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2024-06-22

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精选9篇)

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第1篇

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年休假享受对象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服务1年以上;

2、部门副主管及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

二、年休假时间

满足年休假要求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8天;

三、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期间,员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待遇全额计发。

(二)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如无其他请假行为视为满勤。

四、休假安排

公司根据行业的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员工本人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一)年休假在一个自然内安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集中安排的每次不可连续使用超过四天年休假);

(二)休假期限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年休假当年内有效(年休假时段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上未休完的年休假作废)。

(三)年休假不可与春节及国庆长假一起安排;

(四)年休假一般安排在员工工作安排妥当不影响本部门工作进程的情况下。

(五)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一名副主管级别以上员工安排年休假。

(六)若员工本人申请年休假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七)除特殊情况外,年休假连同国家规定休假日以及个人附加事假时间总长度不得超过10天。

五、其他规定

1、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2、员工可用年休假时间抵消病假、事假天数,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每次不可连续超过四天)

4、员工申请休假的需提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在行政部备案。

六、附则

本年休假制度只针对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开始执行。

本方案为试行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9日

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五条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六条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七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条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四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第3篇

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机构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有关劳动合同的形式, 派遣劳动者去第三方用工单位, 可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进行具体劳动, 同时受到用工单位的相关指挥和监督, 促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互结合的特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和传统的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来说, 劳务派遣关系已经逐渐成为三方劳动关系。而这三方劳动关系会引发很多问题, 例如被派遣人员的不同诉求及雇主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另外劳务派遣能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应, 促使更多的用工单位更愿意雇佣劳务派遣人员, 也产生更多的劳务派遣纠纷。

一、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高校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

1.制约了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比例不能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高校不断改革人事制度, 并广泛实行聘用制度, 此外编制名额是有限的, 更多高校倾向于以劳务派遣方式降低用人成本。所以, 规定着重控制了高校劳务派遣人员的总量和结构, 以更好的控制其规模。否则, 规定在过了两年的过渡期之后, 很有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比如高校图书馆只能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临时性和辅助性的工作岗位, 不能将他们安排在主要业务岗位。

2.不落实同工同酬, 引发法律风险。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人员同工同酬的权利, 可是并没有在实践中切实执行。高校为了降低成本, 以当地劳动部门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待劳务派遣人员, 致使劳务派遣人员普遍待遇较低。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 以此为依据, 高校也要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奖金、补贴、津贴等, 否则必将面临法律惩罚。

3.增加了高校的人事用工成本。高校在执行规定之后会大幅度增加人事用工成本, 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规定中明确提出的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并且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福利、培训以及教育。其次, 高校还需以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为依据, 制定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用工方案, 并且将这一方案在当地劳务部门备案。假如, 高校不能在两年内没有将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比例调整至低于10%, 或者实现同工同酬, 高校将会面临法律惩罚和支出更大成本, 这些是增加的隐性成本。

二、高校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对策

1.科学设立岗位, 依法雇佣临时工。在规定的指导下, 劳务派遣用工受到数量和范围的限制, 所以高校要依据此规定对岗位进行科学设置, 合理聘用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 尽量降低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 积极提高合同工比例;避免在重要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如果重要岗位缺少人员, 就正式招聘合同工。

2.健全规章制度, 有效规避法律风险。高校在对劳动合同进行认真审查之后,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避免高校出现违法行为。规定中要求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 经过民主协商以及公示, 成为劳动纠纷的解决依据。因此高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标准和制度进行仔细梳理, 以此为基础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探索和尝试新的用工模式。高校用工普遍是全日制的, 积极尝试用工模式, 并对内部人员结构进行优化, 例如非全日制用工, 实现精简人员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这些模式可以在后勤部门尝试。由于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类似于社会整体服务。所以高校可以外包一些后勤服务项目, 这样高校只要监督和管理这些组织, 不需要具体管理后勤部门。

三、结语

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第4篇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点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第(五)点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与此不同的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一)点中规定“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条第(四)点中还明确了在基金预算科目下的“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支出”中分别增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科目,反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从中可以看出,这两个文件就在“打架”,《暂行规定》将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的批准权留在了财政部门,而《通知》则明确了残疾人保障金的支出必须通过预算安排,不是任由哪个部门说了算。到底以哪个文件为准呢?笔者认为,《通知》优先于《暂行规定》,《通知》是《暂行规定》的上位法规,理由:《暂行规定》仅是针对残疾人保障金而设立的规定,《通知》则是对众多政府性基金的约束,且从发文和实施时间来看,后者明显新于前者。由此可见,残疾人保障金的具体使用不应由财政部门批准,而是要纳入预算,即遵照《预算法》的精神,其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调整包括如何使用都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监督,《暂行规定》明显与《预算法》相悖。

二、《暂行规定》允许残疾人保障金可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的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现状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是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关于社保资金能不能弥补经办机构经费开支,无论是社会保险资金还是社会救助资金的现行法规都明确说“不”。在此,笔者想问:为什么同为社保资金,作为社会福利资金之一的残疾人保障金就允许列支经办机构经费,缺乏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刚性约束?允许列支经办机构经费这一规定是早期社保资金管理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在社保资金管理日益完善成熟的今天,该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暂行规定》赋予财政部门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方面的批准权以及本身设计上的缺陷客观上不利于该资金的安全管理

首先《暂行规定》缺乏约束性条款,如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那么到底多少才叫适当?既没有比例又没有金额标准,《暂行规定》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残疾人保障金可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那么其他开支到底指的是什么开支,具体内容无从得知。

其次,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只需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这也带来了很大的弊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规挤占的现象。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某些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就利用上述两个规定大做文章,将本机构的本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运行开支根据“需要”进行“变通”和“包装”,打着“适当补助服务机构经费开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的旗号只需再加上财政部门的批准说明就可以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堂而皇之的“合法”挤占,同时客观上也给了财政部门权力寻租的机会,而审计机关面对这一违规现象往往是无能为力,根源就在于《暂行规定》的缺陷被违规行为利用,充当了保护伞,做了挡箭牌。

综上所述,为了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管理,《暂行规定》亟待修订和完善,结合前述笔者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明确和细化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为推进残疾人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和康复服务工作提供法定依据,同时参照其他社保资金管理的做法,坚决禁止列支经办机构的一切行政运行费用。

二是必须遵照《预算法》的要求,取消财政部门在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的方面批准权,将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置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残疾人保障金的收支结果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三是加大对违规挤占、列支工作经费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不仅对有关单位,还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让残疾人保障金成为任何违规行为都不敢觊觎的“高压线”。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5篇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____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

公司是法人,董事长或经理是法人代表。

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开办公司必须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全国性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个体经营者不得单独申请成立公司。

第五条开办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章程;

(二)固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场所;

(三)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自有资金应占一定的比例,银行贷款不能视作自有资金)和设施;

(四)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健全的财务制度;

(六)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地址;

(二)宗旨;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姓名;

(七)利润分配形式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生产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

以弄虚作假等手法,虚报自有资金来源者,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八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或服务范围,应与其注册资金、设备条件、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的情况下,经核准登记,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

第九条公司申请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

(一)公司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二)政府、政府授权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公司章程。

联合经营的公司还必须提交联营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四)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

公司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专项批准证件。

第十条公司名称按《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关联法规:____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总公司,必须填报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分公司向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在其总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证明文件。没有分公司的,不得成立总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其注册资金,除根据____有关规定经批准者外,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和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经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停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歇业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十四条凡国内公司在外国(地区)开办各类公司或分公司的,必须持____或____授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公司开业、歇业和变更名称、地址,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表企业登记公告。

公司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业务的,视同歇业。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公司经核准登记开展经营后,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公司遵守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或谎报注册资金和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改变已核准登记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

(四)不按规定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办理年检注册手续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关联法规:____行政法规(1)条

第十八条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各类“中心”的登记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公司门禁管理(暂行)规定 第6篇

1、目的

防止夜间外来人员通过地下室和天台进入内场,同时控制广场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确保控制区域的安全管控。为加强天台和地下室门禁通行管理,规范门禁使用操作,有效确保公司管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暂行)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3、职责

3.1行政部为门禁证件审核部门。3.2商管部为门禁系统管理与维护部门。

4、内容

4.1门禁管理的要求和原则

4.1.1门禁感应卡,以下无特殊说明的,均以门禁卡统称。4.1.2门禁卡作为进出相关区域的有效识别证件,持卡人应妥善保管。4.1.3持卡人丢失门禁卡时,应主动向行政部报备,商管部根据行政部提供的数据注销丢失门禁卡的功能。

4.1.4门禁卡由行政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给每一位具有相应权限的员工,每张门禁卡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他人使用或者几人合用一张卡。

4.1.5公司所有人员进入天台和从地下室的消防通道进入内场必须使用门禁卡:必须自己刷卡,严禁替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4.1.6持证人使用门禁卡,开启门后,应随手关门,确认门禁关闭后,方可离开,严格执行一人一卡一通行。

4.1.7外联施工单位员工需进入天台或从地下室的消防通道进入内场,由所属部门申请到行政部申领“临时门禁卡”,由商管部负责对“临时门禁卡”系统确认和开通。

4.1.8外联施工单位员工的“临时门禁卡”,使用中发生损坏或遗失,按“4.2.3”条款执行。4.2门禁卡的申办、注销和补办

4.2.1公司新进人员的门禁卡,由所在部门填写《门禁系统(卡)申请办理表》,上报行政部审核确认并发放,商管部进行开通。4.2.2持卡人辞退(职)、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时,由员工所属部门填写《门禁系统(卡)注销申请办理表》,上报行政部审核确认收回,在由商管部注销其功能。

4.2.3持卡人遗失时,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由部门填写《门禁卡补办申请办理表》,上报行政部审核确认并发放新门禁卡,在由商管部开通其功能。若员工遗失门禁卡,附遗失本人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告,并交纳门禁卡制作工本费(20元/张)

4.2.4持卡人使用中发现门禁卡有问题无法使用时,立即通知商管部,经检测确认无法使用的,持卡人到部门填写《门禁卡补办申请办理表》,上报行政部审核确认并更换新卡。5.3门禁的检查和维护

5.3.1持卡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发现门禁系统有问题无法使用时,立即将情况上报部门,部门通知商管部进行维修。确认无法自行修理的,进行断电和通知维保单位上门维修。

5.3.2职能部门或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门禁系统有问题无法使用时,立即将情况通知商管部进行维修。

5.3.3商管部接到报修故障后,进行确认和修复,在确认无法自行修理的,进行断电和通知维保单位上门维修。

5.3.5商管部负责制定定期设备巡查和保养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6、处罚

6.1持卡人未携带门禁卡,未主动进行登记强行通行的,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6.2持卡人将门禁卡转让(借)他人使用的,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6.3持卡人通过门禁后,未及时关闭门离开的,按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6.4凡人为造成门禁系统损坏的,由损坏人承担门禁系统的所有修理费用;或造成门禁系统无法修理的,承担门禁系统的一切费用。6.5凡恶意损坏门禁系统的,除承担门禁系统的一切费用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6外联施工单位员工如发生以上违规情况,视情节参照我公司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和处理。

6.7对发生以上行为部门人员,将对其所属部门进行月度绩效考核。

7、权利

7.1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门禁违规使用情况向职能部门报告,经核实后,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进行适当奖励。

7.2公司商管部对各部申报的门禁权限确认核实后,有权对申请的门禁区域进行授权和不授权。

7.3外联施工单位员工,均有权对门禁违规使用情况向职能部门报告。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7篇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第三条 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第四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

(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

(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第五条 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第六条 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报告;

(二)组建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

(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等情况。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设立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人实地考察。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批准文件应当注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在批准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前指导申请单位开展筹备工作。第八条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工作。严禁超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第九条 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没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

(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

(五)掌握专业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技能,熟悉有关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司公文管理规定暂行 第8篇

公文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规范公司公文行文、程序及版式,使公文既统一、美观,又大方、得体,很好的体现**企业文化,彰显企业形象。根据集团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之间、其他外单位之间及公司内部各部门(项目部)、科室之间各类公文的起草、审核、传递、存档等管理。

二、公文的类别:

(一)按级别可将公文可分为:

1、一级公文

以公司名义起草、下发或上报的各类文件、会议纪要、函、通报、通知、报告、报表等,用以规范或代表全公司或跨多个部门利益行为的公文。2、二级公文

以部门名义起草、下发或上报的各类文件、会议纪要、函、通报、通知、报告、报表等,仅用以规范或代表某一个单一部门或某一特定范围利益行为的公文。

(二)按类别可将公文可分为:

1、函类(会知函或工作联系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其中会知函常用于*****与涉外公司之间商洽及答复问题所用,工作联系函常用于*****与集团各委员会、****各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询问、协调及答复问题所用。2、文件制度类

(1)公司正式文件执行“**********有限公司”唯一红字格式。文件字号为“***(×××年)××号”签发人为总经理。职能部门需要面向全公司或某一方面行文时,由各职能部门起草文件初稿,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签发,以“**********有限公司文件”行文。不经签发人签字一律不得下发、发放。

注:因工作需要,公司涉外与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行文也执行“**********有限公司”红字格式。文件字号为“***文(或呈)(×××年)××号”签发人为总经理,不经签发人或授权专人签字一律不得对外传递、报送。

(2)部门或车间对内部人员的管理条例、细则,经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签字后下发执行。3、会议纪要类

以“***(×××年)第×期”下发的公司纪要,仅限班子会议、月度生产经营总结会、总经理主持召开各类专题会议、主管班子成员主持召开的跨系统专题会议,不包括单个部门内部的部门会议。主管班子成员主持召开本系统的会议纪要以“**系统(×××年)第×期”形式下发。所有会议纪要必须要经会议主持人员(总经理或主管班子成员)签发后才能行文,同时必须报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号下发。4、通报、通知类

(1)各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和上级有关重要精神,公布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等,都可以起草“通报”、“简报”,但必须有主管班子成员签发。若通报、简报有奖励内容的,经主管班子成员签批同意后仍须报总经理签批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号下发。

(2)由总经理或主管班子成员安排的紧急工作,虽涉及面较小,但仍需各相关单位配合、执行时,或者各职能部门开展的涉及整个公司范围的工作时,均可以公司名义发文,由起草单位起草,经主管班子成员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号下发。5、报告申请类

申请、报告或请示上级领导或职能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困难或批准事项的公文,原则上属于某个部门需要协调或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就署名该部门,但申请、报告或请示事项涉及整个公司,则可以以*****公司名义行文,逐级签批,但此类公文不以文件形式办理。

6、合同报表类

此类公文字体统一为宋体字,字号不做硬性要求,但必须严格按照商务合同或相关报表格式统一行文,但必须确保整体美观、大方、得体。7、其他类等

参照公文通用格式要求行文。

三、公文的要求

1、发放形式及范围

(1)*****公司文件、会议纪要、系统纪要、内容涉及人事、处罚、考核、决定、奖励的通报,以纸质和 OA 形式发送至*****总经理、*****班子成员、各部门(项目部)、科室(车间),必要时以 OA 形式发送至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相关委员会。下发后在公示栏内公示一周(如情况特殊按要求时间公示)。

(2)属正常工作安排的系统纪要,仅以 OA 形式发至相关单位。

(3)非公司文件字头的通知类公文,根据涉及内容情况,确定用纸质或 OA 形式发放。

(4)申请、汇报、报告类公文,根据内容要求送至相关单位。

备注:以上公文中的文件、纪要、通报在公文的下面注明主题词和发送范围:

主题词要求:突出体现公文核心的词语。如:《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文件的主题词就可以写为“纪律”、“规定”。

发送范围包含:“报送、抄报和发至”,报送是指:发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抄报是指:发文单位的平级部门、相关领导;发至是指公文涉及的主要规范或要求的部门。

如:报送:*****领导班子成员

抄报:******领导班子成员

发至:各单位、各车间、各科室

2、拟稿、审核及编发

(1)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即根据公司各单位职责分工,哪项业务由哪个单位管理,该公文就由哪个单位负责起草。

(2)文件的起草、审批、下发流程:

单位

授权人

起草人 相关部门 制度管理部门 主管班子成员 总经理 序号

A B C C

D E F 1

授权反馈意见审核否审核审核否

授权人授权起草人起草文件,文件起草人据此进行深入调研,在获得足够信息后开始起草文件,在文件初稿起草完毕后报授权人审核,授权人审核同意后,开始公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根据各自情况反馈意见,起草部门的起草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再次报授权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制度管理部门对格式、语法结构、文字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后报主管班子成员审核,经主管班子成员审核通报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意见修改、完善,修改完毕后由制度管理部门盖章、编发。

(3)涉及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公文由拟发单位对公文的总体质量把关负责。制度管理部门仅对公文的格式、语法结构等常识性文字把关。

(4)凡需以公司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拟稿单位在送总经理之前,先经把关、初审,符合要求的再报总经理审批、盖章、上报等。

3、公文档案管理

(1)以*****公司各类一级公文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存档时注意所有公文须留存最终电子档永久保存,同时定期做好备份和保密工作,如文件制度类、会议纪要类、请示报告类、其他特殊签批事项类等公文必须留存纸质最终版(签字)。每年出台的文件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度管理科室在次年的元月 31 日前汇编成册并发至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每年将自主制(修)订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在次年元月 31 日前汇编成册,便于对照和查询。

(2)所有*****以公司名义或内部各部门之间传递纸质公文时必须实行“签收登记制度”,也即公文发放部门在发放时必须同时携带《公文发放、签收登记本》见附件一,接收部门在接到本文件时必须进行登记。

(3)必须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档案室、资料室属于保密区域,非*****(或**集团)正式员工一律禁止进入;公司内部员工需要进入档案室、资料室查阅资料的必须有档案管理人员陪同,并经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签字方可允许进入,且档案室管理人员必须有《档案资料借、查阅登记记录本》;需要借阅档案室、资料室资料时,必须经主管班子成员及以上人员签字同意方可借阅,但借阅人必须登记且不得带离公司范围之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带离公司范围之外则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否则一律按泄密行为处理。

四、相关要求及考核

1、公文起草时应简洁明了、浅显易懂,严谨具体、操作性强,系统实用、便于考核。公文出现重大问题或与上级公文相冲突致使无法执行的,每个文件扣起草人2 分,连带部门负责人1 分。

2、公文起草、部门领导审核时间一般在 7 天内结束,公示时间不低于 3 天,每级审核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3 天。否则,每逾期一天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20 元。

五、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制/ / 修订、解释,总经理签批,自下发之日起发布,2014 年1 1 月 月 1 1 日起实施、生效。

附件一:文件发放、签收记录本

附件二:档案资料借、查阅登记记录本

附件三:各类公文格式及范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文件发放、签收记录本

公司文件发放、签收记录

编号:

序号

下发日期

文件编号

文件名

份数

签收人/ / 日期

备注

附件二:档案资料借、查阅登记记录本

档案资料借、查阅登记记录

编号:

序号

日期

资料编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借阅人/ /时间

查阅人/ / 时间

归还时间

附件三:各类公文格式及范本1、通用格式要求:

所有公文统一要求,采用国际 A4 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装订位置位于左侧边线 2mm,上下各 1/3 处;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排;标题使用黑体二号字,居中,加粗;正文使用宋体四号字,除小标题加粗外,其他均不加粗,每一事项开头空两格;

全文行距设为固定值 22 磅,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 2,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居中设置。

各类刊头字体要求:详见以下范本。2、具体范本如下:

(1 1)函类(会知函或工作联系函)

编号:年+月+日+序号

会知函(或工作联系函)

发函日期:×××年×月×日

发函

单位

公司或部门

接函

单位

对应公司或部门

经办

经手起草、传递的人员

接函人

对应公司或部门负责人

审核

负责审核的人员

接收人

接收函件的经手人员

(2 2)文件制度类:

* * * * * * * * * *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2013)XX 号

签发人:XXX

签发

负责批准签发的人员

抄送

单位

需同时传递的相关联部门

关于×××的函

×××公司(或单位或您):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的使用范围极广,使用频率极高,可谓公文中的“轻武器”。语言言简意赅,重点突出,一事一函。

特此函告

×××公司或部门(印章)

二〇××年××月××日

备注:

X XXX 规定(或制度、方案等)

XX………………………………………………

本文件由……部(小组)制/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发布,XX 月 XX 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 XX 月 XX 日

主题词:*******

报送:***班子成员

抄报:**********有限公司班子成员、***办公室

发至:各部门、车间(科室)

(共印 XX 份,存档 2 份)

(3 3)会议纪要类:

会 议 纪 要

***(2013 3)第 X XX 期

X XX 月 月 X XX 日 日 X XX 会议纪要

X XX 月 月 X XX 日 …………………

主题词:*******

报送:*****班子成员

抄报:**********有限公司班子成员、*****办公室

发至:各部门(科室)、车间

(共印 XX 份,存档 2 份)

(4 4)通报通知(指非公司文件字头)类

A A、公司常用通报

通报

第 XX 期

(XX 部)

**********有限公司 XX 年 XX 月 XX 日

关于 X XXX 的通报

XX……………………………………………………………………………………………

主题词:*******

报送:**********有限公司班子成员

抄报:综合管理部、各部门

发至:各部门(科室)、车间

(共印 XX 份,存档 2 份)

或专题通报:

X XXX 部 部 X XX 专题通报

第 XX 期

**********有限公司 2013 年 XX 月 XX 日

关于 X XX 的通报

XXXX

XXX 部

2013 年 XX 月 XX 日

主题词:*******

报送:**********有限公司班子成员

抄报:综合管理部、各部门

发至:各部门(科室)、车间

(共印 XX 份,存档 2 份)

B B、通知(指非公司文件字头类)

通知

***(2013)第 XX 号

关于 X XXX 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

XX……………………

特此通知

XX 部(公司)

XX 年 XX 月 XX 日

(5 5)报告申请类

关于 X XXX 的报告(或申请)

公司领导(或 XX 部门):

XXX………………………

特此申请

XXX 部(署名)

二〇一三年 XX 月 XX 日

(6 6)合同报表类:按统一的合同及报表格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9篇

【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04-04-25 【生效日期】200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第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六)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七)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前款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应增加资本金。但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第十一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六)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申请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

(三)拟设机构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析;

(四)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分支机构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三)业务经营范围;

(四)拟任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七)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完整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印刷、颁发、扣缴、注销或者吊销《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刷、颁发、扣缴或者吊销《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10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金融、保险、证券从业经历;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因从事经济活动受过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职,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章程;

(二)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变更营业场所;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被依法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

(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

(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三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资金在同一投资渠道的总投资比例和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

保险公司委托他人运用的资金和自己管理运用的资金在同一投资渠道的总投资比例和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应当分别合并计算。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约定独立的托管人。

托管人应当是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一)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

(二)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险资金。

第三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因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入保险资金。

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

第三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运用保险资金、托管人托管保险资金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书面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指引。

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费,并应当将收取资产管理费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资产管理费率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保险资产管理费率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承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将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转委托;

(四)利用受托保险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五)与股东、委托保险资金管理运用的保险公司之间或者操纵不同来源的受托资金互相进行资金运用交易;

(六)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委托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保险资金受到损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在未赔偿损失之前,不得取得报酬。

第四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运用保险资金业务的完整记录和委托运用保险资金的合同文本应当保存15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报告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委托保险资金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年终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金托管人对委托人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受托资金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民事纠纷,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不得用于扣押、冻结、抵偿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设立投资决策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建立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

第四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备的投资决策、资金运用和财务核算的信息管理系统。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有与业务操作相关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

委托人可以向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驻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代表委托人监督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合同情况,但不得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业务。

第四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列席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的有关会议。

第四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合同的复印件。

第五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统计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有关报表及其他资料。

中国保监会另行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报表的内容和格式。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检查。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给予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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