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改革意见建议

2024-08-11

养老机构改革意见建议(精选6篇)

养老机构改革意见建议 第1篇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高龄老年人和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轻度失能及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

(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包括农村“五保”老年人;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

第三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各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的,可自行安排入住,并按照本办法给予资助。

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应当通过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以下简称 “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统一轮候或转介入住。

特殊困难老年人根据安排自愿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志愿以外的其他定点公办养老机构,视为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结束;根据安排自愿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保留原轮候志愿继续轮候,并在轮候序列中注明。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选定定点养老机构,转介轮候3个月(含在建机构,下同)仍未能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定点养老机构原则上在本区选定,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其他区选定。

市、区财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定点养老机构负责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负责资助资金的申请。

第二章

定点养老机构

第五条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本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轮候状况,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依法合理确定定点养老机构,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需求。

第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许可登记。已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二)设施适用齐全。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配置合理,功能完善,经济实用。

(三)管理科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财务管理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安全周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3,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5,与能力完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10。膳食服务卫生、营养,能满足老年人特殊饮食需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全部纳入定点养老机构。除上述公办养老机构外,各区民政局应当根据需要,适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确定1个或多个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轮候公办养老机构3个月仍未能入住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中政府采购合 同价格(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按市场实际成本核定,并予以公开。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

第八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缴费标准为:

(一)“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定点养老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照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按照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缴费。

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月收费标准低于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缴费。

第九条 “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资助。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差额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助资金按以下原则负担:

(一)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纳入市、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二)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由特殊困难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和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已有资助对象和预计新增服务对象人数,分别测算下一年度资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市、区民政局应在分别审核市、区公办养老机构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拨付和结算:

(一)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数按月结算资助资金,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时进行清算。

(二)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年度资助对象信息,附上申请人入住协议复印件、符合资助条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缴费票据复印件和资助资金票据原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5月15日前对上年度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预拨本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因资助对象被取消原待遇、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当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并从合同 终止的次月起停止资助。

定点养老机构每月收取费用时,应核查资助对象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限。证件即将失效的,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资助对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从证件失效次月起按照自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应通过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安排入住本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满员导致特殊困难老年人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由本人或经本人授权的代理人申请,经区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身体能力评估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在2个月内安排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定点养老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广州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评。

第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身体能力评估。经评估认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助。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定点养老机构入住手续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2.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定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作为申请资助经费的依据,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经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其中一份退回定点养老机构,由定点养老机构连同其他材 料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加强资助对象动态管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资助对象名单书面告知定点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证件失效、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对象名单书面报区民政局。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退出已入住的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入住原轮候志愿的,无需重新申请,由入住的原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将有关材料复印送达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

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可视情况重新进行身体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一)取消资助资格后重新成为“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对象的;

(二)入住除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定点养老机构,户口跨区迁移需要变更定点养老机构的;

(三)因自身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定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助经费。市、区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被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申请人应及时报告入住的养老机构。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区民政局或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逾期未缴费或拒不缴费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按照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终止服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如实申报资助资金,资助对象被取消相关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不得继续申报资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查实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主管民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拒不整改的,由区民政局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 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一)未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资助对象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资助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资助对象入住,或拒绝为资助对象提供规范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养老服务的;

(四)被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并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应在2个月内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资助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期限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养老机构改革意见建议 第2篇

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60岁以上老年人465万人。这一数据在四个直辖市中居首位,并以每年10万的速度递增。据估计到2036年,全市老年人口将突破900万,占总人口的25%以上。同时,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和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家庭增多,家庭养老负担日益沉重,全部“居家养老”并不现实,必须加快养老机构建设,以促进养老事业快速发展。近几年我市虽然实施了一系列帮老、助老计划,但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与现实需求相差甚远,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政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社会对养老机构缺乏理解和关怀;三是发展滞后,数量少,现有城市福利院203家,远远不能满足老龄人口之需;四是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异悬殊,除几所公办养老机构,大部分养老机构普遍存在居住环境、房屋设施、娱乐场所不理想甚至较差、护工少、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差等状况;五是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不够,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不健全;六是普遍存在经营经费紧张、政府经费补贴到位难、水电未全部按民用性质收费等情况,导致经营管理者信心不足。

社会养老事业发展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志,让每一位公民老有所养,是建设宜居重庆的基本要求。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建立一个由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已势在必行。

为此建议:

一、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体系和老年社会福利制度。

1、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出台系列优惠政策。一是对公办福利机构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对民办福利机构用地采取优惠有偿方式;二是将社会福利服

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三是对福利机构的水、电、气等从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四是给予每个新办的养老机构一定数量的一次性的开办费;五是对于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定性为“非正规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参加免费的职业培训;六是免征社会福利机构营业税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意外保险体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养老机构、老人和家属的责、权、利细则,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养老风险保障制度,设立老年人意外保险,以养老机构和家属向保险公司投保,作为解决老年人出现各种意外有效补偿机制;建立养老服务纠纷仲裁鉴定机制,使养老服务纠纷的处理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

3、大力扶持民营养老机构,并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多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模式,实现社会老人责任主体多元化。同时设立统一资助帐号,方便社会捐助。

4、政府有关部门应参与养老机构慰问关怀活动并形成制度。

二、建设规范化、多种类、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机构。

1、加强对养老机构种类比例和总数的研究,科学制定养老机构规划,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及监管力度。

2、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和宗教团体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善现有养老院的养老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开设适应不同文化层次、行业、兴趣爱好、工作特点的老年人需求的特色养老机构,如“文艺之家”、“教育之家”等。发展医疗养老,在各级医院设立养老病房,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的养老医院,通过建立健康档案、老年病治疗与预防、老年心理卫生诊断、临终关怀等,为老年人提供更为完善的养老服务。

3、成立“养老机构评估专家组”,对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并加强评估和督导。一是规模及硬件设施、必备工作内容、床位、最佳入住人数、工作人员数等;二是入住老人权利和义务的规章,如衣食住行的质量保障、身心健康的保健保障、医疗费用的使用保障等;三是工作人员就业资格审定、受培训细则、各类工种的职责范围、工作报酬标准、养老及医疗保障、作息制度等。

4、“全托”和“半托”相结合,探索机构养老与家庭养老、社区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开辟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开放养老机构的老年食堂、老人日间照料室等配套设施,采取电话受理和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送餐、配餐等日常服务,让专业的家政、医疗、生活服务走进社区走进家庭。

养老机构档案管理的创新建议初探 第3篇

(一)档案管理认识不足。

对于养老机构而言,其在对各类档案材料进行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大量与之相关的部门,由此对档案的负责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对养老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及归档,从而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化目标的实现。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养老机构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致使档案负责人的管理意识相对薄弱,加之档案管理以兼职的形式居多,专业管理人员的缺失,造成了档案归集的时间过长,这样一来,难免会导致部分档案材料遗漏、混乱甚至遗失的情况发生,对养老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档案管理机制不完善。

养老机构作为公益性机构,其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建立了各方面的相关制度,如行政、财务、后勤等等,但通过对国内一些养老机构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都并未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由此导致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不明确,制约了档案管理的有序开展。由于档案管理工作缺乏统一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从而使其无法与养老机构的发展紧密联系到一起,大量有价值的历史资料得不到妥善保存,对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三)档案管理队伍不稳定。

在对大量养老机构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养老机构都未配置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通常都是由其他部门的人员兼任档案管理人员的职务,虽然这些兼职的管理人员在各自的部门都有着一定的管理才能,但由于档案管理工作本身所具有的系统性,对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而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很难达到这一要求。除此之外,一些养老机构中修养人员的档案有些会存放在护理部,有些则会存放在医务部,还有一部分是由档案室进行统一管理,因档案管理人员均为非专业性的,并且他们的流动性相对较大,致使档案交接过程中出现遗失等情况,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现已在多个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这一基础上,无纸化办公、电子文件随之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养老机构在档案管理方面仍以传统的手工方式为主,究其根本原因是其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滞后,由此对档案的保存、调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目标的实现。

二、养老机构档案管理的创新建议

(一)更新档案管理观念。

档案反映着养老机构发展的历程,是养老机构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必须提高养老机构全体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尤其对于养老机构的领导干部而言,要更新档案管理观念,给予档案管理最大程度的支持,将档案管理纳入到养老机构长远发展的规划中,不断强化有关档案管理活动的宣传教育,促使养老机构内部加深对档案管理的认知。养老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与时俱进,树立全新的档案管理观念,具体包括:其一,树立档案利用观念。档案管理不仅要重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更要加强对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养老机构发展提供有力依据。其二,树立管理创新观念。积极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创新档案管理手段,利用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方便档案使用者查阅资料。其三,树立档案服务观念。转变被动式的服务方式,主动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并提供优质的档案服务。

(二)创新档案管理机制。

养老机构有必要将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理顺档案管理机制。首先,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档案管理部门要依照《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养老机构自身的特点,针对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利用、鉴定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关制度,强化对档案的统一管理,促使档案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次,优化档案管理流程。养老机构档案管理要与业务管理协调同步,确保档案资料收集完整,这就要求档案工作人应具备完成业务办理与档案管理双重任务的能力,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再次,落实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档案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起合理的薪酬体系,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薪酬挂钩。

(三)重视高素质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为此,养老机构应当重视对高素质、专业性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借此来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一方面,养老机构应当加大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式,拓展档案管理人员的思维,丰富他们的知识结构,使其了解并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另一方面,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注重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借助一些渠道进行档案管理的学习,增强工作能力,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为养老机构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加快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在信息化时代到来的今天,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养老机构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养老机构发展的需要。为此,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加快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速度。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运用数字化技术能够使养老档案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为使用者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同时在档案管理实现数字化后,可以防止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丢失。鉴于此,养老机构应当构建起一套相对完善的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从而使信息化的档案管理形式与计算机检索方式有机结合到一起,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这样不但可以提高信息检索查询效率,而且还能对养老档案原始资料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三、结论

总而言之,档案资料是养老机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凭证,必须提高养老机构内部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随着养老机构接纳老年人的数量逐步增多,养老机构的任务日益繁重,这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养老机构应加快档案管理创新,树立全新的档案工作观念,创新档案管理机制,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手段,从而促使档案管理工作满足新时期下养老机构的发展需求。

摘要: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严峻课题,促使老年人养老逐步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养老机构能够妥善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对创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养老机构管理方面,档案管理一直处于薄弱地位,尚未发挥出档案资料在推动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中的效用。本文从分析养老机构档案管理的影响因素入手,提出档案管理的创新建议,期望对促进档案工作持续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创新

参考文献

[1]毛家敏.浅谈目前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存在的弊端及其改革的措施[J].办公室业务,2014(11):55-57.

[2]王英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需把握的几个问题[J].兰台内外,2015(8):31-33.

[3]王远景.养老保险改革滞后对档案管理的影响及解决途径分析[J].继续教育与人事,2013(12):111-113.

[4]付彧,李廷园,沈沉.刍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式的创新策略[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1):85-86.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机构建设的建议 第4篇

一是缺乏信贷支持的政策基础。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指导或实施意见,也没有银行推出专门针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产品,银行内部研究养老服务业的授信人才稀缺。同时,授信审批机制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不能体现养老服务机构的差异性,贷款期限、利率水平、额度规模等方面无法体现出养老机构的特殊性,信贷服务和管理滞后于蓬勃发展的养老服务业。

二是缺乏信贷支持的基础条件。1、承贷主体存在争议。无论民营的老年公寓、护理院、康复中心还是托老所,90%以上属于民营非企业组织。尽管部分机构可以获得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但很难满足治理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授信准入的基础条件。例如,新办养老机构,在完成设施建设并获批设立前,不可能成为承贷主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不得分红的规定,让银行无法测算用于还贷的现金流。2、财务管理短板明显。目前民营养老机构既不交营业税也不缴纳所得税,税务等部门对其没有财务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大多数养老机构会计人员缺乏,财务管理混乱,不利于银行授信审查。3、资产抵押遭遇障碍。一些民营企业将资金投到养老机构形成的固定资产,类似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机构,难以设定抵押。4.担保公司担保意愿不强。目前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担保对象为工商企业,对养老服务产业还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操作标准,加上缺乏反担保手段、还款来源不充分,担保机构很少愿意介入。

三是缺乏信贷支持的配套环境。1、筹资渠道单一。目前资金来源大多是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政府财政“伸手”,缺乏类似交通、城建、文化等投资发展融资平台等筹资渠道。2、养老用地难落实。目前养老机构用地涉及宅基地、自留地、农民承包责任用地、农村企事业用地和养老综合用地等,情况极为复杂,超过三分之二的养老机构或准备涉足养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对取得合法土地望而却步。例如,调研中发现,一家镇医院准备利用现有资源吸收民营资本建老年护理院,有关部门虽协调了十多次,但终因土地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放弃。3、财政补贴难到位。从一些已经出台的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看,个别地方以财政困难为由延期或不予支付,实际落实的资金补贴有限。

对此,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国家民政、工商等部门调整现有养老机构准入办法。除民间慈善性养老机构进行非营利组织登记之外,其他的均作为民营营利企业,由民政部门颁发设立行政许可证并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让其成为独立的企业主体;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满足养老机构条件的,与民营非营利组织一样享受财政、税收政策,资产可以设定抵押,收益可以分红,加速养老机构的市场化进程。

二是银行监管部门尽快研究出台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引导商业银行提高认识,出台专门的信贷管理办法,开发专业的信贷产品;对县域及以下的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授信,纳入农业发展银行授信范围;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采取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对个人和企业开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可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社会力量开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可按商业可持续原则发放政府贴息贷款;对于商业性高档养老房地产,可按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行支持。

养老机构改革意见建议 第5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

(闽政[200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紧迫感

目前,我省老年人口已达42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1.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9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46万,百岁老人从1999年的396位增加到2005年底的833位。由于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化趋势明显,加上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和 “空巢老人家庭”不断增加,养老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养老服务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服务的机构,是老龄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是解决养老问题越来越重要的途径。

目前,我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有一定数量和规模,服务比较规范,在供养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老年人及收养社会弃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利用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欢迎。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也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上看,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较为缓慢,目前全省老年人养老床位拥有率仅为4.5‰,低于全国平均8.6‰的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5-7%的水平,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社会福利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快建立健全老年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的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需求。

二、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目标任务:今后5年,我省要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发展得更快一些。各设区的市要按照这个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具体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

三、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地要坚持养老服务机构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原则,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包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要重点做好县以上城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地区要重点办好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深化农村敬老院改革,通过发展农村乡(镇)敬老院和老年服务中心,扩展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农村养老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城乡“三无”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可以利用空余的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也可以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时,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三无”老年人等供养服务质量。

同时,要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以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五、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主体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鼓励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养老,同时为社区内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可把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本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重要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和利用港澳台资金、侨资和外资来我省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政策扶持是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闽政[2000]18号)等有关文件中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新的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即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

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

(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对经民政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政策待遇。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一)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和设区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对已经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进行补助及补助标准,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福利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二)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50元,其余资金从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三)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补贴从2006年1月开始执行。

八、加强领导和监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老龄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合力。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切实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对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经组织评审,由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由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向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属于营利性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市、县(区)老龄委办公室备案。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包括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在内的质量检查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有序、规范和持续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进行商业开发;完善接收入住老年人的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拓宽服务领域,逐步从以生活照料为主,向生活照料、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全面服务拓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护理服务规范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使入住老年人生活舒适,安度晚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总结报告 第6篇

【篇一】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总结报告

自民政部20**年12月启动开展第一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去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工作,截止目前我县6家公办敬老院共有4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公办民营改革。

一、具体做法如下

1、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2、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当时按要求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目前已有三家公建民营机构收住社会老人。

二、取得成效

20**年以来,我区先后完成镇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公建民营率达66%,吸引社会力量投入近1200万元进行公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在优化运营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体现真实性,机构运营状况良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社会评价高。

三、困难问题

养老机构用地申请难、贷款办理优惠难、用电用水闭路政策落实难虽然各级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但大部分是一级套一级,没有具体实施政策,到相关行业和部门办理难。造成土地规划得不到审批。用电用水不能完全按照标准执行。养老护理队伍从业人员短缺、年龄大、待遇差。受传统观念和工作强度制约,从事养老管理及护理的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平均年龄都在55岁以上,用工难待遇低人员短缺,老年护理专业技能匮乏,严重影响了养老服务水平和养老业健康发展。

【篇二】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总结报告

近年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在全国遴选了两批242家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单位,各地也同步开展了改革探索,在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5号)关于“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部署,总结全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推广典型经验,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总结

系统总结20**年启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本省(区、市)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困难问题、体会认识和下一步工作部署,并汇总形成省级出台的相关改革推进政策清单。

二、做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典型经验挖掘

各省(区、市)要立足本地实际,按照坚持标准、严格审核、优中选优的要求,组织挖掘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典型经验,并向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3-5个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典型经验应当具有示范引领、复制推广价值,能够体现政治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模范执行国家养老服务部署要求,工作推进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改革发展方向;体现群众性,以群众的需求为政策导向,把群众的关切作为工作的重心和着力点,确保机构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体现创新性,在优化运营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体现真实性,机构运营状况良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社会评价高。各地报送典型经验机构的隶属层级不作限制,每个推荐材料不超过3000字,做到事实完整、说明清晰、表述准确。

三、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成果推广运用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开展全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工作总结,研究提出深化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组织在各地提交的典型经验中,遴选50个左右优秀案例,在全国范围进行宣传推广。各地要同步做好本地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

请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共同做好工作总结起草和典型经验推荐工作。工作总结和典型经验材料由省级民政部门集中报送,正式函件需同时加盖省级民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办公室印章。

【篇三】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总结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日益显现。在当代中国,六七个子女面对一个失能老人,其结果可能是“一个失能老人,拖累一家人”。然而,不久的将来,人口老龄化程度会越来越高,一个独生子女将要面对的是六七个老人的照顾和赡养,到那时拖累的不仅是一家人,而有可能是整个社会。针对社会养老形势日趋严峻这一现实,富阳区民政局成立农村敬老院工作调研小组,对我区12个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敬老院)和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养老院的现状以及农村敬老院功能的延伸和多元化发展进行了调研,并与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敬老院院长、工作人员、院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座谈,对每个中心敬老院院民进行抽样调查。

一、富阳区养老业取得显著成效

(一)敬老院建设上规模。20**年区政府制定《关于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机构整合提升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84号),确定农村公办养老机构整合提升计划。经过三年努力,通过合理布局、有效整合,新建和改扩建相结合分步实施的方法,到20**年底,全区农村敬老院由21家整合撤并为12家,现有床位1653张,逐步实现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机构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规模化运作的格局。近年来,政府又不断加大投入,对敬老院实行新、改、扩建,扩大规模,提升硬件设施,仅洞桥镇、灵桥镇、常安镇、湖源乡、场口镇等5家敬老院投资规模就达6200多万元,改变了敬老院原先一贯的破旧、落后的形象,提高了政府为老服务的水平,受到辖区群众交口赞誉。

(二)生活设施上档次。在扩大敬老院规模的同时,牢牢把握“以人为本,为老人服务”的原则,对敬老院内部设施进行合理规划设计,改善老人的居住、娱乐环境,提升服务设施档次,将大多数敬老院建成了标准较高的花园式敬老院,院内食宿、活动和生产生活设施齐全。添置电视机、衣柜和床上、洗漱用品。新建的洞桥镇、灵桥镇、常安镇、湖源乡、场口镇等敬老院建有健身场(主要是户外)、阅览室、棋牌室、医疗室、洗衣房和晒衣棚等设施,院内花木葱茏、草坪生机盎然,还有菜地、果园,为住院老人创造了安全舒适、快乐幸福的环境。

(三)内部管理上台阶。为提高敬老院内部管理,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183号)等一系列相关指导性意见,对乡镇敬老院实施指导、监督,平时进行季度巡查,部分乡镇敬老院开始建立院务、食堂、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规范院长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院民守则等,并将这些制度、职责上墙公开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从整体上看,我区农村敬老院各项工作开始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居家养老全覆盖。近年来,财政投入3000多万元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全覆盖。20**年开始实施养老服务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当年新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73家,目前累计建成照料中心219家,其中城市社区全覆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顺利推进,为6186名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提供了上门服务。全区近万名老年人享受餐饮、日托、保洁、理发、洗衣、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等服务,尤其是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政府及社会的关爱。

(五)养老体制有创新。为实现养老业的转型升级,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在区委、区政府、民政、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协助下,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养老机构相继建成。20**年建成并运行的,位于区社会福利中心内的瑞丰老年公寓,是一处集食宿、休养、康复、医疗、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服务场所,主要有老年人生活照料、病瘫护理、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配套服务及附属配套服务设施,公寓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的途径,承租给社会经营者经营,实施市场化运营,目前入住人数达到170人,如果在房租等方面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公寓的发展前景看好。同时我区还相继建有5家民建民营养老院。

二、公办养老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我区养老工作虽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老年人越来越多、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加上旧的经营机制的束缚,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建设、轻管理,安全隐患始终存在。从整个建设和发展过程看,敬老院建设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从最近建成的几所敬老院看,硬件建设基本上在1000万至2000余万左右,但每年管理层面的资金投入与之不成比例,仅以人员工资支出为例,各敬老院年均约10万左右,有的更少,如大源镇敬老院上年工资总支出6.9万元,渌渚镇敬老院全年工资支出才4.8万元,由于管理经费投入不足,内部管理各项责任制难以落实,人员配置难以到位和优化,12家中心敬老院均无医护人员,11家没有保安人员,规模较小的敬老院没有专职的服务人员,失能对象护理员则更少。由于人员配置不足不优,敬老院无法接纳更多的社会寄养、托养人员入住,导致大量公共养老资源闲置。比如,灵桥镇敬老院154个床位入住仅36人、渌渚镇敬老院62个床位入住10人、常安镇敬老院150个床位入住21人等等。

“轻管理”的另一个后果是安全隐患始终存在,从郑州市发生的养老院“虐老”事件、黑龙江海伦市联合敬老院纵火案、湖南双峰县养老院恶性杀人事件,到近期发生的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火灾,频频发生在养老院的惨剧,折射出基层养老的安全之痛、安全之忧。我区敬老院安全隐患的概率与上述案例中的敬老院一样,从入住对象看,入住人员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怪癖,二是病瘫。“五保”老人长期单独生活,性格怪异,行为过激,病瘫、失能老人也随时有生命危险。有的老人每天强行外出十余次,有的外出迷路,要到周边县市找回来,几乎每家敬老院都有打架斗殴现象。然而,由于有的乡镇、街道领导对内部管理不够重视,安保人员不配设,安全管理难以深入,尽管敬老院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但很难落实,管理漏洞始终存在,安全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二)责任意识有差距,院长人选较单一。乡镇、街道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实行的是“政府负责、民政指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责任格局。然而,在调研中发现,不同的乡镇、街道领导的责任意识有很大的差异,存在着监管缺失、经费不能完全到位、入住率偏低、责任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在与乡镇、街道分管同志交谈中了解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把精力集中在辖区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上,敬老院又是一个“烫手山芋”,出点事故还要追究责任,经济条件差的乡镇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来改善办院条件,不愿招聘也无法招聘更多更好的管理服务人员,所以,从他们的内心来讲,入住人员越少越好,更不希望接纳失能人员。这也是目前有些敬老院入住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责任意识差异还表现在院长人选的随意性方面。有的乡镇、街道十分重视院长的选用,积极动员工作能力强、富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院长一职,比如胥口镇集中供养服务中心俞爱琴书记,她家有每年30余万的厂房出租收入,但她在镇负责人的动员下,放弃安逸的生活,受命接管敬老院,在她的治理下,敬老院各项管理工作及服务颇具特色。但是,我区敬老院院长的任用总体上不够重视,选拔渠道过于单一,60%以上是乡镇、街道指派的村干部,没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面向社会择优选拔,有的未经培训上岗,管理业务欠缺,私心重,在如何办好敬老院方面所花心思不多,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难以提升。

(三)资金保障滞后,运行经费不足。敬老院的日常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供养经费,按照《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第十条规定,“五保供养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办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有7个年头,期间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都相应提高,各类费用随之增加,比如人工工资涨了100%,几年前的小工工资50元/日左右,近年已涨到100多元;院民生活资料、生活用品费用翻了一番,原先100元左右一套服装,现在基本上提高到200元以上;伙食费涨得更快,由以前的每餐一菜增加到两个菜,以及增加荤菜的比例等,伙食支出大幅上升。显然,物质资料上涨以及改善院民生活等费用的增长幅度要远远超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一些规模较大、地理条件、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敬老院还能正常运转,而规模小、较偏远、经济条件差的敬老院维持日常运行就比较困难,不得不以降低工作人员工资、降低院民生活标准来艰难度日。

(四)骨干力量缺失,服务质量不高。敬老院供养对象大多年龄偏大,整体素质较低,性格孤僻怪异,还有部分智障、聋哑、肢体残疾、精神障碍、瘫痪老人,有的生活不能自理,按正常要求,工作人员要照顾这些入住对象的起居生活,其工作压力、劳动强度之大可想而知,但大部分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很低。据调查,我区敬老院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2000元不到,最低的1000元,还没有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养老金。

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低的结果是招聘不到所需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敬老院的服务人员基本上是在所在地附近招聘,主要是上了年纪的农村妇女,文化结构偏低,专业水平低,没有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存在着只要不出事故就行的消极思想。不仅人数少,而且年龄偏大,有的工作人员年龄达70岁。

(五)民营养老举步维艰,有待政策扶持。在公建民营和民建民营养老机构调查中发现,民营养老机构更是举步维艰。在养老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尤其是中高端养老市场不成熟的条件下,即使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办院也十分艰难。如瑞丰老年公寓,是一所公建民营公益事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共有养老床位432张,目前入住公寓的老年人170余人,运营模式为市场化运作。就是这样一个有设施有管理的养老机构也因为租金等因素,目前经营也是困难重重,每年亏损200余万元。

三、现阶段农村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建议

针对我区农村敬老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调研组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现阶段农村敬老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建议。

(一)转变发展理念,“建设和管理”两手抓。当前敬老院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是转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强调“建设和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各级政府要把养老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在制定“十三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建议将养老事业作为重点列入发展规划;要出台相关政策主导敬老院各项工作,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加强养老机构管理的条例、办法、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管理细则,以便于各乡镇、街道及敬老院参照执行。

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要监督指导敬老院制定日常运行规章制度,以岗定人,以人定位,以位定责,以责定酬;要按需要设置安全保卫、医护人员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病危救护机制,确保敬老院院民人身安全和敬老院财产安全,保证敬老院日常工作正常运行。

要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运用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的季度巡查指导和年终考核、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对敬老院的考核、院长对工作人员考核、院民对院长和工作人员测评等途径,提高管理和服务实效,并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绩效考核实施浮动工资制,打破平均主义。乡镇、街道要负责制定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制度,对敬老院院长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经年终考核,院长工作成效显著、有特色者,按实绩计发奖励工资,其他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考核奖励,由院长根据乡镇(街道)制定的敬老院管理考核制度相关规定按月考核并计发奖励工资。原则上,各敬老院在现有工资内拿出百分之二十左右作为考核奖励工资,可设出勤、履行职责、院民测评、安全工作、值班等项目进行考核,以此激活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增加经费投入,提高工资待遇。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是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基本到位。

目前敬老院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普遍低于本地企业女工200元/月左右,而且除了富春街道个别敬老院以外,其余都不交养老保险。为此,我们建议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地上最低工资标准的1.7倍、院长2.0倍标准计发。20**年富阳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按1.7倍计算,工作人员月工资为2499元,其中提取500元/月作为考核奖励工资,这一工资水平略高于当地企业女工(2200元)的一般水平。

而20**年我区敬老院工作人员平均工资仅为1862元/月,人员工资明显偏低。对此,我们建议财政在上年基础上适当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即入住人数30人以下的,年资助标准不低于5万元;入住老人数30—50人(含)的,年资助标准不低于8万元;入住老人数51—70人(含)的,年资助标准不超过9万元;入住老人数70人以上的,年资助标准不低于10万元,分别比上年增2至4万元。接收本市户籍的社会老人入住,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同时,乡镇、街道应负起责任,工作人员工资不足部分要予以补足,要为工作人员购买养老保险,还要组织部门单位、站所、企业、村(居)委会和社会爱心人士定期或不定期到敬老院开展各种活动,捐钱捐物。敬老院要紧缩开支,广辟财源,认真办好院办经济,切实改善老人生活。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要加强敬老院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和审计,确保敬老院资金的专款专用,用到实处。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在提高工资、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制条件下,向社会招聘热爱敬老养老工作、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的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入院服务,财会、医疗等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勤劳细心的服务队伍,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要优先将尊老爱老、充满爱心、乐于吃苦、甘于奉献、会管理的同志选拔到院长岗位上来。

建议与教育、卫生部门合作,加快护工培训。加强对现有护工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训练,提升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可与高等院校、富阳学院等高中职院校挂钩,借鉴免费代培制度,制定护工培训计划,建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育体系,培养一定数量的专业护工,不断充实敬老院护工队伍。

要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比如紧急呼叫器,防跌、防滑设施,医疗设施、医护人员救护设施等;工作人员服务要热心,态度要和蔼,技能要达标,护理要到位;要不断提高伙食标准,根据目前一般生活水平,建议各院院民伙食费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并注意营养搭配,让老人们吃得好、睡得好,玩得高兴。老人们舒服了,来的不想走,还会吸引更多老人入住。只有这样,敬老院才能让老人们信服,让社会满意,敬老院才有养老市场。

(四)重视人文关怀,提高服务档次。

精神生活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方面,有的老人死活不肯进敬老院,主要是不愿意离开他(她)固有的社会文化圈。所以重视人文关怀,造就老人认同的养老精神文化,是养老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敬老院工作要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健康;开展老人教育;举办兴趣班,成立书画、健身、手工、花卉、戏剧等兴趣班,学习技能、愉悦身心;开展文化活动,依照老年人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经常邀请学校、社区、村文化社团进敬老院演出,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老年人参与管理,发挥老年人的优势和特长,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建设等活动,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建立完善院内文体设施,努力办好老年文化事业,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档次。

(五)选树先进典型,鼓励开拓创新。

为进一步激发敬老院经营活力,建议在民政局的主导下,开展农村敬老院创建评比活动,通过评比强化各乡镇对农村养老业的重视,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办好敬老院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养老工作的规范化,提高管理实效。

被评为等级的敬老院除了适当奖励以外,还要作为本区敬老院工作典型,其办院理念、管理特色、工作成效等向全区敬老院介绍,其他敬老院如有单项工作做的比较成功的,也可以总结出来予以推广,比如管理规范化方面、特色创新方面、待遇留人方面、人才培养方面、院办经济方面等等。也要走出去请进来,建议组织敬老院管理人员走访参观学习周边区、市、县办院先进经验,也可以请对方来我区作经验介绍。

学习先进典型不是机械搬抄,而是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在学习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目前敬老院处于新老体制交替时期,条件较好的敬老院应抓住机遇,在公建公营机制内实行逐步创新改革,灵活调整入住人员结构。入住率高的,可以实行五保老人自行在家养老的分散供养和在敬老院集中场所养老的集中供养两种供养方式。身体健康、活动能力强的五保老人暂时在家养老,腾出床位满足社会失能、失独、高龄老人入住。一些地理位置较偏的敬老院,则可以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创建养老文化,吸引和吸纳更多的空巢老人进院养老,提高办院经济效益,也可以解决农村青壮劳动力打拼创业的后顾之忧。

四、未来农村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与发展的设想

随着我国老龄化发展趋势,农村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功能势必向多元化发展,在经营方式上最终要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是,目前要让市场来提供养老服务,会出现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凭借老人现有的收入很难得到所需的服务需求;二是经营者很难赚到利润,为此,农村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不能一放了之,要在政府作用下,分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打破旧体制,激活经营机制。自1956年我国第一家“五保敬老院”始建至今已近60个年头,期间在敬老院基本建设、入住规模、服务样式、经费投入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它依然是计划体制的产物,在人财物的配置上由国家和集体包揽,与改革前的国家和集体企业一样,计划下的用工和分配缺乏生机和活力,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其结果是员工工资低,经营水平低、社会效益低。所以,要改变敬老院目前经营状况,第一步,还是走体制改革的路子,从落实岗位责任制实施浮动工资制开始,以此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转变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院声誉,吸引更多的老人入住,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一阶段工作也就是现阶段工作,主要通过政府支持和财政扶持,改革内部管理机制,在做大做强公办养老机构的基础上,允许少数条件较好的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初步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为鼓励农村集中供养服务面向社会,政府工作考核要把敬老院接纳寄、托安养社会老人的人数作为参考指标。

第二阶段推行“一院两制”,深化养老机构改革。从现在起花一至三年时间落实管理责任制,在责任制管理运行进入常态条件下,以“一院两制”模式作为过渡,就是在敬老院办院性质、方向、目标不变的条件下,多余的床位接收社会寄养、托养、以及其他社会需要集中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的办院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尝试“三分一统”经营方式,即就是在敬老院统一管理下实施社会服务对象的分开收费、分开住宿、分开服务。也就是半市场化操作,不收住房租金,只收生活和服务费,对这两类人群在生活标准上、服务质量上、硬件设施条件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社会供养对象可以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和服务要求选择不同的收费,比如1500元/月、2000元/月、3000元/月,收费越高住房条件和服务越好。为便于管理,也可以把寄养、托养老人与五保供养对象按服务区分开,寄养、托养老人相对集中,高端服务对象的生活设施档次要提高,空间要加大,服务人员也可以分层次配设,社会失能寄养老人的护理员根据难度可以按1:2至1:4配设。

进入“一院两制”阶段,在入住总人数中,社会寄养和托养老人争取达到50%以上,入住率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工资达到一半自收自支。在第二阶段,社会寄养和托养老人数应作为养老工作考核重要指标。

第三阶段试行公建民营模式,实现敬老院经营体制的根本转变。“一院两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以试行公建民营模式,实现敬老院经营体制的根本转变。公建民营模式,就是在敬老院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社会力量来承租、经营敬老院,以尽可能地发挥好政府的公益基础投入与社会化经营管理的两大优势。

经营者承包敬老院以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可以从敬老院具体管理中解脱出来,真正发挥政府宏观职能,比如提出公建民营改革指导性意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运行和监管机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等等。

敬老院由社会力量来经营,承租者在保证公益效益的同时,要考虑经济效益。他在争取入住人数化,管理队伍化,服务质量化等方面作出努力,这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政府的敬老院运行经费、日常管理等诸多困难和问题。如果发展状况好,还可以考虑资产重组,在“五保”老人减少的条件下,实行全区资源统筹,“五保”老人可集中到指定的几所供养中心养老,其余的可资产转让,其所有权、经营权交由社会力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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