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2024-07-30

政府招标代理工作内容(精选8篇)

政府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第1篇

政府招标采购工作流程

1、各系(处室)采购设备、工程、服务价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需填写经济事项审批单,经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2、需要采购物品的系(处室)将所需采购物品的名称及技术参数报计财处,2个工作日内由计财处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审批后,转入政府采购办公室并在政府采购网公布招标采购物品名称及采购时间。

4、计财处接到通知后会同院纪委、总务处、需要采购物品的系(处室)一起参加政府采购招标会。

5、招标会结束后由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在政府采购网公布中标单位。

6、公示完后,根据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购货合同。

7、根据购货合同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企业组织货源运至采购物品系(处室)并试运行。

8、计财处会同院纪委、总务处、采购物品的系(处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组织验收。

9、物品验收合格后,填制验收合格单按照合同规定付货款的90%给中标单位。

10、物品经壹年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时凭学院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告,付10%的余款给中标企业。

政府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第2篇

一、工作原则

在招标过程中,乙方将认真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39号文件)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机电设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号令)有关规定,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原则,规范操作,竞争择优,维护甲方和投标人的全法权益,体现“服务、效率、公正、权威”的工作宗旨,在协调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下,与甲方密切配合,达到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程序的目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一)╳月27日上午,协调小组审定招标的数量、参考价、技术标准、招标通告(投标邀请函)初稿和招标工作计划。

(二)╳月27日下午,甲方向乙方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有关技术标准、服务、商务等方面的材料和要求。

(三)╳月28日至9日,乙方编制招标文件,并联系办理刊登招标通告事宜。

(四)╳月30日上午,乙方将招标文件初稿送甲方审核。

(五)╳月1日上午,甲方将经协调小组确认的招标文件交乙方。

(六)╳月1日下午,乙方组织招标文件的印刷。

(七)╳月2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

三、开标工作程序及安排

投标时间:╳月15日8:30——9:45

地点:╳╳市

接受投标人:招标中心、公证处

开标时间:19╳月15日10:00

地点:╳╳市

开标工作人员名单:公证人:╳╳╳验标人:╳╳╳唱标人:╳╳╳主持人:╳╳╳记录人:╳╳╳

开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

2、请╳╳部门、╳╳部门、有关领导讲话。

3、主持人宣读评委名单及开标工作人员名单。

4、主持人宣布评标办法。

5、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票文件密封情况。

6、唱标。

7、公证处致公证词。

8、宣布质疑时间安排。

9、宣布有关注意事项。

评标日程安排:

1。╳月15日

14:0014:30,评委预备会。宣布评委纪律,介绍评标办法。

14:0018:00,评委阅读投标文件。

19:0021:00,评委归纳质疑问题。

2。╳月16日,8:3012:00,13:3018:00,评委质疑。

3。╳月17、18日,评委评标、写出评标报告。

4。╳月19日,乙方将评标报告报告报甲方,由甲方确定中标单位。

注:

①工作时间安排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中心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组织甲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评标原则

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作为评标的依据。评委会按照“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从性能、质量、价格、服务、资信等方面,综合评价出中标优选方案。各项评价因素量化计分作为综合评价基础。评价内容严格保密。

中标的基本条件是: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投标人有良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该投标人的报价对招标人最有利;能够提供最佳服务;获得最低评标价;

五、评标委员会及会务组

评标委员会委员共9人,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整个投标、开标过程,将由公证处人员实施法律监督,并将特聘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部门各一位同志作为监察员参加投标、开标、评标的全过程。评标中若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汇报。

评标委员会成员待定(╳月12日前确定);监察员:╳╳╳;会务资料组:组长:╳╳╳工作人员:╳╳╳

具体职责:负责评标工作所需的设备、物品、交通、通讯等的落实及管理工作;负责资料的登记、保管、借阅、打印、收回等管理工作;负责评标会务的财务工作;负责评标询标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对外的`联络工作。

六、具体评标方法

七、评标工作保密守则

自开标后,有关投标的审查、评定、澄清问题,以及评标、定标情况均属于经济机密。为防止泄密及保证评标工作顺利完成,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评标工作的任何问题及情况传给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向投标单位或与投标单位有关的部门泄漏。在评标阶段,所有对外活动及问题的澄清,都必须在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进行,严禁未经许可,自作主张进行对处活动。

政府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第3篇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 诸多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 比如采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 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采购制度不健全而使得某些人钻了空子;规模过大造成规模效益递减;由于对采购的监督不到位使得采购招标人员发生寻租行为;还有, 由于采购招标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导致采购效率和效益偏低等。随着我国加入WTO, 即将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 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素质不高成了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就针对在新形式下如何提高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进行探讨, 并提出建议, 以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平稳地与国际接轨, 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一、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现状

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意义和责任重大的工作, 要做好这项工作, 必须要有支精通采购技术、熟悉商品性能、道德水平高、责任感强的高素质队伍。

目前,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 整体上偏低。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与政府采购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 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 大部分政府采购招标人员不够专业, 主要来自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 他们知识结构不够全面, 在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法律、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了解不多, 将采购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时增加了采购成本。对政府采购的复杂性认识不够, 对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程序知之甚少, 很多采购招标人员对现代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不够熟悉, 对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 搜集、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不够强。把政府采购简单等同于市场招标, 对政府的采购政策不够敏感, 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 形成一支业务过硬、素质精良、执业规范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尤为迫切。

二、政府采购对采购招标人员的素质要求

作为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招标人员, 与非政府部门的采购有着明显的不同。非政府部门或者说私营企业在采购时使用的是自有资金, 采购的产品都是直接为自己服务, 能否节约资金直接关系到本企业的发展, 所以在使用时一般都会精打细算。而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采购部门, 采购时使用的是公共资金, 这些资金来源于纳税人, 采购的产品大多是公共产品, 能否节省资金与他们本身的收入没有直接的联系, 甚至采购成本高时自己反而能得到好处。所以政府部门采购招标人员与非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人员面临的环境不同, 那么对他们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 除了技术性的要求外, 对采购招标人员的思想、品行也有很高的要求。具体说来, 有以下几点:

1. 政治思想素质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拿公共资金 (即纳税人的钱) 为公众办事, 代替公众购买公共产品, 也就是说, 政府采购也是一种公共服务。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忠实的贯彻党和政府方针、路线, 深刻领会政府采购政策, 强化服务意识, 树立为政府采购主体服务的思想;其次, 树立法制观念, 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行业工作规范, 在工作中做到以身作则;再次, 树立服务精神, 热爱政府采购工作。

2. 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理论是政策的先导, 政策是理论实现的具体化。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者, 较好的理论修养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前提。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主要表现在能够把握并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精通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原理和知识, 熟悉经济、法律和法规, 有较强的改革开拓精神, 并能熟练运用他们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政策水平主要表现在能深刻理解并掌握现行的财政政策、经济政策、政府采购政策, 做到触类旁通。

3.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政府采购涉及面广, 对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政府采购涉及到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许多环节, 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深入、细致的了解, 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务, 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很高要求。

作为专业化的政府采购, 国外发展的比我国要早, 在采购招标人员的选拔上也较早的形成了相应的标准。

国外政府在选拔采购官员或雇员时, 一般从大企业选拔。年龄一般在30岁~35岁之间, 具体条件为:毕业于高等院校的商学院或管理学院, 修完商业课程, 取得同等学历资格者优先, 有成功和负责的采购工作和管理经验;有关于市场条件分析、调研、现行价格、关税程序、仓储和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完全熟悉获得竞争性而又最少标价的手段;了解合同法和合同程序;足智多谋, 诚实冷静, 有管理能力和管理策略。

根据近些年的具体实践, 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熟悉政府采购规则、制度、国际惯例, 掌握采购技能、商品及其检验、储运、保险、通关知识, 掌握财政、税务、财会知识;熟悉国内外经济法知识;全面了解信息系统应用知识。在能力方面, 要求具备成本意识与价值分析、逻辑思维、决策、预测知识, 灵活性与敏捷性及谈判技巧, 在合作意识和行为上要注重团队精神, 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三、提高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的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 我们发现, 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包括思想、理论、业务三个方面, 那么改进措施也应该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 下面就如何改进和提高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提出几点建议:

1. 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基础教育

第一, 加强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具体做法为:可在政府采购机关大力发展党员, 争取人人入党, 通过党支部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树立真正的“公仆”意识,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让他们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采购”, 还是一项重大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政策, 培养兴趣, 积极完成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加强政治学习, 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 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 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坚持做到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 在亲情面前不动摇, 在政策面前不变通, 并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市财政局还积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 印发了各类政府采购资料, 举办了政府采购联络员培训, 开展了知识竞赛等, 使政府采购政策深入人心。

第二, 通过学校加强理论教育。学校是学习的天然场所, 是开展理论教育最好的地方。除了开展对现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教育外, 还应为将来进入政府采购单位的人员做准备。那就是培养政府采购人才。现在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及课程的大中专院校还比较少, 今后要大力发展。在经贸类、管理类专业要开设政府采购课程, 还有开设政府采购专业, 尤其是加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力度, 开展政府采购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 以加强对政府采购各方面研究。

2. 开展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培训

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理论教育是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那么在专业方面需要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培训是政府采购招标人员迅速提升专业采购技巧的捷径。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 有关政府采购的新事物层出不穷, 可以说, 培训要贯彻政府采购的始终。培训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 正式培训与非正式培训相结合。正式培训场所可设在当地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的部门或高等院校。尤其是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 由学校的政府采购理论家和经验丰富的资深政府采购员讲授。尤其要加强案例的教学分析, 培养政府采购员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非正式培训是正式培训的有效补充。非正式培训主要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进行, 为了不影响采购效率, 由接受培训的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采购员同时进行采购决策及与采购相关的其他事宜的处理, 先按照有经验的采购员的决策行事, 等采购结束, 接受培训的人员再对比二者的差别,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非正式培训可采取类似于导师带研究生的方式, 一个资深采购员带三或五个学员。

第二, 岗前培训和岗后培训相结合。由于学校教育的局限性, 一般来说, 上岗前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是解决理论教育与实践相脱节或滞后的问题, 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培训。培训时可以结合本采购单位历年来的采购实例及将来的采购计划。

上岗后也要培训, 主要解决现有知识不能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新事物的问题。我们现在是个终身教育的时代, 采购部门也要开展只要在岗就要不断接受培训的活动。

第三, 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是指在国内接受培训。我国国内有着巨大的采购市场, 我国现在也有了有法可依的《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又有着特殊的国情, 开展业务教育不能撇开政治思想教育, 所以, 在国内是开展培训的主要场所。

国外培训是指在政府采购队伍中选派部分有潜力的采购员到国外接受培训。此计划可针对各个阶层中优秀有潜力的采购人才, 给予赴国外训练的机会, 以培养其国际观及语言能力, 建立涉外能力, 使其成为优秀的对外采购人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行和我国加入WTO, 政府采购市场也变得越来越国际化。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迟早的事, 所以, 抓紧时间学习国外先进的采购经验, 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 保护民族产业, 就显得非常必要。

第四, 专业培训与交叉培训相结合。专业培训是指, 不管何种形式的培训, 培训内容都是与政府采购直接相关。这是培训的主要内容。目前, 我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大多属于专业培训。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及相关性极强的工作, 也就是说, 政府采购需要采购招标人员具备较综合的知识结构, 所以, 专业培训不能满足采购的要求, 需要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进行交叉培训。

这里, 我把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到外界各种研究机构、协会、团体等进行研习和到与采购相关的部门挂职培训称为交叉培训。这样做使采购招标人员彼此间能交换心得, 扩大视野, 并通过专题交流, 交换意见, 解决疑点, 以补充能力不足的缺陷。这应该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培训方式。

完善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流程 第4篇

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的采购行为也在不断地发展,并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但是,随着政府采购行为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政府采购的行为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鉴于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对节约国家资金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笔者认为,对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招标管理流程这一课题进行相关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与时代意义。

一、政府采购招标行为的相关概述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在不断地变大,政府采购的招标流程也在不断地得到完善,强化了国家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出了采购市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也进一步保护了政府采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我国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政府采购行为也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发展,提高了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水平,从某种程度上很好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国政府廉政建设的进展。

二、我国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与我国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当前政府采购行为规模在不断地扩大,流程也更加规范,但是我国当前政府采购投标行为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不够规范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应该由财政部门下设的采购专门机构进行负责,而主管的财政部门不允许参加任何具体的采购行为。但实际上,我国政府的采购行为往往是由财政部门内部设置的机构进行管理,这样,财政部门往往要实行具体的采购行为与对采购行为进行管理双向的任务,容易导致财政部门出现越位与越职的现象。

2.政府采购招标的机制不够健全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行为的最大要求是采购行为需要在一种公平、公正与公开的环境中进行,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的投标工作是处在一个初级发展的阶段,很多具体的程序都不够健全,专业化的发展水平也不够高。首先当前我国政府的采购投标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招标管理模式,也缺乏一支专业的专家评委队伍,招标的主体也不够明确;同时,也缺乏明确的机制来对采购行为中的招、投标行为进行相关的约束,导致在实际的采购行为中会出现很多不透明的虚假行为,对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性造成很大的影响。不但降低了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谨性与规范性,也使得政府的采购行为难以达到高效的目标,降低了政府采购行为各项招、投标行为的运作效率。

3.政府采购招标的人才队伍不够专业

政府采购行为作为一项具有高标准、高要求的政府行为,要求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专业的财经知识,同时也要掌握建筑工程、网络工程等专业知识与科学技能。同时,采购招标的人员还应该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市场运作规律,以保证自己的采购行为能高效、规范地完成。但是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还缺乏这样一支具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很多工作人员都从财政内部调剂而来,这些人员只是掌握了专业的财经知识,但对其他相关的知识却知之甚少,影响了采购行为的运作质量与工作效率。

4.政府采购招标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

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以及相关的法律监督体系缺乏的条件下,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投标当事人存在相互串通的现象。这些现象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形式:一是参加投标的公司会进行相互串通;二是如果由采购的单位指定某个招标的公司参加招投标活动,很容易出现腐败的现象;三是有一部分的投标参加公司会非法使用不同的法人来注册两个以上的公司参与投标;四是一些个别的领导会滥用权力,进行越位的操作,私下给采购的单位施加压力,进行违法的操作。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流程的措施探讨

1.构建一个完善的采购行为招投标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招标流程的规范进行首先必须要构建一套完善的体系作为支撑,以保障政府采购招标行为的主体能有法可依。而目前,我国现存的《政府采购法》虽然对政府采购行为有一定的规范性,但是存在法律不够健全,法规不够明确的缺陷,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因此,当前我国必须要制定出政府采购行为的详细规则,对采购货物的招标办法进行细化,同时完善配套的投诉和质疑办法、专家咨询的管理办法以及采购人员的资格认证与考核办法,从而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监督体系。

2.建立一个完善的采购招标行为运行机制

一个完善的采购招标行为运行机制是提高政府采购招标行为效益的必要条件。因此,政府的采购行为首先要注意加大对采购招标行为的宣传,按照相关的《投招标法》等法律进行规范的运行,使我国政府采购走上一条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以规范我国政府的采购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最终促进政府采购效益的提高。而要完善我国采购招标行为的运行机制就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a.各级政府要强制推进招投标制度,促进公开投标活动的开展,强化投标采购行为的监督与管理;b.要选择合理的招投标运作流程,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的基础上,力求使投标的流程规范化、细致化、严谨化与科学化,同时也要保证政府采购的行为受到社会公众、公证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共同监督。

3.建立一支完善的采购招标队伍

建立一支完善的专家评委队伍是保证招投标工作效率的前提,高素质的专家评审队伍可以保证招投标工作在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实现高水准与高层次的运行。而随着当前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与政府采购业务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的采购人员必须要不断地接受新的理论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因此,做好采购招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要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实行分类培训;其次,要加强采购人员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培训;再次,也不能忽略采购人员岗前岗后的重点培训;最后,建设一支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较高的道德水平,同时又熟悉相关商品性能的高素质队伍,以满足政府采购行为的强技术性要求。

4.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采购招标制度

政府的采购行为最初起源于欧洲,许多发达国家在漫长的实践与探索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招标制度。因此,针对我国当前出现的政府采购招标问题,我国应该要大胆地借鉴这些先进的经验,再与我国政府采购的招标行为进行具体的结合,对我国当前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进而促进我国政府采购投标制度的规范化发展。

四、结语

由以上可以看到,规范的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流程可以大大提高我国财政资金的效益,进而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当前政府采购行为存在的诸如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不够规范、政府采购招标的机制不够健全、政府采购招标的人才队伍不够专业等问题,只要我们切实做好构建一个完善的采购行为招投标法律体系、建立一个完善的采购招标行为的运行机制、建立一支完善的采购招标队伍等相关方面的工作,就一定能顺利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的国家经济职能,提高我国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益,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作者单位: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政府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第5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建设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2、具备招标或比选条件;

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1、项目招标方案备案申请书及申报表;

2、项目已经获得批复(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6、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要关证明材料。

1、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项目申报单位尚需当面了解招投标备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到市发改局咨询,以便指导业主开展招投标有关活动;

3、市发改局初审后出具是否备案的文件或提出补正,需转报上级的初审后转报上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转报;

4、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取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审批程序 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及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0838)8107002咨询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8)8107000市发改局(0838)8202074

政府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第6篇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3〕4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201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山东省201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鲁财采〔2011〕39号)规定,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

已批准设立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代理机构);省内代理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内分支机构);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外注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外分支机构)。2013年12月,新认定的代理机构暂不参加本次考核;2013年12月或之前,代理机构因资质延续、资质升级或名称变更重新认定政府采购资质的,应按照本方案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限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本次考核包括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业绩、采购效率、持证上岗、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满分100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一般;59 分(含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计分方法及加(扣)分因素

(一)计分方法

1、省内代理机构单独计分,其考核内容应包括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考核内容。

2、省内分支机构不单独计分,其考核成绩作为其所在代理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有1家省内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在代理机构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有2家以上(含2家)省内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在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3、省外分支机构单独计分,省外注册代理机构在山东省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其考核成绩分别计算。

(二)加(扣)分因素

1、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规范化研究的通知》(鲁财采函〔2013〕4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将依据评审结果,对课题成果被采纳的代理机构,在最终考核成绩的基础上给予1-10分的适当加分;对占用课题不报研究成果或对报送成果敷衍了事的代理机构,在最终考核成绩的基础上给予1-5分的适当扣分。

2、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自查总成绩与财政部门考核总成绩相差15分以上(含15分)的,其最终考核成绩再相应扣减5分。

六、考核组织及要求

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省财政厅将在考核工作核实检查阶段,从各市财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联合检查组,分赴17市抽查复核已考核代理机构,抽查复核情况将作为对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考核工作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认真、不履职、不负责以及弄虚作假的,坚决予以通报。在组织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成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有关考核表须经工作组成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组成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考核工作组应通过社保部门或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用户终端,核实被考核机构专职人员2013年7-12月社保缴纳的明细,甲级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人数应达到30人,乙级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人数应达到10人。

(三)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电子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专家告知录音、持证上岗等情况应现场核查;其他考核内容,以书面审查为主。

(四)对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效率、持证上岗、信息报送七项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组要从被考核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随机选择10个项目进行审查;代理项目不足10个的全部审查。

七、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分为五个阶段,时间安排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次考核将取消补充考核。

(一)自查填报阶段(1月1日至1月25日)

被考核代理机构要按照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报《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或《山东省省内(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山东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3)、《2013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4)、《2013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5)或《2013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6),与“2013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证明材料”(附件7)一并装订成册。

被考核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应于1月25日前,将装订成册的考核自查材料(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负责考核的市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考核自查材料的,视同放弃考核。

(二)核实检查阶段(2月10日至3月20日)

本次考核采取先核查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的情况、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固定营业场所情况,再核查其他考核内容的方式进行。对于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条件,或无固定营业场所的代理机构的,停止考核其他内容。省外分支机构无固定营业场所的,也要停止考核其他内容。对于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固定营业场所达到资格认定条件的代理机构,或省外分支机构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其书面审查的内容,考核工作组应核对所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原件;对现场核查内容,考核工作组应实地进行查看,并填写《2013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附件8)。考核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要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填写《2013被抽查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评价表》(附件9)、《2013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0)、《2013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1)、《2013代理机构考核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和不予备案评价表》(附件12)、《2013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附件13)。

(三)汇总上报阶段(3月17日至3月31日)核实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部门要在3月31日前将考核工作报告、《2013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2013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2013代理机构考核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和不予备案评价表》、《2013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2013省内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4)、《2013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5)、《2013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报送省财政厅(附件14、15和考核报告同时上报电子版)。

考核工作报告要注重对查找出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各市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更深刻的思考和研究,形成专题报告一并报省财政厅。

(四)抽查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

本次考核,省财政厅考核工作联合检查组将分别到17市,对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关于抽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复核确认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

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代理机构考核等次,并对考核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省内代理机构和省外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进行公示。

八、考核处理

(一)考核中经核实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报财政部进行处理,属于政府采购乙级资格的由省财政厅撤销其政府采购资格。省外分支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省财政厅不予备案。

1、省内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达不到资格认定条件的;

2、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3、省内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即政府采购甲级达不到18人,政府采购乙级达不到4人。

(二)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1、省内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即政府采购甲级达不到20人,政府采购乙级分别达不到7人(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视同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

2、供应商对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3、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考核内因违规执业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4、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考核的;

5、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2项以上(含2项)考核内容均不得分的;

6、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7、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考核应用

(一)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的代理机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直部门单位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优先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确定。

(三)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计划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

(四)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违反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五)在考核中,代理机构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内,不得再以同一法人或相同半数以上的专职人员实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省外分支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内不得再重新申请备案。代理机构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及省外分支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也不得变相以其他代理机构的名义设立分支机构。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表格可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下载。

附件:

1、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2、山东省省内(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政府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第7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和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强化建设项目监管、防止腐败为重点,把握投资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项目规模标准

1、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为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全部公开招标。

2、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分别采取:

(1)公开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

(2)邀请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20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100万元人民币(含40万元)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

(3)比选或竞争性询价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严格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一)所有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其招标事项经依法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招标人对已审批的招标方案有较大改变的,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经核准可以自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有权选择代理机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应招标未进行招标和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工程,所签定的承包合同一律无效,不得开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三)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违规使用标底;不准设定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标准;不准违反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准违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准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四)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随机选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招标人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发改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招标人的招标活动,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川办发〔2005〕17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不再核准,只需向发改委备案,项目业主凭备案手续办理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施工许可证等事宜。各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职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区上成立区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区委分管副书记及区府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经委、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文教体育局、区卫生局、区农办、区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区发改委,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由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力配合,严格按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搞好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执法以及违纪违规检查和查处工作,加强全过程的统一监管,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拟定贯彻招投标法规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政策并报区政府批准;核准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负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负责办理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区审计局:负责对招标项目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价与实际工程结算价差额超出20%以上的,必须进行专项审计。

区监察局:行使监察职能,检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区经委、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文教体育局、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政府招标代理工作内容 第8篇

1 宏观政策的大环境

1.1 低碳经济政策

近年来,由于低碳概念的兴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全球变暖,实施低碳战略,政府应加大绿化投入。因此,各地相关低碳政策纷纷出台,直接引起绿化市场需求增加,供应不足。

1.2 打造宜居、生态城市等政策

宜居城市是一个综合的、动态的概念,涵盖了城市的社区环境、人文环境、居住条件、公共环境、经济环境、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国内外生态学家一致认为,城市环境中,公共绿地面积只有达到35%以上才能有效地对生活环境质量进行改善,绿地面积占60%以上才可评为最佳居住环境。截至2009年底,我国城市平均绿地率为22.4%,人均公共绿地为5.2 m2,与全球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仍有较大差距。而建设宜居城市最直接的标志和象征是城市园林绿化,搞好城市园林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是建设充满活力、具有竞争力的宜居城市的重要基础,其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加速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近几年,出于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改善城市环境、城市景观,提高森林覆盖率,让城市变得更加舒适宜居等方面需求,上海、佛山、成都、宁波、南京、杭州、南宁、重庆等一大批城市都开始启动了生态城市建设工程。其中,佛山市提出在2010年基本建成生态型城市,上海市则提出在20~30年后建成生态型城市,成都市更是提出要建世界级的生态型城市。这些城市的生态建设目标,无疑对其城市的绿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这些城市周边市场乃至全国园林绿化市场供需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1.3 禁止移栽大树政策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2009年5月1日联合发布了全绿字[2009]8号文件《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其中特别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对大树进城之风进行遏制。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木、树木、风景林、防护林、母树林以及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贯彻以上政策将直接影响绿化市场供应渠道和范围,加剧供求之间的缺口。

2 苗木供求市场

2.1 苗木市场周期波动

根据苗木市场统计可以发现,苗木价格不仅具有年度周期变化,还具有季度变化和月变化,甚至有日变化。多数苗木一般春季为全年最高价。一条市场消息足以让苗木价格在短时间内频繁波动。新品种苗木上市初期有一段走高的历程,然后逐年下降,一般调整周期为2~3年,速生乔木为3~4年。因此,苗木采购的季节不同报价也不同,故苗木市场周期波动对评估增减值有一定影响。

2.2 短期采购需求增加

俗话说“物以稀为贵”,市场供求关系对苗木的价格有直接影响。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苗木迁移的困难性和生产周期较长决定了苗木是一种供给缺乏弹性的商品,特别是大规格苗木、珍稀树种苗木以及新品种苗木,在一定时期内市场上供应的苗木数量有限,因此主要由市场需求决定了苗木的价格。一般单次招标的数量较小(一般10、20、50株不等)对市场价格影响也相对较小;而大批量采购(几百株甚至上千株),会造成短时间内市场供应严重不足,出现价格突然上升的情况。

2.3 苗木的投资属性

近10年来的大规模市政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引起苗木采购需求较大,预计未来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大中规格苗木需求量仍将继续增长;各地对大中规格苗木采取的出口限制、运输管制等措施直接影响苗木的市场供给,大中规格苗木由于其生产周期长,市场供给的缺口将会扩大,从而增值潜能较大,市场价格也相对较高。因此,苗木已经不仅是单纯意义上的绿化材质,而是具备了投资属性,各地各企业也都涉足兴建苗圃,大批量的采购囤积苗木可见一斑,苗木价格的短期疯涨也就不足为奇。

3 苗木自身条件

3.1 苗木的树体特征

苗木的树体特征主要包括苗木的冠围大小和丰满程度、干径大小、树木长势以及枝条生长情况和树木健康状况。以干径对基本价格进行确定后,再综合考虑冠围大小和丰满程度、树木长势以及树体健康状况、枝条生长势态等因素,苗木的整体情况越好,其价格也就越高。

3.2 苗木的珍贵程度

苗木同样有文化背景和审美情趣,一般苗木具有的审美情趣愈高,传统栽培愈久,其价位往往较高,如银杏、罗汉松、桂花等树种。特别是大树,古朴苍劲,富有浓厚的文化内涵和韵味,是园林植物造景中的精品,价格也相对较高。

3.3 苗木的生长速度

园林树木可分为速生和慢生2种。生长速度快的苗木生产周期相对较短,其价格也相应较低,如天竺桂、木芙蓉等。生长速度慢的苗木生长周期长,价格较高,如大中型罗汉松、松柏、桂花类树木。

3.4 苗木来源地

相对来讲,当地苗由于比较适应当地土壤、气候条件环境,一般移植时成活率较高,适应性较强,效果好,但价格也贵;外省苗相对较便宜,成活率低,效果也差。此外,因距离不同也存在着运输成本的差异。

3.5 苗木的生熟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用树,非常强调苗木的生熟情况,因为其与工程移植成活率关系较大[3]。生树是指异地树木及一直在原生地生长和多年(至少5年以上)未进行翻植的树木。此类树木一旦移植至绿化工地栽植,死亡率较高。熟树是指在当地且经过苗圃培育2~3年、反复移植或已多次做断根处理的树林,因其土球紧实、须根发达,具较高的移植成活率。同一规格、同一长势的同一树种,因生熟有异,一般价位相差很大。

4 招投标中相关技术要求

4.1 种植环境要求

苗木的种植环境、气候条件、种植区域、包括土壤质地均会影响树木的成活率,酸性、碱性土壤适合相应的苗木,浅根性树木不宜种植在风大区域,南方植物不宜种植在冷冬气候地区等,因此,树木种植及养护的工地现场条件好坏都将会直接影响苗木报价。

4.2 绿化工程对苗木的特殊要求

因绿化设计方案不同,树木的配置千差万别,道路行道树用树要求树形统一、主干笔直;孤植树时要求树木的长势、姿态独特,一地一景。因此,苗木形态特征必须符合其用途要求。景观工程上使用的苗木质量要求逐年提高,苗木质量与价格之间一般也呈正比关系。

4.3 苗木反季节种植

一般南方2月下旬至3月初的早春为移植的最佳时机,夏季(5月至9月底)移栽难度最大,养护条件最高。而一些政府建设项目,需要在特殊时限里营造达标的景观效果,因此,苗木种植就需要打破季节限制,克服不适宜苗木种植的不利条件,进行反季节施工。

苗木反季节种植,是在违背苗木正常生存生长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为了保证苗木的成活率,首先从苗木的选择上来说,要选择易于成活的苗木,如容器苗,而容器苗的价格要比一般的地栽苗贵很多;其次,苗木运输、种植、养护等各个环节都要比正常季节的苗木种植花费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比如:加大移栽时的土球,从常规起苗土球直径为干径的5~7倍扩大为8~10倍;为促进根系生长,对树木进行注射输液、喷雾压输、挂瓶导输等措施;对移栽树木进行盖膜、覆草、遮荫、喷雾等养护措施等,这就直接增加了苗木报价。此外,由于季节气候不适应,极易造成苗木的死亡,对苗木成活率影响较大。

4.4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实际上增加了苗木供求关系中的环节,苗木从最初的供应者到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增加了中间商的角色,该种交易环节的增加意味着苗木采购成本的升高,从而影响最终报价[4]。一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投标方为施工单位,非苗源拥有者,本身也要去苗源地或私人苗圃采购,考虑到风险、利润因素,实际成交价格会和招标(询价)时的苗木成本价格有一定的差距。另外,不同供应商由于所在地区、资金实力、经营范围以及施工组织能力的不同,对同一品种苗木的报价也会产生差异。

参考文献

[1]朱荣斌.浅论园林绿化苗木估价办法[J].建筑知识:学术刊,2011(12):224.

[2]尹胜.绿化苗木价格跳涨原因及走势分析[J].四川农业科技,2011(8):7-9.

[3]徐会玲.川渝滇:园林绿化导致苗木价格普涨[J].中国花卉园艺,2011(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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