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工作关系思考探讨

2024-09-04

政府法制工作关系思考探讨(精选6篇)

政府法制工作关系思考探讨 第1篇

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是市县政府今后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落实《决定》的各项内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处理好政府法制工作各个方面的关系,也就显得十分重

要。

一、全局与局部的关系

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是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府工作的一个局部,做好政府法制的各项工作,对于推进本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时还必须有全局观念,站在全局的高度看问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政府工作的大局,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统筹规划职能,结合本地区政府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站在全局的高度提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面对当前因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衰退,省政府提出2009年为企业服务年,要求各级政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本职工作出发,推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等方面入手,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虚与实的关系

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应当把务虚和务实结合起来。就务虚而言,一是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多种形式扩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影响力,树立政府法制机构的良好形象;二是发挥政策研究、情况交流职能作用,通过研讨会、培训班、内部刊物等形式,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之间的交流,提高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就务实而言,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做真抓实干的典范,认真做好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评议考核、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应诉、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履行好《决定》明确政府法制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职能,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当好参谋、助手和顾问。

三、正与奇关系

所谓正,是指已经形成的政府法制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多年来的积累,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且行之有效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特别是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加快,政府法制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无论是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还是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都为今后开展好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在“奇”字上下功夫,开拓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深圳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得到国务院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其他地方的政府法制工作也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处理好正与奇的关系,在做好现有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开拓创新,出“奇”制胜。

四、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的关系

随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推进,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考虑到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现状,四面出击难以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因此,必须处理好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的关系,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同时,集中优势兵力解决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近年来,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先后进行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等重要工作,省政府今年又部署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每个时期都有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每项重点工作开展后又都成了法制机构的日常性工作,这就要求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抓住工作重点,解决主要问题,同时要统筹兼顾,学会“弹钢琴”,在做好重点工作的同时,完成好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执法证件管理、政府重大法律事务等日常性工作,全面完成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

五、动与静的关系

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应当坚持动与静的对立统一。从静的觉度看,政府法制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应当坚持其中的好的制度和做法,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人无所适从。从动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要求也越来越高,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水平。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为例,市县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但是,随着部门内部执法责任制的推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新法的颁

布,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考核项目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应当结合本级政府和部门执法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调整考核指标,实现对被考核对象的科学合理评价。同时,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清理和更新,使其与法律法规的变化相一致,保证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

六、内与外的关系

政府法制机构是整个国家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开展好政府法制工作,法制机构必然要与外界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市县政府法制机构首先要处理好与本级政府的关系,为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和顾问,为政府的制度建设、重大决策从法律上把好关,规划、推动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其次,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处理好与上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本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关系,接受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好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同时,加强与同级其他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交流沟通,学习先进经验,促进本地的法制工作。最后,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还应当处理好与同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的关系,处理好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接受监督,争取支持。

就政府法制机构内部而言,各个科室都应当认真完成好规范性文件、执法证件管理、行政复议、执法责任制等各项日常工作,在工作交叉部位或重大事项需要协同工作时,各科室人员都应该齐心协力,勇挑重担,完成好相关工作。只有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才能扩大政府法制工作的影响力,树立法制机构的良好形象。

七、指导与监督的关系

政府法制机构与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工作上,既有指导关系又有监督关系。就指导而言,一是通过制定制度、工作会议、发文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提出要求、进行指导;二是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三是印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各种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案卷规范,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完善,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就监督而言,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抓手,被纳入了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得到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通过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案件评查、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等集中考核和对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管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举报投诉处理等事项的平时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另外,政府法制机构还可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途径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

八、点与面的关系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点与面的结合,以点带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一是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树立典型,加强宣传,推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促进本地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二是开展优秀执法案卷评选和案卷评查工作,通过对个别案件的点评,带动行政执法机关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近年来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都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抽查的案卷评出问题、要求整改,对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三是对做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对其他机关和人员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

九、机构与职能的关系

目前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现状与承担的职能相比,大多数地方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在上一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法制机构都得到了加强,但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情况则不容乐观,部分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大多数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仍然处于“小马拉大车”的尴尬境地,甚至有些县政府的法制机构只有一个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只能是望洋兴叹。随着《决定》的实施,依法行政工作对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强化,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增加,提高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增加人员,已经是摆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即将开始的市县机构改革中,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使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人员素质与工作开展的关系

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能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首先,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其次,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不仅掌握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还应对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有深入的了解,对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应当精通,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工作涉及的法律领域不断扩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还应当熟悉特许经营、企业并购、外商投资、公司上市、证券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这就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政府工作发展的需要。第三,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还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执法人员培训中,如果没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便无法给执法人员讲好课,在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等工作中,如果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法律的准确把握,便发现不了他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就不能完成好相应的工作任务。因此,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学习,加强实践,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开展好政府法制工作。

上述十个方面并不能囊括市县政府法制工作的全部问题,但是却是工作中必然会遇到的,政府法制工作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履行好二十字职能的同时,应当加强自身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指导政府法制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政府法制工作关系思考探讨 第2篇

在新时期法制工作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下,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远远不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和变革的要求,因此作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弘扬法制观念重要手段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显得日益紧迫、日益重要。

一、现阶段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侧重单一法律条文的宣传,忽略了对自身价值的全方位宣传。

近年来,通过“三五”、“四五”及“五五”普法和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已初步实现了从启蒙教育到以提高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为重点的全民法律素质的变化,初步实现了从单一法律宣传向多方位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变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政府法制宣传工作长期以来缺乏对自身价值内涵的探讨和研究。目前我们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多是以单纯法律法规条款为主导的理论宣传,过分偏重宣传法律本身在强制性方面的功能,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了一种敬畏感,而忽视了政府法制宣传其他方面功能和自身性价值的宣传,从而形成了法制等同于法律的错误观念。而过分强调法律在制裁和强制方面的功能更使人们认为,法律似乎不是为主体提供方便,而是设臵障碍,所以在观念中人们往往不是积极诉诸法律,而是努力规避法律,从而使法的效用同时大打折扣。

(二)宣传方式的单一,导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缺乏生机和活力。

在宣传方式上,目前的政府法制宣传过于注重简单一贯的说教,缺乏双向交流的渠道。这种简单方法的一以贯之,很难使人信服,甚至会导致人们的逆反心理,使政府法制宣传缺乏生机和活力,缺乏潜移默化的观念渗透和主体引导;政府法制宣传的单轨制运作体制使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成为宣传的唯一力量,使政府推动为唯一方式,社会的其他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政府法制宣传的覆盖面相对来讲还比较窄,缺乏对人民群众法制需求的引导和探索。在实际工作中缺少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内容充实、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制宣传形式,使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缺乏新颖性和实效性。

二、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构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新格局。

1、加强组织领导力度,建设全面政府法制宣传实施体系。政府法制机构是组织政府法制宣传的主体,首先要强化党对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纳入目标管理的组织体系,定期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制。其次,要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建立地域管理和系统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与各部门的积极性,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渗透到各个领域和角落。此外,应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府法制宣传的积极性,建立政府法制宣传社会化工作网络。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利用人才优势,建立各种形式的政府法制宣传网络,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政府法制宣传的积极性,为推动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社会化奠定基础。

2、以政府各项工作为载体,形成法制宣传的强大合力。新时期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设计全局性、整体性的政府法制宣传活动,深入做好各类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通过整合领导资源,把行政执法部门充分调动起来。在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l)统一部署与分别实施的关系。政府法制机构对全面宣传工作实施统一部署,综合管理,政府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将政府法制宣传工作作为规划纳入本部门计划,并积极主动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在总体部署下统一实施政府法制宣传工作。

(2)要进一步协调好政府法制宣传工作中内与外的关系。各部门法制机构不仅要抓好系统内部宣传工作,积极推动部门内部法制化进程,还要积极承担面对社会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尤其要加强自身宣传,包括政府法制机构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面向社会予以公开,提高政府法制的知名度和权威性。(3)突出中心、突出重点。要把握好政府法制宣传的重点,即正确把握政府法制宣传的指导方针,始终围绕和突出宣传政府的中心工作、政府法制的中心工作。在主导思想的指引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不同的时期,突出不同的宣传工作重点。

3、实现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政府法制宣传的内容非常丰富,但是最基本的有四点,即政府法制工作的地位、作用;依法行政工作动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依法处理的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等等。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核心内容,也是我们政府法制宣传的最终目的。政府法制工作从本质上讲是来源于人民,行政权利的运用,充分体现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因此,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在广大领导干部中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应具有延续性,要在我们工作中贯穿始终。

(二)积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政府法制宣传体系。

1、力求做到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多元化。新时期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应力求形式多样,方法灵活。宣传的形式和方法要丰富多彩,如培训研讨班、法律咨询、新闻报道、编发简报、热线电话、法制讲座、知识竞赛、参加电台、电视台访 谈节目、设立公益广告栏等等,都是我们宣传工作可以借鉴的很好的形式。要充分利用各种先进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等,营造全方位、立体化政府法制宣传环境和氛围,使政府法制工作的影响以最快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2、进一步增强政府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具有社会性、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必须着眼于不同时期,突出不同的内容,全面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对各级领导应着重提高依法决策、依法领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树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风气。在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时,要紧密联系实际,根据人民群众的心理需要,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动拆迁、小区社会治安、婚姻家庭、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学一个法律,解决一方面的问题,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学法、用法的种种好处,以增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现实感。

(三)探索建立新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评估新体系。以往我们的政府法制宣传多以发了多少材料、开了多少会、办了多少培训班作为评判的依据。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准确的、清晰的评估体系。一是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系统内部应建立日常检查与考核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建立科学的考评标准,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际效果。二是定期对公民法制意识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科学地、实事求是地评价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不断研究和改进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探索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市场化的新思路。新形势下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应探索建立政府拨款、社会赞助相结合的经费保障体系。政府法制宣传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多年来,宣传经费一直是靠政府财政拨款,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这显然缺乏一种内在的活力和效率机制,当 前要着重研究政府拨款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筹集宣传经费的模式,探索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政府法制宣传的新途径。一是以立法形式确定政府法制宣传经费的比例,使政府法制宣传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二是逐步尝试将政府法制宣传培训、图书发行、音像制品制作、媒体宣传、调查评估及大型法律宣传活动等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模式运作,力求使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到有机的统一,既扩大了政府法制宣传的社会效果,又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

(五)抓好政府法制宣传特色,推动网络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宣传。

互联网作为信息社会一种基本形态,已成为国际、国内信息交流的基本载体,是各种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业务活动的信息平台。在政府法制网上设臵一些相关的栏目如“百姓与法”、“案例分析”,以问答形式,详解介绍与百姓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以案释法”,列举个案类案,审案说案,说法知法;“咨询热线”,网上解难释疑、有问必答;“新法快递”,及时介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律文摘”,精选各类法制报刊的文章,弘扬法治等等。同时设立“投诉专栏”,在网络上接受老百姓对执法机关及人员的投诉,并得到及时处理。

政府法制宣传要立足本职,服务百姓,了解百姓的需求,贴近百姓的生活,反映百姓的呼声,关注百姓的权益,解决百姓的困难,围绕大局,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政府法制工作关系思考探讨 第3篇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2008年11月, 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约4万亿的投资政策十项措施。十项措施为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提供了较大空间。尽管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称《政府采购法》) 正式实施以来, 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 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 政府采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 亟待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是当务之急, 也是构建政府采购基本法律与实施细则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关键。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成就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使我国的政府采购走向法制化轨道;二是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快速扩大, 从1998年的31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4660.9亿元, 年均增长率达到11%;三是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 采购范围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四是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2003年至2007年, 我国政府采购资金年节约率在11%左右, 累计节约财政资金近2000亿元, 实现了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初期目标;五是透明度不断增强, 2007年, 全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金额已占总规模的70.1%, 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的主导方式和组织形式;六是管理模式日趋完善, 初步建立了“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不足

《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核心, 实施6年来, 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 随着政府采购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不仅是为了节省资金、促进廉政建设, 而且需要承载起新的功能, 即政策功能。从当前宏观形势看, 政府采购应当为中国经济的保增长调结构发挥积极作用, 这就需要《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和办法加快修订与完善, 并且及时出台《实施细则》。

具体来看, 当前的《政府采购法》仍存在很多问题, 亟待完善。例如, 法律规定不健全、法律规定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较弱, 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条例和实施细则很不规范, 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特别是,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经充分注意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并且也规定了通过政府采购来促进我国相关政策的实施。但是, 近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并没有很好地落实这些政策目标。

另外, 政府采购偏重经济效益目标, 调控作用弱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目标往往是多元的、长期的, 除了具有效率性的目标、促进政府公务员廉洁守法的目标、保护国内产业的目标之外, 还有促进政府实现特定社会经济的目标, 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做出详细的操作程序规定。从我国近几年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的政府采购一直侧重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廉洁性, 把节约采购资金和公正廉洁作为采购工作的基本评价标准, 而忽视了政府采购调控和社会政策目标。

同时, 我国已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 (简称GPA) 谈判, 市场开放压力与日俱增, 这给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

三、出台《实施细则》, 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法》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 仅从整体上对政府采购作原则性的、制度上的规定, 对于一些具体的操作层面的规定很难面面俱到。建立政府采购法与实施细则相结合的法律体系既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实要求, 也是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 进一步明确有关调控和政策目标的解释

《实施细则》应将节约资金与政策功能的关系表述清楚, 并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需要, 将政策功能进一步具体化, 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具体来讲:一是要严格执行国货政策, 尽快出台本国产品认定办法和外国产品采购审核办法;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在保护环境和支持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 在采购对象的选择上加强规制;三是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扶持和促进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 统一机构设置, 明确职责分工

统一机构设置, 一是要统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设置。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不但名称、格局、级别要统一, 而且级别要对等;二是要理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 严格实行管办分离;三是理顺省市县管理体制, 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省管县的体制下, 细化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要求。如果委托市级财政部门管理工作要有明确授权, 要有科学的职责界定。

政府应出台《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细则, 具体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所涉及的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三) 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在采购方式方面, 只规定了招标方式等六种方式, 从各地的实践看, 越来越多的采购方式被各地采购机构应用, 但是这些不断出现的新方式应该如何界定、如何管理, 需要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和明确。在采购程序上, 虽然已经对每一种方式的采购程序作出了规定, 但仍不够细化, 不便于操作。同时, 还应该对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帐务处理方法以及采购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做出具体规定。

(四) 细化政府采购中保护民族产业原则

对“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合理的商业条件”等概念予以清晰界定, 增强可操作性。通过产品原产地限制, 规定产品国产化比重。实行价格优惠, 在标的性能相同或相近情况下允许以一定幅度的优惠价格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要尽快出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安全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要出台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从市场准入、标准制定、评分办法等各个环节加大工作力度。明确政府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该法第十条采购国货的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立法到实践, 切实发挥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的政策功能。

(五) 进一步完善对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证明所具备条件的资料的获得途径;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应遵循的标准、条件和规定;供应商应该由谁来管理, 具体管理权限如何, 供应商信息库如何建立和使用;具体采购活动中, 征集或邀请供应商的原则和办法如何, 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由谁来考核, 如何考核, 考核的原则和依据如何;供应商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申诉, 其维权的途径如何等等, 以上这些困惑其实是实际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都应该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和规范, 以确保供应商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政府采购法》对评审专家作了规定, 但是没有对专家的结构、组成、来源和管理以及业绩考核做出相应规定。

(六) 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法律制度

一是尽快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审查处理采购质疑投诉。建立由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对有关质疑与投诉进行审理, 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社会中立专业人士, 必要时可引入听证程序, 以理顺法律关系和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质疑问题, 提高投诉处理结果的公信度与准确度;二是要科学详细地规定政府采购质疑程序。我国应该在质疑的撤消与公告程序、审查人员的回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处理决定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三是应建立独立的政府采购仲裁机构。WTO《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各国设立一个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处理质疑与申诉事项。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合同纠纷可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进行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当地司法部门起诉。

(七) 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问题

创新政府法制工作探讨 第4篇

关键词 创新 政府法制工作 探讨

时代在发展,万物在变化,一层不变的工作方法和制度既不能满足实际的工作需要,也终将被时代抛弃。只有创新,才能永葆政府法制工作的先进性和有效性,才能更好地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本文以民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理解、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惩处、规范合理的财政收入和分配制度为切断点来探讨政府法制工作的创新。

一、提高民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理解

中国的先贤们以辩证角度充分论述了“民”的重要性,我们当前的政府法制工作创新也应该以“民”为出发点,这既是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总纲领,也是政府法制工作要以人为本的要求。当前我们的法制工作部门没有得到社会和民众的认可,是由两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法制部门主要的工作对象不是没民众,在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应诉、行政立法、法制理论研究、行政复议都主要的业务中,只有行政复议是向民众提供服务进行法律援助的,这就导致民众与之接触少,对政府法制工作没有足够的认识,认为政府法制部门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可有可无,甚至出现信任危及,严重影响政府法制的发展和创新,二,政府法制部门为民众服务的意识不强,尤其是基础部门,不能有效地向民众提供法律援助,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频发,严重影响着政府法制部门的形象,加深民众对政府法制的误解,不利于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所以说,提升自身形象是政府法制工作的目的之一。一,加强宣传,使民众对政府法制工作有一个足够了解和认识,引导民众认识到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加强行政复议在民众中间影响力,让行政复议成为民众获取有效法律援助的途径。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服务民众意识,建立及时、规范、专业的法律援助“窗口”,提高基层人员的专业素养。总之,只有提高民众认识和重视程度,政府法制工作才能顺利的开展,才能为创新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依托于民众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惩处

政府法制工作的核心机构是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具有指导、监督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省一级的法制办还可以进行行政立法、法制研究,法制办的职能不言而喻,但是执法一线的政府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务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制办的职能,不能很好地执行法制办制定的规章制度,行政执法存有不规范、违纪、违法的行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创新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由于经费和人员限制,省级法制办执行巡查制度,定期对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但巡查对基层行政人员的约束力有限,往往只能起到一时的效果,巡查结束一段时间后,行政部门的弊端、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又显现出来,可以说巡查指标不治本。比如,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就业,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向微小个体工商户征税,工商局更没有征税的职权,但在某些地方,对微小个体工商户进行惡意盘查和勒索,已成为当地税务部门、工商局、公务员灰色收入一部分,身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干起来了黑社会、地痞流氓的勾当,对国家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执法犯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加强对执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对违规违法的惩处力度是进行政府法制工作的迫切需要。一,调整政府法制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及时修改完善不合理不合规的各样文件、章程。二,完善举报制度,向全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邮箱,提供多种形式的举报方式和方法,尤其是网络举报。三,通过电视访谈、报刊、杂志、社交网络向民众普及政府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方式,让民众认识简单、方便地区分出不合规、不合法的行政执法,明确民众面对执法所具有的权利。四,法制办对群众举办的问题积极落实,一经查实,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处理。总之,要从全方面、多方位地对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大对违规违法的惩处力度,逐步实现体系化和制度化。

三、建立规范合理的财政收入和分配制度

当前,政府法制工作的重点是治理不合规不合法的行政收费、处罚的现象,但总之屡禁不止,导致这种想象的深层原因是我国现行的不合理的财政收入和分配制度。一,各职能部门有进行处罚收费、行政收费的任务和指标,这就导致基层员工为了完成当前的任务乱收费、乱摊派,甚至浑水摸鱼中饱私囊。二,职能部门超额完成收费指标的费用可用作该部门的福利,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必然导致制度性腐败,基层员工为了福利待遇,必然在行政执法收费的过程违规操作,想法设法开设收费项目。三,相关部门缺乏对这些财政收入是否合法的思考,缺乏对分配制度是否合理的反思。笔者认为,创新政府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现有的财政收入和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一,取消职能部门处罚收费、行政收费的任务和指标,建立新考核指标,以民众的投诉率和评价为考核标准。二,职能部门收费和行政处罚与福利待遇脱钩,费用平均分配给其它部门,比如政府法制部门。三,严格界定各项收费的标准和处罚力度,减少灰色操作空间。总之,应站在战略的高度探讨政府法制工作的创新,从制度上从根源上杜绝政府机关部门的不合规不合法行为。

四、认知层面以及法制理论思维方式的创新

工作的主体是人,工作能力取决于主体对业务的认知程度甚至包括其价值观、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等多种因素。法制理论和思维是法制工作者能力的重要体现,法制理论和思维方式的培养应作为工作重点形成机制。正确的法制理论和思维方式对法制工作具有能动作用。定期的法制理论和法制思维的培养与交流都能够达到互通有无、训练思维、共同提高的目的。培养遇到问题后多方位进行思考的思维习惯。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国家规定先征收,后补偿,但是在基层存在着不先补偿土地难以征收的现实。法制部门应该从根源解决问题,采用法制理论思维方式中的逆向思维方式。对于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基层行政工作方式难以相溶的原因进行探索。切实弄清存在的问题,是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不利,不作为或方式方法不对,还是相关规章制度已经与时代不符,或是与地方风俗、习惯方式相违背。深层次的挖掘问题的本质,从根源上主动的解决问题,将是今后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的重点。政府法制理论思维体系的树立有助于为政府法制工作提供理论基础,洞悉现实问题的本质从根源着手解决问题。

五、结束语

总之,“依法治国”是时代的主题,创新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政府法制工作也应该顺应这种主题和潮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促进我国政法法制工作的发展,尽快实现法制政府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杨文.抓住亮点 挖掘深度 写出精彩——从“依法行政山西行”浅谈政府法制工作的宣传报道[J].政府法制,2011,(34):8-9.

[2]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J].政府法制,2012,(7):29-29.

[3]提高法律服务意识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J].吉林农业,2012,(23):88-89.

政府法制研究问题的思考 第5篇

种现象作出理论的诠释。

作为一家成立不久的省级政府法制研究机构,我们也初涉其中。我们对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一定程度的思考与观察,如政府法制研究的现状、政府法制理论体系的状态、政府法制研究的价值取向、政府法制研究的所宜方法,等等。下面谈一些初步的认识与体会,与同道们切磋。

一、关于政府法制研究的现状

1.政府法制工作的历史发展轨迹

要了解政府法制研究的现状,先得了解政府法制工作本身;而要了解政府法制工作,最好是简要回顾一下它的历史沿革。

严格来说,只要有政府就会有政府法制工作。政府管理(服务)社会,必须先立规矩,这个规矩在封建社会就是例律诰令,进入近现社会就是法律(包括法规、规章、政策)。那就必须有机构或人员来建章立制,铺佐践规行矩,起到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这就是政府法制工作。

远古时期是没有法律的,那时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不成文的习惯。正如我国古书上记载的,“神农无制令而民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观,由统治阶级制订并以强制力强证实施的法律出现了。最早的法律可追溯到大禹时期,大禹为了治水,不得不集中全国的人财物力,于是采取了诸多带有强制性的非常手段,制定了一系列严明的纪律(《禹刑》的滥觞),这就是法律的雏形。大禹的“肱股”皋陶担任“大理”,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长,从不很严格的意义上说,他做的就是政府法制工作。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历朝历代都有体系较为完备的法律(刑、律、例、诰等),形成了浩瀚而自成一体的中华法系。我国封建法律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刑、民、行政合一,因此当时的政府法制应该就在其中,只不过未必有这个提法,但它是客观存在的。

辛亥革命后,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十分重视政府法制,专门设立了法制局。法制局在孙中山的领导下,拟制了许多反对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废除封建陋习、保障人民权利的法令,如保护私有财产、倡导发展工商业、注重农业生产发展、禁止贩卖和买卖人口、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严禁鸦片、限期剪辫、劝禁缠足、禁止赌博等等。可以说,近代史的政府法制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政府法制的形态。

新中国的政府法制是随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建国初期,新生的人民政权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法律体系,面临着建立新的法律制度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为了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了法制委员会,负责政务院的法规草拟和审查修改工作。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又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嗣后,由于“左”倾思想的干扰,政府法制工作形实皆无。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会之后,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工作思路。相应地,政府法制工作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逐步得到了恢复与加强。198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成立。198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全面负责法制行政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1998年3月,国务院法制局更名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成为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各省、市、县的政府法制工作开展的情况大抵如此。由于级别不同、行政权限不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存在一定区别,然而其基本任务和基本职责是一致的,即:全面负责本级政府的法制工作,对本级政府的法制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能:行政立法工作: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法制宣传与培训。

2.政府法制研究的现状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现代意义上的政府法制工作实际上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相应地,政府法制研究也是从那时开始萌芽。它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而发展、壮大而壮大、旺盛而旺盛,现在已经初步形成气候。就目前而言,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势头良好。如果说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年轻的事业的话,那么政府法制研究则是(也应当是)一项更年轻的事业。理论总是滞后于实践的,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当上个世纪80年代政府法制工作刚刚起步的时候,一切都是新的———事业本身与从事这项事业的人。当时只在政府办公厅(室)设一个局(处、科),主要

职责是草拟、审查、修改法规及规章;人员也是从其它部门“转业”过来的。后来职责、职能不断拓宽,机构不断升级,机构的网络日益健全,队伍也越越来壮大。日见丰富的实践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从理论的层面予以回答。到上个世纪90年中期以后,政府法制的机构与职能已基本成熟定型,理论研究也在这样的土壤下得以较为正规地展开。到目前为止,政府法制理论

研究也还属于起步阶段,它的理论体系尚在建构之中,一些基本的范畴尚未完全明晰,基本的原则和原理尚不能稳定和巩固(关于这一点,后面还要作详细分析)。然而它的发展势头很好,可以说正逢天时、地利、人和,蓬勃发展、硕果累累应该是可以预见的前景。

(2)工作在政府法制第一线的同志是研究的主力军。目前研究政府法制的,主要由三方面人员组成:一是直接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二是从事部门法制工作的同志;三是高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前两者都属于工作在政府法制第一线的同志,他们对政府法制工作有着很深的感情,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遇到了种种的难题与困惑。他们本身有着一定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于是便自觉地搞起了研究,试图为工作中的难题与困惑找到答案。他们的优势在于实践经验丰富,研究的动力强劲,大量的现象与素材了然于心;他们的劣势是尚缺乏系统的理论训练,研究的功底单薄,同时对最前沿的信息与动态缺乏把握。专家学者们大多是研究行政法出身,因为行政法与政府法制有着较多的交集,他们便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后者。专家学者的优势在于视野开阔,思路多维,信息通达,同时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劣势在于对现实中的现象与问题把握不准,没有足够的鲜活生动的研究素材。值得注意的是有一部分学者型官员,他们既在政府法制部门任职,又在高校科研单位兼职(教学或科研),他们既有着两边的所长又避开了两边的所短,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他们将是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的扛鼎人物。

二、关于概念与体系

1.政府法制研究应廓清基本概念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

对于任何一门学问来说,概念是一个基本的要素。如果把一门学问(理论)喻为大厦的话,那么概念就是砖瓦钢筋水泥等最基本的建材;正是这些基本建材的构架,才砌成了理论的摩天大楼。离开了基本概念,要构筑起一门学问是不可思议的;基本概念模糊不清,那么这门学问难以形成严密的体系。

一方面,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元素。我们知道,人类的思维必须借助于语言,离开语言的思维只能是胡思乱想。而语言正是一个一个的概念用助词的线索串联起来的。例如把“一匹马拉着一车草”说成是“一只动物拉着一堆植物”,从泛义上来说,后一句并不错,但显而易见,它是犯了以大概念代替小概念的逻辑错误,就是概念不清的表现。概念不清,不但无法准确地表达,同时也使思维无法深入下去。

另一方面,概念准确是学问交流的必要前提。学问学问,既要“学”,又要“问”;理论理论,既要“理”,又要“论”。关起门来冥思苦想,不与人互动交流,这样的研究只会贻笑大方。而概念不清,就无法相互交流———其结果只能是两个聋子辩论,自说自话。比如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命题,如果要对它进行讨论,就必须把“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这两个关键的概念厘定清楚,对它的内涵与外延把握准确并达成共识,这样的讨论才有意义。诚如著名法理学者张文显教授所言:“……如果没有自己的范畴或者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不能引发共识,各门科学就无法正常地、有效地沟通、对话、合作。”

如前所述,政府法制研究是一项年轻的事业,不可避免地,其中的许多概念还存在着尚未定型、含混不清的现象。由于政府法制理论与行政法学有着较大面积的交集,有许多概念是直接从行政法学“拿来”的,例如行政、行政权、行政法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违法、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等。行政法学本身的发展也是坎坎坷坷,到90年代中期才发育成长,但还算不上成熟,其中的概念也没有完全定型。政府法制理论将这些概念搬来,本身就有着胎里带来的先天不足。撇开这个因素不谈,单就政府法制理论本身的概念(或者主要应归类于政府法制理论体系内),含混不清、界定不明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例如“政府法制”这个概念,什么是政府法制?实际工作与研究当中,有着多种的说法与理解,它的外延究竟延伸到哪里,更是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政府法制是指政府职能的法律化、制度化,它的外延指向所有政府的职能范围。有人认为,政府法制就是襄助政府处理法律事务,起到一个法律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它的外延指向就是政府立法、行政复议与应诉、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等有限的几个方面。又如“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在日常使用与研究中就很不规范,有时它是指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有时它仅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或以下)的政策性文件。外延的时而扩大、时而缩小,对于准确地表达,对于顺畅地交流,对于研究的深入,都会产生许多的障碍。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不胜枚举。罗豪才教授主编了一本《行政法学》,使行政法学中的近三十个概念得以稳固界定。政府法制研究亟需这样一位泰斗式的人物,拿出一本宏篇巨著,将政府法制的核心概念得以准确明晰下来。

2.政府法制研究应构建基本的体系

目前的政府法制研究,应该说已经初具体系。有不少学者、专家和实务工作者著书立说,为政府法制理论大厦的建设添砖加瓦。然而毋庸讳言,就整个政府法制研究状况而言,离完备的、严谨的体系尚存差距。

一般而言,一门自成体系的理论应具有以下的板块:

(1)基本范畴

关于这一点,上面已有所述及,这里不赘。

(2)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是一门学说的地基与墙基,对这门学说起着十分重要的底座支撑作用。目前,政府法制尚未形成自己的基础理论,这对自身的成长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亟需有人不甘寂寞,来做这项基础工作。夯实政府法制基础理论,一是可以发挥其指导功能,指导政府法制理论体系的构建,促使政府法制研究沿着合乎规律的方向发展;二是可以发挥其整合功能,促使整个学科的体系趋于和谐、有序和统一;三是可以发挥其阐释功能,即对概念与范围、目标与手段、内容与形式等做出准确的阐释,对一些未知的领域作出假设与推论。

(3)梳形分支学科

任何一门学问都有许多分支学科,它们像梳齿一样并立于基础理论之上。政府法制理论也不例外,它也有着多个分支。目前大多是按照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能来分的,如分为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等,尚未跳出实用的窠臼。能否从大政府法制的概念,使分支涵盖更多的领域?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关于政府法制研究的方法论

每一种学问都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某种特定的方式来研究和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也不例外,它也要有自己的方法论。所谓“政府法制研究方法论”,是指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基于特定的哲学基础,体现基本学术立场,对具体政府法制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方法体系。方法论不是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叠加和描述,而是侧重揭示如何运用不同的范式和方法来剖析政府法制研究的“方法的方法”。

1.政府法制研究方法论的原则

政府法制研究方法论的原则,是指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的思路,是关于应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性的、基础性的方法。它是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对其它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的导向功能。

政府法制研究方法论的原则,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秉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从政府法制现状、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出发,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找出问题的症结,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它包含以下的核心点: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它规定了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二是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三是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辩证唯物主义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不是线型的单值分析,而是多元的多变量的分析。四是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政府法制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一种理论只有在准确反映社会基本矛盾的条件下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并且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

2.政府法制研究的基本方法

政府法制研究的基本方法,一言以蔽之,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换句话说,就是理论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齐头并进、相互作用、互为依存、相得益彰的方法。

关于理论性研究,在前面论述基础理论中已有所涉及,这里不赘。这里略述一下应用性研究。政府法制应用性研究,是运用政府法制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探索、开辟实际应用的途径。它着重研究如何把政府法制基础理论转化为实际工作中的技能、方法和手段,使理论与实际衔接起来,达到某种具体和预定的实际目标。也就是说,通过应用研究,直接解决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例如我们日常工作中常作的调查研究,就是为了解决某一个特定的问题。又如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于2005年上半年向系统内外招标的六个研究课题,基本属于应用性课题,有的直接为当年的立法服务,有的直接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服务,有的直接为当前的实际工作服务。

至少在目前,政府法制研究宜以应用性研究为侧重。

3.政府法制研究的具体方法

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是指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归结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具体到政府法制研究中,可表述为将认识建立在现实行为的经验事实基础之上,通过社会调查、观察社会现实、控制实验条件获取数据和原始素材,在对原始数据和素材进行科学处理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一般结论的研究范式。

实证研究是政府法制研究的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具体方法。

(2)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就是将两种研究对象加以对比分析,从而寻求事物的相似与差异这一基本特征的研究方法。在政府法制研究中,比较研究也是一种常用的研究方法,它是借助对中外和国与国之间以及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不同时代(或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政府法制现象的比较,从而发现有助于我国(我省)政府法制建设和完善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

比较研究方法中应当包含了历史研究的方法,因此关于历史研究方法这里不赘。

(3)博弈理论研究方法

提升政府执行公信力法制途径探讨 第6篇

力”和“公信力”概念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政府“执行力” 和“公信力”建设被正式纳入国家治理范畴。

“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市县两级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因此,提升市县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市政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培训和宣传,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推动了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巩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基础

政府总是通过一系列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实现对社会、经济和政治各领域事务的管理。实际上,“政策的有效执行是以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高质量的政策为基本前提的,而高质量的政策则需要有科学的民主决策制度作保障。”因此,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是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科学民主决策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也提出通过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途径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从上世纪80年代党的十三大提出的“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让人民讨论”,到党的十七大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直至最近倡导的“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市政府坚持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工程。人民群众作为民主政治主体的地位,越来越凸显;而党和政府作为公仆的角色意识,也越来越强。2008年修订的《**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府常务会议不与研究讨论;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提出意见的涉法事务,政府不作决定;市政府涉及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都必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一律坚持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各项决策都努力做到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群众的意愿,都坚持考虑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和牵头单位跟踪评估,及时启动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实践证明,通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大大提高了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益,无形中促进了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提高。

二、加强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温家宝总理指出:“政府有没有执行力和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市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在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首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2006年,市政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了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完成了全市67个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梳理及公告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厘清了执法依据,明确了执法权限,确定了执法标准,落实了执法责任。2007年又重点开展政府部门内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市政府法制办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有效推动了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其次,深入清理规范性文件。**作为没有立法权的省辖市,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实施决策、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因政出多门、文件打架等现象导致政令不畅、部门利益倾向严重,无形中制约了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排查建市以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11278件次,其中

规范性文件969件,经清理废止340件,宣布失效330件,修改18件,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发送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布。经过清理工作,基本厘清了依法行政的制度依据,对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再次,依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社会化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政府的政策干预力度很难确定,为了方便公共政策的灵活有效施行,这就必然要求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赋予执行主体以足够的自由裁量的权力。然而,“一个公共官员拥有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无论对他的权力有怎样有效的限制,他依然具有在作为和不作为的可能系列中作出选择的自由。”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通过合理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它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发挥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避免它的某些消极影响。”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了细化,能够量化的进行了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切实将行政权力运行纳入微观可控范围。

最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市政府法制办聘请了16名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通了行政执法网上投诉平台,先后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规使用“电子眼”、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土地使用证等案件启动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效能监察部门及时查处了一批推诿扯皮、办事拖沓或不作为案件,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法治原则基本得到落实。

三、深入开展政府法制培训,着力提高执行主体的素质

执行主体是政策执行过程中最能动的因子,政府政策执行力中所有要素都需要通过执行主体来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力要素中发挥着最核心的作用,他们的行为后果直接体现和影响着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所以,提升政府政策执行力,必须要提高政策执行主体的素质。

几年来,**市坚持把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和抓手,持之以恒地开展依法行政培训,推动执行主体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形成了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领导干部学法基本做到了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副司长方军博士、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相继应邀来濮举办法制讲座,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举办了全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纲要》轮训班,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纳入了市委党校主体班课程体系。市政府法制办连续五年采取“送法上门”方式,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35000余人次。各级各部门均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业务培训,在提高政治素质和执行能力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四、重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在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中的修复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许多矛盾纠纷已经并将继续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行政争议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无可否认,每起行政争议的发生,都与政府执行力有关,都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不同程度的消解作用。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行政复议体现的是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对于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修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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