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2024-07-21

关于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精选6篇)

关于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第1篇

关于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及路径

“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1](P7)基于此,我们受中国法律与发展咨询公司和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的资助,于2005年4月20日赴湖北省宜城市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农村法律援助项目。我们本着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精神,以法律服务为中心,相继开展了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代写文书等活动,并于期间开展了关于农村法律服务的社会调查,从中掌握了许多第一手资料。

与其它调查报告不同的是,本报告在分析角度上摒弃了以农村法律服务所为窗口的传统做法。其它类似报告均以法律服务所为中心,分析其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作用。通过考察法律服务所与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乡(镇)政府、律师事务所等的相互关系,从而得出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些理论认识。其目的在于为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区域划分等提供理论依据。因此,这些报告都忽视了对农民实际法律需求的考察。然而,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既为“应用”就应当首先搞清楚农民的实际需求到底是什么,然后才能根据现实需求去判断各服务单位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作用是否适格。所以,本报告紧紧抓住“农民到底需要什么”这一中心命题,通过考察农民在实际生活中是否与法律密切相联、与哪些法律密切相联、如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等,分析现有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缺点,进而阐述学生志愿者参与农村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相关的具体建议。这是本报告的最终分析路径。

二、调查方法

本次法律援助的最大特点是,在整个项目期间都是学生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当地政府、法庭等均未参与其中,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也仅仅只是提供一些便利条件而已。由于调查者非官方、非权威身份,在考察中很难收集到一些政府、法庭的内部文件和数据,因为“以中国国情,获得被调查者的信息,常常需要借助一定程度的私人关系。”[2]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分析,但由于政府机关总结报告本身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且本报告的观察重点在于农民的现实需求,因此上述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同时,由于我们与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接触较为频繁,通过他们偶尔也能看到政府机关的某些文件和报告,这或多或少弥补了上述遗憾。

个别访谈,是我们最重要的调查方法。我们对访谈对象的选取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农民群众,包括接受过法律服务和未接受过法律服务两类。这种分类十分必要,一方面前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他们的看法和意见直接反映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另一方面后者在农村占绝大多数,更具代表性。这对我们了解农村法律服务的真实面貌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指出的是,未接受法律服务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遇到法律纠纷,是何种原因使他们与法律服务擦肩而过?追寻其中的原因,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访谈对象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主要是了解法律服务所之现状,以及在满足农村法律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与对农民的访谈不同的是,这部分访谈大多不是以正式方式进行的,往往是在闲聊甚至是吃饭时获得我们想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同样具有相当的可信度。最后一部分是司法所和部分当地政府官员。主要了解政府机关在解决农村各类纠纷中的作用。

问卷调查,是我们了解基层法律服务现状的另一重要手段。有专家认为,在中国的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者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尽是少用书面调查方式。[3]。然而我们认为,这是对基层群众的固有偏见。事实上,我们所接触到的农民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也接触过许多外部信息,对我们并没有表现出敬而远之的态度。尽管有些农民,特别是五十岁以上的,一开始对调查充满疑虑,但经我们反复解释,多数人最终都能接受调查。

实地考察。这里所指实地考察,不仅指参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物质设备、办公条件、言谈举指等,也包括我们亲身参与的普法宣传、纠纷调解等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使们摆脱了单纯以一个旁观者身份分析问题的局限,更以自己的亲身体会增加了报告的真实性。

三、基层农民的现实法律需求

“中国是一个农业在国,十三亿人中就有九亿是农民,可是很久以来,农民在农村中的生存状态研究如何,绝大多数城市人并不清楚。”[4](P1)现在社会上有各式各样的法律援助活动,针对农民的送法下乡也在一定范围内蓬勃开展。然而正是一个“送”字,真实地表达出一种强烈的信号:活动者一开始就是以施舍者的面貌出现在广大农民面前,他们没有深入了解农民的现实需要,仅仅只是单方面将自己的专业知识“送”给农民。虽然不可否认活动者良好的主观愿望,但要做出一份理性的、具有一般抽象性的调查报告,显然是不够的。

农民到底需要什么?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宏大的问题。如果以发散式的路径进行分析,似乎很难从中理出脉络。因此我们采取了逻辑化的分析模式,即首先考察农民与法律的密切程度,其次看农民与哪些法律密切相关,再看农民法律纠纷的方式是什么,通过这样一种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分析模式,最终可以相对完整全面地了解农民的实际需求。

那么法律与农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吗?在120份调查问卷中,有72份回答“很有关系”,约占60%;回答“有一点关系”的24份,约占20%;回答“没有关系”的24份,约占20%。前两项合计80%。这表明,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一改过去法律虚无主义观,认为法律与自己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那种日出而耕、日落而息,平平静静与世无争的生活哲学已经悄悄发生变化。这得到了问卷中另一问题的印证。当被问到“你是否需要法律服务”时,回答“很需要”的72份,占60%;回答“无所谓”的36份,占30%;完全不需要的只有12份,占10%。

问卷调查的结果让我们倍感欣慰。但是,由于被调查者面对问卷调查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一种理想主义色彩,据此做出相应结论不免会有偏离实际的危险。因此,我们在进行问卷调查的同时,也深入村庄进行了实地走访。而走访结果恰恰证明了上述忧虑。在与农民的交谈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一方面农民具有相当的“理论水平”和法律认知度,他们绝大多数高屋建瓴地认为,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人人都处在法律的包围之中。但另一方面,当被问到实际生活中都有哪些具体涉法问题时,大多数都回答说其实也没有什么实际问题,基本上还是与世无争,过着恬然自得的生活。在一个村治保主任那里我们得知,该村一年也就发生17起村民纠纷,这与该村庞大的人口基数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而当被问到周围都有哪些常见纠纷时,甚至有一部分人的回答竟是“不清楚”“不知道”“不好说”等。可见,一涉及到具体生活,法律与农民又相距甚远。

令人尴尬的局面出现了,我们到底如何解释上述差异?我们认为,随着中央和地方在法制宣传上的投入越来越大,特别是各类法制电视节目的播出,依法办事作为一种意识已经潜移默化地植入农民的大脑。农民对于法律已不再像从前那样陌生。权利、义务等时髦名词已耳闻能详,维权观念日渐浓厚。然而农民这种法律认知度的提高,更多的依赖于外部力量的推动。各种普法教育、电视宣传,就像一部鼓风机,将各种法律观念强行吹进农民的大脑。农民仿佛一夜之间明白了法律的意义。农民正是这样被动地改变着自己的法律观念。经典著作中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这里并没有得到直接体现。“‘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原理在法学领域的科学应用。”[5](P46)当外来因素日益改变农民思维的时候,内在的根本性的经济因素却并没有显示其主导力量。虽然从官方数字上看,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本项目选择宜城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该地农民尽管还谈不上富裕,但由于物产较为丰富而使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从而产生了较多的得到法律服务的需求。”[6]但是,当我们走进宜城村庄亲身体验农村实际时,上述理由就不免显得过于主观了。我们所到之处(不包括靠近乡镇中心的少数村庄),基本上没能看到商品经济的痕迹。在稍大一点的村庄还可以找到一两家小卖部,三两个闲来无事的村民聚在门前闲聊。而小一点的村庄,则从头到尾就看不到几个人。即使在白天,也基本上是家家关门闭户。为了尽可能保证分析的客观性,我们刻意沿王万公路一路走访。在我们的概念里,沿途村庄有交通、人流上的便利,其商品经济应该比较发达。路旁各式各样的酒楼、饭庄也是我们做出此种推断的佐证。然而走访结果不容乐观。所谓酒楼、饭庄,不过是农民在自家民宅里随便挂个牌子而已,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专业设备,有的甚至连菜单都没有。“门可罗雀”本是形容宾客稀少,但对这些酒楼、饭庄来说,能够罗到一只雀就已实属不易了。有位村民则直接告诉我们:“我的生意压根儿就是等着一两个过路的外地人狠狠杀他们一顿。”我们走访的村庄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村级经济一个没有,至于农业产业化更是闻所未闻。如果要说有什么商品经济的话,那么农民将剩余的粮食沿途贩卖以及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或许可以算作其中。由此可见,宜城农村商品经济远没有书面文字描绘得那么发达。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必然造成法律与农民事实上的隔阂。

一方面是观念上法律认知度的提高,另一方面是实际生活中与法律相距甚远,农民真的不需要法律了吗?我们认为并非如此。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如此。虽然实地调查的结果有些悲观,但经济发展不可能一促而就。事实上,在各乡镇中心及其周边地区,商品交易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在这些地方,商品交易市场已有一定规模,人人流量也比较大。在实地参观过程中,我们甚至还看到一家某名牌家电的专卖场。商品经济已经在这些地区开始萌芽。而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无疑将使广大农村进入发展的快轨道。尽管现在尚不尽如人意,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必然趋势。商品经济越发达,人与人的交往和磨擦越频繁,这时人们的法律需求就越迫切。加上外部力量的推波助澜,农民与法律的联系不是越来越疏远,而是越来越紧密。各乡镇人民法庭受案量的稳步攀升,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农民都有哪些常见纠纷呢?从调查问卷来看,刑事案件为数不多,行政案件基本没有,主要是民商经济类纠纷,尤以民事纠纷为最。其中土地纠纷反映最为强烈,约占40%。这是因为土地乃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民所有生产要素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特别是在农村社保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职能。这些都使土地纠纷成为农村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纠纷。如果说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期届满前,这些问题还有所掩盖的话,那么当农村土地开始二轮延包、工业开始反哺农业、中央开始发放种田补贴时,所有矛盾一下子全部浮现出来。乡(镇)政府开始扮演起灭火队员的角色,并大有顾此失彼之势。

让我们深感意外的是,合同纠纷居然被认为是仅次于土地纠纷的第二大纠纷。这与上述有关农村商品经济的分析显得格格不入。但当我们追问合同纠纷的具体内容时才知道,农民所说合同纠纷,多指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偶尔有少量的借款纠纷。在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农资显然是除土地之外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受时下市场环境的影响,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也不足为奇。

劳务纠纷和赡养纠纷也是反映较多的纠纷类型。劳务纠纷的出现,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有关。“农业生产回报率低和城市就业相对较高的现金收入,以及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冲突,使得农民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支独特的生力军┄┄随着城乡这种比较利益的对比越来越明显,以及农村耕地的逐年减少,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7](P14)在宜城近十年来,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渐成气候。有的村庄几乎全部都是老弱病残。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欠薪、拖薪以及种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都不可避免地成为农民关注的对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为农村的迫切需求。

赡养在农村历来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老年保障方式┄┄目前农村家庭养老约占养老保障的92%以上┄┄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沉重的压力。近年农村老人在经济供养、代际赡养、居住、医疗问题方面,纠纷频繁甚至诉诸法院的现象,折射出农村养老问题的发展。”[8](P163)很多老年人晚年境遇十分凄惨。子女可以对孩子百般宠爱,但对父母却到了近乎苛刻的地步。“衣不遮体、食不裹腹”虽然有些夸张和片面,但也绝非耸人听闻。在我们参与调解的一起赡养纠纷中,老人不断向我们发出“上辈子到底作了什么孽”的追问,这让我们无言以对。

此外,从调查问卷来看,侵权、婚姻、继承也占一定比例,但为数不多。让我们感到不解的是,调查问卷上婚姻纠纷仅占6%,然而宜城各乡镇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中,40-50%却为婚姻案件。我们接到的法律咨询中,婚姻也占了相当比重。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反差,可能与婚姻涉及隐私,被调查对象多不愿谈论有关。

法律并不总与纠纷相伴相随。我们特别想知道,农民在诸如签订合同、入退伙、抵押贷款、购房等非纠纷类事务中,是否存在法律需求。多数农民回答说,平时这类事务较少,即使有自己看着办也就可以了。这也反映在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构成上。据我们了解,法律服务所的业务主要就是调解纠纷和代理诉讼,非诉业务基本没有。但农民同时也表达出另一愿望,即:如果这些事务有免费服务的话,还是更愿意请专业人士帮忙。显然,非纠纷类法律服务并非真的没有市场,而是农民普遍认为,尽管在签订合同、入退伙、抵押贷款、购房等事务中可能存在风险,但这种风险毕竟是不确定的,花上一笔钱请专业人士帮忙规避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的风险,有些不划算。相比之下,当出现现实纠纷时,再请法律工作者(律师),这笔钱就花得实在多了。由此可见,农民在法律上的小农意识仍然比较严重。

(三)那么当农民出现纠纷时,都以何种方式解决呢?在问卷调查中,选择“找村干部调解”的共55份,约占46%,位居榜首。这充分说明,具有民间威望的村干部比一脸严肃的法官,更容易被农民接受。这与城市的陌生人社会不同。在城市,人们之间既不认识,也不相互依赖。一旦发生纠纷,打官司成为首选。官司结束后,各人又回到各自独立的生活空间,不必担心官司会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但在农村,人们之间的依存关系明显大于城市。一个村庄就是一个社会。亲戚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共同构成一个关系网。村民长期甚至一辈子都生活在这个关系网中。人们不仅影响着他人,也被他人影响。因此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不可能像城里人那样在法庭上“潇洒走一回”,因为官司之后他们还要生活在这个小社会里。更重要的是,这种小社会本身有它自己的一套行为规范。这种规范虽然不是法律,但在熟人社会里,它并不比法律差多少。“传统的风俗习惯都有其类似法律的明确规则,它在有关的社会圈子中为大家所认可和支持,因此运作起来不成问题。而国家试图制订的一些只有规条意义的‘与世界接轨’的法律,很可能是外在于人的具体生活世界的。”[9](P7-8)这样,深谙其道的村干部就立刻显示出优越性,法官只好退居次位。

寻求乡(镇)政府的居中裁决,也是农民的重要选择之一。这是因为在中国,行政力量向来居于中心地位。不论在体制设计上,立法、司法如何如何制约行政,但在实际生活中行政力量的强大和无孔不入,恐怕是前者永远无法比拟的。因此,行政介入的立竿见影与司法救济的漫漫长路相比,更受农民欢迎。

派出所系治安管理机构,但有时也应农民的请示处理一些民事纠纷。在过去,由于派出所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性,有问题找派出所一度成为农民的首选。但近年来,公安部门不断进行内部整顿,以及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派出所介入民事纠纷的现象已逐步减少。从问卷调查来看,选择“找派出所”的仅占8%。

选择打官司的比例高达30%,仅次于“找村干部”。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绝大多数农民选择打官司是以“其它方式解决不了”为前提的。在120份调查问卷中,直接选择打官司的仅11份。而在“你是否打过官司”一栏中,选择“是”的仅占25%,75%的农民没打过官司。可见,将问题直接诉诸法院无论如何都不能算上策。

书斋里的苦思冥想,永远无法跟上实际生活的步伐。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利用宗族力量居然也是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一个村庄往往由一两个大姓和若干个小姓人家组成。“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的原因,许多大姓与大姓、小姓与小姓、大姓与小姓之间形成一定经济往来的、婚姻关系错错综复杂的村庄共同体。”[10](P265)大姓村民之间一般都有或近或远的亲威关系,他们在无形中形成一股力量,影响着村里的大小事务。“虽然村干部在处理全村性的事务尤其是政务时,包括宗族在内的各种非正式组织一般是不会插手干预的┄┄但实际上,宗族背景已成为影响村干部工作方式和权限的重要因素┄┄宗族背景强弱的因素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和决策权,相对而言,来自大姓大房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是主要干部,但有着更大的发言权,来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11](P278-279)当同姓村民发生纠纷时,氏族内德高望重的老者就责无旁待地充当起调解人。当本姓村民与外姓村民发生纠纷时,外姓村民往往迫于大姓人家的无形压力,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有位老太太则告诉我们:“不忍又能怎么样呢,你仍旧是你,你仍旧是小姓,你仍然要在这个村子里生活下去!”

四、现有法律服务体系评价

村干部的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屏障。既然有近一半农民把村干部调解作为首选,就充分说明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村干部调解的最大缺陷,就是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的低下,无法提供专业的分析意见和解决方案。其调解依据首先是情,其次是理,最后才是法。这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法、理、情”模式正好相反。由于其方案的不专业,给再度纠纷埋下隐患。这反而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乡(镇)政府是否可以挑起大梁?我们对此不得不给出否定性评价。虽然现在乡(镇)政府有相当精力花在解决农民纠纷上,但随着政府职能改革的进一步加快,“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最终确立,政府直接介入农村纠纷的做法将被逐渐摒弃。另外,由于农村税费改革,乡级财政发生困难,加上乡镇合并和机构精减,乡(镇)政府无钱无人也无力顾及越来越多的农村纠纷。同时,与村干部一样,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同样匮乏。在民事领域更是如此。因此乡(镇)政府不可能给农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派出所和人民法庭这两个官方法制机构同样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关于派出所,上文已有分析,这里不再赘述。人民法庭作为审判机构,能够给农民提供的法律服务除了审判,就是有限的法律咨询。而审判与其说是为农民服务,还不如说是履行自身职责。至于常常见诸报端的法院主动上门服务,早已招致学者们的一致讨伐。随着司法消极性和中立理念的深入,这种现象将退出历史舞台。法院针对农民的法律服务十分有限。

法律服务所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虽然从体制意义上讲,司法所在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方面,应当起到中坚作用。但实际情况却是,绝大多数司法所都是“一人所”,而且这些行政或公益性职能都没有专项经费支持。因此司法所的实际作用十分有限。相反,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服务所却扛起了大旗。不论是人民调解、普法宣传,还是法律援助,几乎都有法律服务所的身影。甚至本应挂靠司法所的法律援助站,干脆就直接挂在法律服务所的门上。因此我们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尽管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仅一墙之隔,但找法律服务所的人远多于打司法所的。在涉及诉讼的案件中,法律服务所的地位更是不可动摇。一方面律师事务所远离乡村,另一方面农村知法懂法的人寥寥无几。这时既有专业背景,又扎根农村的法律工作者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事人的眼中宝。所以在实地考察中我们看到,虽然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办公条件差强人意,但其业务量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可观的。

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服务所就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事实上,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差距还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导致整体队伍素质不高┄┄甚至没有多少文化,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的人,也进入了法律服务的队伍。”[12]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律师相比,法律工作者在个人综合素质上确实存在差距。我们特意设计了一道问题:如果你打官司,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你会选择谁?为了尽量减少因为概念错位而导致的信息失真,我们给每一位被调查者详细地解释了一番什么是律师、什么是法律工作者。调查结果显示,70%的农民会选择律师,只有20%的农民选择法律工作者。原本在我们看来,价格会成为农民做出选择的重要因素。然而访谈中得到的信息却是,只要能赢官司花多少钱都无所谓。显然,在农民心中法律工作者不是最理想的选择,更为专业的律师才是他们的首选。除此之外,更为严重的是,法律服务所的内部机制还远未达到律师事务所那样相对完善的地步。大多数法律服务所都只是一张皮,为了凑够最低注册人数,三四个法律工作者貌合神离地走到一起。但在具体工作中,则完全各自为政、独立核算。我们在宜城某镇的一个月里,有的法律工作者压根儿就没出现过。当事人不是与法律服务所签订合同,而是与法律工作者个人签订,个人与所里几乎没有约束机制。当当事人与法律工作者就法律服务发生纠纷时,法律服务所勿须以自己的资产承担责任,这与律师事务所相差甚远。而这种涣散的内部机制,最终将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要指出的是,利用宗族力量解决村民纠纷,是一种十分落后的方式,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因为“它以族老政治为中心,族老、族贤等‘族精英’过多介入村民事务,将大大削蚀正式组织的权威。在一些地区宗族权力已实际上成为与国家的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私人性质的权力。”[13](P282-284)宗族力量一旦发生扭曲和嬗变,就极有可能走上黑恶势力的道路。因此政府对于宗族力量向来都持不鼓励态度。随着国家权威向农村的渗透和司法环境不断改善,此种纠纷解决方式终将走入历史尘埃。

五、学生志愿者农村法律援助的分析与建议

(一)必要性和可能性。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问题,但由于人员素质、服务经费、组织体制等种种限制,还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而农村商品经济的萌芽、成长与发展,又必然会带来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于是需求与供给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当城市特别是中等以上城市的法律服务体系日臻完善时,农村却面临着成为法律洼地的危险。这就必然要求有其它某种法律服务力量的介入,以填补空缺。另一方面,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法学的魅力不在理论,而在于实践;不在书斋,而在于社会。法学院校也确实需要借助某种平台,将学生推入到火热的实践中去,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当两种需求不谋而合时,学生志愿者进行农村法律援助就拥有了广阔的空间。

此外,学生志愿者的公益性,也是农村法律援助活动可行性的重要因素。不得不承认的是,在城乡二元结构还未完全打破、农村商品经济刚刚萌芽的情况下,农民并不像某些官方数字描绘的那样富裕。“从1997年到2003年这7年时间中,农民的人均收入每年平均增长4%┄┄但是城镇居民的收入却每年增长8%。”[14](P15-16)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在城市,居民们开始纷纷购买汽车,而农村不少农民却重点煤油灯;在城市,有保障的市民们囤积药品,而农村不少农民辛苦一辈子却有病不能医┄┄有良知的农村基层干部们说:农民真苦,农村真穷。”[15](P207)“原来存留在我们印象中的那一幅幅乡间风俗画,不过都是遥远而虚幻的田园牧歌,或者说,是过贯了都市浮躁生活的城里人对乡间的一种向往。”[16](P1)因此,经济因素成为农民解决纠纷时不得不考虑甚至是首先考虑的问题。当涉及诉讼时则更为明显。尽管在调查过程中,很多农民表达过“只要能赢官司,花多少钱都无所谓”的倾向。但我们认为,这与其说是农民的理智选择,还不如说是一种感性宣泄。农民在非诉法律事务上的小农意识就是最好的说明。因此,学生志愿者的义务法律服务无疑会受到农民的欢迎。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对志愿者持欢迎态度的达90%,认为无所谓的仅占10%,没有表示不欢迎的。事实上,志愿者的公益性也是我们在宜城广受赞誉的重要原因。

(二)组成人员。学生者的范围或者说条件是否应受一定限制?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在全国现有类似活动中,基本上没有什么硬性要求,无非就是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因此有些本科的学生也参与进来。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应该坚决摒弃。因为既然是“援助”,就应当以解决农民实际需要为目标。从上文调查分析来看,农民对于法律的需求主要就是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其中尤以民事纠纷为主。而不论是调解还是诉讼,都需要援助者具备相当的专业法律知识。如果说,本科学生尚可在法制宣传方面做些工作的话,那么在调解纠纷、代理诉讼上就力不能及了。因为整个本科阶段,学生都处于打基础、学常识的状态。很难说一个在校本科生的专业知识,能够达到直接处理实际问题的地步。更重要的是,如果让一个在校本科生花费数月时间进行法律援助,不仅无法满足农民需要,而且还会影响其自身的学习,可谓得不偿失。所以我们认为,人员配置上应限定为研究生为宜。这是因为,一则研究生经过本科学习,大多已具备扎实的基本功底。二则研究生以自学为主,有大量可供支配的自由时间。他们进行法律援助,不仅不会影响自身学习,反而能够获得大量一手资料,为科学研究积累素材。由于农村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因此在专业划分上宜以民商经济法为主,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相关专业为辅。本次由中律原和乔治•华盛顿大学资助的农村法律援助项目的人员配置基本上体现了这一原则。特别是在最后一批志愿者中,民商经济法专业学生比例达到了65%。而实际援助情况也表明,这样的人员构成能够较好地完成援助任务。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的法学教育,不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有重理论轻法规的倾向。甚至有学生在完成四年本科学习后,居然连《民法通则》都没有完整地看一遍。而农民需要的是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志愿者必须熟悉法律法规而不是法学理论。因此我们建议,除了专业上应有所倾向外,还应尽可能选派那些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志愿者。因为司法考试以考查法规知识为重点。通过司法考试的志愿者对现有法律法规已相当熟悉,较之理论型学生,能够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三)服务方式和内容。“依靠法律服务所和当地政府,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是本次法律援助活动的宗旨。在组织者看来,一方面依靠政府和法律服务所,可使志愿者摆脱人生地不熟的尴尬,较快地进入工作状态,至少可以获得一定后勤保障。另一方面志愿者不隶属任何机构,又可以充分发挥中立者的优势。尽管组织者的愿望是好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在本次活动中,由于我们的住宿、饮食均由当政府提供,因此当有涉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时,我们不得不选择沉默。而法律服务所对于我们的态度,虽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排斥,但更多地是将我们作为招揽案源的金字招牌。因为在相对闭塞的农村,突然出现一群大城市里来的研究生,确实能够吸引到不少眼球。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最好采取完全独立的民间形式出现,勿须挂靠当地政府和法律服务。虽然如此一来,志愿者可能要花费一定时间熟悉当地情况,但对于更多地服务农民,无疑扫除了许多不必要的羁绊。毕竟法律援助的最终目的是为民服务,所以志愿者可以采取直接入住农民家中的方式。这样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又可以最大范围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至于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必须以农民的现实需求为依据。根据以上调查结论,我们认为学生志愿者的援助内容包括:调解纠纷、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法制宣传。

1、调解纠纷。村干部本应是调解农村纠纷的最佳人选,但受专业水平的局限,其调解难以达到最佳状态。而学生志愿者虽然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但受其身份影响又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恐难被当事人接受。所以我们建议,志愿者可以与村干部取得联系,采取由村干部出面主持,志愿者具体调解的方式。这样既保持了调解的权威性,易于当事人接受,又发挥了志愿者业务精湛的特长,保证了调解的高效与公正。

2、法律咨询。这是志愿者又一主要工作内容。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在乡镇集市上摆摊设点,进行集中的法律咨询。二是走村访户,主动上门。但由于志愿者没有便捷的交通工具,且对乡村社会情况不熟悉,这两种方式不可能经常采用。因此第三种方式便成为首选。即:由志愿者在乡村各主要地点张贴告示,将活动内容及联系方式公之于众,由农民到志愿者驻地咨询或电话咨询。在本次活动中,我们基本上就是采取此种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代理诉讼。本次活动中,校方出于安全和时间的考虑,并不鼓励志愿者介入具体诉讼程序。可是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虽然纠纷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愿意对簿公堂,但法庭的受案量却表明,在客观上不少纠纷最终不得不走上诉讼。所以仅仅只是提供调解、咨询远不能满足农民需求,代理诉讼也应当成为志愿者的服务内容之一。但是,由于诉讼对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的要求远高于调解和咨询,学生志愿者无法与专业律师比拟,更由于志愿者受时间、人力所限,所以对代理的案件必须有所选择。我们认为,案件类型应以民事类为主,且要选择那些关系简单、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对于那些复杂或证据不充分的,不要代理。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诉讼程序一般耗时较长,所以志愿者的援助时间有必要适当拉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以6个月为宜。

4、普法教育和宣传。本报告第一部分就已指出,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但这种意识只是一种模糊的法律观。对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农民仍显迷茫。因此许多农民都有强烈的学法欲望,希望掌握一些与他们密切相关的具体法律知识。但现有的普法机制几乎无法满足这一愿望。一方面司法所受经费所限,无法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另一方面有组织、有计划且有经费保障的全国性普法教育,越来越流于形式。因此,志愿者针对农民开展法律培训和宣传,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我们建议,志愿者可选项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农民想学习哪些法律法规,然后以一个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集中学习。根据上文调查结果看,土地、家庭婚姻、侵权、劳动(劳务)、产品质量等是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此外,也可以与当地中小学校联系,采取讲座的形式,将法律知识送进校园,初步培养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

关于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第2篇

法律服务是维护企业权益的重要途径

——职工对工会普法教育和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调查

(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许莺歌1齐素清)

发表于《当代工人2012.3-4》

法律在社会运营中扮演着主心骨的角色,约束着全部的主体。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法律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更是一种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一道保护企业权益的“防护墙”。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将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效益。而提高企业全体职工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就是普法教育与其法律援助。

基于此,职院工会工作人员与法律研究人员本着面向企业、服务职工的宗旨,以法律服务为中心,将“职工对工会普法教育和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作为调研目标,采用了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了企业法律服务调研活动。

一、企业职工的现实法律需求

调研中,我们采取了逻辑化分析模式,紧紧抓住“企业职工到底需要什么”这一中心命题,通过一种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分析模式,相对完整全面地了解企业职工的实际需求。下面是我们的分析路径与结果:

(一)法律与企业职工日常生活联系密切

在120份调查问卷中,回答为“很有关系”的约占60%;“有一点关系”的约占20%;“没有关系”的约占20%。当被问到“你是否1 许莺歌副研究员 法学硕士 盘锦市学科代头人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政治理论教研部

2.齐素清高级政工师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工会

需要法律服务”时,回答为“很需要”的占60%;“无所谓”占30%;“完全不需要”的只占10%。这表明,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认为法律与自己日常生活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在进行问卷调查的同时,调研人员也深入企业基层进行了实地走访。结果表明,一方面绝大多数人认为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人人都处在法律的包围之中;另一方面当被问到实际生活中都有哪些具体涉法问题时,大多数人回答其实没有什么实际问题。

如何解释上述差异?我们认为,随着法制宣传的广泛深入,依法办事意识已经潜移默化地植入企业职工大脑;实际生活中,只有在人与人的交往和磨擦越频繁时,人们的法律需求才会越迫切。企业普通职工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感性到理性逐渐认知法律。但是各法庭受案量的稳步攀升,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企业普通职工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纠纷

从调查问卷来看,主要是民商经济类纠纷,尤以民事纠纷为最。其中反映极为强烈的合同纠纷,约占40%。这是因为受时下市场环境的影响,诚信缺失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以买卖合同纠纷、债务合同纠纷为代表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也不足为奇。

劳务纠纷是反映较多的纠纷类型。大量劳务纠纷的出现,与越来越多的企业外部用工有关,特别是因工负伤带来的种种纠纷,都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职工关注的对象。侵权、婚姻、继承也占一定比例,其中婚姻纠纷约占6%,然而辽河油田各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婚姻案件却占很大比重。我们接到的法律咨询中,婚姻纠纷也占相当比重。

出现这种反差的原因,与婚姻涉及隐私,被调查对象不愿谈论有关。

法律并不总与纠纷相伴相随。我们通过走访了解到,企业职工在诸如签订合同、抵押贷款、购房等非纠纷类事务中,也存在法律需求。企业职工有这样一种愿望:如果这些事务能免费服务,还是更愿意请专业人士帮忙。因为企业职工普遍认为,在签订合同、抵押贷款、购房等事务中存在的风险是不确定的,花钱请专业人士帮忙规避这样的风险不划算。相比之下,当出现现实纠纷时再请法律工作者,这钱就花得实在。由此可见,企业职工在法律上的防范意识仍然比较弱。

(三)企业职工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

在问卷调查中,选择“找熟人调解”的约占46%,位居榜首;寻求企业领导的居中裁决,也是企业职工的重要选择之一。这充分说明,包括行政介入在内不诉诸法律的平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更受企业职工欢迎。做为治安管理机构的派出所,有时也应企业职工的请示处理一些民事纠纷。但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派出所介入民事纠纷的现象已逐步减少。从问卷调查来看,选择“找派出所”的仅占8%。

选择打官司的比例高达30%,仅次于“找熟人”。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绝大多数企业职工选择打官司是以“其它方式解决不了”为前提的。在120份调查问卷中,直接选择打官司的仅11份。而在“你是否打过官司”一栏中,选择“是”的仅占25%。可见,将问题直接诉诸法院无论如何都不能算上策。

书斋里的苦思冥想,永远无法跟上实际生活的步伐。我们在实地

调查中发现,企业职工处于市民社会状态下,一直愿意以“市民社会”公认的一些习惯来处理各类纠纷。如果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成为每一名企业职工的首选,还需要在漫漫长路上上下求索。

二、通过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并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法律服务对优化法治环境作用的认识

进一步认识企业法治环境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辽河油田公司建设平安和谐矿区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各级领导要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观念去定位法律服务的地位,用发展企业外部市场的战略眼光去认识法律服务的拓展与规范。

进一步明确法律服务对优化法治环境的积极作用。法律服务队伍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还具有保障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正确实施、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社会功能和责任,在建设法治企业、推进各项改革、维护企业稳定等重大事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将法律服务纳入整体工作中规划部署。充分认识法律服务对建设法治企业的重要作用,发挥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优势,在更加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发挥作用。

(二)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参与法治环境优化机制

进一步壮大“专业资深法律研究人员与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重大决策出台前,专业资深法律研究人员与顾问团一起论证并签署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重要法律文书、帮助规范企业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等措施,在法律层面可以防止决策失误,提高企业依法

治企的素质和能力。

专业资深法律研究人员与律师参与企业领导信访接待工作。针对辽河油田公司格局快速变化期间信访工作量大、涉法问题多等特点,发挥法律服务为企业排忧、为群众解难的特殊作用,吸纳专业资深法律研究人员与顾问团成熟律师参与企业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并形成制度。

企业相关部门与专业资深法律研究人员及成熟律师建立协作关系。针对辽河油田改革发展进程中社会矛盾增多,涉法问题广泛,而各相关部门只熟悉业务范围内行政规章制度,对广泛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欠缺的情况,与法律服务团队建立协作关系,帮助处理执法过程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

(三)积极扶持形成品牌特色的法律服务团队

将法律服务培育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对法律服务团队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网上法律服务平台、企业交易行为法律服务平台、企业科技区域法律服务平台等,促进法律服务专业化团队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各项活动。

加强法律服务团队品牌建设。加大对专业资深法律研究人员工作指导及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引进高素质人才,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加强法律服务品牌推介,逐步培育出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法律研究团队与法律服务队伍,形成多专业、多层次品牌服务优势。

建立法律服务综合大厅。结合辽河油田公司发展实际,积极规划,吸纳行政司法部门、法律服务机构进驻,形成法律服务窗口聚集效应,提高法律服务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法治环境形象,同时为我企业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关于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第3篇

近年来,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公众对政府提供的民生服务需求快速增长, 而政府的民生服务供给本身就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复杂性, 这导致民生服务的供求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 而欠发达地区民生服务的需求尤为突显。与此同时, 我国各阶层对民生问题的关注, 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 更加注重社会建设, 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①原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9年元旦前夕贺词中再次强调:“继续以改善民生为重点, 加强社会建设,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 劳有所得, 病有所医, 老有所养, 住有所居, 促进社会和谐”。可见, 民生问题是一国的根本问题, 也是一个国家公共财政应当优先解决的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是中国五大自治区之一, 回族人口比例约占总人口的34.77%, 作为民族地区的代表省区之一, 其民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一直备受各界关注。因此, 自治区政府的工作重心逐渐向民生倾斜, 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 地方一般预算支出711.1亿元, 增长27.9%, 其中70%以上用于改善民生。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疗、养老和城市低保户廉租房等制度的全覆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490元, 增长14%;农民人均纯收入5380元, 增长15%。〔1〕有110个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已成为民族地区民生服务创新模式的亮点。但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民生服务发展也有着与全国类似的供需矛盾:一方面,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经济水平发展迅速, 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提高很快, 对民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需求逐渐增大;另一方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处西部, 由于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财力薄弱, 基层民生服务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就出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民生服务需求的增长与供给短缺之间的矛盾。

李强、罗仁福、刘承芳等人曾就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最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服务进行了相关研究, 并分析了农民对农村公共物品投资的意愿;〔2〕李燕凌、曾福生等人曾对农村公共品供给、农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相关分析, 但国内学者对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广大民族地区的民生服务研究还较少。〔3〕本研究正是基于上述问题, 根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3个县9个乡27个村的250余位农户的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所得数据, 分析了当前宁夏民生服务模式的满意度和需求度;在此基础上, 构建出供求均衡矩阵并进行深入分析, 列出了当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民生服务供给的优先序。从而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思路, 对现存的乡镇民生服务模式的发展及改革提出了系统的解决方案, 同时, 也希望能为其他正在进行民生服务模式改革的省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二、数据来源与模型设定

1. 数据来源

笔者为了分析农户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民生服务的满意度和需求度设计了相关调查问卷, 研究对象及其样本来自农户家庭。根据经济发展差异和地域差异, 用分层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首先, 随机选取了宁夏回族自治区3个县。其次, 在对乡镇进行抽样时以所在县城为中心, 按照近、中、远的距离进行随机抽样, 每县抽取3个乡镇, 共9个乡镇。自北向南分别是永宁县望远镇、胜利乡、李俊镇, 中宁县余丁乡、新堡乡、舟塔乡, 同心县下马关镇、河西镇、石狮乡。第三, 每个乡镇再进行分层随机抽样, 选出2个行政村, 每个行政村选取13~15户。最后实际收回问卷258份, 有效问卷252份, 无效问卷6份。问卷主要包括农户基本信息、基层民生服务调查、民生服务满意度调查、民生服务需求度调查4个模块。

2. 模型设定

根据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 有效需求是指商品的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状态时的社会总需求, 也就是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相交时的整个社会的需求水平, 有效需求是有效供给的基础和前提。具体到本研究对民生服务的实践上, 政府的民生服务供给只有建立在农民真实感受和现实需求之上, 才是有效的供给。所以, 农民的真实感受 (满意度) 可以反映出政府的有效供给是否充分, 农民对民生服务的满意度越高, 说明政府对此类民生服务的有效供给越充分。

为了全面研究现阶段农村民生服务供求之间的关系, 笔者参考了樊丽明等人对农村公共服务的供求均衡模型, 结合民族地区民生服务现状, 根据农民对民生服务现实需求的强弱以及政府供给的多寡, 同时考虑农民对公共品的满意度状况, 建立了农村公共品供需矩阵模型 (见图1) 。〔4〕

其中, A区域表示农民需求强烈, 政府供给充分, 农民满意度很高;B区域表示农民需求强烈, 政府供给不足, 农民满意度很低;C区域表示农民需求不高, 政府供给不足, 农民满意度不高;D区域表示农民需求不高, 政府供给充足, 农民满意度很高。

三、实证分析结果

在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笔者根据民族地区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的实际情况, 结合其民生服务有关硬件设施、职责范围以及人力资源现状等供给模式, 经过预先的农户深度访谈, 将目前的农村民生服务分为6大类16小项, 基本涵盖了农村民生服务的所有重要类别和主要项目, 主要包括:①生产性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水利灌溉。②生活性基础设施:电力、饮水、燃料、垃圾处理 (排污) 。③医疗卫生:诊所服务、医药服务。④教育文化:农村技术培训、文化娱乐。⑤社会保障:新型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低保救助。⑥政府服务行为:惠农政策落实、一事一议。

1. 民生服务的满意度测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

数据来源:本课题调研数据。

由于测评民生服务满意度的各项指标相互独立, 每一个指标都同等重要, 因此, 本研究中, 指标权重分配方案确定为等权, 即各指标的权重相等。为了便于统计分析, 使态度测量活动本身变得容易、清楚和明确, 满意度测评必须将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使用量化的结果对各类指标的满意度进行加总和比较。笔者在此采用李克特量表五级评分法, 量表过程分两步:第一步是“赋值”, 对不同的态度特性赋予不同的数值。在本研究的调研问卷中, 满意度评分为从1分到10分。第二步是“定位”, 即将这些数字排列或组成一个序列, 根据样本农户的不同态度, 将其在这一序列上进行定位, 在10分为满分满意度评测的基础上, 每2分为一个评级。得出五级态度评级为:很不满意、比较不满意、一般满意、比较满意和十分满意。得分越高其满意度越高。满意率的计算为比较满意和很满意的人数之和占总人数的百分比。〔5〕表1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户对农村民生服务现状满意度的统计, 可为下述进行农村民生服务均衡分析提供数据信息。

2. 民生服务的需求度测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

笔者在对民生服务需求的度量中, 依然采取了李克特量表五级评分的方式, 将农户对当前民生服务的需求程度量化为五个级, 分别是:不需求、不太需求、一般、比较需求、迫切需求。然后统计各级被选的频次。需求度计算为迫切需求和比较需求的人数之和占总人数的百分比, 具体农户需求度见表2。

数据来源:见表1。

根据表2的统计结果, 可以看出:①当前农民对农村生产性和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需求度不高。②农户对医药服务的需求度很大。③农户对农村技能培训的需求度很大。④当前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民生服务总体需求度很高。⑤从政府服务行为来看, 农民对惠农政策的落实的需求较大, 但对一事一议制度的需求度一般。

3. 农村民生服务均衡分析及初步结论: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

将上文中农民对民生服务满意度和需求度的排序代入构建的民生服务供需均衡矩阵, 见图2。

从图2可以看出:

第一, A区域民生服务的特点是农民需求强烈, 政府供给充足, 农民满意度较高。这表明A区域内的民生服务处于较好的均衡状态, 农民对社会保障类的民生服务需求很大。

第二, B区域民生服务的特点是农民需求强烈, 政府有效供给不足, 农民满意度较低。这表明B区域的民生服务供求存在较大缺口, 农民的需求更多的集中在政府供给方式上, 而非政府供给制度。

第三, C区域民生服务的特点是农民需求不强, 政府的供给一般, 农民的满意度也比较低。此类民生服务供需双方行动意图都很弱, 但并不代表就处于有效均衡状态, 即便在某一点上处于均衡, 也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 并不具有长期稳定性。

第四, D区域的民生服务主要是生产性和生活性基础设施。农民对此类服务的需求度一般, 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方面的供给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农民的需求。

第五, 通过供需均衡矩阵分析, 可以得出政府进一步加大供给的优先顺序:①B区域的民生服务是应当予以优先供给的。②A区域的民生服务应在保持当前供给趋势的基础上, 注重质量上的提高。③D区域的民生服务应在保证当前有效供给的前提下, 注意成本控制。④至于C区域的民生服务, 政府应当做好合理预期和远景规划。

四、相关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 笔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 重视民生服务整合力度, 统筹管理, 加大涉农资金监管, 建立有效监督和反馈机制。从本研究所得数据可以看出, 农民对统一管理、无差异覆盖、相关的制度规范、公开透明的民生服务的满意度较高, 对覆盖面较小、需要基层组织协调、服务的比较间接类的民生服务满意度较低。对于一些必须由基层组织协调的民生服务, 必须加大涉农资金监管, 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使村内组织者能在组织和分配的方式、结果上尽可能地和农民达成一致, 同时, 还应建立良性的反馈机制, 及时了解农民的信息, 以便及时做出公正公平的决策。

其次, 注重农民需求层次的转变, 做好合理预期与远景规划, 保证民生服务的均衡供给。从本研究的结论可以看出, 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之后, 会进一步追求更高层次的民生服务, 但在这一转型过程中, 农民存在自身认识的局限性。所以, 政府在注重当前农民需求的同时, 也应对需求层次转变中的民生服务做好合理预期和远景规划。

第三, 优先供给农民满意度低需求度高的民生服务 (B区域) ;对于农民满意度高的民生服务 (A、D区域) , 应在保证当前供给趋势的基础上, 提高民生服务的质量;对于农民满意度低、需求度低的民生服务 (C区域) 应当做好合理预期和远景规划。

参考文献

[1]王正伟.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Z].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

[2]李强, 罗仁福, 刘承芳, 张林秀.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最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农民对农村公共物品投资的意愿分析[J].农业经济研究, 2006, (10) .

[3]李燕凌, 曾福生.农村公共品供给农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8, (08) .

[4]樊丽明, 解垩, 尹琳.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满意度分析——基于3省245户农户的调查[J].山东大学学报, 2009, (01) .

[5]朱玉春, 唐娟莉, 郑英宁.欠发达地区农村公共服务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西北五省148户农户的调查[J].中国人口科学, 2010, (02) .

关于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第4篇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药科技的进步,中小学生贫血、蛔虫感染、营养不良等常见病呈下降趋势,但超重与肥胖、视力不良和某些不良生活习惯却一路攀升。尤其是中学生生长发育的逐渐成熟和即将面临的高考压力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心理卫生问题,如“自杀意念”从1997年到2003年就飙升了80多倍。而通过积极的学校卫生服务,可有效地控制不良生活行为,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如实施吸烟干预措施后,干预组中学生尝试吸烟率下降幅度为10.91%,对照仅为2.28%。因此,了解我国中小学尤其是高中学校卫生保健服务开展现况,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掌握高中生迫切需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对卓有成效地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价值。为此,我们于2007年10-11月对某市2所高校部分2007级新生进行了回顾性问卷调查。

一、材料与方法

1.调查对象

从某市2所高校2007级入校新生中随机整群抽取16个教学班,抽中班级的所有学生为调查对象。由于该2所高校属地方性院校,学生以湖南生源为主。

2.调查内容

自行设计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就读高中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性质、学校环境、是否属民族地区),健康教育频率和体检频率,调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就医频率、对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认识以及自己的最需要的卫生保健服务。调查对象对卫生保健服务的需求为开放式调查,其他内容均为封闭式调查。对1所学校有多个调查对象,而描述学校的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回访以求一致认识。

3.调查方法

回顾性问卷调查。调查人员现场讲解调查问卷并回答对象疑问,问卷填好后即时收回。共收回调查问卷457份,有效问卷435份。

4.资料分析

用SPSS11.0建立数据库。分类变量的分析用x2检验,数值变量的分析用秩和检验。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调查结果

共调查了290所学校。湖南省227所,其他省份63所,后者包括湖北、福建、河南等17个省(市)自治区。民族地区农村学校的构成比低于非民族地区学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学校办学主体和地处环境的构成情况见表1。

表1290所高中学校办学主体与学校环境构成

1.学校组织学生体检频率

大部分学校以学期为单位组织学生体检,但14.8%的学校(43所)未组织学生体检,社会和企业办学校、农村学校未组织学生体检的构成比分别为30.0%和26.3%。结果见表2。

表2290所高中学校组织学生体检频率

注:“a”指高考前体检,学校并未开展健康体检工作。Mann-Whitney Test

2.健康教育开展及其频率

290所学校中,有5所(1.7%)未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主要是社会和企业办学校,且全部在非少数民族地区。每学期开展6次及以上的仅6所学校,大部分均为1-2次。

表3290所高中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开展频率

注:Mann-Whitney Test

3.学生就医频率与最需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435名学生中,有20名1年之中不需就医,其中男11名(6.1%),女9名(3.5%);家庭贫困生1名(1.9%),家庭温饱生13名(4.1%),家庭富裕生6名(8.8%)。不同性别及家庭经济情况间的就医频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4。高中生最需要的卫生保健服务为心理咨询,其次为提供常用药物及疫苗注射。贫困生对心理咨询的需求比例明显高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学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6.116,P<0.05);男女之间、不同经济状况家庭之间学生的其他卫生保健需求类似(见表4)。

4.学生对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认识

表5学生对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认识

有382名学生回答了“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是否必要”问题,361人(94.5%)认为“尽管学习紧张,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仍然必要”。认识有性别差异并受家庭经济地位影响,见表5。有51.7%的学生(225435)认为“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卫生保健教师,经常性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三、讨论

290所学校中,有43所(占14.8%)未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主要为农村学校和社会企业办学校。在未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5所学校中,社会企业办学校(4所)多于国家公办新学校;地处农村学校(3所)多于县城及以上学校。说明农村高中和社会企业办高中是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薄弱点,可能与农村高中条件相对较差、社会企业办学校为求生存而“重教学轻卫生保健”有关。民族地区学校健康教育频率高于非民族地区可能与民族地区地处农村学校构成较低有关。

学生就医频率男高于女,这与女性的生理特征有关。家庭经济条件越差,就医频率越高,说明家庭经济状况仍然是影响中学生健康水平的重要因素。巫琦等的调查表明,农村青少年对自身身心健康相当关心,内容涉及生长发育、性行为、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社交等方面。本调查中,学生最需要的卫生保健服务为心理咨询(31.6%),大多数学生认识到了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不但不会影响学业,而是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保障。甚至有51.7%的学生认为“学校应配备专职的卫生保健教师,经常性地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说明加强中小学卫生保健工作是学生们的呼声。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和正常学习确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Bradford等的研究表明,学校医务室是60%体质不好学生获取卫生保健知识的唯一途径。Johnson等研究发现,小学生人均每年到校医务室看病5次,最常见的原因是呼吸道疾患,但因心理问题就医的明显上升。Allison等认为,学校卫生保健中心应摒弃传统的门诊服务模式,增强积极主动服务意识,使未能充分享受学校卫生保健的青少年在保健的频率和质量上得到有效的保障。

可见,我国高中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现况不容乐观。国家应加大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的投入,教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强化监督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强调的10个方面工作,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的要求,配足配好校医和保健教师,尤其是社会企业办学校以及地处农村学校。各级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应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模式的探索与研究,尤其要注意因生长发育和社会压力带来的心理健康问题。推广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如日本中小学每周均有健康教育课,每年进行体格测定与健康检查,并针对上一年的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争取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地方特色的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模式,为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良的环境和科学指导。

参考文献

[1] 吴增强,沈之菲,马珍珍.对当前中小学生体质健康问题的思考.上海教育科研,2005(3):11~13.

[2] 田本淳,钱玲,张雪莉等.城市学校控烟活动效果评价.中国公共卫生,2006,22(10):1173~1175.

[3] 巫琦,狄江丽,吴久玲等.农村青少年身心健康卫生保健服务需求调查.中国公共卫生,2007,23(11):1334~1336.

[4] Bradford JY,O'Sullivan P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se of health clinics in rural Mississippi schools and the CHIP-AE adolescent health profile. J Sch Nurs,2007,23(5):293~298.

[5] Johnson V,Hutcherson V. A study of the utilization patterns of an elementary school-based health clinic over a 5-year period.J Sch Health,2006,76(7):373~378.

[6] Allison MA,Crane LA,Beaty BL,et al. School-based health centers: improving access and quality of care for low-income adolescents. Pediatrics,2007,20(4):887~894.

[7] 廖文科.当前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中国学校卫生,2008,29(1):1~3.

[8] 廖文科.日本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概况.中国学校卫生,2001,22(2):100~101.

关于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第5篇

关于农村实用语文需求状况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与意义

为能提升中专涉农专业学生综合素质做点什么,以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尤其是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力图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与电大教育事业发展间架起一座桥梁。教育是素质能力的决定因素,全面掌握农村青年教育水平发展状况,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在2011年12月对望都镇农村中青年的学习需求作随机调查,调查对象为均在40周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

二、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主要采用调查和访谈相结合方式进行。

三、调查对象

随机选取了望都镇农村中青年15名,其中男的8名,女的7名。

四、调查结果及分析

1、受教育程度

文化程度:农村青年学历层次偏低,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较差,大多数只能从事体力型、收入低的工作。知识水平的限制,直接影响了农村青年的就业。

2、对教育需求程度

被调查的人愿意继续学习,希望在原有的学历基础上加以提升,学习的类别以实用科学技术,希望自己有一技之长为主,愿意接受的学习方式为:业余学习。调查表明,农村青年大部分人都希望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3、获取自身技能的途径

有4人希望参加短期培训,学习的内容有养殖、种植、等,选择的学习方式以电大或当地政府组织的短期培训居多。调查表明农村青年对技能培训的认识增强,并希望通过交效、低成本的方式成才。

4、家庭收入情况

从调查表中可以看出年收入低于1万元的有1名,3人家庭年收入高于1万元,说明城乡差别拉大,农村青年家庭生活水平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5、农村青年对未来发展及学习需求

在调查四名调查对象中有一个共识,就是希望进一步提升自身学历,通过相关培训,学习文化知识,掌握先进技能,学有所用,以技至富。都能对自身发展进行定位思考,希望通过学习来提高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质量。

五、影响农村青年学习需求的问题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土地大量被政府出售,直接导致农村经济落后,教育发展滞后。农村中青年不能享受良好的教育环境,有才之士不能得到挖掘,导致农村人才的流失。

六、农村中青年学习需求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更新教育理念,为广大农村青年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2、强化职业需求教育,以培育人才为目的,加大对职业院校的建设,让农村青年掌握一技之长,学有所用,以技致富。

3、加强农村青年思想政治教育。让农村青年树立良好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努力学习知识技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推动农村青年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于农村法律需求及其服务的调查报告 第6篇

社会调查

题 目:关于农村青年学习需求的调查报告

姓名:任利娟

学号:1061001400356专业:行政管理

入 学 时 间:2010春

所 在 电 大: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渭南分校

2011年10月 20 日

关于农村青年学习需求的调查报告

姓名:任利娟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10春行政管理·渭南电大分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着十七届六中全会的胜利闭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充分说明文化这一软实力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农村青年作为我国青年的主体,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生存、生活及发展状况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掌握澄城县农村青年学习需求以及发展状况,经过调查后总结分析:大部分青年兴趣广泛,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高,具有较强的集体认同感。

一、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

1、受教育程度:在调查的五人中,初中学历的2人,占总人数的40%,高中以上学历2人,占总人数的40%。本科的1人,占总人数的20%。调查表明,农村青年学历层次偏低,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较差,大多数只能从事体力型、收入低的工作。知识水平的限制,直接影响了农村青年的就业。

2、对教育需求程度:在调查对象中都明确表示希望进一步提升自身学历层次,其中有希望通过自学和业余的学习方式攻读相应的学历,利用学校机构的载体主要为广播电视大学、普通高校和其它成人高校调查表明,农村青年大部分人都希望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学历层次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3、获取自身技能途径:在对农村青年获取自身技能调查中发现有3名调查

对象希望通过电大组织的短期培训获取技能,2人希望通过自学考试学习方式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表明农村青年对技能培训的认识增强,并希望通过高效、低成本的方式成才。

4、农村青年家庭收入情况:从农村青年家庭收入调查表中可以看出年收入低于1万元的有两名,只有3人家庭年收入高于1万元,说明城乡差别拉大农村青年家庭生活水平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5、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情况:在调查对象中最为关切的是农村医疗保障,子女升学问题,农民权益保障,其次为农副产品价格,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民养老问题。调查显示,农村青年比较关注民生问题,参与社会建设的意愿比较强烈。

6、农村青年对未来发展及学习需求:在调查五名调查对象中有一个共识就是希望进一步提升自身学历,通过相关培训,学习文化知识,掌握先进技能,学有所用,以技致富,对社会具备更强的适应能力,体现了农村青年对知识技能的需求加大,都能对自身发展进行定位,思路清晰有逻辑的制定人生目标。

二、影响农村青年学习需求的问题

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地理以及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偏远山区经济发展较慢,生产水平低直接导致农村教育发展滞后,农村青年不能享受良好的教育环境,有才之士不能得到挖掘,导致农村人才的流失原因,这就是农村青年文化水平低的根本原因。

2、农村传统思想锢禁,农村社会封建思想依旧残留,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导致农村青年性别文化水平的失衡,再者对教育的不重视也是一个瓶颈。

3、青年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农村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普遍较弱,大多从事低收入的体力型职业。普遍缺少职业技能,法律意思淡薄,从而导致青年农

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缺失和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思考与建议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了解到,一方面,经过改革开放的历练,市场经济的洗礼,农村青年的心态已日臻成熟,能够较为理性地看待、分析问题,对于社会的主流文化有着很高的认可度,正确的社会观和政治观已基本成形,对于新北区的未来和发展,绝大部分人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农村青年中还存在和潜在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农村青年收入不高,生活质量并不高;我县农村青年非常关注的工作环境还不够完善,他们非常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创业,能有参加各种培训机会以提升自身素质。调动农村青年的积极性对于全区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青年的需求应当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同时,对这一部分青年需求的处理和把握,也对其他青年群体有实际的指导作用。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拟从以下几个视点探求对策。

1、以宣传、教育、引导相结合,在提高农村青年思想素质上下功夫。正确的价值取向是使人不断进步、不断向前的先决条件。针对我县农村青年现状,一方面,我们要利用各种培训班和学习小组等多种载体,通过座谈讨论、观看录像、集中培训和自我学习等多种方式,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树立立足岗位、热爱本职、踏实做人、认真做事的思想;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充分发挥先进青年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在加强对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的同时,根据农村青年特点,开展融思想性、教育性、时代性和艺术性于一体的讲演、风采展示等活动,寓教于乐,陶冶青年情操、升华青年思想,提升青年素质。

2、以农村青年需求为基点,学校要在在办学改革上上下功夫在市场经济大

潮中,学校一定要克服保守、盲动、浮躁心理,以务实的作风和真情实感来进行办学改革。要关心农村青年的生活,关注他们的所思所想所盼。同时,结合农村青年特点,开设专业,改革培训模式。学校也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必须克服等学生上门的心理。

上一篇:彩色蘑菇课件下一篇:社区五四的活动方案