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蛋白偏高的原因是什么

2024-05-17

白蛋白偏高的原因是什么(精选7篇)

白蛋白偏高的原因是什么 第1篇

白蛋白又名清蛋白,由肝实质细胞合成,是血浆中含量最多的蛋白质。人体白蛋白合成率虽然受到食物中蛋白质含量的影响,但是主要受到血浆中白蛋白水平的调节,在肝细胞中没有储存,在所有的细胞外液中均有微量的白蛋白。

白蛋白偏高的原因是什么?白蛋白的作用有哪些?

一、白蛋白偏高的原因是什么?

白蛋白偏高原因一:白蛋白高主要见于血液浓缩而导致相对性的增高,比如:严重的脱水和休克,大量出血、严重的烧伤、肾脏疾病等。

白蛋白偏高原因二:此外白蛋白高也可受到饮食中蛋白质摄入量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个体营养状态的评价指标。有时血液浓缩时可导致蛋白浓度相对增高,腹泻、呕吐、高热时急剧失水也可导致血清中白蛋白浓度增高,从而引起白蛋白偏高。

二、白蛋白的作用

(1)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的恒定 白蛋白是血浆中含量最多、分子最小、溶解度大、功能较多的一种蛋白质。血浆胶体渗透压的维持主要依靠血浆中的白蛋白,胶体渗透压是使静脉端组织间液重返回血管内的主要动力。当血浆白蛋白因病理条件引起下降时,血浆的胶体渗透压也随之下降,可导致血液中的水份过多进入组织液而出现水肿。

(2)血浆白蛋白的运输功能 血浆白蛋白能与体内许多难溶性的小分子有机物和无机离子可逆地结合形成易溶性的复合物,成为这些物质在血液循环中的运输形式。由此可见白蛋白属于非专一性的运输蛋白,在生理上具有重要性,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

(3)浆白蛋白的其它生理作用 血浆中白蛋白的含量远比球蛋白多,亲水作用又比球蛋白大,这使血浆中的白蛋白对球蛋白起到一种胶体保护的稳定作用。当肝脏功能障碍引起白蛋白合成不足时,可使血浆球蛋白失去胶体保护作用,稳定性下降。血浆球蛋白的稳定性下降,将严重影响这些物质在体内的代谢、利用,引起相应的症状。此外,白蛋白还是人体内一种重要的营养物质。白蛋白在血浆中也不断地进行着代谢更新,血浆白蛋白分解产生的氨基酸,可用于合成组织蛋白,氧化分解以供应能量或转变成其它含氮物质。推荐阅读:白蛋白主要生理作用 偏低危害及偏高原因

三、白蛋白偏低时有什么危害?

白蛋白偏低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胶体渗透压紊乱出现水肿氨基酸、激素、维生素等器官供应减少,分解代谢产物不能及时排泄出去,都可以导致白蛋白偏低。

在临床诊疗中,白蛋白偏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当肝功能受损时,白蛋白产生减少,其降低程度与肝炎的严重程度是相平行的。慢性和重型肝炎及肝硬化患者血清白蛋白浓度降低。

2、白蛋白的作用之一是营养细胞和维持血管内的渗透压。当白蛋白减少时,血管内渗透压降低,患者可出现腹水。 一般情况下,肝脏疾病患者在肝功能检查中白蛋白偏低的现象比较常见,因为肝脏疾病患者往往存在肝损伤,导致白蛋白产生减少。

因此,肝脏疾病患者要定期检查白蛋白,根据白蛋白降低程度了解病情轻重,及时进行治疗,防止肝腹水、肝硬化等肝脏疾病的发生。

白蛋白偏高的原因是什么 第2篇

由于某些原因使血浆中水分丢失,血液浓缩,使红细胞和血红蛋白含量相对增多。如饮水少,大量出汗等。由于某些原因使血浆中水分丢失,血液浓缩,使红细胞和血红蛋白含量相对增多。如连续剧烈呕吐、大面积烧伤、严重腹泻、大量出汗等;另见于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尿崩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等。

2、生理性增多:

如剧烈劳动、恐惧、冷水浴、高原居民等。

3、病理性增多:

先天性心脏病、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肺动-静脉瘘以及携氧能力低的异常血红蛋白病等。不必太过于担心,可在身体状态较正常的情况下(无明显失水,避免出汗等)再查一下血常规,核实检验结果。

4.疾病

柴油机水温偏高的原因 第3篇

一台ZL50型装载机,在连续作业5 h后柴油机即熄火并抱死。

检查结果是:冷却水水位和机油油位均正常,但机体温度很高。初步认为是机体温度过高引发拉缸所致。解体检查发现,II缸的缸套裂开、活塞烧熔,Ⅳ和Ⅴ缸有拉缸现象。更换3套活塞、活塞环和缸套后再试机,怠速运转一段时间后,水温高达85℃,机油压力低于0.05 MPa。初步判断是机油泵有问题,更换机油泵后,机油压力正常,水温略有降低。但重新作业约10 min后,机温升高更快,于是又使柴油机处于怠速状态,机温下降后停机,并对冷却系统进行检查和除锈处理,更换水泵、风扇和节温器,但水温偏高现象仍未解决。

在断定润滑和冷却系统都无问题的前提下,分析认为:喷油量过大也会使水温偏高。于是,将注意力集中在燃油供给系统上,遂拆检喷油泵和喷油器。发现喷油器变形,喷油量过大。更换了喷油器总成,将修理好的喷油泵和喷油器安装好,重新试机、水温正常。

白蛋白偏高的原因是什么 第4篇

据笔者调查,适用免、缓刑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罪名集中,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为主

在經济不甚发达的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罪名单一,集中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三种罪名上,约占全部案件的95%—9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等较少。而且在三类案件中,贪污犯罪较贿赂犯罪多,贿赂犯罪比挪用公款犯罪多。

(二)犯罪主体涉及所办案件的各类人员,以握有实权者为主

涉案人员以掌握实权的为主,或对财物具有实际管理、处置权,或对相关事项具有决定权。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犯罪以村支书、主任和会计居多。适用缓、免刑判决人员中,因职务上的差异影响不明显。

(三)贪污贿赂5万元以下、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下的案件几乎全部适用免、缓刑

调查中发现,贪污贿赂5万元以下、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下的案件,免、缓刑适用率达95%以上。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适用缓、免刑判决也达半数以上。

(四)区域执法不平衡现象突出

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在普遍存在。在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近的情况下,贪污受贿5万元—10万元的,有的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的法院判3年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即使在同一法院也存在同罪不同罚的现象。这说明同一法院内、基层法院之间,法官量刑时对自由裁量的幅度控制不稳、宽窄不一。

二、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过多的原因

(一)小案多、大案少

统计中,把贪污、受贿不足5万元,挪用公款不足10万元的案件称为小案。基层单位办理的案件小案比例较大,多数在60%—70%之间(以有罪判决为准),有的甚至达80%以上。刑法规定,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情节严重的挪用公款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背景下,这类案件如果有减轻、从轻情节,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所难免,缓刑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立案证据标准低

尽管检察机关在立案环节很重视大案比例,但立案证据标准低,立案时案值较高,随着侦查的深入和证据标准的逐步提高,有的案件在结案、起诉、判决时可能变成小案,重罪变成轻罪,为适用缓、免刑提供可能。

(三)证据瑕疵导致案值流失

因侦查证据不扎实,造成部分犯罪事实在审判时无法认定;因证据链条薄弱,被告人、证人翻供造成部分事实无法认定,而被判处缓刑和免刑。

(四)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认定宽泛,且处罚偏轻

一是对自首情节认定宽泛。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供述一部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罪犯罪事实,只能算坦白,而不能认定自首。尽管业界对此有争议,但在此解释有效的情况下应按此执行。而实践中,此种情形多被认定为自首,对整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纪委移交的案件,如果在侦查环节不翻供的也一律按自首对待。

二是对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确认随意性大。有移送到法院才退赃的被认定为积极退赃,有供词反复无常的被认定认罪态度好等。尤其是对“退赃”这一反映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情节在实践中被放大使用,不论是追赃还是被迫退赃,只要审判时赃款被扣到案,都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使司法机关追赃与犯罪分子主动退赃之间性质上的区别大打折扣。

三是对“可以”从宽的几乎全部绝对从宽判决。刑法规定,“对于自首和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实践中,凡是认定为自首或立功的,法院不仅采取“一律”的态度,且全部是“减轻”处罚。甚至对“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这些酌定量刑情节也作减轻处罚。

(五)缓刑、免刑适用宽、泛

一是适用缓刑过滥。《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1996年6月高法针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面宽,有的不该适用缓刑的适用了缓刑等情况,专门作出了《关于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而实践中,对于减轻或从轻处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犯罪情节如作案时间、作案手段、危害结果等,基本不加考虑,绝大多数适用了缓刑。

二是适用免刑的涉案数额超越1万元底线。法律规定,个人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个人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而实践中,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免刑的涉案金额已突破1万元底线,向3万元攀升,且适用免刑的比例较高。

(六)重侦查轻审判,重定罪轻量刑

现实工作中,反贪部门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集中力量调查取证,但对于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关注不够,没有“咬着不放”;公诉部门重点在有罪判决,对从宽情节认定随意、量刑偏轻或畸轻的案件也没有“斤斤计较”、及时监督;审判法官在案件定性方面比较认真谨慎,而对于量刑,没有严格按照法定和酌定情节决定刑罚,认为只要在规定幅度内,多一年少一年无关紧要。

(七)法律规定线条较粗,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较大

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法律本身必须有一定的伸缩幅度,这在职务犯罪立法中体现更充分。当前,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条款严密性不足、伸缩性过大,犯罪数额、作案手段的认定脱离时代,是法院量刑裁量权过大、轻刑化过度的重要原因。比如“贪污、贿赂5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又如1996年6月滞后于1997刑法的高法“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司法解释,给法官适法提供了较为宽广的自由裁量幅度,也为人情判案大开方便之门,而法官在执法时若无较为严谨的量刑规范,宽缓失当在所难免。

(八)受刑罚轻缓化趋势影响

受全球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影响,修改后的97刑法顺应世界潮流,对犯罪的处罚向宽缓转变,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更是如此。在基层院调查时,多数被调查人认为,新闻媒体报道的贪污贿赂数百万元上千万的犯罪,许多被判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对10万元以下的犯罪低刑期处罚是必然的。

三、降低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率的对策

(一)突出重点,加大打击重点行业和重大犯罪

血红蛋白偏高的原因是什么 第5篇

1、应该注意调整饮食结构,最好不吃动物肝脏、无鳞鱼和肥肉,少吃花生、瓜子等含油多的坚果,多吃新鲜蔬菜和水果,多做户外运动等。

2、病理性原因造成的血红蛋白,一定要及时去医院检查原因,对症治疗才能药到病除。

3、每天早上空腹喝一杯温热得淡盐水,有助于稀释血液。

甲胎蛋白偏高的原因是什么 第6篇

甲胎蛋白在产妇羊水或母体血浆中AFP可用于胎儿产前监测。如在神经管缺损、脊柱裂、无脑儿等时,AFP可由开放的神经管进入羊水而导致其在羊水中含量显著升高。胎儿在宫腔内死亡、畸胎瘤等先天缺陷亦可有羊水中AFP增高。AFP可经羊水部分进入母体血循环。在85%脊柱裂及无脑儿的母体,血浆AFP在妊娠16-18周可见升高而有诊断价值,但必须与临床经验结合,以免出现假阳性的错误。

在成人,AFP可以在大约80%的肝癌患者血清中升高,在生殖细胞肿瘤出现AFP阳性率为50%。在其它肠胃管肿瘤如胰腺癌或肺癌及肝硬化等患者亦可出现不同程度的升高。

但当肝细胞发生癌变时,却又恢复了产生这种蛋白质的功能,而且随着病情恶化它在血清中的含量会急剧增加,甲胎蛋白就成了诊断原发性肝癌的一个特异性临床指标。

过去一直认为是诊断原发性肝癌的特异性肿瘤标志物,具有确立诊断、早期诊断、鉴别诊断的作用。大量的临床却发现,部分肝硬化病人会长期出现AFP达到上千,但多年都没有肝癌的迹象;同时发现约20%的晚期肝癌病人,直至病故前,AFP仍不超过10。

甲胎蛋白偏高的原因

大约80%的肝癌患者血清中升高甲胎蛋白(AFP)都会升高。甲胎蛋白在肝癌出现症状之前的8个月就已经升高,此时大多数肝癌病人仍无明显症状,肿瘤也较小,这部分患者经过手术治疗后,预后可得到明显改善。

妊娠妇女和新生儿也会出现甲胎蛋白的一时性升高,甲胎蛋白是胎儿的正常血浆蛋白成分,妊娠期妇女甲胎蛋白是会明显升高,在产后3周后逐渐恢复正常水平。

高密度脂蛋白偏高的原因是什么 第7篇

临床试验证实,减轻体重不仅能降低血脂,还能明显升高高密度脂蛋白。

2、适量运动

运动有升高血浆高密度脂蛋白水平的效应。

3、戒烟

吸烟者比不吸烟者HDL-C浓度减低。

4、控制饮食

是防治高血脂的最有效方法,宜食低脂食品,减少甜食或碳水化合物的摄入等。

5、药物治疗

对于生活方式改善后,高密度脂蛋白仍不升高的患者,可进行药物治疗。

6、检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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