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房屋买卖协议

2024-07-18

标准房屋买卖协议(精选8篇)

标准房屋买卖协议 第1篇

标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信息描述

一、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北京市***,该房屋用途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该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为准)。该房屋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所有权人为** 。

二、房产权属转移时,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二。

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该房产已做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 房屋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此价格包括:房价款□ 公共维修基金□ 室内不可移动之装修□ 空调□及其它 。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认可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 现金支付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该定金待过户当日,自动转为购房款;

2)甲乙双方在丙方协助下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6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 甲方在缴清本合同第五条第三项房屋交付前各项费用后,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10%人民币**元整支付给甲方 。

2、 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日内,另外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元),连同先前支付的定金一并作为首付款。乙方应将该房产的首付款(该房产的成交价格减去银行实际贷款额)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暂存丙方指定帐户,待房屋产权过户当日,划入甲方帐户□;2、乙方将首付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3、暂存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内,由银行监管该部分资金,待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完毕 日内,连同贷款额一并支付给甲方。此业务必须由甲乙双方与丙方另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3)在银行批贷手续完成时,甲乙双方必须配合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由丙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协助甲方办理剩余房款的收付事宜,乙方的银行贷款额会由银行内部自动转入甲方所开帐户。

三、关于税费

1、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乙双方自行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费,丙方协助甲乙双方进行相关税费的确认及计算工作。税费分担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见附件一;

2、甲乙双方所交税费可由丙方代为缴纳,相关部门所开具的完税凭证、行政事业性收据、工本费发票等单据,待代理事项完成后,由丙方交付给付费的一方。

第三条 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因甲乙双方基于丙方的媒介服务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报酬,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按附件一约定的数额和比例,由方向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及代办过户费。

第四条 权属过户委托事项及相关费用

一、甲乙双方办理权属过户的所有证件资料准备齐全,由丙方提供权属过户代理服务,权属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的缴纳以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内容中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按约定内容缴纳。未做出约定的,以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如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由丙方提供合作银行及贷款服务,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支付费用的种类和金额见附件一。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并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该房产的物业交割手续。

二、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甲方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该房产交付前,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产交付并签订《物业交接单》后,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由乙方承担。该房产交付时,甲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缴费凭证。

四、如该房产原产权单位要求立契过户前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并提前预付物业、供暖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五、甲方交付该房产的装修、设备状况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该房产资料的真实性和齐全性,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委托上市房屋交易的合法权利。

2、甲方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上述房屋不再另售第三方,否则,除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赔偿外,还应支付给丙方总房款的3%作为居间服务报酬,如已由乙方支付给丙方,则甲方应按此比例和数额支付给丙方。

3、如乙方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甲方应保证随时配合乙方及丙方按时到银行提交资料并签字。

4、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按期如数缴纳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内容中约定的由甲方缴纳的税费,超过期限视为违约。

标准房屋买卖协议 第2篇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拉萨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信息描述

一、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于,该房屋用途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该房屋已依据城关区纳金乡政府出具的买卖协议及建房许可书建造,并该房屋的实际主权人为米玛(身份证:)。

二、房产权属转移时,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以及够地协议书(复印件)等甲方需提供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以及够地建房相关城关区纳金乡政府之间的协议属实情况,乙方对该房产已做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 房屋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认可乙方采取以下银行贷款方式付款:

1、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10%,即人民币大写拾贰万万伍仟元整(¥125000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甲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10日内,另外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250000元),连同先前支付的定金一并作为首付款。乙方应将该房产的首付款(该房产的成交价格减去银行实际贷款额)采用以下方式:乙方将首付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甲方需提供收据给乙方并有丙方作证。

3)在银行批贷手续完成时,甲乙双方必须配合丙方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由丙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协助甲方办理剩余房款的收付事宜,乙方的银行贷款额会由银行内部自动转入甲方所开帐户。

第三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并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该房产的物业交割手续。

二、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甲方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该房产交付前,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产交付并签订《物业交接单》后,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由乙方承担。该房产交付时,甲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缴费凭证。

四、如该房产原产权单位要求立契过户前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并提前预付物业、供暖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五、甲方交付该房产的装修、设备状况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该房产资料的真实性和齐全性,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委托上市房屋交易的合法权利。

2、甲方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上述房屋不再另售第三方,否则,除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赔偿外,还应支付给丙方总房款的3%作为居间服务报酬,如已由乙方支付给丙方,则甲方应按此比例和数额支付给丙方。

3、如乙方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甲方应保证随时配合乙方及丙方按时到银行提交资料并签字。

4、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按期如数缴纳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内容中约定的由甲方缴纳的税费,超过期限视为违约。

5、甲方保证该房产在交易时没有权利瑕疵,不存在抵押、欠缴税费等情况。若有银行按揭,手续应已在本次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代理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期如数支付购房定金、购房款及由乙方缴纳的税费。

3、提供该房产过户交易和银行贷款时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4、若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及时向丙方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并到场签字。

5、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代理费。

三、丙方义务

1、见证并监督本合同的执行。

2、代办该房屋过户、贷款的相关手续。

3、在甲乙双方已交付丙方过户所需各项税费的前提下,代为缴纳。

4、甲、乙双方发生违约或争执等情形时,应出面予以协调;协调无效时,应采取中立态度,并证明事实。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若因甲方原因不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乙方或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执行或被迫解除,甲方应按上述所收的定金以双倍金额赔偿乙方;若应乙方原因违约,不购买该房产,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该定金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甲方义务”除第(2)条外,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额外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三、若甲方逾期交付该房产,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均应按该房屋价格的万分之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三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按本条第(一)款中的甲方违约条款处理。

四、若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均应按逾期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三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按本条第(一)款中的乙方违约条款处理。

五、在办理立契过户和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单方延误而致使其他方遭受损失,则视为延误方违约,按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处理。

六、如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该房屋买卖事宜最终没有达成,甲乙双方所付的服务代理费均不予退还,应由责任一方承担全部丙方服务代理费,如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则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的丙方服务代理费。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房款全额退还乙方,丙方则应将甲、乙双方提交的相关过户所需证件和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退还提供方和支付方。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的争议事项,三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三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该纷争。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一:相关税费明细;附件二:家具装修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

1、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后甲方协助乙方与物业沟通进场装修事宜。

2、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90日内过户,如不能如期过户则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比例为:首期付款的每天万分之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3篇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促进城市危旧房屋的改造, 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不少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20世纪50年代甚至解放前建造的砖木或简易结构房屋, 这些房屋经过几十年的风雨剥蚀和各种自然的、人为的损坏, 绝大部分已沦为危险房屋。通过对这些房屋实施安全管理与鉴定, 可以尽早的发现安全隐患, 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同时能查清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情况和分部状况, 促进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有计划、有重点的翻建、改造。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二是防灾和减灾。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火灾等突发事故的侵袭后, 房屋的结构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破坏, 通过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来确定房屋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或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继续使用, 另一方面, 加强房屋的日常鉴定与管理, 可以及时维护、加固已损坏房屋, 保持房屋预定地抵御突发灾害的能力, 从而降低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等给房屋造成的破坏或人员财产损失, 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三是对原有房屋的加层、扩建、改建等进行安全性鉴定。任何一栋房屋都是根据其预定的使用功能进行科学的设计、建造的, 改变现有房屋的结构, 加层、扩改建或加大荷载, 必然会导致原有结构构件受力性能的改变, 甚至会丧失结构稳定性而破坏, 由此引发的塌房事故也有发生。因此对原有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定、评估, 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 以确定是否适合改造或具备改造条件, 并通过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的可靠性, 则可以避免倒塌事故的发生。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四是对拆改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进行安全性审定。使大量的、经常发生的破坏性装修得到遏制, 起到保护房屋住用安全和社会安定的作用。近年来各类房屋拆改结构, 改变用途为商办企业的逐渐增多, 居民住房二次装修中拆改结构, 盲目加大使用荷载的更加普遍, 由此引发的事故及纠纷也日益增多。发挥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 按规定对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严格审定, 从而保证房屋装饰装修后的使用安全, 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五是司法仲裁鉴定。随着经济的发展, 法律法规的完善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在大量公、私房兴建或装修、改扩建施工中, 出现了不少相互影响甚至造成损失而引起的房屋纠纷。法院或其他仲裁、行政机关等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损坏原因及程度、是否构成危房等进行鉴定, 为司法裁决提供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工作, 为维护正当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房屋安全使用中, 所有权人、使用人的责任

2.1 房屋所有权人是其房屋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具体责任是:

(1) 正确维护和安全使用房屋; (2) 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定期进行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 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3) 在房屋出现危险迹象时, 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4) 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 及时解危, 暂时有困难的, 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2.2 房屋使用人承担责任是:

(1) 正确使用房屋, 协助所有权人定期检查, 及时维护; (2) 若需对房屋更改使用用途或改变结构, 加大荷载使用时, 必需事先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并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后, 按处理意见实施。 (3) 发现房屋出现危险迹象时, 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直接委托鉴定; (4) 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危险的承担赔偿责任, 阻碍所有权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什么情况下房屋需委托安全鉴定

房屋投入使用后, 有形无形的损伤无时不在发生, 要管理好使用好房屋, 合理延长其使用寿命, 应对房屋进行适时科学地维护, 其依据必然要来自于对房屋质量和使用现状的科学鉴定。一般来说, 当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主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安全鉴定: (1) 使用年久、失修失养、材质老化; (2) 构件有异常变形、开裂或脱落等; (3) 改变原设计用途、加层加载或更改结构等; (4) 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使用荷载; (5) 相邻建筑物的施工有影响; (6) 毗邻房屋出现损坏, 产权双方对致损原因有异议; (7) 出现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局部或整体倒塌的异常迹象; (8) 遭受自然灾害 (水灾、地震、龙卷风、泥石流等) 、火灾或其它事故的影响而受损; (9) 法律、法规规定需作安全鉴定。

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数学模糊评判的问题

4.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n25-99) (以下简

称《危标》) 采用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和房屋整体三层次四等级的模糊综合评判方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由于模糊数学对事物的模糊判别中不需要建立分析对象的具体力学模型, 会不可避免地遗漏很多重要信息, 在房屋危险性鉴定时将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错误。

《危标》对于整幢房屋的评判是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的。《危标》将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并通过专家征询和鉴定实践确定出其权重分别为0.3、0.6和0.1。再由前面得到的房屋组成部分对各等级的隶属度构成单因素综合评判矩阵, 按模糊算子M (∧, ∨) 算出整个房屋对各等级的隶属度, 最后根据最大隶属原则判定房屋的等级状况。《危标》对整幢房屋评判时采用模糊算子M (∧, ∨) 和最大隶属度原则的评判模型, 取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为定权值 (0.3。0.6, 0.1) 。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的作用是不相上下的, 不管是在《工标》中还是在《民标》中, 这两者对房屋安全影响的地位都是相近的。《危标》中却将其权重比恒定为0.3:0.6, 过于低估了前者的重要性。上述数学评判模型在各个领域中应用颇广但也普遍存在争议, 对房屋危险性鉴定能否全面真实的反映其等级状况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4.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评判模型的改进方案:

为了更好地解决于《危标》上述问题, 减少误判的发生, 通常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 从数学上改进现有模型, 更充分利用已有信息作出全面、合理的判断;其二, 从房屋的传力机制上增加提取信息的渠道, 补充新的信息, 以期得到更优越的符合房屋危险性鉴定要求的评定结果。

调整权重:

若保持《危标》现有模型, 即按模糊算子M (∧, ∨) 算出整个房屋对各等级的隶属度, 然后根据最大隶属原则判定房屋的等级状况的模型, 为使评判结果不会完全由主因素的等级决定, 则需对各房屋组成部分权重和各等级隶属函数的构成加以调整。

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的作用是不相上下的。在《工标》中两者共同组成承重结构系统, 并且在承重结构系统的传力树中两者地位相同, 均为基本结构件, 在《民标》中, 这两者虽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子单元, 但均为鉴定单元的主要组成部分, 对鉴定单元等级评定有着几乎同等的作用。可见, 不管是在《工标》中还是在《民标》中, 这两者对房屋安全影响的地位都是相近的。《危标》中却将其权重比恒定为0.3:0.6, 过于低估了前者的重要性。建议将其权重比调整为0.4:0.5或更接近一点比如0.45:0.45, 这种调整从传力机制来说显然是合理的, 但能否解决上述问题, 且需再作分析。

标准房屋买卖协议 第4篇

一、房屋征收搬迁类型与协议搬迁的定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属于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从实践来看,房屋征收搬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条例》出台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在对房地产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实施房屋拆迁。2011年《征收条例》施行后,拆迁为征收所取代,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是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建设用地使用人的房地产实施评估补偿。三是国有土地上非征收项目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种情形。因此,协议搬迁方式可定义为:为了项目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的房屋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根据民事自治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和安置,实现房屋搬迁的方式。协议搬迁方式所涉及土地权属转移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当前房屋征收搬迁现状与原因分析

我国的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经历了政府拆迁-市场化拆迁-政府征收的转变过程。由于拆迁制度目的是为项目建设需要,与《宪法》和《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精神相悖,所以出台了《征收条例》。《征收条例》已经施行4年多时间,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作了许多程序性规定,其实施要比拆迁规范严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条例》限定征收的范围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过去缩小很多,而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包括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对土地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因而出现了以民事的方式解决困局而打“擦边球”的现象。

据笔者调查,《征收条例》实施后征收拆迁的主要特点呈现为:房屋征收项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县城城区甚至没有征收项目。以盐城市区为例,今年以来实施征收项目(含上年结转)30个,占征收搬迁项目总数的26%。11个县(市、区)有7个没有新的征收项目。协商搬迁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迁和协商搬迁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盐城市区今年前三个季度实施114个征收搬迁项目,其中协商搬迁项目84个、占74%,完成面积占58.6%。搬迁项目矛盾多。《征收条例》实施后征地拆迁引发的信访矛盾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因过去拆迁遗留问题和协议搬迁纠纷引发的信访呈上升势头。有些已经拆迁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遗留问题,仍在不断信访和诉讼之中。协议搬迁项目一般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信息公开不够,尺度把握上区域之间差异较大,导致被搬迁人诉讼和信访比较多。分析出现当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与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扩张、项目要实施,受制于老城区存量国有土地开发成本高,新征集体土地指标紧、难度大、周期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边用边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土地性质所限无法实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续难到位难以实施征地拆迁,只能采取协议搬迁的方法解决问题。

二是城市扩张的需求与法定征收程序要求严、法律规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扩张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历史原因形成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杂交错的状况,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难以进行,采用协议搬迁方法处理比较简单。城乡结合部、各类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土地性质一般仍为集体,国家层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出台,现行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补偿没有顶层的法律规定,在征地过程中一般也不作处理,而是留给用地过程中参照征收处理。最高法2005年曾经有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这也是造成协议搬迁比例大的原因。

三、协议搬迁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思考

协议搬迁方式从法理上分析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协议只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法律上就应当予以支持。协议搬迁房屋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层组织在协议搬迁过程中的角色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协议搬迁方式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推进,项目建设同样为政府行为,这就导致被搬迁人对将协议搬迁定义为民事行为的不认可。笔者认为,协议搬迁方案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更能体现民事的性质。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可以作为组织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样可以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二是搬迁协议的属性定位和形式要求。利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破解用地和项目建设难题应当把握好协议的过程和形式。协议搬迁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协议的过程应当充分协商,不应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涉及的诉讼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协议搬迁既然定位为民事行为,就应避免政府和基层组织的直接介入;搬迁协议的内容和格式也不宜采用征收协议格式,这样能够真正体现其民事性质。

三是被搬迁人的财产等权益保障问题。保障被搬迁对象的实体利益是协议搬迁的核心所在。对于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应当与当地的房屋征收政策和标准一致,既不能压低也不能抬高,压低了当事人利益受损,抬高了会影响其他征收项目的实施。对于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协议搬迁,其补偿标准亦应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办理征地手续的应当这样处理,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的协议搬迁更应这样处理,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人利益不受损害。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协议搬迁过程中,要给予宅基地使用人合理的安置,确保其居住条件不降低;办理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其他利益也应当得到有效保障。

标准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 第5篇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此二手房转让合同,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

甲方拟将位于 市 区 第 栋 单元 号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 年 月 日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 ,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 。

第二条 :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 后天内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

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付款时冲抵。

第三条 :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所有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地产交接

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人民币 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30天仍未付清应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购房款甲方在七日内退回乙方。

第七条 :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

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房款的当日向乙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钥匙、水电煤气费缴付专业存折或其他凭证,有线电视用户证,物业费缴付,宽带使用凭证等所有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的权利凭证。以上按原已有的办理,如原无则无需交付。

第十条 :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日前所有水、电、煤气、物业、电话、宽带等所涉及的费用已结清,不存在欠费。

第十一条 :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

甲方同意将该房产装修保持不变,防盗门窗、家具、部分电器(卧室内空调,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等、楼顶杂物间及菜园留给乙方。

第十三条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一致)(略)

房屋租赁标准协议书 第6篇

┌─────┬────────────────────────────┐

│房屋坐落│区街胡同号│

├─────┼────────────────────────────┤

│房屋│房间使用面积平方米│

│├────────────────────────────┤

│状况│装修设备另附保管单│

├─────┼────────────────────────────┤

│月租金│元角分起租日期年月日│

├─────┼────────────────────────────┤

│附记││

└─────┴────────────────────────────┘

____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给____商店(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1.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义务。

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承租方应于当月15日前交清。

3.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4.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承租方应按期迁出。

5.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确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7.承租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租约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8.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9.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0.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立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设备保管单

┌──────┬──────┬──────┬───────┬─────┐

│名称│单位│数量│现状│备注│

├──────┼──────┼──────┼───────┼─────┤

│门窗玻璃│块││││

├──────┼──────┼──────┼───────┼─────┤

│纱窗│扇││││

├──────┼──────┼──────┼───────┼─────┤

│电灯│个││││

├──────┼──────┼──────┼───────┼─────┤

│光灯│份││││

├──────┼──────┼──────┼───────┼─────┤

│水龙头│个││││

├──────┼──────┼──────┼───────┼─────┤

│洗菜池│个││││

├──────┼──────┼──────┼───────┼─────┤

│蹲布池│个││││

├──────┼──────┼──────┼───────┼─────┤

│大便池│个││││

├──────┼──────┼──────┼───────┼─────┤

│水箱(背吊)│个││││

├──────┼──────┼──────┼───────┼─────┤

│门锁│把││││

├──────┼──────┼──────┼───────┼─────┤

││││││

标准版货物买卖协议书 第7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标准版货物买卖协议书范文(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准版货物买卖协议书1

合同号: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方: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卖方:___...合同号: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方: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

2.原产国别:_________

生产厂:_________

3.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

5.装运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装运港口:_________

7.卸货港口:_________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___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_(电报:_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_____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_______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_________%。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_________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签章):_________ 买方(签章):_________

标准版货物买卖协议书2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

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版货物买卖协议书3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总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装运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目的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 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 运输公司。

3.____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___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____吨,长____米,宽____米,高____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__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____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____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___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合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____天。

第十五条 索赔

1.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____项仲裁。

a.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b.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个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____份,买卖双方各执______份。本合同以下述第_________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____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是指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就买卖货物适用fob条款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格式为参考文本。

所谓fob条款(free on board,缩写fob)又称船上交货,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卖方应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的划分以船舷为界,即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由买方承担。fob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合同总值;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装运港;目的港和装运期;包装;唛头;保险;付款条件;装运条款;技术文件;保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不可抗力、仲裁;延期和罚款;附加条款及签约日期等。

制作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中外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2)明确风险及费用划分的界限问题。按照fob的规定,卖方承担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从实际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虽是一个连续的作业过程,但却是几个不同的法律阶段,因此,风险的划分界限就变得十分重要,为此,当事人要明确规定装船的概念。

(3)明确租船订舱问题。按照fob含义,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应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装船,因此,买方和卖方要明确规定租船订舱问题,做好船、货相衔接。

(4)由于各国对办理申请出口许可证及费用问题有不同解释,所以,在以fob价格进口时,合同中可规定应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并负担费用。

标准版货物买卖协议书4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二、品质保证:原厂包装、原厂标准。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送货至需方公司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

四、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

五、产品保修责任: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主机保修24个月,人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除外,保修期满后供方负责使用原厂配件进行有偿维修。

六、付款方式:货到当日内支付总额的80%,十日内付清其余

甲方:

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版货物买卖协议书5

合同号: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卖方有权在____%以内多装或少装

5.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___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CIF/C&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卖方 买方

中国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登记审查标准之探析 第8篇

一、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的特点和价值取向

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 我国采用的是类似于债权形式主义的登记成立模式, 即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 除了需要当事人有债权合意外, 还需要践行登记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应用这种模式时, 通常由申请人启动登记程序, 登记机构依法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核实与登记, 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该登记行政行为是对房屋权属的法律关系的确认, 权属证书是对权利所有人合法拥有权利的真实性的证明。虽然登记行为直接影响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在登记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依然是一种管理者与相对人的关系。在房屋登记过程中, 无论是基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亦或司法行为, 房屋登记都是对产权归属关系的行政确认, 房屋登记主管部门通过向权利申请人颁发房屋证书证明其是合法权利人, 体现了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 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一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有效证明。这一特点显示了登记是被动管理, 不能也不应干预申请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只能在法律法规等规定下依申请予以登记记载, 主要起到公示作用。

国际上的三种登记制度究其实质, 登记机构均只行使形式审查之职责, 就是采权利登记制的德国也不对物权变动的基础债权关系进行审查, 仅对登记义务人的申请和登记承诺进行审查。我国《物权法》仅授予登记机构一定的询问和实地查看职能, 《房屋登记办法》 (下称《办法》) 更是将询问的具体事项和实地查看的类型一一列举, 充分表明登记机构应就所列举事项进行询问和查看, 至于未列举的可以理解为不在必须审查的范围内。

另外, 从社会公共服务的角度观察, 如果对每一件房屋登记都要深入细致地审查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则会造成成本高、效率低, 无法达到《办法》所要求的工作时限, 导致物权得不到及时公示, 其后果与公示信息错误同样严重。相对于与日俱增的登记量, 出现虚假申请的概率毕竟较小, 如果因为偶尔的申报不实而让行政机关对所有的申报进行实质审查, 则行政机关整日限于被动的、疲于奔命的状态, 这有悖于行政机关的效率原则。所以, 不必在当事人根本没有发生争议的时候费力调查, 况且在缺乏当事人之间对抗的情况下要查清事实是非常困难的。

以上说明, 登记限于形式合法的审查具有法律和现实基础, 但是, 从行政行为所应具有的公定力及物权交易安全所应有的公信力要求而言, 社会当然要求登记机构进行实质审查以保证登记的真实可靠。因此, 为兼顾登记簿的公信力和登记的服务效率, 我们应当建立起切合实际的审查标准。

二、在实践中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查标准

1. 申请主体真实性的审查标准

这包括对申请人真实性、适格性、身份证明真实性的审查。因为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的真假以及身份证明的真假, 其识别的权威主体分别是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 因此, 作为登记机构只能尽其所能查验以下内容:对于非自然人, 主要比对申请人名称、公章与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所记载的是否一致;对于自然人, 要识别申请人是否与身份证明所反映的图像一致, 因为孪生兄弟或姐妹相似度高, 为防止虚假申请, 还需通过不同情境的询问查验其真实性。通过询问还能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即申请人的适格性验证, 在申请人未提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前提下, 经过询问能正常回答的申请人应当认定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查也只能达到这一限度。申请人的真实与否跟身份证明的真实性有很大关联, 目前第二代身份证可以通过读卡机读取, 因此, 对于一些已投入使用读卡机的登记机构,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采用读卡的形式方便地识别真假, 未投入使用读卡机的登记机构, 可以通过比对档案内已存身份证明复印件确认是否一致。如果档案内收取的是第一代身份证, 而此次申请提供的是第二代身份证, 则版本不同, 只能对部分信息如出生年月、住所等进行核对;如果无法比对的, 如上一次登记未收取身份证明 (总登记时不收身份证复印件的很普遍) , 则只能查对本次申请人名称与档案内和登记簿记载的名称是否一致。

2. 申请客体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标准和内容

首先, 除所有权注销登记和部分预告登记外, 所申请登记的房屋必须客观存在。因此, 对于登记簿未曾登记记载的房屋申请登记时, 需现场查看;对于登记簿已有记载的, 则申请登记房屋应当在登记簿范围内, 对于已发生改扩建的, 也需到现场查看。其次, 房屋初始登记或自然形态发生变化需要实地查看的, 还须核对房屋实测面积是否符合规划批准面积。再次, 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有与登记簿相冲突的事项也是审查内容, 如查封的房屋不得抵押, 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移等。通常, 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房产证是常见的证明客体合法性的材料。由于土地证和规划许可证分别由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部门颁发, 因此其内容与证件的真实与否只能由申请人负责, 登记机构只要核对相关证件并收齐复印件即可, 而房产证的真实性必须由登记机构负责。

3. 对权利变动的原因行为的审查标准

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书证主要表现为申请材料中的买卖、赠与、抵押等合同和继承关系证明等, 这些材料反映了房屋权利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登记机构应当核对合同的主体是否是申请双方、其中一方是否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一致, 还应核对合同所指的客体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信息、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一致, 同时要审查需记载于登记簿的内容在合同中是否齐全。至于合同的其他内容是否合法不是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 因为这类合同除了对客体约定外, 主要就如何履行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纯粹是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机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无权确定民事权利归属, 登记机构就不能就权利变动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因此, 合同约定的价格、权利价值、赠与原因等就排除在审查内容外。而对于特殊的权利变动证明, 如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是对相关民事纠纷的终局判决, 公证文书是对民事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登记机构更无需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加以判断。登记机构对此只需核对法律文书所指向的标的是否为申请登记的房屋, 且主体、客体、内容与其他登记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此外,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公证书等权利来源文件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应当由申请人和提供相关证明的机构负责, 因为这类文书的制作者不是登记机构, 而是来自于不特定的公证机构或法院。

4. 其他辅助材料的审查标准

申请登记材料除以上所列主要材料外, 还有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竣工证明、测绘报告等辅助材料。这些材料是构成某一类登记材料完整性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些材料都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经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机构提供, 对相关事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登记机构也没有能力对其证明的事项进行实质审查。因此, 登记机构只要核对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了。

三、执行审查标准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1. 登记机构对处分房屋申请人的审查应严于对取得房屋申请人的审查

因为处分房屋的转让方通常能取得相应对价, 如果虚假申请则会侵犯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取得房屋申请人是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债权人, 其没有虚假申请的必要, 在实际工作中也很少发现取得方的虚假行为 (除非买卖双方或抵押双方串通作假, 主要目的是规避第三方的债务等, 如果是这样, 则受让方或抵押权人也就不是善意第三人, 同样得不到法律保护) 。因此, 为减少处分房屋申请人的虚假申请, 登记机构在遵循通常的审查标准基础上坚持加强对处分房屋申请人审查的原则, 可以更有效保护静态的真正权利人。

2. 抵押权登记中对抵押人的真实性应由抵押双方共同负责

由于大量的抵押权人都是银行, 对银行抵押行为的规范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 抵押权人为获得较高的收益, 往往以房产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从常理分析, 为降低风险, 抵押权人不但要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进行充分评估, 更要对借款人 (通常是抵押人) 的信用作全面了解, 信用的高低无疑包括抵押人 (借款人) 的真实性与否, 如果连发放贷款对象的真实性都不考虑, 抵押权人难道不是严重的失职吗?因此, 登记机构在受理抵押申请时, 应告知抵押权人不但应对其自身的真实性负责, 更应对抵押人的真实性负责, 从而共同筑起防范虚假的堤坝。

3. 登记机构根据特殊情况可启动非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或较深入的调查

公告、实地查看并不是每个或每类登记的必经程序, 但这些程序在处理特殊情况时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 针对建造年代久远的房屋, 在其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的基础上, 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征询异议, 有异议并成立的中止或暂缓登记, 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这可以有效防止虚假申请导致的登记错误。另外, 尽管《办法》未规定买卖转移登记需实地查看, 但如果登记受理时发现有可疑情况, 或申请材料之间有明显矛盾, 从而对申请登记的事项产生疑问, 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深入审查, 如登记人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再予确认。

4. 适当引入公证程序提高申请人与相关事项的真实程度

我国法律未将公证作为登记的强制程序, 但由于许多民事行为的真实性仅靠登记机构有限的调查权限和能力是无法保证的。为追求登记与事实相符的目标, 有必要针对一些申请事实引入前置的公证程序。目前, 对于继承关系复杂的可以通过公证机构的专业服务提供真实的结果;对于委托处分房屋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通过公证提供委托人真实的声明;涉外文书由于语言的不统一则须经大使馆的认证或公证。总之, 应兼顾申请人登记成本和登记簿的公信力, 适当地规定一些登记机构无权也无法深入审查真实性的情形可以引入公证程序, 从而既发挥公证在登记中的作用, 也不是全盘地要求申请人都必须以公证为登记前提。

5. 登记机构应加强对申请材料原件的核对

由于许多申请登记材料相应的原件只有一份, 申请人需自行保留, 因此登记机构收取的大多是复印件, 但根据《办法》精神, 登记机构必须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因此, 对于无法收取原件只能收取复印件的, 应当由登记人员盖上核对章;对于无法提交原件核对的, 则其复印件要经出具原件的有关单位确认。

6. 提高登记簿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并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

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查过程中, 需要将申请材料与登记簿或档案材料进行比对。比对工作做得深入与否, 建立在登记簿的准确性和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基础之上。登记机构要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做好审查工作, 既要对本次接受的申请行为进行申请内容与申请材料的查验和相关的询问工作, 还要充分利用已有档案和登记簿进行查验, 确保申请书内容、申请材料与登记簿或档案的一致性。

7. 严格掌握单方申请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双方申请的不能简化为单方申请, 共同申请的不能简化为共有人之一申请。这一原则的掌握对于防止登记错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如果单纯为了快捷而放宽申请标准, 则很有可能造成登记错误。

8. 审查和登记内容不应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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