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2024-09-13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精选7篇)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1篇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通过银信合作延伸传统银行服务功能、提升整体竞争力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银信业务也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种类之一。在当前的银信业务合作中,除信托对接理财这一合作模式外,通过代理模式进行合作也迅猛发展,潜力巨大。本文拟从商业银行的视角,对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业务开展实践,就如何控制相关风险给出建议。

一、代理信托业务的内涵与外延

根据当前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实际开展情况,目前,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主要依据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利用自身资金结算、客户资源等优势,提供信托资金收缴、划付及信托收益分配等服务,并根据信托公司委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的一项中间业务。

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除直接代理信托公司成熟的相关信托项目外,还可以积极发挥丰富的项目资源、广泛的渠道资源及专业的人力资源,并从更好的维护和满足自身客户关系角度出发,挖掘机构和个人客户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与信托公司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代理信托业务除作为一项普通的中间业务外,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巩固和争揽客户资源、补充和提升传统银行服务功能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开展该项业务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目前,针对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风险问题,已有研究专家和学者有过一些分析和探讨。笔者尝试从商业银行角度,结合中国信托环境,以及当前业务实际运作情况,希望在系统性、应用性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一)当前业务环境特点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面临如下业务环境:

一是信托行业经过六次整顿后快速发展,信托行业从业人员大量增加,信托公司运作管理和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能力等仍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中;

二是投资者对信托资产管理本质的认识仍处于较初始阶段,对信托计划产品的参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

三是在当前的业务环境下,如信托产品运作出现纠纷,除直接涉及的信托公司外,投资者也会直接找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会面临潜在的声誉等风险。

(二)双层风险分析范式

基于上述实际业务环境,从积极、稳健推动该项业务发展的谨慎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要慎之又慎。不能简单的将其定位为一项代理性质的中间业务,而疏于对信托产品进行研究和分析。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把关注的视角延伸到产品层面。笔者认为,代理信托业务主要潜在风险如下:

1、产品自身层面

信托产品自身因潜在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信托公司运作风险等,客观上存在信托产品最终无法按预期收益率水平如期兑付、甚至发生投资者资金发生损失的风险。

2、代理层面

代理层面风险主要包括合规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

(三)控制措施

1、针对信托产品自身风险,一是严格选定合作信托公司、加强信托项目准入,通过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以及风险可控的优质信托项目以减少相关风险;二是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做好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动态关注和沟通工作,并做好代收付专户与保管账户的对接及对保管账户的资金监控;三是对于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证券投资类、股票质押类信托项目,要加强每日盯市;对于各类融资类项目,加强日常跟进,防范潜在风险。

2、针对代理层面风险

(1)针对合规风险,在业务开展时,要求合作信托公司须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符合银监会关于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规定。同时,要求其按照规定,向其法人所在地以及业务开展地银监局履行必要报备手续。另外,银行在获得内部审批通过之后,亦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银监局报备,确保此项业务合规开展。

(2)针对声誉风险,一是明确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定位及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银行代理资金收付”的原则。在与信托公司签订的收付协议中,明确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二是加强推介环节的管理:要求理财经理在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要向客户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防止出现可能影响银行声誉的现象。要求在推介过程中,必须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并进行风险测试,选择真正需要信托产品并能够承担投资风险的高端客户;

三是要明确向投资者揭示银行仅作为资金代理收付银行的角色,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同时,告知其如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请其与产品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沟通等。

(3)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制订代理信托业务操作细则,对代理资金收付各操作环节进行明确规范,要求辖属各经办网点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具体的代收付操作。

(4)针对理财经理、其他相关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潜在的道德风险,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岗位制衡,并纳入银行对理财经理及相关业务人员的管理和内控体系进行控制防范。

三、相关建议

(一)明晰该项业务的整体定位及运作管理架构

商业银行开展该项业务要明确其业务性质和定位,不能简单的仅视为一项纯代理业务,而应该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审慎、尽责、稳健开展。

由于该项业务属于新兴业务,涉及与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又涉及公司、个人客户的投融资需求。因此,需要很好的协调和发挥多部门的优势和资源,充分联动。建议商业银行内

部明确由负责金融机构合作的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公司业务部门和负责高端个人客户的部门(如私人银行部等)可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共同推进。

(二)制订统一的信托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由于信托产品的受托管理主体是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的综合实力、人力资源、业务经验、公司治理、风控能力等直接影响到信托计划的运作及到期兑付等情况。因此,商业银行内部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信托公司合作管理机制非常必要。特别是监管部门加强信托公司资本约束后,这种要求更加重要。

建议商业银行从信托公司准入、差异化合作政策、业务合作额度管理、动态关注评估等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并统一由负责金融机构合作的部门全面负责,以有效监控和管理商业银行各级机构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合作。

(三)建立有效的代理审批机制及日常管理机制

根据该项业务的特点,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应建立由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跨部门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除牵头管理部门外,建议风险部门、公司业务部门、个人金融部门、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综合各个部门的专业意见,权衡风险收益特征,从多维度进行分析和评估,最终确定是否开展。

信托计划成立后,虽然信托产品受托管理人为信托公司,银行仅为代理机构,但从积极负责的态度出发,建议商业银行建立必要的代理产品管理机制,设定专门的岗位和人员,负责代理信托产品的日常管理和信托公司沟通事宜。督促和协调信托公司认真负责的做好产品管理工作,并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发现问题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四)建立应急处理预案

除上述措施外,建议商业银行根据代理信托业务特点,建立必要的应急处理预案,主要包括内部应对处理流程、对外与信托公司和客户沟通机制及其他必要的应急准备措施等,以防范极端和不可预测的事件。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2篇

一、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主要内容与运作模式

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对一个产业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 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供-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顺畅, 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的协作, 构筑商业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产业形态”。供应链融资并非某一单一的业务或产品, 它改变了过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单一企业主体的授信模式, 而是围绕某“1”家核心企业, 从原材料采购, 到制成中间及最终产品, 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这一供应链链条, 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 全方位地为链条上的“N”个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通过相关企业的职能分工与合作, 实现整个供应链的不断增值。因此, 它也被称为“1+N”模式。

由于处于供应链中的企业信息比较畅通, 企业之间对交易对手的信誉、盈利水平、资本实力比较清楚, 这就使得银行获得信息相对比较容易, 信息获得成本大大降低。银行参与供应链融资一方面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 增加了利润。另一方面, 这种利润的增加相对应的风险较小。此外, 对银行来说, 开展供应链融资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扩大客户基础, 提供营销成功率, 降低客户营销成本, 而且除融资业务外, 还可获取更多的服务收入。目前, 我国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是指卖方在采用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时将应收账款相关权利质押给银行, 由银行向卖方提供授信, 并把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一种短期融资服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一般是为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融资。上游中小企业、核心企业和银行都参与其中, 核心企业在整个运行过程中承担担保作用, 一旦融资企业出现问题, 核心企业将承担弥补银行损失的责任, 银行则将关注重点放在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交易风险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运作状况。

2. 保兑仓融资模式

对于短期流动资金流转困难的中小企业, 可以应用保兑仓融资模式对某笔专门的预付账款进行融资, 从而获得银行短期的信贷支持。保兑仓融资模式是在核心企业承诺回购的前提下, 融资企业向银行申请以核心企业在银行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在这一模式中, 需要生产企业、经销商、仓储公司、银行四方签署“保兑仓”合作协议, 经销商根据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 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专项用于向生产企业支付货款, 由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承兑担保, 经销商以货物对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反担保。银行向生产企业开出承兑汇票后, 生产企业向保兑仓交货, 此时转为仓单质押。

3. 动产质押融资模式

动产质押融资是专为“存货类”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中小企业以银行认可的货物为质押申请融资。具体申请融资时, 需要将合法拥有的货物交付银行认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储公司监管, 不转移所有权。企业既可取得融资, 又不影响正常经营周转。动产质押融资支持多种融资方式, 包括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

二、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面临的四种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对供应链企业进行融资过程当中, 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 使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差, 或者资产不能收回从而遭受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性”。供应链融资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内部管理风险、信息传递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安全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其中尤以: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与信息传递风险最值得商业银行关注并须时刻保持警惕。

1. 供应链融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发生违约或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而使银行的本息不能完全收回或无法收回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三类: (1) 违约风险; (2) 敞口风险; (3) 追偿风险。作为资金注入者, 银行对供应链上企业的融资是基于交易背景真实性和自偿性, 更加关注整条供应链的风险, 更多的是对交易背景的评估。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对供应链健康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一旦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不存在, 银行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此外, 当核心企业在行业经济中的地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出现有计划的“串谋融资”, 核心企业倚仗其在供应链中的强势地位, 要求并组织下游经销商向商业银行取得融资授信, 再以支付预付款的方式提供给核心企业使用, 此时, 银行将面临巨大的恶意信贷风险。

2. 供应链融资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银行操作风险是指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具体运行过程中, 会因为操作不当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目前, 虽然银行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通过物流和资金流的封闭控制, 可将借款人自身信用状况与信贷资金安全进行有效隔离, 但银行风险管理链条仍会显著增加, 多风险控制细节使其操作复杂性远高于传统授信业务。因此, 供应链融资业务实际上将部分信用风险向操作风险转移。根据有关调查, 导致供应链融资业务操作风险的原因可大致归纳成人为、流程和外部事件三大因素, 其中人为因素既包括欺诈, 越权等主观行为, 也包括由于业务人员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的客观问题。

3. 供应链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在供应链融资中法律风险主要针对动产担保物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特别是将质押资产同授信主体充分隔离的过程中涉及较多法律问题。总的看来, 供应链融资风险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 银行或其员工、代理机构在法律上的无效行为; (2) 法律规定和结果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3) 法律规范的相对无效性。银行及其代理机构的无效法律行为可能直接导致动产担保物权得不到法律保护, 比如抵押权、质押权因没有登记而无效或抵押物、质押物不合格而本身违法, 都会产生法律无效行为的风险, 而在整个供应链融资业务中, 此类法律风险危害最大。

4. 供应链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传递风险

我国的供应链发展并不是很完善, 所以供应链虽然看起来是一个整体, 因为处于供应链上的每个节点企业都是独立经营和管理的, 属于独立的经济实体, 供应链实质上是一种未签订协议的、松散的企业联盟。因此, 处于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企业之间容易发生错误或延迟信息传递, 而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沟通不充分, 对产品的生产以及客户的需求在理解上存在分歧, 也可能给商业银行传递不正确或有偏差的信息, 影响商业银行的判断, 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

三、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对于一个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业务, 安全是先决条件。供应链融资作为一个高收益高回报的行业, 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风险的问题, 关键要看如何去合理的规避和控制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过程中必须进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主要包括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补偿等。但是, 目前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却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 如授信准入的把握未体现业务特性、过程管理缺乏有效的支持、业务管理和支持系统有待搭建等。针对上述供应链融资业务过程中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1. 信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信用风险的根源在于供应链企业管理不规范、对自身信用的管理与资信不足等信用缺失问题。供应链金融业务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从整个供应链的角度开展综合授信, 银行的信用风险控制从对单个企业的风险管理转变为供应链风险管理, 因此, 银行需要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信用评价体系, 将融资方主体信用评价和单项业务评价进行结合, 突出对交易进行评估。此外, 商业银行可以运用信用风险屏蔽技术, 通过全方位的考察, 切实掌握交易可信任程度、交易风险的大小、企业进行交易的能力、交易对方信用度、交易过程等方面的完全信息, 做出科学的评估, 一旦发现某重要供应商可能出现问题, 应及时通知关联企业进行预防和改进, 从而将风险化于无形。

2. 操作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商业银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防范与控制供应链融资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一方面,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流程和环节来防范与控制操作风险。供应链融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 它对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风险管理、授信审批、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都有比较高的要求。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流程设计完善可以从文件/合同、产品设计、错误监控、结算/支付等环节进行, 比如:商业银行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通过绘制操作流程图等途径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 检查各个业务流程的设计是否科学有效。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要组建高素质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操作队伍。银行要通过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提高供应链融资业务操作人员的素质, 打造出一支覆盖前、中、后台的专业化队伍, 降低人员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

3. 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修订、法律环境等具有不确定性, 可能对供应链运作产生负面效应, 从而危及商业银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跟踪法规调整动态, 是规避法律风险的良好措施。此外, 要加强对产生应收账款合同的全面审查, 以判断其合同背后交易的真实性及由此所产生的债权的可转让性。通过对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全面的审查, 来避免银行因基础合同的无效而产生信贷风险。最后, 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较齐全的分支网络、实力雄厚的物流公司合作, 与其就双方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

4. 信息传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首先, 建立信息技术平台。商业银行与供应链都需要借助信息化平台, 将商业银行服务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组织在一起, 最终实现供应链上各个合作伙伴在运作成本和运作效率上的共赢。其次, 银行可以通过跟其他商业银行、外界信息服务商、大型交易市场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方式, 与这些企业实施信息共享, 保障信息流的畅通。通过这种合作, 实现多方优势的互补, 为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金融、物流、行业咨询等全面信息, 从而降低商业银行与供应链融资的不确定性, 有效防范外部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永胜等著.供应链风险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年1月第1版, P190, P191-193

[2]杨晏忠.论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J], 金融论坛, 2007 (10) .

[3]何山.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 长春:东北财经大学, 2010年.

[4]杨国华.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D], 南昌:南昌大学, 2010年.

[5]刘占领.论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法律规制[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010年.

[6]赵晓菊.信息不对称与金融风险的控制管理[J], 国际金融研究.1999 (5) .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3篇

【关键词】: 批发零售小企业 信贷风险 控制措施

批发零售小企业因其经营环境和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管理水平,融资需求等特征决定了商业银行对其开展信贷业务存在以下主要风险。

一、政策风险

批发零售小企业由于涉及各行各业,入围门槛低,经营规模小,资产数量少、经营产品单一,服务技术含量低,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抗风险能力弱。不仅缺乏对行业市场的发展前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分析和正确判断,而且短期经营行为尤为突出,大多急功近利,盲目追逐市场热点和高额盈利,效仿他人经营模式和急速扩张,一旦遇到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往往难以做到快速调整,适应政策变化,因此,很容易突发经营困难。例如,每当国家出台货币紧缩政策时,容易造成中小企业资金链中断的潜在风险。

对于批发零售小企业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风险:

1、批发零售小企业所处行业是否属于当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涉及的行业;主要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在生产工艺、设备、产品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2、批发零售小企业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及生产企业是否涉及国家,地方政府治污减排重点名单范围;污染排放是否获有权环保部门检验通过;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环保达标要求。

3、批发零售小企业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及生产企业的节能降耗是否达到国家节能降耗标准,是否纳入国家,地方政府节能降耗重点整顿和关、停、转名单范围。

4、批发零售小企业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及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卫生、药品、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是否取得生产经营与产品许可批文和证书。

二、信用风险

批发零售小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资信较差,缺少履约能力或还款意愿。此类客户,经营规模偏小,经营稳定性差,经营管理人才缺乏;财务管理不规范,大多数报表欠真实,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结算资金管理混乱,部分企业的经营结算资金并不完全进入对公结算账户,而是对公帐户和个人账户共同使用,或交替使用,甚至只使用个人帐户;企业信息透明度低,银行难以了解客户经营的真实状况;公司治理结构差,股权关系不清晰,权责不明确,虽然由几名股东成员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可能是由某一人完全控制和说了算。因此这样的公司往往主观意愿突出,科学决策差,抗风险能力弱,经营风险很容易转为信用风险。

对于信用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

(1)关注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记录情况。对于信用记录中禁入或有过逾期记录的企业,应该谨慎对待。要详细了解产生逾期的原因,如果属于恶意拖欠的,应严格按照制度不予发放贷款和新增授信。

(2)加强对批发零售小企业账户的管理与监控。要尽可能要求企业在当事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明确约定结算资金量比例,包括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的开立和资金的进出监控。通过监控企业对公帐户与个人帐户资金进出情况,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现金流的变化。

(3)关注批发零售小企业的缴税与经营合同的履约情况。许多批发零售小企业总是将每月的销售利润做得很低以达到避税目的,这也使得企业销售收入缺乏真实性,核实难度加大。因此,掌握企业的缴税情况,同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代理和销售合同,以及进销货单据来证明其有稳固的市场和销售收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4)关注批发零售小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除要求股东尽可能拿出公司财产或个人财产作为贷款抵押来增加第二还款来源外,还要追加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要通过股东背景,重点了解企业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是否真实和合规。要特别防止企业将贷款转入关联企业挪作他用。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可要求股东和关联企业对不得挪用贷款作出书面承诺,甚至作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

三、市场风险

产品市场价格上下波动越大,银行所承受的风险越大。批发零售小企业的市场风险与经营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成正比。市场价格波动将引起产品滞销或严重亏损,从而影响到客户的支付能力和还贷能力。在当前世界经济不景气,国内市场紧缩的情况下,许多批发零售小企业则不得不缩短对供应商应付款的账期,或囤积货物等待价格回升,由此导致的商品滞销、资金紧缺的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于市场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

(1)应关注批发零售小企业的风险偏好,对投机类企业风险应引起重视。对产品所属行业、市场走势、价格中长期走势等要有所了解。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式,产品的市场变化与流通特性,对其市场风险程度做出准确判断。

(2)在选择目标企业的时候,最好选择经营产品价格稳定、供应渠道畅通、销售产品有保障,营销行为规范的批发零售小企业。锁定产品原则上以大宗、高流动性、价格稳定的原材料以及耐用的产成品等,以及对保存条件要求不高、便于移动和控制的产品为主。从目前形势来看,纺织品、化工产品、钢铁、农副产品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对于从事相关行业产品销售的企业要谨慎对待,要认真调查与评估其经营的市场风险情况。

(3)对经营产品价格变动较大的批发零售小企业,要进行重点关注,并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市场风险控制的对策。如:适时调整额度授信总量与结构,适时调整结算资金回流量的占比要求,适时调整对应收帐款控制的期间等等。

四、经营风险

批发零售小企业围绕着经营上下游供应链,其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自身经营管理能力能否保证企业的正常持续经营。首先从上游来讲,即企业能否与供货商签订进货合同,保持良好的供货来源。其次从下游来讲,能否拥有稳定的销货渠道,保持经营的持续性;第三是由于企业经营的下家违约,出现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甚至形成坏账,造成第一还款来源落空;第四是存货过多,库存积压,以及存货周转率偏高的潜在风险。

对于经营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

(1)要认真分析批发零售小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资源。在贷前调查的时候,不仅要关注企业经营的财务数据和保证措施,还要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期限,投资行为,以及认真分析企业对市场竞争的把握和企业发展前景的规划,以利于准确判断企业经营风险的可控程度。

(2)要关注应收账款账期和回收情况。一般批发零售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做得非常简单,应收应付均没有很好体现。其实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肯定会有很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发生,这是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特点。经销商从厂家进货时一般是全额付款,付款后货物到达之前,这笔钱算作预付款。在批发行业中,销售企业向超市、饭店等供货,总有一个账期,短则一个月,长的能达到几个月甚至一年。产品的销售收入是企业第一收入来源,如果货款结不回来,会对企业的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造成影响。因此,要详细了解和分析企业应收款明细情况,要选择与做上下游有长期合作,并且合作关系稳定的企业。

(3)要随时关注批发零售小企业的存货规模,以及掌握历史的存货周转情况。如果发现企业存货因季节、价格变动受市场影响加大的,须谨慎介入。另外,关注企业销售产品的行业情况,对企业管理能力、产品成本、销售市场竞争力等要作定期的综合分析判断。

[参考文献]: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4篇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 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借款人和商业银行本身, 此外, 商业银行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也会影响到其经营活动。因此,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 借款人方面的原因

借款人方面的信贷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而且形成种类较多, 主要有三个方面:借款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 过分依赖银行贷款, 加大了信贷风险控制的难度;借款人信用度较低, 透支、恶意诈骗贷款、寻租等现象严重, 扩大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国内消费市场的不成熟性降低了借款人贷款担保的作用, 担保资产的市场风险都过给给了商业银行。

(二) 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

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来源于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例如缺乏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理念, 过于重视信贷业务的扩展忽视了贷后的管理, 风险管理意识薄弱;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 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与其经营利润不相符;信贷决策执行体系不规范, 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彻底, 信贷过程管理不严, 降低了信贷风险的可控性;内部控制机制健全, 监督机制对信贷人员的管理严重不足。

(三) 外部环境因素

商业银行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环境也会加大其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如今社会的信用环境较差, 社会失信现象导致很多商业银行都不敢轻易放贷。此外, 我国的商业法律不健全, 特别是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规范, 法规的实际操作性较差, 部分条款是借鉴国外的商业银行的管理的模式, 与我国的商业银行管理体系相脱节, 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潜在风险。

二、加强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措施分析

从2008年美国商业银行出现的信贷危机来看,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对银行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风险失控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银行破产。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 我国商业银行潜在的信贷风险情况较严峻, 因此, 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迫在眉睫。

(一) 创建良好的宏观风险控制环境

1、适当放松对银行的的管制, 增强银行自主决策水平

首先, 政府部门要扭转商业银行异化为宏观调控载体的形势。政府的相关政策应当适当放松对商业银行的限制,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金融产权制度, 增强商业银行的自主决策性, 加速商业银行业务的转型与升级。此外, 政府部门可解除国有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 为民间闲置资本提供广阔的投资平台, 优化资本市场的资金配置。其次, 加强政府的监督职能。政府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是限制我国企业改革的重要因素, 政府对银行贷款干预较严重, 导致部门市场功能失效。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级是商业银行放贷的重要步骤, 不同的信用等级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都不同。完善的信用指标体系可以保障商业银行对风险进行量化管理、对贷款进行精确定价, 是降低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因此, 政府部门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为商业银行创造良好的信用氛围环境, 最基本的手段有, 开展全民诚信教育, 培养全体群众的信用意识;建立国民信用体系;建立公共信用数据库, 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库。

(二) 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管理

1、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是商业银行在信贷过程中明确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系统、进行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通过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可以大大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此, 银行可以建立自身的客户信息数据库, 实现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 如果条件允许, 可以实现不同银行间部分信贷信息的共享, 都可以提高对信贷风险的管理水平。

2、强化风险的全员全过程管理

风险管理理念应该渗透在整个信贷经营环节, 要细化管理流程, 要对经营过程中所有的经营岗位进行风险控制, 小到信息系统、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等各方面。对此, 个人建议银行从以下几点出发:建立可靠的贷款风险信息系统, 至少要涵盖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客户信息系统、信贷风险监控信息系统三个方面的内容;建立标准化的审批流程, 每个经营环节实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管机制, 对银行放贷人员的职责、授权权限进行监督管理。

3、加强对基层行风险的防范

基层行行为是风险防范最直接的执行者, 对此, 要有较好的风险防范意识, 做到:首先, 加强对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 在关注企业抵押物的同时, 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核, 确认企业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其次, 合理确定还款间隔期和法人客户贷款执行利率。第三, 加强对互保、关联和集团大客户的风险防控。第四, 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的监测管理。

4、建立科学化的信贷管理制度

科学化的信贷管理制度是提高自身的信贷风险防范能力的有效手段, 是对基层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形式。一是要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 明确岗位责任, 将贷款的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监督发放岗严格分离,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结语

从上可以看到, 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贷风险是比较严峻的, 对此, 政府部门要结合当前经济体系和社会发展体系的实际情况, 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 加快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 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保证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商业银行也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 逐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合理的风险防范体系。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融资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资产管理上也逐渐的壮大。但随着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事件不断发生,这些风险事件不但对投资方以及银行的利益造成影响,而且降低了银行的信用。如何去防范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已成了所有资产管理机构共同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分析

1.国家监管体系的不足

由于我国对金融体系领域的监管由银监、证监、保监三家机构构成,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各自为阵,无法形成统一的监管模式。而债权资金的来源是多元化的(私募基金、保险资金等等),即来源于这3家监管部门所监管的行业。由于监管体系的分离,形成征信结果的不真实;

2.融资人还债能力不足

融资人还债能力不足是导致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发生的因素之一。融资人还债能力不足是指融资人所有经济收入来源以及固定资产不足偿还债务。以往,在进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在审查融资人的还债能力时出现误判,使得融资人在还款期限到来时没有经济能力还款的情况。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两点:(1)特定还款来源不稳定,或是其本身的盈利性很低,融资项目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2)综合还债能力不足。融资人本身除了特定还款来源以外,加上其它的收入也无法覆盖债务金额。甚至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也是不足以还债的。总之,融资人的还债能力极为重要,只有融资人拥有足够的还债能力,才能避免因为还债能力不足导致的投资业务信用风险。

3.融资用途不正当

融资用途不正当也是导致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发生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1)融资项目本身就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项目不稳定、项目盈利性不高等。(2)资金用途不清。有些融资人在拿到资金以后,利用这些资金从事别的活动,这些都是融资用途不正当的行为。

4.增信措施不规范

增信措施不规范是指在进行增信措施时,其采取的手续及过程没有达到银行或国家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以下几个方面是导致增信措施问题的原因:(1)抵押资产不属实,或抵押资产价值和实际价值有偏差。(2)担保人的经济情况不属实。(3)担保或抵押手续不规范。(4)会计准则在不同行业的执行偏差导致企业负债反映不真实。(5)融资方出现多头融资,有的融资,比如理财业务方式融得的资金不上增信。

二、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1.审查融资人还贷能力

审查融资人的还贷能力是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防范的策略之一。要对融资人的各项还款来源进行认真的审查工作。通常,特定还款来源是作为优先还款来源的,审查时要认真核实特定还款来源的真实性以及稳定性。查看融资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以及项目盈利是否满足债务本金和利息。只有确定特定还款来源真实可靠,并且盈利满足还款金额,才能确保融资人具备还款能力。其次,审查特定还款来源时还要针对融资人综合还款能力进行审查。查看融资人除了特定还款来源以外其他的收入情况。审查单位就要就这家工厂的收支情况以及固定资产进行审查,看融资人综合还款能力是否大于债务数额。只有确保融资人具备还债能力,才能保证不会发生因为融资人还款能力不足导致的代理债权投资业务风险。

2.审查融资的用途

审查融资用途也是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防范的策略之一。审查融资用途可以有效避免因为融资用途不正当导致的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的发生。一些不合规的项目本身就存在风险。审查单位要严格审查融资的用途,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查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查看是否符合社会利益。杜绝一些违反条例或破坏社会文化、自然环境的项目。(2)查看是否属于公益性项目,查看项目是否能够到达还债的盈利能力。因为公益项目本身盈利性就低,甚至有些公益项目本身就没有盈利。而且公益项目本身就存在不稳定性等。

3.审查交易的结构

审查交易结构是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防范策略的重中之重。根据以往出现的交易结构问题而导致信用风险的因素,可以从以下几点审查:(1)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益,是否满足双方各自利益。查看各项交易手续是否正确,避免一些错误行为导致的交易结构风险。(2)对业务模式的审查是指审查不同种业务模式之间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是否落实。因为在不同种的业务模式,其各个点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同时法律对各个单位之间产生的约束和保护也不同。(3)法律关系也要进行审查,明确各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出现风险的承担负责人。避免因为法律关系不清晰导致的纠纷以及债权投资业务信用风险。

三、总结

现阶段,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存在很多信用风险,这些风险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或投资方的利益,造成商业银行和投资方经济上的损失。在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办理时,要加强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认真审查各个方面,确保融资人信用良好以及具备充足的还债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商业银行代理债权投资业务的安全可靠性,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

参考文献:

[1]吴恒煜.信用风险控制理论研究——违约概率度量与信用衍生品定价模型[J].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2]欧阳秀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实证研究——基于KMV模型的实证分析[J].江西:金融与经济,2009(4):73-76.

作者简介: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6篇

以新兴同业业务向企业融资主要表现为两种业务形式:非标投资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其中, 非标投资业务主要指银行理财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

(一) 非标投资业务

1. 具体运作模式。

非标投资业务除投资于他行理财产品外, 主要投资标的可分为信托计划和资金管理计划两种: (1) 投资于信托计划, 其内容为信托贷款。银行将自营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 形成信托计划, 然后即由信托公司向目标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2) 投资于资金管理计划, 其内容为委托贷款。即银行将自营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 形成资金管理计划, 券商将资金通过该银行分支机构向目标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无论哪种操作模式, 其实质均为借助中间通道向企业放贷, 只是通道方的类型和数量不同而已。

2. 非标投资与信贷业务、理财业务之间的联系。

非标投资业务实质是将信贷业务非信贷化, 同时为理财业务储备基础资产。三者实质均为向企业提供融资, 但所受监管约束要求不同:

一是业务管理规范程度不同。信贷业务需接受信贷规模限制、存贷比限制、业务全流程接受“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管理法规的规范。而非标投资业务和理财业务无须受信贷规模、存贷比限制, 且贷款用途模糊、融资人贷款由其自主支配。尤其是对非标投资业务基础资产的调查审批、存续期管理等尚没有明确监管规定。

二是减值准备计提要求不同。对信贷业务而言,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清晰, 需要计提1%的一般准备。而非标投资业务缺乏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银行参照债券投资的现金流折现法自行制定减值准备标准, 计提比例仅为0.02%左右。而理财业务理论上不由银行承担损失, 无法制定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各行根据情况自行计提。

三是风险资产计量结果不同。对于信贷业务来说, 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100%;非标投资业务同属资产业务, 风险属性也为企业信用风险, 权重同样为100%;而理财业务一般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 既不属于表内业务, 也不属于表外信用风险业务, 不计入风险资产。

3. 非标投资业务对市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1) 规避信贷法规监管, 以实现套利。目前对非标投资业务的监管法规几乎还是空白, 因此规避信贷业务的监管规定便成为非标投资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始动力。例如以上提到的逃避信贷规模和存贷比限制, 逃避拨备计提和信贷全流程的监管约束等。 (2) 充当理财业务非标资产蓄水池。非标投资与理财业务之间可以自由交易基础资产, 且通过投资承接理财业务基础资产, 使之成为调节理财业务流动性和压缩理财业务非标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反之, 理财业务募集资金可以购买非标投资标的, 甚至根据募集资金量受让单笔合同中的部分资产、共享抵押品, 从而规避了理财产品不能投资本行信贷资产, 以及信贷资产转让须符合整体性、真实性、洁净性的要求。 (3) 增加企业融资自由度的吸引力。一些限制性行业如房地产、融资平台等, 通过贷款业务获得资金有困难, 但可以通过非标投资业务获得大额资金, 且可以自由支配。

(二) 买入返售业务

1. 具体运作模式。

新兴买入返售业务实质是由回购银行出客户并兜底风险、买入银行出资金的联合放贷业务, 交易标的主要为信托受益权。

常见模式为三方买入返售, 其流程为:甲方 (过桥方) 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 由其发放信托贷款, 然后由乙方 (出资方) 向甲方购买该信托计划受益权, 并由丙方 (风险兜底方) 承诺在未来某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该受益权。

另外, 还有两方、四方买入返售业务。其中两方买入返售模式为:融资企业将待开发土地或其他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 与之订立财产信托计划, 然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甲方银行, 并承诺信托计划到期前一天回购;甲方银行又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乙方银行, 并承诺信托计划到期前两天回购。两方买入返售模式实际为两个买入返售业务的嵌套, 由乙方银行出资金, 甲方银行兜底风险。四方买入返售模式是在三方买入返售模式基础上, 由另外的第四方出具法律文件兜底风险。

2. 买入返售与非标投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的区别。

非标投资业务是利用自营资金向本行客户融资, 而买入返售业务是利用买入方的资金向回购方的客户融资, 业务结构更为复杂、风险更加隐蔽。从出资方的角度来看, 买入返售业务和非标投资业务的区别如表2:

3. 新兴买入返售业务对市场具有吸引力。

第一, 对回购方而言, 既可以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获得综合结算收益, 又可以摆脱信贷监管, 甚至给其逃避会计核算、隐藏信用风险带来机会。第二, 对买入方而言, 只需承担同业信用风险, 便可以获得较高收益。

二、新兴同业业务风险分析

1.从单笔业务的微观层面看。 (1) 信用风险管理弱化。一是由于参与方增加, 使出资银行与融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割断, 银行对融资企业的制约关系不如信贷业务直接。二是银行逃避信贷监管的主观意图使其降低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标准, 例如, 贷款用途模糊, 单笔金额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亿且一次性发放。三是单个企业通过各种业务模式融资, 银行对此缺少统一监测途径, 极易造成超额授信。 (2) 操作风险加大。参与方越多, 操作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越大。一是参与各方的每一个合同、每一步操作都需要合法合规, 环节越多, 交易标的存在法律瑕疵的风险就越高。二是参与方分散在各地, 所有业务环节几乎均在同一天完成, 协议签署能否做到面签、印章是否真实有效, 每个细节都可能带来操作风险。

2.从整个银行的中观层面看。 (1) 信用风险准备不足。新兴同业业务仅按传统同业业务计提减值准备, 缺乏符合实质风险的拨备计提标准, 未能对“类信贷”业务的预期损失做足准备, 使得银行拨备覆盖率实际被高估。 (2) 使监管指标失真。大量资金游离于信贷业务之外, 使得贷款规模、存贷比等监管指标失去意义。 (3) 造成银行非理性扩张。新兴同业业务低成本、高收益、约束少的特征使得银行大力追逐, 易超越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3.从整体经济的宏观层面看。 (1) 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新兴业务的资金大多投向限制性行业, 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目前对行业融资总量的监测与管控缺乏清晰路径, 宏观政策对信贷业务投向严加引导, 新兴业务却暗度陈仓。 (2) 系统性风险加大。参与方的风险关联关系增加了风险传染的可能性, 加之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不如信贷业务精细, 一旦某家机构出现失误, 便会引发连锁反应。 (3)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一是对传统信贷业务造成冲击。二是引发对客户资源的争夺。三是监管缺失使银行互相效仿。基于已开展业务银行的示范效应, 会有更多银行加入到规避监管、投机逐利的队伍中。

三、相关监管建议

1.尽快出台监管规定, 对新兴同业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具体建议有三点:一是明确比照信贷业务进行信用风险全流程管理、计提拨备、计量风险资产;二是从严规范会计核算, 回归风险本质, 进表管理;三是对结构复杂、风控缺位且监管困难的业务模式进行抑制。

2.对重点行业融资总量进行全面监测。一些高风险、受限制性行业多有借道非信贷途径进行融资的情况, 因此只盯着信贷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已不合时宜。建议将所有渠道融资纳入融资总量控制范围, 尤其对房地产、融资平台等重点风险领域制定风险监测报表, 内容涵盖信贷融资和理财、同业等“类信贷”融资。

3.采取疏导策略分流新兴同业业务风险。建议为缓解新兴业务需求提供通路:一是适当放宽信贷规模管控, 给融资需求回归信贷业务提供空间;二是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 化解“类信贷”业务聚积的风险。

摘要:近年来, 随着对信贷业务监管日趋精细化, 新兴同业业务风生水起, 成为信贷和理财业务之外的主要融资渠道, 更是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新兴同业业务表面为同业交易, 实为通过层层通道向企业放贷, 形式多样、风险复杂。本文对银行新兴同业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及风险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监管建议。

关键词:银行,新兴同业业务,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捷.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现状、问题与方向.银行家, 2014;1

[2] .王晓坤.浅析中小银行业机构同业业务快速发展的风险及对策.时代金融, 2013;29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内部控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从2006年开始, 伴随着我国股市的上扬,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进入了大幅的扩张时期。2012年, 我国针对个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达2.8万余款, 较2011年上涨25.84%, 发行规模达24.71万亿元, 较2011年增长45.44%, 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创历史新高。在2012年发行的2.8万余款理财产品中, 1个月及以下期限的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1371款市场占比由27.99%下降为4.85%;1个月至3个月期限产品发行量出现井喷, 由2011年的34.47%增长至55.23%。

随着央行在2012年6月和7月两次下调基准利率, 整个市场资金面趋于宽松, 各类型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2012年均呈现下降态势。1个月以下期产品预期收益率在区间3.45%~4.36%;1个月至3个月期产品预期收益率在区间4.05%~5.09%;3个月至6个月期产品预期收益率在区间4.32%~5.31%;6个月至1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在区间4.43%~5.61%;1年以上期产品预期收益率在区间5.26%~8.58%。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

(一) 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利率风险指的是由于利率的变化给理财产品带来损失的可能性。2004年-2013年我国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变动是比较大的。最近几年我们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都是与人民币利率挂钩的。在理财产品固定时, 市场利率上升, 就意味着理财产品的价值会下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理财产品的价值将上升。因此,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利率风险是比较大的。

(二) 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自从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以来,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直在上涨。那么, 对于美元理财产品来说, 当美元贬值的时候, 美元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将会下降。同理, 外币保本理财产品由于存在汇率变动的风险, 它将不一定保本。随着人民币的升值, 外汇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在不断减小。当人民币升值达到5%左右时, 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已经为负值。中国银行预计2013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3%左右。因此, 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背景下, 购买外汇理财产品将会面临将大的汇率风险。

(三) 股票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

股票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重点投资对象之一。很多理财产品的收益都直接受到股市的影响。在2006年-2008年这几年中, 我国的A股市场经历了较大的动荡。2008年上证指数以年跌幅65.39%成为中国股市历史之最。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于A股市场或者投资于与股票挂钩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是很大的。在这一年中, 几乎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是负的, 因此, 股票市场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有很大的影响。

(四) 商品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

商品价格风险主要对与商品价格挂钩的一些理财产品有较大的影响。商从2008年至2013年3月黄金价格的走势图可以看出, 国际黄金价格的走势也是跌宕起伏的, 尤其是在2011年10月以后, 国际大宗商品的价格开始出现回落, 国际原油的价格更是出现大幅下挫, 这些都引领着黄金、农产品等商品市场的价格走低, 国内与商品市场挂钩的理财产品都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这些都是商品市场价格风险的表现。

(五) 其它风险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我们常说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进而严重影响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进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如2011年5月发生的本拉登击毙事件, 带来全球金价的暴跌, 而国内一些与黄金挂钩的产品由于信息通畅及交易时间问题未及时平仓, 造成客户的实际损失。而从2011年持续至今的伊朗及叙利亚等中东国家局势日益紧张。冲突发生当日及之后, 金价均有较大幅度的上涨。此亦会带来商业银行的声誉损失。

三、改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认识到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着多重的风险, 摒弃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相冲的矛盾的错误观念, 认识到风险管理过程同样也会创造价值。同时, 商业银行也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文化的传播, 使风险文化深入到每个员工的心中,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守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

(二) 建立风险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与一般企业类似, 为了健全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需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为保证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 商业银行需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从而能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有效审计。通过定期召集有关人员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可独立地出具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 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只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才能保证个人理财业务的正常发展。所谓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分析、预测和控制所面临的风险, 采取回避风险、排除风险或降低风险等方式使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保障资金安全以及业务的正常开展。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特点来构建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 将各种风险和涵盖这些风险的金融工具和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条线纳入到综合管理体系中, 运用统一标准对市场、法律、操作以及其他多种风险进行测量, 根据所有业务间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四) 加强对复合型专业性人才的培养

由于面对不断深化的金融创新, 以及瞬息万变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 商业银行应当坚持不断对理财从业人员进行继续培训, 保证其业务技能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将银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成具有综合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 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全面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陈四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通论[M].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1]陈四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通论[M].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2]张颖.个人理财教程[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7.[2]张颖.个人理财教程[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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