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2024-09-11

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精选9篇)

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队容风纪

第三条 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 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 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第三章 执 勤

第六条 执勤前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戴好胸章,检查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带齐有关执法证件、文书和票据。

第七条 徒步执勤(外出)时,做好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八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或乘坐二轮、三轮摩托车值勤时要配戴专用头盔。

第九条 遵章守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

第十条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处理违章时,一般情况下先敬礼、亮证,后纠违。做到行为文明,态度和蔼,严禁粗言秽语。

第十一条 罚没款和暂扣物品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使用通讯工具聊天。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需进入居民住宅或单位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四章 礼 节

第十四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制服列队的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五条 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制服的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六条 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先喊报告,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列队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八条 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执法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五章 接 待

第十九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讲普通话。

第二十条 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上级领导视察、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讨,要热情迎、送,尽可能办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 制 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按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队员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大队部备案;一天以上的,报大队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因病请假一般情况下凭医院证明,待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超假。逾假不归作旷工论处。因工作需要,请、休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归队。休假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 严格报告制度,坚持一事一报和按级报告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工作中未能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对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投送新闻稿件、报送信息须经大队领导阅批,不得越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调离、退休、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标志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一般情况下应做好书面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八不准四禁止”,即:不准敷衍了事;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故意刁难;不准乱批乱罚;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徇私舞弊;不准违法执法;不准粗暴执法。禁止执行公务前喝酒;禁止接受被管理单位的宴请和接收、索要钱、物;禁止为被管理单位代办审批和处罚手续;禁止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第二职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大队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有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大队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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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2篇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3篇

一、规范农机执法行为的重要性。

近年来, 虽然农机监理系统普遍开展了规范化建设, 农机监理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但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导致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纠正违法行为时执法程序不准确, 处罚尺度存在随意性, 有损农机部门形象。只有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监督机制, 切实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才能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三个执法标准的出台, 给农机监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执法依据, 减少了工作上的随意性, 加快了农机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二、农机行政执法规范的内容。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主要明确了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常用执法用语等。《规范》的出台, 对于规范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切实维护农机作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明确了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行政处罚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相关要求, 规范了全省农机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的制作、使用, 可进一步提高农机执法工作的力度, 有效保护相关人员的权益不受侵犯。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主要明确了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 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后果等因素, 合理确定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出台, 对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处罚机制, 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限的空间,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抓学习, 强素质, 狠抓农机执法队伍建设。

一部好的法规, 重在落实。已往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 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不完善, 造成执法不规范、不严肃, 也加大了执法难度。解决这些问题, 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抓学习, 执法必先懂法。要做到依法行政, 必需有一支素质较高、知法懂法的执法队伍, 否则, 就难以做到依法行政。为此, 农机执法人员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 农机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邀请法制专业人员, 对广大农机监理员特别是农机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地培训学习, 学习农机行政法规的内涵、意义。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是强化农机监理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只有加大执法人员的学习力度, 农机监理队伍整体素质才能得到明显的提升。二是集中培训。定期培训是农机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必不可少的加油站。建议全省分片或以地市、区县为单位, 对所有执法人员集中进行轮训。邀请高等院校、法制办、公安交警等部门的专家教授讲课, 针对农机监理执法的特点、难点与群众关心的热点, 通过学法规、讲案例、实地操作、考试等形式, 切实提高农机监理队伍的执法能力, 做到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填写规范、处罚尺度准确。三是培训业务骨干。针对全省执法人员多的实际, 先培训各地业务骨干, 由业务骨干再对当地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业务骨干可结合自己的工作, 理论与实践结合, 使培训更加贴近基层、更具操作性。四是持证上岗。农机执法人员须先经培训考试, 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上级部门应不定期举办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学习班, 针对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难题, 有针对性地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四、抓落实, 重规范, 提升执法水平。

一是健全相应机构, 明确任务、职责, 合理进行分工。如每个执法中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机监理执法文书填写、整理、归档等工作, 把农机执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二是用制度规范、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在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基础上, 结合新的规范, 进一步完善各项执法规章、制度。如制定《农机执法公示制度》、《农机执法人员廉政建设制度》、《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作用, 严格按制度办事, 用制度管人, 使农机执法人员的行为有章可循。对违反规定者, 坚决按规定处罚, 决不手软。让制度不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 更要落实在行动上。

五、抓监督, 树形象, 在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

《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4篇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三条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 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八条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 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 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 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 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六章 督 查

第二十二条 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 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七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5篇

一、着装:

1、着制服时应保持整洁,配套着穿,不得混穿。

2、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角,要扣好衣扣、领钩。

3、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外露内衣的颜色应尽量与制服相近。

4、严格按规定佩带领花,肩章:领花尖端朝下,领花边缘与衣领缝线相平行(人民服式衣领),领花尖端正对小领尖,领花边缘与衣领缝相平行(小翻领);肩牌上盾牌位置适中,左右一致,尖朝外。

二、仪容:

1、着制服时,女同志不得化妆、涂口红、抹眼影,男同志不得留胡须、蓄长发。不准染发。

2、着制服时不得围围巾,除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外不得戴口罩、戴有色眼镜。

3、着制服时不得随意佩带各种徽章、证章、纪念章。

4、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胸针、戒指等,尽量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或手机。

三、举止:

1、着制服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姿态良好。

2、着制服时不得袖手、背手或手插兜,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3、着制服时不得进入酒吧、按摩室、桑拿浴、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消费娱乐场所。

4、着制服时不得围观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着制服时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

四、执法:

1、尊重管理服务当事人,为其及时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事指导程序,不得怠慢、故意刁难当事人。

2、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管理相对人敬礼,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用语,不准对管理服务对象冷、横、硬,不准口出脏话、粗话和服务禁语。

3、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使用法定的强制措施,不得对管理相对人使用暴力,不得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4、严格按法定时限办结各类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准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检查、处罚、裁量等执法活动,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

五、纪律:

1、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2、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

品。

3、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不准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

4、不得收款不开票据或者大头小尾开票据,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准截留、挪用和私分罚没款物。

六、惩戒:

路政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可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戒勉谈话。

2、暂扣执法证件,离岗培训三个月。

3、收缴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4、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二)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7篇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三条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 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八条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 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 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 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 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六章 督 查

第二十二条 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 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七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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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8篇

【关键词】边检队伍 法律素养 执法规范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7-0241-01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和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力开展,边检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为边检机关切实履行好维稳职责,促进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重要保障。2014年全国边防检查工作会议把“专业化、法治化、信息化”作为边检执勤执法工作新“三大支柱”,对边检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的队伍除了必须训练有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作为一支执法队伍,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顺利完成边防检查执勤执法工作。为进一步加快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势必要加强边检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建设。

一、边检机关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现状

(一)执法理念不够牢固,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当前,各级边检机关执法人员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知识对于做好工作的重要性,也基本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素养。但是,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不够了解,没有深入思考;对信息化背景下执法技能的要求学习不够,没有很好掌握;对新推出的法律法规不够敏感,没有研究。因此,没有很好地做到在执法工作中融入服务理念,在服务群众中促进执法规范。

(二)公正执法的信念不够坚定,依法办事的原则性有待加强

法律信念是人们对现行法所持的一种尊重、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实现法律公正有赖于实施法律的人们对这一价值的认识。对于边检执法人员而言,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不仅需要知识、观念,更需要信念。一般来说,绝大多数边检执法人员对法律的公正是信服和尊重的,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但也有一些执法人员,遇有朋友、同事说情、上级打招呼时,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打折扣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边检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念有关,由于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念,缺乏为法律献身的精神,一旦遇到压力、干扰或利益冲突、矛盾时,其执法的坚定性大打折扣。

(三)执法综合素质有所欠缺,执法能力有待加强

边检执法队伍中,既精通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又具备实际经验的法制骨干比较缺乏。部分执法人员仅参加过一般的执法培训,而非法律专业,而且,近年来边检执法队伍向年轻化发展,具备专业法学知识的人员往往执法经验不足,有办案经验的人员专业素质却又不够,二者间短时间难以形成良性互补;一些边检站行政案件很少,执法人员得不到锻炼的机会,执法能力和素质始终得不到提高;一些边检站行政案件类型单一、情节简单明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居多,执法人员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则不能有效解决;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片面认为只要执法依据准确,在执法程序中有点瑕疵无伤大雅,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仍旧存在。

二、对提高边检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几点思考

(一)把好选人用人关,配齐配强执法队伍

1.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在部队内部选拔中,建立执法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制度,通过考核、面试等形式择优选用;在面向社会的选拔中,主要是从地方高等院校生员中择优录用法律专业人才。

2.保持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降低执法队伍调整频率,尽量避免从执法队伍频繁调出人员,使执法人员能够深入钻研业务、积累经验;保障执法干部正当权益,对妨碍正当执法活动的各类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为执法干部依法执法消除后顾之忧。

3.保证执法队伍的可持续发展。要结合执法形势分析工作,及时剖析执法队伍现状,把握队伍调整充实的提前量,及时做好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传帮带工作,避免因人员变动造成的执法工作、执法经验断层问题。

(二)加强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1.强化理论学习,使边检执法人员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端正执法思想,用正确先进的执法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

2.注重行为引导,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剖析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通过学习先进执法经验,吸取反面典型教训,积极引导边检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不断增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

3.切实加强执法形势教育,使边检执法人员深刻认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工作中做到执法与服务、严格与热情的统一,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得到行政相对方和广大出入境旅客的理解与支持,共同构建和谐口岸。

(三)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

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是规范执法的关键,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能培训是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

1.根据执法工作需要设置教学培训课程。紧贴边检执法工作实际,坚持“用什么,学什么;学什么,练什么”,紧贴需求,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同时,着眼于提高专业执法素质和实战能力,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双管齐下,通过模拟演练、跟班作业、旁听法庭庭审等方式,突出实战技能的培养,提高边检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执法行为,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胜任边检执法工作的需要。

2.根据执法队伍实际调整教学内容。根据边检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执法能力方面的不同,所处不同地域对执法人员的要求不同,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解决好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执勤执法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更新和充实教育培训内容,逐步提高官兵的执法能力。

(四)善用技巧,执法中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边检工作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和外交对等性,执法不当容易引发矛盾,甚至造成国际影响。推行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既促进边检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彰显出边检机关优良的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

1.树立执法服务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为出入境旅客提供更多的便利性服务,在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的过程中推出人性化服务举措,提高满意度。

2.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对当事人在人格上给予尊重,坚持以人为本,注意执法细节,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便于消除出入境人员不同文化背景、风俗习惯造成的误解和分歧。

提高边检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此我们应该保持清醒认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倡导法治精神,不断提高边检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执法环境,以推动边检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进而全面提高边防检查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第9篇

为加强房产执法队伍的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房管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为准则。

一、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三、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执法服装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进行公务接待时,应衣着整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有理有节。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房管执法人员声誉。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六、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七、执法人员应当注重仪容仪表,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不得留长发、蓄胡、不得纹身、化浓妆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八、执法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房管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服。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九、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十、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相对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十一、执法过程中遇有个别人员粗暴抗法时,要头脑冷静,不急不躁,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领导反映。情况严重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十二、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酒后执法。严禁工作期间打牌、下棋,打游戏等娱乐活动。

十三、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健康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设备物品。

十四、严禁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与相对人发生纠纷或者冲突;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十五、严禁将执法车停放在餐饮场所门前,营业性娱乐场所门口。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一、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执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五公开”,即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办案程序;公开办案处罚结果;公开行政处罚规定;公开申诉制度。

三、现场执法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讲明执法内容,执法使用统一规范文书。

四、执行公务时不得饮酒,不得带与公务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将标志、执法证件转借他人。

六、办案时,应注意保持各种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准随意破坏、更改证据。

七、进行处罚时,应讲明处罚依据,并认真听取被处罚单位的辩解、陈述,现场处罚不得超越权限。

八、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不准提出有碍于公正执法的任何要求;不准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宴请;不准私自处理样品和罚没物品。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不准以任何理由敷衍推诿、不负责任,对举报者要给予保密。

行政执法文明规范

五必须

1、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

2、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3、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4、必须按规定着装或佩标志,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必须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大方,用语礼貌。

六公开

1、公开办事程序;

2、公开收费标准;

3、公开处罚措施;

4、公开法律依据;

5、公开当事人权利;

6、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七不准

1、不准超越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和权限实施执法;

2、不准拒绝当事人提出的正常要求;

3、不准干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

4、不准滥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5、不准接爱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收受礼金,索要财务等。

6、不准为违法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

7、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罚没收入。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侓、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本岗位执法范围内的主要内容。

二、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三、维护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严格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

五、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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