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合同

2024-07-22

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精选8篇)

劳务派遣协议合同 第1篇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 案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书 甲方: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沙区劳务派遣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派遣名保安人员维护甲方的正常秩序,并做好甲方的安全保卫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

治安防范区域:

对甲方伊河大厦及伊河大厦的门前、侧门、停车场等人身和财产提供 24小时轮流执勤和保安服务,具体治安防范区域,以伊河大厦规划范围区域为准。

二、

保安费结算:

1、根据行业现行标准,甲方按每人每月元向乙方支付保安费,人每月合计元(大写:),

本费用包含双休日、节假日的保安费用。

2、本合同保安费总金额为元人民币。

3、当月保安费用于次月的 5 日前支付乙方,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费票据。三、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保安执勤人员提供执勤场所和值班室。

2、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保安人员从事与保安工作无关的事物。

4、乙方保安人员提出的有关安全及治安方面的安全隐患建议,甲方应积极采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队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5、甲方应在乙方治安防范的区域内安装必要的监控设施。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当派遣具有保安上岗资格证的保安人员为甲方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2、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所派遣的而保安人员办理并按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统筹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相应的保安服装、器械等用品;乙方必须为所派遣的保安人员办理合法居留证件。

3、乙方保安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协助甲方搞好治安保卫工作。4、乙方保安人员在工作中要着装整齐、仪态端正、文明执勤、坚守岗位。工作要认真负责,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久后上岗,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乙方保安人员在工作期间,保证忠于职守,确保甲方警卫目标的安全。如发生火灾、盗窃、抢劫、打架斗殴等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甲乙双方领导和有关部门回报。

6、乙方应提前将每月的值班计划安排提交甲方备案,严格按照交》

五、保安服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1、由于保安工作的特殊性,保安人员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 48 小时。

2、乙方负责对双休日、节假日等执勤保安人员的调整安排,保证每位保安人员每周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一天,甲方不另行承担双休日、节假日的保安费用。

六、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的本合同行终止。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对乙方的保安工作不满意或者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安排不满意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一个月的协商期满后,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解除合同的通知生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本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七、特别约定;

1、乙方派遣保安人员应采取四班倒方式 24 小时执勤,白天、夜晚各两班,白班每组两人,夜班每组两人,每班执勤 6 小时。甲方根据现场治安防范工作的需要,有权提出增加保安人员或延长保安服务时间,乙方应及时予以调整和安排。增加保安人员或延长保安服务时间的保安费用由双方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乙方派遣到甲方的保安人员应相对稳定,除派遣到甲方的保安人员发生伤、亡或病、事假等不能上岗的特殊情况外,乙方调换保安人员应获得甲方的同意。

4、乙方保安人员应服从双方领导的管理,工作期间,保安人员如有不胜任保安工作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调换的要求,乙方应及时予以调换。

5、乙方保安在执勤过程中,因保护甲方财产及人身安全导致保安人员伤、残、亡等,甲方出于人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最高补助额为乌鲁木齐市上城镇居民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6、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遇家国或相关政府部门对保安费进行调整时,本合同约定的保安费也予以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的比例或者幅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安费,每迟付一日,乙方则按照当月保安费用的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2、乙方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因工作失职、脱岗、缺岗或玩忽职守造成治安防范区域发生火灾、盗窃、抢劫等致使人、财、物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乙方当月保安费总额的 50﹪;但是,相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个月内破案的,乙方不承担责任。未明示或者交付保安看管的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可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等私人物品丢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出的排除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因甲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保安人员迟到、早退、脱岗或缺岗每发生一次甲方按每人次扣罚当日的保安费。

5、解除合同未去一个月通知对方的,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保安服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九、附则:

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务派遣协议合同 第2篇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X省(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6.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并及时将人员送往工伤定点医院。

7.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乙方或不能提供相应材料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8.甲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劳务派遣人员时,需每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本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要求和岗位技能培训,并承担所需费用。

10.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供有关情形的书面材料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甲方应支付派遣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管理的。

11.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条件,按时派遣甲方需要岗位的人员。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2.乙方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甲方情况。并要求其派遣人员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对派遣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

4.乙方应为派遣至甲方的人员办理派遣手续,每月收到甲方支付的派遣员工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后,应及时做好工资发放及保险缴纳工作,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如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各项保险缴费金额调整工作。

6.乙方应及时准确的提供社会保险问题咨询,并对派遣员工的保险手续(资料)等做认真的保管。

7.派遣人员出现工伤后,乙方应积极的处理工伤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为派遣员工办理工伤报销手续。

8.如因派遣原因导致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纠纷等,由乙方负责调解,甲方应予以协助;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仲裁及纠纷,乙方应予以协助。

9.乙方负责为甲方支付的各种费用开具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并提供各种费用的明细表。

10.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派遣员工收取费用。

11.乙方负责甲方退回至乙方员工的二次就业工作。

第四条、劳务派遣费用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劳务派遣费用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商议,按确定标准结算。

1.劳务管理费用标准:按劳务人员工资总额的3%结算。

2.社会保险费用:自派遣之日起由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按每人每年人民

币100元缴纳。

3.结算时间和方式:

1)

2)派遣员工工资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发放,或由乙方负责发放。甲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管理费用和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费用拨付到乙方的指定帐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对双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其它:

1.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或在工作时间以外造成的伤、残、亡,所发生的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由劳务派遣人员本人或其家属承担,甲乙双方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3.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4.本协议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5.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或委托负责人(签字):或委托负责人(签字):

劳务派遣协议合同 第3篇

劳务派遣, 也叫劳动力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 在我国常用的是劳务派遣。准确地说, 劳务派遣, 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 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据有关资料表明,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 最早产生于美国, 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 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的背景下,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产生并得到发展。由于农村劳动力普遍文化程度不高, 劳动技能水平低, 加上农村信息的相对闭塞, 他们自发外出就业时, 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因此, 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 建立劳务派遣企业, 将当地富余的劳动力组织起来, 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其寻找用工单位, 准对用单工单位的需要有目的进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这种方式一定意义上来说, 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城镇, 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 对其进行培训, 提高劳动技能以后, 从事一些灵活、专业水平要求相对高一些的岗位, 比如将女职工派遣到医院从事护理、月嫂岗位, 男职工从事保安、园林绿化等岗位。这种方式也符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需要。

目前, 我国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四川、湖南、东北三省等地方, 并且劳务派遣在其他地区不断发展起来。劳务派遣的用工领域日趋广泛, 遍及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铁路运输等服务行业, 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可以说, 无论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无论是外企、私企、国有特大型还是中小企业都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各种劳务派遣机构纷纷成立。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成立劳务派遣机构, 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向集团内部其他单位进行劳务派遣。据报道, 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有200家以上, 上海400家以上, 北京仅劳动行政部门发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300家以上。全国近有5000万以上劳动力是通过劳动派遣的方式就业的。全国劳务派遣单位不少于2.6万个, 其中获得有关部门审批的仅1.8万个。被派遣劳动者从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群扩大到城镇其他劳动者, 甚至包括一些大中专毕业生。

劳务派遣之所以获得各方的青睐,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对用工单位来说, 一方面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正式工的数量, 把正式的高素质的员工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竟争力的岗位上, 特别是对那些低技能、可替代性的岗位, 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有效地减少因招聘、培训、解雇等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另一方面, 有些用工单位出于解雇员工、降低员工工资、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乐意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第二、对劳动者而言, 利用劳务派遣机构资金和信息优势, 他们相比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 缩短了自已找工作的周期和减少了自已出外找工作的费用。第三、对劳务派遣机构来说, 通过劳务派遣, 他们可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正是在各方有利可图的情况下,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

2 “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 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化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 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 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 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 以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目前, 劳务派遣用工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具体体现在:

(1) 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 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 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 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不按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并且用工单位可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 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而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却不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往往都是一些资金规模小, 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的公司, 加之管理不到位, 往往没有实力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 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 一旦发生纠纷, 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 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适用于那些领域、那些工种?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那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那些直接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 劳务派遣容易被滥用, 劳动者往往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

(4) 虚假劳务派遣问题存在。虚假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已有了劳动关系, 但用人单位却想方设法让工人与自已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新老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然后再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已的公司上班。虚假劳务派遣危害更大, 首当其冲的是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大的收益者是原用人单位, 它可以借此减少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成本, 同时把问题和责任推给了劳务派遣机构。而一旦产生问题, 劳务派遣机构往往无实力解决, 甚至有的可能在收取了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后“卷包”走人, 规避责任。

3 《劳动合同法》让“劳务派遣”走向规范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尊重劳动,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维护稳定合谐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填补了规范劳务派遣现象的立法空白, 对整顿、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据此规定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主体条件方面:是指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条件。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采取有限责任的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其股东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条件和法定资格。

(2) 财产方面的条件: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这是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出资条件。规定最低的出资额是为了保证劳务派遣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开展业务和从事经营所需的相应规模, 同时也是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所需, 防止滥设劳务派遣单位。因此,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 章程条件方面: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由股东按公司法制定劳务派遣公司的章程。劳务派遣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文件。对于公司来说, 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 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4) 组织条件方面:有公司名称, 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是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组织条件。

(5) 住所条件方面:有公司住所是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住所条件。

同时, 劳动合同法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也就是禁止有些单位钻法律空子搞所谓的“逆向派遣”。

3.2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告知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 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按月支付, 在被派遣的劳动者无工作期间,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提供福利待遇并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义务。

(2) 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 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义务。

(3)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形式上,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但用工单位是劳动力的真接使用者。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 造成劳动者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之下, 用工单位承担的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这样规定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企业企图通过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在连带责任下, 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请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也可以请求两者其中任何一者赔偿自已的全部损失。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 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 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据有关法律专家解释, 这里的“劳动力派遣”即为“劳务派遣”, “接受单位”即为“用工单位”。本司法解释是为贯彻劳动法, 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劳动争议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为劳动者诉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3 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以下五项权利:一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过去被派遣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往往被忽视, 现在他们依法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获得劳动保障, 一旦产生纠纷, 劳动合同就会成为维权的依据;二是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延期发放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三是知情权, 知情权是被派遣劳动维权的前提,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已被派往什么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以及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四是同工同酬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是“二等公民”, 他们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不得受到岐视或实行差别待遇;五是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4 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对劳务派遣岗位做了适当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尽量尽可能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 促进用工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使劳务派遣成为单位用工的必要补充, 从而以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不少欧洲国家针对劳务派遣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法国法律规定, 劳动力派遣只可适用于那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岗位, 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扩大到整个制造业或其他行业。由此看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3.5 建立了劳务派遣监管不力的国家赔偿制度

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 及时制止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权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 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 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国家赔偿制度”在劳动法领域的明确引入。这对行政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有效制约。可以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九十五条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构筑了“三道防护墙”的保护。这些规定, 和前些年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有着历史性的进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注民生, 以人为本, 尊重劳动,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意图。

参考文献

[1]李景林.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15.

[2]汤树荣, 习龙生.劳动法实务全书[S].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1994.

[3]郑淑娜.劳动合同法适用指南[S].北京:中国人事出版, 2007:115.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问题 第4篇

关键词 劳务派遣“三性” 劳务派遣期限 滥用

2013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俗称劳务派遣“三性”。《劳动合同法》修订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后,是不是就能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呢?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三性”相矛盾,修改劳动合同法目的难以实现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 有很多亮点:提高了劳务派遣门槛、同工同酬、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及处罚。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修订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性”是整个修法中最令人振奋的条款。本来,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性”问题,就解决了劳务派遣滥用问题的“七寸”,但是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并没有与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同步进行修改,劳务派遣的期限依然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却应当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样相冲突的规定,将导致劳务派遣中的不超过六个月成为“摆设”——即使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劳务派遣期限仍为两年以上,劳务派遣“临时性”为六个月的规定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目的将成为“泡影”。

二、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临时性”不同步,“临时性”的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立法本意相悖

尽管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为两年,这样矛盾的规定,只能使劳务派遣临时性的规定形同虚设。既然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工作期满之后,单位又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也会出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出现。《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了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两年期限的规定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与劳务派遣立法本意相悖,也与劳务派遣“临时性为6个月”及劳务派遣属于补充用工方式,等规定相矛盾。笔者认为应修改劳务派遣合同两年以上期限的规定,更不应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合同,否则劳务派遣“三性”尤其是“临时性”规定将失去意义。劳务派遣规定临时性为不超过六个月,为的是明确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规避用工风险,但劳务派遣合同两年以上期限及无固定期限的规定,使立法本意难以实现。

三、劳务派遣期限与劳务派遣“三性”规定相一致,劳务派遣工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维护

不论是《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还是《劳务派遣若干规定》都是为了规范用工,可是,将劳务派遣规定为六个月的临时用工,又规定劳务派遣期限为两年,同时还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自相矛盾的规定,令人无所遵从,也难以起到规范用工,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的目的。

劳务派遣已经被大小企业滥用,国家才会密集出台相关法律、规章,《劳动合同法》修改意见刚刚于2013年7月1日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于2013年8月7日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修法是为了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可是同一部法律规定自相矛盾,与立法目的相悖,千万劳务派遣工期盼着修法,可修法之后,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无固定期限还依然被认定为六个月的“临时性”,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在修法后依然会被滥用。

四、对策

1、修订劳务派遣期限,将劳务派遣期限规定与“临时性”相一致。

法律有可能对同样事项出现不相同的规定,处理原则为“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可是同一部法律当中法条之间出现相矛盾的规定,将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危及法律的可操作性,还会出现违反此法条规定又是遵守彼法条规定的奇特现象。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依然难以得到维护,背离劳务派遣是用工的补充方式、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等立法初衷。建议修改劳务派遣期限,使得劳务派遣期限与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律统一性尊严,符合制定劳务派遣立法本意。

2、超过六个月的劳务派遣工应转换单位的全日制用工。

很多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不是岗位符合劳务派遣“三性”而是减少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如果劳务派遣期限不进行修改,难以遏制劳务派遣被滥用情况。劳务派遣中临时性规定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劳务派遣工应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既遵守了劳务派遣临时性的规定,也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在“临时性”岗位工作十几年劳务派遣用工,使用人单位难以达到逃避用工风险的目的。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范本 第5篇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1、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单位名称: 。

2、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3、乙方的工作地点: 。

4、乙方的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5、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6、甲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 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用工单位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 天,每周休息 天。

(2)用工单位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为 小时。

2、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3、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4、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5、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2、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月工资 元。

3、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垫付。

4、合同期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5、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社会保险

1、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甲方

乙方

劳务合同协议 第6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同等互利的原则下,甲方将射箭信用社的办公楼粉水抹灰做保温的劳务承包给乙方,具体情如下:

一、工程量及价格

1.按实际面积实收,门窗洞口不除,如果有墙偏差大凹凸不平时,在相应的情况下另外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做到不浪费材料,清理干净。

2.内墙元/m2, 顶元/m2, 外墙元/m2包括做保温。

二、质量:

垂直平整,吊线打点,门窗洞口,阴角棱角,横平坚直,达到业主要求验收合格。

三、安全:

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班时间不准饮酒,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帽,穿防滑鞋。必须买保险,每人一份,费用由公司买,从乙方工程劳务款中扣出,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及经济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付款方式:

工人进场时,给预支入场生活费元,按工程进度付款,完工后付清全部工程款。(备注:此工程劳务费由甲方向施工方打领条,但施工方直接把此工程劳务费付给乙方。)

五、双方共同遵照合同协议,如乙方未完工时退场将放弃所产生的工程劳务费。此协议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施工单位各一份,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附后。

甲方:

乙方:

劳务承包合同协议 第7篇

劳务承包合同协议 1 1

签订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按质、按建筑工程项目完成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一、工程名称:昭通凤禧祥瑞大酒店建设工程

昭通凤禧祥瑞大酒店劳务分包。

二、工程地点:昭阳区海楼路下段水文站旁。

三、工程范围:模板安装、拆除,泥工(砌筑墙体、抹灰),钢筋加工安装。

四、工程造价:模板安装每平方米 53.00 元(所需支撑材料由甲方提供),泥工每平米 75.00 元,钢筋加工安装每平米 32.00 元(所有焊接材料、机械由甲方提供)预算造价,建筑面积 21600平方米,合计单价 160.00 元/平方米。合计工程总价 3456000.00 元对该工程劳务包干。工程管理人员由甲方按月支付工资,乙方只负责完成该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所有建筑所需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

第二条:工程期限

本合同全部工程自 20_年 5 月 18 日开工至 20_年 5 月 18 日竣工(施工工期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施工工艺调整)。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更变计划或更变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条: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供应方式办理:

1、所用材料由加方自行采购。

2、所采购材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的甲方负担。

三、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甲方负担。

第四条: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规定办理:

1、模板安装每平方米 53.00 元(所需支撑材料由甲方提供),泥工每平米 75.00 元,钢筋加工安装每平米 32.00 元(所有焊接材料、机械由甲方提供)预算造价,建筑面积 21600平方米,合计单价 160.00 元/平方米。合计工程总价 3456000.00 元包干。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后,甲方应每完成三层主体拨付一次劳务费,拨付比例为完成建筑面积的 75%。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方管理人员及时有效的组织乙方劳务人员严格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求全部工序达到合格标准。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更变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所需材料的垂直运输机械由甲方负责,不得影响乙方施工。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倒运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六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 15 日内,应将验收日期通知甲方,届时验收,甲方无理推迟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各项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二、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 10 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三、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需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竣工工程验收以后,乙方对施工的泥工(抹灰)工程质量保修一年。第七条:奖励、惩罚

一、无

第八条: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一、甲方派黄忠明同志为驻现场负责人、乙方派刘天贵同志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二、甲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务承包合同协议 2 2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括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工程人工费:钢筋制作及绑扎,混凝土浇注,木板制作和安装,机械安装和使用。

2、工程作用辅材包括:机械与机具、支模所用板材及架料,五金。

3、建设规模:6——10 万平米,如甲、乙双方不愿合作,可协商解除合同。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正负零起后开始计算。

竣工日期:

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工期顺延。

四、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按图施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施工中若不按图施工和工程质量问题、返工重作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

按建筑面积该项目设计图纸及该合同约定的标准事项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基础另行计算。

六、付款方式

乙方进场后做到建筑面积达到 1 万平米时,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款,以后付款方式以此内推,工程全部竣工后 30 日内付清。逾期按银行同期利率标准的 4 倍计息,从逾期之日起超出 30 日息转本按 2-4 倍计息。

七、保证金退还方式:保证金在乙方建筑面积达到 1 万平方米之时,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八、双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按质、按量准时给乙方提供原材料;

2、甲方必须按照按约定付款给乙方;

3、甲方负责工程所用的三通一平及费用;

4、甲方必须购买二份保险;

5、由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工期顺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甲方必须对乙方的所有辅材必须看管,不得任意丢失和转借,否则照价赔偿。

乙方责任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图施工,对甲方所供材料必须节俭和爱护,若导致浪费返工必须照价赔偿。

2、乙方必须按质、按量、按约定进度安全完工,若导致质量,工期约定范围必追究其责任。

3、乙方进场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4、必须安全文明施工,若不按施工程序导致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买一份保险

另注:甲方所有铝合窗、幕墙、卷闸门、防盗门安装不含在本次协议中。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务承包合同协议 3 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本项目的 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与地点

该工程为,地点在。

二、承包方式与要求

该工程甲方采取分工种,单价组合成总价的形式,以包税、包工、包食宿方式承包给乙方。

三、工程承包单价与内容

经双方协商,该 工程按 的承包单价由乙方进行承包,其承包单价包括以下内容:

等内容。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

根据规范要求,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使工人增强安全意识,带队及班组负责人每天安排工作量,要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强调安全操作,带好安全帽,装好安全网系好安全

带,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五、付款方式与工期:

六、双方权力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对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内容实施处罚,经济赔偿及辞退的权力。

2.甲方根据工程要求,安排乙方实施工程承包内容,乙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

3.甲方提供给乙方尽可能方便的施工条件,并按劳务合同约定和业主付款情况支付劳务费。

(二)乙方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符合承包资质并有权对甲方提出合法要求,主动承担合同内容的全部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乙主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乙方不得擅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供甲方参考。

4.乙方不得使用残疾及智力障碍的作业人员,不得瞒报,私自使用。同时乙方应提供人员名单、身份证。

5.为确保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足够的劳动力,不得消极怠工。

七、违约责任与其他

1.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或造成工程停工,必须追究违约方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损害公司信誉、现场设备及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从承包劳务费中扣除。

3.属于乙方自备设备,自带工具用具等,乙方必须自己保管,不得因此对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更不得找借口影响开程质量和进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劳务派遣分析 第8篇

劳务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 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但不用工, 即不直接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 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其特征是用人但不养人, 人为派遣单位所有, 才为用工单位所用。

2 劳务派遣的优势

(1) 劳务派遣对社会而言, 倡导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 打破人才地区分布不平衡, 实现人才资源共享, 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利用率。

(2) 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来说, 可增强企业竞争力。由于减少了在招聘、用工手续、薪酬发放、档案管理、劳资纠纷等方面的人力和费用支出, 大大减轻了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负担, 可以专注自己的核心业务, 降低运营成本;可增强企业应变能力。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动者, 可以减少企业的固定员工人数, 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 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 增强企业面对经营风险时的应变能力;可减少用工单位劳动纠纷。因为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的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 这样用工单位就避免了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发生纠纷。

(3) 劳务派遣对被派遣劳动者也有益处。劳务派遣单位拥有广泛的就业信息渠道, 能为求职者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 降低就业成本;初出校门的大学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积累工作经验, 为将来找到理想工作提供良好和坚实的基础, 在不同职位流动和比较中也有利于找到合适的生涯职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成为派遣单位的人, 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由派遣单位发放和缴纳, 可以增加职业安全感, 保障劳动权益。如果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 劳务派遣单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对于人员富余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自己的员工到用工单位, 既可以解决单位人多岗位少人浮于事的矛盾, 提高人员利用率, 又可以增加企业和员工的收入。

3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长期以来, 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存在着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的现状, 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用人单位假借劳务派遣之名长期使用劳动者却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借此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的劳务派遣单位擅自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更有甚者, 某些用人单位还将其长期雇用的员工派遣到劳动中介部门, 搞所谓的“逆向派遣”。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 结束了我国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历史, 有效的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劳务市场准入门槛提高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一大批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将被逐出劳务市场, 劳务市场秩序将逐步得以规范。

3.2 市场主体地位明确

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分别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 三方主体通过分别签订两份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 来实现劳务派遣。首先,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使被派遣劳动者成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然后, 劳务派遣单位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依约将其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务。

3.3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义务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依法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知情权;同工同酬的权利;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等。其中,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签定二年以上合同;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每月支付最低工资;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 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这些条款无疑将有效地解决长期以来劳务派遣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3.4 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限制劳务派遣范围的随意扩大, 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 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 限制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3.5 规定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连带责任

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主体, 但是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 双方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这解决了目前派遣组织两头收费的做法。

3.6 解决“再派遣转派遣”及“逆向派遣”的问题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两项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再派遣转派遣”及“逆向派遣”的问题。

3.7 建立了劳务派遣监管和赔偿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权和法律责任。这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有效制约。

4 劳务派遣实践中仍旧存在的问题

4.1 被派遣劳动者难以产生企业归属感

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只是有偿使用关系, 用工单位往往不会把这部分员工看成是本企业的员工, 被派遣劳动者很难享受到各种非法定的福利待遇。一些对个人长久发展有利的培训, 用工单位更是不会轻易向他们提供。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也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薪酬不挂钩。这些都影响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归属感。

4.2 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发展受限

被派遣劳动者由于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 即使工作能力强、表现好也难有晋升机会, 另外, 由于工作流动性大, 也很难有稳定的职业发展通道。

4.3 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

由于派遣就业, 劳动者不直接为雇主提供劳动, 而是为雇主的客户提供服务。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流动性较大, 一些有毒、有害、有辐射的工种产生的职业病在短期内 (如半年、一年) 不易被发现, 给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留下了安全隐患。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将引导劳务派遣行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相信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 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得到更全面地保护, 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模式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也将更加成熟完善。

摘要: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 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 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用人模式, 在我国的企事业机构中越来越受到青睐。但在以往的劳务派遣实践中, 存在一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结束了我国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历史, 对于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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