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政府文件

2024-07-17

泸州市政府文件(精选8篇)

泸州市政府文件 第1篇

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四川省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多联式中央空调系统〞

公开招标工程的修改通知

各投标供给商:

我中心于2021年1月15日组织对“四川省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多联式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编号:LZZFCG2021002〕进行标前答疑,现将答疑过程中涉及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内容通知如下:

1、将招标文件第47页第2.1项修改为:“

1层至2层空调室外机布置在三楼平台,8层至18层空调室外机分别布置在各层楼正立面的两个室内空调预留位置,如不能满足需要,可增设在各楼层右面阳台位置〔但不能影响消防通道的使用〕,如果本层的位置不能满足需要,允许跨楼层设置室外主机。管道通过管道井引入或通过放置室外机的楼板穿过〞。

2、将招标文件第47页第2.4项修改为:“2.4

新风系统的要求:每层设独立新风系统,新风机为独立新风机组,其中一层办税大厅、二层会议室建议采用全热交换器,新风量按30m3/人.h考虑,8层至18层原那么上按50人计算〔一层办税大厅按150人、二层大会议室按200人、二层小会议室按30人、十二层电教室按60人、十四层会议室按30人、十五层会议室按70人计算〕。新风机布置必须与内部装饰相配合。〞

3、将招标文件第47页第2.5项修改为:“2.5

制冷剂为环保冷媒R410a〞。

4、将招标文件第47页第2.6项修改为:“2.6

室内机采用与内部装饰相配合的出风方式,天棚吊顶的,均安装在吊顶内。〞

5、将招标文件第53页第项取消。

6、将招标文件第53页第项修改为:“3.3.4

室内机必要时应配有提升水泵排出冷凝水,冷凝水的排放应流畅,无溢出、无渗漏,便于集中排水〞。

7、将招标文件第53页第3.3.7项修改为:“3.3.7

室外机在保证一定风量、冷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减少震动,减少噪音,噪音不大于66dB〔A〕。由于各层楼正立面的两个室内空调预留位置位于办公室内,应尽量采用低噪音室外机,并采取减噪措施。〞

8、将招标文件第53页第项及第项均取消。

9、将招标文件第55页第项修改为:“

室外机电源为三相380V电源,由采购人负责将电源引至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附近〔1米内〕,并设有空开以便维修时使用〞。

10、将招标文件第57、58页“工程评标标准内容〞第三条“具体评审工程及评分标准〞修改为如下内容:

具体评审工程及评分标准如下:

序号

评审工程

评分标准

分值

1、投标报价,占40分

投标报价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投标人的报价分为最高分40分。

0~40分

2.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2、方案设计,占12分

设计施工图完整性

施工图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好的给3分,较好的给分,一般的分,差的给分以下。

3分

设备技术性能

运行可靠、技术先进,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最优的给分,较好的给分,一般的分。

制冷〔热〕量

至少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给1分,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给分。

制冷〔热〕量分配

制冷〔热〕量是否满足不同功能房屋的实际要求,是否合理。最优的给分,较好的给分,一般的分,差的给分以下。

新风量

新风量配送大小及过渡季节是否能独立运行。最优的给分,较好给分,一般的分,差的给分以下。

耗能情况

能效比高、耗能少。最优的给分,较好的给分,一般的分,差的给分以下。

3、投标设备技术,占36分

室外机局部

压缩机

结合压缩机的性能〔如专利技术、品牌资信、自我保护功能、消音装置等〕情况综合评分。最好的给3分,较好的给分,一般的分,差的给分以下。

3分

启动方式

启动方式最优给分,较好给分,一般的分。

压缩机形式

根据压缩机形式、变容量、变频等情况综合评分。最优、最好的给6分,较好的5分;一般的4分;较差的给3分。

6分

室外机风机技术

室外风机技术最优、最好的给3分,较好的分;一般的2分;较差的给分。

3分

室外机噪音,高于66DB〔A〕的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处理。

3分

节能认证

有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由中国中标认证中心颁发〕1分,无0分。

1分

室外机安排

根据室外机配置及安放合理性、整体协调性进行评分。分,较好给0.8-1分,一般的0.5-0.7分,差的给0.5分以下。

管道系统

根据管道的走向、排列等情况进行评分。最优的给1.2分,较好给0.8-1分,一般的0.5-0.7分,差的给0.5分以下。

室外机、室内机、新风机是否为同一品牌

为同一品牌得分,否那么得分

室外机具有状态数码显示功能

具有状态数码显示功能得分,否那么得1分。

单台室外机制冷量

根据单台室外机制冷量配置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分。最优的给1.8分,较好的给1.2-1.5分,一般的0.8-1.1分,差的给0.8分以下。

室内机局部

室内机风量调节

室内机风量调节档数。

室内机具有制冷量调节功能

有得分,否那么为分。

室内机尺寸外观

室内机面板尺寸统一、美观。

室内机噪音

运行噪音最低得分,次低得分,以此类推,最低不低于分。

控制局部

控制系统的先进性

所有室内机组能提供有线就地单独控制或无线遥控。

室外机组和室内机组能实现就近集中控制。

远程控制和就近集中控制能显示室内室外机组的运转状况和故障检测功能。

后备运转功能

单台室外机具有2个或2个以上的压缩机,任意1台压缩机发生故障,不影响其他压缩机的正常运行,否那么0分。

设备总体评估

总体评估最优的给2分,较好的给1.4-1.8分,一般的给0.8-1.2分。

2分

4、企业实力、安装措施和售后效劳,占12分

〔1〕企业实力

1.根据投标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如近三年销售业绩等〕进行评分,好的给分,较好的给分,一般的给分;

2.投标人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平安体系认证等〔有一项得分,最高分〕。

〔2〕售后效劳

1.厂家设有24小时维修效劳热线,设备制造商和工程安装公司承诺在本工程机组发生故障的解决方案,最多给分;

2.承诺免费质保期限,2年以上每增加半年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3〕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管理机构

拟派往本工程工程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分,否那么0分;拟派往本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分,否那么0分;工程管理班子是否完整,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管理机制是否能效运行作为评等和得分依据〔分〕

主要制作安装工艺方法及要求

设备及设施的主要安装方法及安装工艺是否先进、详尽、合理和符合标准规程作为评等和得分依据。最优的给分,较好的给分,一般的分,差的给分以下。

采购安装工期及进度方案

设备及设施采购、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各阶段的工期响应招标文件,按承诺工期验收的保证措施,进度方案是否详尽、合理,进度方案与工期安排是否衔接对应作为评等和得分依据(附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各阶段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包括采购安装工期目标)。最优的给分,较好的给分,一般的分,差的给分以下。

平安施工措施

平安措施是否周全、可靠,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作为评等和得分依据。最优的给分,较好的给分,一般的分,差的给分以下。

系统调试、综合效能的测定与调整及整机安装验收

系统调试、综合效能测定与调整的工程及参数和整机安装验收的程序、内容以及应到达的验收标准是否明确、详细,并符合验收标准作为评等和得分依据。最优的给分,较好的给分,一般的分,差的给分以下。

11、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注明:收到此通知后请立即书面回函确认〔各投标供给商请在“泸州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栏中下载“确认函〞格式的DOC文本〕。

泸州市政府文件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按照中央和省加强债务管理、化解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因政府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各类债务。即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的直接债务、转借债务及担保债务;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政府债务实施统一管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政、审计、国资委、发改委、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负责政府债务的审批。政府债务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承担。市财政应内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减债目标制定、债务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举借政府债务必须经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市级政府债务还应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向政府报告本行业政府债务情况。

第六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债务的举借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七条政府债务的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政府债务规范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收入相适应。

第九条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建立包括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清偿能力、债务违约增长率等指标在内的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第二章债务举借

第十条政府债务举借实行“用途明确、责任落实、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十一条政府债务资金的投向应体现政府职能,只能用于公共项目支出,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政府所属部门直接借贷、转贷政府性债务,必须报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举债数额巨大,还应报政府常务会议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有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负债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三年累计非税收入的 40%。

第十三条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提供债务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四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财务报告;(四)立项审批资料;(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五)最终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审核,并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下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下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

第十七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 30 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帐户实行财政开设、单位使用、财政监管。除最终债务人为非财政预算单位或政府另有授权外,政府债务专用帐户均由财政部门代最终债务人开设,用于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作用、本息归还等事项。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开设债务专用帐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在审核并认可相关开户手续后,为其开立债务专用帐户,并通知最终债务人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特殊管理办法监管。

第二十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二)建设工程用

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一份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物品、服务和工程项目支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核准后,由最终债务人从债务专用账户划拨给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保留一定数额的利息支付保证金,用于最终债务人向借款方支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债务偿还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应当告之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组织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直接举债或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财政转贷项目的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 10天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

第二十七条市级政府、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偿债基金主要通过债权回收、抵押资产变现、债务投资项目收益转入、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偿债基金应由财政部门设置专户,单独核算和管理。财政安排的政府偿债基金来源包括:(一)年初预算财力安排;(二)当年超收及新增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三)非税收入安排;(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

第五章政府债务监管

第二十八条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季度终了 10 日内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每年向本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汇总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加强对政府及财政部门承诺和担保债务资金的监管。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时,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 30 日内,向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相关单位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二)虚报、瞒报债务情况的;(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五)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债务报告等资料的;(六)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七)违反债务专户开设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件从网上发出)主题词:

泸州市政府文件 第3篇

2014年3月18日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法院认定2014年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招标行为违法, 撤销荆州市财政局所作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立案, 于2014年4月2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并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判决, 维持荆州市财政局作出的荆财采[2014]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决定。

事情还要从2013年11月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对2014年度市直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招标说起。对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招标是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重要环节, 推行协议供货管理是为了方便采购人, 提高采购效率, 减少重复招标, 对通用性、标准化产品和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定数量的协议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而市直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是荆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着市直公务用车维修的采购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实行“一年一招”的制度要求。2013年11月8日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14年度市直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组织了公开招标, 招标结束后, 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未中标, 于是, 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了质疑,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质疑作出了回复, 三家落标质疑供应商对回复意见不满意, 2014年11月17日向市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办按照监管职责和投诉处理程序, 经审查受理了投诉, 并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查、核实, 于2014年1月6日下达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荆财采购投[2014]1号) , 驳回投诉, 维持原中标结果。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市全中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 于2014年3月10日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阳光心态, 积极应对

2014年3月27日自收到沙市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后, 政府采购成了被告一种不光彩的感觉油然而生, 心中不满、委屈的感觉交织在一起。面对领导的关心、市直单位关注和知晓此事后社会各界对此事的种种议论、猜测,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倍感压力。为确保制定招标文件合规、科学, 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组织与汽车维修相关的7个部门11个评审专家进行论证;为确保竞争公开公平, 细化了评分条件, 公开了评分细则;为确保投标人准确理解标书, 组织召开了开标前答疑会;为确保有序开标、评标, 还专门邀请了市纪委的相关人员全程监督、实行全程录像监控。

但工作要继续, “官司”必需应对。冷静下来, 换位思考, 无论原告是何动机, 提起行政诉讼, “民告官”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是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应当得到维护, 这也是体现国家民主法制的进步, 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群众法制观念的进步。既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也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广大投标人的权益, 检索整个依法依规进行招标的过程, 必须正确对待, 积极应对, 让法律来检验我们对规则执行的坚持。

因此, 针对原告诉讼的三个诉讼事项, 调整习以为常的行政工作思路, 按照法律要求重新梳理2014年度荆州市直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整个招标过程和每个环节, 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主要为6个方面:即主体是否合法;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使用法律是否正确。在这次行政诉讼中, 自己既是代理人更是收获人, 通过参加这次行政诉讼, 弥补了自己在法律上的空缺, 深刻领悟了“士凭文书官凭印”的要义, 真实体会了“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的内涵和实践。

三、坚守本分, 认真履职

参与行政诉讼, 反思以往工作, 如能从中得到和提升点什么, 也许比官司胜诉的意义和收获更大。其启示主要有:

(1) 只有坚持依法行政, 才能防范财政风险。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企业和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空前高涨。通过这个案例认识今后应要做到“一放三底”:“一放”就是要放下习惯于行政命令, 隐形于“以我为中心, 我就是当然的裁判”优越心理的监管者架子, 端平作为一个服务者的心态, 用为朋友帮忙的热情来为市直单位、企业和市民服务, 办好文办好事。“三底”就是首先要加强学习, 打好政策和业务的底子, 做到思路清, 政策明, 业务精;其次是依法行政, 规范工作程序, 按流程办事有底气, 做到履行本职不越位, 职责明晰不错位;最后是坚持原则, 把握住纪律的底线, 做到用法律的底线保护自己, 用道德的底线守住自己。

(2) 只有尊重规则, 才能最大程度确保效果和结果的统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 提出“要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落实到政府采购就是按照政府采购原则、方式和程序等规则规定, 通过市场平等参与充分竞争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确保采购结果和效果的统一。结合本案, 就是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 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司其责,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执行操作;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后, 严格按照程序和时效有序推进招标活动;发生质疑、投诉后按照救济途径, 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政府采购既是一项制度, 又是市场规则, 只有充分的尊重规则, 按规则办事、处事, 才能实现要求和需求的对接, 规则和效率的平衡, 结果和效果的统一。

泸州市政府文件 第4篇

协议的签订仪式于泉州酒店举行,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岩平与香港贸发局福州代表吴文慧签署。见证嘉宾包括:香港贸发局副总裁黄锦辉、闽港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处长黄娜恩、闽港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副主任邹尔均、泉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维礼及泉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刘明亮。

该协议针对泉州的重点出口产业——鞋履及服装业,利用香港贸发局的展览及网上商贸平台,为泉州打造区域品牌,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动支持区内的龙头企业积极参与。

香港贸发局副总裁黄锦辉表示:「香港的服务业与泉州制造业互相结合,是一种互补双赢的合作,两地的合作对泉州企业利用香港平台、吸收国际前沿与先进经验非常有利。」

除了提供展览和网上的推广平台外,香港贸发局会在泉州举办企业国际营商培训班,为企业提供量身订造服务,例如:商贸配对、名牌打造、企业融资、采购及销售渠道拓展,加强两地合作。

香港贸发局亦会不定期邀请香港专业演讲嘉宾赴泉州举办工作坊,成立工作小组并定期互访交流。双方亦会互相提供有关当地经济、贸易等方面的资讯,不定期交换调研报告和刊物,并在双方网站上互设网站连接。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5篇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川政中心〔2011〕16号)要求,结合泸州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并联审批标准化建设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将并联审批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加以推进。要继续遵循“创新思路、依法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继续完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加快开展一个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切实做好西博会签约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积极配合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学习,创新思路,推动全市并联审批工作平衡发展。

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并联审批和西博会招商引资服务工作,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有效掌握和控制并联审批的各项效能指标,做到管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将与并联审批有关的部门窗口相对集中,统一事项、名称和标识;进一步梳理、总结和归纳三类并联审批的流程及方式,争取在今年12月底前制定出针对每一类并联审批的服务指南,统一流程,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全面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主要涉及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18个部门,85个审批事项,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合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级政府已经公布的审批事项,清理本地区涉及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在主干框架的基础上配置好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并联审批事项和流程,进一步理顺并联审批操作流程,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并联审批的服务体系,全面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窗口的培训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综合窗口,建立代办机制,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加强相关部门之间、部门窗口和申请人之间的组织、协调、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督促相关审批部门按规定使用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办理所有并联审批事项,及时解决软件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审批事项向初设、开工准备、建设实施阶段延伸,积极向上级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优化软件的建议。要对部门窗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超期件,群众评议率达95%以上,满意率达98%以上,确保并联审批办理提速相对于一般性审批有明显提高,确保各项行政效能指标达到规定要

求。

三、继续完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

建立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职责。在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设置综合窗口,积极协调工商、质监、税务和公安部门,完善并联审批流程,力争在年底前将所有申报新设立内资企业的审批全部纳入并联审批办理,争取省、市、县三级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以统一的模式运行。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网上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充分运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将所有相关部门的申请信息进行整合,制定“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申请表”,试行“一表制”,并探索通过网络电子化进行申报和审批。要及时协调当地电信部门解决软件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不出现超期件,群众评议率达98%以上,满意率达99%以上。要逐步梳理涉及前置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不断拓展并联审批源头和范围,开通绿色通道,主动服务、提前介入。

四、加快开展一个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紧紧围绕并联审批的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要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了解掌握审批事项的关联性,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采取各种方式合法开展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

要不断提出并联审批的新措施、新办法,注意发现并联审批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化流程,形成制度,并建立好并联审批工作联系制度。总结经验成效,积极推广好的做法。

五、切实做好十一届西博会签约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投资建设项目、企业设立登记和一个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和作用,将十一届西博会所有签约项目全部纳入并联审批流程办理,并记录在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或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软件系统中。

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易事即办”的原则,推行全程代办、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措施,逐项目跟踪落实,逐环节跟踪办理,确保西博会签约项目审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主动协调配合招商引资、商务、统计等部门,及时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并联审批工作,不断创新审批方式,把并联审批作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投资拉动、产业支撑,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工作要亲自过问、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牵头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创新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要加强与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及时了解和掌握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协调一致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并联审批的标准化和整体推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将按照本通知各项要求对区县政务服务中心2011年并联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第6篇

扬政发[1999] 27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有

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强我市专家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选拔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范围是:

(一)本市国有及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部、省属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在科学研究、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及其它专业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选拔重点是在企、事业单位第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作为管理类对象推荐,但应严格控制,不超过选拔数的10%。

第五条 被选拔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宗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选拔对象。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的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市(省厅局)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开拓性,在省内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市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三)在应用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市(省厅局)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四)在政府未明确科研成果奖项的其他专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获得省行业规范性奖项二等奖(含最高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五)科研成果获奖等级低于上述

(一)至

(四)项奖项等级,每降低一个等级,其获同等级奖项次数应增加一次;

(六)在国家、省(部),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七)组织实施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中试生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业绩突出、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八)在大中 型企业中,长期(不少于5年)从事管理工作,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的理论,提出整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或做出正确决策,并在其方法或决策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管理水平连续五年在省内同行处于领先地位,管理经验在省内或市内推广交流者;

(九)长期在农业 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十)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所创建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实施后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在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优秀教师;

(十一)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德高尚,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学术水平和业绩为市内外同行专家所公认。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特别优异,在本市“两个文明”建设中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者。

第八条 获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后,做出优异成绩,并符合规定的选拔条件,可再次被选拔推荐。

第九条 推荐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原则上在具有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人员中选拔,个别成绩特别突出并符合推荐条件的,可越级选拔。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市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向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下达选拔推荐的控制指标参考数,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亦可自荐,但不论何种形式,均须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选拔采取逐级推荐上报的方法,市各业冬主管部门负责市直系统的选拔推荐工,诈: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本县(市、区)选拔推荐工作;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选,可通过当地人事关系代理部门或工商联合会、商会推荐;部省属驻扬企事业单位的人选,由人选所在单位负责推荐,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在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在征询监察部门和群众意见后,将拟定的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经批准命名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由市政府统一颁发《****扬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证书。并由财政分级管理渠道拨款发给一次性奖金,每人2000元,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获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退休时,享受同级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四条 在政治上给予关心,每两年组织一期有突出贡献专家政治理论学习班,引导他们走健康成长的道路)对积极要求入党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符合入党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入党。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让有突出贡献专家参政、议政。第十五条 努力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一)根据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特长安排工作,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对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安排其社会兼职要适度,并充分尊重有突出贡献专家本人意见;

(二)对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安排落实。根据工作及本人需要,配备政治素质好、科研能力较强、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的助手;

(三)鼓励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知识更新。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应保证他们每年不少于半个月的脱产学习、进修时同,经单位同意的学习、进修费用给予报销,有突出贡献专家学习、进修期间,享受与在职工作人员同样的福利待遇。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拓宽渠道,采取专家拜师制、举办高级研修班、选派到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短期进修等形式,为有突出贡献专家提供学习、进修、深造的机会;

(四)有突出贡献专家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优先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尽可能改善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生活待遇。

(一)享受所在地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待遇,可享受门诊优诊、住院安排住市级(或当地)医院干部病房、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等待遇。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两年一次健康检查费用由专家所在单位给予报销;

(二)尽力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相对优越的佐房条件;

(三)有突出贡献专家农村家属户口,按规定优先给予办理迁移城镇手续,本人属农村户口的,给予解决农村户口迁移城镇;

(四)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组织他们作短期休养;

(五)因公因病需使用汽车的,所在单位要提供方便。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其他选拔部门根据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协管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同时根据本办法管理市有突出贡献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有突出贡献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对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四年。在管理期末,市人事行政部门对在职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在管理期内的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根据考核,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被考核对象是否列入下一轮管理期。未被列入下一轮管理期的以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有突出贡献专家,不影响享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建立市突出贡献专家信息库,及时记录专家考核及其他综合情况,有突出贡献专家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其他重大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联系制度。通过座谈会,专题调查,慰问走访等多种形式,了解他们的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四)组织有突出贡献专家积极为科教兴市献计献策,参加市有关重大决策的咨询,科技项目的论证和攻关;

(五)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和介绍有突出贡献专家先进事迹,扩大专家的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有突出贡献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荣誉证书: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三)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或公派出国(境)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五)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构成犯罪,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组织有突出贡献专家活动及评审有突出贡献专家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市财政解决,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人事 专家 管理 办法 通知

泸州市政府文件 第7篇

【发布文号】泸州市人民政府令47号 【发布日期】2007-01-04 【生效日期】2007-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泸州市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47号)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第四条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

第五条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八条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分别由市、区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公厕建设、维修、管理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 城市公厕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场、主要公园、广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必须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旅游景点公厕应按旅游公厕标准建设。一类公厕及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的二类公厕,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环卫主管部门应编制改造计划,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的公厕应全部实现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禁止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公厕而未设置公厕 的或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设立流动公厕。设立流动公厕应符合城市公厕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流动公厕的管理按环卫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城市公厕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城市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和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造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的公厕或原有储粪池公厕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可先采取临时的过渡措施,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建成。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独立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公厕出粪通道。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同时配套或附设公厕的,公厕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按规定设置公厕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公厕的,有关单位应通知环卫主管部门参与公厕的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公厕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环卫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设备、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公厕内、外应保持整洁、卫生。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环卫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未接入城市排污管网公厕的粪便应及时清运,粪池应定期清底除渣;接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公厕化粪池,至少每年清掏一次,以确保公厕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厕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禁止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厕应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须报环卫主管部门,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备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公厕分类标准评定工作,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厕设专人管理,公布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服务项目、保洁制度、保洁人员、监督电话,接受市民监督。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禁止铁路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民航机场等公共客运场所内公共厕所收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环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对违法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

(二)在便池外便溺的;

(三)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流动公厕的,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环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辱骂、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各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泸州市政府文件 第8篇

一、扬州市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成绩

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扬州经济发展的变化, 我们可以看到扬州市近30年所取得的辉煌成绩:

(一) 经济持续高速增长, 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2007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311亿元, 同比增长15.7%, 其中, 工业总产值达到3600亿元, 同比增长44%;农业增加值首次突破100亿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6586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13.3%;服务业增加值462亿元, 同比增长16.1%。另外, 润扬大桥的竣工通车、扬州火车站的投入使用以及扬州市出口加工区的封关运行等加强了扬州与外界的联系, 而“烟花三月”国际经贸旅游节的成功举办, 也加快了扬州市招商引资的步伐, 2007年全市协议注册外资33亿美元, 同比增长34.7%, 注册外资实际到账11.45亿美元, 增长49.7%。亚星、工艺美术集团、金茂化工医药集团等企业的重组、农村税费改革及税收精细化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等进一步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深化和完善。

(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社会事业取得全面进步

2007年全市组织实施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418项, 落实省级以上火炬、星火计划项目103项, 国家火炬计划扬州汽车及零部件特色产业基地获得科技部批准以及部分孵化器的建立等进一步增强了扬州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另外, 扬州市的教育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100%, 高中教育毛入学率达87.6%, 扬子津科教园区的投入使用等促进了扬州市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再者, 扬州市城市建设和环境整治力度加大, 通过建立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不断改善扬州的人居环境, 并使扬州在2006年荣获中国唯一的“联合国人居奖”。除此之外, 有线电视数字化改造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的建立以及全市乡镇农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投入使用, 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促进了扬州市社会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 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入, 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 扬州积极推进“城市文明建设行动计划”, 广泛开展“八荣八耻”教育、“百万市民学礼仪”和窗口行业、服务部门共铸诚信等活动, 提高了市民的素质和文明程度。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 广泛开展普法教育, 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依法行政, 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归并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开展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 加大政府的政务公开力度, 提高了政府公开电话和“寄语市长”的回复率和办结率, 所有这些促进了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化。

综上可知, 在30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 扬州市的各项建设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深圳、广州、上海等发达城市相比, 还面临较大的经济发展压力。而作为经济建设的规划者和领路人的政府责任重大。近年来, 扬州市虽然在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距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还相差甚远, 扬州市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体制创新的任务仍然异常艰巨。

二、扬州市在转变政府职能, 实现体制创新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当前,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 扬州市在转变政府职能, 实现体制创新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 也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 错位严重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 扬州在经济发展的同时, 政府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 政府还没有找到自己的准确定位, 出现很多错位现象。首先是政府职能定位先天缺陷。长期以来, 在社会实践中, 政府一直承担着经济管理的职能, 而忽略了其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服务职能。其次是职责“错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在经济发展中有不同的分工, 也应在各自岗位上发挥不同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 政府经常以“全能者”的身份出现, 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最后是主次“错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主要应该承担宏观调控职能, 但在实践中, 政府却侧重于执行职能, 对本应规划、监督的重复建设等行为视而不见, 却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对日常事务的处理上, 不能有效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二) “缺位”不少

扬州市政府在介入市场有效领域的同时, 也出现了一些“缺位”现象, 对属于自身职能范围内的事情没有尽到责任, 例如, 由于财力受限, 对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比较匮乏, 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偏低, 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 投入力度还不够, 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之后, 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在教育方面, 扬州城乡差距还比较大, 城镇居民的教育硬件和软件环境要比农村优越得多。在医疗方面, 虽然农村现在也开展了合作医疗, 但与城市相比, 保障的水平还比较低。在社会保障方面, 社会保障覆盖面比较窄, 社会救济资金不足, 导致很多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贫富差距悬殊。另外, 个人保险意识较差, 特别是在农村, 还是传统的“养儿防老”理念,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机制的正常运行。

(三) “越位”太多

目前, 管理定位模糊也使得政府“越位”现象依然存在, 政府干预了很多本来不应该干预的领域, 例如, 对私人产品的生产和提供过多参与, 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也影响了政府正常职能的有效发挥;政企不分, 政府用公共财政参与企业的盈利性项目投资, 并凭借手中的行政权力对企业的生产发展“指手画脚”, 甚至依靠权力向企业转嫁政府的财政亏空, 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自主性, 扭曲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

(四)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市场化程度不高,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充分

目前, 政府对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虽然近几年来扬州市政府也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支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行业协会的意见和措施, 但由于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使其难以发挥行业协调和自律功能。除此之外, 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设置的关卡较多, 对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等社会服务体系极不完善, 再加上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力度不够, 使得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 在企业经营发展中出现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及劳资关系紧张等问题, 严重制约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由上可知, 扬州市在政府职能转变和体制创新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扬州市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 我们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体制创新。

三、扬州市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体制创新的路径选择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实现体制创新,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

首先, 从经济领域来看, 扬州市政府要转变角色, 从市场竞争的主体转向制度的保障者、环境的缔造者和公正的仲裁者。其次, 从社会领域看, 扬州市政府要在提供直接救济的“慈父”与提供间接帮助的“组织协调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最后, 从公共服务领域看, 政府要树立现代政府理念, 整合政府机构, 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 改变政府现有的管理组织形态。

(二)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 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 严格规范政府决策程序, 优化决策环境, 强化决策责任, 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减少盲目性。其次, 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范围, 完善行政审批方式,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使之简单快捷、公开透明、科学严谨。同时,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逐步缩小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 健全并规范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加强投资监管, 建立有效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最后, 建立和完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制度, 将公共服务水平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 并加强绩效的审计, 以促进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最大化。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 优化组织结构, 从县级行政区划合并调整、“公车改革”、“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改革”等多方面切入来降低行政成本。另外, 加强作风建设, 建立健全权力规范和监督制度, 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

(三) 进一步深化改革,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首先要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并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 逐步把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 单位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力度。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 尽快建立并完善生活、医疗、灾害、教育等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对其开展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咨询。政府应以提高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 在基层福利服务体系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四) 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 (商会) 和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按照“政会分开”原则, 改革行业协会 (商会) 管理体制, 优化发展布局, 完善行业协会 (商会) 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职能, 加快建立与扬州市产业结构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协会 (商会) 体系。按照“依法、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 推进中介组织市场化进程, 重点发展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信评估与公证、咨询、市场开拓、设计、代理和资质认证等中介机构。

综上所述, 政府职能转变与体制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扬州市作为古代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人居城市, 必须按照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的要求, 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经验, 与时俱进, 努力把扬州市政府建设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电子政府和阳光政府。

参考文献

[1]、周志忍.新时期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 2006 (10) .

[2]、王继荣.转变政府职能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J].理论研究, 2006 (5) .

[3]、张金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政府管理创新[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7 (3) .

[4]、刘永高.我国地方政府体制创新研究[J].科学社会主义, 2006 (1) .

[5]、郭东胜.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政府职能转变[J].理论研究, 200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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