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2024-08-09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精选6篇)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第1篇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补贴性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第2篇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日期】1988-12-08 【生效日期】1988-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 序,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 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 简称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单 位主要领导人或法人代表(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全面负责,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制,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应组织和督 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保卫任务

第六条第六条 组织干部、职工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落实 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第七条第七条 加强对现金、票证、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机密资料、枪支弹药及易 燃易爆、剧毒物品等的管理。对要害单位和容易发生盗窃、火灾、爆炸的重点部位,应加强值班、守护,并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和其它技术预防设施。

第八条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严防发生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确保国家 机密绝对安全。

第九条第九条 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 为作斗争。对近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要落实帮教措施,做好转化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十条第十条 发挥经济民警、护厂队、校卫队、消防队和群众性治保组织的作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与友邻单位和驻地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内部 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 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依据公安机关授予的权限,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公 安机关侦破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 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三章 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安 全保卫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纳入行政和企业管理,与生产、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制定与经营管理方式相适应的各项安全保卫 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加强对公安、保卫机构的领导,搞好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 设和业务建设,研究解决安全保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善保卫人员的待遇和工作 条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搞好 内部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和岗位职工,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 全因素。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建议,应积极落实。本单位无力排除的隐患,应立 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同时要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安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奖惩 事项

第四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卫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素质应同保卫任务相适应,保卫 人员的待遇应不低于生产第一线职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卫机构既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单 位党、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行使公安机关授予的权力,具体负责日常安全 保卫工作,协助领导对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卫机构的设立或撤销、领导骨干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当 地公安机关的意见。保卫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保卫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保证保卫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需要,可建立经济民警队、护厂队、校卫队、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性治保会、义务消防组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和有关部 门应支持并协助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单位落实安全保卫制度;

(二)检查单位领导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指导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制定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

(四)协助单位查清案件和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并协同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对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隐患、漏洞,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发出《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公安机关应提请或通知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经县 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同级政府批准,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告的无力消除的隐患,以及公安机关 提请或通知解决的隐患,应及时研究解决。对因久拖不决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 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主管部 门、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记功。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或因疏 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情 节较轻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特大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应取消其当年企业升级、评选先进和文明单位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私人企业的 安全保卫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一、河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情况

绩效工资改革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大影响,不仅可以推动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将事业单位推向市场,还可以极大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热情,进一步完善绩效激励机制。2009年,为了进一步深化工资改革,河北省明确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三步走策略,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对教师工资进行改革,教师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还包括绩效工资;自2009年10月1日起,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开始实施绩效工资;自2010年1月1日起,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陆续开始执行绩效工资。

在教育、卫生、农业(农林牧渔)等行业从业人员占了河北省事业单位人员的72.1%,这三大行业占了河北省事业单位总数的52.4%,本研究向河北省教育、卫生、农业等事业单位180多名员工发放了调查问卷,通过实地访谈和调研深入了解绩效工资实施情况。

通过对绩效工资满意度调查发现,对绩效工资非常满意的占2.36%,比较满意的占15.69%;48.25%的人对绩效工资基本满意;而对绩效工资不太满意的比例为24.33%;对绩效工资非常不满意的比例为3.24%;也就是说还有不满意的比例(27.57%)。可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还是存在诸多问题。

二、河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存在问题分析

(一)对绩效工资改革实质认识不足

事业单位由于其性质特殊,部分人对绩效工资的改革存在着一定的错误认识,受传统工资分配观念的影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涉及每一名职工的自身利益,很多职工认为绩效工资是个人应得部分,拿出来重新分配不合理,而忽视工作的其他方面,甚至出现“唯绩效论”。尤其是工龄较长、资历老的员工,认为绩效工资应与工作年限相挂钩,他们不愿意接受绩效工资制度的改革,他们乐于按照体制内既定的制度来展开工作,这样十分不利于绩效工资改革,并不能够最大限度地创造单位绩效。

(二)绩效工资考核体系相对落后

首先,根据调查情况显示,大部分事业单位没有自己一套完整的绩效考核体系,政府部门也还没有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即使实施了绩效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也只是将基本工资部分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进行套改,可以说,整个绩效考核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其次,规模大、岗位多的事业单位考核指标繁多,除了要有定量的指标还需要有定性的指标进行考核,要对每个岗位建立起一套详细的、系统全面的、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体系难度较大。

最后,绩效考核内容和权重分配不明确,对岗位评价缺乏科学性。绩效考核注重员工定量考核,忽视对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对整个工作部门贡献的考核,职工平时的一些工作表现不在考核范围之内,考核内容不全面,权重分配不合理,考核体系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了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三)绩效激励机制落实不到位

首先,激励方法呆板,缺乏灵活性。激励方法较为单一,多年来几乎是一成不变。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采取的激励方法一致,没有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间的差异及不同员工间的差异设立不同的激励方法。其次,激励方法缺乏创新性。我国事业单位多是沿用过去的传统做法,没有随着环境的变化、时代的发展来创新激励方法,激励方法过于陈旧。最后,激励方式缺乏科学系统性。绩效的考评一般是以年度为单位,职工的努力和回报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这样不利于鼓舞员工。另外,考核结果差距较小,绩效好的职工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工资差距不大,这样会削弱员工的斗志和进取心。

(四)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

事业单位津补贴存在项目过杂、标准不一致等问题。2009年国务院会议发文规定,“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存在自行乱发放津贴补贴现象,资金来源不透明,分配程序不合理,结果不透明。从实践上看,全国大多数事业单位在实际中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0%、40%和50%比例发放津贴,但是较多单位的津贴并没有用活,基本是按个人职务工资乘以津贴比例发放,致使津贴这一“活”工资形同虚设,失去了其激励作用,背离了其设立初衷。

三、完善河北省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改革措施

(一)加强绩效工资改革宣传引导

通过深入开展各方面绩效工资制度,转变人们对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传统认识,改革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召开工作会议,强调绩效工资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各单位从思想上重视,针对事业单位员工对绩效工资制度种种疑惑进行解答,破除影响绩效工资改革的思想束缚,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工作积极性,与时俱进地创发展。

(二)构建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一个较好的绩效评价体系应包括绩效考核指标、考评科学和监督机制。

一是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既应包括定量的考核指标也应包括定性的考核指标。对于那些不能够量化的指标和工作任务,可采用特殊的评价方法,如360°评价法和主观描述相结合的方法,从而建立起一套更完善、标准、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二是绩效考评要科学,不能有太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在实践中,绩效考评性往往受人为因素影响而产生偏差,如类己效应、趋中效应、近因效应等。过多定性化指标的存在,自然无法避免在实际考评过程中出现的片面和主观性。三是监督制度。事业单位上级领导部门及内部的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绩效考核的整个流程进行监督,逐年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听取内部职工对绩效考核提出的反馈意见,近而加以改进并完善。

(三)尽快落实绩效改革的根本性工作,规范津贴补贴

合理结构的形成。绩效工资不是我们可以自主随便制定的,它的制定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对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例控制在45%到55%之间,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比例控制在35%到45%之间;不同类型的工作岗位的绩效工资与绩效总额的比重尤为重要,不同岗位绩效工资内部构成比例的确定也很重要,每个事业单位都应该针对本单位的情况,形成合理结构,做好比例的分配。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不同行业的津补贴项目名称、标准,落实津补贴政策。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对于同一地区或者由同一个财政部门支持的多个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应根据实地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分配津贴补贴。

(四)营造良好的激励环境

首先,建立积极向上的组织文化。一个良好进步的组织文化有利于统一组织和个人目标,化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领导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其次,激励方式要多样化。要将物质激励与非物质激励方式结合起来,通过多样化激励方法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最后,好的激励体系需要有好的领导,提升管理者素质,保证激励措施有效实施。因此要不断提升管理者综合素质,让管理者多出去进修学习,学习国外先进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积极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结论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对整个社会具有积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使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提高整个事业单位工作的整体质量与服务标准。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关乎每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在绩效工资改革的进程中依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和阻碍,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监督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徐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正向激励的路径依赖[J].中国行政管理,2013(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第4篇

开展作风整顿活动,打造作风型机关

作风建设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唐山市科协党组高度重视机关作风建设,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了作风整顿活动。通过集中学、个人学、辅导学、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撰写学习体会,并进行了全员理论统一考试,平均成绩达到95分以上。通过自己查、群众查、基层走访、发放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上级机关、基层科协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征集各种意见和建议69条,要求每个部室、每个人结合实际,一条一条的查找梳理思想、工作、作风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撰写自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查摆出来的问题及制定的14项整改措施在干部职工中进行公示,对开展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满意度达到100%。此次作风整顿活动,使机关党员干部精神面貌有了明显变化、政治素质有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进、工作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严格落实党建责任制,打造制度型机关

科协党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指导、党总支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把党建工作列入全年重点工作项目,纳入目标管理,要求各部(室)按时完成党建任务,任务完成情况与干部提拔使用、奖惩直接挂钩。每月听取党建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全年16次对党建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全面推行党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名党员干部的工作职责,严格工作时效性。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了《理论学习制度》、《科协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制度》、《民主议事制度》等11项规章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建设提高科协工作效能,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强化“五个一”建设,打造素质型机关

本着“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增进和谐、促进工作”的创建理念,唐山市科协党组强化 “五个一”即 “一堂”、“一队”、“一牌”、“一传播”、“一帮扶”的建设工作,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文明意识和道德素质。“一堂”就是在唐山市科技干部进修学院设立道德讲堂,通过邀请专家讲学、干部职工互讲等方式,每季度开展两次道德讲座和讲评活动,其中该市科协党组书记、主席王宝兴以“实事求是”为主题的党课,主题明确、效果显著。“一队”就是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大学生科普志愿者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深入企业、农村、社区积极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全年共组织8次15批,涉及31个村庄和社区,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50多项,解决实际问题近千个。“一牌”就是在唐山市科技干部进修学院设计制作宣传专栏和宣传牌,充分发挥专栏和宣传牌的宣传教育功能,使其真正成为思想道德教育的示范阵地。“一传播”就是利用“唐山科普在线”网络功能,开设精神文明专栏,大力宣传科技人物典型,展示科技工作者人物风采。“一帮扶”就是确定一个帮扶对象。科协党组确定路北区龙东街道北二社区为帮扶对象,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与其携手共建文明

社区。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廉政型机关

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组织建设的治本之策,细化责任,落实到人,领导班子带头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保持和弘扬清廉之风。坚持党内民主制度。做到重要问题、重要工作,集体研究决策,逐项明确任务,实行分工负责。严格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FS:PAGE]度15条,以高效节约作为科协办文、办会、办事的工作准则,严格报告、承诺、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教育。集中收听收看廉政教育专题讲座、专题片12场次,设立廉政文化图书角,开展“四学” 即学会感恩、学会负责、学会谦虚、学会欣赏修养品德主题交流活动3次,举办重温入党誓词等主题党日活动2次。畅通党务监督渠道。坚持党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电子信箱。围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方面,广泛开展征求意见建议活动,好评率达95%以上。

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打造活力型机关

开展丰富多彩的党员活动,一直是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途径。全年组织党员活动20余次。其中,在唐山市直机关第22届运动会期间,大家顶着烈日、冒着酷暑,不怕辛苦、坚持训练,圆满完成了运动会入场式的队列任务。在河北中片科普文艺汇演中,科协全体党员干部集体演唱了原创歌曲《科普之歌》,大家精神饱满、阵容整齐、声音宏亮,充分展现了科协人上下一心、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也激发了每个人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的工作激情。节目还获得了本次文艺汇演一等奖。另外,在“党的知识”竞赛活动、“文明出行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喜迎十八大”羽毛球比赛中,科协党员的身影随处可见。这些活动的开展,为党组织建设注入了新鲜活力,也为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民团体打下坚实基础。

(唐山市科协 肖婷 冯立亚 编辑:崔薇 责任编辑:武丹)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第5篇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发放的比例,由单位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自行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七、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八、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九、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十、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仍按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第6篇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现就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被辞退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不应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已被单位聘用,但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至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要求补缴2003年6月1日前连续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47号规定,最长补至1990年2月。

(四)参照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凡在本文发布之后到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以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最低为60%,最高不超过300%),按26%的比例计算缴费,并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2‰的滞纳金。其中补费时间为5年以内的,收取滞纳金全部的30%,10年以内的收取50%,15年以内的70%,15年以上80%。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补费,仍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调整问题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表)。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参加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由原来提高0.7%提高到1%。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增加养老金的标准,由我厅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调整。

(五)其他规定仍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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