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

2024-05-3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精选6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 第1篇

定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目录

编辑本段方针

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的提出

1982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分析了社会治安形势,初步总结了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明确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1983年8月,经中共中央书记处同意印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传提纲》中强调指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一致的。综合治理的手段有很多,有专政的手段,有行政的手段,也有教育的、感化的手段。但运用专政手段,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综合治理中的首要手段,只有在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再辅之以其他手段,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明确提出关心和教育青少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1986年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上就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根本的方法是走群众路线。不能只靠哪一个部门,而是要靠全党全社会;不能只用哪一种方法,而是要用千百种方法;不能只抓一阵子,而是要长期坚持。”至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初的“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思想基本形成。

199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基本任务是:一方面要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

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另一方面要从解决根本问题人手,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的提出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这是针对一个时期内出现的“重打轻防”倾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表述作出一定调整,但仍然包含了原方针的基本内涵。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意见》指出,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各级政法部门要把“严打’’落实到各个执法环节,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经济犯罪。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实效。

《意见》指出,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要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实到“预防为主”上来;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下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

三、“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方针的提出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这是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补充。从此,“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明确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演变和发展,是对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和提炼,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逐步走向科学的发展过程。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确立和贯彻执行,也是在不断克服和纠正各种片面认识、错误观点的过程中曲折前进、逐步深化的。

编辑本段主要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编辑本段工作范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编辑本段简史

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战略方针。

中共中央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年,中央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两个《决定》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写入了党章的总纲。

199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6年3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96年——2000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提出了未来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要开展的重点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为改革开放创造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两个文明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 第2篇

为切实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净化学校周边环境,根据区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我校对学校及周边综治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1、领导重视:学校把安全列入学校管理的首要工作。成立了以翟高建校长为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程琳为副组长,其余各班主任组员的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具体由翟高建校长负责安全领导和管理工作,程琳老师负责做好日常的监督和信息报送工作及督察,王金鼎老师负责具体的协调工作。

2、分工明确:交通安全由程琳老师负责;学生的饮食安全由王金鼎老师具体负责;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由王金鼎负责;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以及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工作由教导王小建具体落实。学校今年进行2次对周边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排查。

3、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结合学校情况详细制定“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门卫值班、巡逻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报告等规章制度。学校现配有1名兼职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明确岗位职责。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建立了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今年专门召开了一次学校及周边综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学校及周边综治工作。建立了工作检查、考评、督办制度,落实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监督和批评,并规定如因工作失误而发引责任事故的进行倒查问责追究,同时明确其承担责任。

二、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努力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我们在做好学校内部安全工作的同时,还积极联系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校积极参与村子、派出所等部门综合治理工作,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这半年来,我校无任何责任事故发生。给全校师生带来了较强的安全感,以及家长、学生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信任度,校园氛围和谐,充满朝气和活力。努力为师生安全做好工作,让家长放心,积极打造平安校园。如本期进行的“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等,都极大的增强了师生的安全责任和意识。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1、师生的安全意识还有待提高,主动性还不够。为切实提高师生自觉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自觉性,除日常的安全教育外,还应加强学习,学会保护自己。

2、学校周边环境较差,摆摊设点、交通堵塞和摩的占道十分严重,学生通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流动的饮食摊贩、水果摊点等,给学生在食品卫生及交通方面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但学校无法也无力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努力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校园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形势紧迫、严峻。我校虽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过,也对到我校调研的各级领导反映和提出恳请解决的要求,但一直未有一个长效解决的办法和管理机制,还望上级领导给予帮助,切实、彻底地解决我校周边环境。

3、学生养成教育和良好习惯的培养还应继续坚持,交通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 第3篇

一、法治建设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涵分析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种方针于1981年5月正式提出, 并于1991年3月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中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部门协调一致, 齐抓共管, 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 整治社会治安, 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 保障社会稳定,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可以看出这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涵虽然强调治理主体多元, 但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的领导权力色彩非常浓厚, 并且以稳定现行管理体制, 依靠政策性强制和政策性奖惩机制调动公众参与性为综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时期, 改革也步入深水区困难重重。紧迫的形势带来了更为深刻的挑战和压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破解综治工作难题的唯一出路是, 赋予综治新的内涵并走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第一, 治理理念的现代性,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向科学化。传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立足政策, 强调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度和政府强制性推动和利益引导。虽然有治理之名, 但是却缺乏现代政府治理的理念。应认识到我国现在是政府与社会的二元格局, 综治工作思维依然有政府有形之手的控制, 但是更要重视政府的定位和职能的转变, 突出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使综治工作效率更高, 更能发挥现代政府功能。公共参与理念的融入, 使得各个利益主体能够以更开放的姿势参与综治, 从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加民主和科学, 实现治理能力和手段的科学化。

第二, 治理机制的协调性,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向制度化。传统的治理似乎无所不包, 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繁多, 工作内容和范围有交叉和重合, 造成综治工作的效率的低效。而地方综治效果参差不齐, 综治执法因配套制度设施的缺乏而导致协调不畅, 严重阻碍综治工作的顺利展开。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联协调内涵, 建立一整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是必要的。通过这样的机制来调整综治工作的分离、割裂的局面, 有助于提升综治工作的效率, 调动制度资源与发挥制度的整体作用, 实现其制度化发展, 使之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第三, 治理规范的体系性,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向规范化。过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依靠政策纲领性文件, 以《决定》为依托, 辅之以地方立法的配合, 综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成效显著, 地方立法实践经验颇丰。但是由于其涉及面广, 复杂程度高, 往往地方上也会制定相应法律规范。然而, 这就造成了地方立法的参差不齐, 且中央也缺乏一步统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 综治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必然之举, 是综治工作走向法治化轨道的前提和基础。

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成就巨大效果明显。但是, 其自身的缺陷和外部的矛盾日益凸显, 已成为其发展的阻碍。

(一) 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 相关立法混乱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方面的欠缺越来越明显, 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内容滞后、相关制度体系不健全、衔接不够, 可操作性差等等问题日益凸显。《决定》固然引领综治工作的开展, 但是其负面影响逐渐显露, 《决定》所作的规定主要是原则性的和政策方针性的指导, 缺乏直接适用和具体能够实施的法条规定。综合治理的主体具体包含哪些没有具体规定, 对主体享有的权力也无明确授权, 对其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法律设定模式模糊, 尚未构建一个清晰完整的综治执法实施体系。此外, 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缺乏一个有效的平台输入渠道。更为重要的是, 我国综治工作在全国缺乏一个效力等级高的专门法律, 使得综治工作的开展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权威性不够。而庞杂的综治系统涉及多个部门多种领域, 地方立法交叉混杂, 造成地方综治立法的混乱, 协调性不够, 效率低效资源浪费, 影响了法律的实施。

(二) 执法力度不足, 存在制约性因素

社会治安问题层出不穷, 并且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面临日益复杂的治安矛盾, 综治执法工作却跟不上步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式陈旧、手段单一, 还是延续过去传统的治理手段, 重打击而轻预防。总体而言, 治理手段仍然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治理方式不能与时俱进;治理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群范群治观念淡薄。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编委在2003年10月20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的若干意见》, 要求配强专职副书记、专干, 有的综治机构虽然得到了落实, 但是很少有专职的综治专干, 几乎都是兼职的, 多数只有一、两名专 (兼) 职干部, 有时甚至连日常执勤都难以维持;治理人员、部门配合度不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涉及很多治理主体包括政法机关、公安机关、保安公司及其他专业队伍、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保安组织、群范群治组织等。但是往往在具体治理工作中, 各部门或治理人员之间出现互相推矮、相互“踢球”等情况, 部门和人员之间信息共享渠道少, 缺乏有效合作平台和保障机制;最后是, 治理经费的投入不足, 造成治理设备无法保障, 影响综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 公众参与力度不强, 参与保障机制不健全

目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链条脆弱的一环集中表现在公众参与不足上, 公众参与还处于被动的“决策结果被告知”的被动性、感性的低级阶段, 参与意识淡薄。如何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地和能动性以及主动的理性参与, 是破解参与难题的关键所在。我国存在数以万计的各类社会团体和组织, 如青年团、妇联、工会以及各种学会、协会、大众传播媒体等。但由于无健全的参与保障机制, 其参与团体表达功能较弱。而公众参与的步骤和程序如何, 参与的限度和深度以及参与的制约权限以及公众参与到底应该如何推进等方面都无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这导致公众参与缺乏“安全感”, 权利和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 很多参与都是即时性的而无法成为常态化的机制, 公众参与仅仅是走过场缺乏真正的内涵式影响。

三、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的具体构想

(一) 建立完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体系

法律的存在是法治的前提和条件, 如果没有事先制定良好的法律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无从谈起, 其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构建一套完善健全高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门性法律体系是一种必然。中央一级, 应有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性法, 对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作出系统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 还应有针对“打击、防范、管理、教育、建设、改造”六大板块工作的系统单项法规。地方一级, 要重视地方综治立法, 改革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范,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并重视区间合作与协调, 确保地方综治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不至于因为地方立法矛盾而造成综治工作的延误和低效。

(二) 改革治理体制, 实现综治工作的制度化发展

重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的完善, 健全目标管理制, 设定综合治理目标并按时检查;实行领导责任制, 党政领导班子、各街道、各社区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 分管业务和综治工作并举, 实行责任查究;建立综治的保障机制, 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问题高度重视, 实行“一票否决”并及时将情报上报, 各级党委政府均要完善情报报告制, 做到重要情报必须迅速正确上报。此外, 采用多种措施确保决策机制的科学和民主, 在决策程序公正和广泛多渠道的集中人民智慧上下功夫, 确保决策真正有利于人民利益和社会进步。

(三) 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提升培养意识

提升公众参与力度, 培养公众参与综治工作的意识, 确保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综合治理工作的普法宣传必不可少, 通过法治宣传积极弘扬综治内涵和作用, 破除公众对综治工作的误解, 使公众深刻认识到综治工作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 从而激励公众主动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大力组织开展各种社会治安实践活动, 使民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感同身受, 产生认同感和责任感, 让他们更乐于投身社会治安治理的工作中来。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机制,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法律、法规, 为公众参与经营提供制度保障。[2]总之要多举措并用, 一方面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另一方面保障公众参与的有序化展开。

(四) 加强综治队伍建设, 奠定坚实的人力基础

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 确保综治工作的稳定基础, 切实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要加强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 吸收专门的综治人才, 夯实执法队伍。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 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打造综治执法的中坚力量。注重加强综治队伍作风建设, 增强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强化队伍廉政建设, 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完善综治队伍执法程序, 促进执法公正的同时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事关全局性的工作, 进一步协调人员、部门配合, 增强工作合力, 落实综治各项措施, 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摘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过多年的实践, 成就与弊端并存。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 使之成为破解综治难题的唯一选择。时代赋予综治新的内涵, 本文通过分析综治工作的内涵和问题, 并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道路的具体路径,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综治工作的制度化发展、注重工公众参与并加强综治队伍建设。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法治化

参考文献

[1]http://www.21ks.net/Article/jichu/jczszy/200611/11647.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 第4篇

关键词:多元警务;社会治安;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108-03

所谓多元警务,是指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社会治安治理的工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现状日益复杂,公众对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单一的治安主体已无法满足不同层次、多样化的治安需求,多元警务模式取代传统的单一警务模式已成必然。

一、多元警务的兴起与社会治安治理

警务来源于英文Policing,警务学者们从内涵到外延给予了这一概念不同的解释。英国警学专家约翰·安德逊对“警务”概念做了狭义与广义之分,他认为:“狭义警务即指警察队伍所干的事情;而广义警务则指由社会各个部门所实施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1],警务即指警察部门所承担的一系列的功能和为公众提供的服务,既包括传统的执法功能,也包括旨在改善社区整体生活质量的预防犯罪活动。郭太生教授[2]对国外有关警务的概念进行了归纳,指出,警务是广义的、分层次的:(1)作为法律规范过程的警务;(2)作为警察工作的警务;(3)作为以提供安全、维护秩序、控制社会、维护和平、预防犯罪为核心的警务;(4)作为提供安全的警务;(5)作为治理的警务。

对于曾经长期依赖警察部门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把警察作为唯一提供公共安全产品的现代国家而言,如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不再视警察部门为唯一主体。翻开西方发达国家警务改革的历史,不难看出,虽然各国都强调警察的专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但在1829年以前,也就是近代职业警察诞生之前,警务涵盖了市容卫生、道路交通、建筑安全等大部分的公共管理活动。

总之,随着社会和个人的多元安全需求的增多,多元化警务已然兴起。它的发展壮大既为维护社会治安增添了新力量,同时也对我们政府公共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我国现有警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国内关于警务模式的提法很多,但主要以警察为核心,围绕“警察到底是什么”、“警察该干什么”、“警察该怎么干”等问题进行研究,即以警察工作为导向来定义警务模式。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1)社区警务模式、微博警务模式、单位警务模式,即以警务活动的领域界定的警务模式。(2)情报主导警务模式、电子警务模式、信息警务模式,即以警务手段定义的警务模式。(3)民生警务模式、合作警务模式、赞同式警务模式,即以警务理念界定的警务模式。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警务模式是具体的行为方式与内在附着的警务理念与目标动机的统一体。但从现有出版文献中并未发现社会多主体参与视角对警务模式进行的界定与研究。

国外关于警务模式这一概念,都以“policing”所囊括。国外学者的研究中,按照主体划分的警务模式包括:(1)公共警务,即“public policing”。公共警务以警察为主体,以法律为行使权力的依据,其工作是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的维护,具有较强的强制力和国家意志性。它主要通过调查犯罪、解决争端、提供紧急医疗救援、管制交通以及承担一系列其他任务发挥作用,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控制。(2)私人警务,即“private policing”。一般认为,私人警务以除警察之外的警务机构为主体,如保安、社区援助官,以法规或警察的授权为行使权力的依据,其工作范围是特定安全与秩序的维护,主要通过巡逻守望、报警和监控来发挥作用,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提供安全服务及进行安全防范。鲍登认为:“在英国,私人警务形成了公共警务本身的最初核心。”[3]莱斯·约翰斯顿则认为,现代警务从来就没有被公共部门垄断,并且在剧烈结构转变之时,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之间的平衡也许要重新考虑[4]。所以,“任何对于当代警务工作的严谨分析研究都应该集中在可称为多样化的整体之上”。(3)混合警务,即“hybrid policing”。胡根布姆认为,混合警务包括刑事司法系统之外的不同社会控制机构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5]。莱斯·约翰斯顿认为,混合警务“由部门身份不清的组织承担”,如保卫市政安全或单方街头巡逻的不宣誓、穿制服的人员团体。其中有两种形式尤其重要:一是在公共和私人两大领域均有立足点的某些组织机构,比如提供调查服务的公共机构(如邮政调查处);二是有些公共警务组织的“公共性”可以不受它们在“公共场所”进行常规部署的影响(如原子能机构警察局是法定的公共警察机构,然而它们负责的公众是狭义的)。(4)自我警务,即“self policing”。莱斯·约翰斯顿认为,自我警务是个人和团体在政府没有认可和支持的情况下参与的治安维持活动,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现。

可见,国内外警学界在对传统的警务模式认识上形成了较多共识,不再认为警察是唯一能实施社会治安治理的主体,而是主张多种主体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安全的需求。面对不断增多的扰乱公共秩序类案件,面对公众对治安需求的多层次化,公安机关显得力不从心。现代意义“治安”问题集中反映了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基本需要,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解决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多元警务的兴起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发挥着重要的,独特的作用。

三、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社会治安治理路径的创新endprint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由于各类案件发案率仍居高不下,社会流动加快,大量人员脱离原有的社会管理系统,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和冲突加剧,社会成员对安全的需求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仅依靠国家公安机关的有限资源很难满足社会稳定与公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安全需求。因此,只能通过宣传、发动、整合所有的社会资源,才有可能从整体上实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公共安全的总体目标。

(一)突出非公共警务的作用,强调社会参与的重要性

当代社会在涉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上,无论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有效控制,还是对犯罪的预防,都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同与参与。长期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道路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平安城市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治安防控网络健全,“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行动,公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不断提高,治安基层基础工作受到重视,增强了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实力。但是实践中也不断凸显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政府唱“独角戏”的问题,政府独自承担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忽视了全社会的协同作战。显然,在社会治安治理实践中,政府相对匮乏的治理资源与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完全由政府一家担负社会治安治理既不符合我国的治理传统,也忽视了我国社会现实。通过社会参与的方式吸收社会治安治理的社会资源,是社会治安治理的合理选择。警务研究学者大卫·贝利认为:“警务提供已经呈现纵向和横向扩展的局面:所谓‘纵向是指日益多样化的警务提供机构和人员中,现在既包括政府以及国际上发起的‘公共和‘私人警务提供者,也包括日益多样的高度本地化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政府和非政府警务提供者;所谓‘横向是指一批令人眼花缭乱的国家和地区的国内政府警务和安全机构。”[6]

(二)形成不同警务间的立体合作,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

纵观西方国家警务实践,无论是公共警务、私人警务还是其他非公共警务,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面临警务多元化的社会现实,还需要转变传统观念,以“非黑即白”的方式来界定警务工作,如以公共或私人、是政府或非政府等截然对立来界定警务工作。不仅要理解各种警务工作的特殊性及作用,还需要全面认识到他们作为整体存在的社会意义。当然,各种警务之间的界限我们也不应当忽略。

在多元警务中,各参与主体之间不是行政单位中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是分担与协作关系。面对社会治安治理的现实,无论是警察还是其他任何一参与主体都不可能独立解决治安问题,而是需要借助于其他组织的资源。这种合作式的伙伴关系直接导致的是警察不再大包大揽所有的治安问题,而是把重心放在整个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以及对各参与主体的有效引导和控制上来。治理理论认为,公共安全事务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是社会每个成员应有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和警察部门的事情。不同主体之间要完成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分担与合作,首先需要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防止在具体的社会治安治理事务中出现推诿、转嫁风险问题。其中包括警察部门与社会组织的责任划分问题;保安服务业等市场警务主体与警察在安全服务业务的界限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如保安服务业就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制。

(三)落实警务的服务导向,实现警务理念的转变

无论是哪一种警务,都在社会治安治理的具体事务中体现服务为导向的理念,比如服务型警务的概念。所谓服务型警务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以提高公安警务工作的整体效能和服务水平为中心,以提供公共安全服务为内容的警务模式与方式[7]。警察部门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网络的控制者和设计者,在适应角色改变前首要任务是重新认识警务活动的本质,重新界定职责范围。严格区分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把自己从非警务活动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交还给市场或社会。其次,要树立“顾客导向”理念,要将服务对象“公民”当做“顾客”,了解顾客需求,提供多元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警务工作好坏的标准之一。最后,要完善警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过去片面追求高破案率的数量考核转变为为公众服务的实际能力上。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其核心目标之一就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满足社会公众最基本的安全需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多元警务模式能够扭转仅仅依靠政府警察力量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安全需求的劣势,能够从整体上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秩序。

参考文献:

〔1〕曾忠恕.美国警务热点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8.

〔2〕郭太生,戚丹.警务理念创新与社会管理的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3〕〔4〕〔5〕(英)Alison Wakefield.社会发展与警务变革[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5.

〔6〕方祺.多元警务环境中的治理和责任概述[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50.

〔7〕苏娜.新公共管理语境下的服务型警务构建[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2,(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5篇

为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全中心齐抓共管深灰治安的大格局,从而实现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成立物业天然气管理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组长:张春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成员:魏雪玉朱建军改建华

杨岚张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

一、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二、工作要求

1、认真落实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建达标活动,利用班前班后后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维护治安稳定的自觉性。

2、对可能发生的停工、停产、上访等突发时间按,要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稳妥的措施处理。

3、依法治理、依法办事,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保证不出现重大刑事案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6篇

工作汇报

根据市、区综治委的指示精神和关于2011年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我校在年初就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学校本着务实的工作态度,突出依法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严格依法治校,确保我校上半年平安和谐的办学社会环境,各项工作取得喜人成绩。在2011年的高考中,我校再创历史新高,高分段人数异军突起,666分以上达3人,600分以上人数高达306人,比去年增加86人,二本上线人数达1196人,位居市直高中榜首,比市直其他三所重点高中总数之和还要多。为了更好地创建一流名校,我校特别重视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食品中毒应急预案等工作预案措施。由于我们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多年来没有出现一起安全事故,赢得了市、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赞誉,被市、区评为安全达标先进单位、消防安全先进单位,被河南安监局、河南省 1

教育厅评为河南省安全校园优秀学校。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成立组织

学校在区委年初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之后,学校领导非常重视,专门就此事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和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希望学校教职工高度重视综治工作,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事关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对于学校而言,则是事关每位教职工,事关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综治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是党总支书记、校长,副组长是副书记、副校长王新庆、弯俊霞,成员是三处一室主任,并明确由科室专人具体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二、以创建“平安”为载体,全面落实各项综治措施

1、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把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坚持“严密监控、露头就打、保持高压、常抓不懈”的原则,按照“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有效处置”的方针,学校综治领导小组高度警惕,认真摸底排查。由于工作细致入微,漯河五高无论是教职工还是家属,从来没有一例法轮功修炼者,也从末出现过其它邪教参与者。并被为“处法工作先进单位”。

2、大力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门卫规范管理,提高素质,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发挥作用。为此,门卫值班人员每晚在有电子监控的情况下,还坚持巡逻,确保师生财产的安全。为此,学校上半年就收到学生及家长还有相关人员对门卫值班人员的感谢信就有三封。

发挥电子监控作用,提高科技防范能力。学校南北两院都安装有电子监控系统,24小时对各进入点实施监控,实现了科学防范。

3、在全校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争创“三无”(无到县以上集体访和市以上个人访、无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作为重点,确保学校稳定平安。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

观的要求,切实关心群众利益问题,积极探索经常性工作机制,认真倾听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集中排查和日排查相结合的排查制度,确保实现“三零”(零赴京、零聚集、零插播)目标。从建校以来,学校没有发生过一起集体上访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建立各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以班主任为主,及时发现学生的情绪波动,诱导说服,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班任课教师也都在平时上课期间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积极主动与学生谈心。另外学校专门设立心理咨询室,为每个班级专门配备有心理委员,为全校学生做好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委员深受学生的欢迎,仅上半年就面对面接待345人次,书信213封。由于我校心理咨询辅导工作做得好,学校被评为全国首届心理辅导特色学校。

5、加强了走读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做到

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管得好,严格出入证的审批和使用,不给学生出入校门的机会,以免其私自出入网吧和各种不健康的场所。适时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各课任教师结合所授内容,及时进行法治思想的宣传,使青少年学生学法、知法、用法。与所在区的派出所结合,对违规经营的网吧、网站和不健康“口袋书”进行专项打击和清理,净化了青少年学习、生活环境,确保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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