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建议

2024-05-30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建议(精选10篇)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建议 第1篇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与建议

王有龙

近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明确批复,由人民银行履行存款保险职能,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存款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工作。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宏观审慎监管一起,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现有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改善我国银行业结构布局,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运行,进一步提高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水平,深化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既体现了国际最佳实践与基本准则,又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条例》主要就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保险偿付最高限额、保险费率、保险基金来源和运用、基金管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等方面内容作了制度安排。其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为全面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1 2至5倍。《条例》规定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全部存款提供保险。三是存款保险费率。投保机构需要交纳保险费,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条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费率标准。根据一般预测,大型商业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五左右,股份制等中型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八左右,农村商业银行等小型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十左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从我国的的存款保险制度分析来看,我国的存款保险有以下特征:一是存款保险的范围广。《条例》规定我国存款保险的范围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本外币存款均在保险范围之内。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该也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内(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在范围之内)。吸收存款但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集团财务公司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参保具有强制性。为全面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条例》明确要求属于保险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参加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三是保障水平高。我国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按人均收入6万元计算的保障比(偿付限额/人均收入)为8倍,高于从际上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四是保险费率低。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

商业银行是我国存款保险的投保主体,《条例》实施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 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商业银行财务成本增加,利润减少

对商业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最直接影响是因缴纳保费而带来的成本增加,进而影响盈利。一般认为,大银行由于风险较小,费率相对较低,所受影响也相对较小。中小银行由于风险较大,费率较高,所受的影响相对较大。以临泽县农村合作银行为例,2014年存款余额27.8亿元,按照保险费率万分之十缴纳保费,需交纳278万元的保费,按照现行贷款利率8.4%获得利息233520元,按1年期存款利率3%支付利息83400元,共计增加支出316920元,给银行盈利和利润带来一定影响。

(二)对银行竞争格局带来一定的变化

从我国目前的银行格局来看,2014年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中中国银行业上报银行数由96家增至110家,特别是全球排名前20家的银行主要是工行、建行、中行、农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由于资金实力雄厚、市场知名度高、客户认为风险小等原因,将会获得较低的保险费率,对存款大户的吸引力也比较强。但大型银行中小存款客户的流失压力可能会加大,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会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存款利率上限在今年下半年取消的可能性很大,部分中小银行会提高存款利率上浮幅度来吸收存款,进而对大银行的存款形成分流。对小银行来说,尽管可以以更高的价格来吸收存款,但由此导致的成本上升会抬高风险水平,进而促进保险费率抬高。相对来说,以股份制为代表中型银行,由于经营效率相对较高、风险较低、对存款的依赖程度较低等因素,反而可能是最大的赢家。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取消了原来银行普遍享受国家隐形信用担保,一家银行能否在竞争中取胜,最主要的决定因素还是服务水平、经营效率、风险控制能力和盈利能力。

(三)银行存款被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分流的压力得以缓解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将会强化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百度的“百发”、“百赚”等)由于不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内,其非保本风险将更加凸显,吸引力将会被削弱,预计可能对银行存款的分流将会减少,对商业银行的冲击有所减小。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辖区内存贷款和流动性监测分析

要加强对辖区内存款类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的监测分析,特别是针对月末、季末和节假日等特殊时点银行资金调动较为频繁的情况,尤其要加强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存贷款异常变化等情况的监测,对个别存款流出较多的、或者流动性比例较低的、或者大户存款占比较高的金融机构要有针对性的加强监测分析,必要时及时提示风险,督促辖区内存款类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重点做好对辖区内高风险地区金融运行情况及高风险存款类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要求其建立包括备付现金头寸在内的流动性监测日报制度。必要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提示风险,促请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二)加强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商业银行不再享受国家隐形信用担保,要想持续发展下去,必须依靠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要尽快建立更加精细化的存款管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存款并非越多越好的现代商业银行理念,银行应尽快摒弃之前存款多多益善的粗放经营理念,树立定贷到资产负债精细化管理的理念。二是密切关注同业交易对手的风险。多放研究表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之后,银行的风险偏好有所增加,部分中小银行将会采取更加激进的经营策略,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都会有所上升。三是要更加重视对外部信用评级的管理,提升自身稳健性的市场形象。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银行信用评级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之前不关注的银行风险的存款客户、尤其是大额存款客户,将会更加关注银行的信用评级,因为这是存款客户识别银行风险程度的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因此,银行会比以前更加关注与呵护自己的外部信用评级。四是对于已经入选全球的大银行,由于本身已经被设置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加大市场宣传的力度,增强存款人对自身安全性和稳定性的信息。五是积极争取优惠费率。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发展战略重点,在国家对“三农”、小微企业等民生领域定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加大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向监管部门争取较低的费率,得到差别化费率优惠。

(三)加强培训,确保存款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2015年是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和组织实施的关键一年。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上级行安排扎实做好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一是要加强存款保险履职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适应存款保险履职需要,加强存款保险队伍建设,及时配备人员相对稳定、专业结构合理的专门工作团队。鼓励配备熟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风险评级、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等专业背景人员。做好知识储备、人才储备和技术储备。二是加强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存款保险条例,通过举办存款保险培训班,对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展存款保险有关业务培训,确保存款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地 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东关街711号 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泽县支行

邮政编码:734400 联系电话:0936-8257302 ***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建议 第2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改革也被推上荧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构筑金融安全网,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成为了人们谈及的焦点。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业

发展影响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重要支柱,在世界各国经济中发挥着日益增大作用,就我国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在以政府主导的背景下逐步地建立起来,形成了大型国有控股银行为主,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辅的市场格局,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如今,新形势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金融市场、金融体制改革指明了道路,“构筑金融安全网,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成为了银行业改革趋势,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建立必然会对整个银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变化,本文将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角度来谈及存款制度的建立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由来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指建立应对银行破产问题的债务清偿制度。其流程是:由商业银行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投保机构向其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濒临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安排1。20 世纪30 年代, 世界经济大萧条,美国爆发金融危机,银行机构纷纷倒闭,美国为了应对危机, 出了政府出台相关行政政策以外,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成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标志着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随后1957 年日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于1971 年日本国会公布了存款保险法并设立了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上世纪80年代末期, 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 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寒冬”, 破产案件不断增加, 金融体系剧烈动荡, 期间, 日本政府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 修改存款保险法, 进一步完善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 并对存款人进行了限额赔偿, 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危机的扩大。但是, 日本从2002 年4 月1 日起正式解除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也就是说, 日本的金融机构一旦倒闭, 存款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任何保障2。现今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金融改革浪潮已经被推到了人们的视野之中,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这预示着近几年内我国有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地保障。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强化银行风险管理意识,降低经营风险。2012年整个银行业发展趋势良好,行业盈利平稳增长,以国有五大行列,工、农、建、中、交业绩全线飙红,共实现净 12 王瑜,孙英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能缺席[J].浙江金融.2009

田忠成.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J].金融保险.2007.12 利润7746亿元人民币。其中,工商银行以净利润2387亿元居首,但是在银行光鲜业绩的背后,银行资产质量却不断下滑,根据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929亿元,同比上升64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5%,不良资产的不断攀升对以后的持续经营埋下了隐患,这个问题似乎是我国五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疑难杂症。在银行业发展早期,我国商业银行存在较多的不良资产,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我国商业银行在选择贷款业务时更容易倾向于高风险业务,忽视风险管理工作,因为银行无需为其不良资产“买单”,没有机会成本,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难以得到合理控制的原因,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占重要部分。显性存款制度的建立能够推动由“隐”到“显”的转变,为了转化因经营不善而来带的挤兑风险,银行机构需要交纳与之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存款保险保费,风险暴露越多,存款保险保费就越高,银行运营成本加剧,利润削减,因此在失去国家财政这个有力靠山之后,银行机构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必将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安排自身资产结构,对于坏账将通过自身资产管理或者资产重组进行消化,而非依靠国家,能够很好地实现政企分开,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激活市场竞争。

(二)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固有格局打破实。我国银行业现有的竞争格局是不公平的,大型国有控股银行是银行业中的主导者,在资产、存贷款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非国有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更青睐于向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保护,潜在地太高了非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入驻银行市场的门槛,然而与隐性存款制度不同,显性存款制度无论国有控股银行或者非国有控股银行都能提供债务清偿,让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成为了可能,国有控股银行独霸整个市场的局面将会取缔,形成多元化竞争,推动利率市场化。

(三)储户由地区商业银行转入中、大型商业银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之前,储户对银行的选择没有清楚的认知,对银行的预期也是积极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银行破产储户仅仅得到是限额的赔付,而非由国家担保清偿,这就预示着银行破产了最终还是可能导致储户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减少破产带来的经济损失,储户在选择银行时会表现得更加理性,会更多地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将储户机会交给大型商业银行,针对我国现有的地区政府支持办理的地区银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后,政府不再注资核销银行不良资产,破产风险相对大型商业银行较大,这些因素催使储户将资金由地区银行向全国型银行转移。

(四)银行业监督机制加强,市场占主导地位。与其它保险行为一样,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负面影响就在于它所建立的安全网会诱导存款人忽视有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而有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3。因此需强化银行业监督机制来减弱道德风险,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开披露制度,为存款人、银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监督与选择开辟道路,确保银行推行稳健的财务制度和发布有效的信息;加大政府监督力度,严格把守好质量关,时刻关注银行业动态,做好预警工作。

完善市场机制,实现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实现公平合理竞争,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有序、法律规范、风险理念,防止破产,同时允许破产,打破“不破产神话”,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

(五)构筑银行业的金融安全网。

从广义上讲,金融安全网至少应当包括存款保险、最后贷款人、审慎监管框架和破产救济制度,以防止发生严重金融危机的可能性4。就目前来看,我国金融安全网不完善,国家不仅扮演者最后贷款者的角色,也是银行破产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安全网不够全面,风险承担者过于单一,然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银行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还能推进银行自身的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铸造更美好的明天。

李晓斐.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J].财经论坛.2007

Schich S. Financial crisis: Deposit insurance and related financial safety net aspects[J]. OECD Journal :Financial Market Trends,2009(2): 73 - 111.

参考文献:

1、王瑜,孙英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能缺席[J].浙江金融.2009

2、田忠成.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J].金融保险.2007.12

3、李晓斐.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J].财经论坛.2007

4、Schich S.Financial crisis: Deposit insurance and related financial safety net aspects[J]. OECD Journal: Financial Market Trends,2009(2): 73 - 111.

供稿:永安财产保险遂宁中心支公司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3篇

(一) 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稳定我国金融体系

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对出现金融风险的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 所以它就会对银行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督, 从而收集银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更有效地对其银行的风险资产进行监控, 来发现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隐患, 并及时的向银行提出建议或予以警告, 这样能有效地稳定了金融体系, 减少了因金融秩序混乱而付出的巨大社会成本。

(二) 有利于增强银行信用

银行作为信用中介, 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 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 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 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 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 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三) 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 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 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 而且收益可观。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破已在实践中实施, 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为公众所接受, 促使金融机构强化风险意识, 理性与经营。

(四) 能够保护中小银行的发展, 促进银行业良性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以后, 国有银行对小银行、非国有银行的竞争优势相对减弱,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国有银行受国家支持, 资金雄厚且政策倾斜度大, 中小银行常处于劣势地位。中小银行为了减少储户对于资金安全的顾虑, 不得不维持更高的资本充足率, 这样不免就降低了竞争优势。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这一问题得以解决, 打破了之前市场竞争由银行规模主导的局面, 改变了大银行垄断的局面, 从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银行的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一) 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1. 储户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 制度实行以后, 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了储户的风险, 储户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 储户就失去了对银行进行安全性评估和监督的动力, 甚至在银行将要破产时, 他们都不打算把钱从银行取出来, 从而使本应该被市场所淘汰的银行能够继续存活。储户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 储户更感兴趣的是银行所提供的利率水平, 因此会选择给出较高利率的银行进行存款, 这样一来, 银行会选择高利息来揽储户的存款, 并开展高风险的经营模式, 甚至使银行业出现了“劣币驱良币的情况”。

2. 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行以前, 一个高风险的银行为了吸引储户进行存款, 必须提高存款利率来作为补偿。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 使储户的资金得以担保, 就不需要银行对其进行利率补偿, 风险不同的银行也会以相同的利率来制定存款利息。这样一来, 即使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加, 也不会增加成本, 还有存款保险机构来为它的经营失败承担责任。而且根据博弈论中的纳仕均衡理论, 这种环境下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会倾向于增加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来使自己的银行业之间的竞争力加大, 从而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的风险都会增加。所以说,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的是存款人的利益, 但却引发了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 使整个金融市场注入了不稳定因素, 这不符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

(二) 出现了逆向选择的问题

逆向选择, 指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源配置歪曲的现象。无论是涉及到保险业时, 还是具体到银行时, 由于商业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就存在着这一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公司无法对风险特别大的单位或个人的风险进行分类评估, 也就不能制定不同的费率,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有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投保的银行知道自身的真实风险, 可是保险机构并不清楚, 它们只知道整个银行业的平均风险水平和基准。在这种情况下, 易导致经营方式稳健的银行退出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留下来的只有经营最差, 风险最大的银行留在存款保险制度中。而一旦这种情况出现, 保险体系就很难维护下去。总的来说, 逆向选择问题会导致安全性高的银行最先退出这一体系, 进而容易导致这一体系的崩溃。

三、对商业银行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 意味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更进一步。在这种大背景下, 商业银行应该看到这种制度对其本身的巨大挑战, 银行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并要向以下几个方向来进行发展:

第一, 加快转型升级,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商业银行而言,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转型和创新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旋律。商业银行不能满足和简单沿袭过去的粗放式发展路径, 必须坚持以创新思维统领改革发展大局, 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理顺生产关系, 释放经营活力;推进业务产品创新, 打造拳头产品线, 确立在重点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推进信息科技创新, 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全面应用, 深度改造经营管理体系。

第二, 拓展多元化经营业务格局, 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顺应市场和客户需求变化趋势, 大力发展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新兴业务, 搭建起全市场、全客户、全价值链的资产管理平台, 提升投资管理和资产配置能力, 增加资产管理等新兴业务对利润的贡献度, 推动转变盈利方式, 加快推动由“资产持有”向“资产管理”的经营和盈利模式转型。

第三, 建立有效的产品定价机制, 有效应对行业竞争新形势。科学的定价方法和技术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第一, 商业银行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 根据市场定位制定清晰的定价策略;第二, 要有精细化的成本核算体系, 为产品定价提供制度保障;第三, 要有合理的定价方法。我国商业银行不应盲目照搬西方商业银行的产品定价模型, 应该根据国情和自身特点选择合宜的定价模式;要有高效的反应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 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市场反应速度是竞争致胜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四, 加强风险体系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方式, 不论是业务复杂性的提高, 还是行业竞争的加剧, 都将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要从单点单线向立体综合风险管理转变, 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 从防范风险到管理风险转变, 兼顾好发展与风险的关系, 确保经营稳健发展。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的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的影响略有不同, 所以各个银行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田芳仪.《探讨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的转轨之路》[M].北京:现代金融, 2014.10.

[2]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J].北京:中央财经大学报, 2010.2.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建议 第4篇

摘要:本文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阐述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以此为基础,对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带来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中小商业银行;影响

相对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冲击更为显著。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中小银行又应怎样积极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储户不会由于商业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最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种制度已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 维护金融环境稳定,减轻政府负担

实行隐性存款制度,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都由政府信用提供担保,一旦多家金融机构接连倒闭,则可能存在政府难以清偿存款的风险。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引导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达到降低风险、稳定金融环境、减轻政府负担的效果。

(二) 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

通过向存款机构收取保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当存款机构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保障将储户的存款损失最小化。这样,一方面储户的存款得到了保护,另一方面增强了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降低了由挤兑和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银行破产风险。

(三) 引导商业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顾,因而储户往往更愿意选择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从而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选择质优价廉的中小型银行,从而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二、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 我国的银行业资产情况

根据银监会网站资料显示,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比高达78.3%,占据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42.3%,更是占据了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处于不利地位。

(二)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费率类型、投保机构、保险基金来源、最高偿付限额等方面具有显著特征。在费率类型上,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法;投保机构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缴纳保费;保险基金来源上,包括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基金运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面;在最高赔偿限额上,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三、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利弊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另一方面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 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 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以前,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被认为更能得到由国家信用的担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在存款保护方面处于平等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 激励中小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不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费率。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就会改善其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二) 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1. 增加了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要自己承担各种风险,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商业银行将有可能退出市场,破产可能性大大增加。

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赔付由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可能会导致中小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力下降并引发道德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允许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为了增加收益,中小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收更多的银行存款,并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经验管理不善,中小商业银行就会面临破产风险。

2. 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增大

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款人出于安全性考虑,会更倾向于将限额以上的大额存款存放在信誉更好、安全性更高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负债经营,而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增长受到限制,对于本身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3. 缴纳保费影响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风险管理水平方面也处于劣势,适用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缴纳保费会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压缩其利润空间。相对于低保费费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会受到较大影响。

四、 中小型商业银行应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策略

(一)注重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的市场定位出发,认真分析目标客户的特点,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提供不同风格的服务和产品组合;加强与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户的服务等级,用优质产品和服务吸引新客户。

(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要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更为精确地对风险进行预测、计量和控制;不断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质量;注重审查和监测贷款,积极审核坏账并处置问题贷款。

(三)重视业务创新

为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和资源,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业务创新,根据客户需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研发,并推动存款、融资、理财、保险、银行卡和支付等产品的一体化创新。(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陆爱琴.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J].国际金融,2010(7):4-6.

[2]卢文华,段鸿济.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基于国际比较视角[J/OL].征信 2015(04).

[3]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21-27.

[4]陈祺.德国存款保险模式对构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D].复旦大学,2008. DOI:10.7666/d.y1972870.

存款保险制度对百姓的影响 第5篇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如果最高保50万,那么很简单——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咯!

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保费”,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

5、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

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建议 第6篇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5结论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贡献。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第7篇

导语:若以国际上较低的保险费率0.05%作为我国平均保险费率,将使银行业净利润增速下降近3个百分点。

经济观察网 滕飞/文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中数千家银行倒闭,沉重打击公众对银行业信心,使本已脆弱的金融体系雪上加霜,加剧了经济衰退的程度。大萧条之后,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美国银行的倒闭数量大大减少,即使倒闭对经济的破坏性也明显减弱。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央行高层人士今年也多次表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推出时机已成熟。各国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对银行信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好制度设计,关键要解决好几个原则性的问题。

1、政策目标及逆向选择问题。需要提高政策目标的效力和影响力,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及有效监管,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情况。

2、道德风险问题。从利益主体看,存款保险制度下投保人是银行,被保险人是储户,比较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为银行在投保后有动力去追求更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因此对参保银行的后续监管很重要,这也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重要职能之一。

3、公众教育问题。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参与方,储户能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保障金额、超出范围如何处置等,将为存款保险制度创造更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

对银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

在国家信用隐性担保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免费享用国家信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则需要缴纳一定保费。2013年末银行业存款总额107万亿,若以国际上较低的保险费率0.05%作为我国平均保险费率,2013年银行业需缴纳存款保险费535亿元,这将使银行业净利润增速下降近3个百分点。在整个银行业利润增速放缓的大环境下,3个百分点的影响是比较显著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使大部分银行失去了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同银行的信誉、风险管理能力的差异会导致竞争力的进一步分化。2007年爆发金融危机以后,“大而不能倒”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这侧面反映了银行规模大所具有的优势,由于规模较大、分支机构多、社会影响力大,大型银行一般在公众心中具有更好的信誉度,更容易获取信任并吸收存款。目前各界普遍预期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上限会定在50万元,对储户而言,储户会倾向于把超过上限的存款存入信誉较好的大型银行,那么中小型银行必须提高存款利率以吸收存款,这会提高中小银行的负债成本。同时,若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由于中小银行的平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相对较高的费率进一步抬高了中小银行的成本。因此,在存款保险制

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策略、增强盈利能力、提高风险管控水平来提升银行的竞争力。

对于银行业新进入者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于新进入者特别是民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增加储户对银行的信任,给予其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另一方面,准入门槛的降低使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管理不善的银行将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有退出的竞争机制有助于银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恰逢其时

横向比较来看,世界上主要经济体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且很多国家都是在宏观经济下行、金融体系风险上升的环境下建立的,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维护银行业稳定、保障金融体系安全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减速期,银行不良贷款上升,金融体系风险开始暴露,这与其他国家成立存款保险制度时的宏观环境相似。

从纵向来看,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关键期,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性问题开始凸显,08年以来过度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已扩到27万亿左右,占GDP的47.5%,而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向了房地产相关项目或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冷却,部分中型房地产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问题,其风险最终将传导到银行体系。因此,虽然整个银行体系目前披露的不良贷款率只有1.04%,但是考虑到风险的滞后性,银行房地产相关贷款以及理财产品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还未完全暴露。我们应该防患于未然,提前制定好银行危及应对和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重演美国银行大量倒闭后再亡羊补牢的教训。另一方面,央行正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存款利率放开后,由于失去法定利差保护,存款竞争加剧必然会导致部分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的银行出现倒闭。因此,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机构破产给金融体系造成较大冲击,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必须先行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

政策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初期,应该重点考虑三方面问题:

一、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证存款人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关联交易较多,必须配套有清晰的退出机制,包括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破产接管等,以尽可能减少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传染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避免引起系统性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成立初期,可以先收取较低保费率,以减少银行的负担,提高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国家辅以部分资金充实保费(可以考虑银行上缴税收作为资金来源)。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建议 第8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条例,金融安全,风险

《存款保险条例》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既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也存在一定的消极作用。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 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 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从而保护存款人理由, 维护银行信用, 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及外币存款, 投保主体不包括内资境外机构和外资境内机构。

目前, 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8年以来, 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 在保护存款人权益, 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 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 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深化金融改革, 维护金融稳定, 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早在1993年, 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作了长时间系统研究, 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目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制定条例, 目的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积极意义

(一) 理清了银行体系的权责架构, 促进商业银行朝市场化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意义, 在于把政府隐性担保显性化, 用市场机制去替代行政保护, 进一步理清了银行体系的权责架构, 朝市场化运行又迈出一大步。政府 (央行作为代表) 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银行破产救助的职责, 但是长久以来单纯依赖于隐性的政府信用, 缺乏可见的安排机制来保证储户的利益。隐性的维稳机制是十分脆弱的, 当爆发风险事件时, 公众、银行、政府的三方博弈往往要把事态推向十分严重的地步, 才能获取足够的政府资源来达到救助目的, 这样其实三方都是受损的。而存款保险制度就是确立一种可见的、市场化的安排机制:一是明确的事前承诺, 即公开声明储户利益不受银行破产的影响;二是可信的资金安排, 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其具有足够的维稳救助能力;三是公众、银行和政府三方参与、共担成本, 体现公平原则。所以, 存款保险制度把原来隐性、行政化、权责不清的政府隐性担保变得阳光化、市场化以及权责清晰, 促进商业银行朝市场化运行。

(二) 促使商业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对银行经营风险而言, 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 一是保储户不保银行, 银行不能再通过捆绑储户利益来索取政府背书, 铲除银行道德风险的滋生土壤;二是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 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提升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 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三是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 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 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

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 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放开, 以及公民理财需求的日益多样化, 我们已经迎来泛资产管理时代。各家银行竞相推出各种理财产品, 资金供需不平衡特征明显, 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一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储蓄的保障, 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 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 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另一方面, 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 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 理财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迫使银行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 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 主动开展跨业合作, 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

(一) 加大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 一方面由于投保银行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 这势必增加银行资金成本, 减少可用资金, 银行经营利润和资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另一方面, 由于保费计费基础不同, 各类银行所受影响也可能不同。例如, 在各类参保机构保费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 如果以银行总资产作为计费基础, 各类型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别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额作为计费基础, 则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主要是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大额存款客户相对于小额存款更多, 需投保存款的占比相对较少, 这对于当前我国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将产生影响。

(二) 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一定规模存款搬家

未来在存款保险制度和破产机制建立以后, 存款保险制度将引导公众对银行风险做判断, 超过一定限额的存款户可能考虑把存款分成若干份, 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所以,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带来一定规模的存款搬家。

大量的账户存款都是小额的账户, 预计50万的存款上限基本可以覆盖95%以上的存款人和账户。剩下5%的账户主要是为公司账户和高端的理财私行客户, 也是各家商业银行争夺的焦点, 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 可能对存款的市场份额带来相当的波动。

(三) 外部监管和内部风险管控面临挑战

一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使得监管当局容易放松对银行的监管, 不易察觉到银行过度投机的行为, 或者对银行的激进行为采取放纵的态度, 由此可能延误解决危机的时机, 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健。目前, 中国银行业监管覆盖面整体上较为广泛、监管压强也相对较高, 如若当局出现悬崖式监管放松, 将可能对银行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内部风险管控的要求也将更高。例如, 由于经济体不再对各类银行债务提供兜底保护, 在同业交易市场上, 银行可能会因交易对手的破产而遭受损失。因此, 银行必须提高自身风险管控水平, 积极关注同业风险状况, 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 以最大程度规避损失。

(四) 制度更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从各国经验看,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 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 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 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 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 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 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 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 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 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五) 可能引起银行间并购, 改革银行业竞争格局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 意味着破产制度将真正引入银行业。这有利于改善银行业的竞争格局, 打破隐性担保和保护。

纵观美国银行史, 银行之间的并购时有发生, 而在1980-1994年间, 银行数量急剧下降, 除了部分破产外, 多数为其他银行收购合并。具有竞争力、注意稳健经营的银行, 往往能够在危机中生存下来, 并以较低的价格接收其他银行, 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例如, 2008年美国第四银行美联银行因按揭贷款问题, 出现大额度亏损。而当时第五大的富国银行则一举收购了美联银行, 顺利从地区性樱花成为全国性银行, 而存款规模也跃居美国银行业第一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建议 第9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一、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问题

1.关于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方面的探讨,一般会涉及三个层面,即:①是否依据属地原则,是否将地方存款类金融机构纳入统一保险范围,还是允许地方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制;②应该将哪些类型的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范畴,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应该纳入存款保险;③应该将哪些类型的存款纳入存款保险范畴。

一般来说,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保障的账户类型主要包括储蓄账户、支票账户等。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存款如大额存单,美国、法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国都不予保护,英国还将5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许多存款保险体系还将一些被视为有能力获取银行财务信息并深谙市场规律的存款人的存款排除在外,例如同业存款、政府机构的存款、职业投资者、银行经理或官员的存款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对银行负有稳健经营责任的个人的存款也被排除在存款保险之外。

将储蓄存款纳入保险范畴没有异议。我国在酝酿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对于企业存款是否应纳入存款保险范围曾经存在一些分歧。目前来看,由于我国企业存款在各项存款中占比很高,如果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样会威胁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目前来看,企业存款应该在存款保险范围内。但财政存款、协议存款、机关团体存款以及同业存款可能不在保险范畴。

2.关于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按照统一费率征收还是按照差别税率征收,也是一个核心问题。美国1991年储贷危机表明,统一费率扩大了银行业的风险偏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最终引发大规模偿付。统一费率没有办法甄别不同银行的风险等级和运营情况,无形中强化银行的逆向选择,导致运行稳健的银行在实质上为存在风险的银行买单。《巴塞尔协议Ⅲ》提议各国参照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测评指标综合确定差别费率。中国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提出“建立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的观点,基本代表了业界主流的看法。

按规模和风险情况,我国最终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针对以下四个群体征收差别费率: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②中型商业银行(包括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③小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④邮政储蓄银行和其他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有专家建议费率水平从0.05%到0.12%差别征收。由于总体风险水平不高,大型国有银行的缴付费率会较低,但是绝对价值较大。对中小银行来说,存保费率可能相对较高,支付压力相对更大。

3.关于存保机构定位与监管协调

就存保机构定位而言,是否兼具“监管功能”还是仅有“存保赔付”功能,是业内探讨多年的话题。周小川行长在《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一文中提出,存保机构需“具备必要的信息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授予存保机构必要监管权力,允许存保机构及时介入,而不仅是对储户进行赔偿或者在投保银行破产后进行资产接管处理,对于防止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加速恶化,维护系统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不过,授予存保机构监管权力,也要求今后新设立的存保机构与现有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协调工作,合理分配监管权力,明确划分监管权责,避免出现过度监管或监管真空。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影响

1.大型储户存在波动的可能性,中小储户的竞争将加剧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大型储户可能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对于大型储户的整体优势将进一步扩大,股份制银行大型储户也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相应地,中小储户将成为中小银行充分竞争,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中小银行必然在经营、服务、产品等方面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可以预见,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股份制银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2.道德风险可能上升

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揽储压力增大,可能出现隐瞒存款、存款搬家、高息揽储等道德风险问题。最终,风险管理和道德风险管理的压力双升。

三、股份制银行的应对措施建议

2013年12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办法》,12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公告首发同业存单,13日,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跟进发型同业存单,存款利率市场化又进了一步。作为共识,存款利率完全实现市场化,首先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先期就位,并需要正常运作一段时间,让市场充分吸收新制度带来的震动之后,这样,留给最后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时间已经不多。同理,留给银行机构准备接受新的制度安排的时间也不多。建议商业银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1.尽快摸清不同类型存款的结构

首先,要根据可能的存款保险范畴,了解储蓄存款、企业存款、财政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高管人员存款等敏感存款所占份额。

其次,要根据可能的保险限额,了解不同类型存款的内在结构,例如,可以分别按50万、100万、150万和200万四个档次,统计不同档次的存款账户数,以及存款所占比重。

第三,要分析不在保险范畴内和保险限额以上的存款账户和存款人的情况,预测可能存在“搬家”的存款。

2.提前布局客户维护工作

根据分析情况,按敏感程度对客户作进一步细分,针对不同客户分类制定相应的维护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前做好客户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教育工作,并阐释维护存款人利益的相关政策,增强存款人信心。

参考文献: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建议 第10篇

内容摘要:当代中国实行隐性存款的国家制度是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社会稳定的维护都起到了重要意义。要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因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弊端在随着2001年加入WTO和国内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日益明显。这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本文论述了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进一步探讨对存款保险制度诱使道德风险的原因,就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提出建议。

关键字: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措施

一直以来,中国没有建立公开的、有法律保障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是事实上实行的是一种几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政府对银行承担的责任包括资金救援,向存款人提供保障,破产后清偿债务等。近二十年里,在国家的支持下我国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高成本也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债务,从国际经验来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有利于银行自主发展,抑制道德风险。建立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发展趋势,到2011年止,包括中国在内的24个成员国(地区)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中,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只有3个,分别为中国、沙特阿拉伯和南非。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地区)致力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选择。

一、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

【1】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1829年~1866年和1908年~1930年,美国先后在共计14个州内进行了存款保险制度试验,但是均以失败告终。1930年~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期间大规模的银行倒闭,此次的银行业危机使美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6月16日,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联邦储备法》,建立了联邦存款制度,创办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经历了80年的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人民银行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外部条件已成熟。

近年来平稳健康发展的宏观环境有利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包括金融体系运行平稳,利率市场化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农业信用合作社系统的内部改革,历史债务的减少;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日趋完善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保护,包括《保险法》、《证券法》《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监管当局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使银行会计报告趋于真实,风险管理趋于规范,为建立显性存款 1 中国金融百科全书·下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0.第1217-1218页 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所谓道德风险是在委托-代理理论中,代理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信息经济学将拥有更多私人信息的这个参与者称为“代理人”,将没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称为“委托人”【2】。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决定自己的行为的代理人,他们的某些行为可能并非符合委托人的意愿,由此诱使道德风险的产生。

20世纪70年代(Kareken and Wallace,1978;Merton,1977,1978;Dothan and Williams,1980;等等)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必须将道德风险因素放置于考虑的重要位置。

二、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金融稳定论坛(FSF,2001)是这样定义,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指在存款保险以及其他保险中都存在的,增加所承担风险的诱因。

(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正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存款人容易忽视对银行的监管,这将削弱银行的市场约束力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存款人可以利用对银行风险的严密监督以及提现的手段,来避免由于银行高风险投资而带来的存款安全风险而造成的潜在损失。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以来银行在缺乏市场监管的情况下银行道德风险可能性增加的重要因素。监督成本较高,特别是受保的数量多且分散的小额存款人来说,他们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了解和关心银行的管理。高风险银行可以以远比其他情形低的多的成本获得基金。比如,那些事实上已经资不抵债或破产的银行,会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通过高利率的手段抢到竞争者手中的存款,存款通过投资于高风险领域,以获得高收益,这将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损失大大增加。此外存款人还会出现逐利行为,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人有获得全额赔付的 2 现代经济词典 心理预期,不关心银行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仅仅在意哪家银行的利率更高。在未来利率逐步市场化的情况下,这种行为的危害更加严重。

(二)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银行会从自身效应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做出选择高风险,高利润的资产组合,增加银行的脆弱弹性。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政策下,银行必须顾及来自存款人的挤兑,而选择风险低的资产组合。但是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在经营的过程中,银行容易忽视期限和风险因素在风险高利润大的银行业务中所发挥的作用。例如将那些通过高利率吸收来的存款投资于风险大利润高的业务。进而增加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其次,还会存在银行会增大存款的比重而降低自有资本的比律的现象。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由于不同的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从而导致同样的保护将会忽略了银行之间经营模式的差异,是造成稳定的银行补贴高风险银行的重要原因。为了发掘存款保险制度的价值,原来的低风险的银行增加风险投资和原有高风险银行继续高风险投资的并行,导致了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剧增。

(三)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

相对于银行和存款人而言,掌握更多信息的存款保险机构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没有偿还能力的银行实施延缓关闭措施,进而降低了关闭银行的动力,从而使得银行风险不断累积,进而加剧了银行存款的道德风险。除了客观上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外,存款保险机构自身也存在着道德风险。由于经营者的操作不当所导致的银行破产带来的损失是可以减少随时甚至避免的,若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能在发现问题后并及时解决高风险的银行,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其次,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会向银行隐瞒真实风险的情况,或对高风险银行的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不能够严格实行破产规则,结果是会增加处置成本。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

保证存款人的利益,银行业的稳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总成本是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目的。因此银行破产而导致的对银行业与社会的不良影响是金融监管机构不愿见到的,因此在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下.金融监管机构一是容易产生向存款人隐瞒银行的经营情况,尤其是对国有银行和大银行提供过多的保护,会导致存款保险制度风险的增加。在一国国有银行比重过大的情况下,政府采取获得国有银行高额利税的措施会使得用来支持银行存款的存款保险基金增加。从而增加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成本。二是对承担高风险的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存在“宽容”监管现象,没有及时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发生损失的风险也就相对增加,对银行业的稳定会存在威胁。

三、防范道德风险的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是无法否决的趋势,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可以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

(一)限定保险范围与限额保险

防范存款保险机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使银行受到不受保存款人的市场约束是设立限定保险范围的意义。在受保存款人面临受损的可能性时,存款保险机构只对受保存款人保险额范围内的存款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即为限额保险。如果存款保险额不予以限制,则丧失了市场约束机制,银行是否健康发展则与存款人无关,出于商业目的银行会选择高风险资产结构。限定保险范围以及限额保险可以有效地抑制存款人的道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5年数据据显示,中国存款账户在五万元以下的占比重为96.18%,1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重为98.32%,2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重为99.32%和5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为99.70%。由此可以看出,以发展的角度来看,限额定为十万元符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以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对存款保险限额的想法,以10万元为限额更为恰当。可以限制在10万元的范围内给予全额赔偿和超过限额的存款数采取降低补偿比例。比如对于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存款给予80%~90%的赔偿,对于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存款给予70%~80%的赔偿。充分体现了部分赔偿可以补充全额赔偿的不足,它可以警示存款人慎重的选择银行,监督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增强银行竞争力,促进其稳定发展。

(二)差别费率

针对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实行差别费率制措施进行防范。差别费率是指保险公司对不同的保险标的所制订不同标准的保险费率【33】。有助于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更精确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实行差别费率的前提条件包括优质的信用制度环境,健康的金融制度体系以及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等。在21世纪初的中国现状是金融监管制度还未健全和完善,并且仍然缺乏健全的资产风险评估体系和社会信用评估体系。但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按照差别费率的经验,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实行一种精简式差别费率制度,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初级阶段的必然选择,即“层次化存款保险费率”。基准存款保险费率宜定为0.5‰~0.6‰。以交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所形成的第二层次来决定基准存款保险费率,剩下的两个层次的存款保险费率在基准存款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第一层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1‰~0.2‰,即为0.3‰~0,5‰ ;最后对于由城市商业银行与各个省市农村信用社组成的第三层次,其存款保险费率根据基准费率上浮0.1‰~0.2‰,即为0.6‰~0.8‰。这种分层保险费率模式对于促进参保机构的外部监督约束,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审慎性监管制度

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需要审慎性监管制度加以约束。国际上银行系统的“安全网”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金融监管制度,即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在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中,相比较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审慎性监管制度在金融安全网三大 3 金融大辞典•三

支柱中更为重要。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是规范银行业的职业道德,维护银行的稳定发展,弥补信息披露质量不足,遏制道德风险,发现和改正低效的风险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从存款人的利益出发,而不能以银行及自身的角度来思考银行的未来。完善的监管表现在能够调节商业银行结构、精确的预警体系及时有效的处理问题银行。

参考文献:

1.苏宁 《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 [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2.刘士余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005年存款保险国际论坛文集》[M]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5

3.汪庆国 《隐性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比较》[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9年4月

4.黄萍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的道德风险防范问题研究》[J] 社科纵横 2007年3月

5.樊琨 孟留锋《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视角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 [J] 特区经济 2013年1月

6.李晓斐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J] 商场现代化 2007年3月(下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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