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2024-05-31

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精选6篇)

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第1篇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2010-07-12

(试行)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工作,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执法 力度,实现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境监管,防止畜禽养殖环境污 染,促进污染减排,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依 据、术语和定义、监察程序、监察内容及视情处理等方面。有关专项 监察可根据专项工作的要求适当选择监察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的现场监 督、检查和处理。对于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位于环境敏感区或 造成环境污染的小型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环境 监察。

2.监察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2.1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

2.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号)

2.1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

2.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号)

2.14•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1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1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2.17•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2.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的通知‣(环发„2006‟151 号)

2.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63 号)

2.20 地方有关法规、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禁养区

本指南所称禁养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生活饮 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 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 区域。

3.2 环境敏感区

本指南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3

管理 目录‣中规定的范围,具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 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 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 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 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3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

本指南所称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 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畜禽养殖场所。具体条件为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 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划定规模标准的地区,采用•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是指常年存栏量为 500 头以 上的猪、3 万羽以上的鸡和 100 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4.监察程序

4.1 前期准备

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等规范 性文件及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管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信息,包括养殖场经营者名称、所处地理 位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等;拟检查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项目 管理信息及日常监管信息,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材料,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 缴纳情况,环境执法检查记录等;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设备等。

学习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有关卫生防疫知识,依法履行防疫义

务。

4.2 制定计划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 察重点。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 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4.3 现场检查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

其他 行政执法证件。恪守执法工作范围,保守被执法单位技术与业务秘密。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并认真查阅:畜禽养殖单位的 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等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信息 资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及审批文 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资料、排污费缴纳单据、在线监测数据报 表等环境管理基本资料;污染理设施运行台账、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规程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基本资料。根据场区布局、养殖模式、重点产污节点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检查路线,检查畜禽养殖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或废物综合利用、无害 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状况;排污口去向和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 况,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和排放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取 样监测。填写•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单‣(见附 1)并做好现场记录。

4.4 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调查时,应注意确认养殖场业主身份,区分经营性养殖和自主性

养殖。现场难以区分确认的,可向乡镇及村居委会熟悉情况的人进行 了解核实。

4.5 视情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 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 察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 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6 监督执行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或后督察,监督检查企业对处理 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4.7 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5.监察内容

5.1 养殖场基本情况

确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名称、所处地理位置、法定代表人、组织 机构代码、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等。

5.2 场址合理性监察

5.2.1 禁养区判断 场址不能位于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5.2.2 环境敏感区判断

判断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

5.2.3 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

5.3 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5.3.1 环评制度执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养殖模式等应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5.3.2“三同时”制度执行 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小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5.3.3 试生产管理 已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并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5.3.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生产时间 3 个月内,应当申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8

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5.4养殖区现场监察

5.4.1 养殖模式及养殖规模

现场查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模式,确定现有养殖规模。

5.4.2 养殖场的产污情况 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干湿分离等措施,确定主要污染物产生情况。

5.5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5.5.1 废水和废弃物贮存场所预防措施 废水和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5.5.2 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必须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药品 使用记录,环保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等台账记录。检查排污口和自动 监控装置建设情况,排污口设置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流量计、化学 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运行正常。

5.5.3 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落实情况 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必须得以落实并正常运营。

利用畜禽粪便、废水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再

生饲 料等综合利用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对还田的必须经无 害化处理。

5.5.4 取样监测 根据需要,取样监测污水、恶臭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5.6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5.6.1 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制定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将上述制度上墙。

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环保设施设计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和运行,建立真实完整的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并按照设施维 护检修规程定期进行设施维护检修。

5.6.2 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应当明确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人员,废水处理设施必须配备 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设立能够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 染物的化验室,配备化验人员。

5.7 基本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5.7.1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适用规 模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7.2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5.7.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5.8 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了解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环境问题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的影 响,对居民提出的意见进行判断筛选后反馈于监察报告的整改意见 中,以进一步落实整改。

5.9 环境监察记录

填写•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单‣,按照监察内容制作环境保护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

6.视情处理

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要现场责令改正,企业违法行为 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 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6.2 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的,根据•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附 2),提出处理处 罚建议,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环境行政 处罚程序进行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 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 政命令。具体形式有: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 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 责令限期办理或补办手续;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责令改正期限届 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 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6.3 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

由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管辖权 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将管辖的 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6.4 部门间或向政府移交移送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搬迁、关闭的案件,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

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 1 :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 境监察单

基 本 信息

养殖场/小区名

监察日期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养殖类型

养殖规模

法定代表人姓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在建项目进度

已建项目投产时

现场监察信息

类别

内 容 判断依据

是否在禁养

选址合理性 区或环境敏感区 卫生防护距符合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

离 的要求

监察情况

环评审批

环评和“三同

时”制度

“三同合规性

时” 制度执行

试生产管理

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

类别

内 容

养殖模式

养殖规模

环评审批手续符合规定 环评等级符合规定 生产规模、地点、养殖模式与环 评批复一致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必

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 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养 殖场/小区投入运营同时予以落实

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

申请,并 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判断依据

采用何种养殖模式

根据养殖模式,确定现有养殖

监察情况

养殖区现场监察

规模

清污分流

采取清污分流措施

干湿分离

采取干湿分离措施

清污分流及 干湿分离情况

采取清污分流措施 采取干废水

污染 治理 设施

湿分离措施

建有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废水处理设施 运行情况

运行且稳定达 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况 畜禽废弃畜禽废弃物 贮存物 场所

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综合利用设施 运行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 规范和标准要求

畜禽废弃物综情况 合利 用和无害化处理措 施落实情况

行情况 无害化处理措施 运正常运行并符合相

关规范和标准 要

求,还田的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排放口 规范化情符合排污口规范化建

设要求

流量计量装置 安装

排放口和 自

排污口安装流量计量情况

动监控合规装置

污染源自动监控装安装 COD、氨氮、悬浮置安装

物等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

类别

内 容 判断依据

排污申报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执行情况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按 排污许可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环境管理 证办理情排放污染 物

监察情况

制度合规性

缴纳排污费 依法、及时、足额

有环保机构 有专业环保管理人员 企业环境管理机 构和人员设置

建立比较健全的环境管理责任体 系

企业环境管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环理制度情况 境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

制度上墙

环保设施运有运行台帐记录 行管理情况

备注:监察情况一栏应对照判断依据填写,如果符合判断依据则填写“合规”,如果不符合判断依 据应据实填写违规情况。

附 2:

违法行为

禁养区判断

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条条款 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得增加排污量。

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19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本办法颁布前(2001年5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闭。

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单位未依法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十一条: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该项目审批的,项目未报批环评就擅自开审批部门审查,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工建设 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

违反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环评

法‣第六条:新建、改建和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制度

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

违反环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报批环评未予批准就•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或者未经 原审批部门重擅 自开工建设 十五条:建设项目 的环境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

影响评价文件经法律规定自 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的审批部门 审查未予批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得批准 其建设,建设单位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不得开工建设。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 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建设单 位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

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四条: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

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目的 性质、规模、地点、采项目发生 重大变动 但未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重新 报批环评 就擅自开 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该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工建设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生重大变动 的,建设单位应

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

补办手续;逾期不补 办手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日起 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目开工建设的,其环 境影响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

法给予行政处分。门重新审 核。

违反环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

六条:国家根据建 设项目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

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

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违反环评文件分类管理和本名录的规定,分 级审批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规定:猪常年存栏量 3000 头以上;肉牛常 年存栏量 600 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 500 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 10 万只以上;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违法行为

违反环评制度 建设中有违反环评审批意见的行

处理、处罚条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

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 建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 响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形的,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 对策措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

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施。

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 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未向环保 部门提出 试生产申 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 审批理条例‣第二十六 条:试生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 申请。

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 接到试生产

环境保护 设施未与主体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或委托 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 的建设项目环境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 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由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

环境影 响报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 定。试生产申请经环影响报告书、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试生产。表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

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 “三同 时”制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环境保护法‣第三十

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六条:建设项目、的防

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 施必须治污染设施 没有建

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成或者没有达到国 家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 方可投规定的要求,投入生

入生产或者使用。产或者使用的,由批

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 报告书的环境保试生产

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度 中环保设施未与主体 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 产的,理条例‣第二十六 条:试生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时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 设施未与主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 畜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由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 渣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 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的同时予以落实。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

处理、处罚条款

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向审批该建 设项目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 条:建设项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条例‣建设项目竣工后不同时申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请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护设 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设施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部 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合格就生产或使用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

由审 批该建设项目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用的,环境影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环境影响报告书、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响 报告表或者环境影行。第二十 三条:建设项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产或者使用,可 以处 10

护设 施经验收合格,该建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违反 “三同 时”制 度

验收管理办法‣第 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试生产超 过三个月 仍不条例‣第二十条: 需要进条例‣第二十七 条:建设项申请 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 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护设施竣 工验收 设单位应当 自建设项目投月,建 设单位未申请环境

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内,向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表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 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施竣工验收。期未办理的,责 令停止试

生产,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 款。

污在禁区设 置排污口 染

水体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责条: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六条在江河、湖 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条:禁止在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固体废弃物或其他 污染不按要求 存放畜禽 废弃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滩地物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

坑塘 等输送或者物污 染水体 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的沟渠、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和其他污 染物。

含 病原体的污水或者•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水、由县级 以六条:禁止利用无 防渗漏其他废弃物的,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或者存贮含 有毒污染物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

限期采取治理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违法行为,措施,消 除污染,处二万和其他 废弃物。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 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环保设施 不正常使 用,超标 排放污水

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

条:未经环境保 护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

或者限制 防治污染的设

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

排 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重新

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条:不正常使 用水污染条:防治污染的设 施不得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境保护 主管部门批准拆必要拆除或 者闲置的,必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政主 管部门同意。

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

排放水污染物,不 得超过

污费数额 一倍以上三倍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

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染物排放标 准和重点水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或者地方规定的 水污染

标。第二 十一条: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

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

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

使 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

染物处理设施的,应 当事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批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准。

数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 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污染

水体

五条:违反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

二条:向水体排放 污染物保护主管部门的 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

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

商户,应当 按照法律、行

管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排污口不 规范或私 设暗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管 主管 部门的规定设置排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处

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的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强制拆除,所需费 用由

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

采取其他规避 监管的方式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排放水污染物。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令停产整顿。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 生固体

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未设置储 存设施和 场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

或未 按规定处 置畜禽废 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

弃物 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

储存设施和 场所,采取对理办法‣第十八 条:未

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

化等 措施,防止畜禽废渣的畜禽废 渣渗漏、散落、渗漏、散落、溢流、雨 水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

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环境造成污染和 危害。畜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

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洁,采取 清污分流和粪尿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

固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 体清 洁养殖。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未 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求

条:防治污染的设 施不得条:未经环境保 护行政贮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存、必要拆除或 者闲置的,必或者限制 防治污染的设处

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置

政主 管部门同意。排 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擅自闲置 畜禽废弃 物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重新存设 施和场所 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业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 条:擅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业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管部门核准,并采 取措施,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防止污染环境。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治法‣第七十一 条:从事

法‣第二十条:从 事畜禽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

未按规定 处置畜禽 废弃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家有关规 定收集、贮存、物 有关规定收 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

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产生的 畜禽粪便,防止污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染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 运输畜

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

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

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七十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动物防疫法‣未

条:染疫动物及其排 泄物、条:违反本法规 定,不按按

染疫动物产品,病死后者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

死因不明额 动物尸体,运规定处置 染疫动物及其求 未按规定 处置畜禽 废弃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贮物 及垫 料、包装物、容器等病 死后者死因不明额动存、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 院物尸体,运载工具中 处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置 不得随意处置 包装物、容器等 污染物以

•畜牧法‣第四十六条: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应物、动 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

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

其他固体废 弃物综合利督机构责令无害 化处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正常运 转,保证污染物达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处标排放,防治污染环境。

三千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污染

大气 排放恶臭 气体污染 周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十条:向大气排放 恶臭气居民 区

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 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 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排 污申报 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无排污许 可证或不 按照条:直接或者间接 向水体条:直接或者间 接向水排污 许可证规 定排放污 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染物 以及其他按 照规定应当污水以及 其他按照规

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放的废 水、污水的企业事方可 排放的废水、污水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 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无排污许可证或者 违反业事业单位无排 污许可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放前款规定 的废水、污的规定向 水体排放前款水。规定的废水、污水。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一条:直接或者间 接向水•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拒报或谎 报排污申 报登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二条:拒报或者 谎报国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应当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记事 项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规定的有 关水污染物排

部门 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的水污染物排放设 施、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

件下排放水污 染物的种下的罚款。

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违防治水污 染方面的有关技

术资料。

反排 污申报 规定

违反排 污收费 制度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

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管理规定‣第十五 条:排

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

境排 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申报登记事 项的,环境保拒报或谎 报排污申 报登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

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处以 三百元以上三千元记事 项

规定进行申报 登记,法律、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 排法规另有规定,依照法律、污申报登记手续。法规的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 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例‣第二条:直接 向环境条例‣第二十一 条:排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

工商户,应 当依照本条例污费的,由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不按规定 缴纳排污 费 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政主 管部门依据职权责四条:直接向水体 排放污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 缴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排污 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产费。停业整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排污 者因不可抗

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申请 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条例‣第二十二 条:排

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 及时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

造成环境污染准减缴、以欺骗手 段骗取批 准减采取有效措施,免 缴或者缓缴

不得申 请减半缴纳排污排污费的,缴、免缴或者 缓缴排污 的,由县级以上地费 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第十六 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

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 按期缴纳排污费 的,自接到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的排污费,并处所 骗取批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污费数额 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接到申款。请之日起

7日内,作出书面决 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处理、处罚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一)不 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

急预案的;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可

(二)采

能发生水 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启动水 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应当制定水污染 事故的应急预取有关应急措施 的,不制定应急预位,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 行演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案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练。

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备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 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 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 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 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 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 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33 拒绝或不配合 执法检查

违法行为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 用,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拒绝

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他依照法律规定 行使环境监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 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 规定行使环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 辖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法律规定行使环 被检查 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

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照本法规定行使 监督管理权的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 受监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有权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 现人

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情况

者其他依照 本法规定行使监提供必要的资料。

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

拒绝或不配合 执法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

五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固体废物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 门,十条: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与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检 查。被检查的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必要的资行 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料。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 拒不改正 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的,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或者复制 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款。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 施。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 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 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第2篇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和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

(一)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

(四)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五)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六)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有计划的安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

频次。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2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暗访工作。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人员要求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说明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履行相关程序。

四、现场巡查监察工作制度

(一)保证现场巡查监察次数,提高巡查监察质量。

(二)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查监察。

(三)现场巡查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四)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五)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

(二)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三)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四)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五)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六)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

(一)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二)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3个月内结案。

(三)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七、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学习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监察中队必须积极参与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三)监察中队按规定时间向监察大队报告季度及辖区内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的工作每季至少督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改正。

(五)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内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人员,可建议市局将其调离环境监察岗位。

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工作制度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五)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六)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九、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四)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五)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需办借阅手续。

(六)非监察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需要摘抄、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八)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十、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报告制度》(试行),做好环境监察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报告和管理工作,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

(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2月20日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3月1日前、快报应当在第二年1月3日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三)对环境污染事故,按事故的级别分越级上报和逐级上报。

(四)每月月底前向市支队上报《淮河太湖流域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月报表》;

每月24日前向市支队上报《新密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五)对上级部门批转交办的群众投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结案情况及时上报。

(六)环境监察报告制度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许可,报告内容不得公开发表。

十一、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保总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环境监察人员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业务知识。

(六)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环境监察人员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十二、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一)执法文书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领取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

(四)送达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五)送达执法文书,应有被送达单位的签字手续。

(六)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十三、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大队各科室所用的计算机及其配套物品指定专人管理。

(二)所有计算机配臵的软件均应由专人管理,并标明软件内容及使用范围,方便使用和管理。

(三)所有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大队统一管理。

(四)计算机使用人员禁止玩游戏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泄露内部的各类数据资料,因责任人管理疏忽或过失造成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附件2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一)下达申报通知

1、申报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或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新、扩、改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下达申报通知:根据排污申报范围,申报单位确定后,由环境监察部门向申报单位送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现场制作送达文书。

(二)排污单位申报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申报时间,地点和内容,排污单位应如实如期进行申报。排污情况有重大改变,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变更申报;属突发性重大变化,应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三)申报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单位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四)行政处罚

对拒报,谎报或多次催促逾期不报的单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或监察中队依法收集,整理证据,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局行政处罚程序给予处罚。

二、排污费计核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排污量核定: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与作业条件下申报的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按年进行审核,按月(或季)进行核定。市环境监察大队综合业务二科应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单位的核定工作。排污量核定后由辖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送达各排污单位,并制作送达回证,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若有异议可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排污申报核定由3人以上小组核定,核定结果确认后,应将核定结果提交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签发《排污核定通知书》,并由辖区中队送达排污单位。

(二)排污费核定:根据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情况和排污量核定情况,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原则和排污费计算方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费。

(三)文书送达:排污单位《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核定后,报大队领导审阅后移交区域监察中队送达排污单位,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归档:《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核定后,要及时归类汇总,上报,入档。

三、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为促使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征费文书送达

驻密企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市环境监察大队送达;市属以下企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各区域监察中队送达,并负责征收。

(二)依法征收

1、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汇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征收排污费专用账户。

2、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从第8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环境监察机构应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继续催缴。

(三)行政处罚

对拒缴、逾期不缴,限期催缴无效和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填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照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给予处罚。

(四)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由局法制科制作《逾期不缴纳排污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审批后,局法制科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五)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有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就分级解缴国库或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六)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应按规定整理逐一建册归档。并按季度将排污费收缴情况书面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四、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率、达标率、处理率和完好率,使其发挥最佳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档

凡在我市境内的一切排污单位,为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专门建设的各种处理(处臵)、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臵)设施必须进行登记建档。

新、扩、改建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排污单位应依据验收报告,及时填写《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登记表》报市环境监察大队登记建档。

(二)监督检查

1、检查的频次:对审验合格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污染源的防治设施全天24小时监督检查,一般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巡查(一天只少一次),辖区内的所有防治设施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是否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2)是否有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是否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臵措施和报告制度。(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配套的计量装臵和监控装臵。(4)是否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是否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5)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污染物实际需处理量是否相适应,所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

3、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审批:(1)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臵、关闭暂停运行的。(2)污染防治设施需改建、扩建的。(3)污染物排放口需改变原设臵或增减的,必须提前向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需暂停运行时间不超过七日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三日内予以批复。对其他情况的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予以批复。

4、现场检查处理: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后应填写《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表》详细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依据有关规定现场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由受检查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三)违法查处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并处罚款:

1、对限期完善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2、拒报或谎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

3、拒绝或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4、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臵的。

5、擅自拆除、闲臵、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水、噪声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擅自拆除、闲臵、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6、治理设施所排废弃物未妥善处臵造成二次污染的。

7、治理设施不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对于行政处罚、监察大队应当收集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和蔓延,严厉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现场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获得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赶赴现场,通知排污肇事单位或个人采取处理措施。

1、对易发生污染的,立即采取减轻和消除污染的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使他们能及时撤出危险地带避免发生人身伤亡。

3、对尚未发生污染但有污染可能的,立即采取其他应变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现场调查和报告

1、现场勘察,了解情况:实地勘察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现场状况。详细记录污染破坏的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序等。

2、调查取证:组织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利用各种监测方法,测定事故地点及扩散地带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各种污染物在环境各要素、区域、地带和部门存在的浓度等;利用声像录制了解污染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被害人的介绍,拍摄污染现状等进行调查取证;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污染事故和破坏事故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损失作出技术签定。

3、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程度及处理情况。

(三)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依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实际情况及对周围环境污染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调查取证材料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决定作出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污染事故决定书》作出后,送达排污肇事单位或个人。根据污染事故造成危害程度,损失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市场价格,核算危害承受物的经济损失金额,对无可靠依据计算损失标准的或不能准确计算损失金额的,可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提出若干计算方案,反复比较多方倾听意见,推出比较接近实际,双方基本能够接受的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依据调查分析结果赔偿金额确定后应及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将赔偿款兑付受害单位和个人。

(四)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后,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五)处理意见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的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与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一)登记受理

接到环境污染纠纷报告后,首先要对纠纷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正确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若发现被控致害方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然后进行调解。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属本市环境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2、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书面材料或经陈述整理后,陈述人签字的申请材料。

3、当事人必须与环境污染纠纷损害有直接联系。

4、当事人提供的污染纠纷事实明确,依据充分,并有具体正当的事项请求。

5、双方当事人同意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解。

6、重大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专题向局长汇报。

(二)立案、调查准备

纠纷案件受理后,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勘察,认为存在污染纠纷事实,由经办人填写《污染纠纷立案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审签后,进行立案调查。

1、监察大队收到受害方申请材料五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达被控致害方,被控致害方在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答辩书或有关污染依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内容的,通知被害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般性环境污染纠纷在立案后一个月内调解终结、重大污染纠纷应在三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告分管局长,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再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调查核实

污染纠纷立案后,应组成二人以上调查小组,会同监测人员一起进行调查工作。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调查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勘察,核查纠纷真实情况。

2、调查取证、签定,现场调查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绘制污染示意图,询问证人,搜取各种证据材料。

3、对难以定性定量确立的污染纠纷,可申请上一级环保部门会同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签定。

4、如果污染纠纷仍在继续扩大或损害受害人利益时,调查人员可履行权利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制止事态扩大和迅速排除危害。

5、调查后,根据调查材料分析致害原因、经过和结果,划清责任界线,明确责任主体,由调查小组写出环境污染纠纷调查报告,提出调解处理的初步意见和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重大案件或影响较大的案件报局长审批。

(四)调解处理

调解坚持公正、协调原则,使矛盾得到化解。

1、组成三人调解小组,首先采取单方接触交涉的方法,讨论通过调解处理意见和确定适当的赔偿数,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穿插、完善、修改,使处理意见更符合双方的共同要求和利益。

2、赔偿数额的计算,要树立为企业服务,为民排忧解难的思想,不能过分苛求企业,也不能无原则地宽恕当事人的过分要求。一般在计算上采取直接监测方法和相应评估法,求得直接赔偿。

3、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可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会议。相互交换意见,讨论通过调解处理意见,促成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协议,双方签定协议书。

4、经三次以上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在调解期满后视为调解无效,由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终结意见,报主管局长审签后通知双方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纠纷即可终止。

5、污染事实清楚,而一方仍坚持自己意见而不愿赔偿时,调解人员可下达《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如当事人一方对调解意见书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调解结束,应制作调解终结报告,将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7、在规定期限内,监察人员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赔偿费用的兑现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领导。

七、环境污染信访案件处理工作程序

(一)接待登记

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群众所提出的问题,批评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应耐心作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对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二)分办信访登记后由信访管理人员填写《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分办表》,由监察大队队长进行分办。

1、属监察大队职能范围内的,按内部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办理。

2、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报局、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3、属其它职能部门主管的,报主管局长审批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4、人民法院已立案或判决的不再受理,应将原件附上不予受理的理由退还当事人。

(三)调查核实

对受理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组织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信访案件中涉及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

(四)处理

对调查核实的信访案件,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案件结案后,对来访者应给予答复,同时将全部信访材料按规定立卷存档。

八、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接管

建设项目经局审查批准进入正式施工阶段后,局建管科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交接通知书》、《建设项目情况介绍表》以及建设项目有关环保资料,移交给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频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环境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建设项目每半月检查一次;一般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检查环保设施是否纳入施工计划;(2)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3)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严格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4)检查环保资金使用情况。(5)检查工程质量;(6)检查施工中为避免噪声、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要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表》。

4、检查信息处理:检查中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或随意改变环保设施设计方案,挪用环保资金等其他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依法查处。

(三)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部门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准备材料报局建管科。由局建管科会同环境监察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报告填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表》报监察大队登记建档,分辖区由各中队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监督管理。

九、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为促进污染源治理,保证限期治理项目的如期完成,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接管

省、市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项目下达后,局污管科将《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督管理移交通知书》、《限期治理项目情况介绍表》以及必要的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环境监察大队及其监察中队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1)限期治理单位制定治理计划;(2)排污单位限期治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3)限期治理施工进度;(4)限期治理项目工程质量。

2、检查频次:重点限期治理项目每月检查三次,一般限期治理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后填写《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表》,报局污管科。

4、检查信息处理:若被限期治理单位,行动迟缓逾期没完成治理任务时环境监察部门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执法程序依法查处。

(三)限期治理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部门应督促被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局污管科,由局污管科会同环境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被限期治理单位依据验收报告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登记表》和《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报环境监察大队并办理登记入档和排污费减免手续,污染治理设施纳入正常监督管理。

十、排污费缓缴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排污单位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由于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目前缴费确有困难或排污量有重大变化的,要求缓缴排污费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当地环境监察部门。

(二)申请核实

对申请单位提出缓缴排污费的,由申请单位填报《排污费缓缴呈报表》,由负责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排污单位目前经济状况确实不佳,缴费确有困难,需缓缴排污费的,由负责核查的监察人员在《排污费缓缴呈报表》上签属核查意见,报环保局审批。

(三)申请批复

对提交缓缴排污费申请的单位,环保局从接到缓缴排污费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批复,但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四、公告

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情况,内容包括(缓缴单位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

(五)材料归档

对缓缴排污费的单位提交的缓缴申请报告、《排污费缓缴呈报表》及其一切与缓缴排污费相关的材料,由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存档。

十一、排污费减免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排污单位自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法事件之日起30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内容:排污单位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报环境监察部门。

(二)申请核实

对申请单位提出减免排污费的,由负责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监察人员提出核查意见,与书面申请一并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和物价局审批。

(三)申请批复

对提交减免排污费申请的排污单位,市环保、财政、物价部门从接到减免缴费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批复。

(四)公告

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情况,内容包括(减免单位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

(五)材料归档

对减免单位提交的减免申请排污费减免核查意见,及其一切与减免排污费相关的材料,由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存档。

十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生产与工艺等情况,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计划管理

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管理。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驻密企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各环境监察中队负责各自辖区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并列出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二)监督管理

对重点污染源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对一般污染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

(三)检查内容

1、查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

2、查生产与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采样、录象等);

6、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签名。

(四)视情处理

对违章行为,环境现场检查人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则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总结归档

环境监察人员应及时总结现场检查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并将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附件3 新密市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一、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九)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办公室职责

(一)全面安排和处理好一切行政事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协调各科室之间关系和工作,督促检查各科室工作;

(三)做好上情下达,保证联络畅通,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

(四)认真做好公务和文件处理,加强印鉴管理;

(五)认真组织开展大队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义务劳动;

(六)负责做好车辆、考勤、卫生、安全保卫等日常事务。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业务综合一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负责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事项、内容、数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有异议的申报数据进行复核。

(三)负责对拒报和谎报国家规定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排污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对中队排污申报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五)负责全市排污申报工作情况的综合上报。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业务综合二科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排污费的核定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每季(月)《排污量通知书》和《缴纳排污费通知书》的制作工作。

(三)负责全市排污费计核数据的汇总上报和排污单位排污费的公示工作。

(四)负责对环境监察中队排污费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业务综合三科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和各种执法文书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统计、审核、上报、移交工作。

(四)负责各种监察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与维护工作。

(六)负责污染治理设施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稽查一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大队排污费征收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的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

(四)负责排污费减、免、缓的受理、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察中队排污费征收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七、稽查二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污染源稽查工作。

(二)负责省、市控重点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参与辖区水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出境水质的监管工作,确保出境水质达标排放。

(五)负责指导监察中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工作。

(六)负责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稽查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八、稽查三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源稽查工作。

(二)负责驻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负责驻密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及辐射管理工作。

(四)负责驻密企业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察中队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工作。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九、监控中心职责

(一)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管理。

(二)负责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监控、汇总、上报。

(三)负责及时向领导或相关中队提供监控情况。

(四)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

(五)负责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操作人员技术培训。

(六)负责指导监察中队在线监控设备的检查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附件4 新密市环境监察大队岗位工作职责

一、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察大队的全面工作,组织全队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制定大队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和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排污费征收和环境监察工作,指导协调环境监察中队业务工作。

(四)主持召开大队队务会和大队全会、研究布署大队工作。

(五)抓好监察大队班子的自身建设和队伍建设。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队党务、纪检监察、工会、计划生育、共青团工作。

(二)组织干部、职工贯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

(三)负责大队两个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负责大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维护大队领导班子团结。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

(二)根据大队制定的学习计划,负责大队的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三)负责大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及队伍建设工作,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

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

(四)负责安排大队党支部日常工作,搞好大队纪检工作。

(五)负责完成党建中所承担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六)负责完成支部书记交办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副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在大队长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和领导指示。

(二)协助大队长做好环境监察各项工作。

(三)负责做好分管工作并及时向队长汇报工作进度。

(四)负责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基层中队的业务指导。

(五)在特殊情况下,主动承担大队长职责,并在事后及时向大队长汇报。

(六)负责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科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四)负责对本科室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六项禁令”和廉政规定。

(五)负责组织本科室人员开展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档案人员职责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业务熟悉,管理科学,查找迅速。

(二)负责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管理。

(三)负责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的及时登记,并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四)协助环境监察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第3篇

1.1 农业生产问题

一方面, 我国农民还不具备一定程度的环保意识, 他们垦荒耕种、围湖造田、乱挖乱采, 滥施农药、化肥, 不仅使农业产品受到严重的污染, 还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 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 由于人多地少, 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 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 进一步加剧了人地矛盾。工业向农村的转移, 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 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 治理困难, 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将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 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 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的局面, 增加了环境监察工作的难度。

1.2 环境违法处罚问题

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不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相对于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而言都太轻, 这样就导致一些人不把环境法律、法规放在眼里, 知法犯法。同时, 环境违法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 又涉及到环境科学领域中的许多问题, 因而对环境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研究几乎是空白, 如政策定位上的缺陷、职责定位上的缺陷、缺乏完备的环境权制度等等。

2 加强环境监察工作, 提升环境监察能力

2.1 明确环境监察的具体职责

当下, 国家总局对于环境监察工作的定位是十分明确的, 即“三查、二调、一收费”。三查指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 “三同时”和污染源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二调指调查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并参与处理;一收费, 就是依法征收排污费, 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地方的环境监察职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环境监察部门肩负着现场执法的重任, 必须进一步增强严格执法的意识。从全局的角度看问题, 不能只收费、不管理, 更不能站在污染者的立场上, 替污染者说话, 征收排污费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是促进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 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和发展的动力, 如果随意降低标准和不严格进行现场执法, 就是保护落后, 就是失职。增强责任感, 监理人员要时刻提醒自己对自已的执法行为负责。

2.2 严把环境监察观

老百姓面对着飞速发展的国家经济, 萌生了奔小康的希望和积极性, 同时也为人们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恶化困扰。环境日趋恶化并不是大力发展经济必须要承担的结果。而且环境执法工作必须要落到实处, 一味的纸上谈兵只能加剧环境的恶化速度以及程度, 因此, 环境监察工作人员有责任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 有效扭转被动的环境执法局面, 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的力度。在积极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 基层的环保部门还应当加强对项目环境管理的建设力度, 严把环境监察关, 禁止产生新的污染源。

2.3 提高监察人员素质

监察人员必须要做到对环保知识系统了解、对行业法规熟练掌握、对环境监察相关业务广泛学习、拥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环境监察队伍的人才来源是不同的, 大家的文化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因此需要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知识、技能培训, 只有他们坚持学习, 才能够更好地提升环境监察能力。同时, 要以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监察业务知识为重点, 通过有目的、有步骤、有组织的学习, 来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增强依法监察的能力和水平。环境监察队伍所展现的执法形象不仅代表了它本身的形象, 还代表了整个环保系统的形象, 也是重要的对环保工作作出反应的窗口之一, 因而环境监察队伍的建设工作绝对不能够松懈。但是, 目前的环境监察队伍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文化水平相对低下的人员, 他们不具备专业的环保知识, 不熟悉环保法律规范, 到企业检查、收费不是依法行政, 也不是以理服人, 而是嗓门高、脾气大, 对监察队伍的形象有恶劣的影响, 也无法很好地达到执法的目的。一些基层环保执法人员, 自身素质偏低, 对于环保法律法规不够了解, 在执法过程中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常常出现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 必将影响环境监察工作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对于违法乱纪, 损害环保形象, 不适合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整出监察队伍, 要积极吸收有学历、思想好、懂业务、作风正、会管理的复合型专业人员, 充实到监察队伍中来。

参考文献

[1]毛应淮, 宋海鸥.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修订的必要性[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 (5)

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第4篇

关键词:环境监察;环境污染;环保;执法工作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非常显著的提升,但是我国的环境质量也在不断的下降,这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同时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的环境现状是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加强环境监察工作的力度,提升环境的质量。

1、当前存在于环境监察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1.1农业生产问题

其一,我国的很多农民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还不是非常强,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维护造田和滥用农药化肥的现象,这种做法一方面使得农产品出现了非常大的污染,另一方面对土壤、空气和水分等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其次是我国人多,但是地少,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灾害的数量不断的增多,同时我国的人地矛盾也在不断的深化,在这样的情况下人地矛盾进一步加大,此外,工业生产也在向农业用地转移,所以农村地带的污染状况就变得更加的严重,再加上管理质量较差,所以污染之后没有对其进行及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从而使得农村使得农村的生态环境恶化现象进一步加剧,很多重污染的企业也转向了农村或者是城郊地区,这样也就使得环境监察工作中出现了更大的障碍。

1.2环境违法处罚问题

当前所实行的环境法律和法规处罚的力度过小,这样就使得一些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根本就不考虑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此外,环境犯罪出现的时间不长,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所以对其的处置研究非常少,这也严重影响了环境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2、加强环境监察工作。提升环境监察能力

2.1明确环境监察的具体职责

当下,国家总局对于环境监察工作的定位是十分明确的,即“三查、二调、一收费”。三查指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三同时”和污染源限期治理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二调指调查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并参与处理;一收费,就是依法征收排污费,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地方的环境监察职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环境监察部门肩负着现场执法的重任,必须进一步增强严格执法的意识。从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只收费、不管理,更不能站在污染者的立场上,替污染者说话,征收排污费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促进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和发展的动力,如果随意降低标准和不严格进行现场执法,就是保护落后,就是失职。增强责任感,监理人员要时刻提醒自己对自已的执法行为负责。

2.2提高监察人员素质

在实际的工作中,监察人员必须要对环保系统的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还要对行业内部的规律予以熟练的掌握,此外还要对环境监察工作中所涉及的知识和业务进行系统的学习,环境监察人员自身的知识水平是不同的,所以在工作中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样也就可以使得其自身的业务能力不断的提升,同时也保证其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做好监察工作。环境执法队伍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环保工作作出反应的一个重要的途径,所以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工作应该受到重视,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数量素质和业务水平不足的人员,他们专业知识欠缺,对环保法律法规了解甚少,收费的时候经常以蛮横的方式来执行,这样也给监察队伍自身的形象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在执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对已性,所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就会使得监察工作的质量得不到有效的提升,所以在队伍建设的过程中还要集中力量去招纳一些综合性的专业人才,从而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环境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于在环境监察工作当中产生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我国现有状态来进行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突出治理重点,改善环境质量。要将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任务落實到有关单位,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水污染治理的考核制度,加强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排放的监管监测,对污染严重、限期治理仍达标无望的企业实施有计划的搬迁或责令其停产或关闭,确保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对于对大气污染的根源,就需要要突出抓好大气污染的整治,要依法取缔关停采用小作坊式生产、生产工艺落后,能耗、物耗高,资源浪费严重,污染十分严重的非法小炼铁企业;加强对水泥和纸厂等行业污染治理的监管力度,推进企业清洁生产,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管理人员的管理。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的时候,需要人员进行对其分析。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强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对于自然生态保护监察要十分重视,并实施对农业生态环境进行监察。

3)依靠科技进步,控制污染源头。引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通过革新技术、更新设备、优化工艺、改进管理等措施,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回用,控制、减少污染和各种废弃物的产生,实现减污增效。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强制淘汰制度,进一步加大强制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的力度,控制农业施肥用药,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点。

4)广泛宣传发动,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做好环保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要让环境保护真正成为人们心中的自觉行动,关键要深入持久地搞好宣传、教育和引导。要大力开展社会化宣传活动。组织人事部门及县委党校要利用各种干部培训的机会,开设环保专题讲座。教育部门要将环境教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

4、结语

当前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家有关部门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去对环境问题予以整治,其中,环境监察工作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环境监察工作的质量一直都得不到有效的提升,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使得我国的环境监察质量一直得不到显著的提升,所以要想我国的环境监察工作得以发展和完善,就必须要采取措施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质量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叶有红.关于环境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2)

[2]苏宪铜.浅析如何提升环境监察能力[J].科技风.2012(20)

环境监察工作汇报 第5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1、环保大检查及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摸清了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的预防和遏制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使全县的环境污染问题有了明显的改变,企业环保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至目前,共排查大小企业80余家,建档80余家,出动600余人车(次),检查中查出企业存在问题的40余起,责令限期整改20余起,目前对查出的问题基本改正到位;查处xx县林浪包装纸厂污水偷排案件1起,对企业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xx日;还发现没有环评手续企业3家,现已予以关停,其主要做法:

一是高度重视,严密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成立了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20xx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并按照20xxxx县环保行政执法计划开展检查工作,将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责任到人。

二是对企业开展无死角检查,确保不留隐患死角。对企业的环评审批及“三同时”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监测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情况、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并突出水泥、化工、冶炼、造纸、制药、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环境守法检查。

三是环保大检查工作与行政执法工作有机的结合。环保大检查范围广,时间长,为有效的.开展全面工作,在排查中,按照20xx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该报请县人民政府该关停的关停,该取缔的取缔,该处罚的处罚,该整治的整治,该整改的整改,既符合了大检查的要求,又体现“依法执法、效能执法、执法服务,公平正义”的执法工作理念。

四是按照监管类型划分,结合监测工作,加大监督力度。按照20xx年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确定了我县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项目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并明确了82家企业的检查计划,制定了检查频次和监督性监测计划,从而有效的保证了环境安全。

2、加强了排污收费工作,收费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以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湖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排污收费申报、核定、计算、征收等程序,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努力使排污费资金应收尽收。经过努力,截至目前,我县已完成排污费任务185384.3元。

3、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完成其他综合性工作

20xx年,监察大队在积极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一是利用“6.5”世界环境保护日的契机,和共青团县委共同组织了全县的新环保法知识竞赛,并利用电视、移动、联通、电信、网络、微信等媒体对广大群众进行了环保宣传。二是积极做好环境信访查处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全年调处环境信访投诉400余起,按时回复办理动态、处理情况,并反馈投诉人,基本保证了群众投诉“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一年的工作,虽然使我县的环境状况得到了提高,环境监察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规范,监察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得到了较好的提高,但也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环保大检查工作还不够扎实,有保守侥幸思想的存在。

二是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大检查中不能全面查出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

三是各种记录字迹潦草,填写内容不规范。

三、20xx年工作计划

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监察人员的环保业务和执法能力培训工作。坚持学习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继续衔接20xx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根据大检查查出的情况,对没有整治到位的企业,加大整治力度,落实整改到位。

3、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严查生态破坏行为;严查饮用水源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继续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确保排污费足额收缴到位。

环境监察工作总结 第6篇

重点污染既是节能减排的实施主体,也是环境监管的重点对象。一年来,xxxx现场检查全年出动xxx余人次检查企业xx家,继续坚持因企业制宜,逐个推进的原则,全面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促进了主要污染源的减排目标的落实,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以监管出水水质的状况,检查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污泥处理情况为主要内容,坚持在线监控与现场监察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不断加大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二是除做到对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监管二次外,还不定期抽检、采样化验,重点监察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原材料和固废堆存是否符合规定。杜绝业主规避环境监察的侥幸心里。

三是加强对扩、改、建项目的“三同时”监管,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和环境批复要求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深入开展环保各项行动,有效解决各类突出的环境问题

为推动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省、市环保部门统一安排部署,新县环保局xx年在全县开展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xxxx出动xx余人次,先后开展了重金属污染专项执法检查、环境风险源专项执法检查、污染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等。集中对辖区内重点行为企业环境风险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对重点行业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物资情况、企业周边水和大气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的摸底,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

专项行动是环境执法的重要形式,是制止环境违法问题的有效手段。以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推动中小工业、企业和重点污染行为环境违法问题的解决。一年来,xxxx共查处了“新县闽利石材厂”、“新县永顺石材厂”、“新县赣鑫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环境违法企业,并对其实行严管重罚,全程监督,确保违法行为整改落实到位。违法问题彻底解决,将环境风险降到最低,使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继续坚持注重实际、注重实效、多措并举、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推进排污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排污申报是环境监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20XX年我队加强对排污申报的宣传和发动,继续扩大排污申报面,全县所有重点源均实现了年初申报,每季核定。同时加强了对排污申报制裁量的审核。使得排污申报不流于形式,为以后的环境监管和排污费征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年来,全队共完成排污申报户数xx户,排污申报核定xx户。紧紧围绕任务责任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坚持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全方位、多举措、大力度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据统计,今年全队排污费入库金额共计xx万元,较去年入库xx万元,提高xx%,取得了历年来成绩。

四、不断推进环境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一年来,xxxx坚持在加强基础上下功夫,在创新上下功夫,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为断加大环境信访工作力度,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面对群众维护自身环境仅益的意识,增强和环境污染纠纷增多的新形势,xxxx成立了专门的信访领导小组,设立了环境污染投拆举报热线“12369”。在办公经费开支和车辆调动上进行重点倾斜,确保群众的合法环境拆求及时得到解决。今年,共接12369环保热线投拆电话x起,其中大气污染投拆x起、水污染投拆x起、噪声污染投拆x起,信访污染纠纷查处x起,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反复投拆和越级投拆现象明显减少,群众信访满意度得到显著上升。

五、目前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虽然xxxx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环境管理不到位。重收费、轻管理、弱服务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环境信访调处难度加大。由于人民群众环境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环保要求越来越高,致使环境信访调处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信访案件出现了xxxx久调不息群众久拆不止的尴尬局面,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三是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对干部职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缺乏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致使内部管理仍然过软,环境监察工作的活力不强。四是工作的落实力度不够。少数干部职工由于责任感不强,对xxxx领导安排的有些工作没有很好地落实,影响了全面工作的开展。

六、xxxx年工作思路

1、结合排污申报,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提高排污费收缴入库率。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不定时的方法和措施,对各小组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管,核查,对企业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进行稽查,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立案稽查,并实行问责制;针对以往城区娱乐业监察和收费力度不足的情况,对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年度排污费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2、继续加大现场环境执法力度。对列入污染减排项目和重点污染源及重点建设项目突击检查,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扎实认真地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涉重金属企业等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

3、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从组织领导、现场执法、公文拟定等诸多方面提高xxxx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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