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勤政制度范文

2024-09-21

廉洁勤政制度范文(精选8篇)

廉洁勤政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第二条责任追究机构及追究原则

(一)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成立廉洁勤政责任

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主任,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职责是: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2、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对审计人员履行廉洁勤政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按照“实事求是,分级管理,过错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防止不追究和追究不到位。第三条追究责任的划分

(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五)主要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发生《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执法过错情形,给本局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质量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发生负有审计质量责任情形,给本局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审计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规定的条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审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反审计准则及有关审计法规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重或加重、从轻处理的情形

1、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况:(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2)对廉洁勤政责任制及检查制度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的;(3)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4)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5)其他依法依纪要加重处理的。

2、从轻处理的情况:(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影响的;(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第五条责任追究形式及程序。

(一)责任追究形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组织处理(包括:诫免,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5、党纪政纪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责任追究程序

1、领导小组组成调查小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的意见。

2、责令被追究人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人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3、对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

4、需要作出组织处理(诫免,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5、集体责任一般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三种方式。

6、责任追究执行后,由执行部门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其处理结果记录本人档案。特殊情况下,小组可以直接决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监督考核

(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本规定负责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对是否应予追究提出建议,有关人员、科室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二)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岗位责任考核、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职工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列入总结或工作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廉洁勤政制度 第2篇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市纪委决定,在全市逐步推进岗位廉政教育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形成覆盖全市所有岗位,具有日照特色的立体化廉政教育模式,明显提高廉政教育成效。我局是这次廉政教育试点单位。为做好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是深化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增强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有力举措,是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参与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载体,是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教育模式创新突破的重要途径。要通过细分岗位类别、梳理岗位责权、明确岗位职责、设计教育内容、落实教育措施等手段,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设置相应的教育内容,实现有针对性、个性化、差别化的教育,使全体公职人员知晓岗位廉政行为规范,并把岗位廉政的要求变成自觉的行为习惯,切实增强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意识,杜绝和减少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在单位内部进一步形成“领导清廉、干部勤廉、全员争廉、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试点范围

市环保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重点是从事行政执法、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干部职工。

三、基本原则

(五)落实教育措施。选择有效的教育载体,如开通网上学习的平台、制作教育片、举办知识竞答和案例讲座、开展情景模拟和廉政谈话等方式,让每一位公职人员都能了解自身的岗位廉政风险和行为规范,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使其在面对类似的情形时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达到入脑入心的教育目的,也体现出组织的提醒和关爱。

五、具体方法和步骤

这次开展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时间从2010年9月1日开始至2010年12月底结束,大体分为宣传发动、查摆问题、研究措施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由试点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自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1、制订实施意见。各科室、部门要根据《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各科室、部门实际,制订全面推进开展岗位廉政教育的实施意见。

2、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工作,明确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3、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查摆问题(自201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1、划分岗位类型。从行政职务和业务类别等方面入手,细分重点岗位和一般岗位,对各科室、部门所有工作岗位进行梳理,形成分级分类,详细完整的岗位目录。

2、查找岗位风险。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位廉政风险大讨论,采取自己查、互相找、领导提等方式,深入查找风险环节和风险点,查找教育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各自的职能,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对本科室、3、对岗位廉政教育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机关党委。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局党组高度重视这次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试点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局机关党委承担日常工作。各科室、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组 长:王曙光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庄乾坤 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副组长

王世波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成 员:樊金亮 刘炳功 刘立宏 刘贤宏 范伟华

(二)注重结合。要把岗位廉政教育与各科室、部门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减少或降低公职人员的岗位廉政风险;与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等工作紧密结合,与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腐败风险预警机制相结合,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与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为岗位廉政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文化氛围。

(三)重在规范。通过建立健全机制制度,把岗位廉政教育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力求做到公共权力行使到哪里,岗位廉政教育就延伸到哪里;贯穿于公职人员上岗、选拔、晋职、晋级的全过程,作为任前考核、上岗培训等的必修内容,使岗位廉政教育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

人事权、资金使用审批权、资产管理权等的干部职工。

四、领导机构

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局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由分管纪检的党组成员兼主任的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党委。日常工作由局机关党委承担,具体负责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机制的协调实施、监督考核、经验总结以及机制的评估与修正。

组 长:王曙光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庄乾坤 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副组长

王世波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成 员:樊金亮 刘炳功 刘立宏 刘贤宏 范伟华

五、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方法:实施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就是把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中的节点控制方法相结合,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干部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的腐败问题,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实施科学防腐的过程管理。

(二)步骤: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工作分计划、执行、考核、修正四个步骤。

1、计划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1)工作启动。成立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启动工作。

(2)培训宣传。组织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广泛宣传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工作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廉政风险意识,自觉参与到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工

认,经确认的廉政风险节点,按照干部职工自主认领、依据岗位职责认领、依据职务权力认领等方法,分级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由具体责任人负责制定防范制度措施,防范制度措施报领导小组研究,经公示、修正、批准后执行,并对具体责任人设立风险节点责任岗位牌。

(4)制定《实施细则》。通过排查廉政风险,制定防范制度措施,健全内控机制,实施范围内的各单位均要起草《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报市局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廉政风险清楚。

2、执行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

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节点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并推进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综合运用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权力分解、集体决策、政务公开、干部交流轮岗、电子监察等方法、手段,实施分级重点监控。一级风险节点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业务职能科室重点监控;二级风险节点由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职能科室重点监控;三级风险节点由业务职能科室重点监控,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1)落实前期预防措施。主要包括:岗位公开承诺、党务政务公开、定期述职述廉、廉政谈话教育、定期自查自纠以及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责任等风险防范。

(2)落实中期监控措施。主要包括:组织专项检查、明查暗访、行政投诉、信访举报、民主测评。

(3)落实后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警示提醒、信访约谈、诫勉纠错、责任整改。

3、考核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的考核工作由市局廉政风险节点控制管理工作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人员的修养和综合素质,塑造现代文明气质和形象,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各项工作,促进环保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共同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对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制定如下规范。

第一节

仪表整洁

举止端庄

第一条

工作人员衣着要整洁得体、端庄大方,工作时间提倡穿西装,女士着职业装不能穿过于生活化的服装。

第二条

在办公区内,不能袒胸露背,不得只穿背心、短裤、拖鞋。第三条

男士不准留胡须和长发,女士不得浓妆艳抹。

第四条

在办公室坐姿要端正,不能将腿脚搭在桌椅上;站立时不要身倚墙壁、柱子等;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躺卧。

第五条

在办公室与他人在一起及参加公务活动时,不要抠鼻孔,掏耳朵,修指甲,脱鞋袜等。

第二节

礼貌待客

优质服务

第六条

接待来人要讲普通话,用文明礼貌用语,如“请”、“您好”、“请进”、“请坐”、“请用茶”、“谢谢”、“请原谅”、“对不起”、“没关系”、“再见”、“走好”等。

第七条

与人谈话时,语言表达要得体,谈吐文雅,不能夸夸其谈,1第十七条

在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十八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按秩序上下,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要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在运动、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维护良好秩序。

第十九条

爱护公共财务,做到不侵占、不损坏。当发现他人有侵害行为时,要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当公共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时,要挺身而出积极抢救。

第二十条

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四节

安全管理

上岗规范

第二十一条

对公共财务要妥善保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要存放在办公室内。上班时间办公室无人时必须关门上锁;下班时必须关好、锁好办公室的门窗、抽屉、橱柜等。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值班时,要认真搞好来电、来文的记录和接收;对陌生人要进行详细询问,遇有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置,并迅速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办公室内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准私自改变房间内的线路布局;使用的电器严禁超负荷;下班时,必须将各类电器关闭。

第二十四条

爱护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办公区;严禁在防火通道、楼道内堆放物品和焚烧废纸、废物。

第二十五条

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各类车辆均应在指定地点整齐

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一、办公文明。办公秩序正规有序,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接待来人要言语文明谦逊,热情主动、诚恳亲切。

二、执行公务高效。履行公务要仪表端正,办事高效,热情服务,能办的事情立即办理,不能办的要讲清道理,按要求准确及时做好环境咨询服务。

三、执法严格。重事实、重监测,依法行政,不以言代法、徇私枉法。

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要在2日内,报告表、报告书要在5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超出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5日内转报上级环保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竣工验收申报及污染处理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后要在5日内批复。

五、环境监测科研服务。环境监测自接到委托之日起,锅炉烟尘监测5日内出具报告,水质样品分析8日内出具分析报告,企业竣工验收监测8日内出具报告,其他服务性监测根据双方协议时限出具化验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委托协议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咨询服务工作”。

六、下级及有关单位请示、环境信访办理。下级来文请示能答复的立即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研究确定后即答复。环境信访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发现或接到举报污染事故后,环境执法和监测人员要立即组织查看现场,一般性污染纠纷处理不能超过5天。

七、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法律法规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到企业“吃、拿、卡、要、报”,不利用职权参与赢利性活动。

八、将所有服务承诺事项通过环保局网站、办公楼大厅触摸屏、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方便查询和监督。

5日照市环保局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日照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根据市政府的这一《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国家宪法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水平,强化环境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的进程,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

到201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使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全系统环保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对环境保护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具体措施

(一)提高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体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环境的意识,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学习和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通过学习、贯彻《纲要》,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认真组织《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把《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中心组等形式,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并重点学习环保法律知识,使全局干部职工熟悉《纲要》的规定,并不断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为《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的制度是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的保障。根据《纲要》的要求,重点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提高环境行政决策水平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环境决策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界定的权限范围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决策权,不得越权决策。按照《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环保部门依法决定相结合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并制定环保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完善环境保护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将环境保护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媒体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审查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或者公众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环境保护决策事项,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建立健全环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对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法和不当进行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要求。

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监督。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并制定环境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思路,即:贯穿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条主线”,实现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两个目标”,抓住立好法、学好法、用好法“三个环节”,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四个合法”,确保执法的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五个明确”,继续推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具体措施是:通过健全环境法制工作机构、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通过实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强化环保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通过实施案件移送制度、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实施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和听证制度、环境信访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情况通报制度、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制度、饮用水水质周报制度和海水浴场水质周报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以期逐步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3、建立健全其他相关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及其确立的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实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范围和有关程序,确保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格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在领导体制上,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综合业务部门主抓,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在公开内容上,突出重点,主要抓排污收费、建设项目审批、环保设施验收、废物进口审批等特殊环节;在公开形式上,因地制宜,采用简便、有效的公开载体;在工作方法上,始终同反腐倡廉、行风建设相结合;在监督保障上,建立群众与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开的内容真实有效。

(三)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为严格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和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勤政廉政规范及工作程序》、《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等一系列文件,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作了统一规范。

各级环保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不仅要遵守环境保护的实体法规定,还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程序法规定,特别是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程序、环境许可和审批程序、环境收费程序、环境处罚程序、环境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应诉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强制执行等程序,并使用国家规范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要进一步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切实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减少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性错误。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加强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新世纪的环保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制度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建设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环境监察队伍,特制定并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上述“六不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环境监察机构领导责任。

环境监察人员行为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标准。

2、热爱环境监察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依法行政。

3、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热情服务。

4、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5、不接受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6、不参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7、现场监察时,佩带“中国环境监察”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持证上岗。

8、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法律依据。

9、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免收、缓收排污费。

10、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环境监察现场工作制度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周不少于1次。

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发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浅谈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意义 第3篇

评估的词典解释是“评价和估量”, 即评价和估量制度的载体是否符合廉洁性标准。评价判断是表达主体的需要。[1]我们从理论角度来看评估的价值:评估是与被评估对象的内在价值相联系的, 评估体系应该成为制度合理化的组成部分, 应发挥反馈和调节作用。评估是为了改善决策实施, 而不是仅仅存在判断制度的优劣。评估是为了挖掘评估对像应该具有的价值, 而不是为制度创造新价值。离开评估活动既不能很好的实现实践目的, 也不能形成好的实践方法, 没有评估对于制度不能构成认识运动的完整过程。例如对于制度载体之一法律。我们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为了少数人特别是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服务, 而置社会多数人利益于不顾, 那么, 这样的法律就不可能称其为“良法”, 而是“恶法”。制度廉评就是通过设置制度廉洁评估指标体系, 查找制度中的假、恶、丑, 确保依法治国有“良法”可依。基于理论上评估所具有的的品质就可以进一步从实践角度探讨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意义。

一、制度廉洁性评估是对制度本身的“体检”和“治疗”

随着方方面面对腐败的打击和预防, “制度反腐”的理念也被广泛认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具体做法通常是纪检监察机关协调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来参与, 之后又发展由社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参与。评估主体对相关制度的廉洁性、合法性、利益冲突、科学性进行评估。制度评估将那些符合廉洁性的制度根据评价标准筛选出来, 将那些不符合制度评价标准的被评价对象剔除出去。在这个过程中评估主体成为对制度进行“体检”的医生。“体检”制度, 对于符合廉洁性的制度给予肯定评价, 针对存在腐败漏洞、存在诱发“病因”的制度进行“治疗”提出建议, 促使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体检和治疗”的过程以完善制度, 使制度成为“良法”, 使其尽可能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制度廉洁性评估将提高国家和政府相关工作水平

制度是特定主体制定的, 是设定权利与义务, 规范行为、调整关系的规则体系, 是有权主体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2]作为制度制定主体的国家机关的制度出台质量直接影响其落实效果。越严谨、越科学的制度越容易被遵守, 在对制度的“体检+治疗”之后会净化制度、滤除“杂质”、提升品质的过程, 通过删除、增补、修正相关规定, 使制度相对更合理、更科学、更严谨, 更能和公平与公正、开放与竞争、效益与效率、民主与法制等理念相适应。使制度在相关业务领域正常运行功能的同时, 预防腐败的发生。由此达到制度制定的目的, 提高国家和政府的工作水平。

三、制度廉洁性评估有利于群众的参与, 提高制度制定主体的公信力

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 单独靠纪检检察机关、人大、法制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 必须充分调动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例如湖北省聘请来自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省社科院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的161名专家学者和知名律师为制度廉评专家, 建立了湖北省首个制度廉评专家库。唐山市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法制部门以及驻唐高等院校等单位选聘专业人才500名, 组成制度廉政风险会审论证专家库, 并按照党委、行政、政法、群团、公共企事业设立5个制度廉政风险评估专家会审小组。虽然这里都是专业人员的参与, 但是廉洁性评估已经不仅仅是国家机关自制自查了, 它有律师等主体的参与, 而这些人即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 在与人民群众接触交流的第一线, 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 从而间接提高了制度建设中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 促使制度更容易被认可、被遵守。我们寄希望于在廉洁性评估体系的继续发展中会有部分普通老百姓的直接参与。这也是制度出透明化、公开化的过程。

四、制度廉洁性评价能够促进国家工作人员的自我教育

在预防腐败过程中, 国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是广泛而深入的, 例如各地建设有职务犯罪预防基地,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等形式。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腐败, 预防职务犯罪, 这会使国家工作人员意识到制度除了达到相关工作效果的同时还在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从而, 一定程度上自觉遵守制度, 制度反腐也成为由内而外的效果发挥。于此同时, 廉洁性评估的激励功能还能够开发国家工作人员的自我廉政教育的能力, 充分调动被评价对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使他们所追求的个人目标、工作目标与廉政制度评价目标相一致。

当然, 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意义不会只是以上提上的几点, 除了对制度本身的意义,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所起到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 随着制度廉洁性评估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其作用会在众多方面有所体现。

参考文献

[1]弗.布罗日克.价值与评价[M].北京:知识出版社, 1988.

制度廉洁如何评估? 第4篇

制度廉洁性评估指标体系

制度廉洁性评估指标体系可描述为利益之争的冲突点、权力设置的关键点、权力运行的风险点、权责之间的衔接点、监督制约的缺失点五个方面,设定为五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分解成五个二级指标。

利益之争的冲突点。利益冲突是指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私人、部门利益与公共责任相冲突的情境或行为,主要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群体之间的冲突三种形式。围绕利益冲突点这一核心概念,评价制度中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叠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倾斜,是否存在违反效能要求、财经制度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缺位、问责制度和绩效评估缺失等。

权力设置的关键点。在制度中,对各方权力的设置要把握个度,在权力设置时要意识到分权制衡和设立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分权制衡是指把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就需要厘清制度中职权内容是否齐全、明晰,实际职权与实施依据是否对应,权力设置是否层次过多;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是否存在职权交叉、权力过于集中。

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制度的健全完善对于规范权力运行,降低权力风险,防止权力滥用具有保障意义。检查制度中是否包含权力流程图(或隐性流程图),信息公开是否按照权力流程图规范操作,信息公开时间和权力运行时间是否相统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操作风险点,是否存在逃避“三重一大”等决策事项。

权责之间的衔接点。“权责对等原则”,即职权与职责对等,避免拥有的行政权力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分离或不对等。在制度中,要明确完整有效的责任承担控制机制,避免“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要确保权责对等和一致,检查制度中是否制定职位说明书;是否体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是否存在有权无责的情况;是否建立过错责任承担和追究机制;是否建立救济机制,如健全举报、赔偿等规定。

监督制约的缺失点。腐败问题说到底是公共权力滥用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公共权力失去有效监督制约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制度中应对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检查制度中是否贯彻民主集中制这一基本原则,是否将廉洁自律情况纳入干部的任命和考核指标,是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是否涵盖党内监督的各种监督措施,是否创新监督制约机制。

制度廉洁性评估方法

我们采用“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法”对制度廉洁性风险进行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是对引起风险事件发生的关键成因指标进行管理的方法。我们将上述的利益之争的冲突点、权力设置的关键点、权力运行的风险点、权责之间的衔接点、监督制约的缺失点等五个方面设定为五个关键成因指标,分别用A、B、C、D、E来表示,每个指标划分为五个量化等级,分别赋予0.2、0.4、0.6、0.8、1五个分值,具体评估公式定量如下:计算公式L=A*B*C*D*E。

公式中:L-制度廉洁性水平,L值越大,制度廉洁性风险越低,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A-利益之争冲突点,冲突点越少,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取值量化:制度中不存在利益之争,取值1;存在1~2个冲突点,取值0.8;存在3~4个冲突点,取值0.6;存在5~6个冲突点,取值0.4;存在6个以上冲突点,取值0.2;B-权力设置关键点的完备程度,越完备,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取值量化:制度中权力设置完全合理,取值1;制度中权力设置相当合理,取值0.8;制度中权力设置合理,取值0.6;制度中权力设置欠缺,取值0.4;制度中权力设置不明晰,取值0.2;C-规避权力运行风险的效果,效果越高,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取值量化:权力运行顺畅,取值1;权力运行中存在1~2个风险点,取值0.8;权力运行中存在3~4个风险点,取值0.6;权力运行中存在5~6个风险点,取值0.4;权利运行无序,取值0.2;D-权责之间衔接密切程度,越密切,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取值量化:权责对等,取值1;权责衔接点缺失1~2个,取值0.8;权责衔接点缺失3~4个,取值0.6;权责衔接点缺失5~6个,取值0.4; 有权无责,取值0.2;E-监督制约作用越大,制度廉洁性水平越高。取值量化:监督制约完备,取值1;监督制约中存在1~2个缺失点,取值0.8;监督制约中存在3~4个缺失点,取值0.6;监督制约中存在5~6个缺失点,取值0.4; 未涉及任何监督制约措施,取值0.2。

根据得出的L值,确定制度廉洁性风险等级。L≤0.02,制度廉洁性风险级别1级,制度廉洁性风险程度极高;0.020.32,制度廉洁性风险级别5级,制度廉洁性风险程度轻微。

实证研究

“制度廉评”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在预防腐败专业化和科学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选取了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制度廉评实证研究。我们邀请了十名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制度逐条逐句地进行推敲、打分。在将十个评委打分加权平均后,该制度廉评得分L值=0.1125分,该制度为三级廉洁性风险,并针对五个一级指标提炼出11条廉洁风险点。相关部门根据这些风险点对制度进行了修订,有效避免了风险的发生。通过此实证研究,对该制度廉评模型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并通过对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指标细化、分类、量化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进行研究,为后续制度廉评工作的推广提供了理论支撑。

廉洁谈话制度 第5篇

根据党中央关于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总公司党委、四公司党总支廉洁自律谈话实施办法的要求,为

进一步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

司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特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主动开展廉洁谈话活动。

二、谈话的责任范围

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洁谈话。

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的人员及党员干部进行廉洁谈话。

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

xx项目部党支部严格按照总公司党委及四公司党总支的要求,结合项目部自身的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好廉洁谈话活动。

三、谈话的内容

1、向谈话对象介绍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要求及规定,共同重温学习相关知识。如:《总公司党委“三重一

大”监督规定》、《总公司党委2011年工作安排》、“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个不得”等规定。

2、介绍廉洁从业的有关情况,并了解谈话对象掌握有关规定及执行规定的情况,以及本人对加强监督的意见和建议等。

3、向谈话对象提出要求。

四、谈话形式

1、集体廉洁谈话。

根据阶段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情况及具体要求,xx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廉洁谈话。谈话每年至

少进行二次。

2、个别廉洁谈话。

个别廉洁谈话是一对一的谈话,xx项目部领导与各部门之间、xx项目部主要领导与人分管职工等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谈

话人可主动到谈话对象的办公室进行,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高对反腐倡廉重要性的认识,在工作中自觉实践廉洁从业的要求。

3、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廉洁谈话。

xx项目部党支部纪检人员对关键岗位从事关键业务的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警示教育的谈话,并提出廉洁从业的具体建

议和要求。

4、诫勉(提醒)谈话。

xx项目党支部纪检人员对有群众反映、或出现问题苗头的领导人员和员工进行廉洁谈话,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告诫其

注意或改正,提醒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谈话宜以个别方式进行。

五、廉洁谈话要求

1、xx项目党支部要加强对廉洁谈话的组织领导,廉洁谈话在xx项目经理和党支部书记的直接领导下,由党支部书记牵

头并组织实施。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党支部提出谈话建议及相关事宜,xx项目党支部研究同意后即可实施。

2、xx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对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洁谈话。

3、各部门廉洁谈话要形成制度,有计划地坚持开展。

4、建立廉洁谈话记录本。认真记录谈话内容,并对干部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回复。

廉洁自律制度 第6篇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干部的宗旨观念和廉洁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经常进行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二、认真执行《廉洁准则》,带头廉洁自律。牢记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委、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经济和群众工作“四大纪律”和廉洁自律“八项要求”。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在职机关党员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在企业或其他单位兼职取酬,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要严格执行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管好家属子女,不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公务活动中不接受有价证券和礼金以及贵重物品;不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

三、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要交书面发言。会前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充分准备,会中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针对问题研究整改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接受监督。全体干部之间要经常谈心,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加强团结,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学习和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对集体的决议,每个成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廉洁行医制度 第7篇

1、医务人员应该自己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为辅的思想。

2、医院工作人员要具有廉洁的品德,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己任,不以医谋私。

3、不准以医谋私,严禁向病人及家属索取或暗示馈赠钱物,不准要病人吃请,严禁收取病人“红包”对病人及家属发自内心所送的“红包”应主动退回,实在退不了的要交回院部,退回给病人。

4、不准过度检查、过度用药,不准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不开人情处方、不克扣病人药品。

5、不私收病人检查、治疗费用。

6、不推诿病人,不准通过非正常渠道转移病人至其它医疗单位进行检查、质量、手术、取药以索取回扣,拿取好处费。

7、凡属病情需要而本院又未开展的检查项目需转外院检查者,须报科主任批准。

8、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外单位行医。

9、不准出具伪病历,检查单及疾病证明。

10、不准采购、发放伪劣或过期药品。

11、未经批准不得购销保健药(用)品。

12、不得强行为患者安排特殊服务,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13、不准在征兵、招生、聘干等体检中放松标准,徇私舞弊。

14、医疗卫生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出具各种假诊断证明。

15、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和物价政策,不准自立收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分解收费,严禁科室和个人收取现金。

论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的建构 第8篇

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 坚持预防和惩治腐败并举,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着力探索创新防治腐败的新举措。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 退休后可领取廉洁年金。”此消息一经发出, 随即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有人赞同, 有人反对[1]。与此同时, 到底什么是廉洁年金制度, 在中国能不能建立这样的制度, 该怎样建立这种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官员、学者和公众的广泛讨论。

一、相关概念界定

虽然“廉洁年金”这个名词是在“383”改革方案总报告中才首度出现, 但实际上类似制度在中国一直在“试行”。在各地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当中叫法有很多, 比如廉政公积金、廉政保证金、廉洁从政保证金、廉洁自律保证金、廉洁从警退休金等等。从目前的研究和讨论来看, 提法比较多的是廉政保证金。所谓廉政保证金一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政府从公务员的福利金或工资中支出扣除一笔钱, 各单位再拿出一部分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与之配套, 共同组成一项专门用于激励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奖励基金, 到期依据考核情况, 若没有发现公务员在履职期间有贪污腐败行为, 可按一定比例定期予以返还, 而贪污腐败者则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部分返还, 或者不予返还[2]。

有学者认为, “廉洁年金”不等于“廉洁保证金”。二者不仅仅在概念上有所区别, 而且在理念上也有本质的不同。如果将廉洁年金等同于廉洁保证金, 就等于变相承认政府在惩治腐败方面工作不到位, 需要依靠增加福利来“哄”公务员不要腐败, 实质上是将原本不合法的福利待遇合法化, 是对纳税人的极不尊重[3]。这样非但起不了反腐败的作用, 反而可能给某些官员增加一个拿廉洁年金腐败的机会。

廉洁年金本质上并不是简单地对公务员的廉洁行为进行经济奖励, 而是对其秉持公共精神, 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的贡献予以价值上的认可。这是对公务员群体的劳动给予的肯定和尊重, 让公务员在心理上感到自己的勤勉付出是值得的。如此公务员不仅在物质上而且在精神上得到了双重激励, 将会大大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 提升公务员的服务水平。

尽管廉洁年金制度与廉洁保证金制度之间存在着区别, 但是作为廉洁年金制度的雏形, 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相似之处, 联系非常紧密。加上中国的廉洁保证金制度试点已经有了14年的实践经验, 能够为廉洁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和借鉴。鉴于此, 本文在研究当中对“廉洁年金”与“廉洁保证金”不做严格的区分, 将它们归于同一概念。

二、建立廉洁年金制度的可行性

建立廉洁年金制度是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有益探索。在笔者看来, 待条件成熟时是可以实施的。

(一) 廉洁年金制度符合成本———收益比较原则

虽说廉洁奉公是公务员最起码的伦理道德要求, 公务员应当把廉政勤政作为一项工作准则, 这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义务。但是, 我们也必须要考虑到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 他们掌握着公共权力, 肩负着治理社会的公共责任, 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对公务员正常履职进行必要的激励还是可以接受的。相对于腐败给公共利益造成的巨大损失来讲, 廉洁年金只是付出了一小部分经济成本。中国公务员目前的工资并不算高, 许多腐败属于需求性腐败, 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对抑腐促廉有一定的作用。

建立廉洁年金制度, 在给公务员以有效的物质激励的同时, 又带有一定的制约性和风险性, 可以通过廉洁年金的积累机制保障廉洁行为的收益, 相应地增加腐败的成本, 有利于培育和形成积极向上的廉政文化。此外, 目前中国公务员的激励机制还比较单一, 基本上只有靠晋升一条渠道, 建立廉洁年金制度, 对于促进公务员在保持廉洁的同时, 做到勤政为民, 也能起到一定的正面激励作用。

(二) 廉洁年金制度建立了长效激励机制

廉洁年金在体制设计上建立了激励廉洁勤勉从政的长效管理体制, 将经济利益与长期考评联系在一起, 可以防止公务员做出因小失大的非理性行为。由于廉洁年金在筹资上实行积累制, 公务员在政府机关工作时间越长, 其积累的廉洁年金数额就越大。因此, 腐败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也不断加大。同时, 廉洁年金制度还实现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结合到一起, 不仅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给违法乱纪分子以震慑, 而且这种制度一旦建立起来, 将有助于激励公务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善始善终。

(三) 廉洁年金制度实现了公务员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均衡

公务员在每一廉政考核周期结束时领取到的一定比例、数额的廉洁年金是其眼前利益。国家对始终保持廉洁从政的公务员在退休后一次性返还其从业生涯中长期积攒下来的余额较大的廉政奖金是其的长远利益。通过廉洁年金定期领取与退休后领取相结合的方式, 廉洁年金将眼前的利益转化为某种“廉政期权”, 实现了公务员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均衡, 从而激励公务员持久保持清廉勤勉。

三、建立廉洁年金制度的障碍

廉洁年金制度最终没有出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 其原因在于目前建立廉洁年金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障碍, 条件还不够完善。

(一) 法律支撑障碍

在中国廉洁年金制度之所以难以推行, 首要原因就在于“无法可依”甚至是与现行法律背道而驰的。目前各地实践都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廉洁年金的一项资金来源, 而公务员的工资是其合法收入, 属于公务员个人财产。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即使建立廉洁年金的动机和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仍然对私人财产构成了侵害。中国《公务员法》第78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无权“扣缴”或“缴存”公务员的合法工资收入。《公务员奖励规定 (试行) 》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因此, 设立廉洁年金, 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及政策不允许动用国家财政来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作保证金, 各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往往规避这一点, 代之以动用机关单位的行政经费来充当廉洁年金的一项主要资金来源, 这也是违反法律的。法律意义上的保证金, 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如果用单位的财产经费来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 就意味着将行政经费这笔国家公款变成了个人财产。这不仅违反法律, 同时也起不到预期的保证作用。

(二) 思维逻辑障碍

在国内许多学者担忧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在思维逻辑和方向上是有害的。贪污腐败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廉洁从政是公务员起码应当恪守的本分。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 不能总在公务员群体上进行发红包式的“改革”。为官者以德居先, 而后才能为政以廉。廉政建设应该从善良人性与行政伦理的建构层面出发, 以内在的德性修为保证公务员自觉地廉洁奉公。道德规范的内化才是抑腐促廉的根本, 以物质利益激发廉政动机在制度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公务员不能恪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反而要财政拿出一大笔钱来作保,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许多公众对廉洁年金也表达了质疑:“廉洁难道不应该是一个公职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么?怎么就成了优良品质还需要奖励了呢?这不成了政府给一笔钱, 求当官的不要贪腐?”因此, 公众担忧廉洁年金可能会异化为“变相福利”。

(三) 资金来源障碍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 当前廉洁年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由公务员个人工资与政府财政各按比例共同负担, 比如浏阳市公务员个人按当月工资的5%缴纳, 单位按个人缴款的2倍缴纳;二是完全由政府财政预算来负担, 比如慈溪市的做法就是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 公务员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两种资金来源渠道都使得资金属性单一化、功利化, 不仅增加了财政负担, 而且使得廉洁年金的惩戒作用严重弱化[4]。早在2002年时, 浏阳市纪委对廉政保证金来源做解释时就表示, 曾考虑将配套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但缺乏明确的法理支持。

此外, 廉洁年金当中由政府出资的部分不论是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还是单位行政经费, 本质上都是国家公款, 政府动用这样一大笔公款理应经过公开听证。其中如若涉及公共财政支出, 应当要列入财政预算, 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通过以后方能执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各地在实践中既没有引入听证程序, 也没有经过人大审议, 故而其资金来源在程序上也是有问题的。

(四) 制度配套障碍

当前要在中国建立起廉洁年金制度, 还须一系列制度加以配套, 才能保证其有效运行。一是要完善财政公开制度。建立廉洁年金制度, 完全由公务员个人负担行不通, 政府必须要拿出资金加以保障。财政出资必须得到社会认同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其前提就是要完善财政公开制度, 使得财政支出公开透明;二是要健全廉政监察机制。廉洁年金的领取条件是“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审查官员是否廉洁呢?在当前中国公务员有一点“灰色收入”也是比较普遍的。那么对于这些腐败情节不是十分严重的公务员, 应当如何界定, 需要进一步设定标准。有些腐败分子直至退休其腐败行为仍未被“揭露”, 又该如何防范。要解决这些问题前提就是要建立廉洁高效的廉政监察机制;三是要落实财产公开制度。领取廉洁年金的基本前提是公务员要廉洁, 这一点必须让公众了解清楚。“大奸似忠”, 有些官员表面上是“清官”, 实际上却是“巨贪”。没有完善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公众根本无法无从判断官员是否廉洁。

廉洁年金不是“万灵丹”, 不可能完全消除腐败问题, 关键还是要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廉洁年金易于抑制小贪, 对于手中握有实权的高级官员, 其腐败收益甚至可以高达千万甚至上亿, 微薄的廉洁年金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 只有配合法律惩处才能对大贪污犯起到震慑作用。廉洁年金制度需要和其他反腐制度相配套共同发力, 仅仅依靠该项制度“单兵突进”很难发挥太大作用。

(五) 运行管理障碍

廉洁年金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 退休后方可领取。”其中“未犯重大错误”、“未发现腐败行为”如何评判, 由谁评判, 以何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因此, 当前还需要构建一套合理的评价体系, 在评价机构的选择上绝不能政府“自说自话”。在对公务员任职期间的廉洁情况进行考核时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让公众也参与评价。

此外, 廉洁年金的金额设定为多少, 廉洁年金的覆盖范围应该包含哪些群体, 这也是个“技术活”。如果标准定得过高, 覆盖面过广, 将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 公众很难接受。如果标准定得过低, 又很难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四、廉洁年金制度的构建策略

针对在中国建立廉洁年金制度面临的主要障碍, 在总结国内试点经验教训, 借鉴新加坡廉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 笔者就在中国如何构建廉洁年金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增强资金来源合法性

强制扣除公务员部分工资充入廉洁年金账户,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 显然是违法的。针对这一问题, 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策略。江西省大余县实施廉洁保证金制度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该县《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 (试行) 》中规定:县直单位和乡镇党政班子主要领导每月缴纳200元, 其他班子成员每月缴纳100元, 由县财政局从其个人“阳光津贴”中代扣代缴;村 (居) 党支部书记、村 (居) 委会主任每月缴纳50元, 由县财政局从其个人奖励基金中代缴代扣。这种做法把公务员的近期可得利益转化为退休后可以取得的远期可得利益, 只是拉长了期望期限, 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并没有降低[5]。公务员的额外津贴和奖金的设置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其受益上具有不确定性, 以此作为廉洁年金个人缴存部分的资金来源就很好地规避了违法扣减公务员工资的问题。

笔者还建议, 把查处的违法违纪资金划拨一部分充作廉洁年金, 把车改补贴等额外收入直接纳入廉洁年金。据媒体报道, 2013年广东共立案查处厅级官员38名, 清理出“小金库”金额2 371万多元, 违规使用专项资金2.38亿多元, 省市两级“廉政账户”共收到“红包”礼金上交款2 931.7万元[6]。2013年湖北省共审计领导干部979名, 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资金45亿元, 处理上缴财政11亿元, 追回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借用资金13亿元[7]。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当前中国的反腐败形势还不容乐观。随着各级政府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 贪腐者上交的贪污款和礼金数额也在增长。因此, 完全可以将违法违纪资金中的贪污款和礼金部分划拨到廉洁年金账户中, 作为其中一项资金来源。

民革中央副主席朱培康曾经向媒体表示:“我仔细计算了退休后, 自己作为省部级领导干部使用公车所产生的费用。不算不知道, 一算吓一跳, 一位省部级领导干部退休后在公车使用、配备秘书方面竟然需要120万元左右。”[8]因此, 在不大幅度修改现有制度的前提下, 可以展开自上而下的改革, 将当前高级领导干部退休后的公车使用费用货币化, 以此充作廉洁年金, 首先针对高级官员群体建立廉洁年金制度, 然后不断向基层公务人员扩展。

(二) 与公积金制度接轨, 扩大资金数额

目前中国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并不算高。从浏阳市的做法来看, 由从公务员个人工资中扣除5%, 加上政府缴纳的相当于个人缴款两倍的资金所组成的保证金, 其数额还是非常有限的。依照推算, 一位刚入职的年轻公务员从政三十八年不违纪, 以初级干部身份退休时可以领取7万元的廉洁保证金[9]。7万元的保证金收益对于腐败收益来说, 还是微不足道的, 因而廉政保证金能起到的效果也非常有限。

新加坡的廉政公积金制度是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组成部分。公积金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是为自己退休后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所准备的资金。而公积金中政府为公务员缴纳的部分, 实际上是政府把公务员养老金提前预存到公务员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上, 公务员退休后并没有单独的养老金或者是退休金。因此, 新加坡的廉政公积金既是公务员个人的养老保险金, 又是廉政保证金, 实现了二者的统一。

中国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先为公务员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然后将政府针对公务员的退休养老、医疗保障、住房及用车补贴等支出货币化, 并定期存入公积金账户。这样等到公务员退休后, 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积累将会是个不小的数目, 既可以保障公务员退休后生活无忧, 又可以使贪腐者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起到较强的惩戒作用。

(三) 建立长效奖惩机制, 严格领取标准

廉洁年金制度应当体现长效的奖惩机制, 廉洁年金不能等同于“年终奖”。如果以一年作为廉政考核周期则过于短期, 难以起到担保作用, 最终廉洁年金将沦为“变相福利”。因此要设定一个合理的考核周期和领取标准。江门市的做法是以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无违纪情况的公务员可领取缴存款额的70%, 余额至退休一并领取。笔者认为, 该市在公务员在一个周期内考核合格后可以提取七成的廉政公积金缴存款的做法也是欠妥的。廉洁年金应该是对公务人员终身廉洁所作的担保, 应当禁止公务员在履职期间以任何理由提取, 只有在其退休或者离职后经考核和审计合格,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分期提取账户中的资金。

现实中有些官员直至退休时仍没被发现有贪腐行为, 但后来又被“揭露”。因此, 廉洁年金可以采取在领导干部退休时先发放一半, 退休三年以后再发放另一半的办法, 来防止错奖贪腐者。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一次违规全盘否决制”, 不论何时一旦发现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 直接剥夺当事人领取资格, 已经给付的廉洁年金全部追回并上缴国库。如果公务员发生工作调动, 个人的廉洁年金账户也应该跟随公务员带到其他单位, 继续按规定缴存保证金, 但不得提取账户内的资金。如果发生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应当自辞职、辞退之日起满二年方可申请提取廉洁年金。如果发生公务员死亡的, 经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 可由其家属代为申请并一次性提取全部款额[10]。同时, 还应当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如果公务员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则不得提取以前所累积的廉洁年金。处分解除后, 在职公务员可以再从零开始缴存廉洁年金。如果公务员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上处罚的, 则终身不得缴存或领取廉洁年金。

(四) 完善方案程序建设, 加强资金运作管理

在廉洁年金制度方案设定上要加强公众参与。在方案讨论阶段要引入听证程序, 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经过充分协商讨论, 整理出来的意见稿应当提交本级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 形成草案。最终以提案的形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政府应当为每一位公务员都设立一个个人的廉洁年金专门账户。等到相当一段时间以后, 所有公务员的廉洁年金账户金额汇总之后将是一笔很大的资金。因此, 应当加强廉洁年金的资金管理, 并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可以由财政部门负责廉洁年金的日常监管, 由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对公务员的廉政考核。同时, 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基金会, 引入商业化运作来经营这笔资金, 如购买国债、保险、企业债券、基金等, 以实现廉洁年金的保值增值。

(五) 使各项制度链接配套, 构建反腐败生态系统

从国外实行廉洁年金的类似制度的成功经验来看, 各国一系列的反腐败制度相互配合, 形成了一个整体性的反腐败生态系统。廉洁年金制度要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同财产公示制度、官员亲属从业状况公开制度、离任审计制度、行政监察制度、金融实名制、民主评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相配套, 才能构建一整套反腐败长效机制。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公共监督体系和自由民主的新闻舆论, 没有严厉的执法机构和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来减少寻租的可能性, 那么廉洁年金制度终究会因势单力薄, 而难以达到预期的防腐败效果。当前亟需要做的就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官员财产公开, 使各项政策公开透明, 压缩腐败的空间。同时, 还要提高群众的反腐败意识, 利用社会公众的强大力量, 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结论

廉洁年金制度是中国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有益实践, 当前应当不断完善其实施条件, 推进新的实践探索, 在适当的时机推行该项政策, 以促进腐败治理, 激励公务员廉政勤政。廉洁年金制度建设应当要在公务员工资制度不断完善, 财政公开的前提下, 在完成养老金并轨之后再施行。廉洁年金制度建立以后, 还应当寻求与养老金制度链接, 最终实现二者的合并与统一, 在确保公务员能够安享晚年的同时, 起到抑制腐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红英.廉洁年金惹争议公众担忧成变相福利[N].企业家日报, 2013-11-04 (10) .

[2]郑美玲.中国廉政保证金制度探析[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 2012:6-7.

[3]朱永华.廉政保证金, 别在利益加法上做文章[N].法制日报, 2013-11-16 (7) .

[4]沈费伟.廉政保证金能否保“廉政”[J].浙江人大, 2013, (12) :32.

[5]庄德水.廉洁年金制度的伦理逻辑和实践策略[J].学术交流, 2014, (3) :37.

[6]汤南.廉政账户收红包2 931万元[N].广州日报, 2014-01-22 (A6) .

[7]杨宏斌.去年湖北审计领导干部979名查出违纪违规资金45亿[EB/OL].湖北日报,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2-11/5821890.shtml, 2014-02-11.

[8]叶晓楠.我为什么要提廉政保证金提案[N].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1-07-01 (5) .

[9]夏晓柏, 彭立国.浏阳廉政保证金调查:“防腐”经济学的十一年实验[N].21世纪经济报道, 2013-11-1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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