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代理委托合同模版

2024-07-01

招商代理委托合同模版(精选7篇)

招商代理委托合同模版 第1篇

附件二:

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乙方提取甲方第一年租金20%作为公司整体招商运作费用(包括广告宣传费及人力费用)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

(一)乙方替甲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收取第一年租金。

(二)乙方开正规票据再将第一年租金的80%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招商所需资料,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 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招商代理委托合同模版 第2篇

甲方:湖南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开发的 天骄福邸 商业部分提供招商代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天骄福邸商业部分向外招商,并协助甲方与乙方招徕的租赁户签定物业租赁合同。

1、协助甲方制定招商政策及招商条件。

2、协助甲方按照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收取租赁户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3、处理好甲方与租赁户之间的各项关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期限

自 2010 年 8 月 10 日起至2011年8 月30 日止(暂定),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招商行为不符合甲方的商业利益,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自行招商及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建立委托招商关系。

三、确认制度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与租赁客户共同洽谈租赁条件,并形成租赁合同文本内容。

2、合同期内,所有由乙方介绍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客户都视为乙方招商的客户(甲乙双方以确认函的形式确定该商户为乙方意向招商客户)。

3、合同期内,乙方招商的意向客户如从租赁转为购买该代理招商部分的商业面积,最终实现成交的,甲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1.2%向乙方支付销售报酬。

四、服务标准与结算方式

1、招商服务费标准

乙方的招商行为必须征得甲方认可,甲方以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壹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的招商报酬(租赁期必须在10年以上)。

2、招商服务费支付方式

经营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实际招商报酬结算给乙方。

乙方获得的招商(或销售)报酬,以甲方收取实际租金(或销售款)作为基数,甲方与乙方招徕的客户签订租赁(销售)合同而未实际收取款项的,甲方不支付报酬。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有权随时知晓乙方招商工作的进展情况,乙方应全力配合,如实通报。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招商所需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信息。

3、甲方提供乙方招商所需合同文本。

4、甲方承担与租赁户签订合同后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5、甲方积极争取招商优惠政策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负责协调相关政府和协作单位关系,保障乙方招商工作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对招商和自购自营合同的审核及签字盖章,收取客户应交款项;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存档保管。

7、甲方应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项目招商(销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乙方:

1、积极组织有意向的大型商家来项目现场考察,协助甲方与租赁客户签订合同前的谈判工作,直至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为止。

2、配合甲方收取合同约定的租赁户应交纳的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3、乙方保证对获得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

2、甲方对乙方招商工作不满意,甲方决定解除的;乙方意欲解除本合同的。

3、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七、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八、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湖南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招商代理委托合同模版 第3篇

销售人员相对于一般的员工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他们并不是在企业的内部工作, 而是常年在自己的辖区内同自己的客户接触[1], 另一方面, 由于他们与顾客直接接触, 故其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2]。随着竞争的激烈, 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是公司获得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留住这些人才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就是有吸引他们的销售提成。较高的销售提成额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而提成额的过低会降低销售人员的推销产品的积极性[3]。故企业应该确定一个合适的销售提成额对企业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的奖金激励机制, 对于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十分的重要。传统的一些模型研究过奖金的一些发放方法, 但是这些模型往往是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下进行的, 而现实的销售中, 管理者很难能完全取得想要的信息。本文针对以往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优化的模型三, 对奖金的激励方案有进一步的描述和改进。

二、激励合同的优化设计

(一) 传统模型

模型一、企业以销售额的总数为基础给销售人员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1) :

其中@为提成的比例, Q为总销售额, W为奖金

这种激励计划可以估计销售人员使他们的销售额最大化, 但因为不同产品成本的差异性, 直接导致一些销售人员的净销售额不高的现象, 故相应的销售提成也上不去, 直接影响日后的工作积极性。

模型二、企业管理者通过观察销售人员的表现以及市场的需求情况, 并且询问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 来估计他们可行的销售水平, 然后根据此估计的销售额与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额的一些情况来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2)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Q*是管理者估计出来的销售额, a是达到估计水平时的奖金, @是奖金W对销售变动额 (Q*-Q) 的变化率, 即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销售额, 奖金减少或增加一个@单位。

销售人员可能会偏向低估自己的销售能力而使上报的销售额偏低, 因为只要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上报的销售额就有可能得到一份奖金。因此这种激励模型没有获得销售能力的准确信息, 且不能促进销售人员销售效率的提高。

(二) 优化设计的模型

模型三、该合同公式的前提与模型二相同, 合同公式如式 (3)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a、b、r都是大于零的参数。其选择应保证每个销售人员具有透露真实的销售水平以及销售额度, 并且是实际的销售额尽可能的大。

假设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极限 (假定的市场需求、客户数量等不变, 销售人员具有最有效的销售能力) 为Qmax, 如果销售人员能估计出的可行的销售额为Q*等于Qmax, 故当Q=Qmax时, 即销售人员真实的估计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并且付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此时, 其也最大化了他的奖金, 这样企业也最大化了其利润, 这时奖金为Wmax=bQ*=bQmax。

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0, 这样就可以激励销售人员努力的提高Q*值。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Qmax, 即销售人员高估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此时也要对高估的部分给予扣除奖金的惩罚, 故b≤r。因此, 销售人员为了使所得奖金最大化, 必须准确的估计自己的销售能力。

三、结论

模型一和模型二都是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建立的, 在对称的信息结构下, 委托人可以通过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信息对其进行奖惩。但是在现实的销售过程中, 企业是不能完全掌握销售人员所拥有的私人信息的。模型三是在模型一、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得到的, 这种奖金激励计划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的, 委托人 (企业) 不知道销售人员的一些私人信息, 这样在利益分配方面就存在博弈的局面。

摘要:奖金激励是激励销售人员的重要方法之一。该研究针对传统的奖金激励模型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依据, 建立新型模型, 并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奖金激励机制的优化设计问题。

关键词:销售人员,奖金激励,委托代理理论

参考文献

[1]张立, 张德常.销售人员线性激励合同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6, 2 (24) .

[2]王慧.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设计[J].商业时代, 2007, 23 (27) .

招商代理委托合同模版 第4篇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招商代理委托合同模版 第5篇

项目招商

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XXXX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项目整体招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XXXX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步的原则,经友好磋商,就甲方投资开发之XXXX的商业部分(以下简称本项目)独家招商代理顾问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解释:

本项目:指项目商业部分。

合同:指“XXXX项目整体招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即本合同。

服务内容: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独家整体招商代理顾问服务。

招商成功:以甲乙双方与第三方签订商业运营招商协议为准。

第二条工作内容

合同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一)协助甲方梳理本项目整体招商方案,提供招商整体策略的建议;

(二)依托乙方资源,协助甲方为本项目引入品牌运营公司入驻;

(三)协助甲方同政府沟通,为本项目向政府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向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二)乙方向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

第五条甲方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已拥有的本项目相关顾问服务工作所必需的项目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招商工作。

2)甲方指定至少一名对接人,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该甲方指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并加盖甲方印章后方可视为甲方确认。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甲方权利

1)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2)甲方对乙方任何阶段工作的回复,可以自由选择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回复,并以发出时间为有效回复时间。

3)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项目顾问工作成果提出调整要求,并拥有对乙方所做出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协议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完不成由此导致甲方工作的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后,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开展项目整体招商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整体招商工作进度。

第八条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规定提供已持有的完成本项目相关顾问工作所必需的项目资料。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按期支付各阶段咨询服务费,并在甲方费用不及时支付时停止服务,由此导致甲方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前期顾问工作服务目标

1)乙方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完成对符合标准的品牌运营公司的实地调研与对接。

2)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供至少一家品牌运营公司,如XX商城、XX集团等,与甲方对接洽谈合作事宜。

第十条 招商成功的认定

第十一条 前期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将向甲方收取每月人民币30,000元定额专业服务费用,持续时间为3个月。

2)甲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本月定额专业服务费用。

3)乙方根据甲方相关付款流程出具付款申请、出具相应合法发票等。

4)如项目招商成功,甲乙双方具体合作模式及收益分配另行签订备忘录约定。

5)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截止后1年内,甲方和/或乙方不得雇用或以其它方式实际雇用对方公司员工。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由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方应当据实赔偿对方损失。

2)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各类费用。如甲方延迟付费超过10个工作日,则乙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及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阶段工作成果,若乙方延迟提交阶段工作成果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但乙方未交付工作成果部分的服务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7.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17.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7.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和政府指令。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

1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18.2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解除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部分,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及乙方实际工作阶段及成果结算咨询服务费。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

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管辖。第二十条合同转让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方单位变更,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须向继任方说明该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条款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乐源城商业街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第6篇

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二00六年三月

“乐源城”商业物业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甲方:上海乐源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经乐源城项目开发商“上海江东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全权负责对乐源城商业街商业物业的招商经租和商业街建成后的商业运营管理工作。为项目建成后顺利展开对商业街的商业运营,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合作展开对乐源城商业物业的招商工作。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受托承担乐源城商业物业代理招商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基本保底基数表”)。

2、对进入附件一范围的物业,在乙方实现招商前(以招商客户与甲方签订租赁协议或类似协议并支付了租赁或履约保证金为准)而先行被预(销)售的,则自动从附件一中退出,但甲方应在该物业单元的网上预售合同签订后

四、乙方代理招商佣金的标准与支付条件和方式

1、乙方代理招商的佣金标准为:

① 招商率在50%以内的(不含50%),代理招商佣金按60元/㎡计,(招商面积先以暂测建筑面积计,结算时按实测建筑面积计,下同)。

② 招商率达到50%及以上但未达80%的,代理招商佣金按100元/㎡计;同时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前50%(不含50%)已招商面积的差额部分。

③ 招商率超出80%以上的(含80%),对乙方实现招商的物业,代理招商佣金全部按120元/㎡计。同时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前80%(不含80%)已招商面积的差额部分。

2、佣金支付的条件与方式:

① 以招商客户与甲方或购房业主签订了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并甲方或购房业主收到了招商客户支付的租赁或履约保证金为该物业单元或物业面积实现招商的基本确认条件;

② 对符合上述基本确认条件的已招商物业单元或面积,甲乙双方每月25日统计和确认一次并于次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代理招商佣金的80%,余额佣金在该招商客户如期入驻并支付了首期租金后10天内予以支付。若因乙方原因招商客户中有届期毁约不能入驻的,则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予以扣除,乙方不予享有。否则,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乙方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

③ 在招商率统计确认之前,代理招商佣金的支付,暂按60元/㎡的标准执行;在招商率统计确认之后,代理招商佣金按本条前述标准执行。招商率的统计和确认须在当月25日进行。

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30天内,甲方分二期先行支付给乙方招商执行经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六、若因承租方、联营方原因,未能如期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预租)合同、联营合同或其他类似意向协议,则甲方应将承租方、联营方已付的定金或押金(租赁保证金)或设柜保证金之50%支付给乙方作为代理服务的补偿(以不超过本合同

5、招商客户履约入驻开业率按入驻开业客户数除以已招商签约客户数进行计算。

二、对代理招商优良业绩奖励金的支付

对乙方代理招商优良业绩奖励条件达到与否的衡量时间,以乐源城商业街正式开业之日为时点并按前款条件在商业街正式开业日之后15天内进行统计并确认。

注1:“正式开业”定义:对外营业,即开具 方也不再享有。否则,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乙方该招商客户代理佣金余额。

确认的招商实施方案中予以提出,并结合招商推广方式说明该预算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双方讨论及甲方认可后予以执行。在执行中,乙方负责拟定广告及市场招商推广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含调整计划)报甲方认可。有关广告文案的创意设计由乙方负责。在双方讨论的基础上,甲方有权最后调整和决定物业招商之所有广告及市场推广计划事项。有关广告制作、发布之单位,由乙方负责联系和落实,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执行;在甲方认为必要情况下由甲方与之订立相应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内容予以执行。本项目招商的所有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各指定一名代表己方与对方进行具体工作协商和联络的工作协调人,负责对对方提出的需由己方协调和确认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甲方的工作协调人为

,乙方的工作协调人(详见附件四)。招商工作展开中若涉及重大事项需双方协调的或乙方工作团队的项目负责人无法解决的事项,乙方应及时派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与甲方就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协调或讨论决定。甲乙双方若各自发生与本项目招商工作有关的变动事宜,应由该协调人及时向对方传达或通报。本合同签订后若工作协调人员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七、为做好本项目招商工作中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工作及甲乙双方间协调配合事宜,在本合同签订后20天内,由乙方提出招商工作所涉的协同事项和工作秩序建立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工作组织方案,经甲乙双方讨论确认后予以实施,并根据后续工作的推进及时予以相应补充调整和完善。

二、所有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均由甲方最终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涉及购房业主签约权利和义务的,该租赁合同由甲方负责联系该业主签署或在获得授权条件下由甲方签署。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该合同签署双方享有和承担,与乙方无涉。

三、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由甲方收受租赁或履约保证金,并由甲方出具合法有效之收款凭证。乙方需敦促或陪同承租方(或类似合同的相对方)按合同之约定及时向甲方付讫该款项。有关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的租金支付和收受事项,按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四、甲方对根据乐源城项目规划设计所确定的房屋结构与平面布局样式、水电等配套设施和标准及工程质量等事项承担协调解决并按期交房的责任,以保证招商签约客户能如期入驻。

五、乙方对委托物业代理招商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和规定。若因乙方或乙方工作团队成员招商行为不当而引起外部性法律纠纷和争议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六、在双方讨论和甲方确认的招商实施方案(包括物业单元分拆租赁及相关租金配置技术方案和报价政策)及工作组织方案的基础上,在实施中由乙方负责该委托物业对外招商工作中属乙方权限范围内的招商事项,并根据本合同和招商实施方案及工作组织方案的设定定期和及时向甲方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需事先通报或报请甲方批准或确认事项的,须先行通报或经甲方批准确认后实施。

七、乙方应协助甲方与承租方签订好预租(租赁)合同或类似合同和协议。在招商物业交房时,配合甲方并负责做好对招商客户进场入驻的联系工作。在遇有委托物业招商后预(销)售的情况下负责做好对招商客户的沟通协调和合同衔接工作。

八、在签订预租(租赁)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和协议时,在与乙方沟通协商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最终确定与客户的合作方式(即采用租赁或其他方式等)和确定最短租赁(或合作)期限以及最低租赁价格或优惠政策。当甲方同

意或确定的最短租赁期限(及优惠政策)低于本合同 佣金。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以代理招商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同时,可为该委托招商物业提供售房(销售)中介服务。在开发商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签订买卖(预售、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的10天内,由甲方负责按该物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金额的1.0%计算销售佣金并按客户购房款付款的同等比例和进度向开发商收取并向乙方转付该物业销售中介佣金。

三、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无论何种原因不聘用乙方工作团队成员。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每位乙方工作人员计人民币 50万元整。

四、在本合同履行结束后,若甲方需乙方继续承担代理招商任务且乙方接受的,双方可另行订立委托合同。

五、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应承担同业保密责任,不得向项目所在区域中与甲方委托招商项目具有竞争关系或同业关系的单位和人员泄露本项目的招商情况(包括客户资料)。合同履行结束后,有关招商工作资料应返还甲方保管(除甲方同意且确属乙方需要留存备份的资料除外)。

六、乐源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商给予甲方的授权书为本合同的组成要件。

七、在委托乙方独家代理招商的物业范畴内,为弥补乐源城商业街招商开业率不足或为保障商业街的运营状态和质量,由乙方介绍或联系的客户最终与甲方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联营或参股方式)开张经营的商业物业面积和相应单元,则计入乙方招商业绩及招商率,并按本合同

甲方: 上海乐源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联络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579号

联络电话/传真:

乙方: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中心23楼

联系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附件一:

暂定委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总表

附件二:

委托招商物业单元和面积基本保底基数表

附件四:

商业项目招商策划代理委托合同书 第7篇

地址:

电 话: 传 真:

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深圳市 的 商业项目进行 独家代理策划招商事宜,协议如下:

一、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物业:,建筑面积 ㎡,系甲方 开发建设之商业

物业。本合同为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商业策划招商代理的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二、委托内容

独家招商代理内容: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独家策划及 招商代理的工作, 其中包括招商策划工作、商业项目规划工作及独家代理 本项目的整体招商工作,乙方在获甲方委托独家代理招商期内将全权负责 具体招商工作的执行及监管和所有租约合同的初审工作。

三、合同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的独家代理招商单位,合作期限由本合同签订之日 起 叁 个月止。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经营管理场所(包括招商处),负责招商处的按时装修、布置及正常使用等事宜,并承担相应水电支出。

1.2 甲方应按时办理租赁许可证、产权证件方面等相关批文,并提供复印件 给乙方。

1.3 甲方应对乙方各阶段提交的报告、工作计划等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签复。

1.4 甲方应全力支持、配合乙方按经双方审定的策划报告及执行方案所进行 的工作,保证招商现场包装、广告投放量等,以利招商计划的顺利实施。

1.5 甲方应详细介绍标的物业相关情况,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准时向乙方提 供工作所需图文资料及准确的营销工作需要的数据。

1.6 按照本合同要求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审议并确定乙方提出的各阶 段策划方案及实施细节。(包括租金价格标准和广告策划方案。)

1.7 甲方有义务根据合同支付乙方的独家策划及招商代理费用;

1.8 甲方有权在乙方故意违约的状况下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9 甲方负责将合同标的物业交乙方独家代理招商,并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 租赁合同,每月收取租金(包含租赁押金)。

1.11 甲方保证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入伙,并按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1.12 甲方负责承担项目的所有广告宣传、招商书制作、项目推广费用,其中: 乙方建议甲方投入的项目前期推广费用(包括媒体广告费用)不少于商

业项目总招商面积全年租金的3-5%(预算方案另列)。

1.13 甲方负责提供租赁物业的租赁合同书范本及收据。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后,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向甲方 汇报项目策划工作进度、招商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并按照会议议决事项 提供相关建议和应对策略。

2.2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现场布置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现场包装建议方 案,包括装修、布置风格__________、家具摆放等事宜。

2.3 乙方负责制定本项目方案改进策略,并从市场有效需求之角度向开发商 提出建设性意见,供甲方决策参考。

2.4 乙方定期组织本项目有关的研讨及每周工作例会,并及时提交会议纪 要,作为双方的工作方向和执行依据。

2.5 乙方在项目招商期准备阶段,负责制定招商操作实施方案、招商人员培 训计划、选拔招商现场接待人员培训工作。

2.6 乙方在营销推广阶段,负责监控营销方案的实施,并适时调整、指导招 商具体工作,解决招商中遇到的困难,保证招商工作顺利进行。

2.7 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收取项目代理招商费用。

2.8 乙方不得对外发布和承诺未经甲方许可的有关本委托项目的内容。

2.9 乙方负责独家代理合同标的物业的招商,节假日照常运作(春节除外)。

2.10 乙方负责主理一切招商工作查询及有关招商及租赁的具体工作。乙方负 责在独家代理招商期内完成本项 80 %的招商率。

2.11 乙方定期(每个月)向甲方提供本商场的招商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前一时期招商状况,客户心态、客户业态分布、市场动态等,并根据

市场变化状况适时做出调整建议。

2.12 乙方负责招商的管理工作及招商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13 乙方全权负责管理本项目租赁进度控制及商业经营控制,避免重复出租 单位。

2.14 乙方负责于现场招商中心投入 3 名专业招商人员,处理日常招商接 洽工作。

2.15 乙方的招商职责在租客与甲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并收取入驻前期款项 后,即告完成。在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的履约期内,因合同纠纷,违约而发生的赔偿与乙方无关。(除非该纠纷是由乙方的过错所致的。)

2.16 乙方负责拟订并备妥招商的租赁合同及各项租赁文件。

2.17 乙方按甲方意向并获得书面认可,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完成商业项目有 关的推广及宣传活动。

2.18 乙方对租赁客户收取定金额度不能超过壹个月租金。

2.19 乙方针对本合同标的物业的任何越权签订合约所带来的责任由乙方承 担。

2.20 本合同到期后,乙方负责将有关本租赁物业的租赁资料移交给甲方。

五、独家策划、招商代理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独家策划费用:本合同书策划费用为人民币 伍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3 天内支付乙方第一笔策划费 3 万元,余下 贰万元分2 个月付清,即每月 10 支付当月策划费 壹万元。

2、招商代理佣金费:以合同租赁价一个月租金为结算依据,即招商代理佣金= 签订租赁合同面积*租赁合同租金*1 个月。

3、当租户签订《 商业项目租赁合同书》并按照租赁合约规定交付完 商业项目租赁定金(押金)后,甲方须按本合同结算招商代理费。

4、招商代理费每月5 号结算一次,计量标准以已招商并签订《租赁合同书》 合同为准。

5、独家代理招商收费标准 :甲方或乙方同意乙方介绍上述客户到现场看楼,如客户(或客户之亲属、授权人、代理人)自看楼之日起与该物业发生租 赁业务,甲乙双方愿意向乙方支付租赁物业按平均壹个月租金作为乙方的 代理佣金。

6、若租户不履行商业项目认租书,定金将作为赔偿甲方或乙方损失之罚金,则 乙方按定金的50%收取代理费;如因甲方或乙方单方面过失,需退回全额或 部分订金/定金给租户时,则乙方亦按定金的50%收取代理费。

7、付款方式:甲乙双方以支票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乙方的独家策划及代理招商费 用。收款帐号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

六、生效、违约及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同意接受并签署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生效。

2、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因此所产生的 一切经济损失。

3、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者。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本项目的独家策划及招商代理费用,逾 期甲方应按有关独家代理招商费用的千分之二/日,作为滞纳金补偿给乙 方,且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5、因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实际损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 应的责任。

6、本合同如一方违约,经协商解决不成,另一方有权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并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否则,视同合同继续有效。

8、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有需明确之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 不违反本合同精神的范围内可签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

11、本合同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法律解决。

附件:策划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第一部分:市场调研,经营定位

区域及项目周边零售消费市场调查

区域及周边零售商业市场调查

区域专业市场调查

区域产业结构调查

商铺销售市场调查

本项目经营定位

第二部分:项目招商推广

项目明细经营定位

项目经营分区及招商平面分割

商业经营品种分类及比例确定

项目建筑立面、内部装修、铺位装修等建议方案

商业租金、物业管理、广告费用等建议

商业经营管理及经营推广策略

目标商户经营场地、生意源、租金、营利、进驻本项目意向调查 招商整合推广策略

第三部分: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框架

经营管理推广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05年 月 日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0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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