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2024-06-29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精选5篇)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第1篇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3]95号 2003.3.14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企业通过对外捐赠回报社会,对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为了规范各类型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的对外捐赠财务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捐赠的定义和途径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二、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人、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三、对外捐赠的类型的对象

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共公福利事业的捐赠。

四、对外捐赠的范围

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五、对外捐赠的内部管理程序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企业财务预算幅度内,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企业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企业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务。

企业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并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批准,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批准,将修建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社会公共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可以核减资本公积金,并应当与接受方签定相关协议,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企业所拥有的财产被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征用的,扣除当地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依法补偿金后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七、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机构或者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企业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对于各种强行募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向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举报。

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有权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企业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本通知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最新文件:

财企[2009]213号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第2篇

津政办发〔201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三。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批准同意,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企业的监事会。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未经其批准,各所属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合理确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须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需要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须事先报市国资委核准,其中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按季度汇总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填列《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责任。

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31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略)

2.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略)

3.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第3篇

《指导意见》包括六方面内容:

指导思想:突出以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要求把廉洁文化建设融入中心、服务大局。

工作目标:要求中央企业把廉洁文化纳入构建惩防体系和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分整体规划、夯实基础,巩固提高、形成体系,完善体系、形成长效机制三个阶段进行。

基本原则:企业要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作为廉洁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服务中心、遵循规律、全员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主要任务:根据中央纪委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教育优势,框架性地提出提炼培育廉洁理念、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洁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廉洁文化制度建设、加强廉洁文化理论研究和打造廉洁文化精品等六大任务。

方法途径:廉洁文化建设要融入党的建设、惩防体系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员工道德建设。总结和提炼中央企业近年来好的做法和经验,廉洁文化建设在企业深入开展的主要方法是领导示范、宣传教育、岗位建设、家庭助廉、评选典型、实施考试考核等。

保障措施:從领导体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培训教育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国资委纪委将对各中央企业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指导意见》落到实处,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文化支撑和思想保障。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第4篇

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近期,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2年2月20日,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3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3月2日,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监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是源头控制不到位。有些企业在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控制把关不严,对供应商质量源头控制不到位,对分包商或协作队伍管理方式粗放,以包代管、管而不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屡禁不止,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的要求,细化处罚标准,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源头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勘探、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强过程管控和审核,把好第一道关口;要加强供应链管控,建立健全供应商资格审查、产品准入、能力评价、业绩再评价和退出机制,把好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的入口关;要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做好资质审核,加强过程管控,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现场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创建工作,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梳理,查找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行业特点,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过

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企业要立即予以排除;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加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装备建设,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落实预案报备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 第5篇

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秩序,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运作,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有利于集团宏观掌握和控制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防范财务风险,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当前,在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中发现出资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资金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出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集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控能力,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

二、明确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原则

对资金实施科学有效的集中管理是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只有建立良好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才能增强资金保障能力,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资金集中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发展的必然趋势。

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应以资金预算管理为抓手,以资金管理信息化为载体,以资金内控制度为保障,以监督与评价为手段,做到“事先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

出资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出资企业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二)安全流动性原则。出资企业应保持集团合理的资金存量,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流向,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营运。

(三)成本效益性原则。出资企业应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探索和创新集团资金管理的有效模式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做到资金聚而不死、分而不散、高效有序、动态平衡。

市国资委鼓励出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资金集中管理有效模式。在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或资金管理体系完善过程中,出资企业可以先从资金管理集中入手,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账户开户要求、统一筹资安排、统一支付流程、统一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出资企业探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如采用内部结算中心、现金池或财务公司等方式。

出资企业可以对照以下标准,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身经营方式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1、对于经营业务单

一、管理层级少的出资企业,可以采用内部结算中心模式,实现资金的全面集中管理;

2、对于经营业务单

一、业务量较大、管理层级多、业务经营区域广的出资企业,可以采用现金池模式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

3、对于大型、特大型的处于成熟期的出资企业,可以采用集团财务公司模式;

4、对于行业跨度大、管理层级多、下属产业集团外部监督要求高、独立性相对较强的特大型出资企业,也可以采用多种模式相结合的综合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即在各个产业集团采用适用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各个产业集团内的资金首先做到相对集中;而后在出资企业层面通过构建虚拟的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对下属单位资金的监控及管理,实现资金管理的集中。

四、运用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运行的预见性和可控性

出资企业应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工作,以现金流量管理为核心,细化资金预算安排,高效配置企业财务资源。

(一)规范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核。出资企业应以企业经营计划作为资金预算编制依据,制订科学合理的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出资企业总体资金预算方案应经集团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核。

(二)严格资金预算,逐步建立刚性控制机制。根据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筹集、使用资金;未列入预算或改变预算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如必须实施应补报有关审核程序。

(三)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的跟踪分析。出资企业应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对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差异进行检查分析,强化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力。

五、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运作合法性和规范性

出资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的管理需要,明确资金内部控制流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内控管理。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岗位分工、付款审批权限、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外汇管理、信贷管理、监督检查及工作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出资企业应强化对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各项资金业务应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操作权限;严格执行以基本户为主的开户制度,禁止资金账外循环,保证资金处于监管之下。出资企业如发生重大资金支付或融资行为,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7]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推进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和有效监督控制的重要工具。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将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实时监控相结合,及时准确反映资金的运行状况和风险。

出资企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依托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工作同步推进,并成为集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全面涵盖企业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各环节,实现对资金的全范围、全流程的监督与控制,保证资金安全、及时、有效的运行。

七、加强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评价,促进资金管理动态化和长效化

出资企业财务、内审等部门应当开展资金管理的监督及评价工作,对所属企业资金运行情况、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重大资金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资金的使用效率、资金管理模式的效果及资金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了解和掌握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转。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和分析企业资金管理的情况报告,针对资金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市国资委将在财务预决算、快报监测、决算审计和不良资产管理等财务监管工作中,加强对出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并依托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有效引导和督促出资企业加强资金管控,完善资金风险控制,促进资金营运效益的提高。

市国资委将组织出资企业开展资金管理相关的培训和座谈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学习和借鉴企业资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促进出资企业提高整体资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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