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处分条例

2024-05-17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精选8篇)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 第1篇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如何解除?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撤职处分满两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3)解除处分的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附《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原标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如何解除? 更多信息请查看:云南人事考试网 云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 第2篇

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

为了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建设,规范学生在校行为,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对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处罚做到有规可遵、有章可循,特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处罚的条例》。

一、违纪处分、处罚的种类、裁决与执行。

1、违纪处分等级(七等):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2、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须由班主任写出书面报告,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并附有一定违纪事实材料和当事人的检讨书,报政教处审批。

(1)学生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政教处审批,勒令退学处分,由校委会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报教育局审批。

(2)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要根据划分责任附带经济赔偿。

3、学生若有违纪行为,班主任应先与本年级组长和分管领导依据条例标准协调处理,处分由校政教处执行,校内公布(书面张贴或大会通报),并通知家长。有关处罚记录一律如实地载入学生档案。

4、学生受处分后不得享有奖学金、助学金待遇,不得授予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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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等)。

5、学生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同意,报学校政教处审批,可以撤销其处分。

6、在学生受处分期间,若再次违纪,实行升级处分。

7、学生违纪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地改过,态度很好或积极揭发其它违纪行为的,可考虑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8、对自动退学、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开具转学证明,勒令退学的毕业班学生,不办理毕业证。

二、学生违纪行为及其相关处分、处罚。

第一条:违反国家的法律,触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各种行为,除受国家法律制裁以外,学校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学生打架、闹事处分、处罚。

1、五种情况从重从快处分、处罚:

(1)邀集或指使外校学生或社会青年,在校外或校内殴打我校学生,调查属实的。

(2)唆使同班同学或有亲威朋友关系的其他班级的同学到其外班或寝室进行闹事或进行报复,导致群架发生的。

(3)在打架中,不了解事发原因,不主动平息事态,而是唆使或组织学生打群架的,导致事态扩大和进一步恶化的。

(4)在打架中,动用刀等凶器或木、铁棍棒的,不论是否导致伤害的。

(5)在有矛盾双方争执中,先动手导致打架的一方从重处罚。

2、三种情况相对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1)在打架后,主动向教师或学校诚恳地承认错误的,态度很好的。

(2)打架后主动报告学校管理人员或教师,通过学校组织来处理的。

(3)在双方的争执中,被打而没有回手的一方,不予以处分、处罚。

3、具体处分、处罚如下:

(1)凡是动手打架的双方都必须叫家长到校,轻则要写打架经过、检讨书、保证书,并在政教处备案;情节较重,则要与家长签订协议书,交押金和受校纪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勒令退学。

(2)凡是与家长签订协议书后,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第二次再打架的或有重大违纪行为的一律勒令退学。

(3)唆使外校同学或朋友在校外或校内殴打我校学生一次即一律勒令退学,严重的要交送公安局处理。

(4)在我校组织、唆使打架的为首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至少留校察看处分,并交押金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要勒令退学。

(5)凡在校内外打架中,运用凶器或木、铁棍棒等打人,根据致伤轻重,至少要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交押金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要勒令退学。

(6)凡是在我校打架中先动手一方,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对较重处分、处罚。

(7)在打架中,受伤一方,医药费要根据双方各自责任来分担。

第三条:严禁私藏管制刀具、各种凶器、棍棒等,学校将开展不定期搜查,一经查获,将通知家长,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劝其退学或开除。

第四条:学生偷窃处分、处罚。

1、通知家长到校。

2、退还钱物或照价赔偿。

3、第一次偷窃50元以内受记过处分,100元以内(含100元)受留校察看处分,100元以上勒令退学;第二次偷窃不论数量多少劝其退学。

4、对偷窃团伙主谋的,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严重送交公安机关。

5、暗藏赃物、赃款或包庇偷窃行为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凡辱骂、恐吓、严重不尊重教职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的,甚至殴打教职工的,除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以外,还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凡有敲诈勒索行为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要勒令退学或开除。凡实施抢劫的学生,一律开除。

第七条:严禁校内赌博,一经查获,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的要劝其退学或开除。旁观者(未参赌同学)知情不报的,受警告处分;提供赌具受记过处分。

第八条:严禁学生抽烟、喝酒,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自己抽烟、喝酒,并带动其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严禁不经班主任或教师批准,擅自离校,特别是爬围墙出校上网现象发生,一经查获,一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的要勒令退学。

第十条: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对故意破坏公物,损坏门、窗、桌、凳、玻璃或其它学校设施,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凡学校组织考试有舞弊行为的,除该题以零分计算或该科以零分记档外,还要给予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严重地影响考场纪律的,要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严令禁止一切不安全行为发生。凡乱买打火机、乱点蜡烛,乱动各类电器设备、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校园,单独或私结团伙外出游泳、郊游、野炊等,一经查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严禁学生进入“三室二厅”和网吧,一经发现或查实,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直至勒令退学。

第十四条:住读生一律在学生公寓就宿,不准在校外借宿或留宿,未经寝室管理员同意,不准他人在公寓留宿,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乱串寝室,特别是未经管理员同意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寝室,一旦查获,给予其记过以上处分。晚上男生进入女生寝室的,一律勒令退学。

第十六条:严禁学生谈情说爱。若发现属实,学校将通知双方家长,并对其说服教育,对屡教不改要给予其警告以上处分,实在无法挽救的要勒令退学。

第十七条:凡传看色情、凶杀、迷信等不健康书籍和影视作品,传唱下流歌曲,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受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男生不得留长发、怪发、不准打赤膊、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在校女生不准涂口红、指甲油,不准佩带饰物,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严禁学生染发,第一次染发,给予警告处分,并勒令其染回,第二次再染发,将勒令退学。

第二十条:严肃课堂纪律,上课自习时不得大声叫喊、谈笑等影响课堂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检讨书,屡教不改者给予其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提倡节约粮食,讲究清洁卫生。不准乱倒剩菜剩饭、乱扔瓜皮果壳、纸屑,不准随手抛洒垃圾,不得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令其维持相应地段卫生,屡教不改(三次)给予其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按时报名注册,无故逾期不到者,按自动退学论处;学生休学期满而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论处。学生请病、事假期满而不回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上课、自习、晨读、早读集合或其它形式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必须持书面请假条,一天内由班主任签字批准,两天以上由家长同意,班主任签字同意,学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一学期内:

旷课累计10节学生:受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20节学生:受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30节学生:受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40节学生:受记大过处分;

旷课累计50节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累计60节学生:受勒令退学处分;

(白天正常上课缺席按7节计算,晚自习按3节计算)

第二十四条:凡故意撕毁、涂改校内布告、广告、通告、通知的学生,受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学期没有重大违纪行为,但小错不断,特别是自己不学习,带动其他人不学习,对班风学风影响很大,科任教师和学生反映很强烈学生,经班主任上报,学校审批,将劝其转出本校。(但一学期至少要通知家长两次以上到校)

育英学校政教处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 第3篇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分析

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来看, 事业单位改革首先从机构和编制开始启动, 1996年中办出台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 “要把事业机构改革提到重要的日程”, 并确立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 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 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2000年中办《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及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标志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始逐步推进。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同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上两个文件的落实和执行, 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 “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并对建设以《条例》为核心, 以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申诉、工资福利、退休、人事争议处理、人事监管等各单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做出了明确部署。

二、《条例》的法律渊源分析

“所谓法律渊源, 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①法律渊源又分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 本文所作法律渊源分析仅指正式法源分析。

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 不同的法律渊源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 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条例》出台之前原人事部先后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单行人事立法。从法律渊源上看, 这些单行人事立法均为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权限内, 所发布的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上部门规章, 在与《条例》不相违背的情况下, 继续有效。

三、《条例》的适用

(一) 公开招聘与竞聘上岗

《条例》规定, 除特殊规定情形外,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 适用公开招聘。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仍然适用。最早在2000年, 中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均提及“公开招聘”, 但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仅提出公开招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选, 而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 “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 可见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在开拓创新中逐步推进和深化。2002年原人事部出台《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标志着公开招聘制度开始全面实行。2005年原人事部专门针对公开招聘制度出台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在部门规章层面, 对公开招聘有了专项规定。2010年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规定更加完善、更加明确, 对实操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例如在发布公开招聘信息环节规定, “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事部门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免费公布”。

《条例》规定,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 可以采取竞聘上岗。此前针对竞聘上岗, 国家并没有专项规定予以规范。2000年中办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 未明确竞聘上岗而仅是提出“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 在选拔任用上引入竞争机制”。2004年中办发《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 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条例》在章节条款上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予以明确, 至此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有了正式依据。但竞聘上岗的办法尚需相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二)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

《条例》从聘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解除情形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的聘用合同内容和涉及的问题, 都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相应条款规定不同, 换言之, 《条例》仅就与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不同的内容和问题做出了规定。从法理上来看,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别由《条例》和《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在法律适用上, 遵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优先适用《条例》。仅在《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 方才适用《劳动合同法》。换言之, 在《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 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处理相关问题。

在《条例》出台以前, 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 继续有效。

(三) 考核培训与奖励处分

《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规定, 与1995年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有很大不同。第一, 《条例》要求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这在原《暂行规定》中是没有的;第二,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原《暂行规定》则仅对年度考核做出了规定, 对平时考核、聘期考核没有规定;第三, 《条例》规定,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原《暂行规定》中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在法律适用上, 遵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如上文第一、第二两方面所述的原《暂行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形, 按照《条例》执行。如上文第三方面所述的原《暂行规定》与《条例》发生抵触的情形, 亦按照《条例》执行。但原《暂行规定》与《条例》, 未发生抵触的部分, 继续有效, 以作为《条例》的补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原人事部2012年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条例》关于处分的规定与之前的规定基本一致, 只是《条例》作为上位法更加概况、精炼。在法律适用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 继续有效。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 条例仅做了简单规定, 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部门规章、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四) 人事争议解决

《条例》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方面针对仲裁、复核、申诉的适用情形做出了规定。

《条例》所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即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所指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内部管理不服发生的争议, 属于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 而不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 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另外, 根据200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可以提起诉讼。需要强调的是, 2007年原人事部、2011年中组部、人保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通知修订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是一部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专门做出规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定》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 继续有效。

四、《条例》的配套规定

《条例》在规定条款上, 纲领性、原则性较强, 这就要求, 在事业单位管理实务中, 第一, 需要尽快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实施办法进行规范, 例如:“竞聘上岗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 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②第二, 需要建立配套的法规政策解释机制。“在法律的日常实践中, 最重要的问题是对文件的解释。”③例如:原人事部继2002年出台《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后, 于2003年又及时出台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直接解决了各地在聘用制的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综上, 《条例》的法律适用, 一方面具有行政法规特有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也具有行政法规特有的纲领性、原则性。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务中, 给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留下自主空间的同时, 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切实保障《条例》的落实执行。

摘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的核心法律文件,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其特殊性, 一方面, 《条例》在现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专门立法中处于最高位阶, 具有行政法规应有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 《条例》纲领性、原则性较强, 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条例,法律适用,法律渊源,配套规定

注释

1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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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处分条例 第4篇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或条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内容上做出了大幅度的调整,更重要的是修订背后的一些重要原则上的变化,这些都标志着党纪体系在科学化建设进程中又迈出了较大的一步。

条例修订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两大背景下进行的。修订还坚持了四项重要原则,即:“纪法分开”“纪法衔接”“纪严于法”“纪在前面”。这两大背景和四项原则,都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也符合科学的精神。应当说,条例在修订环节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两大背景和四项原则。

然而,科学的党纪体系建设应当包括纪律制定和纪律执行两个环节。纪律制定只是第一步。而在执行始终是我国制度建设“短板”的情况下,党纪在执行环节上面对的考验将比制定(修订)环节复杂艰巨得多。新条例能否执行到位,更加取决于执纪机构及其体制上的改革跟进,这些重要方面甚至是在党纪条例之外的。

新党纪条例内容上的四大变化

变化之一,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的原则。旧的党纪处分条例有不少章节内容和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很多重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党纪处分条例修订过程中坚持纪法分开,应当说是一个科学的原则。

据此,新条例全部或大部分删除了以下六个章节。(详见上表)

修订过程中,删除与法律重复的条款总计有70多条,幅度不可谓不大。毫无疑问,在制定环节坚持纪法分开,也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回应。

变化之二,较好地体现了纪法衔接的原则。所谓纪法衔接,主要体现在党组织对于违法犯罪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予以规管,党纪的处分如何与法律的惩处进行无缝衔接。

主要体现在新条例的第四章中,变化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坚持纪律优先或纪在法前,但增加了对纪律的约束。例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见第三十条)“及时”二字虽还比较笼统,但相比于过去应是一个进步。二是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予以了更多的尊重,对于法律的执行提供了主动的支持。这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之中。例如,根据第三十四条,如果法律的惩处发生了变化,党组织就要根据变化程度重新调整党纪处分。根据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这其实是对法律执行的一种积极支持。

变化之三,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更加坚持了纪严于法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说,旧条例坚持的也是纪严于法的原则,新条例更加突出了这个原则。这部分的变化体现在新条例的许多章节和条款之中,尤其是那些新增加或新调整的章节和条款。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详见上表):

需要指出的是,“纪严于法”并不是指惩戒结果的相对严厉程度,而是指对于程度很轻微的不适当行为,甚至是法律不予规管的,党纪都要严格管理。最严厉的党纪处分只是开除党籍,在大部分人看来,显然不如法律的有期徒刑严厉,更不用说法律上的终身监禁、死缓和死刑了。

变化之四,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坚持“纪在前面”的原则。在新条例的第四条中,明确地“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第一个原则。这条原则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纪严于法等背景和原则的综合体现。

此处需要对于“纪在前面”的原则做两点说明。第一,把该原则简称为“纪在前面”是比较准确的。正如其原始表述那样,是要把党纪作为规管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各种不适当行为的第一个闸门或关口。如果这道关真的能立起来、守得住,未来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也就是说,王岐山书记几次讲过的“四种形态”的理想才有可能在未来变成现实。时下,关于“四种形态”的理解存在很多误读,最严重的莫过于认为这是释放一个将要对腐败问题进行从宽处理的信号,或者是“以纪代法”。这显然是极大的谬误,因为这个观念背离两大原则,这正是历史的教训,必须汲取。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不少人把这一原则简称为“纪在法前”。这种简称会产生严重的误导作用,是错误的。一是,这种简称严重偏离了原意,是不准确的;二是,这种简称和“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相抵触。按照法治的原则,法律的权威显然应当更高。

第二,“纪在前面”的原则虽然涵盖制定和执行两个环节,但主要体现在执行环节。从执行环节来看,守住纪律关口,把纪律挺在前面,应当说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实际上,要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万一纪律的关口没有守住,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还是有人涉及违法犯罪,那当然应当首先维护法律的权威。从现实情况来看,更是离未来的理想状态很遥远。当下,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已经违法犯罪的数量很大,而且情节十分严重。也就是说,纪律的关口早就突破了,甚至是失守了。对于规模惊人的历史“存量”问题,如果还是坚持纪在法前,那一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

由于上述的多种变化,此次条例修订的幅度总计超过了80%,力度之大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

新党纪条例执行上的三大挑战

制度执行力不足是我们的一个老问题,执行同样是新条例的面临的最大挑战。

第一,资源约束的挑战。新条例虽然删减了与法律重复的不少条款,但是对于这部分违法犯罪的问题,纪委并不能完全不管;同时,按照“纪严于法”的原则,又增加了很多其他新的条款,这将显著增加执纪的数量。以数量的形式举个不准确的例子:根据老条例,有问题需要规管的对象可能是1000万量级,在原有的资源约束下,或许只能规管并处理几十万人;而根据新条例,需要规管的对象可能猛增到几千万量级。如何管得过来?如何提高惩戒的概率?这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其次,新条例中还有个别新增的违纪行为,从执行角度上来看是很难的,可能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例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第四十六条),虽然前后都有限定,但如果把规定的重点聚焦在“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上而非言语上,应该更为妥当,也更有利于执行。照现在的规定,由于党纪处分过程的程序保障和救济手段不足,可能会引发负面问题。可能导致该条款被滥用,特别是用于个人打击报复。类似的情况可能还发生在新增的第六十八条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实际上,这些会大部分可能都是自发成立的,涉及到的党员领导干部人数可能还不在少数。写到条例中后,执行则意味着巨大的资源投入。或许,更有效率的做法不是把该条写入党纪条例,而是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之中,作为利益冲突事项予以规管。

第二,执行层面纪法衔接的挑战。按照“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等原则,传统执行流程是执纪优先,发现涉嫌违法问题再移交。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和“纪法分开”的原则下,未来的流程或许会有调整。不论流程为何,如何保证该移交的必须移交?如何保证移交后能够严格依法惩处?或者在司法机关可自主立案查办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违法案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能够依法惩处?在法律惩处之后,能否追加应有的纪律处分?程序保证是什么?有没有必要的救济措施或方式?这些在新条例的修订环节并未涉及。在现行的纪律和法律执行部门分设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将始终存在。

第三,纪律和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的挑战。不能做到纪律和纪律面前没有例外,特别是对于那些位高权重者、背景深厚者的执纪和执法,一直是老大难问题,也是过往惩处震慑效应差的主要原因。十八大后之所以能够取得一些向好的变化,也主要是因为在各种各样的限制上取得了突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的,就是要做到“无禁区、全覆盖、不设限、零容忍”,在党纪和国法面前没有例外。新条例在执行环节,能否消除禁区、解决不能全覆盖的问题,应该是最大的挑战。

如何克服这些挑战,将决定着新条例的执行力和生命力。在此笔者仅提出一个总的建议,即:着力改变执行环节主要依靠人的状况,而代之以主要依靠制度。这符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思路。为此,就要把继续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核心是反腐败机构体制改革作为主攻方向。早日把这些改革改到位,具体地说,就是要使我国的反腐败机构同时具备独立、权威、廉洁、专业四大特征,这是新条例执行以及反腐败取得成功的根本制度保障。

(摘自《廉政瞭望》)

学习处分条例 第5篇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不能只在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切实把《准则》和《条例》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一是自觉带头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做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表率。二是“三个结合”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章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三是扎扎实实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用好思想建党这个传家宝,组织好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工作,下足功夫、花足力气、逐条学习,弄清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做到《准则》和《条例》的要求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四是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准则》和《条例》。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熟悉纪律处分规定,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落实主体责任,对照《准则》的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先锋官”,是市场秩序的“守护神”,是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尤其在面临商事制度改革这一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关键时间节点,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在深刻领会《准则》和《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找准部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管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坚持制约和监督并重,科学分解和配置权力,优化工作流程,逐步建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权力结构和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二是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充分发挥上级监督、上下游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三是将《准则》的要求嵌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工作的制度和流程中,使《准则》的有关精神明确和细化为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的具体行为规范。四是加大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力度,对照《准则》和《条例》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是否有贯彻落实的具体有效措施,对于贯彻不力的问题以及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督促整改、严肃问责。五是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注意收集整理、调研分析贯彻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一步深化政策理论研究,为探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提供参考。

3、落实监督责任,对照《条例》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学习处分条例心得 第6篇

《准则》和《条例》颁布后,做为一名纪检监察战线的党员干部,我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学习。两部党内法规详细列举了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违规问题”、“公费开支和公车使用事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关准则”等等,这与以往较宽泛和原则性过强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涉及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也涵盖了党员干部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可以说,要求不可谓不严、规范不可谓不细。如此明确而细致的标准,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有了更严格的行为标尺和参照系,体现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决心。

《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也标志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已从过去较宽泛的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通过学习,我认为《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一场及时雨,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

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一定要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做为纪检监察机关党员干部,还要对照《准则》做好他律,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执行力度、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查处力度,监督管理好身边的党员干部。为每一名党员干部筑起廉洁从政的防洪堤,拉起政治生命的高压线,使党纪党规成为每名党员干部的行为标尺、人生信条。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7篇

违 纪 学 生 处 分 条 例

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德育大纲》、《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学校根本任务的保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坚持正面疏导为主,同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情节也要给予适当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学生的目的。为此,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一般性违犯《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情节校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成其检讨,或点名通报等。此项处理由保卫科,班主任决定和执行。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全其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0次,或无故旷课15节者。

2、抽烟,喝酒,不佩戴学生证或佩戴不规范、涂改、转借学生证三次以上者。

3、卫生习惯差,有乱丢果皮、纸屑、食品盒袋,乱倒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三次以上者。

4、穿拖鞋进入教室,或在教室内单穿背心,内裤,或穿戴打扮不适合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5、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或私翻墙、翻门,翻窗者。

6、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邀约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肇事未造成事故的。

7、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不允许中学生进入的场所者。

8、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花园者。

9、不尊重师长及他人,或接受教育态度不端正,无理顶撞老师,或者有影响、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学校统一举行的考试中违犯考纪,有作弊行为的。

11、在校内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12、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13、乱写乱画、乱擦学校墙报、通知的。

14、带头起哄、或出风头、干扰班级或学校正常秩序,违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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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社会上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校群关系,损害校誉的。

16、冒领、隐匿或撕毁他人信件的。

17、违反《寝室公约》、《安全规则》等其它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到警告或重警告处分,仍不吸取教训,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校规的。

2、私自下河、堰洗澡的。

3、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的。

4、打架斗殴,或邀请校内处人员结伙在校内肇事,造成伤害事故的。

5、传抄,传阅黄色淫秽书画、小报。观看黄色影视、光盘,访问黄色网站,影响较坏的。

6、翻门,翻窗,撬锁,砸门进入他人室内偷盗的。(同进赔偿经济损失)

7、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行为恶劣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8、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9、夜间外出上网,或夜不归宿者。

10、盗窃他人钱财,物品,情节严重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1、诈取他人钱财者。

12、道德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学生要求撤销处分的一般应从处分宣布之日起,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讨论通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报政教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撤销其所受处分。

第五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可不记入档案,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同时装入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 第8篇

一、人事条例概要

人事管理条例共分为十章四十四条, 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分别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社保、人事争议处理等人事管理主要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管理, 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 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促进提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 增强事业单位公益属性, 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公益服务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重要影响

1. 全面推行岗位管理

人事管理条例第二章岗位设置内容中第五条提出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事业单位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并全面推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需深入实施岗位管理、合同管理, 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待遇能高能低, 岗变薪变。事业单位务必要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并深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岗位管理的政策、规定,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 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后, 事业单位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以外, 新招聘人员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经过竞聘上岗, 从而实现了事业单位人员能上能下的竞争性选拔方式, 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招人、选人、用人程序, 这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活力, 有利于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3. 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应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 明确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 此举推动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终身制向聘用制转变, 打破了多年来的事业单位固定用工制度, 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人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制度, 搞活了用人机制, 实现了事业单位人员能进能出, 在人事关系出现争议时也有了法理依据。

4. 考核工作绩效、实施绩效工资

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 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这预示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将由固定工资向绩效工资转变, 不再是干多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彻底打破“大锅饭”制。

三、几点思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为事业单位改革尤其是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用人机制转换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必将极大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进程, 有力增强事业单位公益属性, 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能力。

1. 注重顶层设计、加强岗位管理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 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当前需要事业单位积极实施, 切实迈出岗位管理改革的步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领导层要注重顶层设计, 从单位实际出发,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从而逐步推进, 使岗位管理适应组织的发展目标, 最终达成组织的战略发展目标。在整个组织结构和岗位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上述岗位设置原则, 做到人岗匹配, 人尽其责, 人尽其才, 逐步形成合理、科学的组织结构、岗位体系, 最大程度地发挥组织效能, 实现事业单位发展战略目标。

2. 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事业单位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认真思考、主动作为、积极谋划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 努力实现事业单位人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终身制向聘用合同制转变、从固定工资向绩效工作转变。事业单位人员需转变思想、更新观念, 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总要求, 为事业单位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3. 全面深入推行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效载体。现行事业单位须以人事条例实施为契机,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岗位设置管理, 严格按事业单位的管理、专技、工勤三个岗位类别、级别、职数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 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 打破传统体制, 打破身份界限, 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岗位管理制度。

4. 有利于积极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

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相关规定统一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 开启了事业单位用人聘用制的转换, 由过去的固定、终身用人, 到现在的合同用人, 用合同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这为事业单位推行科学的聘用制度、岗位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避免了人为因素的过多干预, 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序推行。

5. 招聘录用新员工更加规范

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公开招聘, 并规定了严格的招聘程序。当前,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 已初步建立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选拔新进人员的制度框架。今后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萝卜招聘”、“内部招聘”、“近亲繁殖”等问题的出现, 促进了人员招聘的公开、公正, 事业单位需严把人员入口关, 真正把适合的、优秀的人才招进事业单位里来, 切实、逐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素质, 为事业单位科学、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和保障。

6. 积极推行绩效管理

人事条例中明确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 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由此, 事业单位今后需不断探索、深入研究, 积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结构完整、覆盖全面、管理规范、突出岗位绩效的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制度, 为开展职工绩效考核奠定基础。事业单位需大力推行绩效管理, 实施绩效考核, 员工兑现绩效工资, 要重点体现出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真正发挥绩效工资的正面导向和激励作用, 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7. 完善考核办法

人事条例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还应注意听取服务单位的意见和评价。事业单位需改变以往“德、能、勤、绩、廉”的单一考核模式, 需依据条例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 探索真正建立起适合事业单位特点、岗位特点, 使工作绩效与岗位激励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上述仅为个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一点浅显认识, 抛砖引玉, 以期引发同行们对事业单位改革再思考、再实践、积极行动、积极作为。我们深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力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科学发展, 迸发出生机活力和内生动力, 助推实现中国梦。同时, 事业单位改革之路也必然充满困难与挑战、矛盾与问题, 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 需要在国家层面统筹领导、协调、组织, 全体事业单位长期不懈努力探索、实践, 方能实现改革之成功, 方能真正增强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属性。

摘要:本文简要概述了新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分析、解读了该条例实施后对事业单位的重要影响, 引发了几点思考, 以期引起大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再思考。

关键词:概要,重要影响,思考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管理全案[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4) .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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