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售流程

2024-07-05

国有资产出售流程(精选8篇)

国有资产出售流程 第1篇

甲方:XX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材公司清算组

法定住址:XX县XX镇铧厂村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XXX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护安镇

甲方因企业改制,决定将原二建司建材公司页岩砖厂资产整体出售,用于安置职工,化解债务,乙方同意购买,经甲乙双方多次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并征得甲方企业职工大会同意,现就资产出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出售资产范围

该资产位于XX县XX镇铧厂村,土地使用面积约21387.2平方米(其中山地面积15387.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2380.82平方米(均以县房管局、国土部门丈量办证的面积为准),包括现有财产及设施(详见清单)。前述资产均按现状出售。

二、成交价格

该资产总成交价为96万元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元)。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向甲方支付陆万元,其余价款待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齐交给乙方的同时,乙方一次性付清余款玖拾万元,货款两清,互不相欠。

四、产权过户

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手续,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税和费,缴纳税费时,双方不能类比,甲方享受改制企业办证税费优惠与乙方无关。甲方过户给乙方的土地为出让性质。甲方经营享受XX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资产移交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七日内甲方将所售资产按现状盘点造册移交给乙方。

六、其它约定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水电过户手续,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原二建司建材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完清,因资产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一切民事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概不负责。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同信守。若其中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按成交总额的10%付给对方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甲方主管局、县体改办、县公证处各存壹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二OOX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县二建司建材公司

国有资产出售流程 第2篇

答:购入丰田轿车:

借:固定资产-丰田轿车280051元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8565.93元

贷:现金77400元

贷:银行存款180600元

贷:应付账款30616.93元。

同时:

借:银行存款180600元

贷:长期借款180600元

每月偿还本息5874.2元

借:长期借款5874.2元

贷:银行存款5874.2元

同时:

借:财务费用1587.47元

贷:长期借款1587.47元

二手汽车出售会计分录

原价78650,已提折旧38915.25,出售35583,实收现金25045,会计分录如何做?还有是不是35583要交营业税

答:1 消去固定资产账

借:固定资产清理39734.75

累计折旧38915.25

贷;固定资产78650

2开票确定收入 交增值税 税率4% 减半征收

借:应收账款35583

贷;固定资产清理3489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4.29 【35583/1.04*4%】/2

3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4836.04

贷;固定资产清理4836.04

4收到部分钱

借;银行存款25045

无形资产出售的核算之我见 第3篇

一、新制度、新准则对无形资产出售核算的规定

新制度有关规定“四十八条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无形资产处置的核算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处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我们现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务误操作。

例:某公司将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出售,取得收入8,000,000元,应交的营业税为400,000元。该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余额为7,000,000元,累计摊销额为3,500,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2 000 000元。

某公司依据新制度新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6,100,000

二、当前无形资产出售的核算存在的问题

1、新准则指南的规定在实践中不便于执行

上文提到的一些规定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违背及时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处理基础原则,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只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而不能反映出售无形资产的毛收入或毛支出。

其次,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再有,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2、按规定进行的会计处理对应关系不清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里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之一是明晰性原则。我国对明晰性原则最为权威的表述当属财政部发布的,即“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明晰性原则又称清晰性原则。明晰性要求应贯穿于会计凭证开始的各个会计核算阶段。会计核算中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要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言简意赅、内容完整……。会计信息从其产生到报表无疑要经专业会计人员加工处理,但处理结果即会计报表应当是通俗易懂的,该原则要求基本不懂会计的人都要能理解会计信息,即要使会计信息简明易懂,能清晰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

我们从上例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分录入手分析其对应关系:在这笔会计分录里无法确认“借:银行存款8,000,000”的对应账户是哪一个或者是哪几个;同时也无法确认与“贷:应交税费400,000”的相对应的账户是哪一个,因此这样的处理是不能清晰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是不符合明晰性原则的要求的。

三、改进无形资产出售核算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核算“无形资产出售”会计业务时完全可以参照核算“固定资产出售”的办法,设置一个类似于“固定资产清理”的账户,即设置“无形资产出售”(或有更恰当的名称)账户解决以上问题。

(一)“无形资产出售”账户属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无形资产等原因转出的无形资产价值以及在出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无形资产出售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利用“无形资产出售”会计科目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核算出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转让收入”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1、在办理无形资产转让手续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无形资产出售”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额和计提的减值准备,分别借记“累积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结算出售无形资产价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出售”科目。

3、核算出售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应交营业税时,借记“无形资产出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4、在出售无形资产的各项事务全部完成以后,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时,借记“无形资产出售”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出售”科目。“无形资产出售”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反映尚未完成出售无形资产全过程的净损失或净收益。

将上例借助于“无形资产出售”这个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某公司应该编制如下一些会计分录:

①出售时,

②收到出售款时,

③计算营业税时

④处理完毕,结转出售净收益时,

大家从以上处理过程及具体分录可以看出,这样的处理一方面体现了办事流程的合理性及实践地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能清楚明了地反映了经济活动发生的来龙去脉,对应关系一目了然。

摘要:我国财政部于2000年12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2006年2月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已于2007年1月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新制度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转让以及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作用不够显著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显著,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资产项目,但新准新制度的有些规定显得过于简单、笼统,一些方面尚不够严密且缺少可操作性,给企业在具体核算无形资产时带来困难。笔者试就无形资产出售的核算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无形资产,出售,核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12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固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3]王碧秀.基础会计,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4]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浅析水务业资产的溢价出售 第4篇

关键词:溢价;特许经营;监管

收稿日期:2009-12-06

作者简介:刘立萍(1986-),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外资大举进入中国水务业,为中国水务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未未有的生机与活力。但城市水业资产溢价行为在外资进入中国水务业后屡见不鲜,针对此种现象,2007年9月初,由国内民营企业牵头的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发出《关于城市水业资产溢价转让行为的公告》指出,在政府定价的背景下,水业资产溢价,其本质是地方城市用以后的预期水价和水量收益,进行了短期资产融资。因此,一般意义上讲,溢价的收益最终进入消费者的支付体系之中。公告指责地方政府的行为,将令百姓日后通过水价变相承担“高溢价”的成本。国有资产溢价出售是我国市场化改革中惯用的战略我国城市水务业,资产溢价出售即为改革的战略之一。这一战略选择的初衷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随着城市水价涨价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水务业资产溢价出售的深思。

一、水业资产高额溢价出售的原因

水业资产溢价是指中标投资者的报价高于转让部分的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值的差额,但按并购交易惯例,水业资产转让溢价应该是投资人报价与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1]溢价所得实质上是政府用其他资产,收益或者承诺交换所得,并非天上掉下来的额外收益。现在将水业资产高额溢价的成因分析如下。

1.资产评估方法失当

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所采用的方法是历史成本法而非收益现值法,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其评估结果与项目市场价值的严重脱节和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真。

2.地方府融资和政绩目标

我国公用事业改革以来,一直强调招商改制两大目标:一是引进社会投资者资金,解决政府财政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资金缺口。二是引进社会投资者先进的管理体制和技术经验,提高效率。而一些地方政府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由,客观上引导了片面的溢价竞争而忽略了提高运营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

3.投资者因素

水业投资企业所具有的强大的资本,技术和运营服务的核心竞争力,能保证其高额溢价投入在未来特许经营期内得到相应的回报。

另外水业企业的战略意图也是其溢价收购的原因之一。2002年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股权,50年经营权,溢价到7亿转让给威立雅。威立雅水务总裁安东尼对此的解说是:浦东的项目是我们在中国投资最大的一个项目,也是我们寄予厚望的项目,我们希望把它发展成一个窗口项目,帮助我们赢得其他的合同。而在兰州的溢价收购后,威立雅水务将兼顾中国东西南北中,从市场的整体出发去衡量兰州。

二、水业资产高额溢价的弊端

就水业资产转让中的政府和企业而言,丰富投资经验的企业的经济算盘是绝对不会逊色于政府的。水业资产转让是政府,公众,企业三方利益的博弈,在这场博弈中,企业在能力和经验上占有优势,而政府在权力上占有优势。因此,任何一个市场竞争环境的忽略,将有可能使交易有失公平,那么处于被动地位的首先是公众,其次是政府,最后才会是企业。像本文所提到的兰州水费涨价之事,据兰州水价听证会代表表示,至这个方案公布时,此前听证会代表提出的供水企业公开财务成本和供水成本要求一直都未实现。类似于此事件,本应该经过正常程序操作的工作非程序化,却冠以所谓“商业机密”为理由拒绝公开。这如果让水业资产的过度溢价进一步发展,本质上就是让公众不仅要支付制水的投资收益和运营成本,还要在水费中变相支付政府的其他公共开支,如果监管不到位,公众还将支付企业的超额利润,造成恶性的社会影响。

如果地方政府仅从短期利益出发,只看到溢价所得到的高额资产收益,而投资者在支付高额溢价的前提下保持其利益最大化的最直接方式便是提高水价。因此,水业资产溢价转让归根结底是难逃政府以未来的高额水价承诺作为代价,从而很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利益的受损。

三、改革途径

1.不完全产权的特许经营权

目前我国城市水业改革一直是以投资和产权问题为核心,但由于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而完全产权的专营模式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基础。故地方政府可以尝试不完全产权的特许经营权模式,明确规定政府控制产权,将水务企业的经营权转让给合资公司;或者在特许经营期满合资公司将资产无偿交给政府或者按照资产残值由政府回购。

不完全产权的特许经营模式可以使政府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对企业资产价值进行准确的估算;另一方面,由于它保留了政府的最终产权,可以通过各种投资者的准入竞争确定水价,从而充分发挥市场的准入竞争机制。[2]

2.建立成本监审体制,加强行业和经济监管

尽管作为投资者的企业在项目成本转移渠道上可能不只局限于项目本身的服务的运营,但水务业资产的高额溢价本质上成为政府的变相融资行为及利益交易的寻租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坚持资产溢价不以增加公众不合理的水价支付,或者降低合资公司未来的运营和服务质量作为代价,加快建立成本监审体制,科学确定行业的平均成本,以此作为制定水价的基础,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合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运营和服务的行业监管和经济监管。

在市政公用事业招商改制的过程中,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监管往往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为避免政府监管不力乃至缺位,应成立相对独力的监管机构,以便对合资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进行实时,专业的行业监管和经济监管。

3.建立特许经营协议公示制度,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

对城市水务业而言,资产高额溢价为许多本应通过正常程序操作的工作预留了寻租空间,从而导致了不公平的内部交易,对此,为了有效杜绝这种现象,可考虑建立特许经营协议公示制度,使协议内容和项目重要边界条件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同时,作为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利益实体,政府监管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第三方民间机构或组织的积极参与项目监管可及时地克服这一局限性。因此,应该鼓励代表公众利益的民间机构以及媒体参与监管,并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民间机构的协调监管作用,促进我国公用事业改革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济邦咨询公司著.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中国实践[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7.

[2]傅涛.市场化进程中的城市水业[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7

苏州工业厂房出售审批流程介绍 第5篇

一、厂房出售的定金。

二、首付厂房出售款不低于总房款的40%,付款期限为定金后的一个月内。

三、厂房出售款个人申请上海银行贷款(贷款总额不得大于总房款的60%),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厂房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购厂房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人户口簿全本复印件一份(若为集体户口户口所在单位需加盖公章,若购房人中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购厂房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购房人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未婚证明必须由档案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

4、首付40%以上房款发票复印件一份

5、购房人、配偶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6、外省人员另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一份

7、购厂房出售合同一份

8、厂房买卖贷款申请书一份

9、还款人经济收入证明一份(月还款额度小于月收入的48%)

10、个人厂房买卖贷款合同(一式四份)

11、个人厂房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12、贷款额度、贷款者年龄和年限

(1)、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下价款的60%

(2)、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3)、最后还款期限贷款人年龄:男性小于65周岁,女性商业性贷款小于65周岁

四.购房人在厂房权证过户前还需办理的手续

二、1、厂房出售评估

2、公证

3、厂房保险

4、其他

5、以上所有费用均按规定交纳

三.厂房出售证过户

1、卖出方要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董事会同意卖房的决议、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购厂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产权证、信封

2、买入方要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复印件)、所有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图章

3、银行要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4、厂房出售过户预计产生的费用:契税、印花税、登记费、手续费、规定的其它费用,所有费用按规定的费率交纳

5、交契税所需资料:厂房出售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厂房出售发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所有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领取房产权证

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办理过户手续,约30个工作日可办出新的房产权证,届时凭交易中心的通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 第6篇

投资收益(损失的话记借方,收益的话记贷方)

同时,如果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减少(即你拿着东西的这段期间东西的价值贬值)的话,需要同时做这个会计分录,反之亦然。

借(或贷):投资收益

贷(或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时的投资收益=出售时收到的价款-初始入账金额

知识点讲述到这,接下来大家做题看看理解了吗?

三、小试牛刀

例:甲公司将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全部出售,售价为3000万元,出售前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800万元(其中成本25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3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该交易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A、200 B、-200

C、500 D、-500

【公布答案】

C 投资收益=出售时得到的价款—初始入账金额=3000—2500=500

知道答案了,豆哥再跟大家一起列个会计分录:

国有资产出售流程 第7篇

1995年5月3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出售国有住房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有住房是指国家党政机关、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组织收入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购建的,以及接受馈赠、罚没和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确认产权为国家所有的住房。

第三条 在国有住房出售过程中,有关具体界定政策如下:

(一)国家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购建的住房;

(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贷款、组织收入、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

(三)企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贷款、接受馈赠和税后利润及其他国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界定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住房。

第四条 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出售。

第六条 国有住房的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国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评估,应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必须由合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执行,不受行政干预。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参加国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核定工作,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合理的出售价格,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允许低价出售国有住房。

第八条 按标准价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产权比例按国有住房出售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

第九条 国有住房的出售,都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签订统一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

第十条 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住房产权变动或核定的产权比例文件和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等,作为办理立契过户和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要件。

第十一条 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可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住房产权变动或核定的产权比例文件,以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调整单位财务账目。

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房地产、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出售国有住房国有资产管理和出售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收入应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建设部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在本暂行规定颁布之前已出售的国有住房,均应按本暂行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对不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低价出售国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作出经济、行政的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住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出售流程 第8篇

之前的美国会计准则 (FAS) 《现金流量表——综述》对于非营利组织出售其获赠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分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非营利组织既可以将其归类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也可以将其归类为非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或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随着金融资产捐赠的增加, 各会计主体对现金流量分类处理的操作弹性导致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与经济实质越来越不一致。

No.2012-05文件针对以上问题, 对非营利组织出售获赠的金融资产 (例如有价证券) 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分类进行了规范, 判断方法可概括如图1所示。根据图1, 若存在对此金融资产的出售限制 (金融资产不能立即变现) , 则出售获得的现金流量被归类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若不存在出售限制 (金融资产可以立即变现) , 则被归类为非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非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 若捐赠者没有施加长期使用限制, 则被归类为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若有长期使用限制, 则被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FASB认为, 非营利组织如果将获赠的金融资产立即变现, 经济实质上这种行为就相当于接受的是现金形式的捐赠, 因此其会计处理应该与获赠现金的处理方法相同。而对非营利组织获赠现金的处理方法是:如果捐赠者对现金有长期使用限制的, 现金流量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没有长期使用限制的, 现金流量归类为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No.2012-05文件关键的修正之处在于, 非营利组织是否立即将其获赠的金融资产变现, 决定了其产生的现金流量是被归类于非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或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还是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所以要强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非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区别, FASB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如果将其归类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就意味着这些现金流量的产生是投资活动的结果, 与其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相关, 然而实际上这些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捐赠者的捐赠, 并非非营利组织的投资决策。

No.2012-05文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几点说明: (1) 此更新限于不存在出售限制的金融资产 (可以在受赠时立即变现) ; (2) 并未将适用的获赠资产范围扩大到所有资产是因为消除金融类资产操作弹性的迫切性, 以及对其他形式获赠资产的操作弹性的了解程度不足; (3) 是否将其现金流量归类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取决于主体是否有能力和意图来避免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影响; (4) “立即”一般指的是几天以内, 而非几个月以内, 并且不受金融资产种类的影响。

二、启示

(一) No.

2012-05文件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在前言中声明IFRSs是为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所制定。尽管IFRSs并非针对非营利活动, 但是仍然具有很强的参考性。《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IAS 7) 中对现金流量的分类进行了原则导向性的说明:经营活动, 是指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以及不属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其他业务;投资活动是指取得和处理长期资产以及不包括现金等价物在内的其他投资 (现金等价物是指随时能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短期投资, 其流动性高, 价值变动的风险小) ;融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的权益资本以及借款的规模和结构产生变化的业务。经过比较, 笔者认为, No.2012-05文件的发布提高了FAS和IFRS在现金流量表方面的趋同性。No.2012-05文件的核心思想就是将获赠金融资产的立即变现作为现金等价物来进行会计处理, 从而消除其在分类过程中的操作弹性, 从而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经济实质一致, 其做法与IFRS的原则导向性的分类方法趋同, 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

(二) No.

2012-05文件提高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经济实质的一致性。No.2012-05文件对之前FAS中现金流量分类存在的操作弹性进行了规范, 根据获赠金融资产是否立即变现来判断其是被归类于非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还是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能更确切地反映现金流量的真实来源。由于No.2012-05文件采用未来适用法, 并不需要追溯调整, 其实施并不会产生显著的成本。它提高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质量, 有利于相关的捐助者、债权人、投资者和其他主体进行理性决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 以金融资产形式的捐赠 (例如股权捐赠) 将会越来越普遍, 如何做好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 促进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对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会计准则的制订, 我们不仅要查漏补缺, 更要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FASB.ASU No.2012-05Not-for Profit Entities:Classification of the Sale Proceeds of Donated Financial Assets in the Statement of Cash Flows[EB/OL].http://www.fasb.org/, 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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