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4-08-31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精选6篇)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索 引 号:00021892-3/2009-00172 主题分类:土地

发布机构: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日期:2009年02月18日

名 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主 题 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更加规范、便捷、公开,根据《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2篇

2007-3-8 10:18:0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和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以下简称土地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

(一)耕地开垦费;

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

(四)土地闲置费;

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 

(六)中央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

(七)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其他资金。

上述资金中不包括用于中央配套的农业开发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规定必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及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发耕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结合本开发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收支增减因素,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提出下一土地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总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下一预算。

第五条 土地专项资金的申请以项目形式申报,各市、县在申请中央和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时,必须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送下一项目预算建议书,不得越级申报。

第六条 新建项目预算建议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评审情况、资金筹措渠道、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期效益、预算编制依据和标准等;续建项目除报送预算项目建议书外,还需报送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项目预算建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报。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编报规定和要求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和省人大审核批准后,列入省级预算;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省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送项目预算建议计划。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以及有关的其它支出项目全部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预算项目库设立两个层次:部门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部门预算项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对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财政预算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对部门预算项目库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要求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

第九条 根据收入、支出总预算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从部门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中按照续建、新建顺序,择优选取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十条 申请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预算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预算定额等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审核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形式审核,预算建议书是否符合规定和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审核,支出预算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分解到具体细项;综合评审,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经济财政政策、财力状况、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下达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和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补助的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后,应分别情况执行。承担单位为同级机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开发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应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承担单位为下一级机构的,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下一级财政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预算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开工,严格按预算执行,确保按期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如确因不可抗力需要调整或变更项目的,须按项目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制度。项目单位、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按照项目资金性质和预算收支科目设置账簿进行专账核算,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并建立项目资金收支档案。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专户核算制度或提款报账制度。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跟踪监督检查项目的工程进度、项目资金的拨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要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各类土地专项资金除按中央、省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管理费或业务费外,一律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提取管理费和业务费。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土地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扣留、挪用和坐支。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及坐支、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实施停拨资金和收回资金。

第六章 项目决算及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中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必须附合法的专项审计报告。第十八条 终了30日之内,有承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支出决算,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批准实施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应结转下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土地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继续用于其他土地专项项目。

项目预算执行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各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原预算项目设计方案,对预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写绩效评价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3篇

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是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后一段时间内, 对比土地整理前项目区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条件, 对其真实效益进行的评价[1,2,3]。因而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亦即对土地整理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果有影响的因素, 在此基础之上, 会有相对宏观的影响因素如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影响。

1 土地整理发展阶段目标

土地整理项目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开展实施效果评价的基础。对于项目实施效果评价的指标选择和评价过程, 都应紧密结合当前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期望。

1.1 目标差异性

土地整理的目标, 对于处于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是不同的。欧洲各国土地整理注重经济效益转向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重[4]。我国土地整理目前正处于完善时期, 在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大方针之下, 土地整理也开始从注重经济效益转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重的阶段[2]。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平原地区, 土地整理项目的开展不仅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重, 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基础上, 也开始关注土地整理的景观规划和生态工程的设计。

1.2 政策导向性

土地整理事业的开展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是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一项任务。这就决定了项目开展也是逐步推进的过程。2001年起,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针对土地整理潜力和效益评价方法简单、不系统的问题, 开展了“土地整理潜力与效益评价方法”的研究, 之后又进行了各项研究。各项研究被相继应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编制规范之中, 如土地整理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价, 被确定为土地整理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阶段的必要指标, 但这仅限于在土地整理项目开展前期的效益评价。可见, 相关政策及研究对土地整理实施效果将产生重要影响。

2 项目整理前现状条件

2.1 项目区自然条件的制约

土地整理项目的整体布局、种植制度以及工程设计等, 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区的自然条件。项目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以及气候等决定了当地的光、热、水和生物等自然资源的分布, 同时也是耕地资源之本———土壤的形成条件之源。这些自然条件与土地整理项目息息相关, 影响着包括项目区取水、排水、作物种植制度、灌溉制度等一系列的设计。

2.2 项目区农业生产现状

土地整理项目是一种在当地原有资源及社会经济基础之上而开展的项目, 并非对项目区的推翻重来, 因此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效果与项目区农业生产现状是密切相关的。其中, 包括当地的种植习惯以及现有的仍然可以利用的基础设施, 都应该在项目过程中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2.3 项目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项目区作为一个相对微观的区域, 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同样影响着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效果。通常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 农业生产作为农民的收入来源, 只是相当小的一部分, 因此农业对其收入影响不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尤其是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地区, 农业生产收入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土地整理开展的目标之一在于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 因此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作物的种植结构仍然应当以粮食作物为主, 在提高收入方面的实施效果影响力相对较弱。

3 项目过程

3.1 规划设计理念更新

现阶段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仍然着重于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建和田块的平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土地整理最终也应该向国外土地整理先进国家看齐, 转向一种兼顾甚至是以生态景观规划为重的规划设计。不同的规划理念既是土地整理规划水平的一种体现, 也是适应当前土地整理政策目标的一种体现。在不同规划理念下的项目规划, 其重点不同, 有的注重社会稳定, 则会充分保留现状道路、水利设施等;有的侧重经济效益提高, 则需最大限度地挖掘新增耕地, 优化作物种植结构;而更进一步的考虑到生态环境改善, 则会安排对项目区的生态规划设计与生物工程改造等。

3.2 工程技术水平改进

土地整理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是土地整理的技术核心, 也是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土地环境的关键之一。最基本的是耕作田块、沟渠路的布局设计及施工技术, 这是农田标准化的具体实施, 也是实施操作机械化的基础。其次是资源节约型土地利用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 包括节水工程技术、节能工程技术等。

3.3 经济水平提高

项目的开展, 在增加耕地数量的同时, 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作物产量, 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收入水平产生影响。土地整理项目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发展和财务2个方面。国民经济效果评价是从社会的宏观角度对土地整理项目的经济影响做出评价, 而财务评价相对国民经济评价来说相对微观, 其出发点是项目的经济效果。但总体而言, 仍然属于较为宏观层面的经济评价。微观层面上的经济实施效果即对于个人或项目区范围的社会经济变化状况,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阶段亦有涉及, 如农业生产成本、农民收入、耕地收益等方面。

3.4 土地权属调整

在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方面, 土地整理项目通过对田、沟、路、林、渠的综合整治, 对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产生很大的影响。整理后项目区田成方, 田埂系数减少, 既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 也有利于农业的机械化生产操作,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土地生产能力提高方面, 提高耕地质量是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一个主要目标。土地整理项目通过土方开挖、耕作层回填、客土覆盖等方式, 在平整项目区耕地的同时, 保持或改善项目区的土壤, 增加耕地的耕作层厚度。社会发展促进程度方面, 权属调整是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最为实际的问题, 其在农民中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最为广泛, 是最容易引发矛盾的部分, 产权调整的成败与土地整理的成果及群众的满意程度密切相关。因此, 土地权属调整状况是反映土地整理项目社会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3.5 影响生态环境

土地本身是一个复合生态系统, 土地整理项目的开展必然对土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土地整理对土地生态系统的影响存在于生态系统的各个环境要素及其生态过程之中, 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 会改变自然生态系统的某些因子, 从而使得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质量产生影响[5,6]。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可能是积极的, 也可能是消极的, 即土地整理投资行为的最终结果, 可能是带来自然生态系统的正向演替 (正生态效益) , 也可能是使得自然生态系统逆向演替 (负生态效益) 。土地整理通过林网的建设、沟渠的合理规划, 防治水土流失, 防止土壤养分流失。通过布设林网, 形成生态防护林, 增加林木覆盖率, 可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减小风速, 从而提高项目区抵抗旱、涝灾害能力,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促进各生态系统间的良性循环。土地整理项目的开展, 对生物的多样性也有很大的影响。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同时打破了环境系统原有的结构和状态, 是一个对环境系统要素激烈重组的过程, 该过程也有违背环境系统本身运动的内在客观规律, 带来农业环境污染恶化的可能。即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引起的环境的状态与结构发生的变化, 可能有利于人类社会的生存与进一步发展, 也可能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因此, 需要对实施前后项目区环境系统的结构、状态及其环境要素进行比较评价, 以最终确定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对农地环境带来的影响, 并判断各种影响的程度。

摘要:从土地整理发展阶段目标、项目整理前现状条件、项目过程等3个方面分析了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以期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杨庆媛, 涂建军, 廖和平, 等.国外土地整理性质、研究领域及借鉴[J].绿色中国, 2004 (12) :49-52.

[2]范金梅.土地整理效益评价研究[J].中国土地, 2003 (10) :14-15.

[3]陈欣, 李萍萍.持续农业的理论基础——农业生态系统原理[J].生态学杂志, 1997, 16 (3) :55-58, 39.

[4]关涛, 慎勇扬, 余万军, 等.土地整理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方法研究[J].农业工程学报, 2005, 21 (S1) :148.

[5]罗明, 张惠远.土地整理及其生态环境影响综述[J].资源科学, 2002, 24 (2) :60-6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审浅析 第4篇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概述

土地属不可可再生资源,具有稀缺性和利用的外部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农业生产大国,土地资源更珍贵。土地开发整理是国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

1998年9月28日中华人发共和国第八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于1999年1月日起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有了法律依据;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实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 号)等部门规章,各省也参照制定出台了各自的实施规范及细则。2001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各省、市全面展开。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性

2.1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区较远、交通不便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要为农业用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于农村耕种地或离村庄较偏远的地方,交通不便利。

2.2建设周期短、施工受气候、季节影响大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3年(重点及示范项目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1年),项目施工受气候影响较大,在北方地区,冬季冻土,无法施工,在南方地区,雨季也不能施工。项目目的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产出率,让农民增收,项目施工时还要要考虑农民的耕种季节,尽量不影响农民耕种。

2.3资金无偿投入

当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投入基本上是无偿提供,从国家到地方,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基本上都是以无偿提供为主,有偿使用为辅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投资多元化,应当对有偿和无偿的范围应有原则的界定,转变成以有偿使用为主,无偿提供为辅。

2.4无法形成实物资产移交

项目投资大部分不形成实物资产交付使用,除项目资金用于购置与项目配套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外,开发整理后的土地移交用户,不进行固定资产移交,直接冲减投资。

2.5项目费用按预算核定

项目实施执行预算管理,超支一律不补。项目按下达预算执行,如项目投资需增减,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他费用按工程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并有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审重点及难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审在评审目的、程序、内容与一般基建项目评审是一致的,但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其特点,在项目评审重点及难点上存在一些需特别关注的内容。

3.1实施执行管理

3.1.1管理制度的执行

因项目实施起步晚,各省、市、县起步时间参差不齐,部分项目实施单位首次承担,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如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等没有经验、不规范;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流于形式等。在评审时,评审人员需重点关注,且有时需帮助协调、解决评审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3.1.2执行管理

国家投资项目执行管理过程涉及多个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有的是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也有的是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而实施单位大部分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在资金拔付管理、费用支出上存在:项目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等项目承担单位留下一部份再拔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都实施项目报账制,按项目进度拔款;工程款、规划设计费、测量费等有的由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支接支付;有的拔到项目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支付。项目资料、档案分部门管理,在评审及核查时,需各部门同时提供资料才完整,在评审过程中需各相关部门配合、协调。

3.2工程费用的控制

3.2.1工程量计算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量准确计量存在较大困难。设计规划图计量及实物计量都存在较大困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划内容均为不规则体,无详细标注尺寸、无法按图准确计算工程量,而实物计量也存地困难,尤其是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数量难以准确计量,故如何审核该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尤为重要。可采用挖填总量平衡、平均挖填高度等方式筐算工程量的合理性。

3.2.2综合单价的确认

项目涉及的工程内容较简单,但工程量大,综合单价的细微差异可导致总价相差较大产生较大差异。尤其在开发项目中土石方工程所占比例较大,综合单价影响工程总价比较突出。项目通过招投标后,投标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大部分已确定,但因为招投标过程不规范,很多项目施工单位采取低价中标或不平衡报价,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签证方式从新确认综合单价获取高额利润,如何确认这部分综合单价尤为关键。

3.2.3工程变更、签证及措施费用

项目普遍存在前期可研、规划设计不到位,实施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较多,有些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比招投标时的工程量都大,设计、现场监理人员如把关不严,该部分工程核实较为困难,只能通过评审人员经验来判断其合理性。

3.3其它费用的控制

其它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各项费用均有明确开支范围及标准。评审及核查过程中,其它费用超支情况经常发生,特别是前期工作费中的可行性研究费,预算编制费、土地清查勘测费因市场竞争不充分,合同价一般都高于规定开支标准。

3.4资金管理与核算

3.4.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具有来源的固定性及使用的限制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 号)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使用的范围、开支标准等,项目资金管理属专项资金范畴。

3.4.2资金拨付渠道:三种资金拨付渠道,财政渠道(财政部-省财政厅-州财政局-县(市)财政按进度拨付)、国土渠道(财政部-省财政厅-省国土-州县(市)国土部门)、财政国土混拨。

3.4.3项目资金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了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都能清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审的全过程,财务评审人员必须编制科目对接表、调整分录明细表及国土资财会计报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两套报表。

3.5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对比分析

项目实施预算管理,超支一律不补。而项目前期可研、规划设计较粗糙,资金计划下达后需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和预算或者在实际施工中直接更改设计,为了控制项目投资不超过下达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往往通过减少实物工程量或删减工程内容来控制总投资,大部分项目工程实施内容及实际投资与项目规划设计与下达预算相差较大。

3.6土地权属及效益评价

土地开发整理的总目标是保持国家耕地的总量平衡,但最根本的是使农民受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制定好土地权属方案、做好权属调整工作是项目能否申报及实施管理成功的关键,国家〈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做了明确规定。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国家及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进行。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六条 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分为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基本步骤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并在其他各级地方部门协助下进行。

第七条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工作采取验收组负责的方式,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验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督促落实完成。发现有擅自调整、变更规划设计,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不同意予以验收的,验收组应报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初步验收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项目竣工验收所做的技术性准备工作。初步验收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上级单位代表以及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专家组成。第九条 申请初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项目资金已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三)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四)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已确定。第十条 初步验收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审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初稿)、设计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二)全面检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工程在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五)认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六)检查权属管理情况、管护责任主体拟定情况;

(七)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八)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第十一条 初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一)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小组;

(二)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三)查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四)分专业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组检查意见;

(五)召开初步验收组会议,听取各专业组检查意见,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报告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承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等需要;(六)与承担单位就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是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的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竣工验收组由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单位组成,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护等单位应参与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一)已经初步验收合格;

(二)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三)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

(五)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登记;

(六)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筹集渠道已落实并已签订管护协议;

(八)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项目竣工报告、设计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权属调整工作报告、初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第十五条 验收组进行验收时,有关单位应提供的备查资料

(一)设计资料

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及批文、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二)项目实施管理资料: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合同及协议书(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及资质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会议纪要、声像资料、竣工决算资料、历次验收成果。

(三)施工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日记及月报、监理规划及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内容

(一)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

(二)检查项目是否全面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了建设任务;

(三)核定项目已建成工程的数量及质量;

(四)核查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及变化情况;

(五)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变更登记情况;(六)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七)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八)检查项目管护措施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

(九)分析预期土地开发整理效益的合理性;

(十)复核初步验收所提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仍未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落实和检查、验收的责任单位;

(十一)总结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十二)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一般工作程序

(一)成立竣工验收各专业小组;

(二)听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

(三)查看项目声像、文字资料;

(四)实地检查工程、走访农户;

(五)召开验收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设计、监理、施工、管护、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备案需要;

(六)与承担单位就竣工验收报告交换意见。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方法

(一)现场查看项目区面貌;

(二)抽查主要建筑物完成数量和质量;

(三)抽查工程运行情况;

(四)与农户座谈;

(五)查阅历次验收资料和相关档案。

第十九条 对于竣工验收遗留问题,验收组应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和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新增耕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地籍“台账”。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人员应严格自律,做到客观、公正的进行验收工作。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6篇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六条 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 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 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土地整理或开发的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规模如下: 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 项目申报能审批

第八条 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

(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应与当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

第九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区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项目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

(三)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项目区范围用红线圈定)。第十条 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于1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于3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入库。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和项目排序表;

(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的请示;

(三)入库申请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

(五)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10000);

(六)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

(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八)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九)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十)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

(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争议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

对初审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并行文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

(一)项目入库批准文件;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规划及说明;

(四)项目工程设计及说明;

(五)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可研摘要书);

(六)项目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七)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

(八)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九)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一)项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容;(二)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

(三)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

第十七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三)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

(四)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 底;

(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

(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

(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九)发布项目公告;

(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任务目标;

(二)组织实施机构;

(三)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四)质量管理;

(五)进度计划;

(六)资金管理;

(七)权属管理;

(八)文件数据管理方案;

(九)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十)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第二十八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报告及半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下达验收文件亲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第三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项目

实施准备情况、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数量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及基本农田划定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经验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附件(五表五图)等;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入库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八)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九)项目实施方案;

(十)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一)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二)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三)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五)有关影像资料;(十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向项目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土地权属管理、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留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管理机关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对开发整理的耕地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

项目区保护标志牌正面撰刻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和批准单位、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项目承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背面撰刻项目竣工平面图。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项目资料应分类归档,主要分为:项目入库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实施管理资料、合同协议资料、监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权属管理资料、财务档案、验收资料、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项目资金衽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十六条 项目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进行编制,结合云南省实际对预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平整方

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回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局部平整区。

(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工配合机械施工或全部使用人工施工的,应在规划设计文本施工方法中和预算书摘要中充分说明量化依据。

(三)主材价格依据造价信息确定,实地询价与造价信息有出入的应由物价部门确认,在预算书编制说明中应有充分的依据。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税费按云南省现行规定计取。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包括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的用途和比例核定使用。

第四十八条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各项工程建设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四十九条 设备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的购置及安装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安装工程费等。第五十条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计取,其中:

1、土地清查费占0.5%,用于支付对项目区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占0.3-0.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发生的费用;

3、项目勘测费占1.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内的土地进行地形测量、工程勘察所发生的费用;

4、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占1.6-2.4%,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时发生的费用;

5、项目招标费占0.3-0.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6、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占0.6%,(仅限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区)。

(二)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1.5%计取。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项目工程完成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及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取,其中:

1、项目工程验收费占1.3%,用于支付项目竣工自查、实验、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2、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占0.9%,用于支付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对决算进行审计时所发生的费用;

3、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占0.6%,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在对项目区土地进行重估与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4、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占0.2%,用于支付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设定项目区标记和补划基本农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四项合计的2%计取。

(五)捭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捭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行当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据实计算,具体工程量列计在工程施工费土地平整工程中,采取适量、象征性方式一次补偿。

第五十一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三项合计的2%计取。第五十二条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项目配套的设备,但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工作进度等情况拨付。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所在县级项目资金专户。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项目预算的90%,其余1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五十五条 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项目入库批准机关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第五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结余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继续使用。第五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五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五十九条 各级财政预算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扰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确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取得的项目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和廉政建设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人业单位资质备案制度。制定考核评定办法,定期对项目可研、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施工等从业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保留备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虚假、规划设计及预算与实际有较大出入导致项目实施有重大变更、资金使用效益较低、施工质量有突出问题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以下简称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立项原则上由组织筹集项目资金的该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 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发规模在10公顷(150亩)以上、整理规模在20公顷(300亩)以上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要求申报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相关技术材料应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第六十六条 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加的耕地可置换(周转、拆抵)地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也可由省级土地整理机构收购入省级耕地储备库,用作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上一篇:苏教版实验小学五年级上学期数学月考试卷(11月)下一篇:读廉洁故事读后感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