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024-08-31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精选6篇)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第1篇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目录 1.适用范围

2.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 3.监督检查的依据 4.监督检查的内容 5.监督检查步骤和要求 6.评价

1.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各质量监督中心站对220kV及以上变电站土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ll0kV及以下的变电站土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2.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

监督检查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

第二阶段:变电架构吊装基本完;

第三阶段:士建工程基本完,变电站投运前。

各质量监督中心站可按上述三个阶段或选取其中一至两个阶段组织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的依据

3.1 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规定和办法; 3.2 施工图及有关的设计文件; 3.3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3.4 SDJ69-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3.5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士建工程篇)、(焊接工程篇);

3.6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共十二篇;

3.7 JGJ8l-91《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3.8 JGJ82-9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3.9 JGJI8-84《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3.10 GB50212-9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11 JGJ78-91《网架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检验评定标准》; 3.12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13 GB50164-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3.14 GBJI07-87《混凝士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15 有关的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 3.16 有关的建筑材料试验规范、规程和评走标准;

3.17 主管部门对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补充规定和解释说明; 3.18 进口材料的有关国外规范、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3.19 经主管局批准的工程技术标准。

4.监督检查的内容 4.1 质量体系及实施

4.1.1 建设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规划或质量管理手册。4.1.2 建设和施工单位各级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

4.1.3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验评项目划分表、质量责任制、质量验收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质量奖惩制度、外包工程管理制度等。

4.1.4 技术管理制度及实施:技术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及技术措施编审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图会审制度、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技术培训及考核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上。

4.1.5 物资管理制度和实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钢材的跟踪管理制度等。

4.1.6 计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测量工具和仪器的管理与检验、试验仪器的管理与校验、混凝士搅拌系统称量装置的管理与检验、主要施工工具的管理匀标定等。

4.1.7 焊工、质检员、试验员上岗证书及工程试验室等级证书的验证。

4.2 资料核查

4.2.1 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4.2.1.l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2.1.2 单位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4.2.1.3 施工图会审记录;

4.2.1.4 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材料代用签证; 4.2.1.5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2.1.6 质量问题台帐;

4.2.1.7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4.2.2 主要施工技术记录 4.2.2.1 施工日记;

4.2.2.2 施工测量及沉降观测记录; 4.2.2.3 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4.2.2.4 混凝土浇灌通知单;

4.2.2.5 混凝土搅拌、浇灌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士施工日记; 4.2.2.6 预应力钢筋冷拉和张拉施工记录; 4.2.2.7 结构吊装记录; 4.2.2.8 高强度螺栓施工记录; 4.2.2.9 构件和设备消缺处理记录。4.2.3 质量检验记录

4.2.3.1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记录; 4.2.3.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3.3 预埋铁件检验记录; 4.2.3.4 预制构件检验记录; 4.2.3.5 蓄水构筑物灌水试验记录; 4.2.3.6 电气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2.3.7 空洞调试记录;

4.2.3.8 给水、采暖及消防水系统试压记录; 4.2.3.9 排水系统通水试验记录。4.2.4 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

4.2.4.1 原材料出厂证件和现场试验报告; 4.2.4.2 半成品、成品出厂证件和现场检验记录;

4.2.4.3 防水材料。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4.2.4.4 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4.2.4.5 钢筋、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4.2.4.6 钢结构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和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

4.2.4.7 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4.2.4.8 其它施工工艺试验报告。4.3 现场抽查

4.3.1 工程质量的观感检查。

4.3.2 主要质量指标监督检查阶段的实际形象进度抽查。4.3.2.1 钢筋工程:规格、数量、间距、接头、焊接质量及保护层厚度。

4.3.2.2 混凝土工程: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铁件和预留孔(洞)偏差及二次浇灌质量。4.3.2.3 防水、防腐工程质量。4.3.3 主控楼及变电架构的其它主要实测项目见附表1和附表2

5.监督检查步骤和要求 5.1 监督检查步骤

在受监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本大纲组织预查后,由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监 督检查组进行阶段性的质量监督检查。5.2 监督检查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组由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本系统内的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系统或地方建筑主管单位、投资方的有关专家参加。重点工程可邀请电力部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派员指导工作。5.3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组可分为若干专业小组,按本大纲监督检查的三个方面内容,在受监单位的配合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采取听取各方面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抽查实测、跟踪检查、组织座谈会和考问等方式。

5.4 监督检查要求

5.4.1 受监单位应根据本大纲要求认真准备,在组织自检和整改的基础上,按监督检查的内容及附表3至附表5的要求,整理书面资料,落实人员和器具,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组工作。

5.4.2 受监单位应向监督检查组提供书面汇报资料,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特点、主要形象进度;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概况;工程质量概况及主要质量指标(附表3至附表5);自检、预查和整改情况等。

6.评价

质量监督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对该阶段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书面的整改要求。质量监督中心站根据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应尽快提出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督检查内容、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并附监督检查组人员名单。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第2篇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输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 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1 — —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电建质监〔2005〕21号《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建质〔2003〕162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计建设〔1997〕252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46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DL/5000-2002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1〕40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国测法字〔2004〕4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国电电源〔2002〕849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的有效版。

— 3 —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 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3.0.3 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严格执行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

3.0.4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6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0.7 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4.1.1.2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有效;

4.1.1.3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对已交付的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

4.1.1.4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4.1.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1.6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7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了责任制度;

4.1.1.8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

4.1.1.9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实际网络进度计划。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承担本工程的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2.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项目的设计质量责、权明确;

4.1.2.3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 4.1.2.4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的方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1.2.5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6工代制度健全,参加规定项目的质量验收。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的人员资格明确,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已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3.2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相符,责任制落实。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

4.1.3.3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并有效执行;

4.1.3.4已审定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

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规范、齐全;

4.1.3.5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

4.1.3.6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踪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帐;

4.1.3.7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以及人员资格审查,无违规行为;

4.1.3.8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帐。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的需要;

4.1.3.10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的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

4.1.3.11质量问题台帐完整、清晰、规范,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4.1.3.12对已处理完的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检查、验收完毕。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4.2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如有变动,已经建设单位确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能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4.1.4.3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

4.1.4.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各环节的持续改进过程:

1)项目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建立项目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并实施有效;质量问题台帐完整、清晰、规范,管理闭环;

2)验评项目范围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审核,总监签认。

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3)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本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4)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1.4.5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贯彻执行:

1)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制订编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能切实贯彻实施;

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记录规范;

4.1.4.6施工图会检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过程闭环;

4.1.4.7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

4.1.4.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

4.1.4.9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主要材料跟踪管理台帐规范;

4.1.4.10工程项目的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4.1.4.11针对工程特点和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

4.1.4.12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中,提出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资料;

4.2.2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4.2.3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稳定运行、经济技术指标的资料;

4.2.4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资料:

4.2.5工程质监站预监检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

4.2.6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4.3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4.3.2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必要时,进行实体质量检测;

4.3.3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各种建筑材料外观质量合格;

4.3.4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已建立其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4.3.5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3.6土建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

4.3.7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

4.3.8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

4.3.9建设单位移交有关厂区包括厂区附近的测量定位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桩位及有关原始资料完好、齐全。施工测量方案经监理审批;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主厂房控制桩设立准确并维护良好。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

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 8 —

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目前工程开展情况。

5.2.3.2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设计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的计划、安排。

5.2.3.3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际施工进度。

5.2.3.4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对目前施工质量情况的评估。

5.2.3.5工程质监站: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开展情况。检 查 评 价

6.0.1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 1 0 —

附 表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和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的土建工程所涉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0.3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 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1 1— — 1 2 —

国测法字〔2004〕4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电电源〔2002〕49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2001〕218号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49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建标〔2001〕40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令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0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国电总文档〔2002〕29号 《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类》

DL/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

建质〔1995〕13号 《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建质〔1995〕140号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建质〔1996〕111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及评定标准》(焊接工程篇)

建质〔2003〕162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电建〔1996〕666号 《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国档发〔1992〕8号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88〕4号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98〕4号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国档发〔2002〕5号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GBJ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64-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3632-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

GB/T3633-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技术条件》

— 1 3 —

GB/T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108-2001 《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 50119-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JGJ63-1989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JGJ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L18-8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篇)

SDL69-8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DA/T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定》

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和应具备的条件

3.1 监督检查阶段划分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根据主厂房施工进度,一般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

第二阶段 主厂房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第三阶段 主厂房主体结构完成,汽机房结构已到顶。

第四阶段 主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机组整套起动前。

第一、三、四阶段是必查阶段。每个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前,工程应具备阶段性检查的相应条件。第二阶段的检查由中心站视实际情况安排。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时,可对汽机基座、烟囱、冷却水塔等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视进度情况一并进行监督检查。

3.2 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2.1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时,其施工形象进度已基本达到本“大纲”的规定要求。

3.2.2在第一、二、三各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

3.2.3第四阶段监检时,随生产系统投入的土建项目均已完成,且已经监理等单位验收签证。

— 1 4 —

3.2.4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齐全、完整。

3.2.5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组织进行了自检和预监检工作,并整改完毕。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并取得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4.1.1.2以下工程管理文件审批手续齐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程建设质量目标,施工组织总设计;

4)质量、技术、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图纸会检制度,设计交底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分包工程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4.1.1.3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4.1.1.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已审批;

4.1.1.5无明示或暗示工程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1.2.2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签字及时,管理规范;

4.1.2.3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并由交底和被交底的各方签字;参加图纸会检,并有完成会检纪要相关内容的记录文件;

4.1.2.4按照计划或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图纸,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

4.1.2.5工程设计代表资格合格、人员到位,技术服务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4.1.2.6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及时

— 1 5 —

签字;参加质量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4.1.2.7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8对本阶段工程实体质量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性提出明确的意见。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单位资质与承担的本工程监理项目相符,工程监理合同已签订;

4.1.3.2监理部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仪器、设备配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4.1.3.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4监理交底、施工图会检等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完善,监理交底记录、施工图会检纪要等签字手续完备;

4.1.3.5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定,且清晰、合理,并已确定关键项目的质量控制点;

4.1.3.6对施工分包队伍、试验室、工程测量和材料供应等单位资质进行了审查;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批手续完备;对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记录齐全。建筑方格网、主要建(构)筑物控制桩、重要测量成果复测准确;

4.1.3.7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质量问题通知单、会议纪要等齐全、规范;

4.1.3.8质量验收制度健全,实施有效。现场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和停工待检及见证取样制度齐全,实施有效;

4.1.3.9开(停、复、返)工令符合规定;验评记录、施工记录签字齐全、有效;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分析;

4.1.3.10监理资料齐全、整理规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整改管理闭环;

4.1.3.1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12对本阶段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格与承包的施工项目相符。项目经理与投标书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1.4.2项目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工作到位。各类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4.1.4.3工程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细化分解并已落实;

— 1 6 —

4.1.4.4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已审查批准,施工作业文件、工艺文件交底记录实行双签字;

4.1.4.5根据《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编制了各项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4.1.4.6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落实,且规范;

4.1.4.7经评审合格的分供应商、分承包商登录齐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完善,其台账清晰、规范。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管理制度完善,跟踪台账记录清晰、准确,并规范;

4.1.4.8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内容齐全、准确,已经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发布;

4.1.4.9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完善,取样记录齐全;

4.1.4.10施工质量问题台账完整、齐全,管理闭环。施工成品和各类测量标志完好,保护措施有效;

4.1.4.11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施工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1.4.12 对分包队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符合规定,并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批。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4.1.5 对工程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工程检测单位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4.1.5.2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有效;

4.1.5.3机构设置合理,试验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配备齐全,并全部到位;

4.1.5.4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符合计量管理规定。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台账清晰、准确、完整;

4.1.5.5检测依据、内容和方法正确,记录齐全;检测报告形成程序合理、数据及内容准确;

4.1.5.6检测设备及工作环境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有关规定。

4.2 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4.2.1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4.2.1.1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 1 7 —

4.2.1.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4.2.1.3单位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4.2.1.4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签证;施工图会检记录;

4.2.1.5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2.1.6质量问题台帐;

4.2.1.7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

4.2.1.8监理所发的开(复、停、返)工令和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等文件;

4.2.1.9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

4.2.2 主要施工技术记录

4.2.2.1施工日志;

4.2.2.2施工测量记录;

4.2.2.3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4.2.2.4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4.2.2.5重要工序交接记录;

4.2.2.6混凝土浇筑通知单;

4.2.2.7混凝土搅拌、浇筑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土施工日志; 4.2.2.8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计算及施工养护记录;

4.2.2.9预应力钢筋冷拉和张拉施工记录;

4.2.2.10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台账;

4.2.2.11结构、构件吊装记录;

4.2.2.12高强度螺栓测试报告和施工记录;

4.2.2.13建(构)筑物构件和建筑设备消缺处理记录;

4.2.2.14冬期施工测温记录;

4.2.2.15重要结构安装检验记录;

4.2.2.16预制构件检验记录;

4.2.2.17蓄水构筑物灌水试验记录;

4.2.2.18电气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2.2.19集中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4.2.2.20给水、采暖及消防水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4.2.2.21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评定;

— 1 8 —

4.2.2.22混凝土烟囱筒壁施工记录;

4.2.2.23冷却水塔施工记录;

4.2.2.24钢筋混凝土压力管现场制作施工记录;

4.2.2.25排水系统通水试验记录;

4.2.2.26已完、未完工程项目清单;

4.2.2.27现场综合检查报告;

4.2.2.28消防系统验收记录。

4.2.3质量验收记录

4.2.3.1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2.3.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

2)钢筋;

3)地下混凝土结构;

4)地下结构、设施防水、防腐;

5)防雷接地;

6)抹灰砌体、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基层。

4.2.3.3检验记录

1)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

2)重要结构模板制作、修复、组装;

3)钢筋、预埋件、钢结构焊接;钢筋机械连接;

4)钢结构高强度螺栓紧固;

5)网架螺栓球结点承载力试验,网架焊接球结点无损探伤检验;

6)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7)混凝土结构浇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现浇楼板厚度;

8)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

9)水泥网格板、预制屋面板承载力;

10)屋面、外墙、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项目的防渗漏检验记录。

4.2.4出厂证件和试验资料

4.2.4.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 1 9 —

4.2.4.2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4.3现场检验报告;

1)防水、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2)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和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4)钢结构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和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

5)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6)灌浆料、胶泥、涂料试验报告;

7)混凝土拌和用水试验报告;

8)灌浆料、混凝土强度评定;

9)重要构件及网格板强度试验报告;

10)钢结构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型钢复检试验报告;

11)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及桩基检测报告;

12)其它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通过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工程的内在质量,并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4.3.1建筑方格网、建(构)筑物主轴线控制桩定位及高程;基础轴线位移;地基、地基处理工程质量;

4.3.2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量及保护层厚度;

4.3.3回填土质量;

4.3.4混凝土结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质量;

4.3.5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防水、防腐;

4.3.6钢结构制作、安装及螺栓连结;

4.3.7暖通、照明、通风和集中空调系统安装;

4.3.8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4.3.9墙面、地面、路面质量;

4.3.10观感质量检查;

4.3.10.1墙面、屋面、顶棚、地面、沟盖板、楼梯、踏步、台阶;

— 2 0 —

4.3.10.2门、窗、玻璃、油漆;

4.3.10.3室内给排水、厕浴、明沟、落水管;

4.3.10.4照明、通风、采暖、空调。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查

由工程质监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核查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 2 1 —

5.2 检查方法

5.2.1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1—附表4。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工程建筑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包括参加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监理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检 查 评 价

6.0.1各监检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 2 2 —

6.0.2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以大会形式通报各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2 3 —

附 表1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 2 4 —

附 表2

土建工程项目质量验评统计表

监检阶段:

序号 单位工程

名 称 单位工程

验评等级 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

验收率(%)备 注

应验收数 已验收数

单位工程优良率(%)

质监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注1:分项工程应验收数,在施工阶段指已开工的分项工程数;

注2:单位工程优良标准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201.1—2005)执行。

— 2 5 —

附 表3

钢筋焊接质量统计表

月 点 焊 闪光对焊 电弧焊 埋弧焊 电渣压力焊 机械连接 备注

数 一次

合格率 组

数 一次

合格率 组

数 一次

合格率 组

数 一次

合格率 组

数 一次

合格率 组

数 一次

合格率

附 表4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统计表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强度等级

C 试件组数平均强度

μfcu

(N/mm2)标准差σ

(N/mm2)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的百分率(%)生产质量水平

注:按月或季统计计算的平均强度(μfcu),宜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中第2.2.7条的要求。

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总 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电站锅炉安装工程水压试验前的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范围包括:锅炉本体的全部承重结构、受热面、承压部件、炉外管道、杂项管道、密封结构和各种元、部件以及参加水压试验的主蒸汽、再热蒸汽、主给水等管道系统,水压用临时上水和升压用设备系统以及水压试验的工作环境、技术管理等条件。

1.0.3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5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 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2 6— — 2 7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国务院第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劳部发〔1996〕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1985〕4号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89〕5号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劳锅字〔1990〕10号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国电总〔2002〕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锅监委〔1995〕001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T5047-19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5031-19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869-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T884-2004 《火电厂金相检验与评定技术导则》

DL/T821-2002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范》

DL/T5190.4-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篇)

DL/T820-2002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5190.5-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自动化篇)

DL438-2000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劳动人事部)DL/T679-1999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DL/T868-2004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DL/T869-2004 《焊接技术规程》

— 2 8 —

建质〔1996〕111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锅炉篇)

国电电源〔2001〕116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管道篇)

建质〔1996〕111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

国电电源〔2001〕210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

电综〔1998〕145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DL/T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国电发〔2000〕589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25条重点要求》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GB4053.3-93号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锅炉本体范围内全部承重结构、梯子、栏杆、平台以及其他所有零部件等全部施工完毕,经正式检验合格并签证齐全。钢架柱脚二次浇灌材料强度已达到设计值,并经正式验收合格。钢架沉降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3.0.2锅炉本体各受热面和承压部件安装结束(包括联箱内部检查清理、管子通球、管头封口、各部件找正和连接工作等)。

3.0.3参加水压试验的管道和支吊架施工完毕。炉本体的空气、疏放水、取样、仪表控制、加药、排污和减温水等管道已接到一次门以外。锅炉本体各种管道安装符合热膨胀补偿要求。主蒸汽、再热蒸汽、给水等管道阀门、附件或临时封堵装置安装完毕。

3.0.4水压试验范围内所有焊口施焊结束,经过外观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了热处理及无损检验(按规定的抽检率)且质量合格。

3.0.5焊在受热面管子或承压部件上的所有另部件,如鳍片、销钉、密封铁件、防磨罩、保温钩钉、门孔座和热工检测取源件等施焊结束,焊渣清除,外观检查合格。炉膛和包墙管密封焊接严密;间隙超宽处已填补好,并符合标准要求。

3.0.6安装现场尽量避免在受热面上焊接临时铁件,已焊在受热面的承压部件上安装加固或起吊用的临时铁件均应割去,并打磨光滑,表面不低于母材面,且母材无割伤现象。不锈钢和易裂母材用无损检验检查,确认表面无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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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属于金属监督范围内所有各部件、元件的钢号及材质均符合设计和制造文件的规定,并经核对无误。经对合金钢元件、铸件和焊缝进行光谱或其它相应方法检查无误。

3.0.8锅炉本体各部件吊杆、吊架安装齐全,经过调整符合要求。

3.0.9锅炉内外部如炉顶、楼梯、平台、零米地坪、炉膛、冷灰斗、灰渣斗或捞渣机、水平烟道、低过、低再、省煤器及其灰斗清理干净,无垃圾杂物。

3.0.10水压试验所用化学除盐水水质合格,并有水质合格报告。水温能保证符合制造厂规定,水量满足水压试验所需水量。

3.0.11水压试验用临时管系及升压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临时管道冲洗干净,贮水容器清理干净。

3.0.12水冷壁下联箱及汽包等各部位移指示器齐全,安装位置正确,指针和指示牌牢固;并校至零位。

3.0.13水压试验范围内的设备、构件及管道上的承压焊缝及其它应该检查的部位不准保温、涂漆。

3.0.14水压试验至少要有两块压力表,其精度和量程符合规程要求,并经检查验合格,均在有效期内。

3.0.15水压试验必须使用的通道、楼梯、平台、栏杆、踢脚板、临时脚手架、通讯设施及照明(永久或临时)均装设完毕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地面和道路清理干净、无杂物,不积水、通行无阻。

3.0.16水压试验后的废水排放系统畅通,能达到环保要求。

3.0.17水压试验方案措施已编制,并经审批。水压试验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已落实。

3.0.18水压试验系统图和升降压曲线图已张挂于现场。操作卡已编制好,并为操作人员所掌握。参与水压试验的系统、阀门、水泵及电气操作设备均应标识清楚,并挂临时标识牌。

3.0.19与制造厂签有“监装”协议的锅炉设备,已由厂家“监装”人员按规定检查完毕,并有书面确认文件。国外引进的锅炉设备有工厂驻现场代表签署的确认文件。

3.0.20在自检和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3.0.21按《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有全部检验资料。

— 3 0 — 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各责任主体及其现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4.1.1.2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与承包方的合同齐全、规范;

4.1.1.3有关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4.1.1.4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5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和责任制度;

4.1.1.6按规定对锅炉钢架沉降定期观测,测量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4.1.1.7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查;

4.1.1.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已经审批。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1.2.1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2.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责、权明确。

4.1.2.3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5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1.3.1工程监理合同已签订。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1.3.2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承担任务相符。责任制落实,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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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1.3.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4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质量验评表已审定。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技术洽商等技术文件审批及时,手续完备;

4.1.3.5对施工单位合格供货商名录已经审查;

4.1.3.6建立了对到货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进行开箱检验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4.1.3.7对施工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且无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

4.1.3.8对现场各类试验室和试验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了审查;

4.1.3.10按照“强制性条文”、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

4.1.3.11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设备的现象及时制止。对发生的质量事故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4.1.3.12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经组织论证、审核;

4.1.3.13对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并检查验收完毕。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1.4.1本单位的资质与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相符。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4.1.4.2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的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1.4.3现场金属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持证上岗。金属监督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4.1.4.4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完整、准确,符合“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已经监理单位审批。施工质量验评签证齐全、规范;

4.1.4.5计量管理制度健全,并切实执行。施工用计量器具合格,在有效期内;

4.1.4.6专业(锅炉、焊接及金属检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过批准,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能有效贯彻执行;水压试验方案措施已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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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管理闭环;

4.1.4.8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4.1.4.9钢材、焊材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跟踪管理台帐规范;

4.1.4.10质量问题台帐规范,管理闭环;

4.1.4.1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1.4.12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设备供货合同中规定的国内或国外的锅炉铭牌、制造厂标准、图纸及设备出厂证明书和安装技术手册; 4.2.2设计院文件和图纸;

4.2.3锅炉设备监造报告;

4.2.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4.2.5安装资料:

4.2.5.1锅炉钢架:

1)锅炉钢架制造质量检验报告;

2)锅炉钢架基础划线签证记录;

3)基础交接验收记录、混凝土基础及二次浇灌强度试验报告;

4)锅炉钢架安装记录及验收签证书;

5)锅炉钢架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试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6)锅炉钢架焊接质量技术记录;

7)锅炉钢架安装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8)钢架沉降观测记录。

4.2.5.2锅炉受热面:

1)锅炉受热面组合、安装和找正记录及验收签证书;

2)锅炉受热面及联箱的清理、通球记录及验收签证书;

3)锅炉受热面安装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4)图纸会检记录;

5)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6)水压试验用水水质合格报告;

7)水压试验时加于水中防腐药液的成分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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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压试验用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9)水压试验用临时堵头和其它受压临时管道的强度计算书;

10)临时管道和贮水容器冲洗、清理记录;

11)所有参加水压试验的主要管道及支吊架安装技术记录;

12)锅炉安装和焊接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13)经审批的水压试验方案措施和水压试验后,锅炉防腐措施。

4.2.6焊接施工资料:

4.2.6.1锅炉焊接情况汇报;

4.2.6.2焊接质量保证措施;

4.2.6.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4.2.6.4焊接热处理汇总资料;

4.2.6.5焊接和热处理作业指导书(或措施);

4.2.6.6焊接材料管理制度。质保书和跟踪记录;

4.2.6.7焊工、热处理及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4.2.6.8标有焊口、金相检验、硬度、探伤和蠕胀测点位置的主管道单线立体图;

4.2.6.9金属试验室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责任制;

4.2.6.10受热面、锅炉联络管、本体管道、安全阀管座、主蒸汽、再热蒸汽、给水管道的焊接技术和检验资料(包括外观验评记录、代样检验报告、无损检验报告、焊口返修记录和热处理、硬度及金相、光谱检验报告);

4.2.6.11水压试验范围内的焊接一览表与相应的技术记录图。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对锅炉水压试验范围内设备、另部件、管道安装工艺质量的监督检查。4.3.1.1锅炉悬吊系统和管道支吊架符合设计要求:炉顶大板梁支座连接符合设计要求。大板梁挠度应在受热面吊装前和进水前两个情况下均测量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汽包和受热面联箱及其支架或吊杆安装符合要求,冷态预偏度正确,U型吊杆与汽包壁接触良好;炉顶吊杆、恒力吊架和弹簧吊架安装齐全准确,受力均匀;炉顶吊杆垫板焊接牢固,吊杆冷态预偏位置调整好。有蝶形弹簧的吊杆,弹簧压缩量应符合设计值;支座、垫板、销、轴、开口销及螺帽制动措施等零件齐全,螺栓至少应露出螺帽1-2扣;管道支吊架与管道连接良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支架固定牢靠,导向支架导向正确,预留膨胀量符合设计要求;弹簧吊架定位销安装牢固,需要临时加固的支吊架已加固妥当,— 3 4 —

可承受管道充水后的载荷。

4.3.1.2热膨胀系统能保证炉本体膨胀舒畅,各处膨胀间隙应符合图纸要求。受热面与炉架之间、受热面与管道之间、各受热面之间、各管道之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吊杆与管道及其他金属构件间有足够的膨胀间隙,保证热态不碰、不卡、不产生额外应力。安装用受热面与炉架间临时连接已割去。锅炉本体延伸到各处去的管道,不阻碍锅炉的膨胀或使管道本身受力过大,有足够的补偿能力。水冷壁下集箱和汽包或汽水分离器上位移指示器应齐全,位置正确,指针和指示牌牢固,已校至零位。炉底水冷壁与灰渣斗或捞渣机间的水封板,与集箱或管子的连接符合图纸,膨胀间隙足够。

4.3.1.3锅炉密封结构按图纸安装,焊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炉顶密封,顶棚管平整度和节距,符合标准要求;顶棚管吊攀、炉顶密封铁件按图纸装齐,不漏焊。应满焊的不能点焊或间断焊;焊缝外观符合规范要求;燃烧器安装尺寸、与水冷壁连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燃烧器切角拼缝鳍片宽度不得超限;顶棚烟道等处密封铁件的安装符合图纸要求,侧墙膜式壁与折焰角、水平烟道、冷灰斗等处密封结构,满足相对膨胀和密封要求。

4.3.1.4水冷壁和包墙管的刚性梁安装正确。刚性梁与水冷壁或包墙管间固定连接点和活动连接点的施工符合图纸要求。刚性梁两端连杆为外开口,销轴、垫片安装及焊接的方式正确。与水冷壁和包墙管连接的内梆带安装焊接正确;膨胀预留间隙符合要求。水平刚性梁间平衡杆安装符合图纸要求;能保证水冷壁自由膨胀。有膨胀中心限位装置的锅炉,该装置应能保证锅炉膨胀中心,受热面上下膨胀自由,且不防碍水平方向的热膨胀。有垂直刚性梁的锅炉,水平刚性梁与垂直刚性梁连接处应有膨胀补偿措施,并安装正确。

4.3.1.5锅炉设备保管效果良好,无锈蚀、变形损坏的情况。主管子外表面无纵向拉痕、损伤、裂纹、永久变形及引弧坑等缺陷;施工临时铁件全部割除并打磨圆滑,不伤及母材;弯头椭圆度外观无异常;炉本体管道排列整齐,工艺美观,有足够的疏水坡度,不影响膨胀,不阻碍通道;管道的膨胀间隙应考虑保温层厚度;支吊架符合图纸要求;屏式过热器、低温过热器、高温过热器、低温再热器、高温再热器及省煤器等管屏平整度符合规范要求;管夹具、外形尺寸、节距偏差、防磨设施等符合标准,悬吊管受力和排列均匀;尾部烟道内受热面与包复管间距合理,不会形成烟气走廊;悬吊式受热面与水平烟道底部管间有足够膨胀间距,符合图纸要求;不锈钢附件需要焊在水冷壁上时,与水冷壁间应设碳钢过渡段,或按有关技术规定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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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水压试验范围内临时受压管件如堵头、流量法兰或流量短管段、临时管道等符合强度计算书要求,且有材质证明。临时阀门的规格与水压试验压力相当,并按正式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进行施工。

4.3.1.7水压临时系统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质量合格、表计齐全,符合标准。水压用水质有合格试验报告,加药量符合要求。水压试验水温符合制造厂或规范要求;供水量满足水压试验期间耗水需要,排放系统畅通;排放水质符合环保要求。水压后按要求采取防腐措施。

4.3.2对水压试验范围内设备、管道及附件的焊接及金属无损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

4.3.2.1钢材堆放整齐、地面不积水、分类清楚,有色标和挂牌。账、卡、物三者相符,未发生错收、错发及混料现象。

4.3.2.2焊材保管、堆放、贮存情况符合有关规定。

4.3.2.3安装焊口外观质量抽查:焊缝成型、余高、焊缝宽度、表面气孔及凹陷、咬边、错口、偏折度、未熔合等符合规定,药皮、飞溅物清理干净。

4.3.2.4锅炉受热面管子焊缝的代样符合规程要求。

4.3.2.5对焊缝探伤底片的透照质量、评片质量和保管质量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4.3.2.6设备及管道上无引弧坑,施工用临时焊接铁件割除时不得伤及母材。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检。

5.1.3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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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5.2.3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本阶段工程概况,本阶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措施,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设计单位:本阶段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施工单位:本阶段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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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监理单位:本阶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监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检 查 评 价

6.0.1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和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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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汽轮机安装工程扣盖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 扣盖前监检范围包括高压缸、中压缸和低压缸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相关的扣盖工作条件。若高、中压缸出厂时为组装供货,不须现场揭盖检查者,则可检查出厂技术文件资料。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6 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 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3 9— — 4 0 —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部令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DL438-2000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439-1991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5011-19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国电电源〔2002〕267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DL586-1995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电综〔98〕145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汽机篇)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发〔2000〕589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JGJ/T8-97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订货合同与技术协议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制造厂提供的汽轮机本体及有关部套说明书、制造标准、出厂检验报告、质保书和技术文件

制造厂提供的汽轮机组安装手册(指导书)、图纸、安装标准、规范及组装、试车、调试技术文件

设计、设备和标准的修改签证、附加说明或会谈协议文件。

电力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技术文件和反事故措施。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汽轮发电机基础沉降已趋稳定,不均匀沉降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并不会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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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汽轮机的中心、水平和扬度发生变化;

3.0.2 汽缸(高、中、低压)内外扣盖前应完成的安装调整工作已全部结束。已经试扣大盖检查,并经检查合格;

3.0.3 全部检修、安装、调整、检测和试验等项记录及报告完整、齐全、准确,并已全部验收签证完毕;

3.0.4 转子定位后,合实缸情况下转子轴向推拉间隙检查完毕,并符合规定;

3.0.5 运转层汽机扣大盖工作范围内的孔洞、沟道已封闭或临时封闭。栏杆齐全、可靠,照明充分,工作环境条件能保证扣大盖工作顺利、有序、安全地进行;

3.0.6 桥式起重机等吊装机械完好,能保证安全、顺利吊装;

3.0.7 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气源能可靠供给。所用工器具、有效量具、涂敷材料等准备齐全;

3.0.8 设备监造正式报告已提出,所有不合格项已处理完毕。并经检验合格;

3.0.9 凝汽器或直接空冷式汽轮机的排汽装置与排汽缸连接完毕。对汽缸变形和中心偏移有影响的热力管道安装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的要求;

3.0.10 弹性机座的弹性支撑按厂家要求调整完;

3.0.11 汽轮机扣大盖施工技术措施已审批;

3.0.12 汽缸内部合金钢另部件(包括热工测量元件)和外部合金管材及其焊口(按规定已安装的部分)光谱复查结束。高温紧固件光谱、硬度及金相复查结束。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专业人员配备和各项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2 及时向厂家索取了应提供的汽机安装必要资料(汽机本体各主要另部件材质理化性能检测、无损检验、转子动平衡、超速试验、叶片测频报告等,汽机出厂前总装技术数据);

4.1.1.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厂家技术交底;

4.1.1.4 按“验收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叶片测频、转子中心孔探伤;现场

— 4 2 —

不具备中心孔探伤条件时,可审查厂家的相应技术资料;

4.1.1.5 对汽轮机设备组织了设备监造,并提供了设备监造报告;

4.1.1.6 组织进行汽轮机和发电机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4.1.1.7 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工程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已经审批。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

4.1.2.2 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相符。已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

4.1.2.3 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 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5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各专业人员配备合理,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1.3.2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3 对施工单位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施工技术措施及时审核或审批,对项目开工报告及时审核、批复;

4.1.3.4 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确定监理验收项目、隐蔽签证项目。对汽机扣盖前验收项目验收、签证完毕;

4.1.3.5 对其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单进行跟踪,并管理闭环;

4.1.3.6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经组织论证、审核。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施工合同已签订。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4.2 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 4 3 —

4.1.4.3 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重要工序施工技术措施按规定编、审并已报批。按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全员签字齐全、规范;

4.1.4.4 现场金属试验室(或合同试验单位)的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持证上岗。金属检验工作规范;

4.1.4.5 计量管理制度健全,所用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台账准确、完整;

4.1.4.6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汽机扣盖范围内的验收项目已检查验收、签证完毕; 4.1.4.7 汽轮发电机基础、凝汽器管系安装和发电机穿转子等,在工程质监站对重点项目和关键工序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管理闭环。

4.1.4.8 对工程质监站预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

4.2 对技术文件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4.2.1.1 汽轮机总装报告;

4.2.1.2 汽轮发电机组基础交接验收记录和沉降观测计划、记录和曲线;

4.2.1.3 汽轮机扣盖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及组织措施;

4.2.1.4 监造检验报告及签证;

4.2.1.5 汽缸内部合金钢零部件和与汽缸连接的合金钢管及其对接焊口无损检验、金相抽查等报告和底片;

4.2.1.6 高温紧固件和联轴器紧固螺栓的硬度复测、光谱复查报告;

4.2.1.7 转子叶片频率复测报告及外观复查记录;

4.2.1.8 转子、汽缸、隔板及喷嘴等重要部件出厂材质检验及探伤报告;

4.2.1.9 转子中心孔探伤报告;

4.2.1.10 转子出厂超速试验及高速动平衡报告;

4.2.1.11 制造厂出厂质检报告及质保书;

4.2.1.12 设计、设备、标准变更签证记录或协议文件;

4.2.1.13 地方主管部门核发的桥式起重机等吊装机械的使用许可证件。

4.2.2 应提供的安装记录

4.2.2.1 设备现场开箱检验记录;

4.2.2.2 台板和垫铁安装记录。台板垫块和已完成二次浇灌的高强度微膨胀灌浆料

— 4 4 —

或水泥砂浆的强度试验报告;

4.2.2.3 汽缸、轴承座与台板间接触记录;

4.2.2.4 汽缸、轴承座清理、检查(含渗油试验)记录;

4.2.2.5 汽缸、轴承座水平度、扬度及轴颈扬度记录(最终值);

4.2.2.6 各滑销、猫爪、联系螺栓间隙记录;

4.2.2.7 汽缸法兰结合面间隙记录;

4.2.2.8 汽缸负荷分配记录;

4.2.2.9 汽机转子对汽封(油挡)洼窝中心记录;

4.2.2.10 转子轴颈椭圆度和不柱度记录;

4.2.2.11 转子弯曲记录;

4.2.2.12 转子推力盘端面瓢偏记录;

4.2.2.13 转子对轮晃度及端面瓢偏记录;

4.2.2.14 转子联轴器找中心记录;

4.2.2.15 转子轴向定位记录;

4.2.2.16 轴瓦安装记录;

4.2.2.17 静叶持环或隔板安装记录;

4.2.2.18 汽封及通流间隙记录;

4.2.2.19 汽缸轴向通流最小间隙记录,合实缸状态下转子推拉试验记录;

4.2.2.20 推力瓦安装记录;

4.2.2.21 转子对轮垫片厚度记录;

4.2.2.22 低压缸与冷凝器或直接冷却式汽轮机排汽装置的连接记录,相关热力管道安装焊接记录及质量检验资料; 4.2.2.23 汽缸内部保护装置及监测元件校验记录;

4.2.2.24 各分段、分项工程验收签证;

4.2.2.25 设备缺陷情况记录及处理签证;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经抽查应符合厂家或规范要求,并与安装记录相符,重点应检查以下项目:

4.3.1 汽缸或轴承座与台板、台板与垫块(铁)以及每迭垫铁之间各承力面的接触情况;

— 4 5 —

4.3.2 汽缸、轴承座水平及轴颈扬度;

4.3.3 滑销、猫爪、联系螺栓间隙;

4.3.4 合实缸状态下转子联轴器找中心(含对轮瓢偏等)结果;

4.3.5 转子轴向定位尺寸;

4.3.6 汽封及通流间隙(含轴向最小间隙);

4.3.7 推力轴承接触及间隙;

4.3.8 轴承安装;

4.3.9 与汽缸相连的主要管道安装及焊缝外观质量。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检、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汽机是否具备扣盖条件做出客观判断;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监督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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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过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本阶段工程概况,本阶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措施,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控制,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本阶段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本阶段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监理单位:本阶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监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

— 4 7 —检 查 评 价

6.0.1 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 4 8 —

附 表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条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5 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厂用电系统受电是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由静态考核向动态考核转化的重要阶段。厂用电系统受电标志着机组分部试运的开始。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 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4 9— — 5 0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建质〔2003〕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监〔2002〕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建标〔2002〕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电质〔1996〕111号《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国电电源〔2001〕218号《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发〔2002〕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一、二次电气系统安装工程和相应的建筑工程全部施工完毕。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2 自受电电源→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厂用电配电装置以及相应的控制、保护和信号系统等全部调试完毕。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3 直流电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已经正常投用;

3.0.4 DCS相应的监控部分已经调试完毕,具备投入操作条件;

3.0.5 高、低压配电装间和主厂房内低压配电装置操作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施工痕迹,安全警示和隔离保卫工作以及消防器材布设均符合规定要求。照明充分,通讯联络正常;

3.0.6 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审批,并报电网调

— 5 1 —

度部门备案;

3.0.7 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

3.0.8 各种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和调试记录等完整、齐全、准确;

3.0.9 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3.0.10 工程质监站预检完毕,对其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处理完毕,并经监理验收后,工程质监站确认已具备正式监检条件。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试运指挥部已成立,电气和热控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并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2 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制造厂进行技术交底;

4.1.1.4 建立设备,材料订货和到货检验制度。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定;

4.1.1.5 工程组织、协调工作得力。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和监理各单位在厂用电系统受电工作中的组织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6 厂用电系统受电工作计划清晰、合理,已报请试运指挥部批准;

4.1.1.7 对分包施工和分包调试单位的资质已核定。由制造厂自行对设备调试的项目已调试合格;

4.1.1.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已批准;

4.1.1.9 厂用受电现场的安全、保卫、消防等项工作已经组织落实;

4.1.1.10 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

4.1.1.11 继电保护定值单已提交调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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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2 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各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13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完毕。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

4.1.2.2 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相符。已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

4.1.2.3 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 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5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本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监理的工程项目相符;

4.1.3.2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监理人员配备合理,具备相应资格,并证书齐全、有效;

4.1.3.3 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实施有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符合本工程实际,审批手续完备。相应厂用电系统受电的监理工作程序针对性、操作性强;

4.1.3.4 按规定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检和施工及调试措施交底。各会议纪要和记录完整、齐全,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

4.1.3.5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建筑、安装施工和调试项目全部验收完毕、签证规范;

4.1.3.6 总监理师对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措施已审核,并报送试运指挥部审批;

4.1.3.7 按规定参加对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到货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发出的各类质量通知单完整、齐全。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管理闭环;

4.1.3.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9 对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施工单位处理完毕已经验收。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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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 本企业的资质与承担的工程项目相符; 4.1.4.2 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及特殊工种具备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4.1.4.3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能持续改进;

4.1.4.4 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办法与本工程情况相适应。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

4.1.4.5 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完整、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审批手续完备、规范并在施工中切实执行;

4.1.4.6 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图会检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各项交底和会检纪要、记录完整、齐全,管理闭环;

4.1.4.7 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管理制度健全,形成的文件、资料完整、齐全,签证手续规范,管理闭环;

4.1.4.8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准确符合“验评规程”和工程实际情况;

4.1.4.9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电气安装和相应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全部经监理验收完毕,签证齐全、规范;

4.1.4.10 电气试验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1 硬母线等金属焊接的特殊工种资质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2 配合厂用电系统受电的人员组织和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文明等项工作已全部落实;

4.1.4.13 无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行为;

4.1.4.14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

4.1.5 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调试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调试项目相符;

4.1.5.2 调试总工程师已到位工作。电气和热控专业的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满足厂用电系统受电调试工作的需要;

4.1.5.3 各项调试措施编制完整、准确、规范,审批手续完备。厂用电系统受电调试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和电网调度部门批准;

4.1.5.4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设备和系统已按规定全部调试完毕,并已验收,— 5 4 —

签证规范;DCS相应的控制功能已调试合格;

4.1.5.5 各种试验报告内容准确、规范,齐全;

4.1.5.6 由主体调试单位负责纳总,由制造厂自行调试项目或分包调试项目的调试工作进度满足厂用受电要求,调试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1.6 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1 生产运行和检修维护人员已经配备齐全。生产运行人员已经培训、考试合格,具备持证上岗条件;

4.1.6.2 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经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已制订完成;

4.1.6.3 厂用电系统受电所需的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反事故措施等均已编制完成,并已出版;

4.1.6.4 电器设备运行操作所需的工器具、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均已备齐,其安全性能和精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1.6.5 计划受电的设备和系统与老厂运行中的和正在施工中的设备、系统的隔绝措施已制定,并按规定审批完毕;

4.1.6.6 设备的名称和双重编号已完成,标示准确、齐全。设备运行安全警示牌已准备完毕;

4.1.6.7 相关的运行日志、记录表单、操作票、工作票和设备问题台账等已准备完毕。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资料;

4.2.2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

4.2.3 制造厂的设备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文件;

4.2.4 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检验报告;

4.2.5 设备安装记录、调整试验报告、安装和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及隐蔽工程质量检查签证; 4.2.6 继电保护定值单及调试报告;

4.2.7 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措施;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 5 5 —

4.2.8 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方案;

4.2.9 硬母线焊工资格证件和焊接质量检验报告、记录;

4.2.10 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方面的资料;

4.2.11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报告和检查记录。

4.3 对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4.3.1 各项电气试验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下简称“交接试验标准”)和制造厂的技术标准;

4.3.2 各带电安全净距符合规范要求;

4.3.3 变压器

外观完整、无缺损,油漆完好。相色正确、醒目;

干式变压器绕组绝缘良好,符合规定标准;

油浸变压器各密封部位无渗油。储油柜和充油套管油位正常;

运输、保管记录、安装记录、器身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干燥记录、绝缘油分析试验报告和真空注油工作记录均完整、准确。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冷却系统安装、分部试运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事故排油设施符合设计规定。消防设施及喷水试验合格,已经取得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文件;灭火器材布设符合规定;

非电量保护系统试验合格,报告完整。传动试验准确、记录完整;

瓷套管的外绝缘和密封良好;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绝缘油质色谱跟踪试验结果符合“交接试验标准”规定。

4.3.4 断路器外绝缘和密封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主回路的导电电阻值和主绝缘(绝缘拉焊)的绝缘电阻值符合规定要求;

分、合闸的时间、速度、同期性等符合规定;SF6气体压力、泄漏率、微水量符合规定;

操作机构动作准确、可靠;分、合闸动作电压符合规定要求;

4.3.5 隔离开关合闸时三相不同期值和分闸时触头的打开角度或距离以及触头压力等技术指标,均符合制造厂规定。程控锁已投入使用;

4.3.6 各种盘柜安装牢固、接地可靠,盘柜内的电气元件齐全、完好。手车式配电柜和抽屉式配电柜开关,推入、拉出灵活无卡阻,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闭锁可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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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齐全、良好。盘柜防火封堵良好,手车式配电柜五防功能齐全、有效,接地刀位置准确、接触良好、传动记录齐全、完整;

4.3.7 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的各项试验合格。避雷器放电记录器密封良好,指示正确;

4.3.8 互感器的外部绝缘完好无损,密封性能良好。绝缘介质品质合格,油位或气压正常。各项试验合格;

4.3.9 软母线垂弧、相间和对地距离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软母线的压接质量和硬母线的焊接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4.3.10 各类电缆规格符合设计,排列整齐、弯曲和固定符合规定。电缆标牌齐全、正确、字迹清晰;直埋电缆路径标识准确;电缆沟道或电缆夹层内无杂物、积水,照明、通讯、排水设施符合设计;电缆的防火、阻燃措施符合设计,封堵严密;

4.3.11 二次回路接线正确、可靠。标识牌齐全,字迹清晰、持久,系挂整齐,绝缘可靠、无损伤,回路试验正确,音响、灯光信号正确;

4.3.12 蓄电池室建筑工程及辅助设施全部完成,施工质量符合要求。蓄电池极性标识正确,外壳清洁,绝缘良好,蓄电池充、放电试验合格、记录完整、准确;

4.3.13 各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调试符合要求,动作试验正确,信号正确;电流、电压互感器的二次负载现场实测值满足要求;线路双侧保护联调合格;

4.3.14 防雷和接地系统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验评规程”规定。接地网工程质量验收签证和隐蔽检查签证完整、齐全、规范;接地电阻测试合格,试验报告规范;设备接地符合规定,接地线连接正确、可靠;

4.3.15 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道路通畅,沟盖板齐全、完好,照明充分,各部围栏、带电标识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好、齐全,通讯正常。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与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法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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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运行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状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 监督检查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受监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 5 8 —

5.2.3.1 建设单位:本阶段工程概况,本阶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措施,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本阶段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遗留设计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本阶段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调试单位: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工作内容,调试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人员组织和配备,技术准备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及已完成部分的调试工作质量状况,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 监理单位:本阶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监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6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检 查 评 价

6.0.1 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以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临站确认,并书面报送中心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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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工程质量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1.0.3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是指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毕;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的规定,完成分部试运阶段工作后,具备机、炉、电第一次联合启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工作之前。

1.0.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入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

1.0.5 分部试运的质量是保证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效果和调试质量的基础,也是保证机组投产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也是本阶段监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 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6 0— — 6 1 —

1.0.6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7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8 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1.0.9 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的工程项目(4.3.1)由监检组相关专业分别检查。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表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03年11月3日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标〔2002〕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2〕21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电质建〔2002〕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电建〔1995〕543《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DL647-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 6 2 —

DL/T 889-2004《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国电电源〔2002〕267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DL/T5072-1997《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系列文件)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最终版。

有关国家标准、合同规定的标准、制造厂标准、合同技术协议、制造厂质保书、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图纸。监造报告和设计、调试,监理有关文件,纪要,变更,会谈,洽商等。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启动验收委员会已成立。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作;

3.0.2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投入的设备和工艺系统及相应的建筑工程,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且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3.0.3 机组和公用系统的分部试运已基本完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空负荷调试阶段应投入的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已按规定经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合同规定由制造厂负责的单体或单机试运项目已调试完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监理和生产单位验收、签证完毕;

3.0.4 按《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调试规定”)对机组启动调试的前期工作和机组进入空负荷调试阶段前的调试项目已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签证完毕;

3.0.5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等设施及其监测系统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证完毕,具备调整试运条件。全厂消防水和泡沫灭火系统已投用,并取得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投用的书面文件;

3.0.6 生产用电梯安装完毕,可以正常投入使用,已经取得地方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准用证;

— 6 3 —

3.0.7 与电网管理部门有关机组上网、调度的合同和协议等已签署完毕。涉及电网安全的技术条件已满足;

3.0.8 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符合“调试验标”和“启规”的相关要求,具备整套机组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的条件;

3.0.9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形成的各类工程管理和技术文件、资料按规定已分别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3.0.10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方案、措施已经编制完成,审批手续完备;

3.0.11 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相关主体进行了本阶段工程质量预监检,对存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3.0.12 按《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规定,工程质监站已对工程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实施了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已经处理完毕。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4.1.1.2 规范地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本金制等工程建设五项制度;

4.1.1.3 对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设备监造各单位以及设备订货等方面工作均实施了招标投标制度。各类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齐全;

4.1.1.4 质量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各项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制度齐全,实施有效;

4.1.1.5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关于施工、调试等各单位移交资料的管理办法已制订,档案案卷构成的要求已明确;

4.1.1.6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

4.1.1.7 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8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相应

— 6 4 —

建立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检查验收标准及办法等能有效实施;

4.1.1.9 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完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全部施工和调试项目质量验收、签证;

4.1.1.10 协助试运指挥部按“启规”的要求开展工作;机组启动试运的组织分工,工作制度和调试计划及技术标准已经制订并落实,符合“启规”和“验评标准”的规定。

4.1.1.1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审批。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本单位的资质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相符;

4.1.2.2 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承担的设计项目相符,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工作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4.1.2.3 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规范、及时。施工图交底记录完整;

4.1.2.4 设计变更或技术洽商在施工图中有明确的标识,为竣工图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4.1.2.5 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本单位的资质与在本工程承担的监理项目相符;

4.1.3.2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工程管理制度健全,实施有效;

4.1.3.3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部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满足工程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有效,并与其承担的任务相符,责权明确、落实;

4.1.3.4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5 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批及时,手续规范;

4.1.3.6 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检和施工及调试技术交底;

4.1.3.7 按规定参加对到货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开箱检验,且记录齐全、清晰;

4.1.3.8 经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分包队伍)和调整试验单位(含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无违规、违法承包行为;

4.1.3.9 对各类试验室和试验人员、特殊工种审核,其资质、资格符合规定,均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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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0 见证取样制度健全,责任到位,记录齐全;

4.1.3.11 按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完成施工和分部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对隐蔽工程验收及时、签证规范,验评结果统计齐全、准确、规范。主体工程的监理单位对机组全部已完成的施工和分部试运项目质量验评结果统计、汇总完毕,且齐全、准确;

4.1.3.12 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内容明确、整理有序,并管理闭环。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配合相关单位已及时处理;

4.1.3.13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经组织论证、审核;

4.1.3.14 对处理完的在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验收完毕。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4.1.4.2 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与企业资质相符;

4.1.4.3 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有效运行。并能持续改进;

4.1.4.4 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的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1.4.5 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现场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4.1.4.6 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并实施有效。质量问题台账完整、规范、清晰,管理闭环;

4.1.4.7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已经监理单位审批。验评签证齐全、规范;

4.1.4.8 计量管理制度健全。计量器具均在有效期内,其台账完整、清晰。计量人员持证上岗;

4.1.4.9 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4.1.4.10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措施,审批手续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

4.1.4.11 认真执行图纸会检制度。各级会检的纪要、记录齐全、规范,管理闭环; 4.1.4.12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规范,管理闭环;

4.1.4.13 设计变更或技术洽商在施工图中有明确的标识,为竣工图的编制提供可靠的依据;

4.1.4.14 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实施有效,交底和被交底方全员签字及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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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5 分部试运组织健全、合理。单机试运技术方案、措施完整、齐全、规范,能正确、有效地指导单机试运;

4.1.4.16 各项施工和分部试运记录、试验报告、质量验评签证完整、齐全,整理规范、统一、内容准确可靠、书写打印清晰、签名真实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4.1.4.17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实施有效;

4.1.4.18 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名录准确、有效、清晰;

4.1.4.19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台账完整、清晰。主要原材料质量跟踪台账完整、准确、清晰;

4.1.4.20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各分承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

4.1.5 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调试工作的组织健全,各专业组的工作内容、分工界线明确,人员配备能满足机组调试工作的需要;

4.1.5.2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计划已编制完成。调试项目无遗漏,调试程序符合“启规”和“调试规定”以及“调试大纲”的规定;

4.1.5.3 调试方案、措施和控制曲线全部编绘完成,审批手续完备、规范,其基本内容和要求完整、规范,层次清晰、叙述准确。主要技术控制指标和质量标准准确,调试过程中应记录的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均有具体的说明和要求,能保证良好的调试工作秩序和正确的操作程序;

4.1.5.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计划和方案、措施已向相关单位人员交底完毕。交底记录齐全,交底和被交底方签字齐全、规范;

4.1.5.5 分系统试运项目已按计划和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试运合格,符合设计和“调试验标”的规定。试运记录齐全完整,已经验收、签证完毕;

4.1.5.6 整套启动试运期间所需用的各种测试仪器、设备、用具和各种记录簿、表等用品已齐备。

4.1.6 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1 生产运行管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符合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满足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需要;

4.1.6.2 各级运行人员依据本单位和电网调度部门的规定,按其岗位分别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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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 生产管理、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等项管理制度编制完毕,并正式出版;

4.1.6.4 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和系统图册等编绘完成,并正式出版;

4.1.6.5 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所用的各种日志、记录、台账和表单等均已齐备;

4.1.6.6 调度已经下达一次系统编号。遥测、遥讯、遥控对调已完成。电气系统和热控系统等设备的保护定值已提供;

4.1.6.7试运行与施工区域、试运设备与运行设备的安全隔离或隔绝措施正确、可靠;

4.1.6.8 参加机组的分部试运,进一步掌握设备和工艺系统及其性能。参加分部试运的验收签证;

4.1.6.9 已经上岗部位的工作环境清洁、整齐,符合本单位有关管理规定;

4.1.6.10 设备和阀门的命名和编号,管道色环和介质流向等标识齐全、正确、统一、规范,并醒目、易见,符合《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规定。电气设备的双重编号已确定,现场的标识已完成;

4.1.6.11 生产用备品、备件、填料、燃料、药品、大宗材料、工器具和试验仪器及检测仪表等置备齐全。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工程前期工作的依据性文件归档目录;

4.2.2 工程现场五通一平和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4.2.3 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核发的全厂消防水和泡沫灭火系统同意使用的书面文件; 4.2.4 各类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各项承包、分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2.5 工程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单;

4.2.6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及其他相关会议的纪要及文件;

4.2.7 设备制造图纸、出厂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4.2.8 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其他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4.2.9 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和审批文件;

4.2.10 各类特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和汇总名单;

4.2.1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和双签字记录;

4.2.12 对质监中心站各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提出的限期整改问题的处理结果

— 6 8 —的汇总表;

4.2.13 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其监检大纲规定,对各重要项目和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检的评价和整改问题的处理记录;

4.2.14 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和加工配制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4.2.15 按规定进行原材料的复验报告及其质量跟踪台账;

4.2.16 建筑、安装施工各类检测、试验报告;

4.2.17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和汽轮发电机金属监督检验报告;

4.2.18 建筑、安装各项施工记录和检查、验收签证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4.2.19 主要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计划、记录、曲线和成果报告;

4.2.20 设备监造报告、会议纪要和工作总结;

4.2.21 分部试运技术措施、记录和验收签证;

4.2.22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计划、方案、措施;机组启动控制曲线;

4.2.23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所用各种系统图和曲线及表式;

4.2.2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各项管理制度;

4.2.25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程序等文件;

4.2.26 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及汇总名单;

4.2.27 施工质量问题台账、质量问题通知单;

4.2.28 各类施工、隐蔽工程、分部试运验收签证清单;

4.2.29 现场各单位有效文件清单;

4.2.30 未完成或待完善施工项目清单。未完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项目清单。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 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由相关专业组分别检查)

4.3.1.1 全厂消防水和泡沫灭火系统已按设计施工完毕,并经试喷合格。消火栓布置合理,阀门开关灵活且严密不渗漏,水带、水枪配备齐全、完好。消防器材按规定品种和数量摆放齐备。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已签发同意使用的书面文件;

4.3.1.2 各类电气、热控盘柜和其他各部电缆孔(口)的防火封堵完好、有效。主厂房易燃区域钢结构的防火涂料和电缆防火漆涂刷及电线桥架上的阻燃材料袋设置正确,符合设计和消防规定;

4.3.1.3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饮用水等处理系统已施工完毕,符合设计要求和相

— 6 9 —

关环卫技术规定,已经验收、签证完毕。具备调试条件;

4.3.1.4 电除尘器及其电控系统已全部施工完毕。振打装置分部试运完毕、电场升压和加热系统试验完毕;各层平台、步道、梯子和栏杆完好、通畅、无杂物,照明齐全、完好;已经验收、签证完毕;

4.3.1.5 烟气品质在线监测装置已安装完毕,具备调试条件; 4.3.1.6 同期建设的脱硫和脱氮系统的建筑、安装施工已全部完成,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程规定,已经验收、签证完毕。分部试运已完毕,烟气系统具备冷态调试条件;

4.3.1.7 生产用电梯调试合格,运行正常,已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准用证。

4.3.2 土建工程和试运环境

4.3.2.1 主厂房装修完毕,屋面防水质量合格,无渗漏。门、窗完好、严密、开启灵活。所有分部试运用的临时设备和系统已经拆除;

4.3.2.2 试运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用电梯、起重设备、临时电缆、临时照明、脚手架、临时盖板、临时吊架和支撑及其他一切与试运设备无关的施工用工、器具均已拆除、清理干净,无施工痕迹;

4.3.2.3 主厂房和公用系统厂房内,各层地面、平台已施工完毕,且平整、清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油渍;全厂生产区域内场地平整,无杂物,道路通畅,并已形成环形道路,满足消防要求。防洪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4.3.2.4 主、辅厂房内、外各类沟道畅通,内部无杂物、无积水,盖板齐全、严密;各类孔洞有正式围栏或正式盖板;

4.3.2.5 运行区域的梯子、步道、平台、栏杆、护板等已按设计安装完毕;

4.3.2.6 运行区域的正式照明充分,事故照明能正常切换;

4.3.2.7 上、下水道通畅。采暖、通风、空调等设施按设计具备正常投用条件。寒冷地区的防冻措施有效;

4.3.2.8 全厂设备,工艺系统包括电缆桥架清洁、无杂物;

4.3.2.9 试运设备与运行设备、施工区域与试运区域已有效隔绝或隔离;危险区设有明显的隔离措施和警示标识;

4.3.2.10 各运行岗位的正式通讯装置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整套启动试运增设的临时岗位也已装设可靠的通讯装置;

4.3.2.11 主要建(构)筑物的沉降无异常。各沉降观测点保护完好。观测规划、记录、曲线和成果报告完整、规范,符合规程要求。观测单位和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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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锅炉专业

4.3.3.1 锅炉本体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各附属机械、辅助设备全部施工完毕,已经验收、签证完毕;

4.3.3.2 锅炉本体各部膨胀间隙符合设计规定。膨胀指示器安装齐全,位置正确;

4.3.3.3 锅炉燃烧、烟、风系统风压试验合格、符合《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评标准”)规定;

4.3.3.4 锅炉蒸汽吹扫完毕,其过程参数、动力系数和吹扫效果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验收规范”)和《调试验标》规定;

4.3.3.5 安全门检修、安装和冷态调试合格,记录齐全;

4.3.3.6 炉水强制循环泵、回转式空气予热器和摆动式喷燃器调试合格,符合“调试验标”规定,且记录齐全;

4.3.3.7 锅炉各附属机械和辅助设备及其工艺系统经分部试运合格,运行平稳、正常,系统无渗漏。轴承振动、温度和噪声等控制指标符合设计和“调试验标”规定;

4.3.3.8 各类管道和锅炉“六道”支吊架的布置和其冷态工作位置正确,符合设计规定,且安装调整记录齐全、完整;

4.3.3.9 锅炉本体和热力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及罩壳已全部完善。符合设计和“验评标准”的规定;

4.3.3.10 卸煤装置和输煤系统全部施工完毕,经分部试运合格,符合设计和“调试验标”规定;

4.3.3.11 卸煤装置和输煤系统的安全防护、喷淋、吸尘、冲洗等设施调试合格符合设计规定;

4.3.3.12 电除尘器全部施工完毕,振打装置等分部试运已完成,已经验收、签证完毕;

4.3.3.13 除灰、渣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全部施工完毕,经分系统试运合格,符合设计和“调试验标”规定;

4.3.3.14 锅炉钢架的绝对和不均匀沉降值在设计和规程允许范围内。观测单位和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

4.3.3.15 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问题以及分部试运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

4.3.4 汽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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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 汽轮机和发电机本体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各抽汽、疏水、油、氢、冷却水和胶球清洗等本体管道系统全部安装完毕,符合设计和“验评标准”规定,已经验收、签证完毕;

4.3.4.2 主(再热)蒸汽和高、低压给水系统全部施工完毕,经蒸汽吹扫和冲洗合格,系统恢复完毕,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及“验评标准”规定,已经验收、签证完毕;

4.3.4.3 各附属机械及其工艺系统全部施工完毕,经分部试运合格,运行平稳、正常,系统无渗漏,轴承振动、温度和噪声等控制指标符合“调试验标”规定(须待机组整套试运中调试的项目除外);

4.3.4.4 高、低压旁路系统、各辅助蒸汽系统蒸汽吹扫合格;

4.3.4.5 主机、附属机械各油系统的循环冲洗和油质过滤结束,系统恢复完毕。油质合格,符合“验收规范”和“调试验标”规定;

4.3.4.6 发电机内冷水系统循环冲洗结束,水质合格符合“验收规范”和“调试验标”规定;

4.3.4.7 发电机氢气系统风压试验合格,符合“验收规范”和“调试验标”规定;

4.3.4.8 仪用和杂用空压机及其工艺系统全部安装完毕、系统完整。经分系统试运其出口压力和空气品质符合设计和“调试验标”规定;

4.3.4.9 真空设备及其工艺系统施工完毕、系统完整。经严密性检查和分系统试运,系统无渗漏,真空泵或射水泵运行平稳、正常,轴承振动、温度和系统抽真空性能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调试验标”规定;

4.3.4.10 顶轴油泵及其工艺系统施工完毕、系统完整。经分系统试运顶轴油泵振动、出口油压和轴颈顶起高度符合制造厂和“调试验标”规定。管道系统无渗漏;

4.3.4.11 盘车装置经分系统试运投入正常、运转平稳,符合制造厂和“调试验标”规定。管道系统无渗漏;

4.3.4.12 各类管道的支吊架布设合理,其冷态工作状态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调整记录完整、齐全、准确;

4.3.4.13 热力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及罩壳完好、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及“验评标准”规定;

4.3.4.14 汽轮机扣大盖前质量监督检查提出的限期整改项目以及分部试运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全部处理完毕,已经验收、签证完毕。

4.3.5 电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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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 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安全运行环境检查: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已投用

(发电机、变压器、动力中心、电缆夹层等);事故排油设施施工完毕,管路通畅;各电气设备间的土建施工已经完成,并已封闭上锁;运行与非运行区域用遮栏隔离;电气安全警告标识牌内容和悬挂位置正确、齐全;电子设备间及配电室照明齐全,通风、降温设施能正常投用;厂内通讯装置能正常投用;

4.3.5.2 所有电气设备名称、编号齐全,书写醒目、正确;

4.3.5.3 发电机本体电气安装、封闭母线等安装已完成。安装记录和验收签证齐全、规范。母线焊接试件等送检报告合格;定子绕组、转子绕组的直阻、耐压等交接试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4.3.5.4 励磁系统安装已完成。安装记录和验收签证齐全、规范;励磁系统静态试验、开环试验完成,各项功能、参数符合厂家规定;

4.3.5.5 变压器(主变和高厂变)芯部检查、辅件安装、滤油和注油等工作已完成,安装记录和签证齐全、规范;变压器油、油罐油等油质送检报告齐全,并合格;

4.3.5.6 变压器冷却装置试运转正常,电源可靠;分接开关(有载、无载)位置指示正确,操作灵活,接触良好;瓦斯、温度等非电量保护装置经校验、整定合格;变压器绕组、套管、绝缘油等交接试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4.3.5.7 电气送出系统断路器、隔离开关等一次设备安装、调整符合厂家规定。安装调整记录和验收签证齐全、规范;设备引线等电气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母线压接等试件送检报告合格;电气送出系统一次设备交接试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4.3.5.8 各类盘、屏安装固定方式符合设计。盘、屏正面及背面均有名称、编号;盘、屏内部元件和装置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二次配线正确,标识清晰;

4.3.5.9 电测仪表校验合格,并贴有检验合格证。指针式仪表额定值处画红线,相关回路完整并有正式报告;

4.3.5.10 各类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经调试,动作正确,并按定值通知单整定完毕(定值通知单为经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正式定值通知单);

4.3.5.11 二次交流、直流回路绝缘良好,接线正确;二次交流回路负载测量已进行,并有报告;

4.3.5.12 电气整套系统传动试验已完成;开关设备(送出和厂用电源)合、分闸操作试验、联锁试验、保护回路整组传动试验均能正确动作和指示,故障录波器能正常投入,“五防”功能经试验正确;电网系统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静态调试已完成;调度、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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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开通等工作已完成;

4.3.5.13 厂用电各馈线开关安装调整已完成,安装调整记录和验收签证齐全、规范,开关时间特性等交接试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4.3.5.14 电动机安装和抽芯检查(按规程规定须进行时)已完成,安装记录和验收签证齐全、规范;单机试运转已完成,配合其它专业进行分系统试运已完成,试运记录和验收签证齐全、规范;“事故按钮”安装正确,并有保护罩,经试验紧急跳闸动作正确;

4.3.5.15 直流电源系统、保安电源系统投用正常,符合设计;UPS装置试验合格,投用正常;事故照明切换正常;

4.3.5.16 全厂防雷及过电压保护设施齐全、完好;全厂接地网施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各种电气设备、设施及电缆接地、连接符合规范和行业“事故反措”规定的要求,安装记录和签证等齐全、规范;接地电阻值符合设计要求,试验报告规范、有效;

4.3.5.17 电缆敷设路径和敷设布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电缆头制做及接线工艺符合规范要求;电缆沟盖板齐全,沟内清洁无杂物,排水良好;电缆托架无变形,电缆上无杂物,有盖板的托架覆盖齐全;电缆防火封堵,阻燃隔离袋等设施按设计施工并符合规范要求;

4.3.5.18 电除尘器升压试验完毕,试验电压和方法符合设计、制造厂和规程规定;

4.3.5.19 启动/备用电源系统运行正常、可靠,满足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的要求;

4.3.5.20 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提出的限期整改问题以及分部试运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均已处理完毕,并验收,签证完毕。

4.3.6 热控专业

4.3.6.1 不停电电源(UPS)供电可靠,符合设计要求。分散控制系统(DCS)电源符合《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运行检修导则》的规定;

4.3.6.2 仪用压缩空气品质符合设计规定;符合《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的标准;

4.3.6.3 热控各盘、台、柜的设备、仪表安装整齐、牢固,符合“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的规定;

4.3.6.4 热控各盘、台、柜和屏蔽电缆的接地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规定。DCS系统接地符合《火电厂分散控制系统在线验收规程》的规定;

4.3.6.5 测量仪表、取源部件、敏感元件和辅助装置的安装,符合“验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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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6 汽包平衡容器的位置符合设计和厂家规定。各执行机构安装位置适当、稳固,与调节机构联接正确无晃动,并有防雨措施;

4.3.6.7 电缆桥架架设合理,安装稳固。电缆、导线敷设和金属软管安装满足设计和相关规定。电力、控制、信号等电缆分层敷设。接地符合规定;

4.3.6.8 各类测量系统的仪表、变送器、传感器、开关和一次元部件经单体校验合格。补偿导线和系统接线正确;

4.3.6.9 数据采集系统(DAS)、模拟量和开关量I/O通道校验合格,画面清晰; 4.3.6.10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调试完毕,功能完善。火焰监视电视显示清晰,具备投入条件;

4.3.6.11 自动调节系统(MCS)含基地调节装置均已静态调试合格,其调正参数已初步设定,具备投入条件;

4.3.6.12 汽机电液调节系统(DEH)和给水泵小汽机电液调节系统(MEH)静态调试和动态联调完毕,符合设计要求,具备投运条件;

4.3.6.13 各顺序控制系统变送器、过程开关、执行器等设备按设计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具备投运条件;

4.3.6.14 事故顺序记录仪(SOE)的变送器和开关量信号正确,通讯、打印内容和时间正确;

4.3.6.15 汽轮机和锅炉的主要保护以及机、炉、电大联锁保护的逻辑功能和定值符合设计和厂家要求,并且联调完毕,具备投入条件;

4.3.6.16 声光报警系统静态调试合格,具备投入条件;

4.3.6.17 汽轮机旁路系统单体调试和系统联调完毕,动作准确,具备投入条件;

4.3.6.18 各程序控制系统静态调试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具备投运条件。

4.3.7 化环专业

4.3.7.1 锅炉本体和炉前系统化学清洗已经验收、签证完毕。各项理化技术指标符合“验收规范”和“调试验标”的规定;

4.3.7.2 原水预处理装置安装完毕,调试合格,能正常运行。出力和水质符合要求;

4.3.7.3 反渗透装置安装完毕,调试合格,能正常运行,出力和脱盐率符合设计和厂家要求;

4.3.7.4 除盐水处理系统安装完毕,调试合格,能正常运行。出力和水质符合设计和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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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5 锅炉补给水系统的在线测量仪表和程控装置运行正常,符合设计要求;

4.3.7.6 凝结水精处理及其程控装置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具备投运条件;

4.3.7.7 发电机内冷水水质(PH值、导电度、硬度)符合规程的标准;

4.3.7.8 发电机氢冷系统的氢气纯度、湿度符合规程的标准;

4.3.7.9 循环水的加氯、阻垢、缓蚀系统安装完毕,调试合格,运行正常;

4.3.7.10 机组汽水品质在线测量仪表校验合格、安装完毕,处于待用状态;

4.3.7.11 加药和取样系统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具备投运条件;

4.3.7.12 化学试验室的试验人员,煤、水、油试验以及环保监测的仪器、设备,按照设计配置齐全,能正常开展试验和监测工作;

4.3.7.13 汽轮机和变压器等各类油质的物理、化学性能均符合“验收规范”及“验评标准”的规定;

4.3.7.14 废水处理系统,按设计施工完毕,已经验收、签证完毕。具备调整试运条件。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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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状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受监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1—附表7。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控制,整套启动试运的组织、管理和整套启动试运已具备的条件,施工和分部试运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遗留设计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分部试运组织指挥机构,分部试运结果,工程实体质量,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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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调试单位:调试承包范围和主要调试项目,调试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领导组织和人员配备,调试技术文件和准备工作、工作计划和目前已具备的技术条件,分系统试运结果,分部试运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 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和分部试运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启动试运阶段监理工作的安排,对施工质量和分部试运质量及整套启动试运所具备条件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6 生产单位:生产准备的工作原则,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运行人员培训、考核,生产管理准备和试运行物资准备,配合分部试运情况,对整套启动所具备条件的评估,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

5.2.3.7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检 查 评 价

6.0.1 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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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1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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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土建工程项目质量验评统计表

监检阶段:

序号 单位工程

名 称 单位工程

验评等级 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

验收率(%)备注

应验收数 已验收数

单位工程优良率(%)

质监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注1:分项工程应验收数在施工阶段指已开工的分项工程数;

注2:单位工程优良标准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201.1—20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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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安装工程项目质量验评统计表

专业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 单位

工程 分项工程 分项

工程 分项

工程

总数 已验

收数 合格

数 优良

率(%)优良

率(%)应验

收数 已验

收数 验收

率(%)优良

率(%)锅炉

汽机

电气 热控

化水

输煤

除尘

除灰

脱硫

合计

质监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注:1.分项工程应验收数指经监理单位验收的分项工程数;

2.电气专业的分项工程只统计验收率,不统计优良率。

— 8 1 —

热控

化学

质监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附表5

土建工程未完项目清单

序号 单位工程 未完项目(内容)未完原因 计划完成日期

质监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附表4 分系统调试项目质量验评统计表

应验收项目数 已验收项目数 验收率(%)未完成项目数 锅炉

汽机

电气

专业

优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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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安 装 工 程 未 完 项 目 清 单

序号 单位工程 未完项目(内容)未完原因 计划完成日期

质监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附表7

分 系 统 调 试 未 完 项 目 清 单

专业 未完成项目 未完原因 计划完成日期

质监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和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0.3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机组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规定的启动试运条件、调试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完成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等三个阶段全部调试工作的全过程;是对机组相关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考核;也是对机组调整试验工作质量的考核。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质量监督检查,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能否保证机组安全、可靠、稳定地移交生产的重要环节和手段。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 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8 3— — 8 4 —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6 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质量监检的技术标准,按供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1.0.7 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4.3.1)由相关专业小组分别检查。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电建质监〔2005〕5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标〔2000〕21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0〕85号

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建〔1996〕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建质〔1996〕40号《汽轮机甩负荷试验导则》 建质〔1996〕40号《火电机组热工自动投入率统计方法》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L647-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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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889-2004《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GB 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系列文件)

DL/T5072-1997《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

DL/T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DL/T904-2004《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有关国家、地方和电力行业标准,制造厂标准、本工程全部有效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工程内部相关技术协议等。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和技术标准,全部建筑、安装施工项目已完成,已经验收、签证完毕;

3.0.2 机组按“启规”和《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调试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完成了全部调整试运工作;已按“调试验标”检查验收、签证完毕;已由试运总指挥报经启动委员会同意后,宣布机组满负荷试运工作结束;建设单位已向生产单位提交机组启动验收报告;

3.0.3 机组分部试运阶段和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各项调试计划,试运措施、方案、调试报告和验收签证整理完毕,并完整、齐全、规范。调整试运、消缺维护和工程监理等工作记录、管理台账已收集齐全、基本整理完毕。移交生产的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已基本整理完毕或已移交。

3.0.4 按本“大纲”规定的检查内容、步骤和方法,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了予监检,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3.0.5 机组按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正处于额定工况或大负荷工况下正常运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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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认真贯彻执行“启规”的各项规定,全面协助和配合试运指挥部作好机组组启动试运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未因其工作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延误调试进度等问题;

4.1.1.2 机组启动试运工作中,指挥部下设的各工作组的人员充实、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未发生因其工作配合不协调或失误而延误调试工作进度等问题;

4.1.1.3 因故尚待消除的缺陷和需完善项目的工作计划已安排并落实。对于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且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项目,已报试运指挥部对其处理方案、负责单位和完成时间审查完毕,同意延期完成;

4.1.1.4 会同试运指导部的验收检查组,主持各类施工、调试和设备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移交资料的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已确定。移交工作符合“启规”和“调试验标”的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已作出具体的安排;

4.1.1.5 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对机组已完成的施工和调试项目质量验收、签证完毕;

4.1.1.6 对未完的调试项目和机组性能试验的工作计划已制定,其相关的准备工作已基本落实;

4.1.1.7 主持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机组建设质量总评,“调试验标”中“机组建设质量总评表”验填准确、规范;

4.1.1.8 对与机组移交生产有关电网调度事宜、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的外部条件事宜均已落实,能保证机组顺利投产。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全部设计变更等文件,已归类、分析、统计完毕,其分析、统计表已绘制完成。确定的待完善项目的方案已确定或已提出项目清单和设计工作计划。

4.1.2.2 工程竣工图卷册目录已编制完成,出版移交计划已制定。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配合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的各专业人员充实,分工和职责明确、工作到位,在试运过程中,有效地发挥监理作用;

4.1.3.2 全部施工、调试项目质量检查验收已完毕,签证规范,验签单位齐全;

4.1.3.3 对调试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理,保证调试质量;

4.1.3.4 对施工单位的消缺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并检查验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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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 整套启动试运的监理日志、重要消缺项目的旁站记录、会议纪要和质量问题台账等技术文件和资料完整、齐全,书写清晰,且规范;

4.1.3.6 督促、检查施工和调试单位,在施工或调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技术文件、资料均完整、齐全、准确、规范。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配合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的组织机构人员充实,分工和职责明确,工作到位。试运过程中未发生因消缺维护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的安全、质量问题;

4.1.4.2 因故尚未消除的缺陷和需要完善的项目工作计划已经落实,对暂时不具备施工条件,并且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项目,其技术方案,时间安排已报试运指挥部审定;

4.1.4.3 整套启动试运的工作日志、消缺记录完整、清晰、真实、规范。重大消缺项目已经验收、签证;

4.1.4.4 整套启动试运期间形成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类型的技术文件、资料完整、齐全;

4.1.4.5 按规定移交生产单位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备品、备件以及专用工具,已随机组移交或已形成移交清册,并确定移交时间;

4.1.4.6 中心站在工程各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提出的整改项目,已全部处理完毕,其检查验收或认定手续完备,管理闭环。整改项目汇总清册完整、清晰、规范。

4.1.5 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各专业组的分工明确、工作到位,人员配备满足调试工作需要。未发生因调试指挥不当而造成的设备或人身安全事故;

4.1.5.2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中,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调试的范围、程序、项目和调试前具备的条件均符合“启规”和“调试验标”以及“调试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本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

4.1.5.3 各项调整试验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和措施执行。调试结果符合设计和设备制造厂以及“调试验标”的规定(国外引进设备的质量标准按本大纲1.0.6条执行);

4.1.5.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中,按“调试验标”规定的阶段、专业和项目全部验收、签证完毕。验收签证填写准确、规范;

4.1.5.5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各阶段中,按“调试验标”和本“大纲”规定的项目所采集的主要参数和技术经济指标以及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记录完整、齐全、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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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和统计方法符合“调试验标”和“启规”及《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等规定;

4.1.5.6 分系统调试和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各阶段的调试报告已编制完成;

4.1.5.7 调试报告的基本内容完整、规范。编写层次清晰、语言规范。准确叙述项目的调试内容、过程、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以及调试的实际效果与质量评定结论,对尚存问题和处理建议的说明准确,为机组安全运行和技术改进提供可靠的依据。

4.1.6 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1 整套启动试运中未发生因运行操作原因造成的设备或人身安全问题;

4.1.6.2 生产管理、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的组织机构已就序,并正常运转,具备接收机组进行生产管理的能力;

4.1.6.3 各类试验室的人员、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的准备工作均已就序,具备开展相关试验和技术监督工作的条件;

4.1.6.4 各类生产运行用物料的采购供应和必需的储备数量正常。各类备品、备件、专用仪器和工、器具已经齐备;

4.1.6.5 技术档案室的人员到位,管理制度和设备齐备,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已正常开展工作;

4.1.6.6 设备和阀门的命名和编号、管道色环和介质流向等标识已经完善,符合《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规定;

4.1.6.7 全厂的劳动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生产运行条件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的标准。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施工设计图纸、制造厂家技术文件、资料、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和竣工图或竣工图目录清单及其提交计划;

4.2.2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调试方案和技术措施。调试工作记录和调试技术总结;

4.2.3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过程记录表;

4.2.4 通过DCS打印的(包括主要参数)机组满负荷试运阶段的实际负荷曲线;

4.2.5 机组满负荷试运阶段设备和工艺系统投运情况一览表;

4.2.6 机组满负荷试运阶段主要参数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一览表;

4.2.7 机组满负荷试运阶段,保护系统、程控系统和监测仪表投运情况一览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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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率统计结果;

4.2.8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自动调节系统投运情况一览表。开关量、模拟量清单,精度校验统计表,通道校验结果;

4.2.9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各类保护系统动作和拒动、误动的统计和原因分析结果一览表;

4.2.10 按“启规”和“调试验标”规定,对机组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试运以阶段、专业和分项划分的调整试运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

4.2.11 “调试验标”规定的建筑、安装静态质量评定汇总表、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评分表、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指标考核和机组建设质量总评表;

4.2.12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主机和汽动给水泵及主(备)变压器等的各种油质、发电机内冷水质、机组汽水品质、煤质分析和化学监督技术记录及分析报告;

4.2.13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暴露的各类主要缺陷和处理情况一览表、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报告及会议记录或纪要等文件;

4.2.14 施工和调试未完项目清单以及完成计划;

4.2.15 中心站在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项目的处理结果汇总表;

4.2.16 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对全厂消防系统 核发的同意使用书面文件。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 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由相关专业组分别检查)

4.3.1.1 按设计范围和规定的技术条件全厂消防系统(消防水、泡沫灭火、烟雾报警和自动灭火)已全部施工、调试完毕,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正常投用。消防器材按规定品种和数量摆放正确;

4.3.1.2 电除尘设备及其控制系统投运正常。烟气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干除灰设备及控制系统投运正常、无泄漏,符合设计规定;

4.3.1.3 同期建设的机组烟气脱硫和脱氮系统,已按设计规定全部施工完毕。分部试运和系统冷态调整试运工作已经完毕,具备通烟气进行热态调整试运的条件;

4.3.1.4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仪表和设备按设计配置齐全、状态完好,监测系统投运正常;

4.3.1.5 按设计范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生活饮用水等处理系统已经调试合格,并正常投运,水质符合设计规定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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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 厂内各部生产运行区域和厂界的噪声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3.2 土建工程和运行环境

4.3.2.1 机组各建(构)筑物符合设计规定。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设备及其工艺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检修的需要;

4.3.2.2 全厂基准座标点和水准点完好无损,保护可靠。大型建(构)筑物和重要混凝土基础沉降观测计划明确,观测记录和其曲线真实、规范,并按计划连续观测。绝对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量不超过设计值或相关技术标准;

4.3.2.3 各主、辅厂房屋面无渗漏。地下室和各类沟、坑底面无渗漏和积水。全厂排水管、沟完好、通畅;

4.3.2.4 建筑物内、外墙面、地面和楼梯踏步面层无裂纹或破损。梁柱和各类混凝土基础的棱角顺直无磕棱碰角。门窗密封性能完好、配件无缺损、开关灵活;

4.3.2.5 各类沟道盖板齐全、顺直,放置平稳无跷动,其室外部分应密封良好,不渗水;

4.3.2.6 厂区道路畅通、平整无裂纹、无积水,坡度符合设计规定。路牙顺畅无破损;

4.3.2.7 机组各建筑物的内、外装修面均应清洁无二次污染,成品保护良好;

4.3.2.8 水工系统的取水、过滤、沉砂功能正常,满足机组在设计工况下运行的需要;

4.3.2.9 冷却水塔筒壁、压力管涵和沟道接口无渗漏。冷却塔淋水正常、无水溜。贮灰坝体无沉降、变形和开裂;

4.3.2.10 各主、辅厂房内运行环境良好,无施工痕迹,无生产垃圾。各运行层面清洁、整齐,无积水、无油迹。设备和管道系统油漆完好、表面清洁、色调明快、物见本色。采暖、通风良好、照明充分无死色,符合设计规定、满足安全的要求。各处环境噪声符合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标准;

4.3.2.11 各类设备、阀门的命名、编号、挂牌、正确、齐全、统一、规范。管道的油漆、色环、介质流向等标识符合《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各类标识的位置醒目、易见;

4.3.2.12 厂区环境整洁,无施工痕迹、无生产垃圾,照明良好,绿化效果良好、环境美观。

4.3.3 锅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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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 锅炉能按设计程序和规定曲线启动和停运,且平稳、正常;

4.3.3.2 在机组额定工况下,锅炉蒸发量和蒸汽参数符合设计值。锅炉负荷适应能力强,在机组变工况条件下,能稳定运行,各受热面金属和其进出口烟气温度及左右偏差值均符合设计规定;

4.3.3.3 直流锅炉蒸发受热面的水动力工况正常,符合设计规定。能保证锅炉稳定运行;

4.3.3.4 各受热面和承压部件无泄漏或爆管。如曾发生泄漏或爆管,已查明原因,妥善处理,消除后患;

4.3.3.5 锅炉各部膨胀均匀、正常,无受阻现象。膨胀记录真实、准确;

4.3.3.6 各受热面吊挂装置工作状态正常,符合制造厂规定;

4.3.3.7 炉墙无显著晃动、尾部受热面无显著振动;

4.3.3.8 吹灰系统投运正常,程控功能符合设计规定,吹灰器伸、缩自如、无卡涩,其蒸汽管道压力稳定、无渗漏;

4.3.3.9 炉顶、炉墙密封性能良好无泄漏,保温性能符合设计规定,炉顶罩壳和炉墙护板表面温度符合规定标准;

4.3.3.10 燃油系统工作正常,设备和管道系统无渗漏。供油量、油压、加热温度符合设计规定。油枪雾化良好。点火系统功能可靠,动作灵活,工作正常;

4.3.3.11 输煤系统各卸煤、输煤设备运行正常。其除尘、冲洗设备投运正常、效果良好,照充分,总体运行环境良好;

4.3.3.12 原煤仓、煤粉仓无堵塞,煤位或粉位表计指示准确。断煤信号动作可靠。煤闸板开、关灵活。粉仓下粉锁气器动作灵活。灭火系统正常投入使用。防爆门完好。抽气管、木屑分离器、给煤机等装置和设备投运正常;

4.3.3.13 除灰、除渣设备及其工艺系统设备完好,运转正常。无漏灰、漏水等现象;

4.3.3.14 各类炉外管道系统严密无渗漏,且膨胀自如无阻。支吊架工作状态符合设计规定。保温罩壳完好无损,其表面温度符合设计或规定标准;

4.3.3.15 附属机械和辅助设备及其工艺系统按设计范围和规定程序,全部投入满负荷试运行,运行平稳、正常,系统无渗漏,其运行参数、调节性能均满足锅炉额定或变工况运行的要求。转动机械的轴承振动、温度和噪声等主要控制指标符合设计和“验评标淮”规定。轴端的密封及其冷却效果良好,设备的就地表计等附件齐全、完好。

4.3.3.16 电除尘器各电场全部投运,并工作正常。振打装置按设计程序工作正常,— 9 2 —

效果良好。各灰斗落灰顺畅无积灰。其加热装置正常投入,效果满足设计要求。电除尘器壳体膨胀自由不受阻,其保温及铁皮罩壳完整无损,保温效果符合设计和“调试验标”规定。各层步道、梯子、栏杆完好、通畅,无杂物,照明齐全、完好;

4.3.3.17 各类压力容器、热力设备工作正常、无渗漏,膨胀不受阻。保温罩壳完好,表面温度符合设计和“调试验标”规定;

4.3.3.18 烟、风、煤等管道运行正常,无渗漏、无振动、膨胀自如。保温表面温度符合设计和“验评标准”规定。支吊架安装正确,其工作状态符合设计规定;

4.3.3.19 锅炉钢架沉降观测点保护完好,钢架沉降无异常。观测文件、资料齐全、完整、规范。观测单位和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

4.3.3.20 机组整套启试运前质监检查提出的整改项目已处理完毕,已经验收、签证规范。

4.3.4 汽机专业

4.3.4.1 汽轮发电机组能按设计程序和规定曲线启动和停机。汽轮发电机组负荷适应能力强,在各种工况下,均能平稳、正常运行。其热膨胀、轴振、轴瓦温度、凝汽器或直接空冷式汽轮机排汽装的真空、抽汽参数等主要控制指标均符合设计规定。主油泵切换时各部油压正常;

4.3.4.2 机组在额定工况下,各项主要运行参数、技术指标均符合设计及铭牌规定。汽机全部检测和保护装置投用正常;

4.3.4.3 汽轮机在额定工况下,各部金属温度正常,符合规定标准。两侧主蒸汽、再热蒸汽进汽温度偏差值符合规定。旁路系统按要求能正常投入,其调节和保护功能符合设计规定;

4.3.4.4 整套启动试运期间,经翻瓦检抽查,各轴颈、推力盘和乌金以及发电机密封瓦均光洁无损伤。顶轴系统和盘车装置的投、退和运行正常;

4.3.4.5 汽轮机快速冷却系统和防进水装置投用正常;

4.3.4.6 汽轮机调节油、轴承润滑油和发电机密封油的压力、温度符合设计规定,其压力调节装置的调节功能可靠、准确。油质的各项技术指标符合“验收规范”和“调试验标”的规定;

4.3.4.7 发电机定子的氢气和内冷水的工作压力以及物理、化学性质指标均符合设计和“调试验标”的规定;

4.3.4.8 附属机械及其工艺系统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技术条件,全部投入满负荷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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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安装过程目视检查质量控制 第3篇

关键词:目视检验,核电站,质量控制

目前, 中国国内已建成的核电站及在建核电站大多数参照法国的M310堆型, 目视检验在核电站安装过程中, 尤其是对于焊接专业应用及其广泛, 目视检验在焊前的待焊表面、焊接组对、打底焊道、焊接过程及最后焊缝外观检查等均有应用, 下文就焊接目视检查的相关内容和控制要点进行探讨。

1 目视检验的人员资格及考试取证

目前在核安全法规HAF602中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七项,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 依据核安全法规HAF602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 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目前是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考试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国家能源局负责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 (初级) 、Ⅱ级 (中级) 和Ⅲ级 (高级) 三个等级, 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由于Ⅰ级人员必须在Ⅱ级或Ⅲ级人员在监督指导下, 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 且不能出具无损检验报告。对于目视检查这种单人操作及执行的检查, 并且需要及时判定检验结果的快节奏无损检验方法来说, Ⅰ级操作人员的适用性较低, 故各单位在申报考试资格项目时应直接申报Ⅱ级资格。

申报目视检验的人员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无色盲、色弱, 实际工作应每年检查一次视力。

2 目视检验仪器

目视检查分为直接检查和间接检查。直接目视检验应用肉眼进行观察, 必要时适用放大镜, 放大镜的倍数一般已不超过六倍为宜。对于无法直接观察的区域, 可采用间接方法检验, 如:适用反射镜、内窥镜、复膜或其他合适的方法。这些仪器的分辨能力至少应与直接目视检验相当。在被检区域应没有任何影响检测和评定的杂物。当采用目视检验时, 与被检查表面的视角大于30°, 距离不超过600 mm。自然光源或人工光源的条件下, 能在18%中性灰度纸板上分辨出一条宽度为0.8 mm的黑线, 作为目视检测必须达到的分辨率。

施工现场经常使用的仪器有放大镜、反光镜、刚性内窥镜、视频内窥镜、照度计及焊接检验尺。照度计、18%中性灰度卡作为设计及文件中要求的检验前提工具, 应必须配备, 但由于使用频次的不多, 每个施工项目配备一台即可。现场施工中工艺管道纵横交错, 且经常布置在其他电缆桥架、风管、墙角等距离较近, 不便于直接进行观察检验, 基于以上特点现场目视检验人员应配备反光镜。视频内窥镜由于现场使用较少, 每个施工项目配置一台可以满足要求。刚性内窥镜现场使用与视频内窥镜相比具有使用方便、宜携带等特点, 建议每3~4人购置一个。

各仪器适用范围有以下几点。

(1) 焊缝检验尺:焊缝检验尺是属于现场焊接的目视检查人员的随身必备工具, 从整体项目考虑一个项目应配备各种不同规格的焊缝检验尺, 如40型、50型、60型等, 已适应各种不同壁厚、管径及施工位置的检验。

(2) 放大镜:方便携带, 对于观察细微缺陷很有帮助。

(3) 反光镜:帮助视线观察到无法到达的死角, 如管道与墙壁之间。

(4) 刚性内窥镜:用于目视检验人员和观察位置之间是直通道的场合, 如:小径管内壁或距离管口较近的焊缝根部检验。

(5) 视频内窥镜:对于某些重要物项及有争议的检验结果, 可采用视频内窥镜将管道内部的图像之间显示到外接显示器上, 便于观察, 并可以存档。

(6) 其他检验工具:核电站安装过程中国外设备及成套厂家设备较多, 国外技术文件及厂家技术要求中经常提出特殊检测要求, 并提供专用检验工具。现场目视检验人员遇到此类情况应提前熟悉技术文件及阅读专用检验工具说明书。

3 目视检验程序

在很多程序文件中, 工作的第一步就是直接进行表面检验, 看是否有固体、液体污染物, 是否有毛刺、划伤等, 其实目视检测开始前, 首先应根据工作指令对试件进行确认, 以防误检和漏检。现场施工由于待检物项较多, 目视检验人员有可能对物项不熟悉, 找错位置或者同一物项编号不对等问题。

(1) 待焊表面及原材料目视检验。

在核电站的设计文件及图纸中, 尤其是核岛厂房主设备、主管道等要求在焊接前对焊接待焊表面进行目视检查。在核电站厂安装中主要是针对不锈钢锻件、无缝钢管及铸件阀门等, 此类检验主要出现的问题如以下几点。

(1) 固体污染物:铁锈、氧化皮、腐蚀产物、焊接飞溅、焊渣、铁屑、毛刺;油漆及其它。

(2) 液体污染物:防锈油、机油、润滑油及含有有机组份的其它液体。

通常在核岛厂房主系统安装中经常需要工件表面清洁度达到RCCM F6000中的A22类, 部分部件还要求施工前用丙酮等进行清洗, 此工作步骤也应引起注意。

(2) 焊缝组对和外观检验。

核电站焊缝外观检验要求与执行国标、火电施工规范及压力容器规范等有些不同, 就通用要求中的几条不同进行说明。核电站焊缝外观检验不允许有焊瘤、内凹 (对于仰焊焊缝允许小于等于0.5 mm) 、咬边、弧伤、飞溅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无损检验误判的缺陷都属于不合格。其他标准中对以上缺陷有局部可以接收, 对于此类在大多数认知中的小缺陷, 均不允许, 施工及检验中应特别注意。

在焊缝外观检验中还有焊缝尺寸的检验, 对于尺寸检验方面核电站技术文件中尤其应注意插套焊缝的检验, 在角焊缝中引入了焊喉的概念, 实际为角焊缝的有效厚度, 焊喉尺寸=0.717×焊角高度。插套焊缝的检验要求最小焊喉值为1.09倍的最薄件厚度且不小于3.2 mm。插套焊缝的组对要求插入管与插套管件根部间隙焊前大于1.5 mm, 焊后的射线检验时根部间隙大于0 mm。插套焊缝的组对大于1.5 mm的操作通常可采用将管道插入到插套管道根部后在管道上沿插套管件表面画一道线, 然后将管道向外拔出1.5 mm以上, 管道上的线可作为插套焊缝根部间隙的检验依据。

(3) 对于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本文主要把现场经常误判的几类缺陷进行描述。

(1) 凹坑和缺口/刻痕的区别。

凹坑:受到圆滑、钝边物体的打击, 呈“U”型, 外形平滑。内窥镜观察时, 改变光照强度, 其整个表面明暗不均。

缺口/刻痕:受到尖锐物体的打击, 呈“V”型, 外形尖锐。内窥镜观察时, 底部明亮, 边缘呈黑色。降低光照强度, 刻痕边缘会逐渐变黑。

(2) 裂纹、刮痕、水迹、污物流线等区别。

裂纹:在内窥镜的观察下呈黑色的线状, 裂纹较短时会呈直线, 较长的裂纹为锯齿形, 且能观察到尖锐的末端, 改变光照强度, 裂纹形状不会改变。提高光照强度, 裂纹仍然为黑色并呈现深度、阴影等特性。

刮痕:在内窥镜的观察下有光泽, 一般为直线。降低光强, 刮痕会变淡。

水迹、污物流线:在提高光强后会被照亮且不会出现裂纹在强光下呈现的深度、阴影等特性。

4 结语

本文主要阐述了核电站目视检验的人员资质、检查仪器和检验过程及结果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着重说明了核电站目视检验与国标规范、其他电站的不同。在核电大发展的趋势下, 对于想进入核电市场的施工单位及企业在目视检验中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Z].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第4篇

【关键词】变电站 土建工程 质量控制

一、引言

变电站在电力系统中发挥着变换与调整电压、接收与分配电流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必不可少的场所。变电站土建工程主要为变电站内电力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提供服务。它是一项地质条件复杂、资金投入大,技术含量高、需要多个施工单位协调配合的建筑工程项目。与一般的建筑工程相比,它除了设计、施工、验收阶段之外,后期的调试、试运行阶段也十分重要。变电站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对社会生活生产的用电稳定影响巨大,而土建工程的质量好坏是变电站安全运行的关键,所以变电站土建工程的质量尤为重要。在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中,做好质量控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建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土建工程是变电站建设的基本环节之一,牵扯到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等诸多方面,直接关系着变电站建设施工的安全、进度和质量,其质量问题影响深远。通过对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汇总分析,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

(一)测量工作的精确度。整个变电站土建施工的一个重难点部分就是构筑物基础定位。如果测量工作的精确度没有保证的话,就会为土建施工的后期工程埋下诸多质量隐患,许多构筑物的建设会受到影响,所以就应严格要求定位精度、测量以及施工的精确性,确保不会出现丝毫偏差。

(二)混凝土质量。在变电站土建工程中,混凝土是施工中用的最多的材料,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使用寿命、结构物安全和工程造价等方面。严格控制混凝土质量,可以说是决定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条件。

(三)钢筋及焊接质量。数量众多的钢筋应用在施工过程中,所以钢筋工程质量的好坏对整个土建工程施工的安全性、稳定性意义重大。另外,在确认钢筋质量合格之后,还需对其进行焊接。焊接后钢筋的接头部位会出现较大的集中应力,应确保焊接的接头能正常受力。

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对策

针对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影响因素,要求土建工程施工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管理,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管理对策。

(一)基础测量定位管理

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难点之一就是基础测量定位,它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好坏有着重要的影响,应该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要求,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1)实现标准化测量,建立测量控制网。根据基础测量定位管理的要求,必须结合设计变电站的形状和地理环境,科学、合理地定位坐标点的数量和位置。而且还需考虑场区各设计构筑物对整个变电站的布局影响,在土建施工的具体要求下,明确定位各构筑物基础,从而在土建工程施工前就建立起一个科学、完整、全面的施工测量控制网。另外,为了各构筑物的组立能顺利进行,也可在施工场区建立多个坐标点,令场区内任意一处均可以和测量控制网发生联系。在施工过程中,可根据这些坐标点,引出若干轴线。一个完整的测量控制网是保证工程定位准确的基础。

(2)选用合格的测量设备。在土建工程施工中,如果不能选用合适的测量仪器的型号或仪器的精度,就会造成测量失精。为使测量精度保持在有效误差范围内、确保构筑物最小的位置偏差的,就要做到应选择合格且适用的设备且对设备及时进行检测校正。

(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

(1)原材料质量。必须选用合格的水泥型号、砂细度、含水率、含泥量及石子的含水量、颗粒级配。合格原材料才能确保施工达到设计和验收标准。检验不合格品必须做到禁止进场。另外,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强度要求、耐久性要求和施工要求,同时也应注意节约材料。

(2)模板安装质量。在模板安裝前,应该先在基础垫层上画出边线,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后,按照边线,安装好四面模板。另外,应该小心装钉拼缝处。同时,不能把浇筑用的平桥架设在模板上。在浇筑过程中,确保设有专人观测模板的位置及其平整度,发现走位变动应立即调整回原处。

(3)混凝土施工质量。由于使用的混凝土体积较大,并且采用连续浇筑的方式,所以进行一次浇筑所需的时间基本上达到30h,施工时应考虑多方面因素。在做方案时都应充分认真考虑现场预拌混凝土站、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泵车,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供应及用水、用电、劳动力的组织。确保在浇筑期间,不会因混凝土的供应不足,导致现场停机,发生质量事故。

(三)钢筋焊接质量控制管理

(1)钢筋的原材料质量控制。原材料的好坏是钢筋焊接的质量的先决条件。对于施工中用的各种钢板、钢筋,应具备质量证明书。所用的焊条、焊剂也应具备相应的产品合格证。进入施工场地的钢筋必须要按照相关程序检验,来核查数量及型号是否相符,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制出试验报告及材质单来保障钢筋的质量。焊接工程也应先保证使用质量良好的钢筋、焊条、焊剂。均具备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复检试验报告、材质单四样证明的各种钢筋、钢板才能用于施焊。在焊接工程现场的材料员及施工人员在接收材料时必须查对相关证明是否相符。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从源头使钢筋、焊条、焊剂的质量得到确实的保证。

(2)焊接质量控制。合格质量的钢筋送进施工现场后,必须送往加工坊进行焊接处理,之后才能在土建工程施工中进行使用。因为应力基本上集中在焊接部位,所以在焊接之后的钢筋是否可以承受应力,这直接关系到后期土建工程施工的质量。因此,必须保证焊接质量合格。在焊接工程中挑选那些技术过关的焊工来实施焊接钢筋。确保焊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且经过检验焊接的参数与钢筋的可焊性合格后上岗就业。

另外,针对不同的焊接工艺,其质量控制要求也不一样。如果采用电弧焊接钢筋头的话,必须严格控制焊接成品检测环节。从不同焊工的成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试件进行检测。检测标准为每一热轧钢筋试件的抗拉强度在该级别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范围之内。

只有做好了焊接质量控制,才能很大程度上确保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四)质量监理

(1)明确项目管理负责人职责。在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中,必须明确不同项目负责人的分工,使其履行职责和权力,这样各项监理工作就能落实到位。特别是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者的项目经理就可以进行全盘统筹规划,对工程管理内容进行科学合理地分工,监管不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对土建工程质量的达标有重要意义。另外,在工艺审核方面,土建施工项目必须经过专业的审核。设计单位对工程图纸要进行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重视设计方案检查,尽可能优化改善土建结构性能,创造优越的施工作业环境,这样也能有效保证施工质量。

(2)全面控制。对质量管理进行全面且科学的控制,可以适当地加强质量管理评定工作,对土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以及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确保施工设备及施工过程均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基础测量定位管理入手,重点对混凝土质量、钢筋焊接质量、质量监理这三个方面进行控制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施工质量。但同时,影响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的因素还有很多,涉及到许多环节,因此就要施工单位对施工材料和技术进行严格把关,执行质量标准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提高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洪波.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控制[J].建筑技术,2011(13):189-192.

[2]陈峻岭.浅析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通病及其防治措施[J].福建建材,2011. (7):63-64.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第5篇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送变电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方法进行。

1.0.3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即: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和线路投运前。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首次和本“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质 量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要 依 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部令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64-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SDJ 226-1987《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

SDJ 276-1990《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SDJ 277-1990《架空电力线路内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SDJJS 2-1987《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DL/T 5146-2001《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程》

DL/T 5154-2002《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38/2001《架空送电线路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规程》

DL/T 5122-2000《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

DL/T 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63-1996《送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干扰影响设计规程》

DL/T 5130-2001《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

DL/T 5076-1997《220kV架空送电线路水文勘测技术规范》

DL 5033-1994《送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影响设计规程》

DL 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DL/T 5049-1995《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DL/T 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YB/T5004-2001《镀锌钢绞线》

GB1179-1999《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T 7253-1987《盘形悬式绝缘子串元件尺寸与特性》 GB 1001-1986《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GB/T 7253-1987《盘形悬式绝缘子串元件尺寸与特性》

GB/T 4056-1994《高压线路悬式绝缘子连接结构和尺寸》

GB 7495-1987《架空电力线路与调幅广播收音台的防护间距》

GB/T2694-2003《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T 2338-2002《架空电力线路间隔棒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7349-2002《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DL/T 436-1991《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

DL/T 691-1999《高压架空送电线路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

GB/T 16434-1996《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GB/T 2314-1997《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15-2000《电力金具

标称破坏载荷系列及连接型工尺寸》

GB/T 2317.1-2000《电力金具

机械试验方法》

GB/T 2317.2-2000《电力金具

热循环试验方法》

GB/T 2317.3-2000《电力金具

热循环试验方法》

GB/T 2317.4-2000《电力金具

验收规则,标志与包装》

GB/T 5075-2001《电力金具名词术语》

DL/T 758-2001《接续金具》

DL/T 759-2001《连接金具》

DL/T 763-2001《架空线路用预绞式金具技术条件》

DL/T 764.1-2001《电力金具专用紧固件

六角头带销孔螺栓》

DL/T 764.2-2001《电力金具专用紧固件

闭口销》

DL/T 764.4-2002《输电线路铁塔及电力金具紧固用冷镦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

DL/T 768.1-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可锻铸铁件》

DL/T 768.2-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锻制件》

DL/T 768.3-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冲压件》

DL/T 768.4-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球墨铸铁件》 DL/T 768.5-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铝制件》

DL/T 768.6-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焊接件》

DL/T 768.7-2002《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钢铁件热镀锌层》

TB5892-91《高压线路用有机复合绝缘子技术条件》

BL/T864-2004《标称电压高于1000V交流架空线路用复合绝缘子使用导则》

GBJ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GDW 115-2004 《75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5168-2002《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DL/T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国电电源[2002]896《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

设计图纸、资料、设计变更通知书和与厂家签定的技术协议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试验报告及安装指导性资料

合同或协议

电力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1 杆塔组立前阶段

3.1.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工程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全;

3.1.2 杆塔基础工程施工完毕,进行了质量检查验收、签证齐全。基础混凝土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的70%以上(分解组塔),回填土密实符合规定,施工场地文明整洁。本阶段技术文件资料整理完整、齐全。

3.2 导、地线架设前阶段

杆塔组立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齐全。本阶段技术文件资料整理完整、齐全。

3.3 投运前阶段

整体工程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并经检查验收、签证齐全;线路通道畅通,相位正确,标识齐全,线路参数已测定;施工技术文件、工程技术资料基本收集、整理完毕;生产准备工作已就绪。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能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管理系统健全、工作有序、运转有效,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2 工程项目申报和审批文件齐全;

4.1.1.3 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齐全;

4.1.1.4 路径审批文件及合同、协议等齐全;

4.1.1.5 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已审批。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4.1.1.6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其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4.1.1.7 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规范;

4.1.1.8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检;

4.1.1.9 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10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4.1.1.1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已经审批;

4.1.1.12 启动验收委员会已成立。启动方案已报送启委会审批。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承担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与本企业的资质相符; 4.1.2.2 项目主要负责人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质量责、权明确;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与承担的设计项目相符;

4.1.2.3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本工程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得力,并实施有效;

4.1.2.4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签字规范,手续齐全;

4.1.2.5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技术服务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4.1.2.6 无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本企业的资质与承担本工程的监理项目相符;

4.1.3.2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责任制落实。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4.1.3.3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满足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4 经审查,试验室资质和试验人员资格符合规定;

4.1.3.5 经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4.1.3.6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及开工报告已审定;

4.1.3.7 审定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时、准确、规范。对隐蔽工程签证及时、规范。提出本阶段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竣工后的质量评估报告;

4.1.3.8 制定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正确实施;

4.1.3.9 按计划进行旁站监理,旁站记录完整、准确、清晰;

4.1.3.10 按规定进行原材料核验及设备开箱检验。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违规操作及时纠正;

4.1.3.11 对质量问题按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且消缺工作管理闭环;

4.1.3.1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经组织论证、审核。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本单位资质与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相符。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置能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的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1.4.2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责任制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健全,并切实执行;

4.1.4.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并贯彻执行;

4.1.4.4 施工图纸会检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并执行有效;

4.1.4.5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认真执行施工质量四级验收制度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4.1.4.6 正确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1.4.7 计量管理制度完善并实施有效。测量用工器具和试验仪器满足工程需要,精度符合要求;

4.1.4.8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完善,现场材料存放符合规定;

4.1.4.9 按相关规定进行原材料复验和各类装置性器材检测;

4.1.4.10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按经研究决定的方案处理。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且消缺工作管理闭环;

4.1.4.11 无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4.1.5 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运行、维护人员配置满足生产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1.5.2 运行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完成,已出版下发;

4.1.5.3 各种运行台账、记录和工作票已备齐;

4.1.5.4 塔号、相位、警示标识齐全;

4.1.5.5 各类生产用备品、备件和测量器具及安全保护用具,均已准备齐全;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开竣工报告;

4.2.2 图纸会检、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或会议纪要;

4.2.3 原材料、杆塔及装置性材料出厂合格证书、材质证明、进场检测及试验报告。代用材料清单及签证; 4.2.4 工程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

4.2.5 混凝土及水泥、钢筋跟踪管理台账;

4.2.6 送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级记录,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评级统计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签证,大型及特殊基础和大跨越等的施工日志;

4.2.7 工程缺陷处理明细单及附图,工程遗留问题记录;

4.2.8 占地、拆迁、林木砍伐等补偿文件、协议或合同。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 杆塔组立前:基础混凝土强度,基础位移、扭转、标高,各部位几何尺寸测量。基础外观工艺质量,回填土质量;

4.3.2 导地线架设前:杆塔主材弯曲度、杆塔螺栓扭矩、杆塔结构倾斜测量。拉线制作及安装工艺,杆塔焊接质量,部件数量及塔材外观质量;

4.3.3 投运前:电气设备对地及跨越物安全距离,杆塔螺栓扭矩,杆塔结构倾斜,导地线弛度,接地电阻测试,金具连接、附件安装、导地线损伤及处理、接续管和间隔棒的数量及位置。送电线路的防护,各种标识,环保要求的落实。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式

5.1 检 查 步 骤

5.1.2 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状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第5.2.3条)。

5.1.4 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过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 查 方 式

5.2.1 监督检查组可分为质量行为检查组和实体质量检查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受监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小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控制,工程总体质量和投运前所具备的条件,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工程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遗留的设计问题和处理结果,设计变更统计和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工程实体质量,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对施工和调试运质量的控制,对工程质量和投运前所具备条件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 生产单位: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运行人员配备及培训、考核,生产运行管理和物质保证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结果,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5.2.3.6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监 检 评 价

6.0.1 各监检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第6篇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

一九九四年九月

目录

1.总则

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5.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6.监督检查步骤和方式

7.检查评价

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则

1.1 为了不断提高架空送电线路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发展,根据部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精神,特制定本典型大纲。

1.2 本大纲适用于220kV一500kV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也可供同等级电压改建工程及220kV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参照使用。

1.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测试、验证及试点,由审批单位判定后方可采用,并按本典型大纲的要求进行监督。

1.4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即: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投运前。

1.5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结合所监督检查工程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的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1.1 GBJ233一90《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1.2 GB1179一83《铝铰线及钢芯铝铰线》;

2.1.3 GB1200一88《镀锌钢绞线》;

2.1.4 GB2314一85至GB2345——85《电力金具》;

2.1.5 GB396一84《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

2.1.6 GB4623一84《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2.1.7 GB772一87《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2·1.8 GB4056一83《高压线路悬式绝缘子联接结构尺寸》;

2.1.9 GB1001一86《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2·1.10 GB50204一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1.11 GBJ107一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2·1·12 GBJ143一90《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2.1.13 GB2694一81《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2·1.14 GB50164一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2.1.1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81年9月15日颁布);

2.2

电力部及原能源部、水电部颁发的标准

2.2.1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2.2.2 原能源基(1990)

339号和基(1990)41号文《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及补充说明;

2.2.3 SDJ3一79《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2·2.4 原水电部82年(60)号文《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级标准及检查方法》;

2·2·5(80)火发字第5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2·2·6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水电部79年);

2·2.7 SDJ276一90《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2.2.8 《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管理制度》(原水电部基建司85年);

2.2.9 SDJ226一87《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规程(试行)》;

2.2.10 SDJJS2一87《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则(试行)》;

2.2.11 《施工技术及评级记录》(能源部基建司90年文);

2.2.1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线路部分)》;

2.2.13 《送电线路带电作业安全规程》;

2.3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检查试验报告及安装指导性资料

2.4 设计图纸、资料、设计变更通知书和与厂家及有关方面签订的技术协议

2.5 施工单位编制的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与施工单位提出经有关单位认可的施工联系单

2.6 甲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2.7 部、网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下达的有关文件

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1 杆塔组立前阶段受监督检查的杆塔基础工程施工完毕,进行了三级检查验收合格,并签证齐全,混凝土基础养生强度已达到设计强度的80%以上。

3.2 导、地线架设前阶段受监督检查的杆塔组立工程施工完毕,进行了三级检查验收合格,并签证齐全。

3.3投运前阶段

3.3.1整体工程按施工图施工结束并经竣工验收签证合格。

3.3.2影响安全的通道障碍处理完毕。

3.3.3工程缺陷处理完,并经复查合格。

4.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4.1已签证的送电线路施工技术记录;

4.2送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级记录;

4.3设计变更通知单;

4.4原材料和器材的化验单、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4.5代用材料清单及签证;

4.6工程试验报告及试验记录;

4.7未按设计施工明细单及附图;

4.8施工缺陷处理明细单及附图;

4.9工程遗留问题记录;

4.10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签证和中间验收检查记录及签证;

4.11大型及特殊基础和大跨越等的施工日志;

4.12施工技术联系单;

4.13设计审查文件;

4.14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手册等有关文件;

4.15竣工图纸及资料(按规范要求提出)。

5.监督检查的内容

5.1施工质量的检查重点

5.1.1杆塔组立前阶段

5.1.1.1核查下列主要资料混凝土(包括砂浆)试件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检查记录、施工技术记录和评级记录。

5.1.1.2工程质量抽查各种基础的强度、表面质量,地脚螺栓规格,各部几何尺寸,预偏值及嵌固基础的岩石整体性,基础的a值,档土墙,排水沟。

5.1.2导、地线架设前阶段

5.1.2核查下列主要资料杆塔组立施工技术记录和评级记录

5.1.2.2工程质量抽查混凝土电杆杆段质量,杆段和铁塔主材弯曲度,焊接质量,杆塔弯曲及倾斜,螺栓规格及紧固,拉线制作及安装质量。

5.1.3投运前阶段

5.1.3.1核查下列主要资料

架线施工技术记录和评级记录,应特别突出查阅导地线压接及损伤处理记录。前两个阶段质量缺陷处理报告。工程全部技术资料,应齐全、正确、完整、真实。

5.1.3.2工程质量抽查

导地线对地及跨越物距离、弛度;金具连接、附件安装、导地线损伤及处理、连接管的数量及位置;耐张塔和终端塔的倾斜;接地及其电阻值。现场复查(抽样)前两个阶段质量缺陷的处理结果。

5.2质量管理方面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贯彻GB/T19000,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正常发挥其职能作用。

5·2.1质量管理制度齐全,质检机构健全,专业人员能满足质检工作需要且能认真把关;能认真执行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并有检查记录,做到上道工序未验收则下道工序不施工。

5.2.2施工技术措施符合技术标准与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方法的制定和变更、质量超标的处理有依据。

5.2.3技术文件及工程资料齐全、整齐,记录真实可靠。

5.2.4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有安全标志。

5.2.5开展质量管理教育,进行技术培训,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有记录。

5.2.6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小组活动,以克服质量通病。

5.2.7对质量有否决权,奖罚办法落实得好,并有奖罚记录。

6.监督检查步骤双方式

6.1 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必须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建设单位认为达到了阶段性监督检查条件,并征得该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后,向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申请监督检查的报告。

6.2投运前的阶段性监督检查,由质量监督中心站主持,其他阶段监检视具体情况也可由工程质量监督站主持。监督检查时要组织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工作。

6.3施工及有关单位要按本大纲的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提交有关资料。

6.4监督检查组听取施工单位关于施工质量情况汇报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的汇报;并听取设计单位从设计角度对工程质量评价。然后分现场检查小组和资料核查小组,根据本大纲要求开展工作。

7.检查评价

7.1质量监督中心站检查组汇总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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