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2024-07-28

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精选7篇)

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第1篇

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赵翔 福建省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 邮编:361005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本文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

其次,积极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减少不良资产。

再则,金融改革我国尚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还要尊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倡导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机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冯肇伯 张桥云“刍议存款保险制度-兼谈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四川金融》[J]1998.6

2、刘吉舫“也谈存款保险制度”《税务与经济》[J]1996.6

3、刘泽华 王晓宁“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财经理论与实践》[J]1996.3

4、张萍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动向”《安徽金融》[J]1996.8

5、郭力璞、解少锋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保险研究》[J]1996.3

6、张国海、汪宗俊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J]1996.3

7、高顺芝“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计”《财经问题研究[J]》1998.8

8、《如何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国家调研网络数据库

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第2篇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第3篇

纵观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变革,以美国为例,1933年以前,美国各州在没有政府参与的背景下自行建立存款保护的方案。这一阶段的探索,为以后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还为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了基本的原则、目标,并证明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在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五年间,美国共有9108家银行倒闭,疯狂的挤兑使得效益好的银行和效益差的银行一起倒闭,银行体系面临着崩溃的灾难。为了重新树立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美国采取了大量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在各州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根据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的第12B款创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向商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随后美国又于1934年成立了负责为储蓄与贷款协会办理保险的联邦储蓄与贷款协会保险公司,1970年成立了负责向信用合作社提供存款保险的全美信用合作股份保险基金,形成了比较系统、复杂的存款保险网络。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展历程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维护金融业稳定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更可以有效激励金融机构保持充足的资本、约束自身高风险行为,是对一般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构成的一种机制性补充。

对于我国而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要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基本事项,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职能、权利、运作方式;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基金来源、管理方式;对出现问题的银行的处理方法,以及赔付等有关存款保险本身的事项。然而,仅是“建立”还远远不够,在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其摒弃不利于自身有效运行的做法,不断适应具体情况的变化,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也需要依靠法律进行保障。同时,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如信息披露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仅有存款保险制度,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是不行的,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更要深化金融改革、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例如,要实行风险费率制,就必须有一套科学的风险评级体系。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和监管评级将银行分类,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也可以设定一个更加符合我国需要的评级方法。再如,要加强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要求采取银行定期报送各项业务报表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做法,及时了解银行的情况,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其他还有,要防止大额存款人把存款化整为零,从多个银行获得对存款的保护,就要有严格的存款实名制;要保证较高的信息透明度,就要加强有关信息向社会公众的披露和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

抑制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应实行与风险相联系的差别费率。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与投保银行的风险状况密切联系。低风险的银行只需要定期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小额的保费;而风险高的银行不但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较高的保费,还要按照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这样做是为了增加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成本,从而抑制其冒险的动机。但是这一措施的顺利实施,有赖于一个科学的风险评级体系及其他配套制度的建立。二是存款保险机构要拥有一定的监管权利。对投保银行强有力的监管,不但是防止银行道德风险的必要措施,而且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警告、提高保费费率、停止为其新增存款提供保险等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次,为了降低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可以吸取的经验就是限额赔付。需要科学地确定一个赔付上限,一旦银行破产;限额内的存款,由存款保险公司赔付,限额以上的存款则要等到银行清算之后再进行偿付。这不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中小存款人宗旨的体现,也是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我国储蓄存款现状是大部分存款掌握在小部分人手中,只有实行限额赔付,才能有效激发大额存款人监督银行的积极性。同时,大量的存款人都是小额存款人,保护了小额存款,就是保护了最大范围内公众的利益,所以限额赔付对我国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并在10年前真正启动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而作为一国存款保险制度基石的立法工作也于2003年启动,并已形成《存款保险条例》的初稿。随着中国银行业近几年的飞速发展,以及去年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正加速推进。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渐行渐近,银行业因为没有充分的保险机制,储户就没有动力去支持银行业开拓收益较高风险也相对较大的中间业务,这将导致中国银行业在竞争中失去市场的亲和力而面临瘫痪的系统风险。更主要的是,如果没有规范的存款保险制度,同等国民待遇会增加外资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比如,一旦进入中国市场的申请审批通过,外资银行也会和中国银行过去的经营方式一样,只管自己的项目收益,不管项目的风险,最终只是增加了竞争激烈程度,而恰恰降低了项目投资的质量,系统风险因为开放也会进一步增加。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启动有可能使储户对银行经营优劣的关心程度下降,或者银行因为额外保费的投入会更有冲动去抢高收益的项目而降低对资金运行状况的管理,如果这种现象很普遍的话,则存款保险制度非但不能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反而会增加银行项目违约的风险,所以,在导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更应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

无论如何,在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开放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时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利大于弊。更何况美国次贷危机对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仍在扩散和深化,并导致了银行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不断涌现。美国次贷危机提醒我们,监管当局需从中吸取教训,应加快建设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当前,我们应当利用流动性过剩、中央财力相对充裕、金融机构运行平稳等历史上难得的有利条件与时机,加快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进程。另外,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尚不乐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对当前经济的影响,增强经济决策者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及早做好应对准备。经济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的长期性,我们不能等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都完成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务之急是各有关方面应不失时机,通力合作,尽快建立一个机制,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转为显性,规范银行业退出机制,保护存款人权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业信心,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另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外拓展业务会遇到存款保险问题,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为保障其安全经营和存款人的利益,也会向我方提出存款保险的要求,因此,作为现代银行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我国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已刻不容缓。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渐行渐近, 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尚不乐观,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对当前经济的影响, 增强经济决策者的信心, 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 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及早做好应对准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 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外拓展业务会遇到存款保险问题, 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为保障其安全经营和存款人的利益, 也会向我方提出存款保险的要求, 因此, 作为现代银行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我国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金融界网站:focus.jrj.com.cn

[2]、中国金融网:www.zgjrw.cmom

[3]、《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良好做法》吉莉安.加西亚著中国金融出版社

[4]、《2007年金融稳定报告》

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第4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风险管理:财政压力

一、存款保险的涵义

(一)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银行等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按照规定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类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标准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某个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向其提供财务救助、组织清算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产生的财物损失的一种制度。

(二)存款保险的对象

存款保险的对象包括本国的全部银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一般不包括银行同业存款,本国银行在国外分行的存款,作为担保或抵押的贷款。存款保险机构的组建形式包括三种: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民间建立的以协会形式存在的保险机构,官方和民间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是指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都被强制成为存款保险公司成员,自愿性则允许金融机构选择是否投保。

(三)存款保险分为两种:隐形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

隐形存款保险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信心;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的各方责任。

存款保险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体系的秩序,促进金融业公平有效竞争,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同时,它可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但同时,存款保险也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首先,对银行来说,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为经营失败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给予存款人补偿,金融机构不必为过度的冒险行为支付任何的额外成本。因此金融机构会产生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冲动,只专注于高收益而不担心背后的高风险。其次,对公众来说,由于即便银行破产,他们也能够得到存款的补偿,导致他们在选择开户行时,不会去关心银行业绩、风险和安全性,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也能继续吸收存款,从而降低金融市场的效率。另外,当存款保险是自愿性时,就会产生逆选择行为。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会选择少投保甚至不投保存款保险,而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则大量投保,最后导致存款保险体系只剩下劣质银行,直接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造成威胁。

二、我国现阶段存款保险的情况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实际上政府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存款保险。长期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其实是由国家信用做隐性担保的,在我国,人们认为银行都是国家开办的,把钱放进银行安全又保险,所以银行储蓄一直是人们安放闲置资金的首选,完全没有任何风险意识。

而在银行方面,由于风险投资没有后顾之忧,他们往往选择去承担高风险的贷款业务,从而导致不良贷款额居高不下。而政府背上了为银行偿债的负担,同时加重了财政负担,这很不利于银行的市场化运行。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抵御金融风险,完善我国金融安全

在过去,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极弱,他们依赖政府为其失败的投资行为买单,扩展业务,不顾风险。另一方面,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进行,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也大大提高,由于存在极强的传染效应,一旦发生银行挤兑等严重事件,很容易造成金融体系的崩溃和金融市场的动荡,在这种情况下,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需要国家和银行本身双重的努力。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必须有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来充当保险人并对银行存款收入一定标准的保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银行势必要加强自己的风险管理,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分担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金融风险并不只是由政府承担了。

(二)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实现银行业的市场化

在金融机构努力争取高风险业务的背后,政府财政必须为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买单,这会导致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丧失部分的自主权。不仅如此,如果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央行和各级财政的偿债压力也会越来越大。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银行更加关注金融风险,减少银行资产损失,从而使国家只对明示保障范围内的存款承担支付责任,这大大降低了国家所需要注入的资金。

不仅如此,由于在人们的思维定势中,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尽管其他银行服务好、机制新,但公众在存款时还是更倾向于选择国有银行,这对新兴的中小银行以及外资银行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国有银行的发展,不能真正将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的机制,也就没办法保证银行业的高效率和市场化。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所有银行在同一起跑线上一起竞争,有利于制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好的金融市场。

(三)我国发展存款保险的时机成熟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比较稳健,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比较良好,此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合适。如果等到危机爆发再着手建立,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面临危机。而在经营状况比较好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预防危机。严格的银行业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安全运行的先决条件之一,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大大提高,监管力度大大加强,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且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些都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王宁,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J],金融与经济,2009,(1)

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第5篇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非一种明示的制度安排。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没有事先明确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也没有预先准备的保险基金,完全依赖于国家信用作为保障。当金融机构倒闭时,政府出面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赔付,从而形成公众对国家存款保险的预期,稳定公众信心,确保整个银行体系的顺利运作,维护金融稳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是指一国或地区设置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并对存款保险各要素、对问题银行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强制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缴纳的保费,在投保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或倒闭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救助或向存款人支付全额或部分存款。

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尤其是保障准备、保障程度及防挤兑等方面。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相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备法定的规则程序,体系更为完整有序,保险基金和问题银行处理的资金来源稳定、有保障,保险机构有法律上的履责义务,具备执行的强制性,操作相对会更加及时,从而能更好地维护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对挤兑的防范也就更加有效。

首先,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1.强化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扭曲了对银行的激励机制。除了对高风险业务的追求外,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因国家的隐性担保而始终抱有得到救助的预期,改善不良资产、控制风险的积极性较低,过度依赖于国家财政拨款进行或中央银行再贷款等注资方式解决。

2.导致了市场约束机制的失效

存款人不关心存款银行的经营状况与优劣程度,甚至不会在存款前费心对存款银行进行比较选择,使得银行无需顾及失去存款客户而进一步追求高风险业务,导致金融机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法则缺失,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也无法形成,破坏了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稳定,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加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一方面,在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所诱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导致了市场纪律的失效,银行管理层的过度冒险行为无法遏制。这些过度冒险的业务操作致使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量居高不下,不良资产比率较高,银行整体经营效率和资本充足率都很低。另一方面,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导致了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大中小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政府为防止国有大型银行出现问题而影响金融体系稳定;对其所进行的注资、救助显然大于其他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使之大而不倒便是很好的例证,“大而不倒“理论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就相当于在单一“零费率制”下,国家为其提供了更多的隐性担保,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而非国有、中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却因此进一步恶化,加剧了我国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

4.增加了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

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下,国家事实上提供了无限制的存款保险、一再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同时还要对问题银行提供紧急援助,这些都大大提高了国家财政成本,增加了国家本已沉重的财政负担。

其次,从建立显性存款保险金制度的必要性来看,有以下几点好处:

1.进一步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弊端明显,不但不能够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反而可能由于国家信用的存在而成为酝酿危机的导火线,实现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转变迫在眉睫。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从而有效提高金

融体系的稳定性。

2.加快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具有其天生的脆弱性,即便是在美国等相对成熟的金融体系中,银行破产倒闭的事件也很难避免。美国次贷危机中,2008年全美有25家银行破产,2009年前8个月倒闭银行数量就增至84家,其中不乏雷曼、华盛顿互助银行等大型银行。在我国,国内曾经发生的“广信破产事件”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事件”,打破了我国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有数百家中小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都依赖于政府处置,尤其依赖于央行再贷款。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构建后,将消除问题银行的依赖性,激发各金融机构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下积极开拓发展的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具备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等要素,及时合理处置,有效控制风险,降低处置成本,引导破产金融机构稳定有序地退出市场。

3.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大银行的“偏爱”所导致的“大而不倒”现象,或是对国有银行的注资、助其剥离不良资产等支持措施,都使得这些银行在竞争享有优势,而对非国有银行与中小银行来说则是不公待遇,挤压了其发展空间。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将有助于我国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取同等的公众信心,为各金融机构建立起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既可以有效改善四大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又有利于激励非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蓬勃发展。

二、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的贡献:

首先,它将公众抑或是银行的盲目的信心消灭,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加理性的心态,既不会过度依赖,也没有盲目乐观,可以减少像08年美国次贷危机那样巨大的信用危机的发生几率。

其次,它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法律规定使得金融体系更加规范,银行也会因此而更加注重金融风险防范。

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第6篇

一、设立的必要性

1.1 能有效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首先,从表面上看,他是一种被动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实质上却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即主动通过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机构真正无法经营、倒闭破产,无能力支付存款人的本息时,存款人可从存款保险公司得到一定限额内的赔偿,以实际行动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再次是通过使一般存款人增加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减少现金货币的提有,增加其投资储蓄获利的可能性。

1.2 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后,如果按《破产法》实施破产和清理,往往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严重的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给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动荡,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4]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濒临破产倒闭的银行摆脱自己和财务困境,有利于控制信用危机的范围,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自己或促进经营良好的其他银行收购兼并经营不善的银行,同时也发挥金融监督的职能,促使金融机构合法、规范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1.3 可以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有效和安全的途径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一种有效和安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起到防范风险,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通过想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自己援救;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对存款人的损害被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1.4 能够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应对入世挑战

在金融竞争中,一些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地位和影响,往往处于优势。存款者认为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相比之下,那些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为小银行创造生存的条件,提高小银行参与竞争的能力。[4]从长远看,加入WTO后,尽早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与外资银行同等的信用支持,对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5 使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中解脱出来

中央银行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向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的清偿,这部分额外的货币投放会使正常的货币无法流通遭破坏。另外,中央银行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保护力无确定的标准,是否帮助取决与中央银行关于银行清偿能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的考虑,对减轻保险对存款的保护是自动的,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就会得到赔偿,如同给存款人一剂定心丸,有助于金融稳定。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2.1 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

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围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般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2 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2.3 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2.3 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

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来看, 根本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 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基本运作过程各具特色, 但从整体上已出现了某些规律性的趋势:第一,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 更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还承担了部分监管的职责;第二, 对单个存款人而不是存款账户实行限额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第三, 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已成为国际趋势。[5]不过, 考虑到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 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还应选择适宜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上, 可借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做法,采取央行再贷款垫付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发行特别国债等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以建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上, 可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并在其下设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具体事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存款保险基金正式运营后, 央行再贷款、财政资金和特别国债可通过保费收入逐步偿还。

4.2 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方面, 应秉承“成本最小化”原则和“风险最小化”原则, 负责存款保险基会的征收、赔付和运用, 拥有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损失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状况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 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工作。

.3 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方面, 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轨时期,金融秩序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因此,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要保护存款人利益, 更要配合以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和监管纪律(Regulation Discipline)两种机制的作用, 强化市场约束, 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同时, 还应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如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等, 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有法可依。

4.4 存款保险的投保原则

在存款保险的投保方面, 应当采取强制性原则, 即采取国家为主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全部参与的方式。因为如果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通常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即低风险的机构嫌保费过高不愿加入, 而高风险的机构即使加入, 一旦发生非谨慎经营导致支付危机, 国家仍将不得不对其进行救助。存款保险的费率确定

在存款保险的费率方面, 可以通过向各投保金融机构征收差别保费的办法来规避, 即在初期依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 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待条件成熟后, 再逐步过渡到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风险评级差别费率。

4.6 存款保险的范围确定

在存款保险的范围方面, 应侧重于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目前, 我国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比重高达90%以上, 如果这部分存款有了保障, 银行压力就将大为减轻。同时, 根据巴塞尔协议, 对越来越多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本外币业务也应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之内。

4.7 存款保险的赔付原则

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第7篇

存款保险;金融;银行;我国

[中图分类号]F832.22;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5-0013-02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金融开放和竞争需要存款保险

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逐步展开,经营不善的机构破产倒闭在所难免。我国已加入WTO,国内金融市场将逐步转变为国际金融市场,在与外国金融机构竞争中,也可能发生机构倒闭事件。因此,如何保障存款者利益,维护信用制度稳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十年,我国已发生过多起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事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为了对破产后的银行善后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便被提到议事日程。

2.居民储蓄存款与社会稳定需要存款保险

近年来居民储蓄存款高速增长,至2006年末已突破14.6万亿元。储蓄存款成为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当前多数储户并不了解银行在放贷过程中还要承担风险,而一些金融机构的确存在大量呆坏账。随着金融风险意识增强,储户会了解到存款有风险这一现实。当众多储户认为存款面临某种风险时,可能发生挤兑,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

3.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首先,越来越多国家已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将其视为金融安全网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其次,一些十分重要的经济实体和国际组织已就建立或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主张。如200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存款保险制度最优实践原则》,已成为评估或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参考标准。在国际上,这些分支机构通常由所在国提供存款保险,但我国缺乏这样的制度,继续仅对国内银行实行隐性保险显然有失公平。

4.银行风险扩散传染效应需要存款保险

银行体系运行不确定性会导致挤兑现象同时在“好”银行和“坏”银行发生。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一旦某个机构的金融资产价格发生贬损以致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可能演变成全局性金融危机,引发整个金融体系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则能为存款人提供心理上和实际上的保障,有效抑制发生银行挤兑和由此诱发的银行恐慌。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1.制度障碍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障碍。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做出规定。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2.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

综观已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制度建立前都先制定有关法律,对参保机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限额、问题银行处置及存款保险机构职责等予以明确规定,即立法先行(如美国于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日本于1971年颁布《存款保险法》),对保障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经济发展常使法律滞后发展,使经济金融发展过程发生很多问题,虽然事后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但损失已发生。国际国内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建立新制度,法律必须先行。

3.金融监管协调难题

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

问题。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4.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

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險制度,那么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04(11).

[2]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

[3]陈明光.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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