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2024-05-11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精选12篇)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第1篇

答辩人:中山市建设局,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1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因要求答辩人对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创置业公司)处以行政罚款而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生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很显然,答辩人未对华创公司处以罚款不属于上诉受案范围内的任何一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答辩人是否对华创置业公司处以罚款并不会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列举的事实,如果华创公司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超过15日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属实,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答辩人有权责令华创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而被答辩人仅起诉要求答辩人对华创公司处以罚款,并未要求责令华创公司限期改正。

可见,在被答辩人看来,限期改正(即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不重要,被答辩人目的只是要求对华创公司处以罚款。

那么,既然被答辩人都不希望华创公司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华创公司的罚款处罚又怎样会影响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呢?根据上述理由和“行政诉状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二、答辩人在本案之前并没有得到华创公司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证据

行政机关由于各种局限,不可能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取得证据并立即实施处罚。

就好比道路交通管理属公安交警的职责,但即使在摄像头遍布城区的今天,公安交警也不可能对城区的每一宗交通违法行为立即发现,并立即处罚。

本案如果华创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答辩人也是在被答辩人起诉以后才得到知线索,而一件行政处罚要具体做出并得到实施,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要求的那么简单,时间上也不是被答辩人想象的那么简短。

某人发现有人违反交通规则(比如闯红灯),因没看到交警对违章者罚款,就立即以交警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交警,如果其诉状请求的荒谬能得到合议庭的理解的话,那么本案答辩人的“委屈”道理完全相同。

被答辩人声称其多次致电答辩人,要求敦促华创公司限期完成相关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但其并无相应证据证实,而答辩人也确实没有得到华创公司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

更加没有明确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被答辩人不是先向答辩人书面举报并提供初步证据,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上显然不妥。

综上所述,因被辨认并不要求华创公司限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对华创公司处以罚款并不影响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被答辩人的起诉应被驳回。

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在行政机关已明知且明确不予依法处罚的情况下,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的相关人实施处罚。

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在明知华创公司违法的情况下明确不处罚华创公司,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院

答辩人:中山市建设局

二XXX年九月十五日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第2篇

可以不提交答辩状,开庭口头答辩即可。

但如果你将你的答辩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法庭提交答辩状,有利于你的意见向法院阐明。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第3篇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15条规定, 答辩必须向法院提出, 必须在送达请求之后14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 若被告先行提出了送达认收书, 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则为送达诉状之日起28日。第16.5条规定了答辩状的内容, 包括: (1) 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中的哪些主张及否认理由; (2) 无法否认或自认原告的主张, 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 (3) 自认原告之主张。而且被告请求细节中主张的否认必须用答辩中的理由加以支持, 应当针对请求细节中所提出的主张的基础, 不能含糊其辞, 法院可能把含糊其辞的否认作为自认处理。[1]而被告未按时提交提交送达确认书或答辩状, 法院可以不经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此时,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或申请书做出缺席判决。[2]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1款第 (1) 项的规定, 被告人应当在接到传唤状和诉状后的20天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答辩状应简明扼要地记载对原告提出的各种请求的抗辩, 并且必须自认或者否认对方的主张。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抗辩的主要形式包括否认、积极抗辩和反诉。[3]而且该规则第8条规定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必须回答的诉答书状中的一切主张, 除了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外, 若在答辩状中没有否认, 则被视为自认。被告进行积极抗辩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中没有提到的新事项, 即使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 但其以新的事实或法律证明其不承担责任。法院在履行通知义务后, 被告不在规定的期限进行答辩的, 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不应诉判决。

随着英美两国各自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 两国在具体制度上有一定的不同, 如答辩状的内容、方式上, 而且因为证据开示制度和审前会议在美国更为重要, 所以答辩制度的功能定位上英美两国也有不同。但两国都把答辩状的提交程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共同选择, 不仅被告必须答辩, 而且还对答辩要针对的原告的主张做出了明确规定。英美法系强制答辩制度与其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和完备性密切相关。因为英美法系采取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人员众多, 来源广泛, 召集起来的成本较高, 所以需要保证陪审团的审理能够连续集中的进行, 这就形成了集中审理的模式。在该模式下, 审前阶段整理争点, 固定证据的作用非常重要, 因而需要被告提出答辩意见。

二、我国的答辩制度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重心放在庭审阶段, 对审前的相关规定相对没有英美完善。我国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强制答辩制度有所规定。虽然2012年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 但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流于形式, 并没有将强制答辩制度落到实处。

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2012年民诉法修改将第11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新修改的条文变化颇多, 详细列明了答辩状应当包括的被告基本信息内容, 其中最大的变化在于被告“应当”提出答辩。按照07年民诉法规定, 被告可以提出答辩也可以不提出答辩, 即使《证据规定》明确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但对不答辩的不利后果没有任何规定。民诉法中新增的“应当”明确提交答辩状成了被告的义务, 很多人都认为这条规定确定了被告应当答辩制度, 有利于遏制诉讼突袭, 而且同《证据规定》的规定相配套。但个人认为最后一句“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让前面的“应当”二字形同虚设, 既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同时也没有用任何相关条文或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不答辩的不利后果, 那么被告仍然可以选择不答辩。仅仅只有简单的“应当”, 却没有让整个条文体现出“应当”二字必要性, 是否意味着被告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仍然可以随时提出或许在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 并不能妄下定论。但是仅从该条文本身来看, 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可以说答辩与否仍是被告的权利。这次民诉法的修改也没有使我国的答辩制度得到切实地完善和发展。

三、我国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实际运用中更加强调法院的职权, 实行答辩随时提出主义, 体现出了当事人的某些权利相比崇尚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着无法比及的自由放任。正是由于被告始终处于一种“防御者”的地位[4], 很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被告不应诉、不答辩或不进行实质答辩的现象, 但是却随时提出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现行的审前程序难以形成案件争点, 法官无法通过查看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以及举证程序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 对案件的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造成直接影响, 浪费时间和拖延诉讼, 不利于审判的有效进行。[5]

甚至有的当事人将不答辩作为一种诉讼策略, 在开庭前故意不答辩而在开庭时进行答辩突袭。因为原告的相关意见和证据在起诉状中已经明确,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对抗的理由和证据。这种答辩突袭, 使原告丧失了获得被告答辩意见并进行深入研究的机会, 从而缺乏对相应证据的针对性和法律依据的充分认识。[6]因此, 原告也为避免对己不利, 将起诉状的提出趋于简单化, 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在整个诉讼实务界产生消极影响。

而且, 起诉状和答辩状的提出和交换程序能为举证程序指明了方向。原告通过提交起诉状表明自己的请求, 原则上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回应, 在答辩状中提出相应地承认、否认和抗辩等主张。但在被告不答辩的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主张、证据一无所知, 后续的证据交换等举证程序也难以进行。正如肖建华教授所说:“纵观两大法系各国, 为使当事人与法院尽早了解案情并整理争点, 在充分重视通过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口头方式的讨论与交流进行争点整理的同时, 也对书面方式给与足够的关注。实际上, 在缺乏英美法证据开示制度的背景下, 如果不对诉讼初期阶段当事人之间诉状、答辩状的交换予以完善, 当事人在尚不能对案情作出大致判断之时进行举证, 将会直接影响证据交换的效果。”[7]

因此, 这种“被告可以答辩”制度是在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错判, 将答辩设置为被被告的权利, 以最大化的实现实质正义。但实际上, 这种对答辩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恰恰阻碍了实质正义的实现。实行被告可以答辩制度, 就意味着法官始终难以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 法院无法通过审前程序将诉讼特定化、具体化, 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很有可能面临因为被告新的答辩而被全部推翻的危险。2012年的民诉法中对第113条的修改正是为了试图转变这种状况, 建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 遏制诉讼突袭, 让法院能够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但因为条文修改的不完全, 也没有相应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定、条文, 可以说该条文修改的目的并没有达到。

这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 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原告提交了起诉状, 被告理应由提交答辩状的义务, 也不符合2012民诉法新修改条文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2012年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了第13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被告将答辩作为一种诉讼策略使用或者作为一种权利滥用时, 使得原告难以得知被告的对抗理由和证据, 法官难以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进行整合, 这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对诉讼当事人的规制之一就是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在目前我国实际上将答辩作为被告的一种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被告的答辩就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充分且真实的答辩, 而非恶意利用答辩进行诉讼突袭, 影响审判效率。

四、结语

不同于英美法系基于陪审团制度和集中审理模式对审前程序的重视, 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传统决定了我国诉讼程序更关注庭审程序中法官的审判过程。但我们必须看到, 审前程序的缺失使得庭审过程会出现诉讼推延、无效率等问题, 法官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 建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审前程序是有必要的。但我国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下建立的被告强制答辩制度并不完整的, 新的《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法条对强制答辩进行了规定, 对司法实践而言, 该条对被告并没有约束力, 强制答辩制度的规定无法起到实际意义。因此, 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条文对其加以矫正, 使被告强制答辩制度落到实处, 改变目前“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摘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在法律传统有很大的差异, 但两大法系都有相关的答辩制度, 并承载着独立的内在价值。虽然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立了被告强制答辩制度, 但笔者认为该制度并未落到实处, 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制度。因此, 本文在简要介绍英美两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基础上, 对我国“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答辩制度,被告不答辩,存在问题

参考文献

①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54.

②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27.

③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12.

④田平安.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259.

⑤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J].法学研究, 1999, (6) :37-46.

⑥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261.

被告的二审答辩状 第4篇

被上诉人朱生田,就上诉人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东民初字第49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武义县东干福利彩票注投注站的彩票投注机经营权转让关系(转让价格为15000元),不是租凭关系。我认为这是上诉人的一厢情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首先,彩票经营权属何新月所有,我代销彩票期间按约定每年支付给何新月租金,与何新月构成了彩票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经营权转租给吕香春一事,何新月、吕香春双方都是同意的,双方对租金也进行了约定,吕香春也按约定将租金直接支付给何新月,因此,何新月、吕香春之间直接构成了彩票经营权租赁合同关系。所以上诉人认为是我已将经营权转让给她,是一面之词,与事实完全不符。第二,上诉人所谓的15000元转让金,这与事实更是不符,因为何新月取得福利彩票代销经营资格后累计已向福彩中心交纳了15000元的保证金(投注机押金和彩票结算款),我将经营权转租给吕香春后,代何新月向吕香春收取的15000元是押金,根本没有转让金这回事,如果拿押金当转让金的话,相当于将有巨大价值的东西白送给别人,显然不符合常理,更何况我没有意愿更没有资格处分他人的经营权。

二、上诉人认为向被上诉人转让彩票投注机经营权,是在被上诉人何新月长期外出,被上诉人朱生田经营不善,毫无利润,投注机将要被金华市福彩中心收回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也与事实完全不符,首先,何新月并没有长期外出的打算,将彩票经营权租给我经营时就和我约定,自已会随时回来经营彩票的,

这一点我在转租时也明确告知了吕香春,吕香春也是很明白的。另外,上诉人称我经营不善,毫无利润,投注机将被福彩中心收回,这更是无稽之谈,首先,我经营彩票业务是在自家店面经营的,我家是公认的最繁华地段,加上无需房租,独家经营,怎么可能经营不善,我经营的05、06、07年的利润均4万元/每年,当时已经算是不错的收入了,怎么是毫无利润,至于说是福彩中心要收回之说,更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而实际的情况是,上诉人了解到彩票代销风险小、收益高、自由能带小孩,主动向我要求将彩票经营权转租给她的。当时,考虑到自己精力有限,便宜点转租给她经营,也算是拉她一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辨人:

二O学习、年七月一日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第5篇

被答辩人(原告):XXX

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

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

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xxxx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

而在经过7日后即20xx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

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

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

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

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

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的离婚答辩状 第6篇

被答辩人:崔××,女,汉族,××年××月××日生,农民住××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经认真阅读法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未将案件之真实情况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第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首先,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相处,觉得彼此都很满意,才于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家庭生活幸福,并于7月6日生下女儿××。因此,并不是如被答辩人所陈述的: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等。二是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对家庭社会不负责任,答辩人的钱也未见分文并不属实。事实是婚后答辩人为了养家糊口,承担起家庭责任,在外辛苦打工,而且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办理了银行卡定期给被答辩人寄生活费,有时也给些现金。三是答辩人母亲与被答辩人在家长期相处,可能有些言语不和,但是也是婆媳之间的一点小的矛盾,并不是如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母亲经常毒骂被答辩人。四是答辩人并没有与被答辩人分居,只是因答辩人在外地打工,路途遥远,所以回家时间不多,但是节假日还是回家,而且回家后与被答辩人及女儿相处都比较融洽。

其次,因被答辩人眼睛有点残疾,生活有些不便,答辩人不但没有嫌弃,而且和其母亲对被答辩人照顾有加,并为

其办理残疾证的事积极奔走,可见,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感情深厚。

另外,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特别是婚生子××的年龄还太小,因此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才会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第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前有一套房子在答辩人名下。

综上答辩理由,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温××

被告人的离婚答辩状 第7篇

被答辩人:崔××,女,汉族,××年××月××日生,农民住××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经认真阅读法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未将案件之真实情况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第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首先,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相处,觉得彼此都很满意,才于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家庭生活幸福,并于7月6日生下女儿××。因此,并不是如被答辩人所陈述的: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等。二是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对家庭社会不负责任,答辩人的钱也未见分文并不属实。事实是婚后答辩人为了养家糊口,承担起家庭责任,在外辛苦打工,而且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办理了银行卡定期给被答辩人寄生活费,有时也给些现金。三是答辩人母亲与被答辩人在家长期相处,可能有些言语不和,但是也是婆媳之间的一点小的矛盾,并不是如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母亲经常毒骂被答辩人。四是答辩人并没有与被答辩人分居,只是因答辩人在外地打工,路途遥远,所以回家时间不多,但是节假日还是回家,而且回家后与被答辩人及女儿相处都比较融洽。

其次,因被答辩人眼睛有点残疾,生活有些不便,答辩人不但没有嫌弃,而且和其母亲对被答辩人照顾有加,并为

其办理残疾证的事积极奔走,可见,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感情深厚。

另外,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特别是婚生子××的年龄还太小,因此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才会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第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前有一套房子在答辩人名下。

综上答辩理由,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温××

不想离婚的被告如何写答辩状 第8篇

我老公因为有了外遇想和我离婚,我死活不愿意,这种情况下请问律师,离婚案件答辩状是如何写的?

可以参考以下的离婚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

就马××与×××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答辩人也不同意离婚,肯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得与答辩人离婚,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03年冬认识,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04年12月17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一直关系不错,这一点原告在诉状中明确予以认可。

2.原告要与答辩人离婚的真是原因,根本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那样,而是原告家庭特别是原告之母知道答辩人是乙肝携带者后,害怕被传染上乙肝所致,原告之母先是以分家为由,将答辩人骗到其源,逼答辩人自行离开。

3.原告以为分居两年就具备了离婚条件,实际上是对《婚姻法》的严重误读。《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予以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中分居两年只是形式要求,感情不和才是实质要求。答辩人在前面已阐明夫妻感情并不存在不和的情形,原告也对此予以认可,至于原告所说的“分居”,也并非《婚姻法》概念下的“分居”,原告是因为工作原因不在家,答辩人是由于婆婆的原因有家不能回。本案中的分居,根本就不是感情不和的结果,对照《婚姻法》第32条,本案无论在实质要求还是形式要求上均不符合离婚条件,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将离婚。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对离婚理由陈述完全颠倒黑白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发生在家庭里的那一次纠纷,也是唯一的一次纠纷,起因时答辩人的父亲想出资让答辩人做点生意,来和情家商量,本在情理之中,也非常礼貌。原告母亲因为对乙肝产生的心里阴影而借机生事,进而辱骂,却被原告说成是答辩人不满原告家庭的隔离措施而大动肝火,并招引娘家人来大闹,实际上在整个纠纷过程中,答辩人什么都没有做。

被告答辩状 第9篇

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为204ZTC101631--3),答辩人已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现被答辩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1、答辩人已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答辩人面料的采购,工艺

单及加工费的高低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4月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年5月14日被答辩人代表即检验员马杰来传中也表示了迟交意思.2004年5月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马杰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验合格后装箱发货,马杰也于2004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答辩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04年5月19日对帐目结算,检验均无异议且达成一致意见后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未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案不排除被答辩人自行将睡衣污损伪造有质量问题而索赔的可能.

2、答辩人的加工成果是符合要求的.验收是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

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平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作人在接到成果时,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否则工作成果质量符合要求,更何况本加工合同约定的是出货前检验,即当场检验,根本不存在出货后再检验这一理由.被答辩人绝不得将其未及时检验或在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后怠于通知的法律责任强加于答辩人.

3、有质量问题的服装并不是答辩人厂加工的.双方签订加工合同时,马杰

曾有一份被答辩人公司的装箱单,载明一起为被答辩人加工睡衣的厂家有新昌和慈溪两家,且都有明确的加工款号和数量;从证据上分析,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退运提单、退运货物报关单、151箱原出口日本睡衣套退货的运费印花税和海运印花税发票以及行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都因没有明确注明所退睡衣的款号及加工厂家而不能明确、系统地证明退运的睡衣是答辩人加工的.结论书的作出人并没有审查实际的加工主体,而是凭一份被答辩人单方提供的加工合同和所谓的空白厂检报告(实为面料质量报告);151箱退运睡衣的提单和发票也只能证明退货的事实,并没有也不能证明确系答辩人的加工成果.

4、2004年4月23日的空白厂检报告是一份面料质量报告,而非答辩人对

本厂加工服的出厂检查报告.理由很简单:加工物出货是在5月18日左右,哪有在4月23日未加工服装前就预先打好出厂检查报告的道理?这是被答辩人在滥用证据,盲目证明.事实是:被答辩人自己联系好面料

厂家嵊州市众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嵊州公司委托被答辩人付款15万元面料款给答辩人,但因担心面料质量,又委托答辩人根据<<合同法>>第256条有关“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应当及时检验”的规定进行厂检并作出了应填内容为空白的报告.报告中最后“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项下的货物将严格按照此厂检报告执行,我厂承担一切违约责任”也明确证明了这是一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向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采购的面料所作的一份厂检报告,而非加工成品.

5、被答辩人故意夸大损失,转嫁责任.签订204ZTC101631--3加工合同

时,被答辩人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利益也并非答辩人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该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总而言之,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既然已按合同约定在出货前就已验收合格,近一年后现又以质量问题诉请赔偿损失的要求是错误的.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被告答辩状 第10篇

答辩人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2号

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局长

电话XXXXXXX

因刘悦和彭娇离婚复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刘悦因有精神病史,并认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一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驳回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对刘悦和彭娇离婚的认定。但是,精神病人是一个医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67条之规定,我国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间隙性精神病人三类,与此相对应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要确定精神病人行为能力,首先必须首先确定是精神病人,然后确定其精神状态。而根据我方调查言论,刘悦女士在与彭娇一起向民政局提出离婚请求时,一切表现正常,有明显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属于正常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原告方依此指责我方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这种指责毫无根据,我方依法据理予以驳斥。

(2)原告代理人声称原告有精神病史,但却没有对原告进行过相关治疗,在起诉状中也没有陈列医院开据的检查报告,原告这样一己之言不足为法律所采纳,无法证明其在申请离婚过程中有精神病表现,并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民政局受理两人离婚的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且缺乏证据,我谨代表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XX

委托人陈曦璇

2012年11月19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两份

《民法通则》第13条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67条

被告应诉答辩状 第11篇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20X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XXX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

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XXX)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

事后,在20XX年XXX月XX日,原告人XXX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XX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20XX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XX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20X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XX元,至20XX年XX月开始收取XXX元3%利息计算。

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20XX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XX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XX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0.5083%×4=2.0332%×XX=1XXXX.8×53=X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XX年承诺的X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XX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被告离婚答辩状 第12篇

如果答辩状的辩驳能够说服法院,有很大几率会减免被告人的责任。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法律诉讼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被告离婚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被告离婚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答辩人收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事实如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答辩人不同意将婚生女__________交由被答辩人抚养。首先,__________是女孩子,已经__________周岁多,读__________年级,处于青春期,正是课业负担日益加重与个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关键时期,需要家长给予更多的陪伴与照顾。可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甚至时常出国打工几年都不回家,倘若将__________交由被答辩人抚养,实际上被答辩人本人根本无法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职责,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孩子丢给被答辩人的父母,但两位老人现毕竟上了年纪,照顾孩子会越来越吃力。考虑到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来无法有效负担起对孩子生活的照顾与学业辅导,更谈不上对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与引导。答辩人作为__________的母亲现长期在__________生活,很少外出打工,会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成长。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辩人并非像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言的那样对孩子不闻不问,缺乏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而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__________一个女孩,被答辩人及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时常为了生育二胎一事争执不休,家庭关系日趋紧张。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辩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积累的钱支付的,被答辩人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却鲜有在孩子身上花过钱。被答辩人作为家庭中妻子与自己父母之间沟通的纽带,对双方之间的矛盾不仅不从中劝和调解,反而一个人出国打工,把问题全部交给了答辩人。答辩人为了避免与被答辩人父母矛盾的激化,也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想多挣点钱贴补家用,才被迫选择外出打工。即便答辩人在外打工,也是时常回来探望女儿,关心女儿的生活与学习,在自己每月收入只有__________元的情况下,还坚持每年给孩子购买__________元的保险。相反,被答辩人自己却是先后两次出国打工,每次一去就是两年,根本没有承担起作为父亲的义务。综上,答辩人已长期居住在__________,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关心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答辩人一方更为妥当。

三、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的意见如下:

第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出的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用婚后夫妻财产去购买时,答辩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辩人在第一次起诉时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有剥夺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该商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购买时用了__________元,如今的市值肯定高于当时的购买价,应当以现在评估的价钱予以依法分割。此外,商铺至今已经对外出租了两年,每月的租金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元。因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所有租金一直都是由被答辩人一直收取,答辩人一分钱没有拿到。答辩人认为,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依法分割。

第二,除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商铺,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予提及。首先,被答辩人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年底先后两次出国打工,所得收入__________万余元全部在被答辩人一人处,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任何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其次,被答辩人出国打工期间,外经公司按照规定每月会支付给答辩人__________元的生活费用,四年共计__________元。该笔款项全部由被答辩人的姐姐代为领取,答辩人分文未获。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在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的情况下,却多年未向家庭生活支付过一分钱,婚后财产答辩人大多都不知悉。故上述钱款请求法院在调查清楚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依法分割。

四、除了上述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还有如下事项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支持。首先,关于拆迁房屋的问题,因答辩人婚后将户口调到了被答辩人处,在农村拆迁房屋登记时,答辩人也分到了__________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考虑到答辩人自己分得的面积无法达到一套房屋的面积,剩余的面积数额还需要答辩人自己花钱去购买,可答辩人收入水平很低,每月的工资都几乎花在了日常开销上,加上近两年身体又不好,看病吃药的费用全是一个人负担,已经没有任何积蓄,根本无力去购买。答辩人请求法院在综合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财产分割部分对答辩人予以照顾,保证其离婚后的一套基本住房需求。其次,答辩人的户口一直是在被答辩人处,考虑离婚后若被答辩人将其户口迁出,答辩人就无法获得新农合的保险待遇。故答辩人请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裁决保留答辩人__________亩的农村田地份额,以确保答辩人离婚后还能享有新农合保险待遇,也是对其今后生活的保障。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予以采纳,从而维护答辩人合法正当的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被告离婚答辩状2

答辩人:刘xx,男,汉族,1971198xx年xx月xx日生,现住:兰州市安宁区xxxx,工作单位:

被答辩人:陈xx,女,汉族,1984年xx月xx日生,现住:兰州市城关区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陈xx的婚姻关系

我与陈xx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我与陈xx结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陈xx与我在性格方面差异较大,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指责、谩骂,多数情况我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出于礼让的态度,保持沉默,但陈xx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得寸进尺,不断因为家庭琐事同我进行争吵,我稍作解释回应,陈xx轻则摔砸家庭财物,重则对我进行暴力攻击。考虑到上述事实发生在其怀孕和哺乳小孩期间,我处处隐忍,但还是没有让陈xx悔过,在不断对我进行侮辱、谩骂、攻击的同时,还经常对我的父母进行谩骂,对我家的亲属进行语言攻击,并要求我和我的父母、亲属断绝关系,我父母在出面调解我们之间的矛盾时,指着我母亲口出秽语,将我及我父母的手机摔坏,还诬陷我母亲偷区她的钱物,最终导致我母亲心脏病发作住院手术。且被答辩人多次在同我争吵后,叫来其母亲,其母亲不但对陈xx不劝阻,反而和陈xx抱起孩子就回陈xx父母家,并拒绝我上门看望孩子,剥夺我作为父亲的监护、探望权。

我和陈xx走到今天,很大程度是因为我的原因,是因为我对陈xx的态度太纵容、太放任,是因为我处处隐忍,事事随其愿,才让陈xx对我及我的父母的恶劣恶略态度不断升级,导致多年来抚育我长大的母亲心脏病发作,并留下后遗症,随时都有生命的危险。我常常在反思自己,为什么善良换来的却是如此结果?

在我母亲手术住院和回家疗养期间,为了方便照顾我母亲,我经常在父母处居住,陈xx不但不来探望,反而诬陷我母亲没有手术,是装病,并告诉我要和我们家断绝关系。同时,在得知我母亲确实生病事实后,反而在家和我岳母将我家里所有的.名贵酒水都喝完,以示对我母亲的心脏病进行庆祝。我的父母都是老老实实的老百姓,在陈xx怀孕和生完小孩都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做饭、洗衣服家务活全包干,在陈xx对我和我父母进行谩骂、砸摔乃至暴力攻击时,也从来一声不吭,希望能换回陈xx的良知,我实在不明白为什么换来的却是如此狠毒的回报。

在我母亲病情初愈,我返回家时,家中所有的电器及大部分家具都被陈xx转移,将结婚照片撕毁,对房屋内设施也进行了损坏。在我要求要探望孩子时,陈xx态度强硬,拒绝我探望,并扬言要找他们家人及社会人员来教训我,教训我的父母。

试问是问陈xx,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底限,还有没有人的基本良知?综上所述,我对陈xx已经心灰意冷,我和陈xx的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和陈xx解除婚姻关系。

二、对被答辩人起诉状相关问题的答复

1.我非常疼爱自己儿子刘xx,我除了言语上不善表达外,我对自己的儿子在感情和物质上进行了全身心的投入,孩子的尿不湿、奶粉都是我和我父母购买。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说我不爱男孩,声称不要孩子,不管孩子,没有事实根据。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在孩子出生后同一女子外出游玩一月之久。实际情况是我在孩子出生后不堪陈xx的谩骂、侮辱、且其动不动让我滚出家门,当时我的一个表妹(我舅舅的女儿)正好有事要去外地办理,需要人陪同,我在安排好自己父母对孩子照顾事宜后才离开,同时我的父母也代我履行了对孩子的照顾义务。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不在回家三月之久,事实情况是我母亲心脏病发作,需要有人看护,且在心脏手术期间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且20xx年3月27日,被答辩人同我争吵并对我谩骂,并要求我滚出家门,我为了照顾母亲,同时被答辩人不让我回家居住,因此我不得不在父母处居住以方便照顾。

4.被答辩人声称我长期不给孩子生活费用不属实,被答辩人和我共同居住期间,由于其没有工作收入,家里所有开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支付,被答辩人在搬回其父母家后拒绝我探望孩子,也拒绝我去其父母家,导致我不能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殴打其母亲没有事实根据,由于本案和其母亲没有直接关系,我不想对其母亲发表过多评论,但有一个事实必须阐明,我对其母亲自同被答辩人结婚以来都非常尊重,不可能发生殴打的事情,但其母亲在陈xx对我进行谩骂、侮辱乃至暴力攻击时,不但不劝阻反而还经常在一边帮腔,冷嘲热讽,说我是和尚,除了吃饭、睡觉、看书外什么都不会,也不和她们说话沟通,即便这样我也是保持沉默,从来没有和其母亲发生正面冲突。我和陈xx的婚姻走到今天,其母亲也有很大的因素。

三、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儿子刘xx,且被答辩人无需支付抚养费

1.被答辩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且有酗酒的恶习,其心态不同于正常母亲,经常对孩子的照顾采取放任的态度,孩子目前还不满一岁,不能翻身,其经常放任孩子在爬卧的姿势下啼哭,且孩子经常啼哭至窒息,被答辩人开脱说为了治孩子哭闹的毛病。如果孩子随被答辩人生活,孩子的生命安全将受到威胁。

2.被答辩人性格暴戾、具有攻击性,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严重缺失,不利于孩子成长,其同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父亲都有严重的家庭矛盾,如果孩子由其抚养,很难保证孩子不受其不良性格的影响,从有利孩子品德健康的角度,恳请法院考虑。

3.被答辩人哺乳期已经结束,孩子目前已经停止母乳,全部食物营养均由奶粉提供。

4.被答辩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不可能保证孩子正常生活开销。答辩人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物质上对孩子的成长提供保障,同时答辩人的父母都有稳定的收入,答辩人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答辩人父母愿意无偿帮助答辩人共同抚养孩子成年。

5.答辩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答辩人性格善良,通情达理,没有不良恶习,对待生活的态度积极向上,能够在今后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能够保证被答辩人的探望权。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被告离婚答辩状3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xx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20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被告离婚答辩状4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xx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被告离婚答辩状5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户。身份证号码:______。电话:______。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__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______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______的婚姻关系。

二、同意女儿由______抚养

同意女儿______由______抚养,但是______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______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______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______,面积______平米,市场价值______万元,房屋归______所有,由______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______元。

2、______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______时间,其______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______在______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______余元,因房屋归______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______支付______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______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告离婚答辩状6

答辩人: XXX

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 1977 年跟随父母下放到 XX 农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我们恋爱到第二年时, 1979 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 XX ,同年底原告到 XX 县去接我回 XX ,如果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 XX 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

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被告离婚答辩状7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_____年前就提出要与他离婚,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告离婚答辩状8

答辩人: XXX ,男, XX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省市人,现住 XX 市 XX 路 X 号 X 单元 XX 室。

答辩人因 XXX 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XXX 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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