿勤、手勤、嘴勤、笔勤,成为发现、受理、处置、协调、报告“第一人”。推行“错时工作制”,社区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坚持每天至少到网格巡查1次,在网格时间要达到工作时间三分之一以上。入户调查要合理安排时间,注意方式方法,注重自身形象,对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隐私和不便公开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要主动与社区居民交流沟通、增进感情,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认真填写民情日志。

(七)建立考核机制。各地区要完善信息掌握、问题处理、效果考评之间相互制约配套的管理机制,坚持“分级考核、分类考核、定量考核”并行,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明确项目、责任、时效,自查、互查、抽查、检查相结合,年终考评,兑现奖惩。对长期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街道、社区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转岗、辞退、罢免。建立网格管理服务公示制度,在每个网格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网格区域管理图和服务指示牌,公布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内容、监督电话;社区公益服务场所要设置各单位网格区域平面图和网格划分全景图,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创建和谐社区、实施惠民工程、完善社区管理体制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以服务群众为宗旨,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在全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组织框架内,共同抓好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工作;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包联社区。职能进社区的市、区县(市)直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网格和城市管理执法网格与社区网格有效衔接、协同运作。

(二)强化分类指导。已实行网格化管理服务试点的地区要逐步向市里统一模式过渡,进一步理顺组织体系;要认真总结,深入研究,着重在管理和服务的精细化、制度化、人性化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和拓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尚未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要统筹安排、全面启动、排出日程,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抓出成效。

(三)强化队伍建设。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以招录政府雇员的方式,招录社区专职工作者,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按900户设1个岗位,三年内完成招录工作;工资标准按社区两委副职标准执行,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今年下半年,为8个城区648个社区各招录1名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社区工作者考录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机制。今后,在公务员选拔中,同等条件下,有社区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订在社区工作者中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具体办法,适时启动招录工作。

(四)强化宣传培训。实行网格化管理服务是加强社区基层管理的新探索、新举措,关系到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采取向居民和驻区单位发放宣传单和服务联系卡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使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家喻户晓。各地区要编制《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南》,做到有关人员人手一份、随身携带。以区、县(市)为单位,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对有关人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专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五)强化经费保障。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区、县(市),责任在街道(乡镇),落实在社区,社区承担着主要任务。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社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有关工作进社区要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大力加强社区公益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聚合基层管理服务资源,建设覆盖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的“网格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公益活动项目补助,对五星级、四星级和谐社区,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给予补助,用于开展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建设,五星级社区每年补助5万元,四星级社区每年补助3万元;要按照市里标准足额落实社区工作者报酬和保险待遇;设立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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