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科研奖评选办法

2024-08-01

研究生科研奖评选办法(精选7篇)

研究生科研奖评选办法 第1篇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宝钢优秀学生奖评选实施办法

(试行)

宝钢优秀学生奖是宝钢教育基金会支持中国高等教育的一项主要公益事业。为了做好我校研究生宝钢优秀学生奖的评选工作,根据《宝钢教育奖评颁实施细则》(2009年5月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修订),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二年级、三年级在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外国留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二)学风严谨,学习刻苦(已修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英语六级成绩不低于425分或研究生学位英语成绩不低于60分,日语、俄语通过国家四级并达到80分),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的优秀研究成果(具体要求见附录)。

(三)综合素质良好,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及公益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五)同等条件下在其他领域如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各种竞赛等取得突出成绩者,予以优先。

三、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推选

宝钢优秀学生奖获得者中的特别优秀者,经学校提名,可参与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评选,原则上每年推选一名。

四、评选名额

研究生宝钢优秀学生奖每年评选3名(如有名额变动,另行通知)。奖项名额不分配到各院系,院系报材料后由研究生院统一择优评选。

五、评选程序

(一)院系初评。院系将评选通知公告全体研究生,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评选条件严格审核参评材料。初评结果及排名在院系内公示,初评异议解释由院系负责。

(二)研究生院复评。院系将初评结果汇总,附参评材料盖公章后报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完成材料复审及评选工作。

(三)评选结果公示。复审及评选结束后,评选结果在校园信息门户及研究生院网页公示。

六、评选材料提交

(一)参评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学生管理办公室——下载区”网 页下载填写相关《申报表》一式二份,《科研情况简表》一份。

(二)宝钢优秀学生奖提交《申报表》、《成绩单》、《科研情况简表》、科研成果原件,由院系审核盖章后报研究生院学生管理办公室。

七、奖励方式

(一)最终评选结果经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上报主管校长批准,以校发文予以公布。

(二)《申报表》由研究生院备案并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附录1:各学科、专业科研成果要求

一、文科类:

在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一条必须具备):

1、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者等量内部研究报告为中央部门决策和立法提出有价值的观点、建议并被采纳[该内部研究报告需提供:(1)中央部委批件、批示;(2)报告原件;(3)中央部委采纳报告核心内容的证明]。

以下论文可计入核刊:

(1)境外相当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如有在《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一篇论文可按两篇计算;

(2)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研究生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用民族文字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摘编,或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5)获省部级以上优秀论文奖的非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独立出版一部或主编一部有独立见解,并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非教材类)。

3、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有正式的研究成果。

4、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或研究成果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需提供有关部门正式书面鉴定)。

二、理工科类:

在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一条必须具备):

1、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以下论文可计入核刊:

(1)境外相当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如有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国际会议索引》(ISTP)收录的论文,一篇论文可按两篇计算。

(2)获省部级以上优秀论文奖的非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非教材类)。

3、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有正式的研究成果。

4、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或研究成果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需提供有关部门正式书面鉴定)。

三、音乐专业:

在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一条必须具备): 1.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下论文可计入核刊:

(1)境外相当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获省部级以上优秀论文奖的非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 文。

2.从事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和其它文史理论研究的研究生,正式出版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非教材类);或一部具有一定影响并被采用的创作作品。

3.表演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入校后举行过一场以上个人学术性独奏音乐会,或在大型音乐会中担任主要角色,或正式出版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获校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执笔人承担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正式的研究成果。

四、舞蹈专业:

在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一条必须具备):

1、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下论文可计入核刊:

(1)境外相当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获省部级以上优秀论文奖的非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非教材类),或获校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

3、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有正式的研究成果。

五、美术专业: 在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一条必须具备): 1.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下论文可计入核刊:

(1)境外相当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获省部级以上优秀论文奖的非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独立正式出版一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非教材类),或个人专题画册一部,或举办一次具有较大影响的个人画展(需提供相关材料)。

3.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有正式的研究成果。

附录2:科研成果认定标准

一、科研成果、论文作者必须是“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身份,科研成果、论文作者必须有“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字样。

二、科研成果及论文发表时间必须在研究生规定学制内。

三、所发表的科研成果及论文署名为第二作者的,如第一作者为该研究生之导师,可以认定为有效科研成果。

四、我校往年宝钢优秀学生奖获奖者再次参评时,其科研成果在上次获奖之后发表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科研成果。

研究生科研奖评选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推动创新型湖北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参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为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

省专利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的评审活动。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的初评工作。

第五条

省专利奖设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

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属地原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二)在评选当年6月30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

(三)专利权稳定、技术或设计水平高,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五)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湖北产业规划。

第七条

评选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三)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六)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了主要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工业适用性。

(三)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了主要作用。第八条

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

第九条

省专利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进行推荐:

(一)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二)省直有关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

推荐单位在推荐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形成排序后,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按行业、领域进行分类、汇总,提交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初;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评审办公室或推荐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在规定时间内不予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科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并将初评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审定,确定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省专利奖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第十四条

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人事部门应将省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发明人、设计人的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或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推荐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优秀专利项目奖评选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根据《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为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专利奖贯彻尊重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专利奖鼓励和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省专利奖的管理,省知识产权局组建省专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活动。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的初评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省专利奖设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

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获奖数量和奖励级别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及评审情况确定。

第八条

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九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 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发展前景。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申报条件:

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省专利奖评选:

(一)在评选当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无法律纠纷;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四)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五)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规划;

(六)重点申报专利保护和运用成效显著、专利质量优秀的项目。

(七)未获得过省专利奖。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资料采用电子形式,推荐资料包括申报书及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使用PDF格式文件),用U盘或光盘报送。

(二)其他有必要报送的专利产品实物或模型。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由申报人负责。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当年评奖通知要求向归口推荐单位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等参与省专利奖候选项目的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

(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

(三)对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排序,出具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申报人补正,申报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专家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决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认学科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二)审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按照当年省专利奖候选项目的申报情况,从专家库遴选相关领域的专家,报评审委员会确认后组成。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学科领域候选项目的初评工作;

(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符合评选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提交各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对专利文本、技术先进性和专利运用、保护和发展前景两方面分别进行评审,形成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获奖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利项目进行答辩或现场复核。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正式确定获奖项目名单,报省知识产权局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评审组以书面形式进行,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审。评审办公室制定定量评价标准供学科评审组进行评价。

初评为金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初评为优秀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二)评审委员会以评审会议方式对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金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多数通过,评定为优秀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省专利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被推荐为省专利奖参评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学科评审组成员参与本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专利奖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

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省专利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实行保密。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

第三十二条

异议应自省专利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完成处理的异议项目,若在下一推荐前已处理完成,可按上中止的节点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若在下一推荐前仍未处理完成或异议属实,则该项目直接撤销。

第七章 授奖及撤奖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确定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定。

第三十四条

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五条

获得省专利奖的项目,将择优推荐参与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求获取省专利奖的,一经查实,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其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得申报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科研奖评选办法 第3篇

评选范围参评人员必须是工作10年以上并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所发记者证的新闻工作者 (即, 记者、编辑、新闻评论员、校对检查、新闻播音员、新闻类节目主持人、新闻类节目制片人) 。

曾获长江韬奋奖者不再参评。非新闻类采编人员不参评。副部级以上 (含副部级) 的新闻单位负责人不参评。

评选标准综合业务成绩突出。参评者须获得过中国新闻奖中的一项或2005年以前中宣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新闻作品奖一等奖 (校对除外,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报纸、广播、电视作品获省级新闻奖一等奖) 。

奖励办法每届评出长江韬奋奖获奖者20名, 其中长江 (记者) 系列10名, 韬奋 (编辑) 系列10名。每年召开颁奖大会, 向获奖者颁发奖杯、证书及奖金。

推荐办法 (1) 组织本单位全体编辑、记者民主推荐。 (2) 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提出拟推荐的人选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领导班子根据公示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参评者, 经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按规定要求推荐给报送单位。 (4) 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中央新闻单位和部委专业报还须有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和盖章 (部门章无效) 。

各省 (区、市、兵团) 新闻单位的参评者向本省 (区、市、兵团) 记协推荐。

报送办法在本地区、本系统新闻网站等媒体上对初评人选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完整公示, 接受网上评议,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收到的有实质内容的举报, 如事迹材料造假、虚夸, 代表作品内容虚假、失实等, 要与推荐单位认真核查, 如果属实即撤销其参评资格。网上评议意见提交初评委员会作参考。

按照初评办法组织初评, 评选出规定数额的参评者, 经报送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记协报送的参评者须经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核并加盖公章) 后, 按本办法规定的报送要求报送给中国记协评奖办公室。

是报长江系列还是韬奋系列, 由报送单位自定。

评选委员会 (定评) 评选委员会负责长江韬奋奖和中国新闻奖两项评选, 每届评委人数不超过90名, 由中国记协聘任并报经中宣部批准, 任期一届。

1.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记协和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产业报协会、韬奋基金会有关负责人 (16人左右) ;

2.新闻单位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编辑、记者代表 (27人左右) ;

3.各省 (区、市、兵团) 记协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 (32人左右) ;

4.新闻教研机构专家学者 (15人左右) 。

评选程序评奖办公室将在新华网、中华新闻传媒网 (中国记协网) 上对报送的参评者及相关申报材料公示10个工作日, 接受网上评议, 并将网上评议意见送交评委会参考。

评委在认真审阅参评者材料并充分评议的基础上,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出长江韬奋奖获奖者。获奖者须达到实到评委2/3的票数。如达到规定票数的参评者少于设奖数额, 其空缺名额不补。

如第10名出现并列的情况, 则对并列的人员再进行一轮投票, 得票多者获奖。

长江系列获奖者中局级职务的新闻工作者不得超过20%, 韬奋系列获奖者中局级职务的新闻工作者不得超过30%。

评委名单、评选程序将随评选结果在新华网、中华新闻传媒网 (中国记协网) 上公示10个工作日。评选委员会委托评奖办公室认真核查公示期间的举报, 并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决定。

优秀教学奖评选办法 第4篇

一、评选对象

凡在我校连续从事3年以上教学工作(含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副修课、选修课)的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坚持教书育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关心爱护学生;能结合教学实践,言传身教,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在学生中威信较高。

3、熟悉所教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主动更新、优化教学内容;认真备课;课堂教学条理清晰、重点难点突出;细致批改作业,耐心辅导答疑,教学效果好,学生反映佳。

4、教学方法得当,善于启发学生,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使学生切实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有效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5、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以科研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各职别教师每年在校内外学术、教研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应达到如下要求:助教不少于1篇;讲师不少于2篇;副教授、教授不少于3篇。各职别教师撰写的论文中至少应有1篇是研究教学的论文。一等奖候选人必须有2篇以上(含2篇),二等奖候选人必须有1篇以上(含1篇)的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即有CN、ISSN或ISBN刊号的出版物)。

6、参加评选的各职别教师学年考核结果应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在学年考核时被评定为优秀的各职别教师经系或直属教研室推荐可直接作为优秀教学奖的候选人参加评选,但不得突破所规定的名额。

三、评选程序

1、优秀教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与学年考核同时进行。

2、优秀教学奖的评选活动应在学年考核的基础上,结合评选先进个人和优秀教师的工作进行,在评选中各单位可采用问卷调查和开座谈会的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各教研室根据教学评估、教师考核和征求学生意见的情况,按在岗教师的10%提出候选人名单(超过5人不足10人的教研室可提出1名候选人,16至20人教研室可推荐2名候选人,教学、科研成绩都十分突出的单位可适当多报1名候选人。)

4、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详细地整理候选人事迹材料。

5、有关教研室将候选人的所有书面材料送院务委员会(或直属教研室全体负责人会议)初审。各学院、部、直属教研室按本单位在岗教师总数8%的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写出实事求是的评语,加盖单位公章,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各学院、部、直属教研室将候选人的全部材料交教务处汇总。经初审材料不齐的应限期补齐,事实有出入的,学校将派员核实。

7、学校成立优秀教学奖评选委员会。评委会对全校上报的候选人材料进行认真复查审核,在深入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式确定获奖人选及名次,报校领导办公会议批准。

8、在当年的教师节大会上进行表彰颁奖。

四、奖励办法

1、全校共评选20名获奖者,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8名。对获奖者分别授予获奖证书,并分别发给奖金2000元、1200元和800元。

2、若优秀教学奖获得者同时又是当年优秀教师的,只能领取一种奖金,不得重复领奖。

3、将获奖人材料存入其业务档案,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凡连续两届获奖者,在评聘高一级技术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 第5篇

“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

为弘扬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为发扬团结拼搏、实事求是,公平竞赛的社会主义体育道德风尚,为实现本届运动会“文明、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展现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决定在本届大运会期间开展“精神文明奖”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名额录取“精神文明”十个队(包括“观众组织奖”)。

二、评选条件

(一)赛前筹备工作做得好。

(二)参赛运动员服从裁判、尊重裁判。

(三)讲文明、讲道德、讲礼貌、守纪律,比赛中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四)各代表队组织得好,能听从大会指挥,乐意为大会服务。

(五)宣传鼓动工作做得好。

(六)开幕式、闭幕式队伍组织得好。

三、评选细则

根据大会组委会确定的“精神文明”评选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召开各代表队所在单位总支书记和组委会办公室正副主任,竞赛组、宣传组正、副组长,“精神文明奖”评选成员联席会议推荐。

1、组委会办公室通报表扬开幕式、运动员及观众和筹备工作中的典型事例。

2、组委会竞赛组通报各代表队运动员遵守《运动员守则》的典型事

例。对不服从裁判、不尊重对手及违反组委会规定及竞赛纪律的人和事,实行“精神文明奖”一票否决。

3、组委会宣传组通报各代表队关于“阳光体育,为中国喝彩”征文大赛投稿数量及采用情况。

4、组委会宣传组通报各代表队向大会广播站投稿采用情况。按“采用”占学生总数的百分比排序。学生在900人以上(含900人)的单位为一组,学生在900人以下的为一组,分组排序。

5、组委会“精神文明奖”评选组通报各代表队观众组织的情况,每天抽查两次观众人数,按观众累计数占学生总数的百分比分二组排序,分组方法同上。

6、联席会议成员无记名投票推荐。

7、以得票多少为序,取前10个代表队向组委会推荐。

二、推荐意见报组委会办公室。

三、组委会办公室提交组委会正、副主任审定。

大会组委会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6篇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2014年5月19日民政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4年6月3日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2014年5月19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由民政部负责实施,每两年举办1届,旨在表彰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 每届“中华慈善奖”具体奖项设臵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特点确定,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个;同时设立提名奖,原则上不超过100名。

第四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库由党政军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媒体、企事业等机构的代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共设10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70个,个人席位30个。

—1—

第五条 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前,民政部自评委库中选取25名评委组成当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其中包含8名指定评委,由民政部领导和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余为随机抽取。

担任评委的机构,应选派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行评委职责。

评委个人或其所代表的机构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可选择有资质的行业性、联合性慈善组织以及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

第七条 “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申报“中华慈善奖”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完成初选工作,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九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受理来自中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全国性社会组织,港澳台地区等关于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对于自荐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将向自荐者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统筹研究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区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当届“中华慈善奖”建议提名名单,报评委会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名名单在民政部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网络投票。

第十二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独立对提名名单进行甄选、投票。评委所投选票需附个人签字方有效。

第十三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综合评委投票情况并参考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

第十四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公示和征求意见后,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表彰名单。

—2—

第十五条 未入选表彰名单但入选提名名单且公示无异议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获提名奖。

第十六条 民政部采取适当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累计10年或今后连续5届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可授予“中华慈善家”荣誉称号,作为终身荣誉,此后可不再参评“中华慈善奖”。

参评企业、机构和项目不受时间和届次的限制。

第十八条 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修订《“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说明

—3—

附件

关于修订《“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说明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正、严谨细致地进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度、认可度,更广泛地传播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在总结《“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八年来有关情况以及历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对《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动因

自2005年开始实施原《办法》至今,我部已经连续举办八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近年来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原《办法》逐步显现出一些不适应,主要表现为:

(一)奖项的含金量有所下降。

“中华慈善奖”在举办之初,每届只设臵10个奖项,“少、精、金”的特点十分突出,很快形成了知名度很高的品牌。近几年,“中华慈善奖”的奖项增加到每届100个,在降低门槛、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获奖名额大幅扩大,也使得一部分公众乃至个别获奖者,对奖项不再像以前那样重视,其表现之一就是近年来的评奖活动中,许多获奖的企业家本人已不再出席颁奖仪式,奖项的号召力、吸引力有所下降。

(二)奖项设臵过于局限。

原《办法》在设臵奖项时,主要立足于表彰在救灾捐赠方面做出突出

—4—

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只设臵了三类奖项,即爱心捐赠、志愿服务和慈善项目。近年来慈善活动已由传统的扶危济困拓展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体育等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相比之下,原《办法》的表彰范围受到奖项设臵的局限,难以将这些新领域的慈善主体和慈善行为囊括在内,更不利于树立“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政府最高规格慈善奖项的公平性、代表性和感召力、公信力。

(三)评选程序不够严密。

原《办法》规定的评选工作程序较为简单,只设臵了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四道程序,并将评选权限全部囿于评选委员会内部,缺乏来自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同时,对于申报者弄虚作假或获奖者日后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原《办法》没有设臵惩罚和追缴机制。评选程序不完善,会直接影响到评选表彰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社会公众的认知认可。

(四)地方参与不够充分。

原《办法》没有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参与“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但就目前慈善工作的整体形势看,让地方参与进来十分必要。一方面,当前各地民政部门虽然普遍成立了负责慈善工作的处室或科室,但仍有很多地方不知该如何开展工作;参与“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可以帮助这些地方开启工作思路、提供工作抓手。另一方面,地方民政部门如能按照属地原则协助核实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真实性,也将大大提高评选表彰活动的效率和材料审核的可靠性。

(五)执行部门有所变动。

原《办法》规定,民政部设立“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负责“中华慈善奖”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在部救灾救济司设立办公室负责评选日常工作。2008年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时,慈善事业促进职能已转移到社会福利和

—5—

慈善事业促进司,办法中的规定也须作相应调整。

二、修订内容

针对原《办法》存在的不足,结合当前慈善事业发展和“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我们做了如下修订:

(一)调整了评奖的周期、名额和奖项设臵。

为了让“中华慈善奖”显得更为珍贵,同时,也为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精神,新《办法》将评奖周期改为两年一次,同时将名额由近年的每届100个减少到每届不超过50个,这等于将表彰名额减少了75%。这样,获奖的难度会大幅度上升,奖项的含金量也随之提高,会对社会各界更具吸引力。此外,新《办法》不设臵固定的奖项,而是规定每届评选活动举办时,结合当时的政府宏观工作部署、社会各界具体需求及慈善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来确定,以充分体现灵活性和创新性。

(二)吸收地方民政部门参与。

新《办法》将省级民政部门纳入评选表彰工作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初选工作,负责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推荐或自荐,并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三)突出了社会参与。

设立“中华慈善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播慈善理念、吸引公众更踊跃的参与慈善事业,因此,新《办法》设计了多项突出社会参与的条款。如在媒体参与方面,新《办法》提出我们可以选择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作为合作单位,充分利用其宣传资源来扩大声势。再比如,近年来,我们在评选中增加了公众网络投票的环节,也大大提升了奖项的影响力,新《办法》正式将这一做法作为条款确定下来。

—6—

(五)设臵惩罚机制和奖项追缴与撤销机制。

新《办法》设立了惩罚机制和奖项追缴与撤销机制,规定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等,填报评审资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在接受表彰后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三、修改过程

2013年,我司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修订工作列为当年重点工作之一。在2013年4月举办第八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后,即着手修订工作。在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大量的资料收集以及多次开会研讨等工作的基础上,于 9月中旬完成修订稿初稿。2013年底至2014年初,我们又在五个层面征求了意见:一是征求了部机关各司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意见;二是邀请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进行专题讨论;三是邀请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社会福利等中央主流媒体和部属媒体的跑口记者进行讨论;四是两次邀请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总会、红十字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二十余家慈善组织进行讨论;五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最终,我们共收到各方意见与建议三百余条,主要集中在评奖的周期、表彰名额、奖项设臵等方面。在对这些意见与建议进行梳理和吸收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修订稿第二稿,并于2014年3月再次通过部网站发布,公示一个月,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但这一轮只收到了一条意见。我们在第二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认真研究,最终形成现稿。

商城教育系统各类奖评选办法 第7篇

一、教育工作优秀乡(镇)

(一)评选标准

1、尊师重教氛围浓厚

⑴乡(镇)政府将教育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能多渠道筹措资金, 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积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项目和资金向教育倾斜,在学校征地、建设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高标准的完成校安工程建设任务,为学校办实事、为教师办好事成效显著。

⑵乡(镇)政府努力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充分重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好,师生、家长满意度高。政府部门没有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现象。

⑶乡(镇)政府重视适龄儿童入学工作,确保所有适龄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重视帮困助学工作,帮困助学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区域内无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

2、教育教学质量领先

⑴教学质量。树立教学中心地位,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督查到位,课堂教学效果好、效率高。稳步推进课程改革,深入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探索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模式上有一定创新。教学质量位居全县同类学校前列。

⑵育人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德育教育长效机制,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全面落实学生体育锻炼要求,积极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生活态度,在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等方面有创新、有成效。控辍保学工作位于全县前列。

3、学校管理科学规范

⑴班子建设。落实校长负责制,各学校班子成员团结、民主、务实,有较强的执行力、凝聚力、战斗力。

⑵办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严格落实课程计划,全面落实河南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行素质教育有关规定和县教体局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要求,学生及家长满意度高。

⑶校园管理。全面开展标准化学校建设,切实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高度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硬化、绿化、美化、亮化达标,校园整洁、卫生、文明,无“脏、乱、差”现象。

⑷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知识教育、自救自护演练常抓不懈,教室、宿舍、餐厅等重点部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⑸财务管理。民主理财,校务公开,经费开支符合财经制度,学校无乱收费行为。

4、师资水平显著提高

⑴师德师风。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市县干部作风建设“五禁止”“十不准”规定,建立健全师德师风档案,全体教师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无一例违法违纪行为。

⑵业务能力。教师参加学习和培训积极性高,各级各类培训任务全面完成,教师学历达标率显著提高。教学科研、乡本教研、校本教研形式多样,效果突出,教师专业成长显著。

⑶教师管理。教师资源配置合理,教师管理规范有序,绩效工资落实到位,教师能留得住、用得好,教师队伍十分稳定。

5、辖区内本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和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的不能评为教育工作优秀乡镇。

(二)评选办法

1、乡镇中心校对照教体局年初工作安排,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实绩写出自查报告,自我认格进行申报。

2、局办公室负责对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分项确立分值,各职能股室负责监控,对照工作实绩量化打分。

3、局办公会参照申报乡镇工作实绩和职能部门量化打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教育工作优秀乡(镇),进行表彰。

二、中小学管理先进单位

(一)评选标准

1、“学校管理年”活动有组织,有方案,有目标,有效果。

2、办学行为规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端正办学思想,更新办学理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校务管理规范。坚持依法治校,落实校长负责制,完善校务管理制度;学校管理规范、民主、科学,校风、教风、学风正;学校班子团结协作,思想作风过硬,勤政廉洁。

4、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坚持德育为首,强化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加强教学常规精细化管理,严格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上好体育课、艺术课,推行“大课间”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制度,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健全校本教研制度,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

5、教师队伍管理规范。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从事有偿家教;抓好在职教师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执行教师资格制度,落实班主任待遇,建立健全教师竞争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政策。

6、学生管理规范。招生规范有序,普通高中不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不跨学区招生,城区和乡镇所在地学校大班额问题逐步有效解决。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落实上级有关贫困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加强留守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7、财务后勤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上级各项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坚持公示制度,学校和教师无违规收费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财务公开,规范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招待费等非教学业务支出;加强档案建设,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全面服务教育教学。

8、校园管理规范。重视校园环境管理,加大投入,努力打造卫生校园、绿色校园、书香校园、文明校园。

9、学校安全管理规范。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没有发生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二)评选办法

1、申报:各乡镇中心校择优推荐,局直各学校自荐。

2、职能股室监控打分:局督导室制定百分考评细则,各股室按照情况监控打分。

3、督导室按照平时督导情况同年终抽查考核相结合,综合评定。

4、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局办公会参照推荐名单和百分考核结果,研究确定中小学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三、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先进单位

(一)评选标准

1、加强对标准化学校建设领导,组织对本乡镇中小学校现状全面调查,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2、制定本乡镇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作整体规划和实施计划,方案细化,任务具体,制定完善保障措施。

3、根据总体规划和计划,突出重点,试点先行,试点学校达到标准,分实施标准化建设的学校建设任务得到落实。

4、建立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机制,定期组织督查评估,奖惩措施有效。

5、本乡镇标准化学校建设评估达到85分以上的学校2所以上。

(二)评选办法

1、标准化学校建设由乡镇中心学校申报,教体局对照《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标准进行量化计分。

2、评选每年一次,评估达到85分以上的乡镇中心校有2所以上学校可以参加评选。

3、标准化学校建设评估量化计分达到85分以上,总分排列在前列的乡镇中心学校为标准化学校建设先进单位。

四、中小学平安建设先进单位

(一)评选标准

1、综合治理方面

(1)学校综治组织和保卫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制定有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书指定的目标任务。

(2)严格执行门卫登记、验证制度,门卫实行保安化。日常治安管理措施落实,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要害部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落实到位。校内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

(3)学校有固定的平安创建和法制宣传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师风及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师生对平安创建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参与率达到100%,认真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活动,师生无违法犯罪行为。

(4)学校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信息渠道畅通,无师生参与集体上访和参与群体性事件。学校内部无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灾害事故和安全卫生事故发生。师生和社会对学校内部治安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积极参与辖区平安创建活动,与友邻单位建立治安协作防治机制,配合参与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

2、安全管理方面

(1)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做到“五有”(有课时、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师、有评价);“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均要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活动,能针对留守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2)学校新增建设项目均能达到设计规范要求,老校舍中的危险隐患,有改造价值的及时进行加固除险,无改造价值的坚决封存或拆除,无师生在危房中上课或生活的现象。

(3)积极做好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非寄宿制学校不开办小卖部,寄宿制学校小卖部不经营食品和饮料,搞好流行性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预防,能保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信阳市学校食堂建设和饮食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城县中小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评分标准》得到全面落实。

(4)学校对教学和生活设施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制定有《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救、逃生演练。学生集体外出,均经县教体局批准。

3、信访稳定方面

(1)能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信访合理诉求,本单位无群体性上访、赴京到省、市的集体上访和恶性非访事件发生。

(2)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成效显著。对局交办信访件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群众满意”。

(3)能主动配合乡镇和教体局解决本单位、本学校的信访突出问题。不推诿,不扯皮,矛盾不上交,较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县教育系统的稳定。

(4)学校负责人做到经常接访,组织开展矛盾与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加大源头防范工作力度,对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信息及时报告教体局、乡镇党委、政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5)完成《平安建设目标责任保证书》、《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化解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工作目标保证书》上签订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评选办法

1、各乡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推荐申报。

2、局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检阅档案资料、走访师生、调查问卷等办法和纪检室、信访室、安全办、综治办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比,采取百分制,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3、局办公会根据考核评比和量化打分情况决定受表彰单位。

五、校舍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一)评选标准

1、教育发展思路清晰,能够科学制定并分步组织实施本辖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

2、能够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科学编制中小学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设既能立足现实,认真解决重大校舍安全隐患问题,又能着眼长远,有重点地推进布局调整规划保留的中学和中心小学标准化建设。

3、高度重视教育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师生安置、前期筹备、各种手续办理及招投标等工作。

4、积极协调、优化施工环境。

5、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具体,工作得力,效果明显;施工安全管理到位,无安全责任事故。

6、能严格执行上级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资金使用安全,专款专用,无截留、挪用、克扣现象。

7、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资金弥补教育建设项目资金缺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不存在负债建设问题。

8、能够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并报送工程档案资料。

9、重视项目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评选办法

1、局发展规划股根据实地考查、座谈了解、查阅资料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校舍安全工作先进单位标准,以乡镇为单位,逐条量化评分,得分高低顺序按1:1.5比例初步提出校舍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名单。

2、局考核组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提交局办公会讨论后确定校舍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六、体育工作先进单位

(一)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及县教育体育工作会议精神。

2、体育组织健全、管理工作规范,有专人负责体育工作,重视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全面规范和建设体育设施,能按要求参加上级举办的各项体育比赛活动,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体育工作活动任务。

3、将体育工作列入年初工作计划和年末工作总结,有经费保证和必备的场地器材,并能按照计划落实体育工作。

4、常年坚持开展业务训练,有组织、有措施、有经费,有固定教师、固定项目、固定运动员、固定器材以及训练计划等。每年向上级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不少于2人。

5、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开足、开好体育健康课程。广泛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全面落实学生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在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身心健康,学校体育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优异。

(二)评选办法

1、各单位根据评选标准,上报有关书面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照片、录像等)。

2、局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根据上报的各类材料,现场考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各单位开展工作实际情况,并对照评选标准,推荐候选先进单位名单。

3、局办公会对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推荐的先进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并授予“商城县体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七、全县教育系统优秀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

(一)评选标准

1、先进基层党组织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做到“五个好”,争做科学发展先锋队。(1)领导班子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创新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2)党员队伍好。党员队伍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规章制定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行顺畅有序。

(4)工作业绩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带领党员干部群众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

(5)群众反映好。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2、优秀共产党员

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五个表率”,争当率先崛起排头兵。

(1)自觉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2)爱岗敬业的表率。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服务群众的表率。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⑷遵纪守法的表率。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⑸弘扬正气的表率。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

(二)评选办法

1、先进基层组织

局党委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评,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2、优秀共产党员

由各基层党组织对照评选条件,坚持注重实绩和党员公认原则,召开支部会或党员大会,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推荐。

八、文明学校、文明班级、文明教师、文明学生

(一)评选标准

1、文明学校

(1)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国家关于教育的政策规定,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坚持把德育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重视学生全面发展。

(2)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两创两争”活动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师生开展创建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成绩显著,具有优良的校风、教风和浓厚的学风。

(3)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联系群众。(4)学校教代会制度健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5)校容校貌卫生整洁,环境优美。(6)注重抓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治安状况和秩序良好,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教学秩序稳定。

(7)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没有乱发招生广告、乱办班和乱收费现象。

2、文明班级

(1)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政治思想素质好、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学生的班级干部集体。

(2)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团结友爱,诚实守信,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学习风气浓厚,有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刻苦钻研的良好学风。

(4)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5)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3、文明教师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干部作风建设规定。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严谨治学,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3)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爱护学生,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4)积极参加本单位开展的“两创两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先进,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4、文明学生

(1)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

(2)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纪律,爱护公共财物,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4)生活态度积极健康向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5)热心公益活动,热爱集体,乐于助人。

(二)评选办法

1、评选表彰范围: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职在册师生。

2、申报程序:各乡镇中心校、局直各学校按照上级表彰名额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推荐。

3、教体局综合考核评定,发文表彰。

九、中小学优秀校长、杰出校长

(一)优秀校长评选标准

1、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投身教育事业的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教育方向明确,教育思想端正,坚持特色办学,属于专家型校长。

3、重视学校德育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重视和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学校德育工作受到县级及以上奖励。

4、教师队伍建设有创新,能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培养省、市骨干教师工作力度大。

5、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新课程改革,鼓励教师创新课堂教学方式,带领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

6、学校各项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科学化、民主化、精细化,不断进行学校管理研究,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受到社会好评,在本县名列前茅。

7、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重视学校标准化建设,学校硬件建设有特色,校园环境优美,综合水平较高。

8、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有相应级别校长培训证书,具备校长任职资格。

(二)杰出校长评选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品德高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深受广大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信任,学校形成相互尊重、团结向上、和谐共处的人文氛围。

3、坚持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兼课或开办讲座,在学科教学领域具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有完善的教师队伍培养机制,教师队伍成长迅速。

4、以人为本,教真育爱,具有现代的教育观念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办学思路清晰,办学目标明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强烈的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创名校意识,所任职学校形成良好的办学风格和明显的教育特色。

5、所任职的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和教育管理业绩突出,在社会享有广泛知名度,位于全市同类学校领先地位。近三年在任职学校或在本人管理权限范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违规招生、乱收费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师生重大违纪或违法犯罪案件。

6、近年来在市级以上教育类刊物或其他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及管理论文或其他教育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出版教育类学术著作1部以上(含1部)。

7、任校长职务3年以上。中学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学高级职称。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小学高级以上职称。

(三)评选办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实事求是、自主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教体局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办法,评选出商城县优秀校长、杰出校长,进行表彰。

十、中小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评选标准

1、优秀教师

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团结务实,善于调节人际关系,有良好的社会反应,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优秀。

⑵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

⑶具有坚实的理论知识、系统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⑷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在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中成绩显著,教学观念先进,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成绩优异。⑸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能够在本学科教学中自觉渗透道德教育,或在班主任工作中经验丰富,有突出贡献。

⑹具有终身学习理念,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进修,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优秀教育工作者

⑴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学习。

⑵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大局,团结协作,敬业奉献,服务态度好;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受到教师员工的好评。

⑶业务素质能力较高,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质量好,管理效率高,能为教育教学提供优质服务;本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⑷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关心集体,关心他人,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积极为教育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二)评选办法

商城县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采取个人自荐、教师测评、单位推荐、教体局审核的办法,每年评选出一定数额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县政府进行表彰。

十一、中小学名师、十佳教师

(一)评选标准

1、中小学名师

⑴中小学名师评选从全县“十佳”教师中产生。⑵师德高尚,在社会上享有崇高威望。⑶教学效果特别突出,在市县属拔尖水平。

⑷教学理念先进,有独特的教育教学思想,并对全县中小学有示范引领作用。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在市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交流过学术论文,出版过一定价值的专著。

2、中小学十佳教师

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和修养;有扎根一线、爱岗敬业、团结合作、终身从教的精神品质。

⑵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具有中小学(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教师职称,对本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知识,系统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领域处市县领先水平。

⑶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治学严谨,教学成绩优异。能根据实际,科学选用教学方法,有独特的教学风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能够在本学科教学中自觉渗透德育教育或在班主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⑷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称号。

⑸在县级以上举办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中获得过奖项。

⑹在教学研究中成绩显著,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有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的自觉性,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实践。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部门立项的课题研究,或出版过一定价值的专著,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或交流过学术论文,或在县内教师培训中做过专题讲座。

(二)评选办法

1、“十佳”和“名师”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评选产生。通过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由县教体局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2、十佳教师每年评选一次,名师按届评选。

十二、中小学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 ㈠评选标准

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2、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师德事迹突出、感人,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

3、锐意改革,勇于创新,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4、既教书育人,又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教育教学工作的首位,努力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5、依法执教,廉洁从教,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在师生中威信较高;

师德标兵的评选条件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事迹应更加突出,工作成绩应更加显著,在广大中小学教师和学生中具有更高的威信和较强的示范性、榜样性。

㈡评选办法

1、单位推荐:各乡镇中心校和局直学校根据评选标准推荐候选人。

2、初定人选:教体局根据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的事迹,研究拟定“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人选。

3、公示:将“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人选在局党务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确定人选:经公示后,确定为“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人选,进行表彰

十三、中小学优秀班主任

(一)评选标准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规。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从事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

2、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关心和爱护学生,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效果明显,受到学生的尊敬和爱戴。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在班主任工作中勇于创新,工作经验有特色;在近两年的班主任工作评定中,被评为校级“优秀”等级一次以上。

4、注重自身素质提高,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积极参加教育实践改革,不断探索教育发展规律,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

5、班级管理思路明确,日常管理有条不紊;所带班级凝聚力强,班风正,学风浓,学生集体荣誉感强,在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过表彰奖励,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评选办法:

评选分初评、复评、考查三个阶段进行。

1、初评:个人对照条件向学校申报,学校内述职,民主投票,学校校务会审批,推选出符合评选标准的优秀班主任候选人。

2、复评:乡镇中心校、局直有关学校成立班主任工作评选委员会,对优秀班主任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推荐人员,本单位公示,按推荐人员择优等额上报县教体局。

3、考查:由教体局对推荐的优秀班主任候选人进行多种渠道的复核、考查,最终确定县级、市级优秀班主任人选。

十四、中小学三好学生

(一)评选标准

1、思想积极,品行高尚,热心为集体服务,在班级、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讲文明,有礼貌,讲团结,有爱心。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或有显著进步。

4、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两操一课”表现认真,成绩优秀,有自觉锻炼的好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评选方法:

1、“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定采取先总结后评比,先班级民主推荐后集中的方法。

2、“三好学生”的评选,先让学生评议提名,由班主任公正评价,实事求是地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报学校审批,召开表彰大会,授予三好学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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