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2024-06-24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精选8篇)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第1篇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尊重农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土地,也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流转收益。流转应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三)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通过强化村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集中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二、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鼓励农户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使土地相对集中,发展生态高效农业。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流转出去。

(二)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科技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产业布局规划,集中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的原料基地。

(三)鼓励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

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

(四)鼓励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作用,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逐步实现规模经营。

(五)鼓励对“四荒”地和林地进行流转。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和林地,承包者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

三、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模式

(一)支持有条件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迁入城镇定居,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给予一定补偿,并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办或联办农业企业,进行土地整理整村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等,着力打造一批千亩以上的、集中成片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对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及“四荒”地,在确权的基础上可不再发包到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流转,进行规模经营,也可跨区域流转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规模经营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四、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县区财政要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流转信息平台的搭建和发布,以及市、县区、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培训和仲裁机构建设等。

(二)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从2009年起,对连续3年以上从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实行信贷倾斜和用地支持。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比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政策,给予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合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农业经营主体在其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建设小型提水、引水、蓄水设施的,应当以使用劣质地和改造现有水利设施为主。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必需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从严控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不超过其经营面积2%的比例,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不得违法占用耕地。

(四)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步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居)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依法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统一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

(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受理、办理。县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四)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集中统一流转的,可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产出等因素,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

(五)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农业经营实体的,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出让方可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协助,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防范。

(六)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地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通过说服教育、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归档工作。市、县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规范仲裁行为,依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

六、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各县区要制定并落实好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进一步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指导工作。国土、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政策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中央和省如有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第2篇

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填报时间: 2005-09-07责任单位: 市农委

需大规模集中租赁经营土地时,承包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书面委托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将土地承包经营

权统一流转给业主。

(三)土地股份合作。承包方之间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承包方也可采取土地承

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与业主合作经营。

(四)土地互换经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方为土地集中经营的需要,可自愿将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业主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承包方要求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

织的机动土地与其互换。

对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四荒”土地、林地等,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依法流转。

三、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土地规模经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全市产业布局规划,成片集中并在同一县域内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开发,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的,除享受成府发〔2005〕19号文件规定的若干优惠政策外,对2005年起连续3年以上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农

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中,规模经营1000—2000亩(不含2000亩)土地的,按每亩100元标准奖励;2000—3000亩(不含3000亩)的,按每亩150元标准奖励;3000亩以

上(含3000亩)的,按每亩200元标准奖励。

四、鼓励业主投入

鼓励业主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和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其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相关手续和收费。

五、鼓励开发“四荒”

对获得成片“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以此作为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四荒”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

(租)、抵押或参股联营权利。

六、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给予一定补偿。农民流转土地后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

镇居民同等的政策。

七、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优先支持。在土地规

模经营中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按农民自产、自销、自用对待;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与民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八、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规模经营发展壮大

集体经济

经土地整理和置换新增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四荒”土地,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发包或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兴办集体

公益事业和化解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债务。

九、业主资质审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业主的,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业主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该业主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审查。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由市农业部门会同相关区(市)县部门进行审查;1000亩以下的,由区(市)县或乡镇土地

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统一使用由市农业部门制定的《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行协商转包的,由转包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委托租赁承包方式流转土地的,可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

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中介组织统一代理与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土地股份合作方式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户与股份合作社或业主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互换经营的,应在签订承包户土地互换协议的基础上,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在乡镇或区(市)县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监督下签订,同时报乡镇或区(市)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面积超过1000亩的,同时报市农业部门备案。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以现金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原则上以实物确定流转价格。根据市场变化,土地流转价格应每3年由双方重新协商调整或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约定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期内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业主退回流转的土地。此前已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完善合同相关内

容。

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在市、区(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设立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与相应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监督管理,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指导农户和业主签订流转合同,建立完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账,组织开展土地流转双方信守合同的教育,加强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档案管理,监督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情况。涉

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区(市)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负责。

十三、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

在市、区(市)县两级成立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农业、林业、司法、国土、水利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农业部门,成员由机关相应的人员和聘请的律师组成,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区(市)县级或市级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第3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经济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就是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 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 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 只有合理流动, 才能提高使用效益, 也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 所以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 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 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说, 农村土地流转后, 相当于“三权分离”:经营权归受让方, 承包权还是归承包农户, 所有权还是属于村集体。流转后的土地, 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 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 如租金、股份分红等。这也体现了中央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宗旨。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减免, 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 农业比较效益的提高, 土地价值的提升, 农业投资开发机会的增多, 各类农业经营组织用地需求不断扩大,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步伐加快, 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 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高效化的生产经营, 这样土地流转就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只有合理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才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土地的供需矛盾, 实现农业现代化, 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坚持和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2.1 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可以有效解决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用地需求矛盾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造成土地耕种的低效甚至无效, 使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利用, 造成土地的荒芜和浪费;由于水土流失、耕地沙漠化, 非农建设用地、占地现象的不断发生, 导致耕地面积不断减少, 农村人地矛盾日益严重。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可以防止承包土地的粗放经营, 减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进一步实现土地的合理优化配置, 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地矛盾。

2.2 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是实现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

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模式, 导致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 土地利用效率低, 抵抗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低, 生产科技含量低, 农业机械化成本高, 竞争能力低。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有利于规模经营, 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降低经营风险, 减少交易成本;有利于现代农业机械的推广和利用, 提高农业的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化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2.3 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有利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巩固农村经济稳定, 保障农民土地产权

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很好补充, 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 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依法转让, 是顺应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必将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通过经营土地可以获取收益, 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同时通过土地经营可以获得充分的就业。可见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 对长期坚持农村经济制度, 保障农民土地产权和农村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 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三产业的发展, 土地流转呈日益增加趋势, 土地流转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推动了适度规模经营, 有利于机械化耕作。但土地流转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3.1 土地流转中不合法现象

一是由于的宣传力度不到位, 致使农民对政策、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甚至极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土地的二轮延包、税费改革、国家对农业税的免征以及对种田农民各项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现, 大大提高了农民种田积极性, 但由于相关政策、法律宣传的不够, 部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甚至法律意识淡薄, 在履行相关权利时, 不受政策、法律的约束, 把土地看成私有财产随意处置。二是部分人由于对征地中“公共利益”的概念理解不透彻, 造成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分, 大量商业性用地打着公益性用地的幌子, 非法侵占农民的耕地, 随便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再加上近几年招商引资热, 一些基层政府在与客商签订合同时, 并没有明确规定客商的土地用途, 一些客商就随意在土地上盖厂房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严重破坏了土地的性质, 即使合同到期农民也很难再行耕种。

3.2 土地流转的条件受限

法律明确规定, 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集体组织则以各种名目限制承包户流转土地, 如所谓的“口粮田”、“责任田”、“机动地”、“反租倒包”、“以承包地抵顶欠款”以及以低价强租等, 再加上土地作为不动产, 其交易、公示主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和备案, 由于法律对集体土地的流转采取了严格的限制, 农户要想以直接的出让、转让等方式把自己经营的土地流转出去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太现实, 当然也不可能为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 当事人往往会采取私下交易, 导致交易不申请、不备案、产权混乱。《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3.3 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

由于土地流转体系不健全, 使得流转信息不对称, 有的农户想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 但由于种种原因找不到合适的流转方向;另一方面, 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却找不到合适的有土地流出的农户, 造成流入流出两头难。这不仅影响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 还制约着土地合理价格的形成, 势必也给土地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

4 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4.1 加强相关政策、法律的宣传, 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加大对政策、法律的宣传力度, 让农民很好的掌握自己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保障土地的合法经营和流转, 坚持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切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 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 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4.2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规范土地流转

针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各种不法行为, 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制约“两田制”以及所谓的“机动地”、“反租倒包”等不法行为;同时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备案、登记制度, 规范合同条款, 探索风险保证金制度等规范土地流转中的私下交易、不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不规范等现象。

4.3 针对土地流转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建立信息中介平台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第4篇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农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正迅速扩大成一个较之社会上已有的弱势群体如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处境更为艰难的新群体。因为当这些失地农民在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不仅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连作为普通公民理应享有的生存权、财产权、就业权等基本权益也受到了威胁。

1.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土地流转的市场还不够健全,规范性有待加强 在部分农村中,土地流转机构还没有建立完善,农民对土地转让信息难以及时了解,主要通过认识的亲人朋友提供信息,这就必然导致土地转租不方便,土地流转交易缺少一个必要的平台。同时,土地流转还涉及如土地评估、谈判、签约、公证和登记等各个环节,而这些重要环节并不是农民和村组干部就能够完成的,它还需要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的参与,才能使土地的流转行为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目前农村在这些方面还没有专门的中介机构。在土地流转的规范性上,有些地方流转缺乏契约约束,农户间的自由流转大多为口头协议,缺少书面合同;私下流转大多不申请、不登记、不报告,集体经济组织也少加干预,流转无序。还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哪些是可以流转的,哪些又是不能流转的,怎么流转,要办哪些手续才能合法化,这都需要一定的规定和操作办法,目前这方面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2土地流转方式与农民意愿不符且土地征用难以及时获得补偿 有的地方政府以加快城市工业化、调整农业产业化为由,以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硬行将农民的土地征收过来,再转手卖给开发商,用于经营,与农民争夺利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对土地流转所得也没有公开透明,没有按标准补偿到位,村级擅自将资金滞留挪作他用,很多村民土地流转后的就业和养老问题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归属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土地的所有权通过村委会直接行使,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实行的是层层下拨的体制,而不是款项一次发放到户,中间经过多级行政机关,克扣时常难免。

1.3土地流转的配套措施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民的医疗、劳保、丧葬、抚恤、退休金等社會保障制度已逐步建立起来,但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却远远落后。很多农村居民虽然在城市生活很久但依然无法根植于城市。农村的承包地宁愿抛荒也不放弃或流转,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1.4农民维权意识较差 当前农村的整体素质偏低,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都很淡薄,缺乏依法自我保护能力,不能很好地适应作为法律主体和市场主体的要求,也不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不少农民把土地集体所有当成村委会所有,对村委会未按法定程序作的决定和安排都一一顺应,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寻求行政或司法救助,。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社会保障体系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严重落后城镇。究其原因是我国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城市,而农村处在次要位置。对农民而言,他们主要有三大社会保障,即子女,土地和储蓄。而土地作为农民的“活命田”、“保险田”,是他们根本保障。当非农产业无法保障基本生活时,土地就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从立法现状来看,当前,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有《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法规有《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部委规章有《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农经发〔2003〕18号),此外,还有一些地方规章。这些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对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重要意义,但还不完善。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例,它对土地流转的原则、程序和土地流转合同的重要条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适应新的要求做出的滞后性调整,而且过于抽象,对于解决现实中的种种问题还相差甚远。

2.2对政府部门、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在我国农村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在一定程度上受村集体的限制。同时,由于政府部门在其中又起指导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又必然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政府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三方制约。政府部门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本应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识不清,对相关制度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认识不清,导致权力与权利及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的政府部门、村集体滥用权利,侵害农民利益。

2.3农民集中居住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伤害 在这一过程中忽视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一是农民集中居住后节约出来的大量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应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难模糊不清;二是地方政府收走农民的宅基地,基本没有补偿或者补偿很少,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三是加重了农民负担。拆迁农民房屋的补偿标准都低于安置房的价格,农民购买相同面积住房资金大大增加;四是减少了农民收入。对于城郊农民,房租收人曾经是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支柱,即所谓“房东经济”,有的城郊几乎每个家庭都会以出租房屋补贴基本生活。集中居住后,这些农民的房租收益可能落空;五是这些土地用于工业和商业用地,必然大大升值,但是升值所得收入农民却难以得到。

3.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对策思考

3.1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要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增强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要适应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修订。

3.2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失业与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为此,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公正补偿,即安置补助费的项目、金额应当能够保障失业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在保障原来水平的基础上更高于原来水平。 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一是提高征地的安置补助费,二是改变“以土地换保障”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障基金和再就业、创业资金可以是其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为。而不必担心再就业资金问题。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用地单位提供的资金。 创新土地征收安置模式。允许采取“留用地”办法,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安排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和壮大村组经济。建立各种物业设施,并以股份的形式把资产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使被征地较多的村和失地农民获得长期得益的保障机制。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第5篇

(皖政〔2009〕13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2009〕13号

【发布日期】2009-01-1

5【生效日期】2009-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允许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借流转之机将承包地打乱重分。要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形式进行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流

转应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等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与当地二、三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不失时机积极引导,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又要坚决反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严禁下指标、定任务、设计统一模式。

二、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

(五)农民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农户可以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六)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七)允许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用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原承包农户。

(八)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土地、林地以及经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或融资。

(九)农村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流转期限较短的可以是现金或货物,流转期限较长的也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应实行保底分红。

三、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十)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等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立生产基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时,主要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对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从事

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奖励。

(十一)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为辅助生产管理建造简易设施的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

(十二)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组建专业化“农田保姆”服务队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十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

(十四)农村金融机构要把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五)跨区域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四、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出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在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在自主创业时,可参照执行城镇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以股份合作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股份合作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流转土地的沟、渠、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的“一事一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用于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跨区域的排涝水电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十九)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除原流转合同另有规定外,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二十)国家各项惠农补贴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加以明确。

(二十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合同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资信档案,记载其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

(二十三)做好流转土地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掠夺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二十四)认真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法规政策,注重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作用,顺势而发,有序推进。

(二十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调处工作。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二十七)逐步培育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鼓励、引导中介组织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活动,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逐步建立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健全流转机制。

(二十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合力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开展。农业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的依法管理,严禁掠夺性经营,严禁改变农业用途,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流转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财政部门要安排土地流转和纠纷仲裁工作专项经费,制定土地流转奖励扶持政策;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农村金融及政策保险机构要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自身职责,研究制订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促进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第6篇

导意见

陕政发 〔201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土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有利于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农民拓宽增收渠道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土地向种植能手集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吸引资金投入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引进先进技术和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近几年来,我省各地探索实践主导产业推动、专业合作社引领、种养大户示范、龙头企业带动、基层组织协调、产业园区统筹等土地流转经营模式,对激活农村土地流转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创新机制,完善措施,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保障,正确引导,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促进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机制,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户的意愿和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调节,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平调、不刮风、不下指标,切忌搞形式主

义。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发展条件、非农产业发育程度、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合理引导,分类指导,不搞强行推进。四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方式、期限与行为规范

(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收益权入股等方式流转。

(三)流转期限与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享有,受转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受转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来保障,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受转土地经营农户享有同原承包农户一样使用集体公共设施的权利。企业受转土地的,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

(一)兴建农业设施用地作为农用地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项目区域内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即可,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只要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控制规模内,仍按农用地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补充占用耕地即可。

(二)实施财政资金扶持。为引导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省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对流转规模较大的农业项目用地给予补贴。在土地资源条件好、用地需求旺盛的地区补贴转出土地的农户,对土地资源条件差、用地需求不足、缺少带头经营主体的地区扶持受转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也应安排资金,对土地流转规模大、连片集中地区的相关农户给以鼓励。

(三)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沼气能源、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项目时予以倾斜,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强化对受转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创新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受转经营者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各类方便可行的金融服务。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积极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土地经营权和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解决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抵押资产的评估组织由县级金融监管机构会同农业部门确定。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鼓励转出土地的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可对个人缴费给予优惠。完善务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方便可行的转移接续办法。鼓励农村劳务输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对将承包土地转出后迁入城镇居住、仍享受农村政策待遇的,可按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办理户籍登记和申请保障性住房。进城三年内退出承包地的,仍可按我省相关规定领取经济补助,并转为城镇居民待遇。

(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从今年开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

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强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安排经费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增强履行职责能力。各级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制定、承包方案审核、承包及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承包档案和经营权证管理、承包及流转纠纷调处、情况信息交流等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土地供需信息沟通、流转方式、价格和签订合同指导、抵押资产评估、流转纠纷调处等服务。有条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更大范围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窗口,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登记和沟通,做好指导、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预算,实行窗口服务全免费。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对流转方式、期限、面积、用途、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相关设施处理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县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签订合同的指导,将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置备于服务窗口,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四)建立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应由转出方当事人或村组汇总送乡镇农经机构对转出土地进行确权审核、对土地用途及经营能力等审查后鉴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先解决争议再进行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应不少于一式四份,有关当事人各执一份,送发包方和乡镇农经机构备案一份。乡镇农经机构应将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土地流转状态登记簿,随时记载土地流转情况。

(五)及时处理和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疏通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纠纷渠道,以当事人协商和解和乡村基层组织调解为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县级应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培训聘任仲裁员,支持其按规定程序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处理工作。

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农业、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会同监察、国土部门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劳动保障、金融、工商等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本《意见》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第7篇

(鲁农经管字〔2009〕19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4.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建设,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二、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

(一)按照“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限期解决好“两田制”、机动地超标、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等问题,按照“四到户”的标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信息化。

(二)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三)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承包户。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和“四荒”地等,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现金或货物兑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红。

三、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营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人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专业种养大户或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带头创办规模化农场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四)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手续规范,有条件的市县可对土地流出户给予适当补助。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助性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四、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在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

(二)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违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以个人名义承租承包土地受让人在履约期内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经营受让土地,直至合同期满。继承人放弃经营的,土地应当归还原承包方。但死者个人在经营期间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不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四)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县级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六)做好流转土地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采取掠夺式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制定并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注重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作用,顺势而发,有序推进。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依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政府为民全程代理服务的内容,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流转委托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到2010年前,各市、县(区)要全面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形成比较完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体系。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大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体系。明年上半年全省各乡(镇、街道办)都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同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设立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村居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规政策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五)妥善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对辖区已经流转的土地,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标的及价格显失公平的,要通过说服教育和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对双方协商无果的,乡(镇、街道办)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支持变更或解除。

(六)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合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土、财政、金融、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促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第8篇

一、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5年开始实施流转以来, 对实现农村土地规模收益、转移农村劳动力, 提高土地的生产力, 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和带动作用。通过调查, 我们发现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以下特点:

(一) 流转方式较单一。

从目前来看, 转包和出租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所占比例较低。调查数据显示, 转包的流转方式占55%, 出租34%, 而剩余的其他方式只占到了11%。

(二) 流转对象单一。

目前北京流转的土地大多是在普通农户间进行, 土地在普通农户间流转所占的比例达到了85%。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北京城乡一体化进程较快, 农村发展迅速, 很多离市区近的地区逐渐发展成城市商业区, 使北京农村土地逐渐紧缩, 可供农民流转的土地逐渐减少;二是从需求的角度看, 需求方需求的土地大多是几十亩或者上百亩, 这样多的数量又使供给方不能满足其需求。所以, 这就妨碍了土地在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普通农户之间流转。

(三) 流转土地多用于非粮食生产。

目前, 北京各郊区县, 均大力发展种植经济作物, 如昌平区的黑皮冬瓜, 甜南瓜、香葱等瓜菜生产已逐渐形成规模生产, 许多农副产品如柑果、红光橙、坚果、甜南瓜、香葱等远销国内外, 享誉各地;大兴区是首都重要的农副食品生产供应基地, 是享誉国内外的“西瓜之乡”;门头沟乡发展特色林牧业, 致力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新建标准化果品基地6万亩, 恢复培育了一批名、特、优、新品种。建成一批设施农业、观光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 发展养殖小区150多个。

(四) 从土地流转地域看, 区域流转面积差异大。

首先, 从各城区所处位置看, 离市区越近的, 土地流转面积较大。其次, 从各城区的气候看, 气候湿润, 适宜土地利用的城区土地流转面积大。最后, 从各区域流转土地的用途看, 用于非粮食生产的区域, 土地流转面积大。

(五) 不同用途的土地, 流转价格差异大。

粮食作物地块价格一般每亩每年在1500元上下波动, 波动幅度随着土地所处不同区域一般为1000元。非粮食作物地块一般每亩每年在3500元上下波动, 波动幅度也为1000元。

二、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北京正在努力建设国际化大都市, 力争发展成为世界城市。北京同时也是华北环渤海经济区的中心城市, 其经济辐射能力很强。因此, 吸纳农村劳动力从事非能生产的能力也非常强, 非常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我们看到, 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得远未达到我们的预期, 不同区县之间的差异很大。总体上, 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尚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

(一) 传统观念妨碍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 食以粮为主”都是人们遵循的传统观念, 土地承担着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 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 落后的经济状态使广大农村依然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 温饱问题始终是农民面临的首要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逐渐改变了农业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济面貌。但由于摆脱贫困状态的时间尚短, 虽然温饱已经解决, 但是过去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尤其是思想观念在短时间内难以很快转变, 使土地流转在短时间内难以大规模展开。

(二)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起步晚、发育不健全。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的缓慢进程, 当然农村土地流转也存在一定的滞后。而由于传统观等其他因素的制约, 北京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正处在探索的阶段, 尚不完善。能够为土地流转服务的法律政策还在一步一步的实践阶段。

(三) 土地流转协议订立方式不规范。

多数普通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流转只是进行口头协议, 或者虽然存在书面协议, 但是书面协议不规范等问题, 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土地的使用年限不明晰等, 这都为日后的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

(四) 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不成熟。

目前, 北京部分区县虽然已经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所, 为广大农村提供规范的农村生产资料交易平台和相关服务, 但是多数地区这样的产权交易所还没有建立起来, 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土地流转的效率。

(五) 土地流转价格没有参照依据。

由于北京各城区地处位置和气候的差异及土地用途的不同, 因此各城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个地块的价格也就会不同。由于存在各种不同形态的地块, 所以, 很难用一个价格来衡量所有地块的价值。所以人们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 只是凭借自己的主观意愿出价, 这必然为土地的顺利流转增加了难度。

(六) 社会保障不健全。

据调查, 北京市相当一部分人农民认为如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他们愿意进行土地流转。但由于没有了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 他们的收入会受到影响, 或者没有了土地就失业了, 所以他们面临着依赖土地而生, 没有土地就会饿肚子的风险, 所以这种面临失业、缺乏保障的局面, 也阻碍着土地的流转。

三、完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提高农村土地投入的边际生产力, 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地转移和首都产业结构的调整, 我们认为当前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土地流转市场是土地进行流转的公共场所, 是实现北京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屏障。土地流转市场的完善是进行下一步实施方案的基础。只有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 才能给人们以信心, 让人们相信土地流转的光明前景。同时, 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农村产权交易所是获得土地流转信息和进行土地流转的有型场所, 随着农村产权交易所的试点, 未建立该机构的区县要尽快完成类似该种有型交易场所的建立和完善。北京虽然已经建立各区县农地流转信息网, 但是考虑到农村网络设施条件, 部分农户没有网络可用, 那么这个无形市场的信息平台所起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因此, 完善土地的流转信息平台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 进行思想观念引导, 摆正传统观念位置, 加快土地流转速度。

传统观念的驻留阻碍了土地流转的效率, 开展政策引导, 消除传统观念, 使人们意识到“食”固然重要, 但是得到“食”并非只有自己耕种土地才能得到, 随着二、三产业的迅速成长, 人们完全可以换一种方式来生存。若只是简单地经营几亩土地谋求生存, 即不能得到长远发展, 也可能达不到科学合理用地。难以产生规模经济效应。

(三) 制定合同规范管理机制。

加强土地转让双方流转合同的管理, 每一笔交易都进行合同化处理, 能够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他与流转土地相关的注意事项, 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消除了人们由于害怕纠纷而不进行土地流转的隐患。

(四) 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

土地流转双方在进行土地转让时, 达成一致的价格来完成交易, 完全依靠双方的你情我愿很难实现。出让方的漫天要价, 转入方有自己的一套规则, 恐怕会破坏了交易。为了使双方能够以恰当合理的价格实现交易, 第三方介入说的“公道话”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里所说的第三方就是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值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每一块参加流转的土地进行评估, 得出评估价, 为土地流转双方进行流转时参考。避免流转双方因为流转价格的异议而使成交夭折。

(五)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免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 如果农民丧失土地的经营, 就会面临失业的危险, 家庭收入就会面临危机, 所以农民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针对这种情况, 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 例如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 为流出土地的家庭给予补贴等。降低人们认为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免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 为土地流转出一份力。

摘要: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作为重要内容。本文在调查的基础上, 分析了北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 并提出了完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关键词: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文献

[1]、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土地流转成效显著[N]经济参考报2009年11月02日1、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土地流转成效显著[N]经济参考报2009年11月02日

[2]、刘孟松, 等, 大竹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1, (1) 2、刘孟松, 等, 大竹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1, (1)

[3]、国家金库安仁县支库课题组,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金融经济, 2011 (, 4) 3、国家金库安仁县支库课题组,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金融经济, 2011 (, 4)

[4]、朱敏,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 2011, (1) 4、朱敏,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 2011, (1)

[5]、喻小倩,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1 (, 11) 5、喻小倩,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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