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行政事业收费

2024-08-15

取消行政事业收费(精选6篇)

取消行政事业收费 第1篇

附件

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展改革部门

1.赃物估价、罚没、抵押、纠纷、拍卖、无主、赔偿、库存积压物品等价值认定费

2.价格公证仲裁费

公安部门

3.养犬管理服务费

卫生计生部门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

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门牌号变更)等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常规项,免收药品注册费。

2、.对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且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收其首次注册费。

3、.对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事项,免收延续注册费。

取消行政事业收费 第2篇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

此次取消和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项目?取消和停征这些收费,每年可为企业和个人减轻多少负担?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给予了解答。

五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停征

此次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入境签证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等。

通知要求,省级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5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再砍掉一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和停征一批收费项目。”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此次取消和停征3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15个部门,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36亿元。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取消和停征的收费主要包括五类:

一是近两年国务院分批取消了有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与此相关的考试考务费予以取消。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14项。

二是相关部门工作属于政府应提供的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了一般性管理职能,应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不应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收费。包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12项。

三是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要求,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将与行政机关脱钩,不再承担政府管理职能,原协会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应取消。包括参赛个人和团体注册费、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等6项。

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组织机构代码证将与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合并为统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予以取消。

五是通过法律、行政管理手段可以有效管理相关活动,无须再通过收费调节,取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入境签证费等5项收费。

保留的收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据统计,2013年本届政府成立以来,中央层面已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0亿元。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仅2014年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就超过600项。

“经过清理,中央和地方政府收费项目大幅削减、规范性明显提高,对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采取三方面措施,确保取消和停征收费落实到位。

首先,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取消和停征相关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其次,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此次公布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3篇

其中包括:票据工本费、海关部门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税务发票工本费 (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户口簿工本费 (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企业注册登记费 (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等。

取消行政事业收费 第4篇

湖南长沙一贫困村8名村干

投资1500万建豪华办公楼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云盖村是个贫困村,村里有8名村干部,却投资1500万元建成一座豪华办公楼。楼有7层,建筑面积数千平方米。村干部解释说:建楼“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超前思维,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为云盖村的未来谋发展,为村民谋福利”。(许洋 22)

江西明年ATM机实现冠字号码查询

假币将有据可查

担心取到假币银行不认账,取完钱后还要对着ATM机摄像头挨张大钞照一下。以后,这样的担心就可以不必了。24日,记者从央行南昌中心支行了解到,明年1月1日起,江西省金融机构所有自动取款机,将基本实现冠字号码查询功能。截至目前,江西省已有1503台自动取款机、1461台存取款一体机实现了冠字号码查询功能。(22)

广州公务员

去年人均收入17.5万

一年一度的国家公务员报考24日结束,五六百名学生争抢一个热门职位的情况比比皆是。学子争报国考、争吃“皇粮”,这表明公务员职位仍具有诸多诱惑,这包括相对稳定的职业,较高的工资和一些隐性福利。近日,广州公布了41个市直政府组成部门,即41个市级行局的2012年度财政决算表(以下简称“财报”)和三公决算报告,其中广州市公安局仅公布了三公决算数据,2012年决算财报则未公布。

记者对除公安局外的40个行局财报进行分析,将其中财政支出归口到公务员个人的工资薪酬和各类货币及非货币福利,通过仔细计算,获得了工资福利最终数据结果,广州公务员年均工资+补助17.51万元。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表示,财报中披露的相关会计科目,即代表公务员各类显性或隐性薪酬福利收入的数据,远非公务员收入和福利的全部数据,仅是公务员各项福利和收入总和的一部分。(22 美编01)

取消行政事业收费 第5篇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对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1997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应当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核。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为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除了要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要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中注明“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四、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一律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连同《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一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将本地区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时,要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的要求,将本地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安排等情况,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多的质检、国土、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加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宣传,努力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加大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力争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附 件:

1.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下载:xls 文件

2.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下载: xls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部、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审计厅、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纠风办: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过连续的集中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几年来,涉企乱收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涉企收费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企业发展活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广大企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使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二、加大力度,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这一中心,积极开展工作。

(一)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清理完成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严禁强制入会。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

(五)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收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六)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检查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的落实。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领导

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汇总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人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涉企收费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对照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宣传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减负工作的建议,提升企业战胜困难的信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行政事业收费 第6篇

房屋开发管理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城市卫生管理费 节水保证金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临时占路保证金 安全用电费

临时建筑保证金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伐树工程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

工程造价审查费 费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园林绿化管理费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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