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024-06-01

莲都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精选8篇)

莲都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1篇

附件7

莲都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根据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的有关要求,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的领导小组

本局的评议考核工作在局长领导下进行。由局长、副书记、副局长、科长(主任)组成考评小组,具体工作由法制科负责。

二、评议考核的对象

本局行政执法的科室和人员。

三、考评方法和依据

1、考评按照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分级考核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个人自评、量化考核、民主评议、集体评定的方式进行。

2、对科室的考评由科室自评,民主测评,考评小组考评,考评以科室执法职责为依据。

3、对个人的考评,先由个人自评,科室初评,民主测评,最后由考评小组评定。

4、局长、副书记、副局长由个人自评,干部民主测评,考评小组根据情况评定。

5、对个人的考评以“执法人员岗位执法责任书”为依据,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

6、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制理论(10分)。1

(二)熟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和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10)。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做到执法主体合法(20分)。

1、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合法(5分)。

2、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亮证执法(5分)。

3、不越权、推诿,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依法行政(10分)。

(四)行政执法职权履行合法、适当(60分)。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程序合法,并能按规定进行备案。(10分)。

2、具体行政行为合适、适当(30分)。

(1)行政许可审批合法、准确(10分)。

(2)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平、公正,办案文书、资料齐全,符合案卷质量规范(10分)。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申诉、投诉、行政复议及赔偿(10分)

3、全面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

(1)加强社会治安管理(5)

全面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探索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机制。归正对象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归正人员帮教率、安置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当年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2)依法保障公民救济权益,健全利益协调机制(10)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全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的调解,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增幅达到30%以上,在物业纠纷调委会、环境保护纠纷调委会等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方面

取得新突破。人民调解组织全年化解矛盾纠纷数增幅达到1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

(3)加强法律援助(5)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递增10%以上,努力做到“应援尽援”。积极促进法律援助资源向民生领域倾斜。认真部署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残疾人维权”、“工伤职工救助”、“法律援助拥军”等四大专项行动。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五、奖惩

1、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2、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中,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个人由本局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本局给予通报批评。

3、考评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作为干部政绩考核、晋升职务、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评时间

每年的12月至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莲都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2篇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区政府和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特监科、食品科、标准计量科协助;日常评议考核工作由各执法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执法单位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分局只考核各执法单位,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各执法单位应制定相应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评议考核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执法单位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95分以上);较好(90-95分);一般(85-90分);较差(80-85);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各执法机构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组织人事机构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采取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分局内部对有关执法单位、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第六条 考核指标(各执法单位按本机构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有关考核指标)

一)各执法机构考核分100分:

1、行政执法(3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或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

2、行政许可(20分)。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由于工作不及时或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酌情扣分。

3、行政应诉(10分)。不按规定要求应诉的,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或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酌情扣分。

4、法制宣传(15分)。按规定参加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人无故不参加者,酌情扣分。

5、法制学习、考试(15分)。按规定应参加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考试,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人无故不参加的,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的,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酌情扣分。

6、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徇私讲情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行政相对人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酌情扣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市局以上交流的加1—5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著成果的,加5—1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办理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10—2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20—30分。第七条 组织评议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第八条 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法制科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党组评审;

(五)在有关执法单位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九条 被评为优秀的执法单位和人员,由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机构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有关责任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评议考核。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

中美司法行政制度比较 第3篇

一、中国司法行政体制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国人民政府民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1949年11月1日, 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 具体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任务。这标志着新中国的人民司法行政制度的正式创立。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是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管理机关。而地方的司法厅、局以及乡镇司法所等机关构成了中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管理机关。

(一) 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司法行政制度, 是中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总称。它既是辅助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重要行政制度, 又是规范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是国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 它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依法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生活实施有效的管理。它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并负责执行刑罚, 与各司法机关形成配合与制约的关系, 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司法行政工作又是国家的一种综合执法的活动, 它集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为一体, 既有执法性又有服务性, 既有广泛的社会性又有具体的专业性。

(二) 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智能结构

1、监狱制度。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 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 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 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并根据实际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2、劳动教养制度。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肇始于建国初期。1955年8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 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 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 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 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 则进行劳动教养, 就是虽不判刑, 虽不完全失去自由, 但亦应集中起来, 替国家做工, 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1956年1月, 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做了原则的规定。从此, 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已具雏形。1957年8月1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这是中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1979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于12月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 经国务院批准, 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3、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 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 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就曾指出, 在全国范围内, 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司法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也是基层党组织在发动和吸收人民群众进一步参加国家政权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2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明确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 以及调解的原则、纪律和方法, 使调解法律化, 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1989年6月, 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吸取了以往的经验, 适应了新的形势,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范围、调解原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1999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提出“调防结合, 以防为主, 多种手段, 协同作战”的口号以建立大调解, 大服务的格局为主要目标。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社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4、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 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参加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 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律师管理体制基本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建立起来的。“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 律师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思想教育、专业培训, 以及律师经费的管理、律师机构的设置和各项物质设施的筹措等一系列组织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 都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来抓, 这也只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才能办得到。”

5、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民 (商) 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 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 属于一种私行为, 即私人裁判行为, 而非国家裁判行为, 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 (商) 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 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 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 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 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做法, 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6、公证制度。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的。早在1946年解放区就有了公证制度的雏形, 这一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首先开办了公证业务, 随后, 沈阳、上海等地的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办了公证业务。建国后, 公证制度在我国大中城市得到了推行。1951年9月3日,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规定, 公证由市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1953年, 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 公证工作转为为经济建设服务为重点, 主要办理公私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公证。1954年, 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1月31日, 司法部在《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公证工作“应该大力加强并开展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公证业务”。于是, 公证工作普遍加强了对遗嘱、继承、收养子女、房屋买卖和租赁、委托书、亲属关系、失踪、死亡等方面的证明业务。1956年7月10日, 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指出, 要在30万人口以上的市设立公证处, 其他的市和侨眷较多的县如不具备设立公证处的条件, 则应在人民法院中附设公证室;同时指出要通过公证监督合同的履行。2000年10月1日起, 司法部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 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 自主开展业务, 独立承担责任, 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7、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也称法律救助, 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 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 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 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在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 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 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997年1月,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随后,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2003年7月16日, 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对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范围、程序、实施和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做出来全面、具体的规定。

二、美国的司法行政体制概况

美国的司法行政管理主要是指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和法律职业的自主性, 行政部门和立法机构无权就法院管理对法官和各法院发号施令。在历史上, 由于没有任何负责行政管理的机构来协调法院事务, 法官们曾经各自按照其认为合理的程序和政策行事。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20世纪初兴期的司法管理运动, 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行政权呈现出集权的趋势。

(一) 美国联邦司法行政管理机构

依照宪法赋予的设立地级联邦法院的权力, 国会对法院的行政管理也有着广泛的控制权力。国会要求法院每年进行汇报, 并且在法院系统建立了行政、教育和政策制定机构, 这些机构为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服务, 也为法院系统提供了与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对话和联络的机制。不过, 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上主要还是由法院系统自行组织和管理的。目前负有司法行政职责的机构主要有:

1、司法部。

美国联邦司法部成立于1870年, 负责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部长享有阁员地位。美国司法部的任务是保障法律的施行, 维护美国政府的法律利益和保障法律对美国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其部长是美国总检察官, 但是随着法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机构权力的扩张, 司法部的行政管理权力日渐衰落。

2、联邦司法委员会。

联邦司法委员会是联邦司法系统内部权力集中的最早的正式体现, 是国会建立的国家一级的联邦司法部门的政策制定机构, 主要负责法官们的道德标准和司法预算等重要事务。

3、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

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于1939年建立, 这是联邦法院开始获得自我管理权的正式标志。它基本上负责联邦法院的日常运行, 包括制定并向国会提交联邦法院预算, 审核并分配法院的经费等。

4、联邦司法中心。

联邦司法中心于1967年组建, 其职责是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司法行政管理的研究工作, 实施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以及衡量联邦法院所需要的新技术。

5、巡回法院执行官。

美国国会在各联邦巡回法院设立了执行官职位, 执行官由巡回区司法委员会任, 除对设在本巡回区内的联邦巡回区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活动进行行政管理权外, 还负责制定预算和决算, 分派和指导非司法人员, 在备巡回区内与政府机构和州法院进行联络等等。

6、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国会与1972年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配备了一名行政助理, 其职责是协助首席大法官处理行政管理事务。“此外, 在美国的部分联邦地区法院, 如纽约州东区和南区、佐治亚州北区以及弗罗里达州南区等设有法院行政主管。承担通常由法庭书记官负责的全面管理工作, 后者则诸要素则管理和控制案件向法院的成交过程。”

(二) 美国的州司法行政管理机构

和联邦法院系统一样, 州法院系统的大部分行政管理权力集中在法官手中, 大多数州的终审法院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 负责州属法院的全面管理和监督。尽管和联邦法系统体系化的行政管理机构相比, 州法院系统的管理状况相对落后, 但是, 目前各州相继成立了由州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为首的司法委员会, 负责监督本州各级法院的司法业务, 制定法院行政管理的规章等工作。

(三) 美国的律师制度

美国的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 但并未继承英国律师制度中的分级制度、业务垄断等传统做法, 而是伴随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开辟了一条独特的发展模式。美国的律师准入条件十分严格, 而且会对申请成为律师的人进行严格的道德品行调查, 没有劣迹才可以成为律师。美国没有统一的全国性律师考试, 所有律师都是由所在州进行考试选拔, 尽管美国的律师考核相当的严格, 但还是有大批的人会报考律师, 因为律师对他们而言是一种荣誉和地位的象征。而且, 在美国的历届总统中, 有许多就是律师出身的, 由此足以见证律师在美国的重要地位。

律师是受委托人, 是委托人的代理者, 其权利和义务一般由此派生。也就是说, 律师代表其所代理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当事人, 代表当事人说话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代表着当事人的权益;进入诉讼程序, 代表着由当事人衍生过来的权利。除代理诉讼外, 美国律师签署传唤证人的文件, 具有强制性。“美国的律师有法庭豁免权, 不必向法庭作证。如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失败, 律师不能在法庭上说, 不能透露当事人秘密;不能以诉讼是否成功来确立收费标准, 律师业不能做广告等。”

三、中国司法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社会近几十年的不断发展, 旧的司法行政体制就开始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1957年由中央制定并开始实行的, 其在当时历史环境和条件下一些措施已经不适用于现在某些情况, 而且劳动教养制度的执法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 劳动教养机关在审批和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 难以对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由于执法上存在随意性, 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少由于缺少法律规定滋生的以罚代教、以教代刑的不正常现象。而且, 劳动教养的程序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劳动教养是一种较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本应当为其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但现行劳教法规更侧重于实体方面的规定, 导致程序规范严重缺乏。《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没有涉及程序上的规定,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虽规定有一定的程序, 但又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如第12条规定:“承办单位需查清事实, 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 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 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这一规定, 是目前行政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主要操作规则, 用这一规则与刑罚的适用相比较, 没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侦查、起诉和审判后才能交付执行的严格司法程序, 而且劳动教养决定一经做出立即交付执行。与治安处罚的适用相比较, 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被处罚人在提供担保人或交纳担保金后可暂缓执行的程序规定, 没有向被劳教人员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的规定, 更没有向被劳教人员告知复议权和起诉权的规定, 这与行政处罚法所严格要求的具体处罚程序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对律师考核时对律师从事者的品行、道德没有要求, 对律师在法庭上的权力不够尊重。比如近期在审判重庆黑恶势力头目时, 为其辩护的律师李庄也因涉嫌制造伪证和教唆犯罪嫌疑人制造伪证被判刑二年六个月, 而当时由于证人没有到场, 李庄根本就没有对证人进行必要的质问和辩论。事后法院却对外宣称, “重庆警方是在拘留证人的情况下取得的证词, 拘留证人取证这种方式本身就不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有西对这些最后被法院采信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深表怀疑。这足以说明我国的法院对律师的权力和义务的尊重程度不够。

四、美国司法行政制度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尽管社会的根本制度不同, 但是美国的司法体制可供中国借鉴之处很多。首先, 美国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主要由法院系统自行组织和管理。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持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 同时又有助于保证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 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这一点恰恰是中国法院系统的薄弱环节, 中国目前的法院都是由所在地政府拨付办公经费, 并对其进行管理, 这样就使得法院受制于政府, 没有独立性, 同时也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性, 使得更容易滋生出腐败现象。今后的改革, 可以考虑法院经费由全国人大或者是省级人大统一拨付, 在法院系统内部成立统一的司法行政机构, 并对目前的法院内部机构进行精简。这样就可以使我国的法院具有和美国法院一样的独立性, 从而加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其次, 法院系统的双轨制和上诉法院按巡回去设置有利于避免地方势力对法院尤其是联邦法院的影响。中国曾经有过跨行政区设立法院的实践, 目前的法院设置完全依附于行政区划, 这既不利于跨区域案件的管辖, 也使法院难以摆脱来自行政机构的不必要的压力和制约, 因此有必要实行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再次, 就法官的任免而言, 中国有必要学习美国的做法, 我国曾经有过把退伍的人员直接安置到法院当法官的做法, 这就使得法官的素质能力低下, 不能适应其的工作, 使得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都不能让人满意。根据中国的国情, 应当重新配置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 何家弘先生就曾经提出:“可以把法官的任免权统一至省级人大常委会。”

尽管中国的司法行政制度目前正在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但是原来的某些问题以及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中国的司法行政制度改革不能只是自顾自的低头探索, 还要充分地学习研究和借鉴别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成功之处, 再结合中国的国情才能真正地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改革之路。

摘要: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以计划经济为本”的时代确立的。当前, 司法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改革中探索出适合国情并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体制固然重要, 但是其他国家的司法行政制度和改革对我们也是极具借鉴和启示意义的。

关键词:司法行政,改革,司法机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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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立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M].商务印书馆, 2007.

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析 第4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立法

中图分类号: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3.017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则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最关键的环节。目前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颁布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在这些立法文件中都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进行了规范,有的省甚至还进行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立法。但各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不仅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规范形式不一,而且规范内容也差异较大。这使得评议考核的结果难以真正反映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进而影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影响行政相对人对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因而有必要对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具体分析,以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发展与完善。

一、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现状

(一)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地方立法设置概况

截止至2008年5月1日,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共计18部,其中甘肃和江苏两省进行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立法,此外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

我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除江苏省的立法0外都有评议考核的相关内容。其中,天津、内蒙古、湖北、陕西、山西的立法中单独将评议考核作为一章,吉林和甘肃的立法中将考核与监督合在一起作为一章,北京和广西的立法中都将评议考核的内容放在行政执法监督章中。广东、海南、青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江西、贵州等8个没有设章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除了重庆的立法中将评议考核作为行政执法职责的一项加以规定,其它各地行政执法责任制立法法规规章都将评议考核作为单独的内容予以规定,而黑龙江的立法用了13条的大篇幅来规定评议考核。

(二)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的有天津、北京、吉林、内蒙古、海南、甘肃、广西、湖北、黑龙江、辽宁、江西、山西、江苏、湖南等14地;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的有天津、北京、吉林、内蒙古、广东、海南、青海、重庆、甘肃、广西、湖北、黑龙江、辽宁、江西、山西、江苏、湖南等17地;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考评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考评机构为评议考核主体的只有陕西的立法;以县级以上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政府法制机构为评议考核主体的有贵州和四川。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关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已明确指出,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意见》还要求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将行政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海南、甘肃、陕西、山西、江苏、四川等6地;将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的有北京、青海、甘肃、湖北、黑龙江、贵州、陕西、山西、江苏等9地;将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海南、甘肃、陕西、山西、江苏等5地;将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北京、海南、青海、甘肃、陕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9地;将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甘肃、陕西、山西、江苏等4地;将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天津、海南、青海、甘肃、湖北、陕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10地;将案卷质量情况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北京、青海、甘肃、陕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8地。其中只有陕西、甘肃、山西和江苏的立法中包括了全部7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而吉林、内蒙古、广东、广西、辽宁、江西的立法中均无这7项内容。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法。《意见》中指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

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规定了组织考评方法的有天津、北京、吉林、内蒙古、广东、海南、青海、甘肃、广西、湖北、黑龙江、贵州、陕西、辽宁、江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19地;规定了个人自我考评方法的有吉林、甘肃、湖北、山西、江苏、四川等6地的立法;规定了互查互评方法的有山西、江苏、四川等3地;规定了日常评议考核方法的有北京、山西、江苏、四川等4地;规定了年度评议考核方法的有北京、青海、甘肃、广西、山西、江苏、四川等7地。只有山西、江苏、四川省等3地的立法中规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所有5种方法。

二、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各省级行政单位的立法来看,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设置、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缺乏专门性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缺乏专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的地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立法中没有将评议考核单独设章。除江苏的立法外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都有评议考核的相关内容。但单独将评议考核作为一章的只有天津、内蒙古、湖北、陕西、山西等5地的立法。吉林和甘肃的立法将考核和监督合在一起作为一章,北京和广西都将评议考核的内容放在行政执法监督章中。广

东、海南、青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江西、贵州等8地的立法在结构上就是没有设章的。第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专门立法不多。全国各省级行政单位中只有甘肃、江苏、湖南、四川四省进行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立法,仅占13%。

(二)评议主体单一,基本上拘限于内部评议

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立法都是以政府和行政执法机构为评议考核主体的,成立专门考评机构的只有两个,占总数的10%。《意见》中对评议考核主体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在各省级行政单位的立法中,即使成立专门的考评机构也是在政府内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设置的考评机构。这就是说,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只有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拘限于内部评议。

(三)评议内容抽象且无统一标准

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中只有陕西、甘肃、山西和江苏的立法中包括了《意见》中所列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全部7项内容,而吉林、内蒙古、广东、广西、辽宁、江西的立法中均无这7项内容。有些地方的法规规章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效果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北京、湖北的立法。有些地方的法规规章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各方面素质以及勤政和廉政情况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北京、青海、黑龙江的立法。有些地方将行政执法效果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北京、海南、青海的立法。有些地方将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情况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吉林、海南、湖北江西、贵州的立法。还有些地方干脆笼统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内蒙古、重庆、广西的立法。可见各地立法在评议考核的内容设置上是极不统一的,而且内容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和指标体系,这将导致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大打折扣。

(四)评议方法简单,缺乏科学性

在评议方法上,除了组织考评方法是基本上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都有规定,其它方法所占的比例都很小。这表明,我国目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方法还很简单,不仅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日常评议考核、年度评议考核都没有制度化、法律化而且没有引入在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的电子政务;其次现行的评议考核方法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官方评估”。这种自上而下的评估方式由于其过程的封闭性、神秘性和缺乏监督,最终导致评估结果失真,可信度过低。

三、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途径

针对实践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与完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以公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政府为了管理的便利,在社会管理的结果上往往是追求社会的秩序,而漠视公众的需要和利益。中国社会是一个市民社会不发达,行政权力总是处于天然优势地位的社会。中国封建社会结束以后,政治观念中仍然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社会是从属于国家并从国家中派生出来的,先国家后社会的观念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重义务轻权利,个人权利要服从集体利益的需要,当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个人权利必须让位给集体利益,权利缺乏应有的保障和救济。在现实中,行政权与计划经济体制融为一体,并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缺乏有效的制约。因此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是用强行摊派、行政命令等刚性方式,而缺少柔性管理的理念。然而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势必需要强化政府内部的服务意识,这无疑对于习惯于通过进行社会动员统一配置社会资源和保持社会平衡的政府官员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对政府进行考核评估,也间接地要求“政府本位”向“公众本位”转变,“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要求关心公众的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因此,要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首先要树立新的价值理念——“以公民为中心”。

(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相关立法

首先,在已有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应设专章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以规范。笔者认为从评议考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地位与重要性来看,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应该将评议考核作为单独一章予以专门规范,而不应将评议考核与其他内容合并在一起进行规范。关于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目前基本上所有地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都是将其放在评议考核的内容之中。这样做会在立法上出现重复,因为对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包括奖惩两方面,如果在评议考核中规定了惩,那么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又规定什么呢?而且将奖惩分开也不妥当,明明是一个问题却分在两个不同的章节进行规定,显然不妥。因此,还是将其作为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相对应的内容放在行政执法责任落实部分较好。

其次应加快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专门立法工作的步伐。目前我国已有四个省进行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专门立法工作,这无疑将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这涉及到一个问题:既然有的地方已有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那么在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还要不要对评议考核制度进行规定?例如,江苏省由于有专门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就没有在《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中再单独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各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依然要对评议考核制度进行规定,但这里的评议考核制度与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中的评议考核制度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绝不是简单的重复。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立法文件,它对评议考核的规定应是基本性的,也就是说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应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这些基本内容应以《意见》为依据,具体包括: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评议考核的主体、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方法等。各省经行政单位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则应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对评议考核基本内容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设计具体的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三)评议考核主体多元化

评议主体是指评议活动的行为主体,即“谁来评议考核”。“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通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

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即不同的评议考核主体所关注的重点是不同的,“对于任何类型的设计活动,其根本原则都在于必须让将要使用这些系统的有关人员参与这个系统的设计”。

1.内部评议。政府是承担行政活动的主体,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状况。在现代国家,失去了行政的专门性,即等于失去了实现人民福祉或者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也就等于失去了国家及行政存在的意义。因此内部评议有利于实现一定的引导和监督目的,具体包括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评议和上级机关评议。

2.外部评议。内部评议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在实践过程中导致了一些执法部门只唯上不唯实,“政绩”做给上级看,做给领导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不仅无助于行政执法绩效的提升,相反却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结构应从单一型趋向多元型,引入外部评议。这其中包括:专家评议、社会公众评议、新闻媒体公众组织评议、监察机关评议。

无论是内部评议还是外部评议都有自身特定的优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各自也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选择多元化的评议主体,以实现“内外双向评议”。

(四)评议考核内容标准化、体系化

我国目前各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的评议考核内容既不统一又抽象,实践中难以操作。应借鉴外国“3E”经验建立规范科学的评议考核标准与指标体系。在评议考核标准上应该包括量和质两个层次。“量”体现执法效率的高低,可以表示为效率比例;“质”体现执法机关作出执法行为的态度、能力以及公众的满意程度等。在指标体系上具体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指标设计应把握“4E”即,经济(Eeonomy)、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及公平(Equity);二是指标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准则:既要考核已经表现出来的成绩,又要考核潜力绩效,以体现公平;三是指标设计不能盲目地借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案例,应注意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我国地区间差别较大,指标设计不可能大一统,应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建立指标体系。

(五)评议考核方法信息化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能否得出客观公正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议考核方法的适用,国外的实践证明,电子政务是对政府进行评议考核的一个重要方法,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取得信息和服务,以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信息分析、处理、传递和使用的能力和效率。依托电子化政府工程平台,引入电子政务评议考核方式,是探索和创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有效途径。

第一,在评议考核制中应用网络技术可以减少评议的中间环节和评议材料的失真。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的作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操作思路,把行政执法的实体法规则细化为岗位工作标准、权限、责任,并依据程序法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使每一项执法工作都必须按程序、标准、时限进行,从而建立起一种“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要注重通过实施信息化管理将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转换成行政执法专业化、流程化管理,促使岗位职责“人机结合”,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自动控制和远程传送的特点进行行政执法流程再造,全面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计算机信息化处理,实现执法信息的网络传输和集中共享,使行政执法行为在网络中留下活动的记录,这样既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也使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置于严密监控之下。

第二,可以关注到对电子政务特殊服务对象的评估。电子政务在各个国家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工程,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数字鸿沟”的挑战。外国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电子政务的评估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对于基础设施的普及率以及残疾人网上服务等项目的评估已经逐渐提上日程。而“数字鸿沟”在我国尤为严重,农民、残疾人及偏远山区的公民对于电子政务的认识几乎还是零,在评估工作中,应该更加关注这些群体的设施保障和知识保障。

3.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5篇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对辖市(区)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加强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 1

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

内部评议主要是指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

社会评议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社会评议可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坚持奖惩分明。

第八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

(五)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是否严格做到了依法行政;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

(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

(三)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执法;

(四)是否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

(五)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参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一般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完成后,组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本部门书面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是评选先进和责令整改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除表彰机关给予的奖励外,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并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经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决定或经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六)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执法主体有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有误以及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重大错误的;

(三)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四)个人的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同级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执法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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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考核对象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3、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1、实行部门、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使行政职能科室进行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评议考核相结合。市国土资源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科室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科室(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70分—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决权。被评为良好以上的科室(或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科室(或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科室的负责人(或个人)应调离领导或执法岗位。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得10分。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按要求及时完成各次立法、法规、规章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得10分。无故未完成的每项(次)扣1分。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发现一次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的扣10分。

5、按规定着装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全执行公务的每人次扣0.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6、严格按规定收缴规费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擅自减免或加大规费征收标准的扣5分。

7、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越权审批的扣5分。

8、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程序办案的扣10分。

9、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的得10分。凡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应及时送司法机关而未及时移送的每件(次)扣1分。

(二)个人

1、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5分。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活动的得1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着装不整洁或证件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营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规定正确收缴规费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减免规费的扣5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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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为推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考核评议机构局机关党委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处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股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股室应相应制定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处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处室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股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机关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处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第六条

考核指标:

(一)各处室考核分100分

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4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2、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3、法制宣传(1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4、法制学习、考试(1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 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5、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著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 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第七条

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第八条

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评审;

(五)在局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九条

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由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法制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公务员的考核、部门业务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乡政府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由乡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各项制度的建立、执法队伍建立、执行法律情况、错案责任追究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评议考核对象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评议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1、对乡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由各部门自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各部门执法职责为依据。

2、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先由个人自评、各部门初评,最后由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执法人员定期考核评议表”为依据。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采用百分制,按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考评结果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分至90分者为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八条奖惩

l、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内容之一,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2、考评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

3、考评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4、在评议考核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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