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范文

2024-06-13

刑事自诉状范文(精选6篇)

刑事自诉状范文 第1篇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自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出现这类情况后,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刑事自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自诉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写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如果自诉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正文

是刑事自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几项内容:

1.诉讼请求,具体写明被告人侵犯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性质以及在法律上所构成的罪名,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请求;

2.事实与理由,着重阐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以及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并援引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加以论证,说明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合法性;

3.证据部分,对证据、证人名单以列举的方式逐个写清,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三)尾部

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起诉人姓名、起诉时间及附项内容。

【范例】

刑事自诉状范文 第2篇

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由受害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刑事被告人,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递交的书面请求。其使用范围是:用于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内容

标题

以“刑事自诉状”作标题

基本情况

1、原告人:写明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原告不只一个人,应逐个按以上要求写明

2、被告人:内容同原告相同

请求事项

主要写明所控被告人行为罪名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1、事实: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行为过程和造成的犯罪后果。

2、理由部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侵害行为进行分析,指明犯罪的性质和罪名,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正文结尾部分通常写“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为此,依据××第×××、××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并署名具状人姓名和注明具状日期。

附项

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三、格式

刑事自诉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尾部和附项构成。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写明“刑事诉状”或“刑事自诉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在“刑事诉状”的上项另起一行,写明谁诉谁什么案:

②当事人的基本状况。首先,列出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③ 自诉人如果有代理人的,在列过自诉人之后,另起一行列出他的代理人称谓,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在称谓之后,列出该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其次,列写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自诉人和被告人不止一人的,应根据主次情节,顺序排列。先把自诉人一一列出,然后再逐一列写被告人。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就是“案由”,主要说明按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被告人所犯何罪并提出具体诉讼要求。

事实和理由这是刑事自诉状的主要内容,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依法审判的重要依据,要叙写清楚。可分为三部分:

①事实。主要写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应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并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和犯罪的原因及案情的关键性问题要写清楚,以便人民法院调查研究,认定案情,正确审判。

②理由。理由部分应列举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负有提出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的义务。即对刑事自诉状中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必须提出证据材料,以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在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基础上,援引法律相应条款,讼证案情性质和情节,对照刑法有关条款说明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并说明具有哪些从轻、从重、减轻、加重情节。

理由部分在写法上,要体现先述“情”,后说“理”,再引“法”,最后推出理由,证明所诉案件有理有据。

③结束语。这里主要是最后提出明确而且具体的请求目的。可以写为:“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的规定,构成××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请求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尾部尾部一般有如下内容:

①写明致送机关。

②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具状时间。

刑事自诉状范文 第3篇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 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任何侵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此项宪法权利所获得的陈述或坦白都不具有可采性。究其法理依据, 我认为: (一)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要求。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证明被告的犯罪证据的责任在政府, 且政府只能通过自己的独立劳动, 依靠独立的技术侦查而不是被告的口供。 (二) 体现司法文明, 尊重程序, 实现法治的要求。刑法执行手段的文明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允许对被告人实施强迫手段来获取口供是封建社会下纠问制诉讼的典型特征。

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特权和证人特权

(一)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范围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范围仅限于言辞证据, 对实物证据不适用, 如可对被告人进行强制身体或精神检查, 对由此获得的如血样、尿样、脚印、指纹等则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二) 在刑事诉讼中,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特权的发展简史

1、米兰达规则产生前, 警察对嫌疑人询问规则

米达兰规则产生前, 警察对嫌疑人询问遵循自愿原则, 即基于自愿而获得的口供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否则不能。非自愿的情形主要如体罚, 变相体罚等。由于自愿原则的主观性太强, 而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出的情形却是千差万别的, 很难确立共同遵循的司法判例。

2、关于警察询问嫌疑人的米达兰规则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米达兰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以5:4的表决通过了我们熟悉的“米达兰规则”, 即警察在拘留询问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嫌疑人: (1) 你有权保持沉默; (2) 你所说的一切将可能成为反对你的呈堂证供; (3) 询问时, 你有权要求一名律师在场; (4) 如果你请不起律师, 我们将帮助你免费提供一名律师。

3、适用米达兰规则的情形

在警察拘留询问嫌疑人的所有案件中, 警察都必须告知嫌疑人该规则而不论犯罪的性质及危害程度。何谓拘留?联邦法院指出:被告在被逮捕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均应被理解为拘留。那么, 如何理解“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呢?当任何有理性的人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嫌疑人受到人身限制即可;“询问”如何理解?询问是指嫌疑人对于警察的问题可能导致其有罪, 如警察问“你为什么那样干?”;“枪在哪里?”等。警察的问题不会导致嫌疑人有罪的问题不认为是询问, 如“你住哪里?”“你的身份证号码是多少?”。以上简单的探讨了警察必须在拘留询问嫌疑人时告知其米达兰警告。所以,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拘留讯问是指“一个人被拘留后或被以任何方式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 由警察进行的讯问。”1

4、米达兰权利的放弃

米达兰权利的放弃必须具备3个条件即明知、理智、自愿。如果警察能证实嫌疑人已理解了其享有的米达兰权利, 那么可以从其行为中推导出其放弃了米达兰权利。

5、不须告知米达兰权利警告的情形

(1) 警察没有进行任何询问的时候; (2) 在作案现场进行的一般性询问; (3) 陈述出于自主的时候; (4) 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其身份的时候; (5) 询问目击证人的时候; (6) 在拦截或拍搜案件中; (7) 在列队辨认、现场辨认和照片辨认中; (8) 当陈述的对象是私人的时候; (9) 犯罪嫌疑人在出现在大陪审团面前的时候; (10) 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时候。

6、违反米达兰权利警告的后果

在一审案件中, 违反米达兰权利警告所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在上诉审中则适用“无害错误原则”, 在Fulm inante规则产生前, 初审法院对非自愿坦白这一证据的采纳, 会导致上诉期间无论采纳是有害错误或无害, 都自动推翻有罪判决。在Fulm inante规则产生后, 米达兰类型的案件在上诉期间推翻原判决涉及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决定坦白是否自愿。第二步就成为必要———决定初审法院对于证据的采纳是否属于无害错误。

三、证人所享有的不被自证其罪的特权

除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外, 任何人都享有不被自证其罪的特权即不因自己的陈述而被定罪, 理由是证人只是为案件的信息提供者而不是案件的审理对象。在实践中, 为获取证言, 证人会获得法律诉讼豁免的权利, 特别是在一些案件如在有组织的犯罪、毒品案件等复杂案件中。法律诉讼豁免的权利是指证人不会因其提供的证言或由此获得的其他证据而不起诉。法律诉讼豁免的权利分为交易性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 交易性豁免指证人不得因该行为或交易而受到起诉。证据使用豁免是指证人不会因其提供的证言或由此获得的其他证据而受到起诉, 但如果检查官通过其他独立的途径获得的证据则有可能使证人受到追诉。

四、证人不得主张自证其罪的特权的情形

1、在民事案件中;2、在其他国家可能受到追诉;3、证人不可能被追诉的情形: (1) 已过追诉时效的; (2) 已被无罪开释的; (3) 证人被确定享有法律诉讼豁免权的。

参考文献

刑事自诉状范文 第4篇

关键词: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沉默权

引言

2012年3月14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有诸多引发社会各界的争论;其中修正案在保留“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的同时,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内容,即“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理论界就此规定看法不一,这些争议的存在说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贯彻落实仍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意义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解决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矛盾,即正当程序和实质真实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然未能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大理念中实现平衡,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迫在眉睫。

1.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屡禁不止。刑讯逼供的主要目的是逼供以取得证据,其后果是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权,这种行为不但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破坏了警察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更是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损害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声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将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使得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材料失去了证据效力,刑讯逼供行为对于案件的证明不能起到推进作用,反而会阻碍案件的进展,不利于行为者一方,因此也就大大降低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发生率。

2.有利于实现人权的保障

现代社会,人在自由精神和权利观念的影响下确立了主体性格,注重维护人的尊严、恢复人性、提高人的自由,树立新的平等观和保护人的权利。从人道主义的观点来看,“公权力强迫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相当于强迫被告人在自己头上戴上罪犯的枷锁,实在过于残酷而且是不人道的行为”。保障一个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以及信仰、隐私、思想等个人情况和个人内心想法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就是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这是强调尊重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人主义精神的必然结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人权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中的突出体现。

3.有利于加强控辩双方的抗衡能力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来源于对抗诉讼模式。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下以当事人举证、推动诉讼进程、实行变更原则为基本特征,在庭审中主要注重发挥控辩双方职能的作用;刑事诉讼形象被视为个人与政府的争讼,两者只有遵循“地位平等”的原则,才能进行公平且行之有效的防御与攻击,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运用有利于加强控辩双方的相互抗衡,以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真相并保障人权的目的,如果允许强迫自证其罪,则势必损害对抗诉讼的基础。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辩护方消极防御的主要形式,它体现的是证据调查活动中的竞争机制。

4.有利于案件真实性的发现

尽管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被不少人认为是妨碍追诉机关获得口供并借此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其实不然,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在保障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趋利避害是每一个普通人的心理状态,一个人从个人利害出发,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想方设法加以掩饰,是符合人的本性的。以刑讯逼供的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会使强者获得释放,而弱者将被定罪处罚。因此,强迫自证其罪固然可以使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所犯下的罪行,但同时也会使一些“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虚假供述,对无辜者的强迫取供,更有可能使其被迫自认其犯罪,从而妨害案件真相的发现。

5.有利于与国际社会接轨

我国政府目前已签署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者都明确规定了沉默权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意识上已经认同沉默权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这些规定,并且承认了其合理的存在性,所以我国履行这些国际义务是理所当然的。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规则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顾我国刑事诉讼中确定该原则有利于实现与其他国家在刑事司法上的一致性,从而促进案件管辖权及引渡等刑事司法制度的国际合作,有利于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构建

为了保障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真正的贯彻落实,就必须为其实施建立相应的支撑制度;具体可按照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构建其适用的框架模式。

1.侦查阶段

首先,建立并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管理制度。在现阶段我国的侦查机关权力明显过大,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过长且在羁押过程中缺乏监督,同时在办案过程中也缺少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控制。因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取得证据,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出现,在侦查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期间,必须有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看押、讯问及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事实进行监管并作出详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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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国家司法机关应当改善侦查部门的侦查硬件条件,加大对其的资本投入以及配备相关的设备;例如在人员配备方面,可以优先从警校优秀毕业生以及侦查部队或者优秀大学毕业生中选拔;高素质的侦查人员组成的侦查部门更有利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

再次,刑事司法各部门,特别是刑事侦查部门应当对设立的各种考核标准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例如,逮捕率的规定就是完全没必要的,原因很简单,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不能一味的设定相同的考核标准,这是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同时,上级侦查机关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应当召开听证会,主动听取基层部门的意见,制定出合理的考核标准,待制度成熟后再全面推广,要尽量避免其消极影响。

最后,明确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告知程序。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何阶段,只要警察及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逮捕与讯问的行为,就必须明确告知其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同时也得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义务。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及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起诉时,如果侦查人员没有尽到履行告知的义务,可规定在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之下取得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证据。

2.审查起诉阶段

首先,应当强调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主导作用。确立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后,检察机关依该原则的宗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察与指导,有利于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须依据侦查机关查清的案件事实决定是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作出相应行为,因此人民检察院有权就侦查机关所获取的证据的来源及途径加以监督指导,从而对是否依法提起公诉作出准确判断,最终展现法律的权威。

其次,完善刑事诉讼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会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应当对在侦查羁押阶段不准会见律师或会见律师时需派司法人员在场的规定加以明确。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可以申请律师在场的权利制度的规范,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防止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对侦查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行为起到证明作用。

再次,审查起诉时需移送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并进行审查,这是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的有利措施,但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还没有相关法律对此给予支持。很多地方的讯问室配备了这样的设备,也进行了录音、录像,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并不将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作为必须审查的项目,这一现象不利于判断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很好的遵守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尽管我国规定在刑事司法中排除非法证据时要提供录像,但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应当加强在起诉阶段对讯问录音、录像的重视程度,确立为审查起诉时必须审查的项目之一。

3.审判阶段

首先,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在侦查过程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会在某些程度上阻碍案件事实的侦查及事实的发现,所以,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陈述方面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辩诉交易制度”是英美法系众多国家普遍都采用的激励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不仅可以有效的防止强迫自证其罪;又可以使得控诉机关对减刑以及免于起诉的承诺得到实现,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刑讯逼供了。借鉴国外“辩诉交易制度”可以有效的弥补禁止的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不足和缺陷。在审判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应当由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告知,如果被告人同意起诉书中起诉的内容或部分同意,那么对被告人同意的部分就不再按照一审程序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由法庭直接进行认定;如果被告人不同意起诉书中的内容,那么就对不同意的部分进行正常的一审程序,进入一审程序后,如果被告人要求保持沉默,那么对控诉方的提供的证据,被告人自己将无权辩驳,只能由辩护人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辩驳意见,那么他就必须回答控方提出的所有涉罪问题。

其次,完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设立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就应当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切利用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排除是被告人自愿的供述的。对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诉监督机关承担,对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口供,无论真实与否都必须予以排除,而且法官对此也没有自由裁权。

五、结语

承认并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在该原则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拥有作为人的人格尊严,享有人最基本的话语权,因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说是人类在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刑事自诉状范文 第5篇

被告人:(同上)

案由:(列明案件罪名)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χχχ的χχ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证据来源: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自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范文 第6篇

如何写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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